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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 第一篇】供用水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水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用水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鉴于供水方具备供应用水的能力和合法经营资质,用水方有饮水和生活用水的需求,并愿意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供水方提供用水服务,用水方按约定支付水费,并约定 双方在用水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条 用水服务内容
1.供水方负责向用水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用水。
2.供水方将水源状况及供水计划及时告知用水方。
3.供水方根据用水方的需求合理安排用水量和供水时间。
4.供水方负责维护供水设施和设备,确保供水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条 用水费用
1.用水方应按照供水方的计量方式,如水表等,实际使用水量缴纳水费。
2.水费计费周期为一个月,用水方应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内缴纳上月的水费。
3.供水方保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水费的权利,但需提前通知用水方。
第四条 管理及维护
1.供水方负责维护供水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作,及时修理故障。
2.用水方应妥善使用供水设施和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损坏,如有损坏需要赔偿。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以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若供水方因故未能按时及时供水,应根据影响程度退还或减少相应的水费;如致使用水方承受严重损失,供水方需赔偿相应的损失。
2.若用水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水费,供水方有权立即终止供水,并依法追究用水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用水方支付应支付的水费和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如发生合同,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协商续签,本合同终止。
2.在合同期限内,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协商商议解决办法。
第九条 其他
其他未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水方: 用水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水合同 第二篇】供用水合同第_____号
申请受理编号第_____号
供水方:———
用水方:———
为明确自来水用户(以下简称用水方)和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方)在自来水供应和
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经供水方与用水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友好地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约,严格履行。
第一条、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1、用水地址______________。
2、用水性质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供水方式、投资费用及产权分界
1、经用水方要求,根据供水方的供水能力,供用水双方平等协商,供水方从城市供水管上接管并安装dn____口径水表____只,核定日用水量为____吨。
2、依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用水方应承担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共计______元。
3、新建多层住宅用水方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当城市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直接供水时,由用水方自建加压设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直接供水时自行拆除。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并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4、供水方与用水方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依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
5、法定计量表具由供水方统一提供,并负责统一检修、校验、撤换。表井规格由供水方提供,费用由用水方承担,并由用水方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用水方应及时整修。
第三条、供水质量
1、供水方向用水方提供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严格做好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水质综合合格率应符合国家2024标准。
2、供水方确保供水压力合格率应符合国家2024标准,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稍不低于0.14mpa。
3、供水方必须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停水,在计划停水、降压供水之前24小时通知用水方。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除外,要停水期间用水方有困难,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水方应启动应急措施,以保证用水方应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灾害或紧急事故、故障发生降压、停水的,用水方发现后应及时反映,供水方应组织连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四条、供水计量
1、用水方用水以单位、门牌、幢或单元立户装表,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户设表计量。同一门牌号码墙院内有用户要求用水,可安装分表用水,原用水户不得拒绝,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与原各用水户合理分摊。
2、用水主因施工或公用性临时用水,应申请办理或签定临时供用水合同,施工结束或不需要用水时,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终止临时供用水合同。
3、供水方按规定日期查抄水表,计取水费。对尚未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用水户,用水方应及时收取单元(幢、墙院)内的水费,向供水方交纳。由于用水方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抄见水表,经交涉无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二十四小时计费,直到抄见到表为止,对已按水表额定流量收取的水费不得退还。
4、水表如发生故障,则按正常时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月用水量。
用水方的用水量低于总水表最小流量标准的,由供水方按最流量标准收取客定水费。用水方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可向供水方提出验表要求,验表结果证实表具计量正确,提出人应承担验表费用,并按正确计量交纳水费。验表结果有误,则由供水方承担验表费用,并按正常流量三个月的平均退还或追补水费。
5、用水方逾期支付水费,每逾期一日加收水费额3‰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
原因连续2次不交纳水费和滞纳金的,经供水方催缴无效,可按照国家2024规定,可视为中止本合同,供水方有权追收欠费,停止供水。
6、用水方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时,应及时通知供水方,结清费用,中止合同,
办理销户手续。因办理不及时,水表未及时拆回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和水量损失,由用水方负责赔偿。
7、报停或暂停时中止合同后又需要恢复供水的,用水方应与供水方再续签供用水合同,并向供水方支付复接费用。
8、用水方因房产转移原因需要变更名称或用水性质的,应在结清一切费用后,给予办
理过户和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过户时如遇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或因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项目需要,用水方应按《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执行。如不及时过户或拒不过户,则可视为中止合同,供水方可以销户停水。
9、用水方不得擅自转供水,如确需转供,必须经供水方同意后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转供。
供水方:———
用水方:———
【供用水合同 第三篇】NJF-20xx-0501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
(20xx版)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2024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
(三)水表公称流量为 立方米/时。
(四)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水表共 具,注册号分别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 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物价部门2024混合用水的规定来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 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一个月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2024法律、法规。
(二)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并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2024的法律、法规。
(二)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 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 %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 %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 %违约金。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盖 章) (盖 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签 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 字) (签 字)
银行: 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