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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各部门的2024合同的签订及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合同质量不高导致风险和纠纷,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办、直属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包括下列类型:
(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区政府认为应该纳入监督管理的其它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五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及其部门、镇、街道办、区属事业单位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2024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资料。
(二)进行合同的协商与谈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三)将合同拟订文本及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相关意见等资料提请政府法制办审查。
(四)合同正式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同时,建立本部门、单位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合同档案的保管。
(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审查。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材料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2024的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须集体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1)合同按标的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特别重大合同。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合同;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重大合同;5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合同。
(2)区政府拟签订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区长汇报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授权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特别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区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2024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决定。
(4)区级各部门、镇、街道办、区属事业单位对外合同,应当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集体研究决定。
(三)签字。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2024部门批准或者审查的合同,在报经批准或者审查同意后签字。
合同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字。
第八条政府法制办在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参与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重大、特大合同的谈判工作。
(二)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相关意见等资料,对合同拟订文本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可行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建立合同档案,备案管理各类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和监管
第九条行政监察机关要将政府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违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行为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合同审查程序。
(1)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将拟订的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2)政府法制办应在3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合同承办部门。
(3)定稿的合同文本报请区政府领导审批或加盖区政府公章时,要出具政府法制办的书面审核意见。
(4)未经政府法制办或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
第十一条各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在10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正式生效的合同副本;
(二)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资料、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依据。
合同签订后又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签订合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办理,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年对全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督查意见。
第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区财政局不得核拨项目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合同上加盖区人民政府和区长印章的,由区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追究其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2024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依法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2024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鉴证经济合同;?
(五)依法办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记;?
(六)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八)指导2024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2024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签订、审批、履行、检查、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台帐、统计报表、岗位责任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2024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2024文书、电报、电传、图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虽属即时清结的,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当场难以检测商品内在质量的交易,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并定点印制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经济合同文本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自制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销售与转让。?
第八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其中经济合同专用章印模须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订立经济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资信情况不明的,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2024部门或中介组织协助查询,2024部门应依法提供2024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订立经济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出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订立经济合同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当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一)、(二)中选择一项)?
第十二条企业财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记,按国家2024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鉴证或者公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申请鉴证或者公证。?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鉴证机关为经济合同签订或者履行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申请鉴证时,应当提供经济合同文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2024证明材料。?
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下列内容:?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经济合同鉴证机关自受理经济合同鉴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地协助调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办理经济合同公证手续时,必须按照2024公证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一)伪造经济合同的。?
(二)虚构法人主体或假冒他人名义或提供假地址、假银行帐号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无履约能力,采取下列欺诈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
1、以紧缺或畅销商品为诱饵,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骗取信任,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贿、回扣、先付部分货款等圈套骗取货物。?
2、用已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名称或盗用其他企业的名称,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
3、使用不能兑现或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合同的对价或者担保签订经济合同。?
4、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以及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担保金、合同保证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四)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的。?
(五)非法转让或倒卖经济合同的。?
(六)非法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银行帐号、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签订经济合同的。?
(八)利用他人资质证书、许可证签订经济合同,谋取利益的。?
(九)利用假汇票、支票或空头支票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
(十)利用经济合同倒卖走私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十一)利用合同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2024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必须接受和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2024主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经济合同2024的情况。?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向金融等部门查询经济合同当事人的2024情况,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2024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2024经济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2024文件资料;
(三)封存或扣留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货物;?
(四)依法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提请金融机构依法暂停支付违法行为人的存款。?
第十九条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有权拒绝办理结算等2024手续,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印制和销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所获款项和财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时,因失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1合同的设立不严谨,造成误解和麻烦
合同签订工作的难度似乎并不大,但是却包含着很多的玄奥需要人们去深入的挖掘。合同的签订到落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慎之又慎。在设定合同的各项条款之前,一定要认真的开展检查校核工作,防止因粗心而影响合同的科学性和完善性。比如:保证合同法人主体的合格,是贯彻落实合同各个条款的重要基础。并且我们要求,合格的主体一定要具备合理的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主体应当发挥两种作用,并且要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这样才是合法的合同主体。除此之外,要保证合同内容的严谨性,若表意不明,则有可能会引起分歧,所以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再次检查,保障合同内容的科学性。
2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成为无效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两部分,即主合同和从合同,若未制定主合同,则会使从合同没有依据。可以独立开展工作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例如: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从合同则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一般包括:建筑的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再者,《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今很多企业所设立的合同,有很多都是用来遮掩其非法行为的,从根本上说也是无效的。
3有些合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很多企业在进行人才的招聘和选拔工作时,都没有进行综合长远的考虑,甚至录取部分连从业资格书都没有的人,这会导致后续工作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培训工作,增加了建设的成本。也有很多合同管理工作者对合同内容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管理工作的步骤,经常在工作期间发生遗漏及失误。部分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都很低,工作中也未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甚至为一己私利而故意开绿灯,这不仅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难度,也降低了工程整体的质量。
二解决建筑管理中合同问题的对策
1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筑合同的贯彻落实情况通常是由合同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方案来决定的,所以,我们必须切实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建筑施工单位在录用人才时一定要对其整体素质进行重点的考察,在科学、全面的评估后,去掉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提高人员录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这就要求单位请专门人士或者公司内部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面试和选拔,尽量不要出现一丝漏洞和差错。有些面试者空有一个好文凭,没有真才实学,对单位的压力太大。所以,在面试过程中,除了要看面试者的专业能力,还要看其综合才能,只有经验丰富的面试官才能做出最准确、最科学的判断。企业录用人才时所依据的最重要标准就是人才的自身综合能力。我们都知道,是金子就不会被埋没的。只要一个人有真凭实学,那么到哪里都可以成就一番事业,都可以在为国家建设做贡献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成为行业的精英。
2做好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加强建筑施工的监管进行建筑管理工作时,要将施工监管以及合同监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工程的建筑监理工作关系着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在进行施工前,一定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科学、高效的安排施工监理的各个步骤,尽可能的把影响工程质量提高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其造成更恶劣的影响。此外,施工前监理工作人员要对合同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监理标准和注意事项,对其中所存在的去查以及问题及时反馈,并做出相应的对策及时预防,不要让阻碍的因素蔓延到后来的施工阶段中去,给施工带来诸多不便。
3合同签订以后,要注意合同的履行
要审慎的开展合同的管理以及审核工作,合同要能够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并且还要和2024法律法规相符,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如与2024法规不一致,如合同一方未依据相关拖垮开展工作,和法规不符,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要利用合同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双方都能按照规定和标准形式,若某一方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则必将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导致最终的后果不堪设想。同时在合同履行阶段要进行合理的监督,合理恰当的监督是保障合同顺利进行的保障。
三结语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2024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涉及生物学评价的产品注册的企业,可提供生物学评价报告(含支持性文件)代替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中的生物学试验部分,或进行全项生物学试验。
二、国外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中含有生物学试验报告的,企业应提供生物学试验室所在国的GLP证明。
附件: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的出具与审查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一、目的与范围
为使GB/T16886-ISO10993系列标准能够正确而有效地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医疗器械评价者提供了生物学评价指南,为医疗器械的审查提供了生物安全性审查指南。
注:本指南不涉及微生物污染、灭菌(如“无菌”、“细菌内毒素”)、除菌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去除与控制等方面的生物安全性。
二、术语
(一)医疗器械:同《医疗器械管理管理条例》。
(二)制造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商标持有人/单位。
(三)评价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受其委托的专家。
注:医疗器械制造者对生物安全性评价负责。
(四)审查者:对医疗器械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负责医疗器械审查的机构。
三、医疗器械/材料首次生物安全性评价
(一)评价依据
GB/T16886-ISO1099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二)评价者
应当经过培训并在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方面具有长期实践经验。
(三)评价要求
1.出于保护人类的目的,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特别是必要的动物试验)未开展之前不得进入临床试验。
2.对医疗器械开展生物学评价时,应当按照GB/T16886.1-ISO10993.1给出的评价流程图开展。
3.评价者在进行生物学评价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献资料、体外和体内试验数据、临床经验),不应当局限在生物学试验上。
4.当生物学评价确定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委托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来进行。
5.在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
(1)在进行动物试验前,先进行体外试验;
(2)按要求充分并合理地利用试验动物资源,优化试验方案,降低试验成本。
6.应当按GB/T16886-ISO10993系列标准对报告的要求,出具《生物学试验报告》。
注:生物学试验报告可不与型式检验报告一起出具。
7.《生物学评价报告》可以考虑(但不限于)包括以下方面:
(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策略和所含程序;
(2)医疗器械所用材料选择的描述;
(3)材料表征
-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
-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
(4)选择或放弃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5)已有数据和试验结果的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