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所阅览的此共有38493文字,由康锋清细致校正后,发布于!库存,是仓库中实际储存的货物。可以分两类:一类是生产库存,即直接消耗物资的基层企业、事业的库存物资,它是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所消耗的物资能够不间断地供应而储存的;一类是流通库存,即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或成品库存,生产主管部门的库存和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的库存。此外,还有特殊形式的国家储备物资,它们主要是为了保证及时、齐备地将物资供应或销售给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的供销库存。2024年2024现金管理制度模板十二篇欢迎来看看,希望对你有帮助!
莱芜市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的实践与探索|国库现金定存 第一篇
【摘 要】近年来,莱芜市在国库现金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国库存款收益水平,增加可用财力;有利于放大财政资金效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库现金流分析预测,提高财政理财水平。
【关键词】莱芜市 国库 现金管理
一 我市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利条件
1.国库存款的增长为国库现金运作提供了基础
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莱芜市地方财政收入也不断增长,表现在国库存款余额上日益增加。
我市市直20xx~20xx年每月月末国库库存余额。可以看出,莱芜市的库存资金高位留存,并呈现逐年攀升的态势。20xx年1月份库存余额还不足1亿元,年底已经突破10亿元大关,到20xx年11月份,已经达到18亿元,是20xx年的18倍。20xx年,最低库存余额已经达到9亿元,假设我们拿出5亿元存商业银行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2.6%),利息为325万,如果我们实现滚存操作,一年可以施行四期,利息为1300万元,比放在银行(利率0.4%)利息200万元增加了1100万元,增长了5.5倍。
2.地方国库库存变化相对规律性为地方国库现金运作提供了现实条件
从近年来国库库存变化情况来看,国库库存月度变化存在相对规律性。以我市20xx—20xx年为例,三年变化规律基本一致,1~4月份平稳上升,5月份出现大幅下降,6~11月份继续平稳上升,并在11月份达到高点,12月份受财政支出集中拨付因素的影响,年末国库库存资金大幅下降。变化的相对规律性,为国库现金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为实现地方国库现金运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近年来,随着财政国库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不断推进,使得原先分散在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回流到银行国库,实现了财政收支和现金余额的集中管理,财政收支过程更加透明,国库部门可以掌握每天财政的库存余额,为地方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创造了较好的操作空间和配套条件。
二 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模式初探
国库现金操作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资金的安全,其次是增值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在保证资金安全、流动的基础上,紧密结合预算执行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逐步开展。
1.国库现金运作模式选择
目前从国外以及我国现金操作模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二是买回国债。三是进入货币市场进行短期投资。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和省级的操作情况,对于莱芜市来讲,定期存款是最佳选择。
2.地方国库现金运作规模的确定
确定合理的库底资金最低安全额以确保财政支付需要是开展地方国库现金运作的前题。对地方财政库底资金的预测,一是要选用国库收入、国库支出和国库库存作为预测对象,选用日数据进行预测,预测期设定为半年,预测周期为一个月。二是对国库收入、国库支出、国库库存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预测结果和国库收支差额变化情况。三是不断修正误差,要综合考虑地方财政收支的相关因素指标及国家总体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以提高财政库底预测值的准确性。
3.银行的选择
确定库底资金最低安全额后,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库存转存银行。为提高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商业银行在取得国库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的100%以上。
4.存款品种的选择
存款种类、期限、数额可根据国库资金状况及预算收支预测情况加以确定,定期存款存期以3个月、6个月、1年期限进行合理组合,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年,以保证必要的流动性。
三 地方国库现金运作应把握的关键问题
1.地方国库现金运作必须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
国库现金是银行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也是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库现金运作的目标、出发点与货币政策不同,国库现金运作必然会造成货币供应量的波动,进一步加大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调控目标的难度。从一个地方来看,各地分散决策会造成共振效应,必然会对货币供给造成很大冲击,因此,财政部门和银行必须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配合机制。
2.提高国库库存资金分析预测的准确性
科学地分析和预测国库现金流是国库现金运作的基础。通过建立信息系统,构建一个完善的国库现金流基础数据库,2024必要的国库现金流量及相关数据,建立支撑国库现金流预测的计量经济模型的日常运行机制,为开展国库现金流量存量、结构数据以及未来变动趋势的预测等内容创造便利条件和先进手段。财政部门与银行要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准确把握国库资金流向和流量,准确预测年度、季度及每日国库资金流变化情况,以提高国库现金流预测和操作的准确性。
3.强化监督管理,防范国库资金运作风险
当国库资金离开银行国库帐户进入商业银行后,这部分国库资金就游离在外,存在潜在的资金风险。因此,应选择信用好、服务高效的商业银行开展国库现金运作,尽量防范可能出现的造成存款本金无法收回的违约风险。财政部门要对国库资金运行进行全程监控,在地方国库现金运作过程中如发现商业银行在定期存款操作中有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解除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关系。银行要发挥经理国库职责,增设国库资金运作管理账户,监督国库资金的流向、数额。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对地方国库库存资金进行运作时,应充分保证其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投资品种上只选择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如果财政库存资金低于安全线或出现临时性头寸不足,财政部门应于当日无条件向商业银行中断定期存款协议关系,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国库现金运作存款,以应对突发事件。
20xx年物业管理师《经营管理》考点:现金流量图 第二篇
现金流量图
把某一项投资活动作为一个的系统,其资金的流向(收入或支出)、数额和发生时点都不尽相同。为了正确地进行经济效果评价,有必要借助现金流量图来进行分析。现金流量图是用以反映投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资金运动状态的简化图式,即把经济系统的现金流量绘人一个时间坐标图中,表示出各现金流人、流出与相应时间的对应关系。
绘制现金流量图的基本规则是:
以横轴为时间轴,向右延伸表示时间的延续,轴上的每一刻度表示一个时间单位,两个刻度之间的时间长度称为计息周期,可取年、半年、季度或月等。横坐标轴上"o"点通常表示当前时点,也可表示资金运动的时间始点或某一基准时刻。时点"1"表示第1个计息周期的期末,同时又是第2个计息周期的开始。
[县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重视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第三篇
现金结算是所有结算工具中最简单、快捷和易于掌握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也是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主要工具之一。近年来,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利用现金进行洗钱犯罪,银行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现金管理法规陈旧、管理手段落后及
与反洗钱存在冲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传统的现金结算理念造成现金使用量偏高,给反洗钱的资金交易监测带来难度
长期以来,现金结算方式由于其简单、快捷、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特点,加上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对存款人存取现金未进行服务收费,客户存取现金是“零成本”,因此,现金结算方式一直为我城乡居民偏好。尤其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了这经济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交易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方式的氛围的掩盖进行犯罪活动。当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纠结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难度,大大增加反洗钱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以贵州省仁怀市为例,20xx年向全市金融机构投放现金36亿多元,回笼现金7.6亿多元,净投放28.4亿元。而仁怀市全市人口60万,人均净投放了现金4730多元。
二、传统的现金管理模式是重现金支出、轻现金缴存,它严重制约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虽然我国《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金融机构必须向银行报告,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真实性和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事实上,由于存在着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因素,各金融机构主观上也并不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
三、现金管理方式重单位账户、轻个人账户(含储蓄),也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现行《现金管理条例》及相关现金管理规定对个人之间的现金结算未做具体规定,只是对个人账户的大额现金支取规定了大额审批和登记制度,但开户银行对其取现用途无权也无义务进行审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现金收支己作为全社会人数最多、面积最广、用现金量最大的一项现金收支活动。同时随着个人储蓄账户性质变化,尤其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功能已接近对公账户,并且其存取大额现金几乎不受限制(只要求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提前电话预约),吸引大量非个人客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用于经营结算。在储蓄现金收支逐年扩大的现象掩盖下,不法分子已开始利用经营结算进行洗钱活动。在储蓄现金收支逐年扩大的现象掩盖下,不法分子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频繁资金划转,并通过不同地区的众多个人结算账户实施洗钱活动。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重大洗钱风险。
四、商业银行体制的变革使得现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继而加大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目前作为现金管理基本法律依据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己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反洗钱所要求的有较大差距。如: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由开户银行确认、现金使用范围用途不明确等问题。当开户单位以“合法”的用途套取现金时,不但为熟悉现金管理规定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通道,客观上也增加商业银行甄别可疑交易支付的难度。
五、现金管理的反洗钱范畴存在交叉现象,难以发挥央行整体优势
银行开展对金融机构的现金、反洗钱工作检查监督,在银行内部这两项工作分属两个部门负责,均涉及现金管理,目前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交流不畅、信息不通等现象,现金管理人员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导致现金管理和反洗钱职责划分不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工作负担,造成重复报备和资源浪费。
作者简介:谢正华(1967-),男,汉族,贵州人,经济师,股长,供职于中国银行贵州省仁怀市支行,研究方向:币管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细则 第四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2024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帐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
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币在市埸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困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2024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检查人员提供2024资料,如实反应情况。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务人员,对模范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币在市埸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银行申请复议;各级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起诉。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由当地银行负责查处;当地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单位内部的现金管理制度不得不知钱账分管制度
钱帐分管,即管钱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钱。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建立钱帐分管制度,可以使出纳员和会计人员相互奉制,相互监督,从而减少错误和贪污舞弊的可能性。因为,一个人即管钱又管帐,那么他犯错误和进行贪污的机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较大;而实行钱帐分管制度,一般来说,两个人犯同样错误的机会很少,而且除非两人有意识地合伙舞弊,否则其中一个人单独舞弊的机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当然,管钱的不管帐,并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帐。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帐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帐;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帐(包括现金总帐和日记帐),出纳员编制现金日报表。但按《会计法》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什么是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现金付出业务的繁简,以及现金开支的额度等,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以加强现金开支的日常管理。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各单位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如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差旅费、支付职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款和运杂费等。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各单位应按其业务内容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如工资支付单、借款单、购料凭单、差旅费报销单等,并规定各种报销凭证的使用方法,以及各种凭证的传递手续,确定各种现金支出业务的报销办法。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各单位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内部职责分工等,确定不同额度和不同的现金支出审批权限。比如,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0元以下的,由会计人员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主管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必须由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副厂长等)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O0元以上的,由单位最高领导批准等。出纳员根据按规定权限经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核批准并签章的或者2024人员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什么是日清月结制度?
日清月结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的重要措施。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帐。这里所说的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帐,结出库存现金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按日清理的内容包括: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帐。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在此基础上,看看帐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帐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当日库存现金帐面余额。
(3) 现金盘点。出纳员应按券别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帐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帐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帐面余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帐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帐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对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帐错误应及时更正错帐;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
(4)检查库存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规定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什么是现金清查制度?
在坚持日清月结制度,由出纳员自身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清查的基础上,为了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现金差错或丢失,防止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库存现金安全完整,各单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2024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帐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
一般来说,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先做手脚,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帐项全部登记入帐,并结出帐面余额。这样可以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帐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2024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试论现金流量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第五篇
? 摘要:在目前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现金流量表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而如何把现金流量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指标结合,全面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为重要,这有助于企业决策层、投资者和债权人正确认识企业的财务状况,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同时作出明智的决策。当然,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润率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现金流量表;重要性;影响;财务管理;指标分析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动态财务报表。它能真实体现企业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支付能力和盈利能力。而通过编制现金量表所反映的现金流量信息在协调各种财务关系、组织财务活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加强对现金流量的管理,及时掌握现金流量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润率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一、现金流量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1.编制现金流量表可以强化企业的资金管理,合理规范企业的资金流向,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有利于加速资金回收,合理控制企业的资金支出。也可以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进行预测,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现金流量表具有动态反映企业资金的作用,从而判断企业投资面临的风险,实现投资活动现金流入量大于企业借款现金流出量。 现金流量表是对企业其他会计报表的有效补充。通过现金流量表可以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价,也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活动中的现金有效反映,提高企业率。 现金流量表对企业的收支情况能更加准确的反映。同时现金流量表可以分析企业的偿还能力、能力,有利于分析企业实际收入、支出情况,为企业做出准确和可靠的决策提供帮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现金动力。 现金流量表可以为企业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发挥财务预警的作用。现金流量表可以综合反映企业一定期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途径的动态财务报表。报表的使用者通过分析企业目前的现状和未来企业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帮助企业对财务管理进行预警,从而可以合理调度现金,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筹资决策提供有力保证。
二、现金流量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企业是盈利性组织,其目的是生存、发展、获利。只有生存才能获利,在现代竞争条件下,只有发展才能够生存,维持原状的简单生存是不可取的,发展成为所有企业的必由之路。财务管理认为,企业发展集中表现为收入的扩大,实现收入扩大要求财务管理人员不断地筹集发展所需的资金,维持现金流量的流入流出平衡,而不争一时的获利。企业有盈利但没有正的现金净流量,即现金流入小于现金流出,企业也不能生存。虽然企业暂时亏损但如果企业现金流入能够保证企业现金流出的需要,企业依然能够维持生存甚至发展。可见,维持现金流量的流入流出平衡,其意义远大于企业的盈利。现金流量的分析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也远大于盈利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现金流量跟得上,销售额和市场份额才能不断上升,只要现金流量正常就可以扩大生产规模,而且通过现金流量更能透视企业内在的发展潜力。因此,对企业来说,现金流量是第一位,利润是第二位的。现金流量是衡量企业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上衡量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
三、结合财务管理比率分析现金流量
1.现金流量表的结构分析。现金流量表的结构分为三大块,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金流量结构分析包括现金流入结构、流出结构和流入流出比分析。
流入流出结构分析就是三项(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流入流出分别占总现金流入和总现金支出的比例分析,通过此结构分析可以得出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在总的现金流入流出中各自相对重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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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六篇
1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根据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及各部门同各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到达支票起点的,务必透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属下列范围的可支付现金。
2。1职工工资、津贴。
2。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2。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2。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2。5出差人员务必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3财务部门现金的存放务必使用保险柜,并做到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时锁好。存放保险柜的房间无人时,需将保险柜的调乱器开关打开。当保管钥匙的人员有特殊状况请假时,需事先向领导请示,请假获准后,钥匙要由部门领导责成专人代管。
4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每发生一笔现金收(支)都有要及时在“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时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
5购买物品在100元以下的需借用现金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现金)”经总经理审批并签章后由出纳员付款,所借现金务必当日归还,遇特殊状况当日不能归还的,财务部门凭“借款单”及时转帐,不得以白条抵库。
6因公外出,包括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将本部门经理导审批意见及签章的借款凭证交总经理审批,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先编制采购计划,否则出纳人员不予付款。外埠出差归宁的人员,务必在返宁后的三日内报帐。
7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务必核对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做到每日现金、帐相符。对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8送交款,提取现金务必保证安全。每次到银行交大额现金款务必有两人以上同行,使用安全包,有保卫人员同行,以确保安全。
92024现金管理的其他几项规定:
9。1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
9。2不准以不贴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
9。3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9。4不准私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9。5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
9。6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9。7财务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准超过一万元(待定)。因特殊状况超限,应有主管领导同意。
附加篇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现金的管理,防止资金滞留,加快,保证资金安全,杜绝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收受回扣,报假帐,假公济私等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出纳现金的管理。
公司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各种现金收付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务必真实、合法、准确,审批手续务必齐全,不贴合要求的凭证,出纳员拒绝受理。出纳员务必设置现金日记帐,对每笔收付款务必序时登记,逐日结出余额,每日下班前,务必核对现金帐面余额及库存余额。严禁白条抵库,白条抵库视同挪用公款。出纳员的库存现金及现金日记帐务必理解财务部不定期检查。
二、现金营业款的管理。
各部门的收银员务必在当班营业终了,根据实际所收款填制解款单后,将营业款交给指定收款人(店面出纳)。指定收款人在每班终了,打出清帐单,在未收款项之前,不得将清帐结果告诉收银员,否则每次罚款5元,收妥营业款之后,将长短状况作好记录并通知收银员。收银员如果出现长短款超过1元的,每出现一次,作过失一次,罚款5元。门店出纳每日营业款数额为上日下午班营业款+当日上午班营业款,务必当日下午存入银行,无不可抗拒原因迟存或少存者,算过失一次,并按每一天0。5%的比例收取罚款。营业款不得擅自用于费用及货款的支付,特殊状况务必经总经理批准。
三、现金进货管理。
确需现金进货的业务,由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及订单,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在财务部借支现金进货。借支时务必在借据上注明进货品种金额和结帐时光。剩余现金务必当天归还财务部。货物到达时,立刻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入库后一个星期内到财务部结帐。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
四、大宗业务销货现金管理。
公司的批发业务销售原则是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如特殊状况发生赊销行为,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签订好合同,本着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货送出未收回货款时,应从方取得欠条。货款收回后,应于当日上交财务部,未及时上交的,则按每一天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如将货款收回后挪作他用的,处以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职责。逾期未收回的货款由经办人负责全额赔偿。
五、现金借支的管理。
公司严格控制借支现金。
1、差旅费借支的管理。因公出差,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能够借支,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一星期内到财务部结帐,逾期按每一天5%比例收取滞纳金。
2、备用金借支。备用金是公司特许特定人员因指定工作需要而长期持有的必须限额现金。备用金须单独存放,专款专用,备用金按出纳现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财务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保管状况。
3、其他借支的管理。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私人借支现金,特殊状况,经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借款的,务必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按还款计划还款,逾期还款的从每月工资奖金中扣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六、其他款项的管理。
各部门的零星款项,如纸箱或其他收入的款项,由出纳员收取,收款务必开具盖有公司的收据。收款不开收据的视同贪污行为,处以100%的罚款。收款额未满500元的于次月1日上交财务部入帐,满500元的随即上交财务部入帐,否则,每一天罚款5元。
附加篇现金管理制度
《内部现金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1.钱账分管制
钱账分管即是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一方面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也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账。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账。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总账和日记账,会计员编制现金日报表。
2.现金开支审批制
现金开支审批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现金开支范围
各单位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如职工工资个人劳动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散文阅读: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章,交会计入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后交由出纳人员付款。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出纳员应根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3.日清月结制度
由于现金收付业务十分频繁,业务量大,涉及的经办人员多,很容易造成差错,出纳应及时现金进行清点,并与账面数字进行核对。因此,每日终了,出纳都要认真清点库存现金,结出当日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将两者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发现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到了月底,出纳还要按照规定及时结出当月收、付款的发生额和余额,与总账核对,看是否账账相符。
它包括以下几点:
(l)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
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资料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人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资料、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资料、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
(3)现金盘点
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必须审批手续能够作为单位的收益;至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
(4)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4.现金清查制度
由2024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状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先做手脚,盘点时光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账项全部登记人账,并结出账面余额。这样能够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用心的配合。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2024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5.现金保管制度
现金保管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资料:
(l)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光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以防止2024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构成账外小金库。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能够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纸币必须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以每一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币即为整数(即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币视为零数(或小数),也要按照票面金额,每十张为一扎,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必须要存放整齐,秩序井然。
铸币也是按照币面金额,以每一百枚为一卷,每十卷为一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币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的铸币,应按照不一样币面金额,分别存放在个性的卡数器内。
附加篇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透明、服务会员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以及《社会团体组织财务管理》等2024制度和规定。
1、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会计人员工作调整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出纳人员按规定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根据财务会长审核后的收付款凭证,据实办理收付款业务。未经财务会长审核的付款凭证,出纳员不得擅自支付款项。
5、协会财务人员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收支清单),列出收入及支出明细,报告本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每月的财务报表要于次月5日内分别报送、财务会长、会长。
6、协会财务人员应认真保存各种单据,如凭证、库存现金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据以入账的工资发放表等,防止由于单据的遗失而造成账实不符。
(二)根据协会秘书处提交的年度预算计划,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由会长审核,经理事会通过并执行。
(三)协会的日常财物计划,属于预算内开支的:由审核、财务会长审批;属于预算外开支的实行三级审批制度,(财务会长、常务会长、最后向会长报批)。
(四)协会的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应指定专人负责。
(五)协会财务应根据年度收支计划、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动态,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财务经营活动分析,并将经营活动分析编制成财务报告,分别报送、财务会长、会长。
(六)协会财务负责应收、应支和现金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等工作,负责对会费拖欠款的催缴工作。
二、货币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必须贯彻钱、帐分管原则,会计人员不得兼办现金出纳工作,出纳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物等账簿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2024印鉴,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2、出纳员应严格按照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现金收支业务。除秘书处备用金外,当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3、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4、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出纳员应根据会计审核签证的会计凭证登记日记账。账款要日清日结,每日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存现金。
5、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现金,必须填写借据,借据必经签字后,出纳员才能借出现金。
6、根据秘书处工作需要,实行秘书处“备用金制度”,金额为5000元。作为秘书处日常工作需要,由出纳员负责支付。其报销程序按照(三级)审批制度执行。如超出5000元,必须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预算再支出。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按照中国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银行账户只办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售、套用或转让。
2、加强支票管理,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准签发空白现金支票,超过1000元的,均要使用转账支票。凡使用空白支票者,由领用人填写借用单,经领导审批后并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填写使用限额后,方能领发空白支票。签发空白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领用人应在支票存根签名。
3、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员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帐帐相符、账款相符。
4、出纳员应于每月初五天内,将月末存款余额报、会长。
三、行政经费管理
(一)行政经费分两大类。一类为固定资产行政经费,含低值易耗品等;二类为行政经费开支等。预算内经费报销均由审查签字后,报执行会长审批;预算外报销由审核后,报监事长签字、执行会长审批。报销必须具有合法的发票或收据。支出必须有依据。会计凭证除了转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符原始凭证外,其余必须附有完整的原始凭证入账。
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原因或用途,并按照审批程序完成签批后,方可报销。
(二)加强财务的计划管理。按照经费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每月初,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做出当月经费使用计划,执行会长、会长审批后执行。每年的费用预算需向理事会报告,批准后执行。
四、费用报销标准及程序
(一)差旅费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车费据实报销(最高标准为火车硬卧,特殊情况需乘火车软卧及乘飞机的需报请执行会长或会长批准方可乘坐),出差补助(离开深圳市区为准)每人180元/天,住宿标准为每人350元/天(出差时间以每天24小时计算,超过12小时计算一天)。
(二)业务招待费用 协会业务招待一般客人工作餐按每人100元/餐标准,重要客人按每人200元/餐标准(经执行会长或会长批准)。
(三)交通费 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的车费据实报销(如需乘坐飞机,需经执行会长或会长批准)。
(四)日常办公用品费:办公室负责编制费用开支计划;报执行会长或会长审批后,由专人负责采购。
报销程序:
1、实行“先审批,后报销”制度。凡经批准的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和批准数额,由审核、执行会长或会长审批后即可报销,未经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2、报销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所有报销的发票或收据背面,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名方能报销。
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如不按要求执行,费用自理。
附加篇现金管理制度
一、银行存款管理相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对单位银行的管理规定,按照2024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
(二)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研究所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事于本研究所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
(三)银行账户必须保密,非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四)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各部门需领用支票(不包括现金支票,仅指转帐支票),必须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门核算无误后,方可领取支票。
(五)财务部支票保管者,对领用的支票建立领用登记手续,使用发票前,需填写“支票领用单”,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加盖。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支票付款时,将写有收款人签名的存根撕下,作为相关凭单的单据。
(六)支票填妥后由印签保管者加盖印鉴,领取的所有支票,必须填写清楚日期及收款单位全称,不允许远期支票、空头支票。不允许转让,抵押。不允许签发与发票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七)支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而造成经济损失。
使用发票前,需填写“支票领用单”,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加盖。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支票付款时,将写有收款人签名的存根撕下,作为相关凭单的单据。
(八)银行预留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因业务需要领用印鉴时填写“公章领用申请表”。
(九)每月下旬去银行拿当月的回单,取回的回单作为单据附在凭单后面入账。
二、现金管理相关规定:.
(一)本研究所日常用的现金由出纳保管在财务室保险柜里,出纳员要妥善保管柜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
(三)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货款、项目支出等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四)使用现金付款时,需要让收款人在支出凭单上签字确认。
(五)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六)现金不足时,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备用金。
(七)出纳应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向2024本研究所领导报送资金收支表。
如何才能有效掌控企业的现金流 第七篇
当前,在中国企业战略转型重的第三次浪潮中,企业更多的是通过横向兼并,以图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但并购之于企业绝非易事,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堕入财务黑洞。很显然,企业控制好现金流至关重要。而李嘉诚与郭广昌的投资战略,正是基于要保证良好的现金流。
现金管理的目的就是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现金的同时,尽可能节约现金,减少现金持有量,而将闲置的现金用于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换言之,企业应该在降低风险与增加收益之间如何寻求一个平衡点,以确定最佳现金流量。
那么,如何才能掌控企业的现金流?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首先要有稳定的收入。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管理现金将无从谈起。那如何才能获得稳定的收入? 稳定收入的取得是从降低风险开始的,在这一点上李嘉诚的投资战略堪称楷模。
投资回报期不同的业务
李嘉诚的思路是:不同的业务有着不同的回报期,对当前经济状况敏感度也不同。通常回报期短的业务,对当前经济状况较为敏感,这些业务的好处是在经济好的时候抓住时机获得较丰厚的利润,而现金流量也比较连续,例如:零售和酒店。通常回报期长的业务,受当前经济状况影响较低,这些业务的好处是收入稳定,但资本投资较为巨大,例如:基建和电力。
如果公司的业务大部分是回报期短的业务,盈利波动就会非常大。如果公司的业务大部分是回报期长的业务,资金回流会比较慢,而且因为资本投资较为巨大,容易出现不灵的风险。最理想的是将不同回报期的业务进行组合,以实现回报期上的风险分散。“长和系”的不同业务有着不同的回报期,确保了每段时间都有足够的资金回流,以资助长回报期业务。
透过收购稳定回报业务,也能将盈利波动幅度降低,从而达到平滑盈利的效果。除此之外,稳定回报项目还有其策略性的一面,例如:它能提供稳定现金流,有助于集团内其它业务的发展,再者它能降低遇到困境时出现财务或资金困难的机会。
应关注企业现金流量 第八篇
【摘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报表的编报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出于种种原因,常常给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从而使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失实,而现金流量则不受其影响,更能反映企业的实现情况。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应关注现金流量。
【关键词】企业 经营 现金流量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获利无疑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许多企业账面上表现出丰厚的利润,但却常常出现无力支付和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从而陷入财务困境,最终摆脱不了破产清算的厄运。相反,有些企业账面利润可能表现并不突出,但因其现金流量状况良好,支付能力强,而获得投资者、债权人的“青睐”,得以不断地发展。所以,企业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应关注现金流量。
一、现全流量比利润更能反映出企业的实际情况
利润与现金的关系可以比作是主观评价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完全是以现金形式进行交易,且不存在任何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的情况下,利润与现金是完全相同的,收入的增加引起现金的流入,费用的增加造成现金的流出,这也就体现出利润与现金的一致性。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在企业现实经营活动中无法实现,企业利润与现金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来自会计分期假设。企业会计利润的计算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不论款项是否收到,现金是否支出,只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就要在账上反映,而一定期间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减去为实现这些收入所发生的成本与费用就形成了利润。而现金的计算则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企业收入的增加并不是必然引起现金的流入。同样,费用的增加也并不一定等于现金的流出。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业务,会引起企业利润的减少,但是资产折旧与费用摊销并不引起现金的流出。由于确认与计量基础的差别,这些因素就造成了利润与现金间差异的产生。且在利润的计算过程中,会计方法选择的差异以及会计估计的应用,都会对企业会计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就折旧方法来说,涉及到是采用直线折旧法还是加速折旧法,而会计估计则涉及到折旧年限长短以及预计净残值大小的问题,这种会计方法选择以及会计估计的差异,将会影响企业各期计入折旧费用的金额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各期的会计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利润仅仅是一个账面数据,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与操纵。而现金流量则表现为企业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入与流出,是企业现金流量的真实反映,从而体现出客观性。
二、现金流量是经营管理的首要参考指标
从经营角度看,企业任何日常经营活动均始于现金而终于现金,从现金到库存商品,再从商品销售到应收账款,最后从应收账款到现金,完成了资金的一个循环,然后再进入下一个循环,周而复始,企业得以持续发展。企业的资金循环就如人体内的血液循环,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血脉”,而货币资金就是“血液”,利润就相当于人为自己或社会所创造的价值和财富。创造价值是一个人存在的根本的理由,否则人生将没有任何意义;而一个患了严重贫血的人,如果不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其生命也不可能长久,更谈不上创造价值和财富的问题了。对于一个企业,道理也一样,企业的基本目标是生存、发展和获利,盈利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但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现金流转出现不畅或阻滞,患了贫血,轻则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重则引发企业财务危机的出现,造成企业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生命即将枯竭。所以,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首先要作好现金的管理。
三、现金流量是企业决策的重要信息
企业财务报表信息中,我们应把现金流量表信息放在首位。资产负债表最关键的是“结构”和“风险”问题,而利润表最重要的是“规模”和“收益”问题。但是能够总览公司“结构 ”和“风险”,“规模”和“收益”问题的却只有现金流量表,只有现金流量表才能提供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从整体上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做出合理预测。经营者不把握现金流量表的内在信息,就不可能通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快速和准确的判断,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
四、现金流量能够提升企业价值
通俗地说,企业价值是指企业本身值多少钱,来源于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现有资产创造收益的能力。利润及现金流量都可作为衡量企业价值的标准。由于利润代表企业新创价值的一部分,因而,利润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长。但是,企业价值不仅仅包括新创价值的一部分,而且还包括其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因而,以利润作为指标衡量企业的价值,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企业价值主要由其每年自由现金流量和贴现率决定,现金流量的增加代表着企业价值的增长。例如,企业任何投资项目,都应考虑其未来现金的回收能力,而不是该项目的账面盈利能力,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影响的现金净流量成为评价项目可行性的主要依据,一般来说,只有净现值为正的项目才是企业可接受的项目,而净现值增加同时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长。可见,企业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现有资产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最终形式则表现为一系列现金流量。企业现金流量的数量和速度决定了企业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价值最大化即是现金流量最大化。
五、在短期决策与业绩评价中,引入“现金性利润”概念,可以提升公司收益质量,防范盈余操纵
我们强调现金和现金流量表,只是提醒利润表的局限性,账面利润可能异化公司决策和歪曲经营业绩。比如,一个公司如果通过价格战。战实现了销售额和市场占用率的迅速提高,在短期内很容易形成一种“欣欣向荣”的增长景象,但是如果这些景象没有现金流入作支撑,很难说这种景象不会因“贫血”而昙花一现。这类只在市场上“潇洒走一回”的企业并非个案。由此可见,没有现金性收入的增长其实并不是财务理念上追求的增长。因此,公司经理有两项职责:一是获得利润;二是将利润尽快转换成现金。在公司内部业绩评价中,收益性指标如果单纯从利润表取数,尽管用“主营业务利润”来计算,也不能真实反映收益质量,因为极有可能生营业务利润也是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目前在考核评价中广泛推崇的EVA(经济增加值)指标也明显地具有权责发生制特征。在企业内部业绩评价中应该提倡使用“现金性利润”来计算考核收益性指标,以达成财务目标。财务决策和财务评价的一致性。
六、现金流量规划是经理人配置公司资源策略的主体内容和防范风险的基本手段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追求收益的强烈愿望与客观环境对流动性的强烈要求,使两者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企业发展规划一般都反映其经营战略,以获利为目标,通常包括更高的经营规模、市场占用率和新的投资项目等内容,其实施需以更多现金流出为前提,一旦现金短缺,其发展规划无疑就成了“无源之水”。因而,企业规划、战略风险都必须以现全流量预算为轴心,把握未来观主流量的平衡,以现金流量规划作为其他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对资本性支出应该“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公司发展与扩张也应该负债经营,但是负债经营的规模,也应该以未来现金流量为底线。突破底线必然会导致财务风险的扩大。所以,维持增长也罢,控制风险也罢,现金流量规划是关键制约因素。
综上所述,现金流量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犹如企业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器”。公司经理通过对现金流量规模与结构等的密切关注,能够正确企业在不同时期的支付能力,客观评价企业经济实力,优化企业决策行为,从而达到未雨绸缪,防范和化解破产风险,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在现代理财环境下,关注现金流量应该成为公司经理人关注企业经营运行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樊行健:会计报表[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赵德武:财务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xx.
[3]葛红旗:领导干部怎样看会计报表[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全文 第九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 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 ,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 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 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 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银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 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银行要 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 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 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 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 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 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 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 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 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 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 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 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 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 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 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 据国家2024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 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银行总行确定后 ,报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 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 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 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 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 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 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 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 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 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 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 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 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 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 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 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 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 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 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 任何票券代替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 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 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 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 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 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 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 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 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 位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 单位和当地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 营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及时解决2024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2024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 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 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 人员,对模范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 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 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 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 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 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 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 %~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 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 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 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 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银行申请复议;各级银行应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 ,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起诉。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 ,由当地银行负责查处;当地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 、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 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 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 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 、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 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十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偿付,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凭2024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条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条 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参保人存折(深圳开户的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活期存折,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分娩费用还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应提供节育手术证。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符合现金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申请报销:
(一)在职参保人,可由本人或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可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也可按规定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三)其他参保人直接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第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报销:
(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但申请人可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二)材料齐全的或材料补正齐全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三)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对报销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报销,并在作出审核报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七条 参保人市外就医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2024规定的,其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不得高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偿付报销;低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市级医院偿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审核报销按《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参保人申请报销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审核之后其费用直接支付给本人;属个人账户支付的,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九条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强化基金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将对数额较大的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参保人申请材料中涉嫌做假、申请内容中需要甄别的情况进行查证。纳入查证范围的医疗费用时限为截止查证之日的60天内。经查证后,申报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按现金报销费用审核办法予以报销;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不予报销,退回申请材料。参保人应协助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条 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按《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先行支付现金,符合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情形的,其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xx〕7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20xx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篇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2024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帐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
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币在市埸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困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2024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检查人员提供2024资料,如实反应情况。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务人员,对模范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币在市埸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银行申请复议;各级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起诉。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由当地银行负责查处;当地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库存现金管理规定及其核算原理 第十二篇
现金管理规定
1.现金管理“八不准”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逃避国家金融监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如以任何内部票据代替币在社会上流通
不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2.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银行根据开户企业的实际需要、距离银行的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确定
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库存现金的限额可以超过5天,但最多不能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日常零星开支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
一个企业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为其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
现金核算原理
1、从银行提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按支票存根记载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2、职工差旅费预支出差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等(按实际借出金额)
贷:库存现金
3、职工差旅费收到交回的剩余款
借:库存现金(按实际收回的现金)
管理费用(按应报销的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按实际借出的现金)
4、现金清查,盘点现金账款不符,现金溢余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现金清查,盘点现金账款不符,现金短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6、现金清查,现金溢缺处理,现金溢余,应支付给2024单位或人员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
7、现金清查,现金溢缺处理,现金溢余,无法查明原因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一现金溢余
8、现金清查,现金溢缺处理,现金短缺,由责任人赔偿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由保险公司偿还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无法查明原因的
借:管理费用——现金短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