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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总结报告{整理5篇}

2024-07-21 18:25:02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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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总结报告范文第1篇

站在新的世纪里,透视过去的时光,工作的风风雨雨时时在我眼前隐现,回眸望去,过去的一幕幕在不知不觉中打湿眼睑。似乎岁月的记忆依然就在心头展现!时光如梭,当我意气奋发地跨入2012年的时候,不知不觉中参加工作已满二十六个年头了。回首这些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的惆怅。我自从1984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在上级的领导下,逐渐成为了一个在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成熟,工作上能够独当一面的人。我深信一个人的信念是他的世界观在奋斗目标方面的集中反映,共产主义信念是我一生执著的追求目标和持久的精神激励力量。我把政治上的追求与现实中的工作结合起来,把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从朴素的工作、学习中日益上升到自觉、理性的高度,从感性认识上升到了理性认识。在工作中我焕发出了高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脚踏实地艰苦创业,捍卫自己的信仰和共产主义事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实践,科学地研究、思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自己能够与集体共同进步。在日常工作中能紧紧围绕班组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与同事和睦相处。在工作中,不断加强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结合到实际工作当中,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现将这些年的主要工作业绩总结如下:

1.革新成果

表彰奖励:

(1)、在1997年聚丙烯二车间建设期间,我认真地学习整个装置的生产流程图,并与建设装置的民工们交流,仔细地观察装置的每一个设备,每一条管线是如何安装上去的。可以说,聚二装置是我一天天看着建成的,对装置的一管一线都了如指掌。因此在1998年7月聚丙烯装置第一次开车的过程中,我东奔西跑,解决在开车过程中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通常都是手到病除。第一次开车成功,我心里也尝到到了一点点的成就感。为此车间研究决定,鉴于我在此次新装置开工中的突出表现,给予记三等功的奖励。这同样也激励着我继续努力奋进的信心。

(2)、新装置开工后,我担任了五班的班长,常与班员讨论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并把一些装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记录下来,并且分析出问题发生的原因,条件等,从而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1999年是开工后的第二年,各个设备的运行状况都处在摸索阶段,而我班在1999年全年安全平稳地生产,受到了车间的好评。我也因此获得了本年度优秀班组长的荣誉称号。

(3)、2001年装置需要进行一次大检修,我自告奋勇,参加了此次大检修。我将平时工作中记录的一些问题在检修的过程中提出来,与大家一起讨论解决。由于在检修过程中的出色表现,厂工会又一次给予三等功的奖励。我不骄不躁,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细心,将每个细小的问题都要斟酌好长时间。

(4)、有人说天有不测风云,这话不假。在2005年5月17日,装置突然停电,从而导致各个电机设备停车。我意识到停电之后最重要的一个设备就是特护设备大轴流泵。由于大轴流泵停了之后,整个环管的流动失去了动力,从而导致聚丙烯粉末沉降。如果不能在10秒钟之内重新启动的话,就要甩掉大环管中的物料。当时我果断的决定,紧急向环管注射co后排放至高压排放罐。从而排除了安全隐患。我也因此被授予三等功。我知道,这是与我平时细致的工作和扎实的基本功分不开的。

(5)、由于我管理得当,班员也十分的配合我的工作。在我的影响下,班组形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每个班员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也有很强的责任感。使得生产能够安全平稳的进行,2006年,我被评为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称号。我认为,我取得这样的成绩与上级领导的指导和班组成员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在这里我要感谢他们。

(6)、2009年一季度,我被评为车间级的优秀管理能手。这也说明在工作能力提高的同时,我的管理能力也上升了一个水平。

2.技改技措

qc成果及合理化建议: 安全生产:

在安全生产方面,我负责排除的安全隐患不胜枚举。例如在2009年1月11日,我班夜班时大雪纷飞,我在装置巡检时发现丙烯的两个脱硫塔之间的法兰连接处有丙烯泄露漏,我立刻意识到这是个严重的安全隐患,马上通知班员联系维修处理,在寒冷的大雪里,直到看着维修人员把法兰修好,我才安心地离开。

3.培养业绩

自己工作了这么多年,也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每当与班员们闲聊时,我总是有意无意地拿出自己的经验与班员分享。这对刚开始工作的新人来说如获至宝,一方面使他们能够很快的熟悉本装置的工作;另一方面,他们也不会走许多弯路。这也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安全隐患的排除。

工作业绩总结报告范文第2篇

中组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规定:“被考核者向各自的选举任命机关和上级领导作个人述职。”述职报告是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实用性文体,述职报告的写作越来越普遍,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述职者不仅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而且一般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技术职务考核、岗位目标考核时,都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便于主管部门和单位职工对述职者在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德、能、勤、绩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和判断。同时,述职者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专家组或本单位的职工陈述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问题和设想,有利于相关方面了解述职人的工作情况,为公平竞争、合理上岗奠定基础。但是,实际工作中,述职报告的写作并不尽如人意,许多不能达到预期目的。那么,怎样才能写好述职报告呢?笔者认为,主要应注意以下“六避免”。

一、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单位工作总结,单位工作与个人工作混为一谈

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都采用自述的方式,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进行回顾、反思、总结和评价。但是,它们毕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第一,内容范围不同。单位工作总结是回顾整个单位的工作,重视过程性和全面性,注重展示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做法,是全方位地反映情况,以便读者清晰地了解什么工作做得好,什么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为什么。而述职报告重在叙述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是否胜任某职、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第二,写作目的不同。总结作为常规性的工作回顾,主要目的是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寻找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以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有效地推动工作向前发展。而述职报告是上级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对述职人任职期间业绩和能力的考核依据之一,也是群众评议的基础。因此,述职报告写作要比照某一职务的岗位职责来写,对自己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时所表现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自觉接受领导的考核和群众的评议。第三,写作主体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主体是个体,单位工作总结的写作主体是集体。那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写作主体,既要对过去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过去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述职,很容易混淆这两个文种的界线。

二、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思想汇报,过多地谈认识

思想汇报是个人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应用文体。思想汇报是一种抽象的“报告”,其内容主要是汇报思想情况。当然,思想情况也要靠工作或事迹来体现,但被体现的思想终究也是思想,而不是工作或事迹。述职报告是要把任职期间的思想和行为如实展现出来,主要不是想过什么、想得怎么样,而是要实事实说。述职报告拒绝过多地谈思想认识,即使有深刻的思想认识也需要具体实践来佐证。思想认识不是不可以谈,而是要侧重谈依此思想怎么办的,有什么样的效果,反响怎样。述职报告也需要寻求规律性的认识,但要简洁,要以述职为基础。

三、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经验材料,谈喜不谈忧

经验材料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推广经验所写的材料。经验材料侧重成绩与经验,可以谈喜不谈忧。而述职报告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工作成绩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集中体现,也是树立威信、赢得良好声誉的有力武器。理直气壮地展示成绩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大谈特谈成绩,一味地为自己唱赞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掩饰失误、失利、失败,这是不可取的。成功的述职报告不但善于总结成绩,还要善于归纳问题,做到谈喜又谈忧。

四、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

述职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准确,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弄虚作假,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据为己有”。现代社会中,一项工作往往是大家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写自己的工作成绩时,应该写清自己在这项工作中担任的具体工作、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主要担负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具体任务主要由下属完成。所以,在讲述工作成绩时要分清哪些是属于下属的工作成绩,哪些是属于自己的工作成绩。其中,自己独创的、具有实际效果和推广价值的做法应重点写好,包括自己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自己如何安排并指导实施的、出现的问题自己是怎样处理的等等。因而,要写入述职报告的,一定是与自己有关的,或组织协调,或监督指导,无“我 ”之事不提,无“我”之策不说。只有讲清个人所起的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政绩的关系。

五、避免离开岗位职责泛泛而谈,面面俱到

述职报告要围绕岗位职责,讲清楚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样”。着重反映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具有个人特色、个人优势的领导、决策和实践活动,这是述职报告的写作重点,是述职报告的精华之所在,也是组织和群众对述职人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有一些述职者在写述职报告时,担心遗漏了自己的工作成绩,事无巨细,像流水账一样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似乎成绩不小,仔细琢磨,就会发现所有的工作都平分秋色,毫无主次之分。甚至岗位职责之外的工作也大写特写,虽然一般来说做出较多成绩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是能干的、有能力的,但这不等于说成绩和称职是一回事。因为,一个人离开职责干的事情越多,也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越好,反而证明其不务正业。这样的述职报告既不符合写作要求,也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所以,述职报告写作既要紧紧围绕岗位职责,又要做到突出重点。

六、避免格式混乱,不伦不类

工作业绩总结报告范文第3篇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英国、新西兰等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大都根据新型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行政管理和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随后,这一改革逐渐扩大到了包括瑞典、芬兰在内的北欧国家以及荷兰、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新型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是政府部门应当引入市场机制,行政管理模式应当由输入控制和注重过程转变为输出控制和以客户为导向。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要求是:1.通过实行国营企业私有化和/或引入公共行业私人股权方式转变政府职能;2.通过建立独立的机构和/或制定绩效考核措施实行“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3.通过引入权责发生制等企业会计原则改革公共会计制度和预算制度。

近年来,日本通过引入政策评估、建立独立的行政机构等方式,也在以新型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逐步进行改革,因为这一理论的广泛实践能够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改进公共财政。一些以新型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实行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个能够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输出控制作用的基本框架。在这些国家中,最高审计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调查了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帮助有效实行以新型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的改革中的作用,引用了2000~2001年间在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等地进行的实地调查案例,并分析了日本会计检查院今后的作用。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总体趋势

(一)“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和最高审计机关发挥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经济增长速度减缓,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日趋恶化,这些中央政府不得不强化各种措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力图重新恢复财政平衡。而与此同时,专注于预算、人事等输入控制的行政管理模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是人所共知的。鉴于财政状况的日趋恶化以及社会民众要求增加政府服务并使其多样化的呼声,中央政府更需要将有限的资金合理、高效地分配到每一个政策项目上,这一点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应对局势,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将预算制定、人事管理的决定权赋予了各个政府部门或独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这些发达国家还引入了所谓“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一种以提高工作成果、工作绩效为目标的行政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首先要设定目标,然后根据这些目标对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在实行了“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的国家中,都是议会控制着政府,政府向议会负责。这样一来,为每一政策项目或每个独立机构制定任务目标和定量绩效指标的绩效计划就必须提前提交议会予以审批。绩效计划完成之后,要出具绩效报告,反映实际绩效成果,并提交议会。

政府各部门及独立机构的工作绩效由其进行自我评估,议会要对反映评估结果的预算和其他一些提案进行检查。为了使议会确保“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关键是要提高评估的质量以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需要有一个第三方代表议会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1.对每一政策项目是否都明确制定了任务指标;2.是否选定了能够正确评估每个政策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指标;3.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便最有效、最高效地实现每个政策项目的目标;4.是否针对不同情况设置了适当层次的绩效指标目标值;5.实际取得的绩效指标目标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偏见。

要完成上述任务,这个第三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独立于执行政策的政府;2.其组织机构的规模足够大,足以应对政府所有部门的所有政策项目;3.具备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在运用新型公共管理理论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中,最高审计机关恰恰发挥着前面所述关于第三方的作用。在本文“三、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这部分里,将详细讨论这些最高审计机关的工作情况。

(二)公共会计制度/预算制度的改革与最高审计机关发挥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趋于老化以及社会发展迈入老年社会,政府部门的可持续能力越来越成为人们经常讨论的议题。其结果导致中央政府不得不经常对政府部门持有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民众今后要承担的税负/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一些事宜作出解释。引入绩效考核制度以后,要求从经济、效率和效果三个方面来评估每一政策项目或每个独立机构的绩效成果,这样每一政策项目或者每个独立机构都必须密切关注项目成本或行政成本,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进行评估。在公布政府部门的财政状况以及从经济、效率和效果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以来,中央政府不断被要求建立一个框架,在预算中反映财政状况和绩效信息。

为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他们的公共会计制度和预算制度进行了改革。他们将权责发生制等一些企业会计原则引入公共会计制度,并且引入了以权责发生和成果/支出为基础的预算制度。这一新型的公共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要求为每个政策项目拟订一项包含预算数额的预算提案,并提交议会予以审批,因为政府要对议会负责。项目实施完成之后,还要编制资产负债表、管理成本表等财务报表提交议会。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自然会包含每个政府部门的主观判断,议会必须要对预算和其他一些能够反映这些财务报表信息的提案进行检查。不过,要想真正有效地实行这种包含了一些企业会计原则的公共会计制度,前提条件是要提高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的质量,并确保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为确保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代表议会的第三方必须要检查:1.每个政府部门是否依据政府部门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财务报表;2.这些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地反映了每个政府部门的财政状况和管理成本。

为完成这些任务,第三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于编制财务报表的政府;2.有法定的权力要求修改/改进不适当的政府部门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具备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在运用新型公共管理理论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中,也正是最高审计机关在发挥着上述第三方的作用。

三、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

(一)澳大利亚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根据联邦政府1997年通过的决议,澳大利亚引入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果/支出制度”(AOOF:Accrual-basedOutcomesandOutputsFramework),并要求在1999~2000财政年度间,在预算程序中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和绩效考核。根据这一新制度的要求,每个政府部门都要在其为每一财政年度拟订的部长预算说明中解释以下项目:1.预定实现的成果(指标);2.考核预定成果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3.实现预定成果预计所需的(行政管理活动)支出;4.考核预计支出完成情况的(性质、数值及价格)绩效指标。这些预定成果和预计支出的实际完成情况要在绩效报告中予以反映。绩效报告作为每个政府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要提交给议会。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着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联邦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为了从整体上提高联邦政府开展的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于2001年根据其对10个政府部门的实地调查结果,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在这份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指出:①考核预定成果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不合适;②绩效指标所选目标值不合适;③实际取得的绩效指标数值不准确、不可靠。联邦审计署在报告中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好的作法。

B.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并没有对所有政府部门的全部绩效报告都进行审计。相反,在绩效审计中,联邦审计署只是重点选择了几个政府部门的绩效报告,这样做有助于提高这些报告的可靠性。例如,在2001年度报告中,联邦审计署就建议澳大利亚自然遗产联合会应当引入一项查证制度,以提高绩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2001年度另外一份报告中,联邦审计署还建议为明确目标成果和支出之间的关系,澳大利亚税务局应当引进目标成果中间指标值。

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根据1992年联邦政府通过的决议,自1994~1995财政年度起,政府各部门都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将这些财务报表作为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议会。根据《1997年财务管理和会计责任法案》的规定,每个政府部门都要编制财务报表,同时财政管理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联邦机构及联邦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向议会提交。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联邦审计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从1992~1993财政年度起,澳大利亚开始在一些政府项目中试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并根据项目试行结果,逐步加大在政府部门中试行新会计核算制度的力度。为了在所有政府部门中推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联邦审计署于1994年就试点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了一份综合报告。联邦审计署在报告中指出:①掌握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相关知识技能的人员不够;②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③会计核算有关人员未能接受必需的培训。联邦审计署对此也提出了改进建议。

b.为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的质量,联邦审计署于1996年制定了一本准则指南手册,详细讲解了如何依据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在这本手册中,联邦审计署解释了:①财务报表的标准格式和内容;②财务报表项目的运用及分类标准;③财务报表项目的评估标准,并举例说明。此后,联邦审计署每年都要出版一本经过修订的指南手册,及时反映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变化和政府部门的要求。

c.为促进有效利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生成的相关财务信息,联邦审计署于1999年根据其对7个政府部门实地调查的结果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联邦审计署在报告中指出:①财务信息的指标值尚未设定;②决策时未利用有关财务信息;③绩效考核时未利用有关财务信息。联邦审计署对此提出了改进建议。此外,为了提高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的质量,联邦审计署还制定了1996~2002年5月期间适用的28份准则指南手册(“良好实践作法指南”系列)。在这些手册中,联邦审计署解释了:①资产等项目的会计处理;②开展内部审计的方式方法;③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法。联邦审计署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好的作法。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政府各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由财政管理部颁布的《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规则》予以规定。根据这些规则,政府各部门要编制: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97年财务管理和会计责任法案》的规定,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依据财政管理部颁布的《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规则》而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政府部门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联邦审计署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要一并提交议会。通过这样的方式,联邦审计署的独立审计报告帮助提高了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b.财政管理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由《1997年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条例》予以规定。根据这一条例的规定,财政管理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要包括: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97年财务管理和会计责任法案》的规定,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合并财务报表是否按照《1997年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条例》的规定而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联邦政府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联邦审计署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连同合并财务报表一起提交议会。通过这一方式,联邦审计署的独立审计报告也有助于提高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上文提到的作用之外,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在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独立机构的审计

在澳大利亚,独立机构一般并不负责政策的执行。但Centrelink则是一个例外,它根据《1997年联邦服务执行法案》的规定成立,属于社会保障部的一个派生机构。政府各部门都要与Centrelink签订一份商业合作协议,接受Centrelink所提供的诸如支付社会保障款项等的服务项目。联邦审计署于2000年对Centrelink进行了绩效审计,以评估它的效率和效果。在审计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指出:①与所提供的服务规模相比,Centrelink各地分支机构的预算和人员数量存在不足;②各地分支机构的绩效数据未按统一口径收集,因而无法对Centrelink进行数据对比和绩效评估;③未建立评估效率所需的成本会计制度。联邦审计署对此提出了改进建议。

(2)关于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的审计

在澳大利亚,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要依据《1997年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法案》的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根据这一法案,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编制的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联邦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构成每个联邦机构或联邦企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它们的财务报表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议会。通过这样的方式,联邦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帮助提高了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在这些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中,那些完全由联邦政府投资、被确定为政府企业的公司还要拟订企业发展规划,对未来3年内的绩效指标值予以说明。为提高所有政府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联邦审计署根据其对所有政府企业的实地调查结果,于2000年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在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指出:①一些政府企业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企业发展规划;②部分政府企业未根据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等财务数据制定相应的指标值;③有些政府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没有包含反映其目标成果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联邦审计署对此提出了改进建议。

(3)与联邦企业等私有化进程相关的审计

1993年以来,由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联邦政府的作用备受批评,大量联邦机构的资产被售卖,许多联邦企业实行了私有化。这些资产和有价证券的售卖所得使联邦政府的预算余额大幅增加。为了评价资产售卖及私有化进程给联邦政府的收入所得或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所带来的影响,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近年来针对部分联邦机构的资产售卖以及铁路和航空行业联邦企业的私有化等进行了绩效审计。例如,联邦审计署在1995年的审计报告中指出,尽管没有达到预定的利润预期,澳大利亚国家运输有限公司仍然打算进行资产售卖。另外,在1999年的审计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曾建议为降低资产售卖的成本,联邦航空机场公司应当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聘用外部咨询师。

(二)新西兰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根据《1998年国家部门法案》的规定,在1989年及以后各年,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长官和主管大臣要签订“工作绩效协议”,对行政长官要完成的绩效指标予以说明。1993年及以后各年,各部门的行政长官和主管大臣还要签订“进购协议”,其中要明确行政长官移交给主管大臣的支出数额,并阐明工作绩效指标的性质、执行时间、数额以及成本支出。每个季度都要就这些工作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形成绩效报告,并提交主管大臣。

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政府各部门要起草“部门工作预测报告”,对计划完成的绩效指标作出说明,并将该报告提交众议院。“部门工作预测报告”中提到的绩效指标应与“进购协议”中的支出数额一致。此外,还要就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编写“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作为各部门年度报告的数据材料提交众议院。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新西兰,审计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为了从整体上提高政府绩效考核的质量,新西兰审计署于2001年、2002年编写了综合报告。在这些审计报告中,审计署介绍了:①保证目标成果与成本支出绩效指标值之间稳定关系的方法;②收集可靠绩效数据所用的方法;③选择绩效信息纳入年度报告所用的方法。同时,审计署在报告中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好的作法。

B.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政府部门编写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进行审计,就该说明是否如实反映了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发表意见。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相关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一并提交众议院。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有助于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除审计报告外,审计署还要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每个政府部门的财务控制制度和财务信息体系进行评估,出具“财务评论”。审计署将这些“财务评论”提交众议院行政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编写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进行检查。

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自1991年起,新西兰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编制财务报表,并将这些财务报表作为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众议院。该法案还规定,财政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英国直辖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向众议院提交。

《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规定,从1991年起,政府各部门都要以权责发生制和成果/支出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样一种预算制度下,“预计用款”中的全部数额表示在“进购协议”中各部门行政长官与主管大臣共同认可的成本支出总额。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新西兰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审计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自1978年新西兰审计长弗雷德·赛里斯提倡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以来,审计署一直积极地致力于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例如,在制定《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草案时,审计署曾向负责审核草案的众议院财政支出委员会派出一位官员提供咨询。在新西兰,政府各部门从1991年起相继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为保证所有政府部门普遍实行这一新的会计核算制度,审计署还对政府各部门新设资产负债表和中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b.在新西兰,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负责起草《公认会计准则》(GAAP)草案。该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2年设立。此后,独立机构会计准则审核委员会将对《公认会计准则》(GAAP)草案进行审查并最终定稿。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由10位成员组成,其中审计署的助理审计长在该委员会担任副主席。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除了前面提到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外,政府各部门还要编制: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依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一政府部门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等情况。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众议院。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对提高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有帮助的。

b.财政部编制的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包括: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等等。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审计署有权对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②该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新西兰国家政府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等。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一并提交众议院。因此,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也有助于提高新西兰国家政府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c.根据《1994年财政责任法案》的规定,新西兰每年都要在预算程序中编制《财政战略报告》,对拟定的一些财政目标予以说明,例如经济周期中的净平均负债率应当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0%或更多。在拟定财政目标的西方发达国家中,相关的财政指标通常由国民会计核算制度(SNA,theSystemofNationalAc鄄counting)计算确定。不过新西兰的财政指标包括净负债额,但没有国内生产总值GDP,这些财政指标通常根据经过审计署审计的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而确定。另外,《1994年财政责任法案》还规定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每年要在预算程序中编制“财政状况预测表”,并通过将《财政战略报告》及“财政状况预测表”中提到的目标值/预测值与实际数值进行对比,对政府的财政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在对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审计署要对实际数值进行审查,借此帮助提高这种评价的可靠性。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的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作用外,新西兰审计署在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独立机构的审计

在新西兰,包括英国直辖代表处在内的英国直辖机构也承担部分政策执行职能,它们是依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在政府部门之外设立的独立机构。该法案规定,英国直辖代表处要编写《意向报告书》,阐明3年期的绩效目标值,并就这些绩效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拟制《服务绩效说明》;每个英国直辖代表处还要根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各个直辖代表处的《服务绩效说明》和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每个直辖代表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服务绩效说明》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众议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帮助提高了所有英国直辖代表处的绩效报告及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为了加强政府各部门对英国直辖机构的管理,新西兰审计署根据其对6个直辖机构的实地调查结果,于1996年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审计署在报告中指出:①个别主管大臣对英国直辖机构的监督控制不力;②未按照正确的方式对直辖机构进行绩效考核;③对英国直辖机构负责人的补偿过高。审计署对此也提出了相应的审计建议。

(2)关于国有企业的审计

新西兰《1986年国有企业法案》要求政府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应由国有企业来完成。从1987年起,国有企业已在电力行业(新西兰电力有限公司)、通讯行业(电信总公司)相继成立了一些公司。这些国有企业要按照《1986年国有企业法案》的规定,依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这一法案,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每一个国有企业编制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构成每个国有企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它们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众议院。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对于提高所有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是有帮助的。

审计署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绩效审计。例如,在2000年度的一份审计报告中,审计署重点对国家航空运输服务集团公司进行了审计。这是一家由新西兰航空总公司和一家外国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航空运输控制系统的供应商由原来国内的一家老牌企业变成了这家合资企业下属的一家外国公司,国内企业则蒙受了这一变化所带来的损失。

(3)关于地方政府的审计

根据新西兰《1974年地方政府法案》的规定,各地方政府要制订年度发展规划,对计划的绩效指标予以说明,同时就这些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编写绩效报告。地方政府还要按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案(修订)》的要求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1977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各地方政府编制的绩效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作为地方政府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绩效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一并向社会公布。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就帮助提高了各地方政府绩效报告及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审计署必要时也对地方政府进行个别绩效审计或是全面的专题绩效审计。例如,为提高各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质量,审计署根据其对所有地方政府的实地调查结果,于1994年和1999年出具了综合审计报告。在这些报告中,审计署介绍了一种利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下的财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的方法,还介绍了有关外包行政管理服务项目的一些好的作法。

(三)英国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按照1988年的“未来行动方案”,英国在政府各部门内成立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政府1992年通过的决议,各执行机构要制订工作计划,对预定的绩效指标予以说明。关于这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报表的一部分提交国会。

根据政府1998年通过的关于全面检查政府支出决议的规定,各执行机构要就1999~2002财政年度拟订“公共服务条约”,对所在政府部门未来3年的政策目标和绩效指标予以说明。目前,按照2001~2004财政年度“公共服务条约”及2001~2004财政年度“政府服务执行约定”的要求,绩效考核工作正在进行。其中,2001~2004财政年度的“政府服务执行约定”规定了实现“公共服务条约”中的政策目标所需的行政管理工作。关于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的部门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向国会提交。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英国审计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a.为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英国审计署根据以往的绩效审计成果以及应执行机构要求对其绩效报告进行的查证结果,于2000年了一份综合报告。审计署在报告中介绍了:①选择合适的绩效指标值对执行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所用的方法;②收集绩效性能数据所用的方法;③如何编写有说服力的绩效报告的方法。同时,审计署也介绍了一些执行机构好的作法。

b.“公共服务条约”中的技术注释解释了所选绩效指标值的定义、绩效指标的考核方法以及数据来源。技术注释初稿由政府各部门拟订,提交技术审查小组审核并最终定稿。审计署的官员在技术审查小组中担任咨询顾问。

c.为提高所有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英国审计署根据其对17个主要政府部门的实地调查结果,于2001年就政府各部门关于“公共服务条约”的绩效考核情况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审计署介绍了:①选择合适的绩效指标值来评价各执行机构政策措施所用的方法;②收集绩效性能数据所用的方法;③提高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方法。审计署同时也介绍了部分政府部门好的作法。

B.提高各执行机构及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a.英国审计署并不是对所有执行机构的全部绩效报告都进行审计,它只是审计部分执行机构的绩效报告,或是根据一些执行机构的要求对其绩效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绩效报告一并提交国会。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就有助于提高各执行机构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b.到目前为止,英国审计署还未对政府部门关于“公共服务条约”的绩效报告进行过特别审计,这种特别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这些绩效报告的可靠性。不过,审计署已经打算将来要开展这项工作。这是因为国会上议院的一个项目组审查了对绩效报告进行外部审计的必要性,并于2001年发表了《沙曼报告》,建议审计署应当对政府部门的绩效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署已经据此拟定了一本标准指南手册,规定对以下项目进行核实:①拟评价政策与绩效指标值之间的关系;②绩效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③与英国财政部合作完成的绩效报告的透明度,财政部对“公共服务协议”及其他组织拥有管辖权。审计署正在为审计所有政府部门的全部绩效报告着手准备。

c.英国的一些财政目标是根据《1998年财政稳定法典》的规定而制定的,这些目标包括净平均负债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或更少。根据全面检查政府支出决议的要求,确定未来3年的支出总额要考虑税收等预计收入以及财政目标,然后根据“公共服务协议”中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分配预算。因而,对于确立“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的财政框架来说,预计收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为此,英国审计署根据《1998年财政稳定法典》的规定要对以下各种先决条件进行审计,以提高收入预计的可靠性:①预计税款收入的先决条件———如经济增长率、利率和物价上涨率;②作为私有化的后果之一,出售股票预计收入的先决条件———股票价格;北海油田预计收入的先决条件———原油价格。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在英国,自1988~1989财政年度起,各执行机构都在依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政府部门自1999~2000财政年度起,也在依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各个部门汇总其下属的所有执行机构形成的合并财务报表),并将这些文件提交国会。根据2000年实施的《政府资金与报表法案》的规定,所有政府部门都必须编制财务报表,英国财政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政府总报表。自2000~2001财政年度起,财政部开始尝试编制政府总报表。在2005~2006财政年度及以后年度,财政部将编制正式的政府总报表并提交国会。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英国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审计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英国于1997年制定了《资金会计核算指南》,作为政府部门会计核算准则。财政部起草了《资金会计核算指南》初稿,此后这一指南随着组织机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得到修订。在《资金会计核算指南》的初稿起草和以后的修订中,英国审计署一直在协助财政部。1996年,财政部设立了财务报告顾问委员会,负责《资金会计核算指南》初稿与历次修订提议的审核及最终定稿。审计署的助理审计长是该委员会成员,代表审计署发表意见。

b.在政府部门历经四道发展历程之后,英国于1998年在政府部门中实行了资金会计核算与预算制度。为保证所有政府部门全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英国审计署对每个政府部门就每个发展历程都进行了审计。例如,审计署对每个政府部门第一发展历程的会计准则、对第二发展历程的新设资产负债表以及第三历程的试行财务报表都进行了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国会下议院公共账目委员会作了汇报。

c.在审计发展历程之前,为提高政府部门编制的试行财务报表的质量,并改进对其进行审计的效率,英国审计署于1997年制定了一本准则指南手册,作为《资金会计核算指南》的补充。在这本手册中,审计署就以下内容向政府部门提出了建议指南:①编制试行财务报表的程序;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d.为提高各执行机构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的质量,并改进对此进行审计的效率,英国审计署还于2001年制定了部门准则指南手册。在该手册中,审计署就各执行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是/否的形式)列出了核对清单,如:①包括《资金会计核算指南》和《1985年公司法案》在内的有关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②各财务报表相互之间的一致性;③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资金会计核算指南》规定了各执行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包括:①营运成本表;②资产负债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21年英国财政部、审计部法案》的规定,英国审计署有权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这些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执行机构的营运成本、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情况;②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③各执行机构的收入与支出是否符合国会下议院的目的要求。主计审计长的证明和报告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下议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审计署帮助提高了执行机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b.《资金会计核算指南》也规定了政府各部门所编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包括:①营运成本表;②资产负债表;③现金流量表。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这些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政府部门的营运成本、财务状况等情况;②国会审批通过的预算数额是否正确分拨到每个政策项目;③每个政府部门是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正确的会计处理。主计审计长的证明和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下议院。因此,审计署对于提高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也是有帮助的。根据《政府资源与报表法案》的规定,审计署还必须对计划自2005~2006财政年度起正式编制的政府总报表进行审计。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的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内容之外,英国审计署在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非执行机构的审计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英国在政府部门之外成立了一些非政府部门的公共团体,它们也承担一定的执行政策的职能,被称作“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根据1992年通过的政府决议,这些“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要拟定工作计划,阐明未来3到5年期的绩效目标。关于这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构成“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年度报告报表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下议院。为提高所有这些执行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英国审计署于2000年公布了一份综合审计报告(前文1、(2)A、a部分曾提及)。

根据政府1996年通过的决议,在1999~2000财政年度及以后各年,“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要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英国审计署负责对部分“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年度报告报表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下议院。因此,审计署对提高这些执行机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也发挥了作用。2001年度的《沙曼报告》曾建议审计署应当对所有的“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都进行审计,审计署已经表态接受这一建议。

(2)关于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审计

每当英国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人们就会重新审视政府的作用,其结果是1992年起,英国开始引入PFI项目(后来劳工部将其改为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即在交通运输、医院等行业允许利用私人部门的技术经验和资金。英国审计署对这些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进行了个别绩效审计或是全面性的专题绩效审计。例如,审计署在1998年一份审计报告中指出,目前正在由高速公路代办处和环境、交通运输及地区部共同实施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高速公路项目在用现值法计算时,错误地使用了政府直接控制项目适用的8%的折现率,而不是应当使用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适用的6%的折现率,这样的计算结果导致该项目价值高估6800万英镑。为提高所有政府部门执行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质量,审计署根据以往关于这类项目的绩效审计结果,于1999年了一份综合报告。审计署在该报告中介绍了:①在招标阶段鼓励竞争的方法;②可选方案的比较方法;③对投标人绩效合同能力进行评估所用的方法。

审计署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好的作法。

(3)与国有企业私有化相关的审计

1979年以来,由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英国政府的作用备受审视,许多政府部门的资产被售卖,不少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这些资产和有价证券的售卖所得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预算余额。为了评价资产售卖及私有化进程给政府的收入所得或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所带来的影响,英国审计署近年来对部分政府部门的资产售卖以及石油和航空行业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等进行了绩效审计。例如,审计署在1997年的审计报告中指出,英国石油公司和英国航空公司在出售有价证券时,未实行公开招标,而是采取了机构投资者包销的方式,其结果造成有价证券的售价低于市场价格达0.11%~4.3%。

(四)美国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根据《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案》的要求,美国政府(24个主要部门)要在1999财政年度及以后各年拟订年度绩效计划,阐明每个部门:①计划完成的战略成果;②评价战略成果完成情况的绩效目标;③实现绩效目标的战略措施与所需资源;④核实绩效目标年度数值的程序。政府部门的战略规划制定了5年左右时间的战略目标,这些绩效目标就是根据战略规划确定的。政府各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关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绩效报告并提交国会。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美国审计总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a.在正式实行绩效考核之前,美国曾于1994~1996财政年度期间进行过一些项目试点。根据试点的结果,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展开。为确保所有政府部门都能够正确地进行绩效考核,审计总署继续就项目试点结果编写综合报告,并就提高绩效考核工作质量应当注意的方面表述自己的意见。例如,在1996年的《关于1994财政年度13个试点项目的绩效审计报告》中,审计总署指出:①只有明确战略成果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关系,才能评估战略成果的完成情况;②只有根据相关成本信息制定了绩效目标之后,才能进行效率评估;③只有在年度绩效报告中披露了过去几年的实际绩效指标数值,才能真正进行绩效目标的评估。

b.试点项目结束以后,审计总署就(截止2002年5月)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情况了19份(“实现成果管理”系列)综合报告,对提高绩效考核工作质量应当注意的方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例如,在2002年度的《关于24个政府部门编制的2002财政年度绩效计划和1999/2000财政年度最终成本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总署指出:①要想在预算中反映绩效考核的成果,理想的方式是年度绩效计划中的绩效目标分项应当与预算文件中的行动计划分项保持一致,但是只有少数几个政府部门保持了这种一致性;②根据成本信息进行评估的理想方式,是年度绩效计划中的战略成果分项应当与最终成本报表中的计算单位分项保持一致,但同样只有很少几个政府部门达到了这种一致性。同时,审计总署还有代表性地介绍了一些年度绩效计划、预算文件和最终成本报表分项相互之间的一致情况。

c.为提高所有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质量,审计总署于1994年至2002年5月期间,制定了3份(“执行指南”系列)准则指南手册,介绍了政府部门在制定战略规划和年度绩效计划时应当注意的若干方面。例如,在1996年的指南手册中,审计总署解释了:①政府部门在制定战略成果时应当对所处社会及经济环境条件进行分析的必要性;②为每项战略成果和有助于实现战略成果的每个分部制定绩效计划的必要性;③如果由于受到某些政策的影响,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不够理想,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的必要性。同时,审计总署也介绍了政府部门一些好的作法。

审计总署之所以积极倡导绩效考核并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其原因大概在于它认为根据《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属于监督机关。而由于《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案》是由国会发起实行的,预算管理办公室在这方面却并不主动。

B.提高各执行机构及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国会的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到目前为止已经对所有政府部门的所有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都进行了审计。审计总署指出了某部门提交评估政策的问题所在,认为这些重要的政策本应当成为国会考虑的重点,并就此向该部门提出了改进意见。例如,审计总署在其于2001年完成的《关于交通部2000财政年度绩效报告及2002财政年度绩效计划的审计报告》中,它提出了如下建议:①如果一项政策绩效目标的层次设定不正确,应当将其调整到正确的层次上,并解释这一变化的原因;②如果某项政策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不够理想,应当启用替代方案;③对交通部来说,确保交通渠道的安全这一政策日益重要,其绩效目标中应当包括与交通渠道有关的死亡及受伤人数。审计总署的审计报告都提交到了国会,并借此提高了所有政府部门绩效计划及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自1996年起,美国政府24个主要部门都要依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和《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的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作为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根据这两个法案的规定,美国财政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部分立法机构/法律机关及政府企业等的财务报表,编制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美国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审计总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成立于1990年的美国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起草了一份联邦政府适用的会计准则初稿,经财政部、预算管理办公室和审计总署审核通过后最终定稿。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美国财政部、预算管理办公室和审计总署这几家对联邦政府编制的财务报告负责的部门,共同成立了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共9名委员,其中一位来自审计总署(总会计师)。在1993年至2002年5月期间,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共拟订了3份《联邦财务会计核算概念说明》和22份《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这些都属于联邦会计准则。1999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发表声明,承认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作为制定联邦政府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的指定机构。

b.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政府部门要就周转性基金/信托基金及商业活动等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不过,《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要求针对所有政府部门所有活动的财务报表———包括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都要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其原因大概是早在1994年,美国总审计长查理斯·A·鲍舍尔根据审计总署在《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颁布实施之后花费三年半时间对一些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在众议院政府工作委员会作证时指出:①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已经产生了正确、有用的财务信息;②找到了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的不足之处;③认识到了财务信息系统利用最新IT技术的必要性。同时,鲍舍尔还请求国会在编制政府部门所有活动的财务报表以及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c.为提高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质量,美国颁布实施了《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政府部门必须按照以下各项的要求实施财务管理系统:①联邦财务管理系统准则;②联邦会计准则(包括《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③美国政府总账户准则。该法案还要求自1997财政年度起,美国审计总署每年都要就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情况出具综合报告,对以下情况予以说明:①政府各部门是否按照《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要求实施其财务管理系统;②政府各部门是否根据联邦会计准则(包括《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③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联邦会计准则(包括《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同时,还要求将这些审计结果报告国会。

d.审计总署认识到,只有当政府各部门符合了《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要求,它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质量才能得到提高。为此,审计总署又针对1998年至2002年5月这一时期制定了10本准则指南手册(“核对清单”系列),详细说明了政府各部门在实施各自的财务管理系统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在“核对清单”系列中,审计总署就24个政府部门在满足《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要求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项目(以是/否的形式)列出了核对清单,这些项目是:①差旅费用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与资产管理系统;②加工处理财务数据的成本会计核算制度;③将差旅费用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以及加工处理财务数据的成本会计核算制度综合在一起的财务管理总系统。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预算管理办公室第19号公告规定了政府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包括:①资产负债表;②最终成本报表;③财务状况变化表。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这些财务报表应当接受政府各部门的总检查长或是与总检查长签订审计合约的外部审计公司的审计。审计总署已经为这些审计人员制定了政府审计准则和财务审计手册。通过这种方式,审计总署帮助提高了这些审计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替代以上审计人员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到目前为止,审计总署还没有对每一政府部门包含其下属所有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过审计,只对个别部门(如美国税务总局或是隶属于财政部的公共债务局)包括部分下属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就以下情况发表了审计意见:①这些财务报表是否依据联邦政府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如《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而编制,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下属机构的财务状况与最终成本;②针对财务报表编制过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③财务报表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

b.财政部编制的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包括:①资产负债表;②最终成本报表;③政府工作与财务状况变化表。根据《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依据联邦政府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如《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而编制,是否如实反映了联邦政府的财务状况与最终成本;②针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③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审计总署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因此,审计总署对于提高联邦政府编制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也是有帮助的。(鉴于联邦政府的财务信息系统不够可靠、内部控制不够有效,审计总署没有对1997至2001财政年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发表意见。1997财政年度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第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的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内容之外,审计总署在美国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政府企业的审计

美国的政府企业必须制订战略规划,拟定未来5年时间的发展总目标;同时还要制订年度绩效计划,阐明为实现发展总目标所需的绩效目标。政府企业要就这些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编写年度绩效报告,并提交国会。审计总署没有对所有政府企业制订的全部年度绩效计划进行审计,只审计了所选政府企业的部分年度绩效计划。审计总署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提交国会。这样,审计署对提高所选政府企业制定的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的可靠性起了帮助作用。

《1945年政府企业管理监督法案》和《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要求政府企业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这些财务报表要接受

各政府企业的总检查长或是与总检查长签订审计合约的外部审计公司的审计。审计总署已经为这些审计人员制定了政府审计准则和财务审计手册。因此,审计总署也有助于提高这些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替代以上审计人员对政府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到目前为止,审计总署仅对联邦存款保险总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审计依据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法案》的有关规定。关于联邦存款保险总公司的审计报告连同该公司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这样,审计总署也帮助提高了联邦存款保险总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2)关于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审计

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美国联邦政府的作用备受批评。根据1992年4月的《第12803号总统令》,美国开始引入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在公园、政府建筑物等国家财产的建设与管理方面允许利用私人部门的技术经验和资金。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美国审计总署已经对一些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进行了全面的绩效审计,或者与一些私人资产管理公司签约实行了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研究课题的外包。例如,审计总署在2001年就将美国总务管理局过去准备研究的10个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成本———利益分析外包给了审计公司。在根据这些分析结果完成的综合报告中,审计总署指出:①10个案例中有2个案例的内部收益率可能较低;②10个案例中6个案例的现金流量为负值。同时,审计总署还建议总务管理局应当进行一些项目试点,以体现在新的预算拨款、现有国家资产的处置、内部收益率的利用以及现金流量等方面,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方式相比其他选择的优越之处。

四、对日本的启示

日本的行政管理界已经接受了新型公共管理的基本原理。就“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而言,日本于2001年1月引进了政策评估制度,并于2001年4月相继成立了一些独立性的行政机构。对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来说,独立行政机构已经实行了一些企业会计原则。不过,中央政府只是自1998财政年度起才开始(尝试)编制资产负债表。本文这部分将根据这些条件,以前面几个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作为参考,来分析日本会计检查院的作用。

(一)“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政策评估制度要求使用项目评估、绩效考核与方案评估三种评估方法。其中有些方法是日本第一次引进的,因而政策评估制度可能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正式确立,并体现出预期的成效来。正如很难来确定政策的成效、或是很难在政策的输出(行政管理活动)与其成效之间建立临时联系一样,政策评估方法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改进到真正有效的程度。

有鉴于此,建议日本会计检查院应当:①对政府各部门政策评估工作的进展和评估结果的利用情况进行审计;②根据审计结果,要求改进不适当的做法,并介绍一些好的作法。这样,会计检查院就能够帮助政府各部门全面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并提高政策评估的质量。

2.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政府政策评估法案》的规定,日本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有权开展评估工作,以确保政府各部门能够客观、严格地按照政策评估制度的要求进行政策评估。日本内阁于2001年12月批准通过的《政策评估基本原则》和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于2002年4月的《行政管理评估方案》对这种评估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有权“对行政机关政策评估程序的客观性、严格性进行检查”。换句话说,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的检查只是表面上的。

因此,建议会计检查院应当:①在政策评估方面,核实经济节约计算数值这一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并核实事先计算的成本———收益比,审计时将其与实际数值进行对比;②在绩效考核方面,审查绩效指标目标值的层级设定是否合适,绩效指标的实际数值是否正确、没有偏见。通过对政府部门政策评估工作的详细情况进行审计,会计检查院能够帮助提高这些政府部门所做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二)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在日本,独立行政机构自2001财政年度起实行了企业会计原则。不过在中央政府,财政状况解释方法研究组(财政部)到1998财政年度才开始(尝试)编制资产负债表,财政制度理事会到2001财政年度才开始着手研究对特定账户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操作指南。但这些工作并不是统一组织进行的。因为行政管理工作与企业活动之间存在着差别,这样即使在公共会计制度中引进了企业会计原则,政府会计准则也仍旧需要。要确保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正式确立,成立一个委员会是相当重要的,它负责对总账户、特定账户、公共企业以及独立行政机构实行政府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因此,如果成立一个政府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建议日本会计检查院要参加该委员会,并作为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的审查机关,对会计处理的原则与程序表述自己的意见。因为政府会计准则是判定相关财务报表是否正确编制的标准。借此,会计检查院有助于确保在政府各部门中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2.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在日本,政府企业和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报表是由内部审计师负责审计的。如果独立行政机构的资本超过1000万日元,其财务报表也要接受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这些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起着重要作用。虽然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遵循的政府审计准则对于保证审计报告内容的正确性以及明确审计活动的范围相当重要,但这一准则到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来。

由于预算与人员的限制,日本会计检查院无法经常对所有政府企业和独立行政机构的全部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是会计检查院可以通过制定政府审计准则来帮助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政府审计准则应当规定:①合格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②审计程序;③审计报告的项目内容。

财务报表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会计准则等的要求编制。但是如果这些法律法规未能正确反映组织机构和实际情况变化的话,以此编制出的财务报表是无法如实反映政府企业或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状况与成本情况的。而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没有权力要求修订这些法律法规,他们只能把这些法律法规视作给定条件,在财务报表中表述自己的意见。

如果这些法律法规没有正确地反映实际情况,日本会计检查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帮助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①对正确理解政府企业或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报表应当注意的方面予以说明;②如果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政府企业或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状况,要求修改调整财务报表;③如果有关的法律法规未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要求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五、结束语

工作业绩总结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

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确定军工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其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责任书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对于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不同职务另行制定参照系数,由企业参照省国资委的规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研究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融资类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因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对公司制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奖惩及相关事宜,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或手续。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工作业绩总结报告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人民银行业缋考评考评项目考评指标

论文摘要:开展业缋考评对于中央银行充分发挥激励机.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机构性质特与考评工作的复杂性。当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缋考评制度在考评项目、评分规则及具体考评指标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业绩考评(也称“绩效考核)是组织对其下属部门或员工工作效果考核与评价的过程。近年来。为了科学地评价各分支机构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银行系统借鉴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关于业绩考评理论与实践的先进经验。努力探索建立适应人民银行特点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业绩考评体系。特别是在2004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业绩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收入分配为突破口.建立了与分支行工作业绩相联系的工资总额分配制度。但是。由于机构性质和业绩考评工作的复杂性。目前的业绩考评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人民银行业绩考评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考评指标的复杂性。与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相比。人民银行系统内衡量工作成效的业绩指标更为复杂由于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往往是利润最大化。其考核体系中多为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等可量化的指标。而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之一。其产出是复杂的。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多重的,因此考核体系中只有部分可以进行量化。更多的指标则较难进行定量分析,因此对于人民银行而言。如何在定性的基础上对业绩指标进行更多的量化是开展业绩考评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二)考评体系的多级性。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实行的是总行一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1一地市中心支行一县支行的四级考评体系。即总行人事司根据总行各司局的专业考核结果.确定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等级。并确定各等级的业绩工资分值。其中。分行的业绩工资分值仅作为核定其所在省分支机构(不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业绩工资总额的依据;非分行所在省(区)的中心支行(不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业绩工资总额要根据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业绩工资分值来核定;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业绩工资总额要根据其自身的业绩工资分值来核定。同时。各级分支行可视辖区情况参照此办法制定对辖内机构的业绩工资管理办法。

因此。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是整个考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不仅要充分调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的积极性。努力争取在总行业绩考评中取得好成绩。确保本省获得较好的业绩工资总量。还要积极探索总行划拨的业绩工资在地市中心支行的分配办法.将总行进行业绩工资总额管理的精神贯彻落实到各基层行。为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现行体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全省地市中心支行各项金融业务工作进行考评。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为例。总行文件明确授权的管理全省的业务包括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和金融市场、调查统计、征信管理、安全保卫、货币金银、金融稳定、办公室、支付结算、国库、反洗钱、科技、金融研究、会计财务等14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人民银行实行业绩考评的复杂性以及现行体制等原因。基层行在贯彻执行总行有关业绩考评规定时主要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外汇管理工作未纳入考评范围,难以准确衡量分支行的工作业绩。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在评定各分支机构考评等级进而确定业绩工资分配额度时并未考量各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工作.而在基层行,国际收支、外汇检查、资本项目管理、经常项目管理等外汇管理业务是人民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单纯依靠人民银行总行各司局的专业考评不能准确衡量被考评单位的工作业绩,也不能充分发挥业绩工资奖勤罚懒的激励作用。

(二)各考评项目在总体考评结构中的比例不明确。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人总行人事司根据总行各司局的专业考核结果,确定各分支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等级。但是。对人事司如何运用各司局的考核结果进行评定。该办法并未提及。在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货币政策的执行、调查统计分析、金融稳定以及金融研究等业务的地位日益突出,在综合考评时。它们是与其他业务同分值考量还是要占据更大的比例,这些都是基层行(特别是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接受考评与制定对其他单位考评办法时必须考虑的问题。由于总行相关文件对考评规则未予以公布,基层行在准确把握业绩考评工作标准和贯彻执行时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三)一些具体考评指标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总的来看。人总行各司局制定的业绩考核办法内容较全面,考核指标刚性较强,考核依据与评价标准较客观公正,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分支行的业务工作状况,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适用性,基本能公平、合理地反映分支行之间的工作业绩差异。但从具体操作层面看,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或表达不清,还有一些指标则未充分考虑到基层行的业务工作实际,在考评过程中难以贯彻执行。

三、完善对分支机构业绩考评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考评项目

1.外汇管理工作应纳入人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业绩考评项目。建议将外汇管理工作纳入人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业绩考评项目,并由总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考评结果联系机制。即外管总局对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送交人总行人事司,与其他专业考核的结果一道作为确定各分支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等级的依据。

2.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进一步明确省会中心支行对地市中心支行的考评项目。对于地市中心支行而言,年度考评应由所属分行与省会中心支行分项进行考评,分行根据各项考评结果确定最终考核等次。因此,分行与省会中心支行对考评项目的合理分配对于客观准确评价地市中心支行工作业绩至关重要。分行与省会中心支行就此方面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调。(二)评分规则应凸显人民银行工作特点,增强透明度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后。宏观调控与提供经济决策信息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综合评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考评得分和排序情况应根据以下指导思想制定,并将评分规则予以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一是业务工作与工会、宣传等非业务工作在总分值中所占的权重应有不同。前者应占主要部分。二是各项业务工作所占总分的权重也应有所差别,如凸显中央银行核心业务特色的货币信贷管理工作与会计财务管理工作在总分数中的权重不能等量齐观,对于某分支机构而言,当两者在各自业务评比中所得的分值与名次都相同时,货币信贷管理工作对提高该分支机构总体得分与排名所作的贡献应大于后者。

同样。业绩考评须充分关注人民银行业务工作特点的思路也应运用于对县(市)支行的考评中。目前,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之间存在着业务规模、人员数量的不平衡,而由于其上级行分工较细,机构的设立比较完整,县级行股室对应上级行多个处(科)室的情况比较普遍。如县支行办公室,要对应上级行办公室、内审、宣传群工、保卫、科技、人事等6个部门,一定程度上疲于应付上级行和行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了工作质量。人总行党委<关于加强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县(市)支行要稳定队伍,准确定位,充分发挥在宏观调控中政策宣传、情况分析、反映问题的作用,及时反馈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上级行提供决策依据。同时,积极调整,逐步使县(市)支行的业务量、人员配置和机构布局适应县市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地市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制定考评办法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要切合基层实际,考评方法尽量从简。二是要有利于维护县(市)支行稳定,重点突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业务操作的规范与服务质量、内部管理的有效性与水平、领导班子及员工队伍建设等方面。三是要兼顾各县(市)特色,充分调动各县(市)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增强总行各司局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的可操作性

1.明确或量化部分考核指标。人总行相关司局制定的一些考核指标过于原则,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或细化。

一是明确部分考核指标内涵。(1)货币信贷管理业务。如总行金融市场司制定的(2005年分支行信贷政策和金融市场业绩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中,第8项“黄金市场专题研究”要求“对辖内黄金市场有关情况和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并上报”,同时还明确“迟报、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3分为止”。从现有情况看.人总行先前并未对黄金市场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报表报告具体内容、时间要求不详,基层货币信贷部门难以操作。(2)会计财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专业业绩考核办法>在“会计管理”的“办理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会计事项”中规定,各分支机构“未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的,此项不得分。”由于机构改革后,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对各家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减弱,若要得到具体、准确的分析资料,面临着人员、时间上的困难,而且缺乏对各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的资料进行分析的统一口径。为此,建议总行能在这一问题上给予指导。明确报表分析的口径与要求。

二是细化部分考核指标。(1)金融稳定工作。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金融稳定工作中关于风险评估、金融稳定资产管理等部分指标.在实施考评时较为原则,基层行不易掌握,建议进一步细化该类考核指标,并根据金融稳定工作情况及时调整。(2)货币金银业务。建议能明确“业务量大小”的考评标准。

2.考核内容和指标进一步考虑各分支机构业务实际。

(1)考核指标中应体现有关分支行的试点工作成绩,即根据分支行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的情况给予酌情加分。近年来,人总行相继推出了多个业务系统建设项目,如企业征信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等,业务系统建设的试点行在建设、推广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实践中对系统建设提出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建议,为人总行在全国推广系统积累宝贵经验。因此,在有关业务的考核指标中应增设试点行完成试点工作的奖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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