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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三)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有关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四)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二)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三)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章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关于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汇报;(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五)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重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三)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四)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条所列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监督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成员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控,对重大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监事会备案。公司有关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上报前应与监事会共同会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九条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三条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考核评价优秀的,或在维护国有资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工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工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2024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依法行使监事会权力,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能,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一)积极召开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能。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等。
(二)理清监事会职责范围,重点行使四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检查企业财务保值增值状况;四是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履职水平。监事会坚持“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是渎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业,注重学习、调研和总结,把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报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监事会认真列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题办公会、月度会和周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从程序上把握决策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根据监事会成员构成现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组织各位监事对监事会自身建设和公司发展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对监事会前期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2024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事会强化对股东负责的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强化监督的及时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监事会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监督公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治理水平。
工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认真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内控制度落实。
合规经理认真做好支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资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等检查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好记录,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职报告中反映。记录应列明发现问题的合理整改期限,无法整改或短时期无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的资金安全隐患等重大业务事项,则注明发生的原因以及拟采取措施等,并在业务发生当日第一时间以书面(含电子邮件)上报市支行。
按市分行加强合规经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每日填报《合规经理日常业务监督和会计检查日志》”,第月上报《合规经理履职报告》,及时、详细报告网点每日、月份业务工作情况。
二、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确保交易的真实可控。
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和监督,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和市分行印发的业务交易复核审批要求,严格履行授权职责,把好复核授权关,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确保授权交易的真实可控。
三、做好业务的指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为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业务,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协助支行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服务水平,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四、协助支行长抓好安全管理、柜员排班
工行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基层央行;履职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2-0077-02
开展基层央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的重点,对加强基层央行领导监督,促进内控机制的完善、执政能力的提高,更好的履行央行的职能。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落实执行总行的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内审部门分别从履职审计的程序、内容和评价方法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随着基层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和干部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履职审计的方式和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离任审计的不足,但与开展履职审计的预期目标相差甚远,履职审计的深度和内容急需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一、基层央行履职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履职审计目标定位存在差异
目前各地对履职审计的理解和认识上还存在着一定差异,有的认为履职审计是对原有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的结合和补充:有的认为是考核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手段。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履职审计的对象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而目前审计对领导干部开展履职审计时,主要是从被审计行的业务层面展开,检查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全部业务操作情况,使审计对象变为了针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察,但实际上很多具体的业务操作与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关联很少。领导履职与业务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业务管理职责只是领导履行职责中的一个方面,“干部任免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也是领导职责的重要内容。现对领导履职审计仅从业务操作管理职责来审计,则得出的结论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准确的,没有说服力。其责任界定、评价不全面也不客观、审计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同时以业务部门人员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来评价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显然偏离了审计的目标,失去了履职审计的价值和意义。
(二)履职审计的中心发生偏离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对履职审计内容规定为: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决定情况,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情况,以及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四个方面。行长的主要职责是决策、用人和协调管理。然而这三方面工作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也很难进行评述。传统习惯,文化氛围和人员整体素质决定了单位内部管理和内控执行情况的好坏,短时间内很难取得明显效果,因此对其界定领导责任,意义不大。同时。行长一般主管或分管内审或人事部门,而履职审计中内审和人事部门不是审计的重点。所以对行长来说,承担主管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只有查库和综合治理工作属行长具体负责,也只有这二项工作发生了问题行长才承担直接责任。从而对行长而言,履职审计发现的问题一般只是承担领导责任。《履职审计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一句承担领导责任了事,这四个方面实质上只涵盖人民银行的业务工作。而业务审计本应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基础和依据,但在审计操作中,偏重于查错纠弊,检查业务操作是否合规,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把履职审计的重心放到了业务管理的细节上。使履职审计变成了业务合规性审计,偏离了履职审计监督评价的初衷。
(三)审计方式落后,无法达到审计预期目的
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是传统的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查找问题的重点,其审计方式主要是检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不同于领导履行职责审计以决策、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项工作的情况为重点的审计。目前履职审计仍然是以全面审计方式的套路,从操作层面的审计核查来开展,没有切实根据履职审计的特点,从管理审计的角度,改变审计方式和手段,导致无法真正体现履职审计的内涵和精髓。履职审计常以传统的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调查问卷等方法,多年来未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变化等特点对审计方法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发展,履职审计效果和目的难以得到确保。
(四)履职审计使用价值不高
正确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状况是履职审计工作的目的。履职审计报告一方面应成为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为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但目前履职审计评价和审计发现问题,均未从综合分析的角度对被审对象任期工作给予整体评价。审计报告的披露也由于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侧重点不同导致内容散乱,重点不突出,整体把握性不强。虽提出问题较多,但作出评价较少:泛泛而谈较多,特色针对性较少;致使审计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审计对象的客观真实情况,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使履职审计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基层央行履职审计效果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履职审计的目标、职能
履职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对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综合考评的重要方法,是以全面审计所要检查的主要内容。再涵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检查落实领导干部应负的相应责任。履职审计不是操作性审计,而是管理性审计,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效果,进而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因此,单纯的查错纠弊。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不应是履职审计的主体,履行职责评价才是审计的中心。开展履职审计需要根据其基本内涵,合理确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科学选择审计方法、内容和手段。
(二)积极拓展履职审计内容和空间
对领导者的履职评价是涉及各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履职审计既然是对领导者履职情况的评价,单纯以“业务管理情况”来评价一个领导者的全面履职情况显然有失偏颇。对此,应参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确立的管理决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设、内控建设和业务管理五个方面,对被审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判断。因为“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也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当然,目前“干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干部任免情况”主要由人事部门考核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考核监督,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已基本建立机关内部监督部门(人事、纪检、事后、内审)联席会制度,内审部门开展履职审计完全可以会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一起进行,这既是整合和节约监督资源的需要,也是发挥监管合力。提高履职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
(三)努力提高履职审计的质量
目前,基层行履职审计现场时间一般为1至2周,加上审计的前期准备和报告的整理汇总也只不过一个月时间,有限的时间内,为行党委提供宝贵、公正的“评价报告”。难度确实很大,甚至不太现实。因此改变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水平和质量。一是采取与内控评价相结合、与日常考评相结合、创建被审计对象的资料库、分析库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改进审计方式,实现信息共享。二是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听述职报告、约见会谈、找员工座谈、现场查看和走访了解等多种审计方式。尽快开发非现场审计手段,建立和完善审计机构内部网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随时掌握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动态,掌握审计对象的工作状态,进行过程控制,实时跟踪,以提高审计效率。为履职审计评价提供全面、动态、持续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