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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计划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税法课程;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会计学本科专业基本设置了以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为主干的专业课,辅之以会计模拟实验、会计信息系统等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一般同时设置税法相关课程。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所说:“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
由于税法与会计工作有密切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对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方法等有决定性影响,要求会计学本科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筹划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较高,要求纳税人系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税务筹划技术。会计学本科专业系统地进行税法课程建设十分必要。
一、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
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筹划》(或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目前各院校会计学本科专业对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不尽相同,其中《税法》一般为必修课,《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一般为选修课。由于大学压缩理论教学时间,增加实践教学时间,多数会计本科专业或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开设《税法》和《税务
会计》,部分侧重注册会计师方向或侧重税务的院校开设《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
二、教材及教学参考书选择
1.教材选择。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的专业有两种开设方式,教材的选择根据开设方式不同而不同:一种方式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筹划》。先开设《税法》,一般每周3学时,然后开设《税务筹划》,每周2学时。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筹划技术,学时较充裕;缺点是学习税务筹划时要求对税法知识相当熟悉,因为税法是以前学期开设,需要复述一些税法规定。作为两门课程来开设,每门课程选择独立教材即可,可供选择的教材很多,一定要注意税法更新非常快,教材必须选用能跟上最新税法变化的相应教材。
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称《税法及税收筹划》),每周4课时。这样的教材不多,许多院校是选择一本税法教材和一本税务筹划教材,同时使用。一般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这样设置的优点是在学完某税种后即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效率比较高,限于学时不多,往往顾此失彼,各院校可考虑学时选择开设。
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同样也有以上两种开设方式以及相应教材选用,一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会计知识,学时较充裕;缺点是《税务会计》中有关所得税会计部分与《财务会计》中重复,设置教学计划时要做好调整。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会计》,将《税法》和《税务会计》进行整合。
2.教学参考书选择。税法的一大特点是更新非常快,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变化。如果选用的教材上有已被废止的税法规定,任课教师必须补充相应最新条文,势必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可以考虑使用最新的税法考试用书作为教学参考书,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或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考试用书的优点是最新最权威,缺点是体系不太合适,它的体系是为考试用的,不如一般的高校教学用教材知识点讲解系统全面,不过这一缺点可以通过任课教师的讲解弥补。总体来说,因为注会《税法》教材的权威性及更新快,许多院校用它做教学用书。
三、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除了课堂讲授外,要积极尝试其他方式,尤其突出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教学手段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支持教学方法创新。对如何提高教学效果的研究已经很多,本文强调以下两点:
1.重视实践教学。税法相关课程的性质决定了课程必须结合案例,结合实践。可以通过录像观看、税法专家讲座等方式让学生学习实际操作。如现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可以请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多媒体讲解模拟电子报税过程,或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或利用中税网等互联网上的实际税务筹划案例让学生分析,练习综合运用会计、税法和税务筹划知识的能力。
2.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在建立精品课的过程中,一般会建立该门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但税法课程更新快的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税法是以现行税法条文为标准,两年前建立的习题试题库可能因税法的变化已经不再适用,即使建立了习题库试题库也必须不断更新。可以考虑使用当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习题(或注册税务师税法习题)作为参考。
四、师资队伍建设
1.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备综合专业基础
首先,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一定会计知识,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实务。这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需要纳税人具备相当专业的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尤其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要非常熟悉,这样才能把所得税讲好。
其次,税务筹划课程的教师除精通税法外,还必须具备财务管理知识。如税务筹划在计算时一般会用到折现计算,另外,税务筹划中有企业筹资的筹划,就需要用到财务管理中筹资方式的相关知识等。
2.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会计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各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借此提高税法专业素质,提高税务操作能力;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教师实行轮流实习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目的是增加教师的实际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样对提高授课水平、增强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
总之,税法相关课程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选择教材及参考用书,精心选择教学方法,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教学效果,满足企业对会计专业学生税法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宁宇.关于高等工科院校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7(6)
[2]姚爱科.试论《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整合[J].会计之友.2009(6)
筹资计划书范文第2篇
到北京的各大书店的经济类书架前,映入眼帘的是一排排的关于税务筹划的书籍,琳琅满目,让人目不暇接题目,书的题目也极尽诱惑力:《****筹划宝典》、《****筹划指南》等等不一而足。大学教授、学者、实务专家轮番登场,在全国各地掀起一阵阵的筹划热潮。税务筹划已经成为培训市场的一个重点行业,根据不完全统计,每天在全国同时有三场以上的税务筹划培训在进行。
按理说,税务筹划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短短的时间内获得如此成功真是值得业内人士惊喜,但现实却让人无法相信,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相关资料显示,全国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收入及市场发展情况不容乐观,大多数的税务服务中介机构还挣扎在生存边缘,更别说什么发展了(依靠税务机关关系生存的机构不在此列)。
为什么会存在如此巨大的反差?原因是多样的,但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当一部分的业内人士把这个新生的行业推进了泥沼。
税务服务是一个以知识、专业技能服务为主的智力行业,与律师行业类似,需要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具备相当的职业道德素养。职业道德的缺失,必然导致客户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甚至是敌对态度,作为服务性行业,没有了客户的信任,还能有什么?
在国内某著名专业论坛上,笔者看到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对该行业的评价,至今让笔者记忆犹新,该评价是对某专家简介贴子的回复,他说“躁动的时代,躁动的行业”。此评价可谓一针见血,直接点中了税务服务行业目前的病根所在。目前行业宣传中动辄就是“国内知名筹划专家”、“行业开山鼻祖”之类的词语,虽然一时有助于业务的推广,但是过火的宣传与实际操作效果的反差往往会带来客户极大的不满,笔者在为客户提供筹划服务时就屡屡碰到此类情况,让自诩为专业人士的笔者尴尬不已。
税务筹划的本质是什么?什么企业存在筹划空间?有价值的税务服务是否仅仅是税务筹划?如何宣传税务筹划、开拓涉税服务市场?
筹资计划书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标准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三、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不是简单地纳税最晚、纳税最少,而是在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企业税后收益是用利润衡量还是用净现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净现金流量表述更为确切。因为企业的内在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本文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结合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衡量。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结合图书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图书出版企业利用其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从事广告业务时,其购进的货物用于制作、印刷广告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若出版单位不能提供这一比例,则按下列公式来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在图书出版企业各项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一定,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关键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当期应纳增值税最少,就要使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多。假设A为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B为广告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当期税负较低的方案,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min(A,B)),即:
若A>B,则min(A,B)=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不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缴纳的增值税会比较少,净现金流量比较多;
若A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委托加工业务通常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而受托方只是代垫部分辅料,为委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并进行加工业务,那么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按照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已经编辑好的图书、杂志等,出版企业在需要印刷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另一种方式是由印刷厂购买纸张并印刷。
假设某出版社销售一批图书取得含税收入为X元,该批图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第一种方式下出版社支付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合计为Y元,第二种方式下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出版社需要支付给印刷厂Z元,则两种方式下的现金流分别为:
通过比较上面两种方式得到:
当×17%>×13%时,即Y>0.792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进而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对减少,企业的利润相对较多;
当×17%-Y>×13%-Z时,即Y
当0.792Z
当Y
当Y>1.035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较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利润较大。但第二种方式的现金流较大,分析同上,此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现金流和利润对企业来说哪个更重要,如果现金流更重要,则此时选择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如果利润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0.792Z时,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税负相同,但第一种方式下企业的现金流量较大,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1.035Z时,两种方式的现金流相同,但第一种方式增值税的税负较轻,由此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相对少些,企业的利润会比第二种方式多些,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筹资计划书范文第4篇
(河池学院,广西 546300)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及国家加大对高校教育事业的支持与投入,高校教师收入总量不断增加,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高校教师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减少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是当前的热点研究问题。本文基于此前提,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种收入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及国家加大对高校教育事业的支持与投入,全国各高校得到了极大发展,高校教师收入总量不断增加,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也在加重,这一现象使得纳税筹划具有极大的运用空间。针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种收入情况,通过合理规划纳税额度和时间,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增加教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分析
(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
1. 工资薪金福利化。教师每月的基本工资薪金是固定的,而通过七级累进税率我们可以发现,应税所得额(实际收入,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或等同于现金的实物)越高,其使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税负就越重,所以可考虑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来进行纳税筹划。而降低应税所得额可通过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以减少名义收入,从而实现应纳税额的减少。如单位可适当提高“三险一金”的比例,每月为教职工报销一定数额的食宿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和电脑耗材购买费用等。
[ 例1] 刘老师每月工资6 3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6 300-3 500)×10%-105=175(元)。刘老师每月需支付食堂用餐费500 元,电话费100 元,交通费100元,付房贷1 500 元,则其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为4 100元。若学校采用费用报销的工资发放方式,每月实际发放收入4 100 元,则刘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 100-3 500)×3%=18(元),经过纳税筹划后每月可节税157 元,全年可节税157×12=2 100(元),即刘老师每年能够增加可支配收入2 100 元。
2. 工资、薪金均衡化发放。因课时数量、假期、论文等因素,会出现教师在各月工资薪金收入有较大差别的情况,而这类所得征缴个税推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则各月收入差别越大,税负负担就越重。因此可与单位协商,通过将全年预期收入平均分摊至各个月份以均衡税率,从而减少部分税负。
[ 例2] 李老师2013 年1 ~ 8 月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均为4 000 元,9 月工资薪金所得为6 000 元,10 月工资薪金所得为8 000 元,11 月、12 月工资薪金所得皆为7 000元,则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合计为60 000 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8+145+345+245×2=1 100(元)。王老师2013 年1 ~ 12 月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均为5 000 元,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合计为60 000 元,但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5×12=540(元)。在全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均衡化发放共节税560 元。
3. 年终奖和课时费等类似收入把握税收临界点。由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应税所得额越高,其所适用的税率越高,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就会越多。从国税发〔2005〕9 号文也可知道,年终奖相邻级段的上线与下线,金额差别仅为1 元,但造成的税负差却可能达到数百甚至数千元,因此在纳税筹划中把握税收临界点是很重要的。经税务专家统计得出,年终奖应税所得额的筹划要把握6 个扣税盲区临界点,分别是18 001 ~ 19 283.33元,54 001 ~ 60 187.50 元,108 001 ~ 114 600 元,420 001 ~ 447 500 元,660 001 ~ 706 538.46 元,960 001 ~ 1 120 000 元。在年终奖和课时费的纳税筹划中只要把握了临界点,就会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将区间之外的金额留待下期发放。
[ 例3] 某高校的刘老师某年获得年终奖和课时费共计54 000 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54 000×10%-105=5 295(元),而同单位王老师的年终奖和课时费所得共计54 001 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 001×20%-555=10 245.2(元)。可以看出,只因年终奖多出一元钱,王老师就得比刘老师多缴纳所得税4 950.2 元,出现名义收入多,反而税后收入少的情况。因此,遇到此类情况,把握好税收临界点时非常有必要的。
4. 纳税项目转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 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按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20% ~ 40%。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税率差异,适当转换纳税项目,是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两项目间的转换涉及到雇佣合同的确立与解除,不可草率而为,应综合自身各种情况作出决断。
(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高校劳务报酬,指高校职工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所取得的报酬,非雇佣劳务包括讲学、翻译、演出和艺术表演等。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 ~ 40% 征缴个人所得税,故有以下两种纳税筹划思路。
1. 收入费用化。由于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可请求报酬支付方将一部分收入以费用方式支出,以此降低名义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税负。
2. 以“次”纳税——合理安排纳税次数。根据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每次收入超过4 000 元的,减除费用20%,因此可与支付方协商,通过由一次改为多次取得报酬来减少税负。对于这些收入,属于一次性取得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 个月的收入为一次。同时,因多次支付报酬可减轻支付方的负担,支付方也乐意接受。
[ 例4] 某高校李老师取得翻译报酬12 000 元,若一次发放,则应纳所得税为12 000×(1-20%)×20%=1 920(元),若分成四次发放,则应纳所得税为(12 000÷4-800)×20%×4=1 760(元),后者通过增加纳税次数减少了个人所得税160 元。
3. 分项计算。纳税人在当月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时,且加总后的收入畸高(超过20 000 元)的情况下,应根据情况将不同项目分开纳税
[ 例5] 某大学蒋教授在同一月给数家单位提供劳务取得了一定金额的收入:为一家企业提供兼职翻译,获得酬劳20 000 元;到另一所大学讲学,获得酬劳5 000 元,为某民营企业项目提供技术支持获得报酬15 000 元,若蒋教授将各项收入加总作为一次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纳所得税为(40 000-40 000×20%)×30%-2 000=7 600(元),若分开纳税,则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翻译报酬应纳税额为20 000×(1-20%)×20%=3 200(元),讲学报酬应纳税额为5 000×(1-20%)×20%=800(元),技术支持报酬应纳税额为15 000×(1-20%)×20%=2 400(元),纳税额共计3 200+800+2 400=6 400(元),节税1 200 元。个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充分明白分项计算的必要性。
(三)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高校中的稿酬所得是指教师因其作品以图书或期刊的方式出版所取得的收入,稿酬所得以两种情况计算:一次所得不超过4 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再减征30% ;每次收入超过4 000 元的,减除费用20%,再减征30%。由于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次”的界定上有区别(无论是分笔支付稿酬,还是加印所得稿酬均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只有不同的作品才能按多次计征),因此只能考虑将一部作品分成几个部分进行纳税筹划。(临界点为单部或单人稿酬4 000 元)
1. 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系列或丛书的形式发行。[ 例6] 某大学教授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劳动,拟出版一部关于电子技术的著作,预计可得稿酬9 000 元,现比较两种方式下的应纳税额:(1)若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 则应纳税额为9 000×(1-20%)×20%×(1-30%)=1 008(元)。(2)若将该著作分成3 本书作为系列发行,则应纳税额为(9 000÷3-800)×20%×(1-30%)×3=924(元)。可以观之,采用系列或丛书的形式可以节省税款。
2. 稿酬费用化。一般的做法是与出版社商量,将所需设备、交通费等费用由出版社承担,这样可使自己减少名义所得,即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应纳税额。
[ 例7] 某大学教授拟出版关于信息工程技术研究的书籍,预计稿酬所得为150 000 元,需花费设备、考察、交通等费用50 000 元,若该教授自己全额承担费用,所得税额为150 000×(1-20%)×20%×(1-30%)=16 800(元),若由出版社复返该费用,则实际稿酬为100 000元,那么所得税额为100 000×(1-20%)×20%×(1-30%)=11 200(元),后者节税5 600 元。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包括教师提供专利权、著作权(不包含稿酬所得)、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依税法规定,该项所得征缴个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包含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后可考虑暂时放弃现金性所得,先折合成股份投资,再转让股份。这样可避免缴付该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 例8] 某高校老师转让专利所得50 000 元,若取得现金收入后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0 000×(1-20%)×20%=8 000(元),但若该老师放弃现金性所得,先折合成股份投资,再转让股份,此时所需纳税金额为0元,节税8 000 元。
三、结语
随着教育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广大教师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合理合法避税已成为日趋重要的问题,值得引起各高校财务部门的重视。但由于税法的变化极大,不同职工间的收入情况有很大不同,以下几点需要关注:(1)时刻关注个税法的变化。(2)加强纳税筹划的相关学习,加强相关软件知识的培训,建立适合本单位的税收代扣代缴系统,并不断完善。高校管理者应切实从教师的利益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每位教师争取最大的税后利益。
参考文献
[1] 付秋燕. 浅析新个税法下工薪所得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8).
筹资计划书范文第5篇
项目名称:_________
立项/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
本项目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组织专家评审并报_________审批通过,同意列为_________项目,并同意给予专项资金资助。为切实完成本项目的实施,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承担各自义务:
一、本合同的组成除合同文本外,还包括下列相关材料:
1.本合同项目计划任务书
2._________
本合同项目完成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阶段进度按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的进度要求执行。
三、本合同项目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
根据本合同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执行。鉴于本项目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甲方同意在乙方自筹资金到位的条件下,以_________资助乙方实施本合同项目,资助经费为_________元。
四、甲方拨款计划:
甲方以最惠资助或项目资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在乙方认真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如期实施项目时,按下表所列时间予以拨款。
资助方式
拨款时间
拨 款 金 额 (万元)
最惠资助
项目资助
合 计
年 月
年 月
鉴定(验收)后拨款
五、乙方自筹资金到位计划:
到位时间
到 位 金 额
合 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六、本项目鉴定(验收)日期为项目计划任务书所定完成后一个月内。鉴定(验收)形式由甲方确定。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并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年度和阶段进展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下一期拨款直至所需材料提交后方恢复续拨。本合同第四条表格所列鉴定(验收)后拨款,为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专家鉴定(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齐备后下拨。
八、本合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化,发现本项目或原定的内容、指标等确需撤销或作必要调整、修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项目合同修改书。如属客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时,乙方须在合同到期之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销或修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撤销项目后尚未使用的资助资金和用于资助资金已购物资处理后的回收资金均应退回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