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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预算报告{优选5篇}

2024-07-21 18:00: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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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预算报告范文第1篇

报告说明了对去年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具体整改情况省政府已委托省审计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省审计厅同时发出整改情况通报,并于今年5月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取得了明显成效。

报告指出,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6月底,全省审计机关审计和审计调查单位、项目共9784个,查出违规金额200.10亿元,损失浪费金额1.63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624.28亿元,应上缴财政资金20.24亿元,已收缴财政14.01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6.89亿元,审计核减工程建设资金18.23亿元。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5件。促进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1136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572项,向社会审计结果公告194篇。

报告认为,201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部分支出预算批复下达不及时,结转下年支出数额仍较大。

――部分财政收入未及时缴库。

――一些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

――部分预算和支出管理有待改进。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还不够全面,实行定员定额预算管理单位比例偏低,省级预算单位中仍存在预算追加现象;政府采购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对9个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3个单位少计收入817万元;3个单位违规收费113万元;7个单位超预算支出1185万元;3个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375万元;3个单位未经政府采购购置固定资产169万元;4个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不符635万元。

省审计厅组织23个预算执行单位内审自查,查出的主要问题是:5个单位预算编制不完整2669万元;3个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426万元;10个单位超预算支出5503万元;3个单位未经政府采购购置资产50万元;5个单位滞留专项资金978万元;3个单位资产账实不符87万元;4个单位长期挂账6314万元未清理;2个单位预算结余不实152万元。此外,还存在预算下达不及时、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问题。

省地税局税收征管审计情况

――有的基金和收费计划制定与实际差异较大。

――有的减免税审批不够规范。

――税收征管范围有的未完全理顺。

――税收征管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及转移支付资金审计(调查)情况

对商洛、渭南、咸阳市和杨凌示范区财政收支、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和调查,查出的主要问题是:虚增财政收入,虚列财政支出;改变入库级次,影响上级收入;违规收费;应缴未缴财政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并坐支、出借;未及时下达拨付财政专项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少配套项目资金;个别县区省级转移支付及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未经同级人大审批。

全省政府性债务审计调查情况

今年3月至5月,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审计机关对全省省、市、县(区)三级政府性债务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表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使用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加快城乡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政府性债务管理不规范、债务增长快、偿债压力大、债务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

高校财务收支和债务审计(调查)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审计厅组织对82所省属、市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进行了审计,目前已实施审计46所,出具审计结论16所,其余高校将在下半年安排审计。对16所高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8所高校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86亿元;3所高校多提管理费1630万元;11所高校助学金、奖学金发放不及时、少计提等5693万元;4所高校少计固定资产8.16亿元;8所高校违规采购1.08亿元;2所高校违规集资9463万元;3所高校建设项目未招标2703万元,3所高校建设项目超概算9941万元;2所高校所属公司、实体出资不实3709万元。此外,还存在少计收入、支出,不合规票据入账等核算不规范问题。

对15所高校2007年至2009年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和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项目未按时启动或未按时结题;在项目经费中发放个人费用和补助,购买车辆、支付装修费,违规列支资金等;一些仪器设备未经政府采购,有的资产未入账。

对82所高校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情况审计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教学管理等公共设施盲目扩大规模、重复建设,增加了管理成本;贷款主体及偿债责任不明晰,缺乏还贷风险意识;债务负担沉重,偿债能力不足,借新还旧率较高;19所高校向校内教职工违规集资。

涉农和社保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情况

对全省2006年至2009年退耕还林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资金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市县挤占挪用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违规兑付、出借退耕还林资金;抵扣、截留粮食补助资金和管护费;滞留应兑付退耕户资金;个别县农田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一些治理建设项目未及时开工;欠配套资金。

对全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调查,查出的主要问题是:新农合统筹基金超支;少计提新农合风险基金;一些市县滞留新农合资金和参合人员补偿款;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超标准加价;个别经办机构超标准、超范围报销补偿款,挤占挪用新农合资金。

对全省2009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财政预算未足额安排低保资金;个别县区民政部门套取上级低保补助资金,挤占低保资金用于弥补经费等;有的超范围发放低保资金。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情况

全省审计机关对2563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调查),共核减投资18.31亿元,查出的主要问题是: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矿产权出让费814万元;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建设16.06亿元;未按规定招投标15.07亿元;欠配套资金2.39亿元。

省审计厅对7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或项目跟踪审计,挽回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886万元,核减投资2.69亿元。主要问题是:4个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13.33亿元;3个项目多计建设成本2.63亿元;2个项目超概算2.11亿元;2个项目违规出借资金1042万元。

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审计情况

对部分县区农村信用联社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在农贷科目中发放非农贷款;担保贷款审查不严,存在一定的风险;违规发放关联多头贷款、冒名贷款;未清理党政机关干部贷款及担保贷款。

对6户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投资决策失误、不良债权回收困难等造成资产损失或潜在损失;损益核算不实,影响利润及税金;有的少缴税费及以前年度国有资产收益;企业内部人员违规参股,将国有资产收益滞留参股企业。

“5.12”地震及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审计情况

2010年下半年以来,审计机关继续对“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开展了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项目资金未及时到位,资金缺口较大,个别项目未专户核算重建资金;部分项目超概算投资、招标不规范,个别项目自行改变工程设计;部分项目竣工决算多计工程造价、多支付工程款。

审计机关对2010年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较慢,截至今年3月底完成计划投资进度的75%;少配套资金;滞留欠拨资金。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全省审计机关共对1738名党政领导干部和27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市厅级干部7人、县处级干部201人、乡科级干部1557人。

2010年下半年以来,全省审计机关共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5件,移送涉案人员39人。查处“小金库”6个。

对以上2010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别作了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已下达审计决定;对涉及制度、政策、体制不完善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审计建议;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已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对部分行业、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向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

最近,省政府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了省审计厅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汇报。江泽林副省长在肯定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同时,针对审计报告反映情况提出了要求。目前,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审计厅的审计决定、审计建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审计厅将加强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及时报告整改和纠正情况。

针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厅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第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管理,积极稳妥推进预算公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办法,加强和细化项目库管理,有效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效益性;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和约束力。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财经法纪观念,切实加强对所属二、三级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预算资金收支行为;要逐步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大力压缩行政性支出,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于改善民生等重点支出。

第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大对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和民生等重点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胡支乱花、损失浪费等违规行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要研究、改进专项资金配套办法,合理确定配套资金比例,确保配套资金能够落实到位;严格按照专项用途拨付和使用专项资金,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工会预算报告范文第2篇

2013年,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在会议召开前7天,便将政府预算报告草案发给人大代表,进行审查。该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创新之举目的在于让代表对预算草案报告“看得完”“看得懂”,提高代表对财政预算审议的监督实效(2013年1月23日《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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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惯例,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通常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发到代表手中,一些“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还主动征求代表对报告草案的意见。但是,计划和财政预算报告,代表只有在人代会召开期间,才能见到“庐山真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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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人代会召开的会期看,短的两三天,长的是十来天,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即使是专业人员来审查数百页的财政预算报告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对于兼职且缺乏专业知识的代表来说,简直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何况还有大会的其他任务要完成。“看不完”“看不懂”是一些代表的切身体会。财政预算报告也常常与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工作报告“打包”一并进行审查,显然,这样的审查监督是走过场,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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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与时俱进,顺应代表意愿,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创新,提前一个星期制作成U盘并发给代表。这份文件包括广东省201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省级公共财政预算草案、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等的征求意见稿以及草案说明,共计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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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提前发放预算报告,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代表都能看得懂、看得明,但至少可以让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去阅读报告和吃透预算报告,有更多的时间就预算报告中不理解、有疑惑的地方向专业人员咨询和请教,而做足功课去开会,可以在会上有的放矢地提出审查意见、发表自己的见解、提出自己的观点,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看不懂”“看不完”的问题。正如该省人大代表谭燕红所说:“我们不一定专业,但起码知道群众在想什么、期望得到什么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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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构建阳光财政、打造透明钱柜、把好人民的“钱袋子”已经摆上各级人大监督的重要位置,但如何在人代会上审查好预算依然是监督的“短板”。无疑,提前把预算审查报告发给代表,保证代表的审查时间,对于审查政府预算、提高实效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其实从一些发达国家来看,议员审查预算报告的时间相当长,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甚至一年快过去了,预算还没有审查通过,正是因为有时间保障,议员们吃透了预算报告,才会有预算报告会上的斤斤计较,争论较多。

工会预算报告范文第3篇

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预算草案的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会监督本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会备案;监督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会报告本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

第六条审查预算草案,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七条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编制的合法性;

(三)预算结构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预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财力的分配。

第八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其说明;

(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及其说明;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支出表及其说明;

(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征询意见、视察、调查、举行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可以对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是否批准上一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当年本级预算草案的建议;实现预算的建议;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保障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市人大会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会对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转市政府研究落实。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市人大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实行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报告制度。

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市政府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材料:

(一)按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税收进度报表及其说明;

(二)半年报送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报表、市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检查、监督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视察或者调查,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区、县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市人大会。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说明。

预算调整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减收的应当有压缩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并于市人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向市人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决算草案的合法性;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超收部分的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及其效益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议情况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三十条决算草案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有关机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二)不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协助或者不配合调查、视察的。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会任命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会可撤销其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会在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时,提出的议案、质询、询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属各区、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预算控制体系预算又有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之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估算、概算和预算的总称。

工会预算报告范文第4篇

1.政府会计改革历程

根据2013年11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政府会计改革的相关任务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这意味着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帷幕已拉开,翘首以盼的会计改革即将开始。

到2014年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正式开始。根据《改革方案》,四项政府会计改革任务为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以及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

为了积极落实财政部的《改革方案》,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编制基础,改变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的现状,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政府会计制度破冰改革;2016年7月6日根据《基本准则》陆续制定发布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项具体准则,以进一步规范这四类资产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2016年 8月1日,根据基本准则及四项具体准则,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对行政事业单位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提出了全面统一的要求,在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方面获得较大突破。

2.政府会计改革内容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改革要达到的目标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这就要求在一套政府会计核算系统中能够实现双功能(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和双报告(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就要建立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2.1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表体系

根据现时的国家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旨在建立能够满足当前政府工作需求的现代化会计管理制度。与之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准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在编制预决算报表之外,还需要另外编制其他财务报表。因此新政府会计准则下编制的财务报告与以往相比,更能真实反映出政府实际的财务运行、资产管理状况,提高政府财务信息真实透明度,同时也增强了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可靠性。

2.2界定各类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标准

根据会计实际工作需求,政府会计吸收了企业会计各要素的定义和确认原则,较大幅度修改了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原则,新《基本准则》针对每一类具体会计要素的定义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范。会计要素的规范一致,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会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差错,使得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可比。

2.3独创采用“3+5 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

为满足政府会计与预算会计核算的双重功能,《基本会计准则》首次提出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为3+5个要素,分别为3个预算会计要素(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5个财务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与旧的会计核算模式比较,新的会计核算模式主要增加了收入和费用两个要素,可以更好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行能力。

2.4建立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互分离的双会计工作体系

根据《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将以“3+5”要素会计核算模式为基础,实行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互分离的双会计工作体系。一直以来,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工作重点就不一样,预算会计注重的是预算收入支出的执行,而财务会计注重的是收入费用的运营,将二者的重点相互分离,有助于预算管理部门与一般财务部门的分离及实现整个单位的全面预算管理。

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分离的新财务管理模式中,两种政府会计在具体的职能上是相互区别、相互分离的,一个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一个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无论是预算会计还是财务会计,实际运用中二者遵循的仍然是同一套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2.5补充会计要素的计量原则

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但在特定情况下资产可以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名义价值计量;负债可以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其中现值、公允价值、名义价值计量法是政府会计制度新增的计量方法,能够更好地维护会计主体的合法权益。

3.医院会计制度与政府会计制度差异

2011年财政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差异:

3.1会计基础不同

我国会计核算基础包括两种即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会计基础分别为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由于医院的事业单位性质,其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并不完全,即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和科教补助收支中采用“待?_基金”科目核算。而《基本准则》将财政补助完全从财务会计中剥离,由预算会计按照收付实现制来核算,因而《基本准则》下的财务会计执行的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

3.2会计要素不同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要素。《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即政府会计为八要素。现行医院会计中,仅包含政府财务会计五要素,医院预算基本按其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进行处理。政府会计准则实施后,预算会计也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在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反映预算收支合规性,并为真实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绩效水平提供会计依据。

3.3报表内容不同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应该编制财务报告,“医院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政府会计准则在原有财务报告基础上增加了决算报告和合并财务报表。决算报告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3.4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不同

政府会计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只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的计量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将会造成医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

综上分析,目前公立医院会计与政府会计的区别在于医院以财务会计为主,缺乏预算会计信息,且编制预决算报告的基础信息来源为财务会计信息数据,而不是从专门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科目信息提取。

4.新形势下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的相关建议

4.1加强医院基础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随着《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准则中对于会计要素和会计核算方法做出了既详细又全面的规定。尤其是“3+5”会计核算模式的提出,给现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合理化及细致化,提出了基本的原则性要求,医院必须严格按照新的会计要素运用不同的会计科目处理现有的预算会计、财务会计业务。为此,医院须在新的《基本准则》基础上加大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管理,把提高会计质量作为首要目标。

4.2持续推进财务体系建设

《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首创了会计工作双基础制,将原来的会计工作一分为二,具体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弱化了医院的财务核算工作,强化了预算会计工作。预算会计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两制并行的管理模式形成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双基础制,医院在处理每项经济业务均需要分别使用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编制不同的会计分录,最终生成两套不同的预算报表和财务报表。

4.3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由于目前的《医院会计制度》与重新公布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意见征求稿)之间的差异较大,尤其是以收付实现制基础的预算会计科目的运用处理。新的“3+5”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平行的会计体系,给目前医院财务会计工作改革提出了巨大挑战。针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上的特殊问题,需要在反复学习《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充分理解新制度要求,修改医院已有的各类相关财务制度,以指导日后的会计实务工作,以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

4.4优化升级现有财务信息系统

根据新的制度规定,财务会计、预算会计需要同时记账,但二者的会计核算基础分别为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编制的报表分别为预决算报表、财务报表,这给医院现有的财务信息系统带来了较大挑战,医院需要结合新准则和政府实际情况对现有的财务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调整与更新,推动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发展,积极探索推动医院会计信息化工作。

工会预算报告范文第5篇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加强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市本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应当按照合法、真实、讲求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下一年度预算的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预算财力测算表,按类、款、项编制的专项支出表,部门预算草案,预算外专项收支总表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

财经委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2)预算收入是否完整合理、积极可靠;(3)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的需要;(4)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有力、可行等。

三、加强对预算变更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财政局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并在年度决算中作出说明。

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民生项目、偿还政府债务等支出。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超收追加支出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批准。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科目。

四、加强对决算的审查工作。预算年度终结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对本年预算的实际执行数、上年结转和上级补助的实际执行数作出说明,对预算执行中变化较大的情况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使用情况,也要作出专门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说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4)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6)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对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门审计。

五、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市审计局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并提供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完善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的部门决算审签制度,加强对部门决算的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制度,结合决算审签工作加强对部门决算的管理。部门决算审签意见书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审计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委,并提供审计结果报告等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上级审计部门对市本级年度决算的审计结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六、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监督。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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