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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的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准则;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
一、新准则修订背景
长期以来,中国财政部持续积极地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工作。早在2006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改革以前,《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与其他主要资本市场的会计准则已经对职工薪酬的主要组成(如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计量及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2006年,财政部实施会计准则体系改革,《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旧9号”),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有力助推了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不断面临着内外部的双重挑战。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完善,职工福利项目日益丰富,相关会计处理规范急切需要调整。另一方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与国际财务的趋同工作势在必行。2012年,财政部会计司深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2014年1月27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新9号”)正式,于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二、新9号与旧9号的主要差异
新9号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外的各类职工薪酬。对比新9号与旧9号,新9号体现出六大特色。
(一)明确了职工范围
“职工”的概念在新9号下进一步扩大,包括了三类人员。一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二是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三是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不管其是否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由企业正式任命,如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入企业工作并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新9号中“职工”的范围涵盖了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
(二)扩展了职工薪酬的适用内涵
新9号不仅将职工薪酬的内涵延伸到了离职后福利,而且强调了给受益人的福利。相比旧9号的简明扼要,新9号对职工薪酬的主要组成进行了详细、明确的定义,对 “短期薪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6项内容的内在实质进行了深入剖析。
(三)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内容
与旧9号相比,“离职后福利”的提出是新9号最为显著的变化。新9号单独增设了“离职后福利”一章,明确划分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类离职后福利计划,并对二者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细致完整地规范。
(四)整合了“短期薪酬”规范
新9号单设“短期薪酬”一章,从四方面详细修订了相关的会计处理。一是进行体例调整,在正文中纳入了与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相关的规范(旧9号只在应用指南和讲解中涉及相关内容)。二是进行了内容整合。由企业缴纳的社会性保险,如养老及失业保险,其本质是提供给职工的离职后福利,相关内容纳入了新9号中“离职后福利”章节的设定提存计划。三是加强了实操性。新9号针对企业实务中非货币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答案。
(五)充实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旧9号中针对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企业实务中容易引起歧义。新9号强调要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进行准确区别。辞退福利是针对辞退这一事项本身进行的补偿,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没有直接关系;相反,离职后福利是针对职工离职前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给予的直接补偿。另外,对于企业实务中的职工内退等现象,新9号进一步提出,在报告期末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
(六)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及辞退福利是企业常见的三类职工薪酬。除此之外,企业实务中还存在其他种类丰富、形式各异的职工薪酬,无法一一陈列。新9号单独设立“其他长期职工薪酬”一章,完整规范了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三、新准则中离职后福利政策解析
离职后福利的设立是新9号中的一大亮点。新9号统一规范了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披露要求等,有助于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发展需要。
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各种服务,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给职工各种形式的离职后福利。离职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养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不含短期薪酬及辞退福利。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企业制定并告知职工的离职后福利管理办法,称为离职后福利计划。根据企业承担风险和义务的差别,离职后福利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其中,企业向独立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称为设定提存计划;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称为设定受益计划。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条款及其所包含的经济实质上。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的义务以向独立主体缴存的提存金金额为限,职工未来所能取得的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向独立主体支付的提存金金额,以及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设定提存计划的缴费对象为企业单方或与员工共同,缴费水平固定,收益水平不定,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由职工承担。企业实务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就属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存金额,职工受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相关。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为现在及以前的职工提供约定的福利。缴费对象为企业单方,缴费水平不定,收益水平固定,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承担。企业改制时特定人群的薪酬计划属于设定受益计划。
企业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的,无论是否设立了单独主体接受提存金并支付福利,均应当按照新准则的相关要求对离职后福利进行会计处理。
四、结语
新9条实施后,企业应尽快对本企业的职工薪酬体系进行详细的梳理评估,并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计提范围(包括人员范围及费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二是计量方法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文献:
[1]步丹璐,余婷.浅析新准则下的职工薪酬[J].会计实务,2013(07).
[2]郭恒泰,曹晓宁.对职工薪酬准则的再思考[J].财会研究,2013(09).
[3]吴烨.关于应付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与思考[J].对外经贸,2013(09).
[4]张艳英.职工薪酬准则中离职后福利内容详解[J].商业经济,2014(09).
简短的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我国的企业在当前来说税费负担还比较重,企业的财会人员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有所减轻是一种理性选择。纳税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充分考虑到纳税因素对自身财务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好地适应外部纳税环境,实现企业经营理财目标。
一、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 会计计量方法选择,如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方面人手。两个因素的变化会通过影响每期分摊额而影响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以及纳税额。对于折旧年限: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或有下降趋势时,缩短折旧年限可使后期折旧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会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折旧方法:应根据经济形势,适当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如果所得税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的,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递延至后期延缓纳税;如果所得税税率有上升趋势应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若未来税率升高则以后年度税负会加大。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允许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进行调整,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可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2 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公允价值的具体衡量标准的界定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但这一计量模式的改变必将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中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而不再单独计提。两种模式的选择将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3 部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可筹划性加大。①债务重组的处理。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这样一来,一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当期收益。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②新业务的增加。新会计准则中增添的新业务,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对于这些空白领域,必然存在着诸多纳税筹划的新空间。新增业务的利用空间。新会计准则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总之,新准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方面企业财务人员要熟悉税法要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学习研究新的会计准则,寻找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切合点,从而为企业作出最优的会计决策。
二、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简短的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金融资产 分类 核算 披露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的规定,金融资产按持有意图和能力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了改善简化金融工具的财务报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将IAS39对金融资产的四分类简化为两分类: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融资产。IFRS9将全面取代IAS39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当前,我国所采纳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与IAS39基本一致。根据CAS22: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为了近期出售,则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持有意图不明确为近期出售还是长期持有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到期日、回收金额固定且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则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指计划持有至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从我国当前的金融资产分类来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分类主观随意性太强
由CAS22可见,持有意图是金融资产分类的重要依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对金融资产持有期的主观意图,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将金融资产随意地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为企业人为操控会计信息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和余地。此外,实务中,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时可能无法预期未来持有期的长短。如二级市场上购入股票后,具体何时抛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市行情的变化。原计划短期抛售的可能因被深度套牢而长期持有,原计划长期持有的也可能因行情高涨而提前抛售。并且根据准则规定,持有意图发生改变,需要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这样使会计核算变得非常复杂。
2、分类不严谨
根据CAS22,购入的债券可能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能归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若计划持有至到期,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若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都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购入的债券不计划持有至到期,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应归属于哪一类,准则未给出明确的答案。此外,二级市场上购入股票,计划长期持有,是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计划长期持有”说明股票投资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目的是近期出售”的条件,故不能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若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那么,所有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假借“短期持有”或“长期持有”的计划随意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失去应有的意义。并且将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显然很可能有悖于现实,因为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随时都有被企业抛售的可能。实务中,大多数二级市场上购入的股票都是短期持有。对此类情况究竟应该如何归类,准则也未给出明确答案。
3、分类过于复杂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界定很抽象,一般会计人员难以准确理解掌握。根据CAS2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对“客观证据”并没有具体清晰界定。此外,当前长期股权投资未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规范范畴,而是由专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规范。笔者认为,纳入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和纳入CAS22规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票投资,虽然企业投资的主观意图有所不同,但从企业外部的观察者的角度来说,其客观的本质是相同的――都属于股权投资,有时也难以明确区分。因此,建议将CAS2并入CAS22,即将长期股权投资纳入CAS22的规范范畴,同时将核算特点差异较大的贷款和应收款移出CAS22的规范范畴。如此一来,CAS22主要用于规范证券投资的核算。然后,在此基础上调整金融资产分类。笔者建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两大类。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根据投资的性质进一步细分为非交易性债券投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其他投资(本文暂不讨论其他投资有关问题),分别通过“非交易性债券投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进行核算。这一分类方法与IFRS9的两分类法框架大体一致,体现了国际趋同的改革方向。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核算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计入损益类科目“投资收益”,不计入资产的成本,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计入金融资产的成本。那么调整分类后,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损益”还是计入资产成本呢?如果企业购入10000股股票,买价为90000元,交易费用5000元,股票在账面的资产价值应体现为90000元,还是95000元?企业支付95000元取得10000股股票,股票的价值必定在95000元或之上,否则企业不可能愿意支付95000元。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交易费用应当记入资产成本。
此外,现行企业会计准则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调整分类后,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还是计入“资本公积”呢?某企业2010年7月10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10000股,价格10元,2010年末价格涨为11元,2011年末价格涨为13元,2012年1月18日将股票出售,售价13.5元。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0年将公允价值变动1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2011年将公允价值变动2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1月18日出售股票时确认投资收益5000元,同时将之前的公允价值变动30000元从“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如此处理,意味着将股票整个持有期间获得的收益额35000元全部确认为2012年的“投资收益”。事实上,35000元的收入是2010年7月10日至2012年1月18日之间逐年升值实现的。可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记入资本公积,出售时再转投资收益的核算方法是不合道理的,有悖于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笔者建议调整分类后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沿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方法,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潜在的投资收益,出售时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确认为现实投资收益。这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会在产生的当年得到确认,更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总的来说,除了将交易费用由计“投资收益”改为计金融资产成本外,分类调整后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基本相同。
三、关于金融资产的列报披露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列报
分类调整后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存在活跃市场意味着企业随时都可通过交易变现,虽然企业可能存在长期持有的主观意图,或因客观原因而被迫长期持有,但从客观角度来说,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金融资产,其变现能力仅次于银行存款。因此,应当归属于流动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之后,应收账款之前,与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列报位置相同。
2、非交易性股权投资的列报
分类调整后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主要是指不能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不管企业的主观意图是长期持有还是短期持有,推定为长期持有。因此,应归属于非流动资产,在当前金融资产分类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位置列示。
3、非交易性债券投资的列报
分类调整后的“非交易性债券投资”,主要是指不能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不管企业的主观意图是长期持有还是短期持有,推定为长期持有。因此,应归属于非流动资产,在当前金融资产分类下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位置列示。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列报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列示于利润表中“营业利润”之前,意味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入了“营业利润”的计算。笔者认为这样存在两大弊端:其一,为企业通过公允价值变动人为操控会计利润提供了动力,导致公允价值“不公允”;其二,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因此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示于净利润之后。由于不计算在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中,在很大程度上平抑了利用公允价值操控会计利润的动力,同时使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
四、结语
由于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的会计分类主观随意性过大,分类不够严谨,且不够简明易懂,本文建议进行金融资产分类调整。本着客观、严谨、简明易懂的原则,考虑到IAS39转向IFRS9的国际变革方向,本文建议将金融资产首先分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两大类。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一步细分为非交易性债券投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调整后,交易性金融资产沿用现行分类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规定,但交易费用不再计入“投资收益”,改为计入资产成本。非交易性股权投资沿用现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有关规定,非交易性债券投资沿用现行“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有关规定。此外,建议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在的资产负债表位置列示;非交易性股权投资按照现行长期股权投资所在的资产负债表位置列示;非交易性债券投资按照现行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在的资产负债表位置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示于利润表的“净利润”之后。
【参考文献】
简短的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租赁;问题
一、营改增对不动产租赁业的影响
2016年5月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四个行业在内的绝大部分经济产业。因此,在当前的经济政策环境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实现营改增试点环境中实现行业新旧税制衔接与转换,从而实现新的税制政策下行业利好与税负下降的实现。然而,对于不动产租赁行业来讲,由于建筑业同房地产业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实践尚短,在适用税率、纳税核算和抵扣链条的完善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目前营改增改革实践的推行过程中,不动产租赁作为国家经济发展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受到了营改增税制政策的影响,一些行业内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导致了我国目前不动产租赁行业发展趋势放缓的现状。因此,如何理解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发现不动产租赁行业企业涉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在新的税制环境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成为了当前不动产租赁行业持续发展中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
二、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
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行业的适用税率由之前的5%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并对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行业税负呈现明显上涨的趋势。然而,根据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政策,年销售额度不满500万的企业可以进行小规模纳税人资质的认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资质后,企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其适用税率为5%增值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收入和个人出租租房及其他建筑的收入均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并采取适用1.5%增值税的减税征收税率。但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并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将不再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如何进行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不但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也将成为决定企业发展法相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异地不动产租赁业务纳税申报问题
根据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不动产租赁企业业务中不动产的所在地同企业所在地不同的情r需要进行增值税的预交,否则将无法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若A企业所在地位X市,在Y市购进不动产一幢作为写字楼对外出租,由于A企业所在地同其出租的不动产不再统一地点,因此A企业在纳税行为发生时应缴纳于正税款,缴税额度为企业租金÷(1+11%)×3%。同时在完成预交申报后,A企业影响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纳税办法进行缴税活动,企业此时的应缴税额为企业租金÷(1+11%)×11%,并在这一过程中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三)不动产业务租赁复杂性问题
不动产行业的业务项目具有相对的复杂性,这一特性给行业内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营改增后的改革带来一些显著的问题。不动产租赁行业业务范围主要分为短期租赁业务和长期租赁业务两大类。短期租赁一般用于满足承租人短期临时需要的业务,其操作过程相对简单。而同操作相对简单的短期租赁相比,在不动产企业长期租赁业务中,租赁形势分为正常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主要形式。另外,在不动产的所有权上不动产分为租赁企业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置的不动产和租赁企业自行开发或委建施工的不动产。在上述业务范围中,不动产企业的租金收入和进项税的界定等问题,使得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纳税任务更加的艰难。
(四)营改增实施后不动产租赁行业纳税过渡问题
不动产租赁行业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企业需要进行不动产的购置和开发,并提前垫付建筑施工的费用。因此,在营改增后不懂茶租赁企业构建不动产投入的大量前期资金难以取得相应的进项税专用抵扣发票,导致了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企业进项税抵扣无法实现,而面临着由5%营业税提高至11%的增值税的问题,将会导致不动产租赁企业的税负出现短时内的剧烈增加导致后期企业税负过重,影响了企业的财政状况和企业内流动性资金链的弹性,给企业的持续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
三、不动产租赁业营改增后的应对方法与策略
(一)按照不同纳税人身份认定进行计税方式的选择
营改增后,企业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按照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完成企业的纳税活动。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租赁企业的税率由5%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但在纳税的同时可以根据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实现企业进项税的抵扣。根据相关政策,不动产租赁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企业受到租赁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由于前期准备不充分的原因,很可能出现由于缺乏必要增值税专用票据作为进项税抵扣依据导致的税负突然增加的问题。因此,为了防止企业税负压力突然增大,在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进项税发票开具、补开和管理工作,防止企业税负压力过大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同时,对于中小型不动产租赁企业,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质的认定,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选择最适合自身未来发展的道路和方向。
(二)加强企业财务对不同业务涉税处理能力
营改增后,不动产企业的纳税行为由于受到相关政策和企业经营业务复杂性的影响,导致了企业涉税财务管理工作量增加、财务管理难度增大的问题。因此,根据不动产企业涉及到的业务范围,企业财务在管理过程中应对企业的短期租赁、长期租赁、直租、售后回租等不懂的租赁项目进行分别记账管理和纳税核算工作。同时,由于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企业受到异地不动产所在地预交税款申报的问题,对于企业异地不动产企业应成立单独的财务管理小组进行统计、核算和申报工作,防止出现异地租赁过程中由于不能及时纳税导致的企业涉税风险问题的出现。
(三)合理规划营改增期间的不动产租赁纳税过渡办法
目前,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行及各行业纳税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不动产租赁企业应抓住目前营改增试点阶段的相应优惠政策完成企业纳税管理的过渡性工作。通过参考较早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等,对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生效的租赁合同和在建项目合同进行梳理,对于可以按照营改增前税制纳税的合同部分,即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生效的合同内容和在建项目工程,尽快进行申报并按照要求进行税款的缴纳。同时企业应加强对营改增相应政策的深入理解,找到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纳税筹划办法,从而实现营改增阶段企业涉税管理的平稳国度和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目标。
四、结束语
出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行业改革调整的需要,营改增是我国经济和税务管理中不得不面临的必然趋势。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普及,不动产租赁企业的发展受到了来自此次税制改革的重大影响。为了实现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压力只减不增的目的,不动产租赁企业应正视其营改增环境下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和税务问题,根据企业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对自身的管理进行不断的调整,最终达到适应国家经济宏观形势的目的,从而实现国家和企业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曹星宇. 不动产租赁业务营改增问题[J]. 中外企业家,2016,17:50.
简短的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渤海大学管理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摘 要:计划成本法是相对与实际成本法而言的,随着会计电算化模式的发展,人们对计划成本法的应用产生了很多质疑,但是其在存货物品种繁多的大中型企业仍然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对计划成本法的应用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然后提出完善计划成本法发展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计划成本法;应用;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075-02
引言
计划成本法是企业对存货的日常收入、发出和结余等按照预定的计划成本计价的一种有计划对企业存货进行成本核算的方法。计划成本法适应于存货品种比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它能够大大减轻会计工作的劳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一、计划成本法的概述
计划成本法是企业对存货的收入、发出以及结余等采取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并且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进行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以此反映企业财务核算的一种方法。采取计划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可以简化会计核算的成本、提高会计信息管理的有效性:首先通过计划成本法可以对企业的采购行为进行指导。由于计划成本法主要适应于存货品种比较繁多的大中型企业,企业的物质采购价格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比较大,以钢材原料采购为例,其价格波动比较大,如果企业在钢材市场价格比较高的时候进行采购,就必然会提升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如果企业实施计划成本法,那么就会对企业的物资采购价格进行有效控制,使得企业的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其在原料采购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次采取计划成本法可以简化会计核算,降低会计的工作任务。在材料物质频繁进出的企业中,如果采取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不仅不会给工作人员减轻工作任务,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会计信息,反而会因为核算对象的繁琐性,而影响会计核算结果的实效性与准确性,因此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发展规模选择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二、企业应用计划成本法的应用现状
(一)计划成本法在企业中存在的必要性
计划成本法之所以能够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中得以广泛的应用,与计划成本法自身所存的优势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是在信息化环境下,基于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得以有效的发展与提升,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法对会计工作者而言,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中,对于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以物资品种频繁进出的企业而言,采取计划成本法进行核算的优势仍然比较明显。
二是计划成本法的实用性很强。计划成本法的应用只需要企业对原料的价格制定出合理的范畴就可以满足企业对原料的收发工作以及会计核算的要求,而实际成本法需要相关的人员要将原料的实际价格输入会计电算化软件中,然后在按照软件运作的模式进行核算,以此确定原料的出货价格等,这样必然会导致企业对一些原料因为无法按照实际价格入库的问题,因此很难对这些原料进行成本计算。
三是计划成本法还具有强化企业管理的功能。虽然实施会计电算化之后,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等方式实现了自动化,降低了人为舞弊的现象,但是会计电算化的核算主要体现在替代手工会计核算阶段,而没有对企业的事前决策阶段的信息进行控制,比如企业的物资采购、业务程序控制等进行管理,而实施计划成本法则可以有效的对企业的经济决策等进行控制,企业应用计划成本法之后企业的各项物资采购、生产成本以及费用控制等都要在企业预定的计划范围内执行,从而有效的执行了企业的预算管理。
(二)计划成本法在企业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加详细的阐述计划成本法在企业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以计划成本法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为例,分析计划成本法在原材料核算中所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度,对原材料的核算按照计划成本法核算的要求,应该设置以下三个主要的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以及材料采购。一般我们对材料采购科目的表述是通过该科目可以借方反映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和结转入库材料的节约差异,贷方反映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和结转入库材料的超支差异。我们通过对原料采购的定义描述可以看出其科目的设置存在内容的一致性,即借方是以反映实际成本为主,而贷方则是以反映计划成本为主的,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会计工作人员在执行相关的核算方式不知道其具有应该适用于何种方法。同时该科目的设置既要包括实际成本,又要包括计划成本,内容目的的不确定性,对于初级会计从业人员而言,具有很难的抽象性,不利于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
2.容易掩盖存货的真实成本
采取计划成本核算会给存货的核算带来不准确性,因为采取计划成本法主要是通过计算分类综合差异率在存货发出与存货结存间分配,其并不是对每种存货的真实差异的表现:首先企业原料的成本差异性的准确性受到影响。由于采取计划成本法主要是对没有入库原料的价格差异的核算,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存在货物已经入库,而发票却还没有到的现象,因此在期末的时候,相关人员会将其按照计划成本法的估算进行计算,这样必然会影响到计划成本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其次计划成本法需要对企业的原料进行价格划分,当然这种计划价格的制定要尽可能地接近实际价格,但是企业为了实现企业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之前的差距,他们会频繁的调整计划价,这样就会导致计划成本核算失去了本身的意义,给工作人员造成更大的工作任务。
3.原材料存在短缺或者损耗的问题
企业实施计划成本核算时必须要正视原料的短缺以及损耗问题。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企业在对原料进行入库时必然会发生短缺或者损耗的问题,比如原材料在搬运的过程中出现了损坏或者在存放的过程中出现了自然损耗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核算需要在进行计划成本核算时进行计算,但是实际情况确实企业在进行计划成本核算时往往会将这部分脱离到计划成本核算体系之外,结果导致企业实际入库的成本总额与计划成本总额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完善计划成本法发展的具体对策
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模,立足于企业财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本质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最大化的原则,有选择的采取计划成本法。企业在确定应用计划成本法之后,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现上述中的问题:
1.设置科学的会计科目
针对计划成本核算科目中的“材料采购”中所存在的模糊性与繁琐性,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在途物资”科目的方式代替“材料采购”科目,当然“在途物资”科目并不是新设置的科目,而是原料按照实际成本核算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科目。“在途物资”科目中的所有关系方都具有统一的内容,改变了“材料采购”科目中借方、贷方所反映不同成本的问题,保证了账户性质的一致性。为形象说明使用“在途物资”科目的优越性,我们可以举例说明:
某一企业在本月购入原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为8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并且企业应经办理了银行转账支付,购买的材料也已经入库了,购买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9万元。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编制会计编制时,应该进行以下描述:
按企业成本采购原料,借:材料采购8万元,应交税费—增值税1.3万元;贷:银行存款93600;
按计划成本验收入库,借:原材料90000;贷:材料采购90000;
结转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借:材料采购10000;贷:材料成本差异10000。
但是如果我们将“材料采购”科目变为“在途物资”科目,那么会计分录就应该描述为:
借:在途物资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贷:银行存款93600。
借:原材料90000;贷:在途物资80000,材料成本差异10000。
2.计划成本要尽可能接近实际价格
虽然计划成本价格的高低可以通过对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为实际成本,一般来说对于企业的发生和结余的存货实际成本并没有多大的影响,但是如果计划成本的价格偏离实际成本太多,那么就没有办法通过对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考核采购部门的业绩,也就没有办法对企业的经济决策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企业在制定计划成本价格时一定要保证计划成本价格尽可能地接近实际价格:首先建立预算计划制度,并且将企业的目标利润作为企业财务预算的管理目标,将企业的销售实现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企业所处的市场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以销售、市场以及生产等组成的财务指标体系,比如企业在制定计划成本价格时要结合多年的成本数据,并且重复对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判断,以此确定计划成本价格的合理性;其次企业不应将暂估入库材料分摊材料成本的差异。在很多时候企业的货物已经入库但是发票却没进入企业,因此企业为了核算方便,其往往将暂估入库的原料纳入到计划成本中,这样不利于分析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因此我们不应将其纳入到分摊材料成本分析中。
3.将原料的合理损耗纳入到计划成本核算中
企业的原料在入库的之前或者之后,都会存在短缺或者损耗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对不合理损耗的实际成本转出,比如属于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要将其纳入到原料采购成本中,就此就需要提高入库材料的实际单位成本,而对于属于供应单位因为少发货而导致的短缺,那么企业如果还没有进行账务支付,那么企业就可以对短缺的货款进行拒绝支付,如果企业已经支付了,那么就将其记录在“在途物资”科目中。如果属于人为因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就要列入到企业管理费用中;其次将实际入库的原料数量按照计划成本法的方式进行入库验收,并且将合理的损耗纳入到计划成本核算体系中。
4.完善企业实施计划成本法的环境
首先企业要建立完善并切实可行的计划成本,将企业的计划成本制定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并且要保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构成内容要素的一致性,比如:原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要相互一致;其次健全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上到企业的管理者,下到企业仓库管理员都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约束,既保持部门或岗位的独立性,有具有相互制约和勾稽的统一性;最后企业要保证其产品具有稳定的市场前景。产品市场条件成熟、生产经营稳定,为企业实施计划成本法提供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四、结束语
总之,企业在选用计划成本法时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经营规模,根据企业会计工作的实现需要,对企业的原料进行核算,以此促进企业存货核算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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