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网实用文档内容页

2024年关于环境规章制度模板十二篇

2024-11-04 20:00:01实用文档

眼前的这篇文章共有31156文字,由鲁玉泉细心改进之后,发布于!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2024年2024环境规章制度模板十二篇欢迎来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福建省《2024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20xx年推行 第一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这项制度,福建将在以下行业的相关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重金属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等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规定或者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另外,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根据规定,企业办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可就责任限额和保费数额与保险方协商确定,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并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企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企业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协商,以合同形式确定。

20xx国考时政热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二篇

从20xx年局部试行到20xx年全国试行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进展,不过现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刻的问题。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写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再度彰显了党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态度,为今后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xx年5月,他主持党的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强调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xx年8月又亲自主持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把这项改革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要求,全力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也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重要方面。这项改革明确授权地方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压实了地方的

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以追究损害责任为导向,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同时,这项改革以民事法律手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是对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的有效补充。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必将形成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非组织、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更是以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以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福祉,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也是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了违法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义务,强化了对修复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增强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实效,切实保障了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工作者的初心和使命就是更好满足对美好环境的需求,要更加牢固树立“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理念,以改革的实效提升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现在距离到20xx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标,已经时间不多了。各省级、市地级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肩负着重要使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省级、市地级指定的部门之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使命光荣,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作为新的起点,不断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圆满完成党赋予的光荣任务。

试论2024当前形势下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的探索 第三篇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对资源的开采利用,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被破坏,所以为了我们有一个好的生存环境,从现在起,我们要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所以,现在的环境问题也成了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让环境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呢?那就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一些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国家的政策,更好的保护环境资源。

关键词:环境监测 制度 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的共同的关注,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对环境的监测是我们警醒环境保护和对环境执法的很重要的依据,我们想要保护环境,那么就需要对环境进行检测,换言之,环境监测就是我们保护环境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如果我们不对环境进行检测,那么对于环境保护的和环境管理的工作就是没有条理的,就是不清晰的,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没有提前的环境监测,那么下面的一切工作都是寸步难行的。因此,环境监测在环境的保护中式不可缺少的一步。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知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在环境监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一.环境监测工作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于环境监测的工作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初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就拿现在说吧,我国已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主要的监测技术的监测系统,还拥有2300多个的环境监测站以及将近50万人的环境监测的大队伍,但是因为还不成熟,所以依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2024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规定环境监测方面的,现在唯一执行的2024环境监测的法律就是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概括,没有具体的管理事项,这部法律是在20xx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法律对当前的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了,它已经跟不上环境监测的发展了。因为只有这一部2024环境监测的法律,现在来说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在当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使得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作为保障,这样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2.我国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的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法

现在,我国建立了不少的2024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工作单位,例如,除了国家的检测局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已经对环境监测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中的重点,这些部门都进行着各种各样的2024环境监测的调查以及研究一个合理的方案,环境监测的工作现在处于一个多管理,无法律,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导致了国家检测局得到的2024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不统一。

0

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与对策 第四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新制度主义的进路指出,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的失败,即市场失灵和失败;环境问题的出路在于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制度创新,构建绿色市场机制与可持续的政策。

关键词:环境问题,制度失败,制度创新

一、环境问题与制度

(一)制度的重要性

儿时尚未走四方的我,对祖国大好河山的最初认识是来自李白那壮丽的诗篇。尤其是那句气势磅礴的“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每每读及总有一种难以言说的激动。但当我亲临黄河古老的堤岸,看到的却只是一条缓缓流淌的隘窄水带,心头不禁涌起了一种莫名的愁怅,就像一个浪迹天涯的游子终归故乡,而昔日的田园已是一片荒凉。我想如果李白复生,一定会比我更加忧伤,那曾给他激荡诗情的壮美山川如今已被践踏得满目疮痍。他最衷爱的黄河断流了,曾给他无限遐想的瀑布消失了,山秃了,水臭了,天灰了,还有酸雨,荒漠化,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等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正一步步将我们曾美丽的家园变成坟墓。更可悲的是,这种威胁不是来自人类的敌对势力,也不是来自自然条件的自然转变,而是来自我们自己,来自我们自己的狂妄与无知。痛定思痛,广大有识之士做为社会的良知开始尝试拷问人类那贪婪的灵魂,试图找出环境问题[1]的根源并纠正之。伴随着人们的努力,环境问题的众多病因被逐渐地发现,有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伦理因素、历史因素等等。这些因素无疑都是存在的,它们的发现对“治疗”环境问题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本文认为这些病因都不是主要的,因为现代法治社会是“通过法律控制的社会”,这些因素对人们的行为只有有限的影响,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环境问题之所以产生,源于人们不合理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而人的不合理行为之所以产生,根源于我们的制度没有很好地履行其规范人类行为之职责。因此,本文认为,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2]的失败。

法律制度之所以重要,并成为现代社会的最主要控制工具,在于制度首要的并且始终具备的一项功能:即“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减少了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3]制度通过提供与行为2024的信息来塑造人们的行为,一种好的制度应劝人行善,抑人为恶;一种坏的制度效果可能恰恰相反,会使好人做不成好事,让坏人为所欲为。在一个社会中,当人们的行为普遍偏颇乃至错误时,我们首先应追问的是这个社会的制度是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适当的激励与正确的引导,而不应去追问行为人的道德伦理水平或经济状况等因素。没有不合理的行为,只有不合理的制度。对于当今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也一样,我们不应只停留在研究造成环境问题的、经济、技术、习俗,伦理等因素,而应着重研究我们的制度是否为人们的环境行为提供了适当的激励及正确的引导。而问题恰恰在于此,我们的制度没有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有利于环境的激励,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危害环境的行为。这正是我国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本文将尝试着从制度的角度来找寻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及其对策。

(二)环境的外部性与制度

外部性是经济学中一个重要而常用的概念,但人们在阐述和使用这一概念时常常忽略其制度内涵。事实上外部性与制度的关系非常密切,不仅外部性本身是现有制度安排下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外部性还指引着制度变迁的正确方向。在考虑了制度因素之后,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外部性的含义,即指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之下有些成本或收益对于决策单位是外在的一种事实。外部性有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之分,正外部性指存在外在收益的情况,负外部性指存在外在成本的情况。由于决策单位在做出行为决策时,总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在有外部性时,决策单位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出现了偏差,其结果必将是社会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常被称为“外部利润”,即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状态给定的情况下社会所无法获得的那部分利润。[4]外部利润不仅来源于外部性,交易费用、规模经济等也是外部利润众多源泉中比较重要的来源。外部利润是社会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将这些外部利润内部化,以增加社会总体福利。

环境问题之所以产生并愈演愈烈,其根本的制度原因就在于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环境存在着强烈的外部性。环境污染与破坏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污染者及破坏者所承担的成本远小于社会承担的成本,仅受自身成本约束的污染者及破坏者终将会使环境污染与破坏超出社会最优量,即超过环境的耐受值。而环境保护则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保护者所获得的利益小于社会的收益,仅受自身利益激励的保护者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环境保护。如是在环境污染与破坏泛滥,环境保护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出现环境问题倒是怪事了。在环境问题上,我们的制度最根本的失败就在于没有将这些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当制度将这些外部性合理内部化之后,决策单位的私人收益率将等于社会收益率,进而其行为必将与社会利益一致,诸如环境污染及破坏等与社会利益相背的行为将受到控制,环境问题也将逐渐被解决。本文将主要遵循这一进路来展开。但这不是本文的唯一进路,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与它将外部性内部化的作用同等的重要,2024交易成本的也是本文的进路之一。另外,2024制度效率的也是本文的进路之一,这里的制度效率有两种含义:一是制度本身的运行效率;二是制度对社会经济活动效率的影响。这三种进路的统一之处在于它们都是2024外部利润及其内部化的讨论。本文将通过上述进路我国主要现行制度在环境问题上的失败之处,并就相应的制度创新提出本文的建议。

二、失灵的市场-环境问题制度根源之一

在传统的经济学中,市场仅被看作是经济人基于个人理性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交易场所,对市场的研究也大都停留在对经济人个体的行为,而很少涉及市场制度安排对经济人行为的塑造作用。但从制度的观念来看,市场是一套社会制度。市场的建立和良性发展需要丰富的制度基础,“包括法律与秩序、一种稳定的货币、财产法与财产权利合同法、支配交换的法律、公共品的提供,人力资本的提供和控制、风险的分担等等。”[5]这些制度决定着交易成本的高低、利益及风险的分配,聚集成对人们的制度约束,这种约束与传统经济学中的标准约束(预算约束、成本约束等)一起规定着人们面对的选择集和可能做出的决策。因此,在研究市场在环境问题上的异化及失灵时,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经济人的谴责上,而应着重审视我们的市场制度安排本身是否为人们提供了适当的激励。

(一)产权的模糊与残缺

产权是指“由物的存在及2024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6]是市场制度的核心及灵魂,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从而塑造一个人的行为。产权要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前提,其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但是要精确描述产权的完整意义是不可能的,不过,“一个有用的方式是考虑权约束的两个重要成份: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可让渡性则是指将产权再度安排给其他人的权利。[7]排他性给人们提供了自我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可让渡性则使得将产权配置到最有价值的地方成为可能。任何的模糊及残缺都会导致产权的削弱,“会影响所有者对他所投入的使用的预期,也会影响资产对所有者及其他人的价值,以及作为其结果的交易形成”,[8]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反观我国的资源产权制度与环境产权制度,却到处充斥着模糊与残缺。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现状。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创设于80年代,当时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计划经济的羁绊之下,作为那个时代的自然资源法律也仅仅是对计划经济时代对自然资源行政化管理的法制化而已。在建设市场经济的今天,使得大部分自然资源法律处在一种尴尬境地,在产权的排他性与可让渡性暴露出了一些严重的缺陷。(1)资源产权的作排他性。根据我国----法及自然资源法律的规定,所有自然资源均归国家及集体所有。以理论上讲,这种公有产权也具有排他性。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资源产权主体代表,在制度上没有明确、地方、部门以及所在地居民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实际上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已被部门所有、地方所有、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这样一种非正规的资源所有权体系所取代。[9]结果形成了众多资源利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从而导致各种开发者,包括部门、地方、团体及个人,为争夺资源开发权益而不顾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的掠夺式开发局面,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及生态破坏。(2)在资源产权的可让渡性方面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也是弊端多多。由于资源的公有性及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资源使用权的初次分配掌握在各类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手中,成了行的附庸,丧失了产权应有的经济激励作用,沦为资源行政部门设租和寻租的工具,严重扭曲了资源的配置。我国的资源使用权大多被限制或禁止流转,从而封锁了一条通向资源有效利用的道路。少数可以让渡的产权(如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又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及不合理的价格体系,而导致了资源的滥用和过度开采,引发了众多的生态问题。

我国的环境产权状况。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及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环境的净化能力及优美的环境已成了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相关行为,以促进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国家一级的环境产权立法。环境在我国是一种共有物,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取用,不具有排他性。在人们贪婪的逐利心理的驱使下,出现了环境版的“公地悲剧”,环境为短视的人类所践

公司环境卫生员工手册 第五篇

环境卫生

第一条 公司致力于环境绿化工作,在办公区、工厂空地种植花草、布置盆景,禁止乱摘和践踏。

第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及定期对工厂区域、办公室、洗手间、排水排污沟等,指派总务清洁人员定时清扫清洁、冲洗。保持环卫工作,人人有责。

第三条 为保证适宜工作环境,办公室、会议室、宿舍、生产车间等场所,公司根据季节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对玻璃、灯光、风扇、空调、抽风设备、热水器等进行检查、维修、维护。

第四条 清洁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随时听从行政部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责任区域干净、清洁。

第五条 自觉遵守,维护公共区域卫生,严禁随意丢垃圾、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于地面。

环境污染与对策 [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制度成因分析和对策] 第六篇

?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工业经济的半壁江山2。但中国的乡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相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存在劣势。尽管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实施了主要针对工业污染的“淮河、太湖零点行动”、“一控双达标”和“关停十五小”3等污染治理行动,从面上来看初步达到了预定目标。但应该看到,行动成果中相当部分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不是靠污染治理而是靠关停获得的,例如“九五”期间淮河流域工业废水COD排放总量削减值的近70%来自于对乡镇企业的关停。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这种措施很难再有大的潜力可挖。而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入和民营经济份额的不断增长,与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相伴的是其在总体污染负荷中的份额越来越高,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已经成为下一阶段工业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回顾和总结在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深入分析其内因和外因,并从环境监管体制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 中国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现状和成因

1.1 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现状和相对一般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特点

中国乡镇工业污染排放负荷行业分布相对比较集中。例如,水环境污染以有机污染为主,废水COD的排放量是主要指标,而COD排放总量高度集中在几个行业内:造纸及纸制品业占比例接近70%,其次是食品加工业(以酿造为主)、纺织业(以印染为主)、化学原料及制品业和皮革制造业。而这些行业中乡镇企业产值所占比例较高,有些行业乡镇企业甚至成为主体,如草浆造纸产量的80%来自乡镇企业;

又如,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如水泥和砖瓦等建筑材料制造,乡镇企业占有的比例较大,如乡镇企业生产的水泥占全国水泥生产量的约50%,而且大多数是工艺落后的立窑。这种局面,使乡镇企业在有些主要污染物中占据了全国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大头。

可以看出,乡镇企业的污染份额仍与产值份额高度正相关,废水COD和固体废弃物等主要污染物甚至污染份额的增长比产值份额的增长更快。这说明十多年来,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改进不大。

1.2 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内因和外因

总结这种状况的成因,可从内因、外因两方面归纳。内因是:由于产业结构、地理分布和污染治理技术经济规模等方面的障碍,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相对难度较大而危害直接;

外因是:由于农村环境监管体系的薄弱和环境管理制度对乡镇企业污染控制的不适,乡镇企业治理污染的动机不强或动力不强。内因反映了乡镇企业具有与一般工业企业不同的特点,因而污染难治理(也可称为污染治理障碍);

外因反映了乡镇企业的污染难管理(也可称为环境管理障碍)。具体解释如下:

1.2.1 内因:污染治理障碍

内因一:中国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和地理分布特点是低、小、转、散

与城市工业结构相比较,乡镇工业污染排放负荷行业和地理特点十分突出。为了了解乡镇工业与城市工业的环境污染特征差异,比较乡镇工业与城市工业的结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比较发现,乡镇企业主要集中在技术水平低、污染治理难的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水泥、制砖、煤炭、有色金属、非金属和黑色金属矿物采矿业等行业,结构性污染突出;

从表1可以看出,乡镇企业相对寿命较短且转产频繁,其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其相应的污染处理工艺也存在诸多变数;

相关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乡镇企业污染源分散,其分布大多与农村聚居点重合,污染状况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这种污染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结构性污染(低)、规模性污染(总量小,但单位产值排污量较高)、变动性污染(转产频繁,污染物种类、数量变动较大)、布局性污染(散)。虽然通过1996~2000年的“一控双达标”行动进行了整治,但产业结构转换滞后于经济增长,污染治理速度滞后于工业规模的扩大。这种状况是如此普遍,即便是在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得最好的省之一——浙江省,其自发、就地的农村工业化发展模式,仍然清晰地体现出上述特点。

内因二: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技术经济障碍

乡镇企业的“低、小、转、散”在污染治理方面表现出与大企业不同的技术经济特点。

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从过去的实践看对大型企业基本是适用的,但对于规模较小的乡镇企业,这一政策的实施遇到了困难:污染治理设施都有与技术水平对应的比较苛刻的最小经济运行规模要求,以末端治理为主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存在严重的规模不经济性。例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颁布的《草浆造纸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草浆造纸废水处理中的关键环节碱回收工艺的经济运行规模为Q≥10000吨/日;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染行业废水处理的经济运行规模为Q≥1000吨/日。显然,大多数单个乡镇企业的污染排放规模与处理设施的经济运行规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乡镇企业平均生存期短、转产频繁,治污设备折旧成本高。例如,水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年限一般为20年,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也不低于10年,而中国乡镇企业的平均寿命小于7年。这样,即使投资为每一个乡镇企业建设起污染治理设施,其结果也必然是:大部分设施还没有折旧完,这些企业就已经不存在了。由于上述原因,乡镇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都相对较高。加之乡镇企业自身财力不足,贷款授信程度低(尤其在转为私营企业后),筹集污染治理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困难大、代价大,因此乡镇企业单独进行末端治理的成本相对来说比大企业更高。

总之,乡镇企业的这种“低、小、转、散”及其相应的污染治理技术经济特点形成了污染治理障碍。

1.2.2 外因:环境管理障碍

外因一:环境管理制度在管理乡镇企业上不适应且力度弱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体制是以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为主要目标而设计的。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乡镇企业环境污染还没有那么严重,中国的环境污染主要是在城市,主要污染源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环境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和县及县以上工业。但是,当乡镇企业快速发展起来,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也随之而来时,环境管理重城市轻农村,重县及县以上工业轻乡镇工业的倾向没有得到改变。县级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环境监理与监测十分薄弱,针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人员数量远远少于针对城市和大型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人员(虽然许多行业的产值乡镇企业占了大头)。另外,在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用于环保项目的科研支持、贴息贷款和排污费返还集中使用等)方面,二元制也导致了乡镇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不平等待遇,使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得到的扶持远远弱于大中型企业。

外因二:乡镇企业环境管理难度大、相对成本高

乡镇企业由于以下三个特点较难监管:①排污地点分散;

②单一生产单位排污量较小;

③转产频繁。这使乡镇企业本身环境管理难度大。而八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成本相对都较高,对单个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管理的相对“投入产出比”较小,因此环境管理部门自身也不愿意把乡镇企业和大企业等量齐观。

外因三:对乡镇企业的地方保护更为突出

乡镇企业的税收全部贡献于本地,不像大企业的税收大头在上级,因而与地方间有更密切的联系。而各级承担着发展本地区经济的责任,依赖乡镇企业贡献GDP增量和缴税的地方存在经济利益和公共责任之间的矛盾。在监管困难且与短期利益相悖的情况下,地方也易于与其达成经济共谋关系,因而偷排严重。

由于上述内因和外因,乡镇企业按环保达标要求建设污控设施难度较大;

即便有污控设施,设施运转也得不到保证;

即便运转,处理效果也得不到保证。

2 改善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两种思路——进园集中和循环经济

显然,污染治理障碍和环境监管障碍的存在,使对乡镇企业污染完全套用对一般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手段,效果难如人意。

目前,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两种办法,有助于同时消除这两种障碍。

第一种方法被普遍应用于浙江的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以进园集中并辅以专业化污染治理为特色。

浙江是一个市场经济意识在全国领先的省份,各具特色、专业分工的小企业、大集群的特色工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污染的集中治理创造了重要的基础条件。在解决中小企业污染治理面对的这些问题上,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这些做法的基础是变“谁污染谁治理”为“谁治理谁收费”,在污染企业集中到特色工业园区后,由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集中治理,从而解决了中小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落后、“不经济”的难题,监管也变得容易。我们将在中小企业密集的专业工业园区,通过扶持专业污染治理公司进行污染集中治理并采用“谁治理谁收费”的方式称为“进园集中模式”。但应该看到,进园集中模式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一是中小企业足够的发达程度。集中治理的前提是一定区域内能够集中足够数量的相近行业的中小企业,浙江专业化生产特色明显的块状经济是其能够实现集中治理的经济前提。二是环境监管的支持。尽管通过集中治污,违法排污的责任主体已转移到专业治污公司,但公司本身与生产企业之间只是经济合作关系,生产企业仍有不按合同范围的水量水质排污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只有环保执法部门的积极参与才能保证经济合同能够得到正常履行。三是建立有效的和产权交易体系是集中治理的经济管理前提。浙江历史上一向有民间集资的传统和较规范的运作模式。由于集资等形式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回收期较长,而中小企业在此段时间内的经营状况、方向乃至生存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余杭环科污水处理厂和嘉兴洪合污水处理厂已经试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即企业的排污权可买卖和继承,以保证集资企业的权益,降低风险。考虑到这种污水处理厂大多建在工业园区内,“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厂”,只要排污权可以有价转移,动态来看园区的污染治理就有保障。四是环保产业的支持。浙江省的环保产业产值位居全国前三位,已初步形成了从设计、施工到承包运行完整的环境产业链,包括浙江省环境科学院、杭州市商业银行这样的科研和金融机构也全方位介入了环保产业市场,使环保产业的发展得到了强有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这是浙江模式能够实现的技术经济前提。而且,目前看来,浙江模式仍然存在以下局限:一是某些不合理的政策和规定压缩了治污企业的利润空间,限制了这种模式的应用范围。例如考虑到专业污染治理公司进行的污染治理行为客观上具有公益性,因此专业治污公司应当享受给予的适当的土地、电价等方面的优惠,但这种政策在很多地方都未跟上;

二是高污染行业采用末端治理的效果常常仍然不能满足环境需要,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是更好的出路。

第二种方法就是循环经济导向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已经在贵州一些资源型产业得到应用,以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企业与周边污染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为特色。

贵州的某些行业、某些地区,可以用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中小企业的污染治理。可能实现的途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型企业自成体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如果一个中型企业的“三废”排放量可以满足经济规模的综合利用设施的原料需要,可以在这个企业内部实现循环利用,从而既取得经济效益又解决企业污染;

二是在自然条件分布集中的资源产业的小企业中心区,可以建设一个资源综合利用的专业企业用市场化的方式将小企业的“三废”集中起来进行综合利用,解决因企业规模过小导致综合利用“投不起”的难题。这相当于是积聚度较高的小企业群“组合”成了一个资源综合利用的中型企业,由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这种方式可以容忍较高的小企业“三废”集中成本,不要求这一区域内小企业达到工业园区的密集程度;

三可以用以大带小的方式解决第二种方式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金投入和担保的困难。即在企业集中区通过贷款扶持较大的企业进行“三废”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再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吸纳周边小企业的“三废”,从而达到一定区域内污染集中治理的目的(循环经济模式)。在西部地区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运作的规范性,以大带小是更为现实的途径。这种情况下,由于污染物本身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2024污染物并运送到下游综合利用企业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因而在市场条件下能够自发的事,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就失去了必要性,污染治理障碍也不复存在。不过,“循环经济模式”也有以下适用条件:一是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存在可以利用的上下游产业,上游产业的污染物可以成为下游产业的原料;

二是上下游产业的企业有一定集中度。尽管不要求这样的企业在空间分布上达到工业园区的密集程度,但必须保证物流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样才可以确保综合利用能在市场条件下实现。三是外来资金支持是重要前提。

3 环境管理体制角度改善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对策

乡镇企业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若干经济扶持措施已经的情况下,对应于内因和外因,环境管理制度应做出调整,使乡镇企业一方面在污染治理扶持和环境监管两方面都能比照大企业,一方面形成乡镇企业“进园”集中发展和循环经济治污机制。为解决推广这两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可有以下对策:

3.1 比照大中型企业加强环境监管,促进乡镇企业集中到工业园区由专业公司集中治理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全国将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满足“进园集中”模式的四个适用条件。如果有强力的政策推动,使重污染行业的乡镇企业集中于工业园区的趋势更快,“进园集中”模式的政策条件和资金条件就更容易达到。而抓好了这部分企业,也就抓住了中小企业污染治理的大头。所以,需要调整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基层环境管理力量,在环境影响评价前置、“三同时”制度执行以及排污费返还集中使用等方面都比照大中型企业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尽可能减小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障碍。

3.2 对污染治理企业和乡镇企业都参照大中型企业予以政策扶持

“进园集中”模式推广受限的一个关键点是不同所有制的污染治理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存在差距。如果对所有污染治理企业制定统一政策,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权、税收减免以及排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不仅会使现有治污企业更快发展壮大,而且在政策环境清晰后,会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外资等进入这一行业。

而循环经济模式推广的关键点在于从什么角度来看待推进资源循环综合利用产业。只有认识到这一行业的公益性,才可能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扩大贵州模式的适用空间。中国目前只是在少数行业例如粉煤灰综合利用等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鉴于综合利用相对于末端治理的优势,应该扩大优惠的行业范围和优惠的力度。

通过这些手段,尽可能减小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障碍。

3.3 将中小企业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相结合,搭建全国性的中小企业污染治理平台

即便像浙江这样的发达地区,专业污染治理公司的发展也急需资金扶持,对于贵州这样的地区,资金则是最高的门槛。要大规模地推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必须搭建全国性的中小企业污染治理平台,这样,既便于安排政策性,也便于衔接国际援助。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组成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在构建之中。但是目前的中小企业政策的目标比较单一,仅仅关注如何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缺少与环境保护政策的相互配合。因此建议的经济发展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努力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机结合,使主要属于中小企业的乡镇企业受益。如对于中小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中,将与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节能等2024的项目明确列为重点扶持对象,从担保、技术咨询、信息提供等角度给予支持。

????

福建省《2024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20xx年推行 第七篇

根据《意见》规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保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方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理赔的依据有两部分,由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4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受保险方会同投保企业委托,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意见》要求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时,坚持引导,坚持应保尽保,坚持源头预防,坚持及时理赔,到20xx年,在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意见》还就赔偿范围、除外责任、保障措施等问题作出规定。

据了解,此前,泉州已有企业尝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已有数十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引导下,就缴纳保费和承保金额等事项面对面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对这项创新制度的进行了有益探索。

试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第八篇

论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在经济和方面的依赖性和影响越来越强,上海自贸区就是我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弄潮儿,上海自贸区除了给我国带来经济的机遇和挑战外,对我国环境的影响亦不可小觑。今后,我们在保持上海自贸区经济繁荣的同时,必须注重环境的保护,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上海自贸区建设和发展的始终。我们要充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用大家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为我们的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论文关键词 上海自贸区 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披露 环境影响评价

随着国际贸易不断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愈加频繁,自由贸易区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快速的兴起和发展。国与国之间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环境与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已然成为我们发展经济的道路上的一个必须要跨越的障碍。一方面,贸易自由化有利于环境资源最优配置,各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经济下更有效率的组合可以缓解有限的资源与无限的生产需求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环境问题外部的不经济性和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商品生产厂家只追求经济利益却对环境资源的污染破坏视而不见,甚至通过污染转嫁等手段,将污染源转移到生产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设立的第一个境内的自由贸易区意义重大,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战略,更承载着推动中国更深层次参与全球价值链,提高竞争力的使命。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有长远的眼光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为一时的经济繁荣?昏头脑,而是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努力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本国环境。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一方百姓的生命健康,更是为了我们的后代能有一片碧水蓝天。

公众参与制度最早源于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它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我国《环境保》第六条也明确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上海自贸区会汇集众多的中、外资企业,有非常多的建设项目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我们大家予以密切的关注。

一、公众参与的内容

(一)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更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客观要求和基础环节。上海自贸区现在的企业大多正在建设,这就要求上海和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的将企业建设的具体信息和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其保护对策予以公开。只有信息透明化,公众才有可能真正参与进来,群策群力,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上海自贸区可以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部门,专门负责我国各环境部门信息数据的协调和整合,统一予以公示。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公众参与制度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确保影响环境的决策者在实施行为之前充分考虑给环境带来的影响,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和生态破坏 ,本质是充分考虑到环境与人类生产活动的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运用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合理布局建设,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这也是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上海自贸区濒临大海,周围的水产业比较发达,因此对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要求要更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在美国设立,在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内容。我国的《中华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xx年开始颁布实行,对该项制度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不过纵观环境影响评价法十年的实施中,并未对公众参与程序予以明确的回应,使得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上海自贸区的特点就是生产企业建设的步调几近同步,这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在早期就进行必要的干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既需要在大面上科学论证,又需要在建设细节方面严防死守,把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例如在企业的选址上,除了仔细论证,还要吸纳大量的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要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周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以及经济论证,环境信息公开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尤为重要,他要求企业和把影响环境的一切活动和举措及时的公开,便于公众知晓。这样公众才能基于客观全面的信息在听证会上做出合理的判断并提出符合公众环境利益的决议。

(三)NGO将成为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主体

正是由于社会公众利益和力量的分散性,很多时候不能对环境保护形成强有力的支撑。这时,环保团体和组织就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不足。环保组织有自己的机构和意志,在人力、物力上比较充裕,也有大量的专业性资源,为环境保护拓展了深度和广度,可以更有效地对行政主体和生产企业施加影响。应该说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是无可取代的,世界各国都在NGO的发展予以了扶持和鼓励。

然而,我国环保团体的起步和发展的步伐却很是缓慢,细究起来主要是有下列原因:

1.社团成立的程序繁琐困难。

2.社团性不强。

3.我国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也缺乏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正是因为NGO对环境保护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需要在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环保组织的发展。

0

试论我国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第九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使得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面临重大挑战。信息公开是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通过对农村环境信息的公开,加强农民对环境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促使环境污染者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的治理。

关键词:信息;农村环境;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一、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和现状

何谓环境信息?环境信息,顾名思义是与环境2024的信息。但是学术上至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国际一致认可的定义。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学术界对此并没有一致的界定,从环境信息公开产生发展的历程和趋势来看,环境信息的公开或称环境信息的披露,是指拥有相关环境信息的主体,以维护人类可持续的、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为目的,依法将其掌握的环境信息以相应形式向公众或者环境信息需求的客体公布的做法。

针对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有人进行了如下论述,认为需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加强基层环保机构的建设,需要扩大信息公开渠道,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同时增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衔接,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来看,环境信息公开在农村并未得到重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关注的主要是城市环境环境信息公开,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关注度不够。第二,农村环境信息知情权还没确立。环境信息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获取、知悉现行的与环境保护2024的法律法规、规划、环境质量等方面的环境信息。第三,专项法律法规的位阶太低。目前生效的是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部门规章,两者的法律位阶太低,不能很好地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展开。第四,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缺乏制度保障。立法上建立一系列的规则体系是环境公开制度建立的关键因素。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本身而言还要健全和完善环境信息取得制度、环境信息处理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制度。

二、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农民对自身环境的了解和提高其环保意识。农村环境的公开,使得民众对于自身生活的环境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同时公开过程也是民众获取环境知识的一个重要过程,民众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增强环保意识。农民环境意识提高了,必然提高对因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而损害生态系统的抵制。

其次,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是开展和加强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信息公开是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前提,传统的环境管理手段都离不开环境信息的公开。只有在全面?确的信息公开之后,才能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

再次,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农民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农民对自身生活环境的了解,并能更好的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督,使得基层在基层环境的管理上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有助于控制污染,遏制不适当的和违法开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绿色的GDP价值体系。

最后,有利于基层对环境行政的透明、公开、公正。法律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等作了明确立法规定,使得基层必须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时将信息向民众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基层必须依法行政,保证其环境管理行为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三、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第一,加强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及信息公开意识,这是落实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前提。发挥农民群众自身的力量,必须依靠农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具有强烈意识,能够运用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只能依靠农村环境主体的农民来监督基层行政机关,通过自身的环境权实现来达到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参与和实现对基层环境行为的监督。

第二,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环境建设。提高法律法规的位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需要明确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目前,中国各地的环保机构分为省、市、区(县)三个级别,县级环保机构是最基层的环保机构,而大约还有15%的县级行政机构没有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因此,农村环境信息的公开必须健全相应的责任机构来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细化信息环境公开的内容以及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在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信息公开法》,来提高法的位阶。

第三,明确责任制度,这是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保障。没有任何责任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必将形同虚设,难以实施。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制度是对于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违法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建立了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有效规范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为。

0

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制度环境分析 第十篇

20xx年上半年,美国资本市场发生了以安然、环球电信、世通、施乐财务造假为代表的丑闻事件,使美国国内引发了对股票期权的质疑,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也广泛关注由此暴露出来的股票期权“失灵”问题,甚至推出“股票期权激励在中国要慎行”之类的结论。事实上,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票期权本身是具有创新性的,它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起来,鼓励他们更多关注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美国的问题是授予高管股票期权的比例过高,滥用期权导致对公司或股东利益受损,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则是管理层持股比例过低,根本无法起到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因此,我国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股票期权。但是,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需要配套的制度环境。以下就具体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环境限制并对环境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法律法规环境

股票期权的实施,首先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减少实施中的不规范性。由于股票期权在我国尚无先例,所以国内还没2024于股票期权制度基本框架与实施细则的法律,税法和会计法规中也无专门针对股票期权的规定,而且某些现有法规的条款还限制了股票期权的贯彻。

1、公司法

公司法的某些条款限制了股票期权的实施,主要表现在:(1)股票来源。西方的股票期权所需股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时预留一部分实行股票期权,以及为实行股票期权计划而专门发行股票;二是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而形成的库存股票。但在我国这两个渠道都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第83条规定:除发起人认购的股票外,“其余股票应向社会公开募集”,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应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集,可自留股份,从而无法在发行时预留部分额度用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而且,《公司法》第 149条还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使得回购股票的方式也不可行。因此,我国股票期权的试点企业目前都是绕开这些规定,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股票来源的,如国家股股东所送红股预留、国家股股东现金分红购买股份预留以及上市公司以具有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或自然人的名义购买流通股份等。但实践发现,这些方式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实质上的利润操纵且缺乏完善的保障。

(2)股票的可流通性。经理人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公司股票必须能够流通才能在市场上实现价值,真正达到激励的目的。如果不允许流通,经理人就无法获得收益,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也就无常发挥作用。但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该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这将影响经理人员接受股东授予的购股权力,而如果大多数经理人不接受,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也无从谈起。

2、税法和会计制度

从国外股票期权的实践看,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如美国《国内税务法》将股票期权氛围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对于前者,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即通过税收引导股票期权的实行。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只是规定对股票交易行为要征收印花税,个人的股票收益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无形中加大了公司和员工的成本,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此外,一旦实施股票期权,公司就应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经济事项,但我国也还没有相应的股票期权的会计准则。实施股票期权的成本如何计算,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将其计入费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还亟待解决。

 二、市场环境

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完善的市场环境,特别是股票市场环境。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经理人市场也处在形成的初期,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股票期权的实施。

1、经理人市场

在我国,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因此,要实施股票期权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经理人的选拔和聘任问题,即通过建立经理人市场以评估经理候选人的能力和人力资本价值,促进经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和配置。西方国家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十分成熟的职业经理阶层。企业外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态势给在位的经理人一种无形的压力,如果不能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就会被更优秀的管理者替代,并且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价值也会大幅贬值,由此可以对经理人的行为产生刚性的约束,减少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而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才在我国还是一种稀缺资源。多数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仍由行政任命,较少通过公开的竞争上岗方式选择。据调查资料显示,81.5%的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主管部门任命”,而主管部门对经理的任命并不完全参考其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这使得高素质人才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抑制了股票期权应有作用的发挥。

2、股票市场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现的基本逻辑是:股票期权提供激励——管理层更加积极工作——公司业绩上升——公司股价上涨——股票期权实现激励。由此可见,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市场环节彼此传导发挥出来,即经理人的才能和努力要通过公司目标的实现,公司价值的提高、股价的上涨反映出来。而股价对经理人管理能力和努力水平的有效反映是以成熟和规范的股票市场为前提条件的。但是,根据2024学者的实证研究,我国股票市场尚未达到弱势有效,市场上投机现象较严重,股票的市值与其真实价值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业绩很难通过股票市价得到体现,可能出现公司业绩并未下滑而公司的股价却大幅下跌的情况,从而大大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而且,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降低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给经理人员留下了操纵股价的空间。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约

除了外部环境外,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也直接制约着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丑闻迭爆,股市大副下滑的情况,美国颁布了《萨班尼-奥克斯勒法案》,其中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观念作了重大变革。而我国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来,国家股所占比重相当高,股东大会职能弱化、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公司经理人既可以作为国有股的代表不理会中小股东的意见,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意见。而且,我国上市公司中还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经理层根本没有发挥分权制衡的监督作用。虽然很多公司也聘请了董事,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但这些董事有的根本不懂经营管理,有的则因各种原因丧失了性,企业聘请他们主要是为了借助名人效应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实际上并未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监事会也由于其成员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而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由经营者决定对自身进行激励的可能,使股票期权蜕变为一次性福利。

 四、完善股票期权实施环境的建议

1、 加快建立竞争的职业经理市场。为了促进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实施,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变经理人员的选聘机制,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的经理人选拔、聘用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从而促进高素质经理队伍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为推进股票期权创造良好的条件。

2、不断完善股票市场。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需要通过市场对经理人努力程度信息的有效传递才能实现。如果股市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股票期权也就失去了客观评价的基础。因此,应从观念、政策、制度等多方面着手来规范股市,努力形成一个理性的股票市场,以保障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同时,应加强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信息披露的时机。企业应充分披露期权的实施对象、期权的定价、行权条件及价格等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时机进行严格控制,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经理人通过操纵股价和信息披露时机来间接增加个人的收益。

3、 法律、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对于“无股可期”和股票限制流通的问题可以通过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来解决。目前可以利用国有股减持的契机,从拟减持国有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实施股票期权,允许行权后即拥有相应数量股票的所有权,且持有股票可上市买卖。此外,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原则下,企业还可以根据《中华共和国信托法》尝试通过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其次,对于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税务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法应做出相应规定,适当给予优惠政策以引导股票期权的实施;此外,作为完的股票期权的一部分,相关的会计准则也应尽早制定。新组建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将股票期权的会计准则纳入议事日程。建议在借鉴国外2024规定的基础上(IASC要求从20xx年1月1日起,将股票期权列为经营开支,FASB也宣布要将其计入费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准则。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建立多元化投资主体,允许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进入国企,减少国有股的比重。在当前个人投资者难以成为大股东的情况下,健全代表内部分散股东的“职工持股会”和代表外部分散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机制,是行之效的方法。其次,提高董事会的性,其中应至少有两名以上的董事,监督公司中股票期权的合理发放。再次,在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上一定要保持相对的超然性。此外,还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的薪酬委员会,以专门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包括股票期权)政策与方案。董事占薪酬委员会委员的总数比例不得少于2/3,薪酬委员会必须具备高度的性和制定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的能力,否则会影响对经理人的业绩评价和股票期权的发放。

环境保护制度有哪些 第十一篇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