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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考察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把握一个目标。什么是好报告?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能够得到领导的关注和批示,引起有关部门和地方重视,促使相关问题解决,老百姓最终获得实惠的报告。这些是政协的职责所在,也是调研考察的目标和意义所在。
突出一个导向,就是问题导向。在调研考察的全过程中,力争把问题找全、找深、找准。从中央决策部署、有关方针政策落实的情况、地方反映的实际情况,以及专家学者的研究入手,发现问题。特别要注意倾听来自基层的声音。
抓好三个环节,就是筹备、过程和研究这三个环节。在筹备阶段,收集资料突出一个“全”,注意收集中央的大政方针,有关部委的政策措施和专家学者的观点,还有政协全会、常委会议的简报、提案、大会发言等相关内容,着力加强研究,理清思路,心里有点“谱”。与有关部委座谈,突出一个“深”,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并制定政策,与他们交流能够深化思考和研究。与地方政协联系,突出一个“实”,就是要围绕能否了解到最真实第一手素材来安排日程。在调查过程中,突出一个“精”,就是要精心开好与地方的座谈会,精心安排实地考察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突出“事业心+认真”,在研究解决问题的建议上下功夫。
外出考察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单吊一索男白板”为你整理了这篇2024年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委员会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4年,百色市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参政议政。
一、2024年工作总结
(一)围绕中心,扎实开展政治协商
依照《百色市政协2024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本委今年承担常委会安排的“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界别协商任务。为做好课题调研及协商工作,本委制定了详细的协商调研方案,常委会成立了由黄建平副主席担任组长的专题调研组,邀请本委相关委员及专家学者参与调研协商活动,在协商调研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集思广益,注重实效。从7月上旬至8月中旬,调研组先后到本市平果市、田东县、靖西市、凌云县、乐业县、右江区等县(市、区)开展调研活动,深入项目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部门介绍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探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对我市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调研组专程赴区内来宾、贵港等市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进行专题考察,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的创新做法和先进工作经验。8月下旬,调研组认真组织起草《百色市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调研报告》,向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征求修改意见建议。8月27日,市政协组织召开界别协商会议,听取相关职能部门作情况介绍,调研组通报外出学习考察和在本市开展调研的情况,并就调研报告作了详细说明,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沟通,达成共识。会后,调研组进一步修改完善专题调研报告,呈报市委作决策参考,得到了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市委书记彭晓春“转相关部门借鉴”的批示;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智宇批示“请检察院将报告所列问题分别对应部门列明并初步对接,提出具体解决路径,我再召集开一个协调会”。
年内,本委还配合提案委开展“落实民族政策,助推协同发展”界别协商工作。常委会成立了由市政协韦晓东副主席担任组长的专题调研组,于5月至9月间先后在市内及区内外开展专题调研及学习考察活动。通过市内实地走访询问、现场听取介绍及座谈交流等形式,了解我市在落实民族政策,助推协同发展方面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赴区内的河池市、柳州市、南宁市及区外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攀枝花市等地考察和学习外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落实民族政策助推协同发展专题调研报告》,探索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为做好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各项创建工作,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民族团结和谐、边境安宁稳固建言献策。
(二)聚焦热点,努力推进民主监督
一是以提案督办为抓手,履行监督职责。依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今年本委领衔督办市四届政协六次会议第63号提案《关于加大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发展力度的建议》。11月下旬,本委制定了重点提案督办工作方案,按照“领导重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工作到位,注重实效、委员满意”的原则,在承办单位办结并书面答复之后,组织邀请提案委员及承办单位深入实地考察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实地召开提案督办座谈会,由提案人对提案事项及原由作说明,承办单位就提案办理及问题处理情况作介绍和答复,面对面交流沟通、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提案委员对该提案的办理过程表示满意。年内,专委会还协助做好分管副主席领衔督办的市四届政协六次会议第129号重点提案《关于在易地扶贫安置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提案》的联络服务工作,确保督办工作高质量完成。二是落实特约监督员制度。积极组织专委会委员和界别委员担任执法部门工作监督员,及时掌握社会法制建设情况,对执法、司法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服务大局,积极建言参政议政
今年市四届政协六次会议期间,组织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委员共提出提案15件;本委向大会提出的《关于在易地扶贫安置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提案》被列为市四届政协六次会议重点提案,得到承办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办理,在草拟《百色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方案》中,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易地扶贫安置点作为创建活动“十进”亮点工作之一,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并下发实施。
7月中旬,受自治区政协委托,本委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重大问题专题协同调研活动,邀请市民宗委、发改委、沿边管委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市直部门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凌云县等少数民族聚居县、靖西市、德保县、那坡县等边境县共同开展调研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分析,起草上报《百色市“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协同调研报告》,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我市的调研任务。
(四)深化学习,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夯实履职基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夯实开展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工作的理论根基。二是积极服务委员履职。为界别委员开展“五个一”履职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坚持走访委员制度,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征求工作意见建议。三是切实加强联谊沟通。加强与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民宗委等部门的联络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出问题;做好区内外政协到我市考察学习的接待陪同和联谊交流工作。四是增进机关团结协作。积极参与“领导班子建设巩固提升年”、“书香政协?香飘红城”及机关党建等工作,加强与市政协各委室的团结协作,积极协助办公室做好会议服务和机关管理工作,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百色市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工作创新不足、深入基层了解反映社情民意不够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
二、2024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入学习领会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密切联系专委实际,以先进的思想引领工作。
(二)继续围绕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等工作大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开展政治协商活动,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常委会协商课题。
(三)继续聚焦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推进法制建设、维护民族团结、改善社会民生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扎实做好重点提案督办工作。
(四)继续助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活动,开展专题调研,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外出考察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虽然已不是第一次参加公选,但是站在“公推比选”的演讲台上,面对台下140名评委的“大场面”,抽中“二号签”的广东省发改委副主任蔡允革还是有点手心冒汗。
台上的他并不知道,这些评委是用人单位广东省外经贸厅机关的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的班子成员,他们认真地倾听、打分,寻找着心目中最优秀的厅长。
3月6日,广东省“公推比选”省外经贸厅厅长进入关键性的“6进3”环节,成功入选的3人将成为组织考察对象。按照比选规则,每人要登台演讲15分钟,闯过三道关:英语自我介绍,谈如何做好外经贸厅厅长,根据自己的调研报告回答考官的灵活提问。
凭借留学英国和曾在外资银行工作的经历,蔡允革用一口标准的英语完成了自我介绍,闯过第一关。他认为,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熟悉外经贸情况,具有国际视野是自己做好外经贸厅厅长最大的优势。
对另一名候选人广州市南沙区常务副区长孙雷来说,演讲台上的PK,是继东莞调研后的第二场“硬仗”。孙雷说,他写的调研报告《稳定存量创新增量——实现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堪比博士论文,7小时写出1万多字,反复修改删到3200多字,但台上短短几分钟,要展现报告中丰富的内容并不容易。
比选紧张有序地进行。演讲中,不时有监督员举起“还有十分钟、五分钟”的牌子,提醒候选人把握时间。由广东省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的5名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坐在会议室一侧,全程监督比选过程。“6进3”结束后,蔡允革、孙雷、郭元强被确定为考察对象。
今年2月起,广东省委组织部向全省发出通知,决定采用“公推比选”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拔省外经贸厅厅长人选。这是广东首次拿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职进行公开选拔,也是首次采用“公推比选”方式选拔干部。
3月底,经过近一个月的层层比选,原茂名市委常委、高州市委书记郭元强脱颖而出,并在4月初接任广东省外经贸厅厅长。
考察对象变成“透明人”
广东省委组织部介绍,为把干部考察准、考察实,广东在“公推比选”中通过制度设计扩大民主范围,强化民主评议,深化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度和公信力。除了撰写调研报告和演讲台上公开PK的“晒能力”环节之外,参加“公推比选”的候选人还要公开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成绩和详细家产。“晒成绩、晒能力、晒家产”的“三晒”环节,更让每个考察对象都成为“透明人”。
进入组织考察比选后,考察对象要在原工作单位“晒成绩”,交出近3年工作的成绩单。孙雷告诉记者,考察对象采取“一事一条”的方式,书面列举近3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将成绩单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并召开干部大会评议其工作绩效,“自己的工作成绩写出来给身边的同事看,不敢吹牛皮、注水分”。
考察之中还要“晒家产”,考察对象须如实填写廉政报告表。记者在报告表上看到,填写内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全年收入、储蓄存款、拥有房产等家庭财产情况,配偶及子女的投资经商情况及干部本人的廉洁自律情况。考察组在个别谈话时向谈话对象公开相关内容,听取对所填写内容的意见,对反映所填内容不真实的,要重点进行核实。
蔡允革说,“晒家产”就是让自己成了“透明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我们必须如实填写,否则同事要反映不实情况。”郭元强说,填写廉政报告的内容细化到持有的股票,有没有接受过别人的礼金券等,这些都要向考察谈话对象公开,谁也不敢不如实填写。
郑轲说,“公推比选”通过三“晒”,一方面确保了程序公开、公正,另一方面提高了民主的质量,让干部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具体化,能力是否胜任、情况是否真实,都由一定范围内的干部予以评价,防止民主“走过场”。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吴克昌教授认为,在考察中增加“晒成绩”、“晒家产”的环节,表明组织部门由过去单纯注重在干部选任中发展民主,向民主和科学并重转变;由单纯注重知识考试,向德识、才学考察并重转变,使干部选任真正实现“人适其位、位得其人”。
“标杆效应”待深化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参加此次“公推比选”的干部中,有不少人已是数次登上公选PK台。最后胜出的郭元强正是其中一员。他向记者坦言:“从技术型干部到管理型干部,我的成长伴随着广东省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广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受益者。”
早在2003年,时任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助理的郭元强,就在广东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竞选中,成为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2008年,广东面向全国公开选拔100名优秀年轻厅、处级干部,入选的郭元强又走上地方领导岗位,担任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记者在广东省委组织部和广东省外经贸厅采访了解到,郭元强接任外经贸厅厅长以来,其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受到了干部的普遍认可,其他考察对象也对“公推比选”的结果表示认同。
郭元强等人通过公选逐渐走上领导岗位的经历,也反映出多年来广东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2008年,广东省委树立“围绕科学发展观选人用人”、“让善于科学发展的人上”等用人导向,组织实施“双百”领导干部人才计划,通过公推比选、联合公选等方式,分别在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拔了100余名,面向全国公开选拔了100名厅、处级干部。
受访专家认为,一次次公选,不仅选拔出一批优秀的领导干部,在干部队伍中也形成了明显的“标杆效应”。广东省物价局副科级干部宛丹说:“通过公选让更多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对普通公务员来说是一种激励,在基层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
外出考察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一、荷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一)荷兰的司法鉴定机构
荷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TheNetherlandsForensicInstitute简称NFI)、荷兰精神病心理鉴定研究所。这类鉴定机构占主导地位。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位于海牙附近,其前身是1945年成立的法庭科学实验室,1999年正式命名为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该所是司法部下属的国有性质的独立机构,公司化管理是其特色。它拥有5万平方米的实验大楼,配有世界一流的仪器设备,现有职员538名,是荷兰唯一有能力提供超过30个领域的高科技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检察院和警察局,年鉴定业务量近5万件。在荷兰乃至欧盟国家,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的地位举足轻重。第二类是在大学或企业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有4家,以法医学鉴定为主。莱顿大学可以做DNA鉴定,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法医学系可以做法医病理鉴定,IFS独立司法鉴定服务机构主要从事DNA鉴定,DSM化工公司主要从事毒物、微量物证鉴定。第三类是警察局设立的实验室。主要从事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勘验及法医和指纹、文件、弹痕鉴定,为案件侦查提供技术服务。第四类是私人鉴定机构。这类机构较少,且鉴定范围单一,规模小,主要从事法医鉴定或一些特殊鉴定等。荷兰鹿特丹莱茵河口地区有12位医生组成的法医鉴定小组与警察机构签订有协议,专门为该警察局提供有偿鉴定服务,但具有独立性。
(二)荷兰的司法鉴定人注册管理
2009年以前,荷兰没有司法鉴定人准入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专家的资格由法官在庭审时确认。因此,荷兰有多少司法鉴定人,没有统计数字。2009年荷兰出台《刑事法律中的司法鉴定人法案》,此后又制定了《刑法关于司法鉴定人注册法令》。据此,荷兰司法鉴定人注册委员会于2010年1月正式设立。荷兰司法鉴定人注册委员会,简称NRGD,隶属于荷兰司法部,总部设在乌特勒支。其经费由荷兰司法部拨付,但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的公众注册机构。目前仅对刑事诉讼中的笔迹、DNA、精神病学、心理学4个领域司法鉴定人注册管理。年底前将完成毒物、枪支弹药、3个领域评估标准的设置。计划以后每年增加3个领域的注册项目,最后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的各司法鉴定领域。
二、荷兰司法鉴定的启动、实施及采信制度
(一)司法鉴定的启动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通常由检察官作决定。预审法官也有权决定启动司法鉴定。警察负责办理对外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检材的运送由警察机关负责。警察在犯罪现场收集的检材,经密封标识后交由警察局运输部门递送到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对外办公室的前台负责检材的接收。接收标准内容包括检查包装、标识代码和委托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接收标准的检材,由前台的工作人员编号,贴上射频标签,录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1、任务分配。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照《NFI司法鉴定调查技术指导手册》,通过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分配司法鉴定任务到某个部门某个产品组,指定司法鉴定人。
2、检材的内部流转。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建筑的每个通道的每扇门和各个房间门的旁边,都安装有射频感应装置,并与追踪服务器连接。检材在建筑内部流动的全部轨迹都被记录在跟踪服务器的硬盘中。系统设定,检材只能单向顺序流动,以确保检材流动的安全。
3、检测分析和结果报告。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检测,撰写司法鉴定报告。本着客观、严谨的科学精神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要求司法鉴定专家对鉴定结果的报告要采用贝叶斯统计方法,即把存在的各种可能性结果及其概率全部客观报告。
4、司法鉴定调查报告的出具。通常情况是一名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报告上签名。只有个别大型案件,多名司法鉴定人同时开展司法鉴定,参加鉴定的司法鉴定人都要在综合性报告上签字。司法鉴定报告由前台客服专员按照协议商定的方式发放给客户。前台还负责司法鉴定案卷归档。病理组织切片永久保存。目前,档案还以纸质为主,正在向电子档案过渡。
(三)司法鉴定报告的采信
1、司法鉴定调查报告的运用。司法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检察官指控犯罪的证据来使用。有时,在一些大型复杂案件调查阶段,司法鉴定报告也起到帮助警察深入调查犯罪案件的技术指引作用。
2、司法鉴定证据的质证和采信。荷兰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报告被视为专家证言,是法定的五种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裁判证据,完全取决于法官。司法鉴定报告经过法庭质证,法官自由心证确认后才能被采用为定案的证据。在荷兰,司法鉴定报告的采信率很高。
3、司法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证据通常很少受到质疑,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很少见。司法鉴定人出庭时要回答问题一般包括:(1)解释使用的司法鉴定调查方法;(2)使用的方法的可信度是多少;(3)证明使用方法得出结果的可信赖程度;(4)司法鉴定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这个司法鉴定。按照2009年新颁布的法令规定,只有经过司法部注册的司法鉴定人才有资格出庭作证。
(四)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
由于司法鉴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警察、检察官、法官,很难发现司法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有时,辩护律师聘请的司法鉴定专家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疑,司法鉴定人如果不能令人信服地回答质疑的问题,将导致法官放弃使用当时的司法鉴定报告,而决定委托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再进行一次司法鉴定。有时,法官在评价司法鉴定报告时也会困惑不已。当面临两份来自同等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相互矛盾,双方的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激烈争吵,法官不知道该相信那一份报告,也没有谁可以帮助他。他只好把案子搁下来。如果被要求必须即时作出裁判,也只好冒险采用感觉较正确的那个司法鉴定报告。
三、司法鉴定技术准入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及其相关问题
(一)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将司法鉴定业务分为三大类,即:法医生物学类、物证技术类及声像数码技术类。具体而言,法医生物学类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家庭暴力和虐待、犯、DNA、药物滥用、毒物化学等,物证技术类包括文件、笔迹、指纹、爆炸物和爆炸现场等,声像技术类包括肖像、声纹、现场三维重建等。
(二)司法鉴定科技发展现状及技术方法的准入
1、荷兰司法鉴定科技发展现状。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被认为在大多数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代表了荷兰国内的最高学术水准,其科技发展水平较高,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该研究所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偏重于向检案实践需要倾斜的政策。近年来,它在大型灾难事故现场勘察、感应耦合等离子质谱分析、运用同位素比进行人踪源分析、现场三维重建分析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了卓越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的实际检案经验。莱顿大学医学中心法医DNA鉴定实验室是荷兰国内除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以外的重要的DNA检验和鉴定机构,其在专业领域内的学术研究水准非常高,目前与包括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及其他大学合作进行的一项学术研究已经深入到利用DNA进行人体外形特征(如虹膜的颜色、皮肤的颜色、脸形、大致身高等)分析、斑痕经过时间分析、个体地理来源分析以及复杂的混合斑检验等层面,并已取得一定成果,预计在2013年可完成研究。据认为,该DNA鉴定实验室在鉴定领域的学术水平处于全球排名前十的实验室行列。
2、荷兰司法鉴定技术方法的准入管理。荷兰除了DNA鉴定等少数专业以外,其国内目前关于司法鉴定技术与方法的准入并没有专门的、统一的法律规定,主要还是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来认定的。换言之,目前荷兰的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的准入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成功的案例得以实现。同样,荷兰国内在大多数鉴定项目上迄今均未见成文的专业鉴定领域内的行业规范或技术标准,故此多数以“行业公认”作为鉴定的技术准则。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于1996年建立了符合ISO17025(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检测实验室的通用要求”,等同于我国实施的CNAS:17025)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ISO17025的原则进行技术方法的研发和创新,所有运用于司法鉴定的新技术、新方法均需按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一程序既包括行政审批,也包括专家论证。
(三)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及未来发展
1、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荷兰国内其他相应法律、法规中,DNA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检测实验室认可,即符合IS017025准则。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建立的ISO17025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至今,同时还协助(或正在协助)欧洲多个国家的司法鉴定研究机构的认可工作。目前从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前述的莱顿大学医学中心DNA鉴定实验室)也大多按照ISO17025完成了认可。为规范警方的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及相关部门正积极推进在警方的刑事技术部门建立符合ISO17025的质量管理体系。
2、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对外联络办公室是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最近几年新设置的独立的部门,下辖前台服务组、客户管理部、司法鉴定顾问组与机动鉴证小组。司法鉴定顾问是2006年起设置的一个全新职业。司法鉴定顾问是鉴定技术专家与客户(委托人)之间的桥梁。其设置的初衷是基于如下考虑:(1)为客户委托鉴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协助客户选择鉴定项目、确定鉴定技术、方法与所采用的标准,签订委托受理协议;(2)使鉴定技术专家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能确保满足客户的要求,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给予全程监督;(3)在客户与鉴定技术专家之间形成一种相对的隔绝,维持鉴定技术专家在鉴定过程中与形成鉴定意见(结论)时的相对独立性。司法鉴定客户管理部根据专业作业指导书负责常规客户与常规鉴定项目的管理,有助于维持全所鉴定业务的有序开展。其日常工作主要包括:(1)与警察、检察官及法院等常规客户签订“服务水平协议”,保证客户委托送检日常检案;(2)客户管理经理主要负责“案件流”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协调,且客户管理经理主要采用“点对点”的接触模式,即每个委托人均由某一客户经理负责接触;(3)通过定期对鉴定项目的数量及质量与同类客户、同类项目服务结果的调查、分析,提出鉴定机构持续改进的建议,确保所有项目组能够具有大致相当的工作量。机动鉴证小组主要由部分鉴定技术专家(主要是现场勘察专家和痕迹如足印、指纹检验专家)组成,其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协助、指导警方侦察人员及其现场勘察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一般在接受警方邀请后介入,协助警方制定现场勘察方案并进行现场物证的采集,在某些情况下(通常为紧急且较为简单、明确的情况)也可以出具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能力、水平的评价方法。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严格把握人员能力的培训,包括新进人员能力的公共知识与专门技术的培训、考核,严格掌握鉴定资格的授予;对于已经取得资格的鉴定人,则采用多种在职教育、培训的形式,且至少四年一次进行专项考核,持续保证其具有足够的鉴定能力。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按不同能力要求对不同等级的鉴定人进行能力考核和评价。培训与考核的计划由专门的培训顾问、培训讲师、项目主管、本项目的权威专家及与鉴定结论相关的、外聘的法官、检察官、本专业其他专家等共同制订并实施,计划完全个体化,考核以人为单位单独进行,保障质量广泛认可;甚至对于各专业项目中的技术权威或项目主管,研究所仍然会组织国外的权威专家实施能力考核和评价,避免考核“走过场”。
四、启示和建议
(一)积极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推进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程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已实现“审鉴分离”,建立了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框架。但对如何贯彻《决定》还有分歧,有的认为“侦鉴分离”(“检鉴分离”与“侦鉴分离”实质相同)难以实现,其主要理由是鉴定与侦查分离后,鉴定机构难以满足侦查工作的时效性、保密性要求。荷兰鉴定工作的承担者主要是几家独立于警方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报告更能体现专家证言的客观性、中立性,也更能获得法官尤其是辩护方的认可,这种第三方的中立地位是警方无法具备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是侦查阶段调查犯罪的主体,既收集证据,同时又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不可避免地带有侦查机关的某种色彩,易于引起异议,从而引发重新鉴定。委托独立于侦查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增强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在侦查阶段就能减少案件当事人对侦查阶段公正性的怀疑,从而为及审判阶段打下良好基础。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充分说明鉴定意见客观性和中立性的意义。我国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现状,改变侦查职能与鉴定职能的竞合体制,从根本上实现侦查机关鉴定职能的分离。侦查机关不从事具体鉴定工作,刑事司法鉴定由政府组建的专门鉴定机构承担,高校、科研单位等鉴定机构实施,侦查机关只负责证据资料,包括鉴定资料的收集。根据中央对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在司法鉴定中要减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公正,而设立由政府组建的专门鉴定机构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
(二)走集约发展道路,建设权威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省、市、县均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在省、市两级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资源分散,利用率不高。建议可以参考荷兰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在省一级,将省物证鉴定中心从公安厅划归司法厅管理的公立司法鉴定机构,以其为骨干,整合公安、检察司法鉴定资源,建立省级公立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在各市设立分支机构,为全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提供刑事司法鉴定服务。
(三)分类指导,做精做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1、政策扶持,做强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培育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形成“技术领先、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司法鉴定“国家、省级队”,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解决现有社会鉴定资源因鉴定能力、鉴定质量、地域分布等方面原因导致的诸多问题。发挥这些机构具有硬件设施实力强、科技含量高、鉴定后备人才多、管理规范、公信力高等优势,提升司法鉴定规范化、正规化、规模化建设水平。
2、突出重点,做专、做精单一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打造一支专业化、精细化司法鉴定机构,增强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针对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类别单一、专职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必须引导这类司法鉴定机构做好鉴定人的鉴定程序、法律业务教育培训,提高鉴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订并落实鉴定工作制度,规范鉴定工作运作规程;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办公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促使这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发展,提高鉴定能力,在现有的业务领域办出特色。
3、合理布局,整合弱小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发展。有重点地发展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业务类别,防止不顾需要滥设司法鉴定机构,造成机构数量过多、过小,从而引发低水平恶性竞争和无序发展。逐步引导现有规模小、仪器设备配备少的司法鉴定机构相互整合,与实力雄厚、有鉴定资源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单位合作,或通过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予以淘汰。经过几年努力,最终形成“数量规模适度、地域布局合理”,以较大市为中心、以省辖市为重点、辐射周边县(市)的司法鉴定机构网络,满足当地诉讼和社会对司法鉴定服务的需求。
(四)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水平
荷兰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和国内近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实验室认可是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有效手段。2008年司法部在全国六个省市部署开展认证认可试点以来,已初见成效。但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在每一个具体的鉴定机构建成并运转都需要艰苦的努力和漫长的过程,绝对不是简单地制定体系文件后即可一蹴而就。当前要避免两种错误倾向:(1)司法鉴定机构在认证、认可上简单地照搬成功通过的机构的经验,或者借助所谓“中介”公司的帮助草率完成体系建设,出现“”式的跨越,但机构员工根本缺乏对体系的正确认识,形成“体系归体系,实干归实干”的局面。(2)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为达到帮助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顺利通过认证、认可的目的,“突破”国际和国内的标准规定,人为地降低本地区认证、认可的要求,形成所谓“地方标准”和虚假的繁荣现象。
要在司法部、国家认可委的领导下,在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主持下,组建专家组逐步协助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有序地开展认证、认可工作。
1、坚持标准,扎实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首先司法行政部门有必要将认证、认可工作作为考核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其次,要分阶段、分类别、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先抓业务量较多、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试点,然后逐步推广、深入。最后,可以考虑对规模小、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源整合,依托优质资源、建立共享技术平台等途径,使其逐步具备认证、认可的条件和能力。
2、注重实效,继续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
一是能力验证计划以司法鉴定为考核和评价单位,可以评价鉴定机构在某一特定方面的能力水平。这一工作已经开展多年,必须坚持下去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改进。如近年在部分省市试点进行的限时集中答题,可能杜绝少数鉴定机构完全依赖外界“专家”协助获得通过评价结果的机会,真正了解该机构鉴定人在某一方面的总体鉴定能力和技术水平。
外出考察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崔荃从来没有想到,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进展会如此缓慢。这位1987年就到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负责西线工程的老专家至今仍在为此劳碌奔走。
“都研究60多年了,可以建了。”他迫切希望,国家能够尽快把西线工程的建设提上日程,尤其是在东线和中线工程相继通水后。
同样着急的还有崔荃的继任者、现任黄委会南水北调西线项目办公室副主任的杨立彬以及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在内的多个黄河上游省区,它们将西线工程当作救命稻草,希望借此缓解日益紧张的用水问题。
不过,西线工程到底何时能破土动工,崔荃、杨立彬们都不知道,“只能等着”。他们甚至担心,在不久的将来,人们会忘了还有这个工程。 1000人上高原
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的研究始于64年前。
1952年,当时水利部黄委会主任王化云考虑到黄河水资源天然不足,可能无法支撑西北地区未来经济发展需要,遂提出从其他流域向黄河调水,“以补黄水不足”。
这是国内最早提出的跨区域调水方案,但在当时并未引发太多关注。
当年9月,王化云便从黄委会调派人手组织了一支考察队,到青海、四川、三省区实地考察。
崔荃告诉本刊记者,当时交代给考察队的任务有两个,一是弄清楚黄河的河源到底在哪,一个是看看能否从长江源头――通天河到黄河源头调水。而考察队在3个月后即完成任务回到了开封(当时黄委会驻地在开封,后迁至郑州)。
但中间出现了一个小插曲。
就在考察队出发后不久,也在当年的10月30日到黄河视察工作。王化云在向汇报工作时特别提到了关于向黄河调水的想法,并说已经派考察队到黄河源头考察。
听后对此想法表示了肯定,说“南方水多,北方水少,如有可能,借点水来也是可以的”。这句话也成为后来国家启动南水北调时常被引用的一句话。
1953年,在结束长江考察回京途中路过郑州时,又专门找王化云谈过一次南水北调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想法。此后,南水北调的论证调研工作正式展开,不再仅仅局限于黄委会层面。
崔荃告诉本刊记者,当时中央还为此开过几次专门会议,多个省区都在研究南水北调,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黄委会也都拿出了一些调水规划方案。
1958~1961年,黄委会在中央支持下,联合中科院等多个部门组织了4支、共计1000多人的考察队再次到西部考察。
当时,中科院组织的中国西部资源综合考察队主要调研调水区域内的社会环境、矿产资源情况;而黄委会组织的考察队则负责调水区域内的工程地质、线路规划工作。
“最开始调查的范围比较小,就是从长江的通天河和金沙江调水到黄河,但后来各省提出的水量需求越来越大,调查的范围也随之变大,开始考虑从澜沧江和怒江调水到黄河。”崔荃说。
据他回忆,当时拟定了4条调水线路,其中3条是从通天河、澜沧江、金沙江调水,“从金沙江调水到陕西的渭河,全长近3000公里,是最长的调水线路。”
不仅如此,在当时“”的背景下,有人甚至提出了“开河10万里、调水5千亿”的雄伟目标,供水范围也扩展到新疆。后来,由于特殊的时代原因,轰轰烈烈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调查工作戛然而止。 16年后重提西线工程
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再次被提起,已是16年后。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兴建把长江水引到黄河以北的南水北调工程”。
一年后,水利部成立南水北调规划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国的南水北调工作,南水北调至此正式由内部想法落实到政策执行上。
为加快推进南水北调的前期调研工作,南水北调办公室做了详细的部门分工:黄委会负责西线工程、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中线工程、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东线工程。
此后,黄委会重启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的勘察工作,在1978~1985的8年间又组织了4次考察活动,在梳理总结以往多次西线调研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更深一步规划西线调水方案。
“此时的调水线路研究范围大大缩小,放弃了以往提出的远距离调水,改由通天河、雅砻江、大渡河等3条距离黄河比较近的长江支流调水,每条河流研究一条调水方案。”崔荃说。
考察结束后,黄委会最终提出了从上述3条河流到黄河调水的条规划线路,但这4条线路不是自流方案,均是落差500米左右的抽水方案,“自流方案的线路会比较长,为了降低坝高,减少长度才设置了抽水方案”。
在黄委会结束此次调查的两年后,当时的国家计委决定将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列入“七五”超前期规划研究项目,要求“八五”期间继续推进,并要求黄委会在1995年(后延至1996年)完成西线工程规划研究综合报告。
彼时,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的重点放在论证上述几条调水工程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上,不再是此前多次重复的前期基本资料调查。国家计委为此还特别要求地矿部等四部委以及黄河中上游6省区积极协助调查。
也是在这一年,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黄河水资源分配的“八七”分水方案,确定了黄河实行水资源定额分配的原则,这是国内最早,也是目前仅有的大江大河分水方案。
“分水方案的出台代表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已经出现,且分水方案未能满足沿岸各省区的用水需求,因此很多省区转而将希望寄托在西线工程上,希望借由西线调水来缓解用水紧张。”崔荃说。
此后,青海、山西、宁夏等沿黄省份曾数次向国务院请求加快西线工程规划工作,直接推动了西线工程的规划研究进度。 最省钱的引水济黄方案
1989年,黄委会向水利部提交了《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初步研究报告》,首次明确西线工程的引水河段,提出从通天河调水100亿立方米,从雅砻江和大渡河各调水50亿立方米,3条河流共计调水200亿立方米这一方案。
“各方对这个比较认可,但仍觉得不够细致。”崔荃说,水利部为保险起见下达了超前期工作任务书,要求黄委会再就调水工程的技术问题、环境影响以及调水效益、先期开发方案进行研究。 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在河北保定与高速公路交叉
1995年下半年,通天河、雅砻江、大渡河3条河流调水规划研究工作完成。与此同时,水利部也成立了由119位专家组成的南水北调工程论证委员会,对包括西线工程在内的所有调水方案进行全方位论证。
全程配合论证工作的崔荃记得,当时专家们讨论的焦点都集中在南水北调的东线和中线工程上,对西线工程关注较少。尽管论证得出的结论是东、中、西线工程的建设都非常必要,但却将西线工程放在中线和东线之后实施。
这让他多少有点失落,“相比东线、中线,西线工程的前期工作开展最早,也做得最多。”
在此次论证结束后,黄委会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先前的西线工程方案进行了修改,编制出了《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研究综合报告》,详述了西线工程从调水线路到社会影响的方方面面。
本刊记者独家获得的报告原文显示,黄委会当时提出了8条引水方案,总引水量为525亿立方米,包括4条通天河引水线路、3条雅砻江引水线路、1条大渡河引水线路,其中5条为自流引水线路,3条为抽水线路。
“这8条线路中,有些因地质条件差、海拔高、可调水量小操作性不高。”崔荃说,综合考虑后选择了其中3条作为推荐线路,“通天河同加-雅砻江-黄河”的自流线路、“雅砻江长须-黄河恰给弄”的自流线路以及大渡河抽水线路。
根据1995年的物价水平,这3条线路中通天河同加-雅砻江-黄河的自流线路总投资高达1018亿元、雅砻江长须-黄河恰给弄自流线路总投资293亿元、大渡河抽水线路总投资254亿元。
在最终方案中,黄委会推荐将年调水量45亿立方米的“雅砻江长须-黄河恰给弄”自流方案作为先期开发方案,设计全隧洞的输水线路,总长为131公里,“这个方案投资较小,且是自流方案,可行性最高。”
至此,近十年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超前期规划研究工作正式结束。随后,西线工程和东线、中线工程一样进入为期五年的规划制定阶段,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研究比选开发方案的合理规模、开发顺序以及第一期工程建设意见。 停滞的项目
5年后,经过多轮专家论证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纲要及第一期工程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出炉。和5年前的研究报告相比,规划报告改动较大。
规划报告共规划了12条引水线路,包括4条通天河引水线路、5条雅砻江引水线路、3条大渡河引水线路,比研究报告多出3条引水线路,其中9条自流线路、3条抽水线路。
除上述提到的3条推荐线路外,其余9条规划引水线路皆为重新设计,与之前的研究报告完全不同。
即便是上述提到的3条推荐线路,引水量的设计也更为保守。比如“雅砻江长须-黄河恰给弄”此前设计的可调水量是40亿立方米,新版的改为35亿立方米;大渡河此前设计的可调水量是50亿立方米,新版改为40亿立方米。
规划报告最终给出了5个备选方案,形成了两种调水组合,调水量分别为160亿立方米和170亿立方米,“这基本能够缓解黄河流域2050年以前的缺水情况。”
2002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南水北调总体规划》,确定将从通天河、雅砻江、大渡河引水到黄河上游,其中通天河55亿~80亿立方米,雅砻江35亿~40亿立方米,大渡河30亿~50亿立方米,规划年均调水120亿~170亿立方米。
但这并没让崔荃和杨立彬兴奋太久。此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工程陆续开工建设,但西线工程却始终留在规划阶段。
直到14年后的今天,南水北调的东、中线工程都已建成通水,西线工程还未起步。
“这中间很多人提了意见,包括调水线路和调水量,我们一直在不停地调整方案。”杨立彬告诉本刊记者,黄委会甚至还邀请专业机构评估调水可能给水生物带来的影响,“尽一切努力去完善方案。”
他认为,导致西线工程进展缓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调水区域属于少数民族聚集区,民族宗教问题复杂;一是工程区内的地质条件复杂,建设难度高,投资大。
当然,西线工程也引发了一些省份的疑虑,比如四川。因为目前确定的调水线路基本上都位于四川境内,由于担心调水会影响其下游水电站的发电,四川一直并不积极,甚至激烈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