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眼前所欣赏的这篇文章共有18899文字,由尤鑫友细致校正,发布在【】!能力是完成一项目标或者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综合素质。 人们在完成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有所不同,能力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并使活动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2024年2024物业管理制度模板十二篇欢迎来看看,希望能分享给用的到的朋友!
物业接待员岗位职责 第一篇
1.贯彻执行部门各项规章制度、ISO操作规程。2.工作时间必须穿统一制服,保持制服清洁。上岗前应整理面容,着淡妆,容貌保持美观、自然。3.要熟悉大厦每层租户/业主公司名称、入住情况、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情况。4.耐心解答客户提出的咨询,态度亲和。满足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或提供客户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5.接待来访客户,做到有问必答,指引要清楚。6.协助处理客户的报刊、邮件、拮据邮件(挂号信、速递)。江苏省淮安物业管理师证书遗失补办须知 第二篇
1、考生如遗失考试证书,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报纸上须刊登:考生姓名、 考试名称、考试时间、证书编号、级别专业。
2、考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二寸近期免冠彩照、证书补办申请表一式2份(见本文附件下载)、刊登遗失启示的报纸原件(整版报纸)向市人事考试中心(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服务大厅3楼E074窗口)申请补书。
3、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和江苏省职称外语证书补办时,考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证书补办申请表1份(见本文附件下载)向市人事考试中心(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服务大厅3楼E074窗口)申请补书。
4、省职称计算机(省信息化素质考核)不予补书,但可开具与证书原件等同效用的成绩证明。
其中,
非卫生系统的考生可登录南通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将自己的成绩打印出来(点击网页右上角的“老版本”,可查到更久前的成绩),再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1017办公室盖章,效用等同证书原件;如查不到成绩,请自行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开具相应的成绩证明(联系电话 025-83236068)。卫生系统的考生,如需评中级职称,可打成绩证明,方法同前;如需评高级职称,请自行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开具相应的成绩证明(联系电话 025-83236068),市级开具的成绩证明无效。
物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篇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有助于保存住宅小区(大厦)的历史资料,维护管理的连续性和规范化,便于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更新和与业主的沟通、联系。
(一)管理内容:
1、工程档案:从接管开始的所有工程技术、维修、改造资料、各种竣工图及各类设施设备资料等;
2、业主档案:所有业主购、租房合同(复印件),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装修申请表等;
3、财务档案:逐年形成的财务收支报表、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报表等;
4、文件档案:2024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公司文件等;
5、管理资料:绿化资料、日常巡查(清洁、维修、保安)记录、值班记录,车辆管理记录、监控记录、荣誉资料等。
(二)管理措施:
1、制定档案制度,并严格执行;
2、专人管理(由负责内勤的管理员担任),专室专柜,编目造册,存放有序并且尊重业主隐私,保守秘密;
3、科学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确保档案完好率达100%;
4、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计时可靠的掌握相关信息,提高管理水平。
小区物业管理季度工作2024 八月份是我们一年中最热的时候,俗称三伏天,这个月又是高温,又是大旱,又是暴雨,我们的人员、房屋和绿化也经受了多重洗礼。既要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又要组织力量及时解决业主投诉问题,各岗位都满负荷运转,保证了各小区的正常运行。 一、综合情况: 二、重点工作: 1、客服部对丁香园小区樟树蚧壳虫、女贞霉菌病进行了两次灭杀防治,病虫害基本消除,枯黄落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对丁香园小区10处垃圾桶进行了移位,划线留出了通道,缓解了车位停车与垃圾清运之间的矛盾。 3、客服部维修房屋防水3处,暴雨期间积水疏通排水管11处。天干期间,丁香园绿化浇水3次,新安里浇水一次。丁香园绿化全面除草一次。 4、人事调整后,秩序管理部整肃了门岗形象,加大了夜晚巡查的力度,加强了小区的安全和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5、加强用电工作:客服部抽出两人协助进行小区水电表抄录,各责任区责任人按时抄表后,对屯电较多的住户进行了统计归档,以便中心执行以电控费。 6、丁香园门岗设施设备进行了维护保养,更换了进口道闸,新安里维 修了电动伸缩门。 7、组织了员工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制度,考前认真准备,考后针对试题进行了系统讲解,让各项制度深入人心。 8、顺利完成了首届东泰物业杯青少年游泳比赛活动,为日后组织社区联谊活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9、准备启动月亮湾公共维修工作。 九月份工作计划: 1、坚持抓好物业费的征收,连续两个月都没有完成当月的任务,中心应加大控费力度,各责任区责任人主动与业主联系,提醒及时来中心缴费。 2、认真学习各部门的工作流程,掌握运用工作流程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大工作流程的监查力度。 3、秋天是虫害大发生的时候,继续做好治虫和绿化修剪工作。 4、暴雨期间暴露出多处外墙渗水,维修工作向集团公司申报,待批复后实施。 5、认真准备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申报资料,按照清单进行2024和整理,全力以赴完成本项工作。 6、丁香园户籍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行百里者半九十。虽然前期收费情况不错,但是留下来的都是比较难收的住户,离完成全年任务还有一段路要走,可以说我们只完成了一半的任务,重点和难点都在这几个月,只有坚持以电控费不放松,才能保证全年任务的完成。而且还要预防住户屯电,为明年的收费工作打好基础。 物业公司管理主管个人职责 第五篇 1、负责落实集团各项管理制度在物业管理项目的实施; 2、负责物业项目的人事行政、招商、客服、宣传、顾客沟通等; 3、协助经理做好项目和总部,以及项目内部各部门间的工作沟通; 4、负责物业项目对外文案的起草、发布; 5、处理客户投诉或其他应急事件; 6、负责办公室、仓库、员工宿舍管理工作的安排、检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上报; 7、监督、检查管辖区域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8、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物业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六篇 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 1.主持分公司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按时足额地完成总经理下达的利润额,营业额等各项经营指标。 2.实行经总经理批准的公司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薪酬制度 3.传达并对员工培训满足业主和住户及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4.确保分公司内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5.积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上岗条件]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上无不良表现,有5年以上相关物业管理经验; ●具备适应本岗位的语言文字表达、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能应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较强领导能力 20xx年物业管理服务合范本 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八 物业常用通知、温馨提示大全 一、中秋、国庆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 值此“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物业全体员工向您致以节日问候,预祝大家节日快乐!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与此同时,为营造节日期间优美、整洁、舒适、安全的社区环境,物业也在此向广大业主提示如下: 一、为确保已入住户在节日期间充分享受休息、放松心情,节假日期间,全天禁止噪音装修施工,请大家自觉遵守; 二、正在装修的业主,应注意提醒装修工人每天收工前检查户内门窗、水龙头及电源是否关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外出旅游的住户,出门时请别忘了做三件事:断电、熄火、关阀,节日期间物业服务中心会安排安防人员加强对小区的巡查力度; 四、请勿在区内乱扔烟蒂、果皮、饮料盒及随地吐痰等,并宣导教育您的小孩不要践踏草坪、或摘折绿化花草,共同营造优美、整洁、温馨、舒适的小区环境; 五、请告诉您的朋友到本小区来访时,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与支持”的心态,配合门岗安防员做好访客登记确认工作,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同时请访客车辆不要乱停乱放; 六、出入楼宇时应随手关好家门,并提防陌生可疑人员尾随而入,如发现小区内疑人疑事,请尽快与物业服务中心取得联系,使社区安防工作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七、租住在本小区租户,暂未办理小区出入证的租户,请您及时到物业门卫室备案登记,以方便您今后出入小区; 八、节日期间,物业工作人员照常值班,负责接待各类报修及投诉的处理,如有需要帮助时,请拨打值班电话:010-6 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9月25日 二、小区2024办理业主卡的通知 尊敬的住户: 你们好!现本小区已进入装修阶段,进出苑区人员日益增多,管理处为加强小区人员进出管理,确保苑区的安全和谐,须对苑区住户办理业主卡,住户须凭业主卡进出苑区。请业主于近期内到管理处办理,谢谢合作! 办理业主卡需带资料: 一、业主及家人: 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二、租住户: 租房合同复件;身份证复件1份;1寸照片2张 三、公司员工: 租房合同复件(限租住户);公司营业执照复件1份;公司介绍信;身份证复件1张;1寸照片2张。 商务公寓管理处 年月日 三、2024灭鼠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春天临近,为了防止小区出现鼠患,我管理处将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每天:在小区内的草坪等公共区域内投放鼠药,次日:收药。请各位业主/住户在此期间注意安全,特别是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家中有宠物业主/住户也要照顾好自己的宠物,以免其误食。谢谢合作! 管理处 年月日 四、2024变更24小时服务电话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 因公司管理需要,即日起我管理处原24小时物业服务电话:0-停止使用,同时启用新的24小时服务电话:0-。如您需要帮助和服务请拨打更改后的电话号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管理处 年月日 五、元旦节放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 新年将至,我公司恭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为了大家能过一个安全、温馨和舒适的节日,我公司在加强各小区出入口控制和日常巡逻的同时提醒各位业主和住户: 1、如您外出,注意关好门窗以及水、电、气的开关,同时请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要将大额现金留存家中,以免发生火灾和失窃。 2、请您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检查确认车门车窗是否完全锁住,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如您长时间外出,而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请及时告之管理处。 3、物业社区微信提醒,请不要随意给陌生人开门,以防不测。 4、在使用家用电器及天然气时,请注意用电用火安全,切勿违规操作。 5、请大家将自家阳台上摆放的物品移至安全地方,以避免高空坠物;同时也请楼上住户不要将物品向楼下丢弃,以免伤及楼下行人及车辆和影响小区的卫生状况。 6、根据派出所要求,商铺的商家在节日期间如要歇业,店内请留人值守(特别在夜间),营业结束后不要将贵重物品(如电脑等物)放置在店面上,以防失窃。 7、请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要在水池边玩耍及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预防溺水及火灾事件的发生。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 六、国庆节放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 您好! 国庆节将至,为了让小区业主能渡过一个愉快、安全的大假,我公司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 1、如您安携家人外出旅游、访友,请一定认真检查水、电、气、门窗是否已关闭好,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2、如果您和家人将外出较长时间,建议您到物管处进行登记备案,在您外出期间,物管处将在您外出期间对您的住处进行重点检查巡逻。 3、建议您在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并妥善放置好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 4、在大假期间小区将停止一切装修活动,以确保节日期间有一个安宁、和睦氛围。10月8日恢复小区装修活动。 5、节日期间小区来访的亲朋好友较多,请提醒他们配合物管的查询、访客登记工作,以确保小区节日的安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七、2024缴纳各项费用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 年月的公摊电费、二次供水水费已经核算完毕,请各位业主/住户在月日之前到管理处缴纳。同时现在开始收取年月—年月的物业管理费,请大家到管理处来缴纳。如您在此期间来管理处缴费用有困难,请务必和管理处联系协商解决,联系电话:。谢谢您的合作! 管理处 年月日 八、2024举行消防演习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 根据上级机关文件指示精神,保障小区设施设备及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为增强我管理区域护卫人员素质及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提高员工抗御初期火灾的能力,我管理处特定于年月日在本小区停车场举行消防演习,欢迎各位业主/住户到场观摩。 特此通知! 管理处 年月日 九、2024小区停水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 由于小区管网维修,本小区将在年月日:—:停水,请各位业主及住户提前做好储水储备,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合作! 管理处 年月日 十、2024机动车停车卡使用办法的通知 尊敬的车主: 您好!为了能对小区内的机动车实行规范化的管理,我管理处提醒各位车主:如果您办了月租,那您手中的月卡就是凭证,请在进出大门时候一定要交给护卫查验。如不能出示月卡,那只能视为临停收费。同时,如果您的月租到期了,请及时到管理处办理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车辆,当您进出小区时我们将按临停收费。护卫在您进小区时将给您开具“进出凭条”,此条是您车辆进出小区的重要凭证,因此请车主保管好该凭条。如果您不小心遗失了,为了您的车辆安全,请及时通知管理处,并到管理处办理遗失手续。我管理处将严格按照此规定检查月卡和凭条,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的合作! 特此通知 管理处 年月日 十一、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春节将至,为了让大家能过一个安全、温馨和舒适的节日。我管理处在加强出入口控制和日常巡逻的同时提醒各位业主和住户: 1、外出时,注意关好门窗以及水、电、气的开关,同时请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火灾和失窃。 2、请您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以免丢失;如您长时间外出,而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请通知管理处。 3、请不要随意给陌生人开门,以防不测。 4、在使用电器及天然气时,请注意用电用火安全。 5、春节期间,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请不要让您的小孩到水池边玩耍,以免出现安全事故。 7、商铺的商家在节日期间如要歇业,店内请留人值守(特别在夜间),以防意外发生。 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管理处 年月日 江苏省淮安物业管理师证书信息修改更正须知 第九篇 1.全国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修改说明: 根据部人考中心函〔20xx〕45号文件精神,凡因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人事考试部门不予修改,应考人员应提交应考人员原身份证件及新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信息的,从20xx年10月起,人事考试部门不予修改。 2.其他证书信息修改说明: (1)考生若发现证书信息有误,可以凭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见本文附件下载)、证书原件、证书复印件(复印带证书编号及证书管理号的2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市级证书管理部门(市人事考试中心、职称处等)申请证书信息更正。 (2)该表由考生签字、市级证书管理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原件连同考生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原件、证书复印件(复印带证书编号及证书管理号的2页)上报省考试中心登记,复印件由市证书管理部门部门留存。 (3)省考试中心将对考生证书错误信息予以更正。 (4)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证书信息错误将直接影响注册,省考试中心将把更正后正确信息上报给江苏省行政审批中心以更正考生注册信息,考生可在次月注册。其他各类证书如出现证书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注册的情况,考生可凭更正后的证书及证书信息更正表到相应的注册部门注册。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篇 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照国家和省2024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2024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2024的建议。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2024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篇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2024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2024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召集及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确定。 业主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进行审查后,根据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配置、物业类型及社区布局,作出决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供业主清册、物业总建筑面积、各产权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街道办事处(镇)根据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复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姓名、各产权建筑面积、业主联系方式等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条件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和2024产生,并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物业类型、不同幢(梯)及相应建筑面积均衡分布。同一物业类型、同一幢(梯)按照2024票多少顺序确定委员候选人。 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核实和处理,及时向业主反馈,并将处理情况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当选。 每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应当一次性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当选。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以及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尚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人数应当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且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应当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或者在表决票、选举票上签字确认。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经与会业主表决多数通过,但不足法定票数的,可以将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情况书面送达未与会业主。未与会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规定期满,应当将未与会业主回复情况进行公告。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表决意见。 第十六条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应当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要求表决通过,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报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利益的;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2024利害关系人就业的; (三)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终止委员职务的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向街道办事处(镇)备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可以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可以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出现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中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不及时召开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可以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物业服务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投标。 第二十六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高物业服务的计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资料。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物业管理用房位置、面积等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询物业管理用房的2024情况,并将查询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不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实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或者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业主名册、2024物业设施设备改造、维修、更新的2024资料、代收代缴的水电分户表的读数及公摊水电费明细。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物业服务费结余、专项维修资金结余、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二)清退预收、代收未缴的2024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房屋装修应当在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规定和房屋装修中的其他禁止行为、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调查核实,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暂时停止供水、供电。业主或者使用人改正违法行为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埋设或者维修供电、给排水、排污、燃气、电信等管道管线,除抢修等紧急情况外,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的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并就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业主相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三十五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幢(户)建账。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公开。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后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情况。 第三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支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日以上,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半年。 第四十二条 建筑外墙墙面采用涂料饰面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刷新,依法由业主承担的2024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同时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依法予以。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该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2024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泄露业主资料,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应交款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业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未及时将经营收入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应交款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业主自行管理以及未取得产权的物业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市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xx 第十二篇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形成 第十一条 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收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