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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
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同法;实验模式;实验技术;主体行为
一、引言
合同法与社会现实紧密交织,法律条款的学习还远不足以使得学习者能够将条款与各种现实灵活的结合,这也印证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譹訛之判断。合同法作为一种事前设计的制度性规则,被要求能够对后果预测和规制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即法律稳定性问题,而事前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合同法必然存在与现实不贴适的问题,从方法的角度出发,实验能够通过事前的模拟,对在可控环境下各因素的测试,提升合同法的完善性和稳定性。巴甫洛夫指出:“实验好像是把各种现象拿在自己的手中,并时而把这一现象、时而那一现象纳入实验进程,从而在人为的简化的组合中确定现象间的真实联系”訛譺。实验方法自然科学中是至关重要的方法,但在法学中认为“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于一般不可能进行实验,所以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助于科学研究。”訛譻,而法学家波斯纳一直把法律缺乏可控的实验检验严格的理论假说视为法理学的重要缺陷譼訛。虽然法学研究者内部对实验方法存在矛盾的态度,但这一矛盾是基于社会科学的特殊性,构成社会科学的特殊性重要一点是:主体或主体行为存在于一定模式或秩序,但该模式或秩序中的因果律是或然性的,而非自然科学中因果律的必然性质。因此,自然科学可以通过实验方法,找到普适的、必然的因果律,而社会科学中的实验方法则很难实现。归根结底,社会科学中存在人这一特殊因素,人的行为发生的模式和秩序发生的轨迹,不局限于物理特征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还受到意识、习惯、传统等因素影响。
二、实验是法学研究新路径中的重要方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大众意志一旦形成法律,就变成抽象”,抽象的法律指引现实中主体的具体行为,不可避免的导致抽象与具体间的沟壑。其中,合同法对主体的抽象认识和实践中主体的具体性、多样性的矛盾不可忽视,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合同法律制度构建之初,我们对主体的认识已存在了一种先有观念,这种先有观念来源复杂,基本内容为:1.主体崇尚“经济利益”第一性;2.主体被预设为理性;3.主体行为以利己为中心,利他行为被排除,至少被漠视。这种先有观念形成了合同法律制度对主体的预设。合同法中的主体被赋予完全理性的特征,并通过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构成合同法的正当性基础,但现实中法律的中的主体表现为有限理性。法律的对主体规定的抽象性与经验世界中主体的多样性导致了冲突,因此“对于道德意义上人的权利与宪法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乃一般无二的肯认,只会导致思想的混乱”譽訛。为避免思想的混乱,提高法律对后果预测的可靠性,行为法经济学“通过运用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的成果,解释法律追求的目标和实现这些法律目标的手段,提高法的预测力和解释力”訛譾。行为法经济学源自对“BehavioralLawandEco-nomics”的翻译,最早出现在乔尔斯(Jolls)、桑斯坦(Sunstein)等人《法律经济学的行为方向》(1998)。通过借鉴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的成果,行为法经济学认为人是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由于无法获取完全信息和对自身偏好认知的偏差,导致行为的选择不同于“完全理性”假设下的选择,行为选择的决策在现实中不是最优。因此,行为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和行为的关系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与行为之间相互联系,法律为行为选择提供预期和边界;其次,除法律外,行为选择还受到主体的有限理性、心理认知、经济权衡、情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会造成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偏差;第三,法律制度目的是为纠正行为选择偏差,使得行为符合法律追求的目标,实现最优决策;最后,通过行为学、心理学、经济学分析结论,判断法律的效果,为法律的选择、调整提供依据。行为法经济学提倡借鉴行为科学和心理科学成果,增加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行为解释、预测、判断的精确度,科罗布金(Korobkin)和尤伦(Ulen)对此的解释是“我们并不是提出一个新的范式,仅是将源自其他社会科学的大量实验结论融合至法经济学中,使得人类行为判断和法律体系目标实现之间的关系得到精炼”訛譿。著名的“最后通牒游戏”讀訛表明人的行为绝不仅在利益计算下产生,而规制行为的法律不可能抛弃道德、习惯等因素。“完全理性人”的单一经济计算显然与社会中具体的个体行为存在差异,这有悖于现实个体的行为。“最后通牒游戏”的意义,是要求法律制定者从更广阔角度思考:主体在面对法律条款约束下,行为的产生还有其他因素诱发,一旦非法律因素占有优势时,法律条款的有效性将无法得到保障。Kahneman和Tversky在1981年设计的研究訛讁,由此提出了“心理账户”概念,“心理账户”在损失评估的作用通过以下实验显示:问题1:假设你决定去看电影,电影票为每张10美元,当进入电影院门口时候,你发现丢了10美元,你仍然愿意支付10美元购买该电影票吗?是【88%】否【12%】问题2:假设你决定去看电影,电影票为每张10美元,当进入电影院门口时候,你发现电影票掉了,你仍然愿意支付10美元购买该电影票吗?是【46%】否【54%】(括弧中表明实验参与者选择“是”和“否”的比例)选择是否再购买电影票的比例出现较大差异,这个研究表明:即使能够用金钱通约损失,但损失具体形式存在差异,即使损失与货币衡量一致,但每个人对损失的评价存在差异。该实验为合同法中研究违约行为提供了有价值的启示:违约行为中遭受损失的一方无法收到合同标的物,但损失通过金钱赔偿获得,这忽视了人或主体损失的评价“心理账户”,因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即使获得损害赔偿,但因无法取得标的物的一方依然“愤愤不平”。综上所述,实验方法在行为法经济学中被广泛采用,以探析主体具体行为与法律规定之间偏差产生的原因,以便服务于法律自身的完善。
三、实验的模式
(一)情景预设模式
合同法构建出市场交易的规则体系,该规则体系来源于社会现实和意义现实,社会现实反映出合同法的条款代表了被广泛接受的社会交易关系,而意义现实反映出合同法的条款蕴含了交易主体行为所具有的目的,即交易过程被建构是趋于社会共同遵循的原则或精神。社会现实为合同法条款提供客观来源,意义现实是法律制订者为保障合同法条款抽象意义,而进行构建的需要。因此合同法首先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现实情境,并在该情境中寻找趋同的目的、价值理念,合同法中实验的模式首先是对情境预设模式,根据情境的可控与否,被分为田野实验和思想实验。1.田野实验田野实验更多是在不可控的环境中进行,很多法学研究者认为其本质是一种观察法,即法律学习者直接进入实验情景,获得情景各因素对结果的影响以及后果的判断。在购房交易中,如果一方购买住房存在子女获得学位动机,而出售方在双方达成合同情况下,因第三方给予更高价格而毁约,按照目前国内合同法规定,出售方需进行赔偿,但赔偿范围限于合同保证金和合同标的物价格设置,并未考虑另一方房屋所造成的学位损失,因此法律救济是否能实现实质公平,学习者会存在质疑。学习者如果仅限于法律条款的学习,可能很难具体了解遭受损失一方的感受,导致赔偿范围的争议,如果借助田野实验,学习者能够进入情景中观察,会更加充分了解法律内容与法律运行存在的问题。但田野实验情景不可控,因此过程很难把握并且有较多因素干扰,目前仅能适用于较好掌握法律条款的学习者。2.思想实验思想实验是法学家在主观世界中构想不同的场景,舍弃或增加某些因素,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律现象的联系輮訛輥。思想实验在合同法教学中被经常运用,例如通过虚拟一个交易场景,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要约缺失,或者权利义务设置不恰当,当不利结果发生时,要求学习者更加合同法条款进行后果法律救济。法律学习者在思想实验时一般通过法律条款与虚拟场景对比,以做出判断。思想实验通过法律条款、实验对象、推理过程三个要素,使得学习者能够具体运用法律解决相关问题,形成合法的判决。但思想实验因运用者主观上对场景的控制,学习者无须考虑所有因素,这与现实场景存在差别。最为关键的是,学习者在合同法思想实验中被培养出一种假言命题的推理思路,在该思路下,法律条款是“真”,而违反“真”的行为皆被视为“假”,这不利于思想实验中学习者对法律本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思考。
(二)序贯实验模式
合同关系的形成,是市场主体之间博弈和谈判的结果,主体间博弈大部分是非一次性的,而是连续的,即序贯博弈下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主体性质是否存在差异,可以分为组内序贯实验模式和组间序贯实验模式。1.组内序贯实验模式组内序贯实验模式,强调实验对象具有某些同类性质,例如在目前排污权交易合同,国内现有法律界定排污权主体都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輥輯訛,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即排污权合同的主体关系具有同质性。在此类合同研究中,可以采用组内序贯实验模式,对于排污权价格设置、排污权抵押、合同违约责任能够有针对性的研究,获得合同法内容对同性质合同主体行为预测与规制的可靠性,以便发现法律内容对行为偏差是否存在影响,最终对专门类别合同法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2.组间序贯实验模式组间序贯实验模式,强调实验对象具有某些差异性质,例如在目前拍卖交易过程中,土地拍卖与网络拍卖所涉及的主体是有极大的差异,合同法具体内容对两种主体的规制有所区别,土地拍卖所使用的拍卖方法、合同保证、生效要件都有特殊的规定,而网络拍卖是一种网络销售方式,除合同法外,还受到消费者权益等法律保护。在实验中研究不同性质的主体,一方面可以增强合同法对主体行为特征的包容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合同法中细分主体差异,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条款。
四、实验中使用的技术
合同法教育中引入实验,涉及实验设计、实验控制、实验结果分析三个主要部分,在三个环节中使用的技术包括以下三种:
(一)定性技术:逻辑推理
在思想实验中,“思想实验可以证明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前提假设或者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命题结论为假,也就证明了整个工作假说的错误。这是思想实验可以有助于认知因果关系的逻辑学原理”輰訛輥。实验设计、实验结果分析中都依赖逻辑推理方法,逻辑推理保证实验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二)定量技术:统计分析方法
在实验结果分析时,要求对实验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大致路径是“用2024的大量数据和经过整理的事实来验证能提供一般性解释力的某一假说”輱輥訛,这些假说都是实验设计之初对合同法内容及运行效果的假设。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可以从单一的实验结果获得信息,推导出合同法在实践运行的可靠性,同时统计分析技术还可以帮助实验在不同对象中获得数据的比较,准确发现法律自身和法律运行环境中各因素影响的差异性。
(三)认知技术:语义转换
法律中强调行为主体依赖理性逻辑推理认知方式,但现实中主体的认知模式是启发式的,即依赖容易获得、特征显著的信息进行判断。主体的启发式认知模式往往导致认知偏差,既然启发式认知模式带来认知偏差客观存在,那么必须对认知偏差的法律后果予以充分、公正的评价。例如:现成性(Availability)启示輲訛輥也会使得人对事件出现的概率过高估计,即如果该事件人在过去经历过,并且对人造成难忘的印象,人对该事件出现的概率会过高估计。事后判断误差(HindsightBias)也导致人的认知偏差,即人在事件发生后再评估该事件当初发生的概率,往往会高估事件发生的概率。除以上认知偏差原因,还存在锚定(Anchoring)效应,即先入为主的影响,人对事件发生的概率存在偏差輳訛輥。主体认知偏差的存在,必然影响主体对合同法内容规制的判断,因此通过实验的方法测试何种因素最大程度导致主体对合同法条款认知偏差,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认知技术中,重要的方式是语义的转换,用相反的语境描述相同的情况,主体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在正面意义或反面意义的语言描述合同中的风险,主体对合同中条款设置的有不同的偏好,如果是正面描述,主体注重自身权利的保障,而用反面描述,主体则注重对方义务实现的保障。因此从认知角度而言,语义的转换对主体在合同内容、条款等内容侧重发生重要的影响。
五、结语
合同法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一、增强合法性理念:执政党必须关注的政治目标
1、强大的合法性基础能增强执政党对民众的政治动员力。强大的政治动员力是执政党把民众聚集在自己周围的重要条件。看一个执政党是否有战斗力,关键是看其有多大的政治动员力。而一个执政党要获得强大的政治动员力,首先要求广大民众对自身的政治信仰和价值观产生认同。当一个政党的政治信仰和价值观成为民众的信仰和价值观时,民众就成为实现执政党目标的强大物质力量。相反,执政党的执政目标就难以在社会上推行。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之所以能在50年的多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要原因是该党把自身的核心价值理念转化为民众的思想。如他强调“亲善关怀、互敬互重、孝顺尊长、忠诚承诺、和谐沟通”的家庭价值观,就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同。我们党现在倡导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等等,在广大人民中就引起了强烈的共鸣。民众对执政党的政治信仰和价值观产生了认同,就与执政党有相同的认知和政治情感,无疑会增强执政党的政治动员力。
2、强大的合法性基础能使民众包容或者原谅执政党的过失。在现代政党政治中,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党不犯错误,关键是民众对执政党所犯错误采取的态度。如果一个执政党一犯错误,民众就借机反对,就说明该党的合法性基础极其薄弱。相反,如果一个政党犯了错误甚至是严重的错误,民众仍然对它包容和原谅,就说明该党的合法性基础十分强大。中国共产党就是一个合法性基础十分强大的政党。在“”十年中,我们党犯了严重的错误,但人民始终支持共产党,这就是源于我们党长期的合法性积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是沉淀于中国人民心中的深厚心理基础。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因为“性丑闻”并引发政治危机,但因其经济上的成就获得了美国民众的认同,因而躲过了“总统弹劾”。与此相反,苏共在“8·19事变”之后立即,主要是因为其合法性基础十分薄弱,民众对它长期所犯的错误已经没有包容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强大合法性的执政党不会因为一些失误而。民众对犯错误党的包容,给执政党改正错误、继续前进提供了新的空间和回旋的余地。因此,一个执政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必须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注意合法性积累,不断追加合法性资源。任何执政党的失败,都是在合法性资源消耗贻尽之后发生的。
3、强大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推进政党事业的顺利发展。推进一个政党的事业可以有两种力量,即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力量和依靠社会认同而产生的自觉服从的力量。强制性力量虽然也能推进党的事业,但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太高。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服从是逼迫的,而处于被迫状态的人们始终会寻找机会摆脱这种状态。事实上,暴力掩盖下的稳定是整个社会用沉默的方式进行反抗。民众在被迫状态下,执政党实践政党目标的摩擦力会逐渐增强,因而所支出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为了使民众服从执政党的意志,执政党需要花费过多的精力广泛动员,需要很多的人力进行管理和监督,需要更多的财力实施政策方案。苏共的经济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运用外在的强制力量,伤害了不少民众的身心,也为日后民众的背叛埋下了隐患。强大的合法性基础保证了民众对执政党的支持,能有效降低执政成本。实践证明,一个政党的合法性越强,实施执政的政策越顺利,实施政策的阻力越少,反之相反。政党在失去合法性基础的时候,即便是一个有利于民众利益的政策,也可能得不到民众的支持。
二、构建合法性基础:执政党巩固执政地位的唯一途径
1、实现价值认同,增强合法性的思想基础。政党的合法性危机首先来源于价值观念的危机。民众对执政党倡导的价值观念予以认同,意味着执政党赢得了合法性的思想基础。因为民众对现成制度的认识,对政党纲领的理解,都是从执政党提供的价值理念中获得的。一个执政党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必然要对民众灌输自己的价值观。当执政党的价值观念被民众抛弃的时候,合法性危机也就产生了。苏共合法性的丧失,就是从思想信仰危机开始的。无产阶级政党追求人民的幸福、自由和平等,其思想价值观就是马克思主义。但苏共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背离了这一思想。一方面,苏共长期把马克思主义僵化,歪曲了马克思主义;另一方面,苏共在改革中又完全抛弃了马克思主义。这就使原苏联人民对苏共的思想价值体系产生了动摇和怀疑,直接导致了合法性危机。在人类政治统治的历史上,一个政权虽然有宪法赋予的合法性,但当这个政权离开人们普遍认同的思想价值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力它。无论是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还是俄罗斯的社会主义革命,概莫如此。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保持合法性,必须在思想理论上与时俱进。社会主流价值观是民众对政治主体认同的基础。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变化,必然引起合法性所依赖的价值基础的变化。我们党要维护执政地位,应当根据人们观念的变化进行创新,努力把人们的认同建立在新的、反映出时代进步要求的基础上。时代变化了,执政党能为民众提供反映时展要求的思想价值信仰,执政党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同,一系列执政政策才能为人民所拥护。
2、实现制度认同,构建合法性的规则基础。民众对现成社会制度的认同,保证了政治主体执政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果一个社会制度不为该国的民众所认同,而政党又在这一社会制度中运作,那么,政党本身就缺乏合法性基础。先进的政党总是和先进的制度相联系的。一个政党守着落后的制度并设法去维护它,那么,这个政党和陈旧的制度必将被民众一起抛弃。合理的制度是民主、自由、公正、平等并有效率,能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我们党要长期执政,必须把改革当作动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当社会主义制度超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时候,就自然强化了我们党的合法性基础。制度认同还是民众对执政主体获取权力和运用权力合乎规则的认同。现代政治体制与传统政治体制的最大区别是权力的来源不同。在封建社会,君权为神授。神授的君权是可以世袭的,而世袭的权力具有合法性。从封建社会转向现代民主社会的过渡时期,政治主体的合法性主要依赖于领袖个人的魅力。而现代民主社会,政治主体的合法性则主要是遵循宪法规定的规则。政治主体违反宪法或法律,执政党常常违法获取或运作权力的制度和规则,即意味着它的政治合法性的丧失。这是我们党应当特别注意的一个经验和教训。
3、实现权威认同,强化合法性的政绩基础。一个政党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获得了权力,具有了政治合法性的根本基础。但是,获得权力认同的执政党并不一定都有很强的合法性。只有当权力与权威结合起来,才能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权威,是民众对执政党运用权力获得政绩的认同。在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宪法制度还不完善,所以政绩对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更有意义。
事实上,无论是发达的民主国家,还是社会转型中的国家,权力主体的合法性基础都需要显著的政绩来支撑。西班牙于1974年结束佛朗哥独裁政权统治率先进入新兴民主化国家的行列,而后西班牙的政权在执政期间取得了令民众心服的政绩。1989年,西班牙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6010美元,名列当时新兴民主化国家之首。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基本不存在社会经济的严重不平等,民众政治水平也有显著提高。这些政绩,有力提高了西班牙民主政权的合法性水平,从而巩固了新兴的民主政治制度。另一些新兴民主国家虽然建立了宪法制度,政治主体遵循了法律的规则,但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政绩,从而大大降低了合法性水平。1979年,尼日利亚结束了军人统治走上了民主化道路。但是,由于新兴民主政权没有令民众满意的政绩,因而尼日利亚的民主政权在1984年的一场军事中被。
显著的政绩为合法的权利赋予权威,而权威才能令民众服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获得国家政权后,必须致力于发展经济,尽快提高民众的物质文化水平。事实证明,我们党仅仅想依靠历史上的政绩资源来保持合法性是行不通的。我们党在20世纪末进行了一场改革,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虽然改革中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但巨大的成就使我们党强化了合法性基础。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用新的政绩获得更大的权威巩固合法性。
4、实现利益认同,巩固合法性的社会基础。利益是民众选择政治态度的最终根源。当一个社会普遍获利的时候,执政党的合法性水平就比较高。西方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稳定,是因为建立了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这一社会中,极富者和贫困者都是少数,即使贫困者也有可靠的社会保障。民众对利益的基本认同,为社会长期保持稳定奠定了基础。相反,当广大民众获利甚少时,执政党的合法性水平就会降低。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在改革的过程中,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产生了一大批穷人和极少数的富人,民众对现成的分配制度的厌恶,直接导致了政权的更替。
根据一些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执政党要使民众产生利益认同,至少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关注民众的普遍利益。在社会利益分化的历史进程中,如果往下的利益流动大于往上的利益流动,即整个社会是“失大于得”,社会就易出现不稳定。二是关注利益的合理性分配。社会阶层的流动不应以损失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由于社会财富易向某些社会群体集中,导致两极分化,从而为社会不稳定埋下隐患。社会不平等除了经济因素外,还有其他相关因素。如处在现代化转型期的国家,一些掌权者获得了各种资源的支配权,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总是优先满足自身的利益,有的干脆利用权力瓜分商业利润,很容易失去合法性。社会不平等是导致社会政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由于社会分配差距的拉大,已经出现社会的不稳定的苗头。改革的实践警戒我们,要实现长期的社会稳定,必须控制社会分配的差距,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在合理的范围内活动,构建和谐社会。
三、追加合法性资源: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化为人民的主流意识。这是从思想认同上构建党的合法性基础。时代在变化,执政党所推崇的思想理论也应当变化。一个执政党如果固守过时的理论,必然引起思想认同上的合法性危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之相适应,我国的政治和经济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时展呼唤新的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反映时代变化而应运而生的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我国现实的巨大变化作出了科学的解释,进而产生对党的高度认同。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改革开放的20多年,全党聚精会神,一心一意搞建设,排除“左”和“右”的干扰,不囿于姓“资”姓“社”的争论,推进了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但也有一些人对改革的举措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认为“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动摇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私营企业主入党是影响了党的性质”等等。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认同主要是通过意识形态对现实的科学解答而获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改革开放过程中思想困惑的总解答。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化为全国人民的政治意识、主流意识,人民群众才能对现实心悦诚服地接受,才能认同我们党,并同我们党同心同德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2、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这是从制度认同上构建党的合法性基础。我们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说明党在理论上接受了现实,同时也要求党把社会的巨大变迁向上层建筑落实。政治体制是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我国的政治体制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增强党的合法性基础。
合同法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怎么写《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共同阅读《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最新2024【5篇】,请您阅读!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1
编纂《民法典》是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领导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5月28日立法部门以高票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主题是切实实施民法典。这体现了党中央对编纂和通过《民法典》的高度重视和实施《民法典》的坚定意志。
《民法典》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基本典章规范。《民法典》确认、保护和救济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财产权利与合法利益,在调整民事关系的同时也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设定了公权力的边界。有了《民法典》,全面依法治国将更向前迈进一步,人民生活会更美好。
我们要学习好、宣传好《民法典》,为《民法典》的实施贡献力量。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2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