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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合同格式精华

2024-11-07 10:39:01合同范本

你眼前所欣赏的本篇有57889文字共五篇,由钱平韵尽心校正之后上传!商品房(Commercial housing)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经政府2024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又称“大产权房”。假若你对这篇文章感觉哪里不好,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商品销售合同格式精华 第一篇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登记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商品销售合同格式精华 第二篇

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xP版

第1部分?合同背景?2

第2部分?与样品?3

第3部分?房屋质量?3

第4部分?户型空间?5

第5部分?房屋面积?5

第6部分?建筑设备?8

第7部分?电气部分?8

第8部分?供暖与燃气?9

第9部分?装修标准?9

第10部分?室内环境?10

第11部分?室外环境与绿化?11

第12部分?社区及设施?12

第13部分?价格付款?13

第14部分?房屋交付?14

第15部分?初步验收与保修?15

第16部分?所有权证?15

第17部分?前期物业管理?17

第18部分?业主委员会?17

第19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18

第20部分?抵押担保?19

第21部分?合同变更?20

第22部分?合同终止与解除?21

第23部分?退房程序?21

第24部分?违约责任?22

第25部分?买受人损失?23

第26部分?争议与其他?23

第27部分?合同附件?25

第28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25

第1部分?合同背景

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2024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退还给买受人,由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的行为。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

第4条、?居住目的: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为办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人销售场所(?市?区(县)?路?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路?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市2024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土地使用证号码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或住宅)。

第7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没有同意之日起?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条、?相关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总施工单位:?,总监理单位:?.第9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房屋销售许可证:?;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0条、?购买过程: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楼?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买受人发现此套住的宅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人的歧视,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违约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违约金,或者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补偿款。

第11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由?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与样品

第12条、?销售:买受人根据人于?年?月?日刊登在?报第?版的,参考人提供(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人提供或发布的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13条、?内容: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中2024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条、?样板间:考虑到目前人制作的样板间是促使买受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原因,人承诺在未来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面积与装修标准不低于样板间,对于足以影响质量的瑕疵,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方式要求人承担违约责任:

(1)、?两倍赔偿:人根据质量导致的价格变化,以物品价格与安装、重作价格的两倍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入住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2)、?解除合同: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样板间时间: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后三年内保存样板间,并且承诺在拆除样板间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将向买受人支付5万元赔偿金。

第3部分?房屋质量

第16条、?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7条、?建筑施工: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标准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据相关规范进行,全部材料实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的查阅。

第18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表面裂缝: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人有义务申请2024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22条、?住宅寿命: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70年,在30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人将以全部房款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按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50万元赔偿;如果造成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则向死者亲属支付300万元赔偿金。

第23条、?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效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24条、?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5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2024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6条、?质量证明:考虑到人的优势地位,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7条、?质量评价: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此等机构可能并非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如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4部分?户型空间

第28条、?商品房户型:?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房屋层高:?毫米;室内净高:?毫米;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29条、?起居室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0条、?书房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1条、?卧室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2条、?卫生间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3条、?厨房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4条、?阳台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5条、?过道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套内楼梯: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6条、?重要门窗:长度:?宽度:?高度:?下沿距地面:?(毫米);

第37条、?贮藏空间: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5部分?房屋面积

第38条、?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平方米……

第39条、?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40条、?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41条、?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包括要求人退还全部房款或面积变化应退的房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个。

第42条、?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平方米、书房面积?平方米,客厅面积:?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3条、?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4条、?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人将面积为:?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5条、?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6条、?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7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8条、?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或者2024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9条、?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人得知通知后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50条、?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1条、?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建筑设备

第52条、?用水供应: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价格?.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3条、?排水设施: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应向买受人按日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4条、?管道密封: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人应当以5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5条、?管线安装: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末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1000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50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3(或18)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7条、?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8条、?消防设施: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电气部分

第59条、?电力供应:人承诺以符合市政要求的民用电标准提供电力供应,并承诺绝对不以施工用电向买受人提供电力供应;所提供的电力负荷?KVA,计费设备为?,插座位置?,数量?,供电平面图?,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通讯设施:线路数量?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1条、?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部分?供暖与燃气

第62条、?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型号为:?生产企业:?:适用标准:?.安全使用时间20年,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湿度:?暖气片数量?.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及价格?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条、?使用时间:?人承诺应当于?年?月?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第66条、?燃气品质:燃气设备:?计量设备:?计费方式及价格:?;燃气安全装置为?.第67条、?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9部分?装修标准

第68条、?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木家具中有害物质》、《壁纸中有害物质》、《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混凝土外加剂释放》、《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69条、?施工标准与做法:

(1)、?厅: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2)、?房: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3)、?厨: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4)、?卫: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5)、?其他: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6)、?前款没有说明的,由作为本合同附件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70条、?装修材料: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买受人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71条、?材料价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人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人工费报价单》;?人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72条、?装修价款: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材料费_____元、人工费_____元、管理费_____元、设计费_____元、垃圾清运费_____元、税金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人的预算价格。结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买受人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买受人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人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人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73条、?瑕疵补救:人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买受人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人应当接受:

(1)、?买受人同意继续使用的,人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买受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人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3)、?玻璃幕墙:考虑到玻璃幕墙可能对室内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人承诺未经过买受人同意,不使用玻璃幕墙,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的,则人按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74条、?品质保证:人承诺装修时将向买受人提供材料表与设计图,如果没有材料的详细规格,则双方认为由买受人将有权选择最高品质的产品,而计价则由最低计价,例如:双方如果没有就门进行约定,则由买受人选择价值5000元的门,则在最终结算时只能按1000元计价,由人做为对买受人的赔偿。

第75条、?装修变更:买受人变更施工内容的,人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买受人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76条、?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部分?室内环境

第77条、?健康保证:考虑到房屋室内外的各项设备及设施将对买受人的健康产生长久的影响,因此人承诺与本房屋的全部设计条件均依据的要求进行设计;如果存有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设计缺陷;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8条、?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由人提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9条、?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涉及买受人的安全,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0条、?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2条、?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3条、?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人承诺不低于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部分?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84条、?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人与本商品房相连的建筑物中没有任何饭店餐饮设施、洗浴场所等其他可能声生油污、躁音等污染的设施,以免使买受人的居住环境受到不良影响。

第85条、?采光保障: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能够直接被阳光所照射。

第86条、?环境绿化:本商品房?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7条、?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10年。

第88条、?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9条、?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90条、?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91条、?电磁辐射: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2部分?社区及设施

第92条、?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本小区属于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如此名称发生变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93条、?自用车位: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置为:?,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元,且在买受人于?年?月?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94条、?建设概况: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重要指标容积率为:?;人承诺在合同或中所说明的公共设施均可在买受人入住时投入使用,如果本社区可能进行分期建设,则前述设备及设施均与后期工程无关。

第95条、?施工进程:社区共有楼房?幢,其中一期工程?幢,二期工程?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和?年?月?日。

第96条、?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相关技术标准。

第97条、?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人提供数据标准,其标准不低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人的各种资料作为标准,最终是否达到标准则人自己证明,否则推定人有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为每平方米1000元。

第98条、?公共设施:幼儿园?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学校?个,其中小学?个,中学?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医院(?级?等)?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停车场?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邮局?个,?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娱乐设施:?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电话接通时间:?年?月?日。

第99条、?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公路宽度:?道路质量:?;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市最高标准。

第100条、?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101条、?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102条、?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103条、?违约确定:对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104条、?违约责任: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人不能在宽限期(?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部分?价格付款

第105条、?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大写:?元);

(2)、?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岐视或价格欺诈,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3)、?均价:人承诺此楼的平均价格为?(大写:?元),所谓平均价格是指全楼成交款与全楼套内使用面积之比,如果在买受人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均价并非此数额,则有权要求人每平方米支付?(大写:?元)的违约金。

第106条、?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7条、?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8条、?房款障碍:如因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则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如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考虑到买受人可能受到的损失,则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4部分?房屋交付

第109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第110条、?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年?月?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年?月?日。

第111条、?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12条、?入住缴费: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本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的费用。

第113条、?买受人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14条、?交付验收:买受人在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2024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5条、?延迟交付:当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人?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6条、?交付效力: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如果房屋已经办理完毕竣工备案,则买受人有权进入,并对房屋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117条、?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8条、?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9条、?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人提供的内容;人将提供全部施工图、设计图、各种管线图等技术资料,以保证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集体组织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委会能够根据此技术资料对房屋进行全面的修缮与养护;并承诺20年之内买受人所支付的维修成本不可能高于房屋价格的20%.第120条、?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1条、?保修期间:?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共计五年;不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22条、?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所有权证

第123条、?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市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年?月?日,如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所有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并且退房,如买受人同意延长等待时间,则可向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人保证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人,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人保证买受人凭借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24条、?所有权证的办理:

(1)、?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人承诺在?年?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承诺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年?月?日,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如果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人违约;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人应当根据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5条、?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6条、?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年?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部分?前期物业管理

第127条、?物管:

(1)、?考虑到前期物业由人选择,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如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则应当将物业管理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8条、?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委员会另行决定;如果届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则人承诺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选择进行无记名直接投票,以决定是否继续聘请人指定的物业管理。

第129条、?物管费用:物业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市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元。

第130条、?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2024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人选择的物业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躁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如果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

第131条、?维修基金:如果买受人支付的维修基金由人所聘请的物业收取,则人将保证此部分维修基金不会被滥用;人同时保证买受人有权随时知道维修基金的存放地、保管人及用途;人保证当买受人认为维修基金未被正确使用时,无须出示任何证据,即有权要求将维修基金存放于机构;如人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买受人有权要求人按总房价10%支付违约金。

第132条、?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年?月?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为保护买受人的尊严及权利,人承诺买受人生活所有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费用均在公共银行支付即可,其购买数量不受任何限制,物业不得控制此等费用的收取,无论如何不得限制上述资源的使用;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33条、?证明责任:物业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8部分?业主委员会

第134条、?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5条、?知情权利: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业委会登记:人在入住后三个月内,人承诺物业将召开第一次产权人会议或者产权人,六个月内将全部业主委员会的登记材料报到2024机构;每延迟一天将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7条、?组织权利:在社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以前,买受人有权自己组织临时性业主组织(如业主联谊会),其作出的决定代表多数业主的选择,应当视为有效的选择。买受人有权在支付首付价款后即开始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类似组织,买受人可以选择社区公告、网络公告、报纸公告等方式召集其他买受人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买受人要求的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准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8条、?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9条、?财物交付: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40条、?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41条、?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人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将此等全部资料保存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使买受人随时可依据2024规定进行查验阅读;如果买受人无法在此等机构查阅房屋相关资料,则推定人建筑工程质量存有瑕疵,人将一次性补偿买受人5万元。

第142条、?施工进度:人将根据向2024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年?月?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年月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年?月?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年?月?日;交付使用?年?月?日。

第143条、?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44条、?参与争议:如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5条、?房屋验收: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6条、?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人,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人违约。

第147条、?验收文件: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8条、?欺诈责任: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9条、?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滞后性与长期性,同时考虑到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50条、?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买受人有权委托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就2024事项与人进行谈判,以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但放弃权利的事务必须取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第151条、?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部分?抵押担保

第152条、?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年?月?日向人支付定金?元,如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4条、?土地抵押: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禁止抵押: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7条、?权利担保: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无效担保: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人承担全部责任,由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1部分?合同变更

第159条、?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0条、?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61条、?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2条、?义务转让: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买受人许可而转让的,买受人有权继续向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163条、?权利义务转让: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转让时人应当签字认可,并与新的买受人签订合同,现有的合同条款无条件适用于新的买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条款,则另行协商;买受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22部分?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164条、?合同终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1)、?人按时按质交付商品房,买受人对商品房质量、环境质量、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时,并且依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出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买受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形时。

第165条、?解除条件:人没有按时交付商品房、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或者环境质量、或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时均可构成买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当事由;买受人可以通过信函的形式向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166条、?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人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项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延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迟违约金,对于不能交付的还应当支付两倍定金。

第23部分?退房程序

第167条、?基本原则: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判决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并退房的,应当按照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在计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项费用或者金额时需要涉及比例计算的,均以总房价为依据。

第168条、?退房通知: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人提出;有壹名证人(与买受人的身份关系不受限制)证明的,也应当认为买受人通过口头提出过退房要求。

第169条、?退房程序: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因请求损害赔偿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70条、?退还房款: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1条、?个人房款: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买受人退还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能支付的,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第172条、?银行借款:自买受人发出要求退还房款的通知后,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且向买受人出示已经向银行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的协议或合同;对于公积金贷款的比照此条进行。

第173条、?借款合同:人应当承担要求银行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同时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4条、?退房赔偿: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定金,并不影响买受人基于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取得相应的违约金。其他费用:人支付上述钱款后,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

第175条、?退房责任:如果在?年?月?日无法退还房款,应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项目的最终还款期限为?年?月?日,每延迟一日,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6条、?禁止行为:在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人不得将买受人已购房屋出售、转让、抵押给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为的,则视为无效;买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直至人清偿完毕对买受人负有的全部债务。

第177条、?精神损害:考虑到购房所花费的种种精力与退房时产生的不良心理影响,如果双方协商退房的,且人能够在15天内办理完毕全部退房手续,买受人并不要求没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人将按则每天500元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精神赔偿金。

第178条、?责任担保:无论是否经过诉讼或仲裁,如人无法归还房款,或无法赔偿买受人的其他损失时,则应将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财产为作担保提供给买受人。

第24部分?违约责任

第179条、?责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内容为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考虑到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如人不能满足合同中某条款中规定的义务,人除承担某条款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本部分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以使买受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第180条、?责任种类: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下列一种或几种责任,向人主张权利:

(1)、?全部房款: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

(2)、?全部损失: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列明的内容,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3)、?日违约金: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双倍定金:人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价款。

(5)、?权利选择:当人发生违约时,在确定责任时如果发生违约金与返还定金同时适用时,人应当一并给付,第181条、?双倍赔偿:考虑到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承担的巨大风险,如果人不能如实履行义务,将给买受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为此人承诺,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将除退还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损失;如果买受人要求退房,人将向买受人支付两倍的房款以示对欺诈的处罚;如果买受人不退房,则有权要求人就部分欺诈内容进行两倍的赔偿:

(1)、?土地权利瑕疵:指人未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相关价款,致使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二年之内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2)、?房屋权利瑕疵:指人在交付房屋后一年之内不能根据国内现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证明;或者人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就房屋与其他买受人签订合同致使买受人;

(3)、?房屋质量瑕疵:指房屋不能获得2024机构做出的质量优良的等级评价;

(4)、?影响采光瑕疵:指房屋在采光方面不能保证全部南向窗户(接受阳光一方)每日6小时的满窗日照;

(5)、?社区施设瑕疵:是指人提供的社区施设不能符合普通消费者根据发布的所产生的预期设想;

(6)、?担保欺诈:是指人不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将房屋抵押给其他权利主体;

第182条、?部分赔偿:考虑到房屋的构成因素较为复杂,可能会出现重要部件或者条款出现欺诈,虽然未必导致买受人退房,但仍然会对买受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人承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将根据不能实现部分的价格向买受人支付至少双倍的赔偿金:

(1)、?建筑施工:指建筑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2)、?装修品质:指装修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3)、?设备品牌:指室内外设备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第183条、?选择权利: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他权利,除非买受人书面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

第25部分?买受人损失

第184条、?现实损失: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现实损失: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费用、误工费用。

第185条、?预期损失: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费用:租赁其他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商品房设备质量造成的损失、因此可能的其他获利机会、因房价上涨产生的价格损失,重新购买商品房时用于洽谈合同的支出。

第186条、?损害赔偿:如因为人提供的设备导致买受人或其亲友产生人身伤害时,人除了应当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要损失以外,还应当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的继承人。

第187条、?救济费用:买受人因为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商品房交付时间、商品房环境向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测量费用、评估费用。

第188条、?合同无效:人已经对买受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买受人目前不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如果本合同无效,买受人有权推定全部无效的责任由人承担;无论何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人除退还全部房款(包括但不限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还应当支付本合同所述的买受人的现实损失、预期损失及救济费用。

第26部分?争议与其他

第189条、?救济方式:当本合同产生争议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如果选择诉讼,则诉讼管辖地为房地产所在地。

第190条、?诉讼仲裁:由于买受人在购买房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因此买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诉讼或仲裁,可以先就定金或违约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损失提出,如果判决人应当退还上述诉讼请求的任何部分,则人在收到此判决书后不但应当退还定金,而且还应当退还全部房款。

第191条、?通知方式:买受人的2024主体资格、房屋设计、重大质量事件、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此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为发生之日3日内以挂号邮件送达或者亲自送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变动情况,没有买受人的书面签字认同,此变动不对买受人产生任何效力;如由此变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则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买受人不同意上述变化,则有权解除本合同,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房款;买受人也可暂不解除本合同,要求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则每天向买受人支付相当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92条、?证明原则:鉴于人在购买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由于人保存有房屋建筑所需要的全部设计施工等文件,而买受人无法取得此类文件,故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违约,不能证明的则视为买受人有过错或者有违约行为。

第193条、?证明责任:买受人在向人主张权利时,人有证明买受人已经放弃权利要求的义务,如果人无法证明买受人曾经书面放弃过权利,则认为买受人主张过此等权利;买受人有权先就证明责任向人提起诉讼,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提供证据、文件或其他信息。

第194条、?民间仲裁:考虑到正式诉讼及仲裁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费用,而某些问题可能无须复杂的法律知识仅凭常识即可做出判断,人与买受人在产生争议时可以先就某些问题自愿选间人士进行仲裁,选择的方式为双方共同于某时某地随机邀请三位人士,在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由此三人迅速做出书面裁决;双方应当尊重此裁决的效力,并且自愿予以履行;考虑到此裁决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可作为有效证据在未来的诉讼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5条、?适用法律:如果或者地方具有立法资格的机构颁布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如果人需要适用或者必须适用的,应当将法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并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本合同在适用标准时,使用最优、最高或者最严等含义,均是指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买受人确定适用标准。

第196条、?法律冲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如果新法律规章中规定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失效,而买受人认为应当选择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时,则应当适用于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

第197条、?合同解释:本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条款之间有不同含义,则由买受人决定适用何种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中存有缺、错字,则由买受人进行更正解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其他语言的文本仅作为参考,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第198条、?合同数量:考虑到本合同在未来数十年内将作为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因此合同数量将不同于一般情况,共计壹式9份,双方各执3份,买受人贷款银行1份(如有多家贷款银行则每个银行1份),保险1份,权属登记机构1份;

第199条、?合同生效:买受人与人或人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考虑到合同将首先由买受人签字,而后由人最后盖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人保存,因此合同签订后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签字的复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签字或盖章后,人应当承诺负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人最终提供的合同原件与签字复印件不一致,除非得到买受人的重新认可,否则将全部合同无效,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由人承担。

第27部分?合同附件

第200条、?双方信息:

(1)、?人资料:人营业执照、人资质证、人代理人身份证;

(2)、?买受人资料: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许可文件:市立项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入住时交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4)、?技术文件: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第201条、?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提供的收据为依据;对于买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买受人发出通知后10天内,人没有向买受人发出没有收到文件的声明,则视为人已经收到。

第28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202条、?基本权利: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继承法、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中华共和国担保法、中华共和国保险法、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华共和国法、中华共和国土地法及实施细则、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中华共和国规划法、城市规划条例、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95-4-18)、中华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203条、?质量面积:中华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市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产图图式》(GB17986?2-2000)、《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房地产测绘细则》。

第204条、?相关技术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7)、?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9)、?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BG50176);

(14)、?汽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5)、?等机构颁发的其他建筑装修类规范及验收标准;

商品销售合同格式精华 第三篇

重庆市商品买卖合同范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2024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状况及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至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止(其中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 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__________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座落:_________区县(市)镇________路________街、巷________号________幢________号;总层数________;单元_________;所在层次_________;房号_________;

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说明填写);

户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说明填写);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说明填写);

建筑面积(m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套内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m2);

轴线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该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2024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4.该房屋形态是[平层][错层][跃层][退台式花园洋房];

5.结构分类:[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6.户型分类:[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

7.用途分类:住宅类:[经济适用房][普通成套住宅][别墅][联排别墅][高档公寓];非住宅类:[办公用房][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工业用房][其他用房]。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成交金额为【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_________。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揭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2024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告知乙方的。

第七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八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据实返还乙方;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实测面积 - 约定面积 × 100%

面积误差比= ───────────────

约定面积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2024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甲方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2024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书面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按上款退房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2024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 甲方2024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2024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 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共同】【甲方】【乙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如由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附则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楼宇的命名权按2024规定执行。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2024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如甲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2024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将所购房屋交甲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管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屋使用公约。乙方应按照2024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重庆市商品买卖合同范文二

甲方(卖方) __________

注册地址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_____ 委托代理机构 资质证书号码 注册地址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______ _ 乙方(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国籍 _______ _ 通讯地址 _____ 邮编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_________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2024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状况及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年,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年)。

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成交金额为【币】【美金】_______元整,大写: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 单元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美金】_______元整,大写: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揭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2024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七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八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日之内(含此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含此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据实返还乙方;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实测面积-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约定面积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2024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甲方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2024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按上款退房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2024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 甲方2024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m,位于_____幢_____单元________房号2

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2024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

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共同】【甲方】【乙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如由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破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附则。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楼宇的命名权按2024规定执行。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2024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如甲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2024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将房屋交甲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管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屋使用公约。乙方应按照国家和我市2024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份,其中甲方、乙方双方各持一份、合同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签于

附件一:房屋分层分户户型平面图

附件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 外墙:

2. 内墙:

3. 顶棚:

4. 地面:

5. 门窗:

6. 厨房:

7. 卫生间:

8. 阳台:

9. 电梯:

10. 电表(安):

11. 其他:

甲方:乙方:日期:

重庆市商品买卖合同范文三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方订购以下产品 型号配置:

二、质量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卖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货,由卖方送至内蒙古额济纳旗买方工地,卖方派去现场的只是系统调试工作人员,买方必须配合人员卸货搬运至指定教室,当场交货。 四、验收

货物到达后,由卖方完成对的货物安装调试,由买方对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由买方验收合格并运走后,卖方不承担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

五、货款支付买方首交订货款(即币:60000元)。货到指定地点后买方查验后付货款(即币:70000元),安装完毕,买方验收合格后,买方2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余额货款(即币:123650元)。

六、售后服务本合同所指的货物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_3_年内免费保修,具体实施办法见产品保修卡;如是硬件本身的故障,免费上门服务;如是操作系统崩溃或受病毒、木马攻击及人为损坏方面的问题,需上门服务,卖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送修免费。

七、违约责任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物,如拒物对卖方造成损失,卖方有权追索。买方逾期付款,买方每日偿付卖方欠款总额30‰的月利率滞纳金;卖方交货当时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2024义务,对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追索。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定地受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 卖方与买方各执一份。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购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法2024规定处理。

买方:___________(签章) 卖方: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62220xx7

开户名:倪敬良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商品销售合同格式精华 第四篇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老水产局宿舍楼二单元6楼B座,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20xx年4月28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原购房合同。

3、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付款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签订房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

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按口头协商执行。

五、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乙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2024税费。甲方承担原房屋过户税费。

2、甲方已装修费用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得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1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5、乙方交付房产全款后,而甲方不能交房时,则甲方应立即退回已付房产全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5%的赔偿金。

六、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向新洲区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于20xx年4月7日在武汉市新洲区心连心中介所签订。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处备案一份,中介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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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20xx年4月7日

商品销售合同格式精华 第五篇

购买商品混凝土合同范文一

需方(以下称甲方):

供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承建该工程需要由乙方供应预拌混凝土,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以及2024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以下条款:

一、预拌砼技术指标、数量、单价:

1.1 预计工程总方量:

1.2 砼技术指标(强度等级): 至

1.3 A砼单价:C25为 元/ m3,每减一个等级单价减10元,C25以上每加一个等级单价加15元,C35以上每加一个等级单价加20元。

1.4 抗渗混凝土:S6另加10元/M3;S8另加15元/M3;S12另加25元/M3;

1.5 坍落度180mm另加10元/M3,灌注桩混凝土另加10元/M3;

1.6 有特殊要求的B砼单位:

1.7 非泵送混凝土单价顺减20元/M3。

二、预拌混凝土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

2.1 交货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供应至 年 月底结束。

2.2 交货地点:按合同规定,甲方承建工程的施工现场。

2.3 交货方式:乙方用混凝土搅拌车将预拌混凝土送至工地,按甲方指定地点卸料。

2.4 交货验收: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数量以随车供货单为准,如有异议可采用随机抽查核定。

三、预拌混凝土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检验及资料交接:

3.1 预拌混凝土质量按国家GB14902《预拌混凝土》、市建质(20xx)373号《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等2024规定执行。

3.2 针对所承建的工程需要,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技术协议书,做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交货检验:应由双方试验人员根据2024规定共同取样甲方制作试件并进行标养。

3.4 每月货款结清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混凝土质量检测资料。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4.1 乙方根据甲方现场签认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编制《预算混凝土结算明细表》提供甲方,作为货款结算依据,如有异议,甲方应在三天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

4.2 付款方式: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应根据该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对混凝土的需求情况,负责向乙方提供月供应计划。每次浇筑混凝土的前三天应通知乙方(至少提前24小时),应填写要货联系单作为乙方生产依据。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若需改变混凝土技术性能,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2024人员,以便调整施工配合比。

5.2 每批混凝土浇筑到最后15M3时,甲方应准确提供尾数用量,并及时通知乙方现场人员或乙方厂内调度室(电话: ),否则已拌出未用的混凝土应由甲方签认。

5.3 甲方应保证道路畅通,负责办理占道证、夜间施工证,提供冲洗车辆条件,保证工地进出道口文明卫生。夜间施工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4 协助乙方对合作供应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5.5 甲方在使用预拌混凝土过程中,必须按照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14902《预拌混凝土》标准执行。对特种混凝土还应严格执行2024的施工技术规范,对已浇筑的混凝土应严格按照GB50204的2024规定进行养护,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在浇筑过程中严禁自行加水以增大混凝土流动性。若对混凝土性能有疑问时,应及时会同乙方加强抽样检测。如因甲方现场管理不善或养护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6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爆模等不能连续浇筑混凝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但对乙方已发出混凝土必须签单。

5.7 混凝土卸料时间单车不得超过2小时半,否则乙方有权处置车内混凝土,同时甲方必须签单。

5.8 根据甲方要求,已出厂的混凝土因甲方工程因素(如遇大雨、停电等),无法浇筑时,应视作已履行该部分交货义务,甲方必须签单。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乙方必须按照GB/T19002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的管理制度,对所使用的原材料要切实、认真按国家及宁波市2024规定执行。

6.2 根据甲方下达的《要货联系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预拌混凝土供应任务。

6.3 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6.4 现场制作的试块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见证取样应按照GB14902标准执行,并有乙方现场质检员参加。当甲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疑议时,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人员进行抽检,供货量的验收方法按GB14902标准计算,每次验收车数以不少于3车为一个单位,基累计误差值允许在2%,密度值由乙方提供,以实测值为准。

七、保证及违约责任:

7.1 乙方负责按规定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将预拌混凝土送至甲方施工现场,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按预拌混凝土《交验单》进行验收签认,并正确引导乙方搅拌运输车司机在预定位置卸料,如因甲方指挥失误,造成混凝土浇筑部位错误,乙方不负责任。

7.2 若乙方所供应的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差、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

7.3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则从第二个月算起,五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已供应混凝土的全部货款。

7.4 如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并自即日起按合同法的2024规定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待欠款结清时,再继续执行合同。在停止供应混凝土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二家搅拌站要求供应混凝土,如需第二家供应时,应将所欠乙方混凝土货款于7日内一次性付清并结清乙方的经济损失后,方可中止合同。

7.5 如需提供履约担保,另立履约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 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计划)单后,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供货,双方需友好磋商,适当延时,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需要承担误工损失责任。

7.7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乙方发生设备故障,乙方必须及时抢修,并和甲方商议施工工艺,避免出现施工接差,若设备抢修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施工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八、补充条款:

九、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以利工程建设。

十、凡因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及其附件2024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解决。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执法机关仲裁或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签约后,如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除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款外,同时提出方须向对方赔偿合同款价2%的损失费。若一方违约造成他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购买商品混凝土合同-附加篇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及造成责任的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GB107-87、GB14902-20xx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在发(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送)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当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直接及间接损失如:由此造成的拆除加固、材料、人工的增加及工期延长造成的机具、管理费用的增加、业主及客户的索赔费用等。)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当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 甲方要按照上述标准及合同约定对砼质量、数量、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在发(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甲方每浇注一次混凝土量超过300m3,应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申报混凝土生产委托单,300m3以内混凝土量应提前24小时向乙方申报混凝土生产委托单,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的,甲方应提前8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提交的委托单的混凝土型号组织生产,因甲方填写委托单出现的错误或8小时内接到通知来不及变更的,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一、结算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每浇筑一批次砼,若发现有一车不够数量,则本批次砼所有车的砼数量均按不够数以每车结算。甲方有权随即对每车砼的数量在任何计量准确的秤上抽查。

2.对混凝土砂浆、垫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3.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具体付款方式见二条)。

二、付款方式

1.甲方必须预付每次用量的80%价款。

2.每次价款完全支付期限:1条所指日期的15日内(如遇法定休息日,日期后推)。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2条提到日期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五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 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在三、6条提到的时间内提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 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 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交通、市容、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混凝土在运输中的遗撒而造成的相关责任乙方负责)。

(4) 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专人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送)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5) 应遵守国家和设计部门的2024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 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多要或浇错部位造成的损失。

2.乙方义务

(1) 供货前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2) 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 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混凝土浇筑通知单,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4) 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约定或法定方式解决。

(5) 浇筑混凝土前后,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6) 乙方在施工现场负责混凝土泵车及罐车的安全责任,如发生翻车、伤人等事件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有权不服从甲方的违章指挥。

(7) 混凝土在运输、浇筑等过程中发生意外(如车祸等)而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8)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应采取抽样检测,即见证取样.同批混凝土按每100m3取样一次,每批不足100m3的,可取样检测一次,对于取样检测的试块,每次由乙方负责制作标养一组、600℃.d一组,同条件二组(规范、标准、质检站要求),由甲方自行送至监理指定的检测中心检测,其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若试块不合格、回弹则由乙方负责并出具所有费用;若回弹不合格,其相关一切责任(经济、社会)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混凝土没有连续浇筑而造成施工过程中出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浇筑通知单后,乙方安排生产并在甲方通知乙方浇筑砼的时间基础上提前8小时通知甲方准备。没有按甲方的要求及时供应所需混凝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2000元每次作为违约金。

4.如乙方人员野蛮作业不服从指挥,辱骂甲方管理人员,甲方有权每次罚款1000元(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5. 乙方按甲方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申请裁决,一切费用由败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3. 供应量预计10000m3左右.但甲方可据两家商砼厂家的供货速度、砼质量(塌落度控制、和易性等指标)及服务质量给予适度增减.商砼厂家供应量及质量、服务不能满足要求者,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第九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年月日:

购买商品混凝土合同-附加篇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一) 总则

1、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合同所涉及工程中使用的不同部位、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以及因价格、运输方式、供货时间、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变化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为同一合同,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甲乙没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混凝土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关国标及内蒙地标规定。

(二) 甲乙工程概况及需用混凝土概况

1、结构形式及建筑面积约数:万平方米。

2、计划用混凝土数量:立方米。

3、计划由乙方供应的混凝土部位:按买方提供的联系单为准。

4、计划由乙方供应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四、供货时间

1、乙方根据甲方的电话、传真或其他经双方认可形式的通知确定的供货时间安排生产。

2、甲方需提前两天(最迟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需用混凝土的具体时间和 方量。

3、甲方每次要求供货的通知中,均应包含供货时间、强度等级、数量根据图纸双方共同确定、技术要求、浇筑部位等内容,并以双方签单后为准。

五、混凝土交付、供货数量、质量的验收及确认

1、混凝土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即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至现场入模起,混凝土所有权移至甲方。

2、甲方需派专人在施工现场负责对乙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及时验收签字,并及时浇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现场签收人员的授权书及由现场签收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甲方未提供此类资料、提交的此类资料有瑕疵或提交后变更签收人,则以施工现场实际签收人员的签收为准。

六、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乙方运输车辆、施工机械的现场指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2、因混凝土泵送、浇筑等原因引起的扰民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对运送到现场的混凝土及时签收,并安排按照供货通知约定的部位指挥浇筑。

4、甲方施工人员不得在混凝土中加水或其他材料。

5、因甲方原因造成混凝土粘罐、报废的损失,以及由此乙方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混凝土粘罐,影响混凝土浇筑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约定时间结算、付款、保证乙方生产正常进行。

7、如乙方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混凝土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8、如乙方供货不及时或无能力供货,甲方有权另行采购。

七、乙方权利、义务

1、及时按照甲方的供货计划、供货通知供应符合约定要求的混凝土。

2、在运送混凝土过程中,遵守相关道路、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因违反上述2024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后,须服从甲方的合理调配,积极配合现场施工。

4、提供混凝土技术资料。

5、如甲方未按约定办理结算或付款,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6、如甲方工程出现停工或停止要货一个月以上,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甲方必须将所欠乙方混凝土款全部付清。在没有付清混凝土款的情况下不得购买其他搅拌站的混凝土。

八、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日内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2、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柱、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3、货款支付期限3,50天后支付已浇筑合格商砼款的50%,以此类推,剩余商砼款主体封顶后三月内全部付清。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混凝土时,甲方应在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九、争议解决

1、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起诉与当地。

十、甲乙双方需要补充条款:

1、以施工图及变更要求为结算依据,施工前双方共同确定砼的品种与数量,双方签字认可后以备结算。

2、因乙方供应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一、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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