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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资金管理制度模板十二篇

2024-11-05 00:13:01实用文档

你所阅读的本篇文章共有30319文字,由苏南兴详细改进,发布于!资金是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同时也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金是垫支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用于创造新价值,并增加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媒介价值,也是指资金管理,意思是说在任何一次交易中,只使你的一小部分资金承担风险。2024年2024资金管理制度模板十二篇感谢来收藏,希望能帮到你!

《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的2024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xx]55号,以下简称“琼府55号文”)精神,规范我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依据琼府55号文规定,由省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xx万元用于支持本省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受理并按照规定用途审核各机构上报申请专项资金的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资本要素交易机构及其他证券类机构。

本办法中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是指我省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

【费用报销审核流程】资金使用及费用审核报销规定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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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提取和情况

20xx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报 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2024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一、20xx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

公司20xx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约8000万元你,依据《办法》中“全年实际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4﹪提取,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的规定,公司20xx年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00万元,实际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为200万元。

二、按照《办法》的2024规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10各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2、购置、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5、安全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更新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 推

广应用支出。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支出。

这是篇好范文参考内容,讲的是202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支出、使用、公司、设备、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资金使用的监控与管理,加速,保证资金使用安全,保证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职责

一、财务总监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和财务管理运行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财务管理工作归口于集团公司财务部,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负主要责任。

三、公司各部门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合财务部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资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

 1、现金使用范围

(1)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按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因公办理事情需预支的借款;

(6)费用的报销。

 2、资金审批流程

(1)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借款人填写现金借款借据,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2)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由借款人填写现金借款借据,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集团财务总监审批。

(3)金额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由借款人填写现金借款借据,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集团财务总监及总裁审批

(4)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由借款人填写现金借款借据,除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集团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外,还需报董事长审批。

 3、现金管理

(1)不准保留账外现金(小金库);不准挪用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套换现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存支现金;不准以白条顶替现金;不准以任何票证代替现金。

(2)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限额部分,出纳人员应及时送存银行。

(3)企业向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提取工资或奖金等大额现金时,应有安保人员同行。

(4)对现金和各种证券的保管,必须确保完整无缺。

(5)现金保险柜要绝对保密,妥善保管好保险柜钥匙,不得丢失或借于他人。

(二)银行存款

 1、银行存款基本管理

(1)、各子公司需设立银行存款基本户,如因业务需要须开立其他类型账户,需向集团公司提交开户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2)、出纳人员办理每一笔收付款业务前,必须复核每一笔收付款业务的经济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3)、所有付款应严格执行审批金额权限的规定。开出的票据进行登记,在票据备查薄中注明开出日期、金额、票据号码和收款单位等。

(4)、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准开出“空头支票”;不准开具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

(5)、领用空白支票前,领用人必须填写“空白支票领用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6)、对长期不发生业务、不使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7)、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余额核对相符。对于未达账项要在次月10日前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在30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2、资金归集

(1)为利于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的资金实现统一规范管理,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益,故将集团公司中所有下属子公司指定账户上的资金归集到集团公司指定的账户。

(2)具体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集团内资金往来—资金归集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借:其他应收款—集团内资金往来—资金归集

贷:财务费用

(三)其他货币资金

1、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存款和存款等。

2、办理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存款和存款,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办理后要建立相应明细账,及时结清账务并将多余款项收回。

3、未使用的空白支票、空白收据以及其他重要收付凭证应及时存放于保险柜内,妥善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三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及监督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印发2024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2024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2024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2024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2024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2024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2024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2024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2024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2024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2024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2024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2024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2024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2024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xx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4号)同时废止。

[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思考] 铁路运输怎么收费 第五篇

(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摘 要:

文章结合铁路运输行业财务管理现状,重点阐述了当前铁路运输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工 作如何加强资金管理,来提高企业财务资金管理的水平。?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

资金风险;

财务资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7—6921(20xx)10—0037—02??

1 当前铁路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部长在致信全国铁路财会工作会议中强调,铁路财会系统要全面完善预算管理 ,严格依法规范管理,为和谐铁路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适应深入推进和谐铁路建设新 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当前铁路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 和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成本控制,强化刚性约束;

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 金供给,提高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刘部长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当前铁路资金管理需要把 握预算和资金管理两个方面,通过资金管理要效益,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资金运营和管理水 平。在企业的日常财务活动中,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如何加强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每个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因而,在资金管理上,需要抓住资金管理 这个中心,深入研究资金运动管理之道,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措施,疏通资金流转环 节,树立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否则,将给铁路建设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近几年开展的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中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

?

1.1 资金管理脱节,使用效益低下?

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现实的矛盾已成为现阶段企业财务资金管 理中最突出的问题。①银行账户多,资金分散。铁路所属的各个主体多头用户的现象比较 普遍,所属单位设立的账户少则数百,多则逾千,资金管理严重失控。②对外投资决策随 意性大,缺乏控制。有些下属单位不顾自身的能力和发展目标,盲目投资,热衷于铺新摊子 ,投资失误多,损失严重,使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③资金占用方面管理 不善。资金沉淀严重,占用不尽合理,贷款拖欠居高不下,产品缓慢,企业信用和 盈利能力降低。

1.2 内控监督不力,执行效率低下?

一些铁路下属单位管理层对各资金流转环节存在着监督不力甚至内部人为控制现象,擅自挪 用转移资金甚至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突出。尽管设置了一些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 度,但因监督者没有掌握财务资金全面情况的必要信息和手段,故而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 用。一些下属单位在重大投资等问题上还没有形成或已经形成但并不执行有效的决策约束机 制,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虽然铁路局实施了资金统一管理模式,强化了预算和计划,但 针对下属单位资金投放使用过程控制管理的措施却没有进一步加强,加大了财务风险。?

1.3 会计信息失真,决策依据低下?

现代企业管理最根本的是信息的管理,企业必须及时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来控制物流、资金 流。然而,出于各自的利益,在铁路企业管理部门间不愿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人为制造信息 孤岛,从而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搞不清楚下面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下 属单位各层面都在截留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使得2024

2 针对资金管理的对策?

针对前面问题,笔者认为当前铁路运输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重点应集中在以下几个 方面:?

2.1 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制度改革建设?

在资金由国库集中收付后,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具体的拨款事务中解脱出来,只有认真学习掌 握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探索改革办法,才能搞好管理制度的建设。?

2.1.1 要进一步加强所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监督资产归集工作,规范账户审批、撤销等基础性管理工作,要按照规范操作、分步推 进、动态监控的原则,逐步将所属单位所有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投 资公司账户体系管理,对所属单位的所有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特别是在实施银行账户监管和 资金归集工作过程中,强化了资金监管责任、明确了资金监控系统资金支付动态报告制度等 ,针对归集操作遇到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同银行方的沟通和 交流,以求得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使得账户资金归集工作顺利进行。?

2.1.2 要完善动态监控 机制,加强各环节的可控性。企业为了规避资金的支付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严 把现金流量的出入关口,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各个环节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严 格管理。监控的重点包括:资金收入方面应收款项是否应收未收或缓收,处置资产的审批及 款项收回等,当期的实际资金收入与预算收入差异及原因;

资金支付方面应付款项是否存在 支付风险,大额资金的立项、审批、支付是否合规,当期的实际资金支出与预算是否存在差 异。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先认真核查,重大问题跟踪核查,一旦核实后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建 立核查情况通报制度,与银行方建立动态监控互动机制,进一步加大事前威慑、事中监控、 事后查处的一体化预算执行监控力度,全面提升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2.2 防范资金风险,风险和收益相结合?

一个投资项目要有好的回报,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首先要投资方向合理;

其次要投资时机准 确;

再次要适合环境变化。投资后还须管理科学,经营良好。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都有可能 使支出增加,甚至使所投项目的预期呈反向效应,造成巨大损失,使企业陷入困境。因此, 现代企业对投资决策非常慎重。为确保铁路资金安全,要求监督大额资金动态,从源头上杜 绝铁路资金流入证券市场,要求下属单位的财务和审计部门加强日常资金的监督、检查,明 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金安全和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在决策时要识别风险,判断风险,决策 后进行风险管理,规避风险,从而获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

2.3 抓信息化建设,提高资金监控效率?

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推进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对于提升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为资金的全面预算和及时结算提供了可能,从而使资金的集 中管理成为可行。资金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不单纯是推广软件本身,更重要的是推广一种 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企业应侧重搞好投预算,以资本经营预 算为主,实行资金的统一筹划,集中管理。要借鉴一些成功企业的经验,遵循企业信息化发 展的一般规律,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优化系统设计,拓展系统功能,通过系 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运行状况,为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供技 术平台。建立结算中心制度,严格控制多头开户和资金账外循环, 实现资金的集中、统一 调度和有效监控,逐步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集成和数据共享,确保企业预算、结算 、监控等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2.4 注重练好内功,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会计信息失真是各个行业普遍存在的事实,企业只有依据实实在在的信息,才能做出正确的 决策,这一方面要从制定规章制度来杜绝虚报谎报,另一方面要从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着手来 提高报表质量。因此,要求财会人员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守财会职业操行,勤奋敬 业,严于律己,不做假账;

一方面努力学习新知识,刻苦钻研新业务,深入研究新问题,不 断提高铁路财会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要解决当前财会人员素质较低的问题,大力加强 短期培训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财会人员更是如此。从实际工作 来看,铁路运输企业在《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下具有特殊业务范畴,因此,规定财会人员必 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及 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有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转 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财会人员建设和谐铁路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总之,加强和改善企业财务资金管理是实现管理创新,推动企业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 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的迫切需要,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现阶段企 业管理工作的鼻子。只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财务资金管理的运行机制,集中管理,动态监控, 调剂余缺,盘活沉淀,才能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控力度,促进货币资金良性 循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运营效能。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六篇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2024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2024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提出申请,省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批准。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提出申请,省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包括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报请省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的;

(二)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的;

(三)对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撤销的;

(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需调整或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批准。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可能,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意见和统筹使用计划,报省批准。

第十四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调整、年初预算留有缺口或发生突发事件外,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分配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和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安排中属于投资公共投资项目的,应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选取直接相关、数值客观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设计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必要时征求市县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事前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区域中择优确定。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项外,应在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过评审建立动态项目库。补助企业的资金,应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财政专项资金。适合市县统筹审批的,应下放审批权限,切块下达市县,省级加强监督、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2024组织和专家的作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组织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制衡机制。部门内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重大资金可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管理资金的,牵头部门应征求并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分配方案应联合会签报批。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评审结果和最终分配方案应在网上公示。资金分配文件应抄送相关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市县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2024部门对同类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压减其补助数额或暂停其申报资格。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2024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采购范围的,必须按采购管理程序办理;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批复、下达、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拖延滞留。对以收定支、据实结算、与配套等特殊项目、重大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可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拨后清算。

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2024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劳务提供者或供货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当年难以支出的,提出调整方案;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编制绩效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三十二条 2024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令第1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省2024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相应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篇

受国家宏观政策和煤炭生产自身特殊性的影响,煤炭企业生产成本日益加大。煤炭企业只有加强成本管理,推动成本管理由战术型、经济型、以物为中心型、算帐型向战略型、经济与技术结合型、以人为中心型、经营型的转变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自身竞争力,迎接市场化的挑战。

(一)提高成本管理意识,建立基层成本核算制度

树立以扭亏增盈为核心的成本控制观,使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成本意识,正确处理好成本与技术、安全、质量等之间的关系,把经济性与技术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建立区队、班组、岗位的基层点的核算制度。企业的各项费用都要在基层核算点的成本构成上体现出来,要明确一定的基层核算点成为相应的责任主体、利益主体和控制主体,形成全员自主控制,构筑成本管理纵到底、横到边的群控网络,确保企业利益目标的实现。

(二)实行预算控制制度,强化目标成本管理

结合企业的利润目标和控亏目标,制定出所属各单位合理、可行、科学的成本控制目标和成本计划。为调动各单位降低成本的积极性,还可根据产量变化规律实行弹性目标控制成本。煤炭企业生产成本的预算可以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消耗定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企业目标成本来进行制定,根据企业对各项成本测定的开支严格限制和监督,力求使预算在目标成本控制的基础上做到准确无误。

(三)严格考核目标成本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成本控制必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煤炭企业一方面要严格考核,另一方面实行彻底的成本否决权。即目标成本指标一旦确定下达,一般在一年内不变动,为鼓励努力降低成本,在完成目标成本的基础上再有降低再嘉奖,而且到年底再根据成本降低额计提效益奖;完不成成本指标,其他指标完成的再好,停发全部奖金,但只要今后通过努力把成本超支补了回来,即累计完成了成本指标,被停发的奖金还可以补发。真正体现奖罚分明、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原则。【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四)采用现代成本管理方法

煤炭企业在事前成本管理中,应吸收和消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推广abc物资管理分类法,a类物资多采用定期控制法,c类物资多采用定量控制法,b类物资可视各物资的特点分别采用定期控制法和定量控制法,使成本预测、决策方法科学化、系统化;在事中成本管理方面,要在财务成本核算方法与管理成本核算方法相结合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变动成本、标准成本和责任成本核算方法;在事后成本管理方面,应加强成本的考核和,不应单纯以成本的高低作为衡量成本管理水平的唯一指标,而应加强对成本效益的考核,如费用成本利润率等。成本中,应加强材料采购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的,注重产品间的横向比较。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第八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2024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企业由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 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2024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2024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第十条 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承担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财政承担的预算外资金由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社会筹集的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第十五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上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测,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汇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批准后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和年度终了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分别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按支出进度将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中,并按季向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划款凭证。

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应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企业自筹的用于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列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款申请经核准后,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对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4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2024标准的;

(五)虚报下岗职工人数或将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员作为下岗职工冒领补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2024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安排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及使用、管理按《2024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和《2024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2024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厅(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全文 第九篇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可再生能源和海洋能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需求调研和技术评估,编制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依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组织编制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4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即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任务合同书的编写,报国家审查通过后签订任务合同书。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报国家审查通过后实施。

论负债资金结构 第十篇

从企业筹资的实务来看,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如选定筹资方式、计算资金成本、安排筹资程序、确定资金结构等。但从理论研究来看,企业筹资理论主要是围绕资金结构展开的,中外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莫不如此。因此可以说,企业筹资理论的核心是资金结构理论问题。但2024资金结构的概念,在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看法。在西方财务管理中,资金结构一般是指长期资金中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的比例关系。长期资金通常称为资本,资金结构通常叫资本结构。在我国,资金结构主要是指在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中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的比例关系。总的来说,目前中外资金结构研究的重点是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关系,很少涉及权益资金内部的比例关系和负债资金内部的比例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关系固然重要,但仅仅研究到此是不够的。因为即使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结构合理了,但权益资金内部结构或负债资金内部结构不合理,同样也会引发财务上的一系列问题。为此,笔者认为,研究企业的资金结构,不可忽视权益资金内部的结构和负债资金内部的结构,笔者把这种放大了的资金结构称为广义的资金结构。本文试对负债资金结构问题加以研究。

一、为什么要研究负债资金的结构

负债结构是指企业负债中各种负债数量比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比例关系。因此,负债结构问题,实际上是短期负债在全部负债中所占的比例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在研究企业资金结构时,不能忽略短期负债资金问题,这是因为:

1.短期负债影响企业价值。短期负债属于企业风险最大的方式,但也是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因此,短期负债比例的高低,必然会影响企业价值。研究资金结构就是要通过各种资金之间的比率关系,揭示财务风险与资金成本是否达到均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资金市场和各种工具的发展,短期债务资金由于其可转换性、灵活性和多样性,更便于企业资金结构的调整。因此,判断企业是否拥有最佳资金结构,已不能完全依靠长期负债资金和权益资金的比例关系,必须考虑短期负债的影响。

2.短期负债中的大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反对将短期负债纳入资金结构研究范畴的人通常认为,短期负债完全是波动的,没有任何规律可循。我们认为,在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短期负债中的大部分具有经常占用性和一定的稳定性。例如,工业企业最低的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储备和商业企业中存货最低储备等占用的资金,虽然采用短期负债方式筹集资金,但一般都是短期资金长期占用。一笔短期资金不断循环使用,也有一定的规律性,需要纳入资金结构进行研究。

3.短期负债的偿还问题。从短期负债的偿还顺序可以看出,企业首先要偿还短期负债,其次才是长期负债,而长期负债在其到期之前要转化为短期负债,与已有的短期负债一起构成企业在短期内需要偿还的负债总额,形成企业的偿债压力。所以,企业在财务风险时,要充分考虑短期负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从实践上来看,企业所偿还的均是短期债务,因为长期债务在转化为短期债务后才面临偿还问题。我国目前企业偿债能力较弱,主要是短期负债过度所致。这与理论上不注意研究负债结构有直接关系。

二、长、短期负债优缺点的

当企业资金总额一定、负债与权益的比例关系一定时,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比例就成为此消彼长的关系。现长期负债结构。

1.资金成本。一般而言,长期负债的成本比短期负债的成本高。这是因为:①长期负债的利息率要高于短期负债的利息率。②长期负债缺少弹性。企业取得长期负债,在债务期间内,即使没有资金需求,也不易提前归还,只好继续支付利息。但如果使用短期负债,当生产经营紧缩,企业资金需要减少时,企业可以逐渐偿还债务,减少利息支出。

2.财务风险。一般来说,短期负债的财务风险比长期负债的财务风险高,这是因为:①短期负债到期日近,容易出现不能按时偿还本金的风险。②短期负债在利息成本方面也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利用短期负债筹集资金,必须不断更新债务,此次借款到期以后,下次借款的利息为多少是不确定的。金融市场上的短期负债的利息率就很不稳定。

3.难易程度。一般而言,短期负债的取得比较容易、迅速,而长期负债的取得却比较难,花费的时间也比较多。这是因为,债权人在提供长期资金时,往往承担较大的财务风险,一般都要对借款的企业进行详细的信用评估,有时还要求以一定的资产做抵押。

三、影响负债结构的基本因素

在企业负债总额一定的情况下,究竟安排多少流动负债、多少长期负债,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销售状况。如果企业销售稳定增长,便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量,以便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反之,如果企业销售处于萎缩状态或者波动的幅度比较大,则大量借入短期债务就要承担较大风险。因此,销售稳定增长的企业可以较多地利用短期负债,而销售大幅度波动的企业,应少利用短期负债。

2.资产结构。资产结构对负债结构会产生重要影响。一般而言,长期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应少利用短期负债,多利用长期负债或发行股票筹资;反之,流动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则可更多地利用流动负债来筹集资金。

3.行业特点。各行业的经营特点不同,企业负债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利用流动负债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存货和应收账款,这两项流动资产的占用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所处的行业,如美国矿产行业流动负债占总资金的比重为15.5%,而批发行业为47.1%。

4.企业规模。经营规模对企业负债结构有重要影响,在金融市场较发达的国家,大企业的流动负债较少,小企业的流动负债较多。大企业因其规模大、信誉好,可以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筹集长期资金,因而,利用流动负债较少。

5.利率状况。当长期负债的利率和短期负债的利率相差较少时,企业一般较多地利用长期负债,较少使用流动负债;反之,当长期负债的利率远远高于短期负债利率时,则会促使企业较多地利用流动负债,以便降低资金成本。

四、负债结构的确定

1.确定负债结构的基本假设。在研究负债结构时,为了顺利地进行,我们可作如下假设:①利用短期负债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企业报酬;②利用短期负债会增加企业风险;③企业资金总额一定,负债与权益的比例已经确定;④企业的营业现金流量可以准确预测。上述假设中的前两项假设说明在财务风险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应尽量多利用短期负债。第三项假设排除了负债结构与资金总量、负债与权益结构同时变动的可能性,有利于简化过程。第四项假设说明的是现金流量的可预测性,因为企业的短期负债最终要通过营业现金流量来偿还,如果现金流量无法预测,我们便无法确定负债的结构。

2.传统方法的缺陷。在中外财务管理中,一般都是通过一定的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对比来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负债水平是否合理。例如,通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进行对比计算流动比率,通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进行对比计算速动比率,并根据这两项比率来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以及流动负债的水平是否合理。笔者认为,采用上述指标来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思路存在一些问题:①这是一种静态的方法,没有把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现金流量考虑进来。②这是一种被动的方法,当企业无力偿债时被迫出售流动资产以便还债,实际上这种资产的出售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的作用,合理确定企业的负债结构。企业的短期负债最终由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以现金流量为基础来确定企业的流动负债水平是合理的。在确定企业负债结构时,只要使企业在一个年度内需要归还的负债小于或等于该期间企业的营业净现金流量,这样,即使在该年度内企业发生筹资困难,也能保证用营业产生的现金流量来归还到期债务,即能够保证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这种以企业营业净现金流量为基础来保证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方法,是从动态上保证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比以流动资产、速动资产等从静态上来保证更客观、更可信。

当然,由于流动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在实际确定负债结构时,可以将流动资产与现金流量结合起来使用。这样,确定负债结构便有如下三种计算基础:一是以流动资产为基础;二是以营业净现金流量为计算基础;三是将流动资产和营业净现金流量结合起来作为计算基础。当把二者结合在一起时,又可细分为如下几种方法:①简单最低限额法。在采用此种方法时,流动负债不能低于流动资产或营业净现金流量中较低者。②简单最高限额法。在采用此种方法时,流动负债不能超过流动资产和营业净现金流量中的较高者。③加权平均法。在采用此种方法时,流动负债不能超过流动资产和营业净现金流量的加权平均数(权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此时确定流动负债的计算公式为:流动负债=流动资产×b+营业净现金流量×(1-b)

式中:b为流动资产应取的权数,(1-b )为营业净现金流量应取的权数。

从以上看出,各种确定负债结构的方法都有优缺点,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选用。另外,除了进行定量外,还要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利率状况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浅谈国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十一篇

[摘 要] 国家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和支持地方项目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是其显着特点。一些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和任意改变其用途,使其不能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加强对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国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产生原因;解决对策

国家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和支持地方项目的专项资金。是国家拉动内需使财政资金合理配置,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显着特点是专款专用。但在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些单位和部门却采取不同方式和手段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任意改变用途,使其不能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当前在一些单位和部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成了滋生现象的温床和土壤;另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造成资金流失,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为扶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每年都拨付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为缓解,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调查情况看,多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好的,能够按照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事。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在资金管理和运作上基本做到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国家这一经济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发挥了应有的效益,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利用职权挤占、挪用。从调查了解中发现,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采取各种方法对专项资金进行挪用或挤占,这类问题占专项资金违纪的80%以上。二是变相挤占。对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有的用于购买小汽车、盖楼房、购买控购物品;有的购买通讯工具;还有的把招待费、个人购物费用也在专项资金账户上列支。三是账目不清、弄虚作假。有些项目单位专项不专账,游离于监督审计之外,或做假账、设假表来截留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奖金和补贴、请客送礼,任意挥霍浪费。四是借口周转、长期借用。有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借用,既无合法手续,又无归还日期。

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5个不及时:一是一些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能从思想上及时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给予足够重视,不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缺乏为民办实事的思想,认为国家的钱,尤其是扶贫救济款是白给的,谁用都行,反正又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不用白不用。违反财经纪律,破坏专款专用的原则,以单位或集体的名义截留挪用,因“没有装入个人腰包”而心安理得。二是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检查不及时。国家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有些职能部门只是起到了“二传手”的作用,缺乏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让一些“受益”单位或部门的领导钻了空子。你拨专款,我不专用,“县官不如现管”,随心所欲,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三是监督管理不及时。一些职能部门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上存在着“四多四少”,即突击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检查少;对某一项目或环节检查多,全方位、全程跟踪监督少;规定强调的多,深入调查解剖的少。由于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四多四少”,导致监督滞后,使一些关键环节留下了监督“空白区”,给一些分子提供了贪污、挪用、挤占的机会。一旦经事后的审计、财经纪律大检查发现问题,或经举报查实违纪问题后,采取“亡羊补牢”的防范措施,也为时已晚,很难遏制。四是惩处不及时。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情况看,每年都查办一批贪污、截留、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案件;审计部门也审计出一些问题,但在处理时,却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使该收缴的款项不能足额收缴,执行不到位。在追究违纪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时,也会受到主管部门或领导的干预,惩处很难落实,使有些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切身利益没有受到触动,有的象征性给个处分,也是“隔靴搔痒”,以致违纪问题屡查屡犯。五是财政拨款不及时,缺乏透明度。有些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下拨后,不能及时说明和强调反馈,致使有些单位或部门发现账户上有资金进入,不知是什么钱。另外,财政拨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单位收支难以平衡,从客观上给有的单位或部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提供条件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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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篇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xx〕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并抄送各地专员办。

第十九条 国家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批准预算后90日内,结合2024方面审核意见,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审核,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随预算资金拨款文件一并下达,抄送当地专员办。各地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当随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报财政部和国家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本省自评工作,按照财预〔20xx〕163号文件要求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送财政部和国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和通报。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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