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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食品管理制度模板十二篇

2024-11-05 02:40:01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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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篇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2024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2024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2024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2024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4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2024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简报参考 第二篇

始终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监管与服务两手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切实强化监督管理。牢固树立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高于一切的科学监管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措施。全面规范行政许可。整合资源,规范程序,下放权限,上半年新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16份、《餐饮服务许可证》35份、《食品流通许可证》172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围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相继开展了药品药械、学校周边及农村食品、中高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等专项执法活动,检查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含个体户)3600多家,处置各类投诉举报49起,快检基本药物206批次,上报药品、药械不良反应526例,立案查处11例。二是主动热情服务企业。多次深入食品药品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和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咨询服务。今年上半年,到食品药品企业调研5次,提出指导意见26条。在狠抓监管的前提下,突出对餐饮服务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帮扶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今年以来,组织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近20xx人,指导完善各类档案4000余份;免费培训食品从业人员1800多人;帮助27家零售药店、1家药品连锁公司顺利通过GSP认证,4家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指导费县威振油脂有限公司扩建厂房30亩,增加8条植物油加工生产线;指导费县传顺食品有限公司扩建屠宰生产线2条、煮制生产线23条和灭菌线6条;引导临沂京宝食品有限公司、临沂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三是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紧紧围绕“8+4”现代产业构建,主动出击,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内引、外联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以优质服务赢得客商的信任和支持。先后组织参加2次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登门拜访20多家省内外重点企业,将齐齐哈尔农果机械有限公司引入胡阳镇工业园,前期20xx万元投资已到位,正在修建厂房;引入山东雪尖茶叶有限公司,在梁邱镇投资1000余万元建设茶厂;特别是引入了大连鹏鸿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5亿元建设高档板材加工项目,目前正与县洽谈建厂用地问题。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三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康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存放、使用、记录。

三、术语及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四、规定内容 :

1、采购验收:

1.1食品添加剂采购必须选择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在进厂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均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证明。

(二) 供应商提供的食品添加剂成分规格书;

(三) 标签(含说明书)及正规发票;

注:无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一律拒收。

1.2标识:

1.2.1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生产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产品等级、产品执行标准号、保质期、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1.2.2 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规定1.2.1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1.2.3检验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检验,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注: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非食用添加剂及复合食品添加剂一律拒收。

2、存放

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专人、专管,定位存放,并明确标识,标识内容:明确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品名、数量、入库日期、生产日期、产品状态等,不得与产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3、使用

3.1在使用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应进行严格控制,在领用时,要严格按领料单的数量进行领取。

3.2在配制过程中要实行一人称量一人监督,称量好的食品添加剂未直接投入使用的要分类放置,明确标识或编码标识,避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误用或错用,严格按照产品标准配方工艺进行配制。严禁超量、超范围添加。

3.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或严于该标准的状态下使用。

4、记录

每次使用必须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记录要求真实、完整、准确、规范。记录表由公司化验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备各级检查和质量问题溯源。

5、支持性文件

《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康来来食品有限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4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 第四篇

根据《中华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24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44号)等2024规定,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经同意,实行如下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政策。现予以公告:

一、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

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其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尚未在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应与原研药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并按国际通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所使用的原研药由企业自行采购,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一次性进口;未能与原研药进行对比研究的,应按照创新药的技术要求开展研究。

已经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实行分类处理:

(一)中国境内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没有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不予批准。

(二)中国境外已上市但境内没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仿制药注册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但在药品批准上市3年内需按照国发〔20xx〕44号文件规定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企业也可以选择撤回已申报的注册申请,改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对上述重新申报的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批准上市后免于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对申报上市的仿制药注册申请,首先审查药学研究的一致性,药学研究未达到要求的,不再对其他研究资料进行审查,直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二、规范改良型新药的审评审批

对改变原研药剂型、酸根、碱基和给药途径等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临床价值与原品种比较具有明显优势;无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改变剂型和规格的儿童用药注册申请除外。

三、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

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实行一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方式;审评时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审评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注册申请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申请人需按要求及时补报最新研究资料。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如实报告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按时提交研究年度报告;对不能控制临床试验安全性风险的,应立即停止临床试验。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当面沟通,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列明议定事项。

自20xx年12月1日起,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申请人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国际通行技术要求与原研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保证与原研药质量的一致性;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处方、工艺、生产线应与商业化生产保持一致。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管理规定与技术要求于试验前30天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试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随时要求申请人暂停试验。

四、实行同品种集中审评

对本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经受理的相同品种,按照统一的审评标准和尺度组织力量进行集中审评。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按申报顺序依次作出审批决定并制发批准证明文件。

五、允许申请人主动撤回不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

对已经受理的存在研究资料缺项、数据不全、试验未完成、未与原研药进行全面比对研究、未对杂质和毒性物质进行全面评价、处方工艺试验不完整等重大缺陷的药品注册申请,允许申请人主动撤回,完善后重新申报。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之一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不完整但具备审评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提交后,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只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严格审查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时公布相关品种名单:(1)活性成分不明确、结构不清楚或疗效可能不确切的;(2)安全性可能存在风险的。

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对列入上述名单的品种作以下处理: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将其纳入安全风险重点监测范围。凡有证据证明该药品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撤销药品批准文号。

(二)相关生产企业应及时开展相关产品再评价,并于3年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再评价结果。逾期未提交再评价结果或未通过再评价的,撤销药品批准文号。

(三)仿制上述品种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对20xx年集中审评遗留的未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目前申请人仍未解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问题的,以及难以确认研制资料真实性的,一律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加快临床急需等药品的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

(一)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二)儿童用药注册申请;

(三)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用药注册申请;

(四)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注册申请;

(五)使用先进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临床急需用药注册申请;

(六)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七)申请人在欧盟、美国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或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欧盟、美国同步申请上市且已通过其药品审批机构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八)临床急需且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

自20xx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加快审评的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2024部门制定和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2024政策,鼓励市场短缺和创新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药品采购情况和生产供应情况建立短缺药品定期沟通机制,提出加快审批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2024部门确定纳入加快审批的范围。

八、严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对已经受理的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或进口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自查并报告结果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审评进度,逐一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即立案调查,相应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4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2024规定查处,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组织机构代码、人员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对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依据《中华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1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该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中华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撤销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

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相关试验资格。对弄虚作假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并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同一专业出现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专业内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临床试验机构出现三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涉及该机构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要研究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2024信息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2024规定,追究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撤回的申请人和品种名单,不予核查及立案调查。

九、引导申请人理性申报

发布《限制类药品审批目录》,对已有多个药品批准文号且有多家企业生产,生产供应能力已远超临床使用需求的药品注册申请予以限制;限制类目录将定期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开药品注册受理及审评信息,引导企业有序研发和理性申报。

十、规范药品注册复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将技术审评不予通过的审评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申请,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相关领域的临床专家、药理学家、毒理学家、统计学家、法律专家、患者代表等,听取审评专家和申请人的意见,公开论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复审意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xx年11月11日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xx年全文 第五篇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等,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范围。

第三十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监督抽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公布监管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2024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停止经营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处置,封存2024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收治医疗机构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2024证据。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4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2024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2024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2024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2024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2024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2024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2024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篇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五条 各级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五十八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以下简称准许生产证)。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征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必要时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许生产,颁发准许生产证,并在作出准许生产决定后,通报相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准许生产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并经工商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得超出准许生产的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

准许生产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五)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凭证。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

(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准许生产证编号;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六十二条区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区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区和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划定的临时区域(点)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

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点)、时段内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发放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绿化市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

第六十三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摊位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或者设备;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四)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2024容器。

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设摊经营。

第六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持有并公示有效健康证明;

(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按照公示卡所载明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五)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经营,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2024规定,保证市容环境整洁。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会议上的讲 第八篇

同志们:

今天,这次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是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市第四次党代会议精神,在全市上下坚持三次创业、推进富民强市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我市召开的一次高规格、大规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对于进一步抓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主动作为,20xx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20xx年,全市上下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高位求进,主动作为,全市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城乡面貌极大改善,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民生工程扎实推进,群众生活水平、幸福指数大幅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工作也取得丰硕成果。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始终把保障饮食用药安全作为维护群众基本安全的工作重点,克难奋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展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继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全年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医药产业快速发展。

(一)机构改革基本到位,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初步建立。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在食品药监局的积极争取下,在各区市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2024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下划地方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同级工作部门设置,机构编制科学合理,人员配备到位。部分地方组建了与新职能相适应的执法机构和检验所,华蓥市建立了乡级监管机构,增加了人员编制,执法队伍得到壮大。

(二)积极履行监管新职能,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门顺利完成食品牵头职能移交,正式承担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职能。一年来,食品药监系统大力推动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启动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批,加强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抽检监督,在重点时段、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三)突破重点、难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以国家基本药物管理为重点,全面监督实施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积极贯彻实施新版药品GMP,加强对高危药品、特殊药品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

(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了医药产业快速发展。深化广渝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成功帮助引进重庆天圣药业落户邻水。争取省食品药监局与市食品药监局、岳池县三方签订了《推进药品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合作框架合作协议》,创新了医药产业合作发展模式,协助岳池县引进科创药业计划投资30亿元兴办医药企业,进一步壮大了我市医药产业。目前,全市有规模以上医药生产企业6家,在建投资亿元以上医药项目3个,大中型流通企业15家,中药材基地6000亩。20xx年,全市医药总产值突破20亿元,同比增长20.15%,成功跻身四川医药工业十强市之列。

二、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使命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监管,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改善食品安全状况,让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一)各级党政高度重视。党、和省委、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强调要把食品药品监管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十二五规划中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列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些重大决策和部署,体现了和省委一贯强调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对我们推动科学监管、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委、市历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研究解决了一系列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的机制体制问题,确保了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连续多年走在全省前列。

(二)社会高度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当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严峻的形势并未根本改变,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频频曝光,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特别是20xx年,全国相继曝光了染色馒头、瘦肉精、地沟油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省发生的老油火锅事件、田婆婆洗灸堂纠纷、蜀中制药违规生产等案件,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事件虽然在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在2024部门的积极处置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解决,也充分暴露出我们的监管工作还不到位,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坚持不懈地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快提升监管科学化水平,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是我们必须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让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加紧迫、更加艰巨。

(三)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形势仍较严峻。虽然近年来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卓有成效,但与老百姓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一是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水平仍然较低,餐饮业整体水平不高,食品产业小、散、乱、差的局面未根本转变。二是一些小作坊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原材料来源不明等违法行为和经营过期、伪劣、三无食品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三是一些虚假药品、医疗器械,诱导、迷惑、坑害老百姓现象仍较突出。四是农村药品市场监管难度较大。五是农村和偏远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机制建设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我们都必须高度重视,深入实际进行调研,研究制定措施,依法依规解决。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决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各级党委决策部署上来,更新观念,开拓思路,破解难题,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力保障全市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全市食品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监管,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

20xx年是党的胜利召开的之年,是全面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战略部署和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和有效性,排除隐患,防控风险,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开创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今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联动,在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继续开展以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继续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行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对容易反复的环节、部位和领域,要特别警惕,防止出现反弹。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通过开展规范的、全方位的和不间断的日常监管,不断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治成果。

(二)重在治本,探索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要深入分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维护安全的长效机制。一要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领导责任,按照各级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督导,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分段监管的要求,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盲区。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严惩违法行为、建立诚信体系,提高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的自觉性。二要创新监管手段。食品、药品发展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现在造假者已不再停留在原始手工作坊阶段,而是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加工,逃避监督,我们必须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否则很难与制售假劣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要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经验,探索建立餐饮服务行业准入制度。落实制药厂驻厂员制度,变监管为服务,支持医药企业发展。三要监管重心下移。目前,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主要在县、乡、村,各区市县要探索建立完善乡镇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建立一套适应基层监管的方式方法和制度,着力搞好基层监管工作。

(三)帮促到位,不断促进食品医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我市食品医药产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按照市委市的部署,乘势而上、跳起摸高、加快发展,围绕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这条主线,通过政策引导,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重视技术创新,努力提高医药食品行业创新能力和产业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适应监管环境和要求的变化,以发展的眼光和改革的思路,妥善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主动深入企业调研,努力解决食品医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广安区、武胜县、华蓥市、邻水县认真学习借鉴岳池科伦经验,奋起直追,加大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引进培育力度。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站在为公众健康服务,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高度,依法生产,诚信经营,树立并维护好企业的社会形象;要加大科研投入、技术改造力度,不断完善生产工艺,生产出更多疗效确切、科技含量高、服用方便、质量可控的高效产品。

(四)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水平。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是保持监管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础。一是大力提升干部队伍素质。立足监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知识培训,加强药品GMP、GSPS检查员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监管工作发展需要、具有改革创新能力的监管人才队伍。二要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化妆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完善覆盖全市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增强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领导,齐心协力推进食品药监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各2024部门要加大投入、密切配合,形成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市县要以对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监管失职责任;对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地区,要严肃追究2024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开拓创新,进一步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提供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监管力量和资源保障,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职能职责下放地方管理时间不长,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认真研究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密切配合协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各监管部门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共同承担起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跳出部门和专业局限,推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善于运用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凝聚共识;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工作,落实好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深入调研,掌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症结和规律,积极服务于地方党政决策。市食品药监局要加强对区市县食品药监局的业务指导,主动与区市县党委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食品药品,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级党委、和相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及时曝光典型案件,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营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新的一年,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的决策部署,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的监督与支持,迎难而上,团结拼搏,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全市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会议上的讲篇2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 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总结20xx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深入分析当前形势,安排部署20xx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坚定信心,迎接挑战,开拓创新,不断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水平。 根据会议的安排和市局党组的要求,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真履责,科学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成绩显著

20xx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自然灾害,面对北京会的百年盛事,面对各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严峻考验,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在市委、市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强化监管,持续整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1 、扎实开展系列专项检查,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

按照省局安排,结合全市实际,突出重点节日、重点时段,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组织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 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专项检查。对管辖区内3 家药品生产企业、1 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5 家中药饮片厂和6 家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了4 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原辅料购进、验收、投料及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是 开展了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对全市2170 家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场监督销毁罂粟壳7.0kg 、斑蝥0.553kg ,销毁品和空安瓿6 个品种3417 支;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对辖区内35 家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了联合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10 人次,查处违法案件1 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0 份;与市禁毒委联合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甘肃黄羊河(集团)古浪制药厂等5 家单位进行了麻黄碱原料药专项检查。

三是 开展了药品批发企业专项检查。对全市9 家药品批发企业、2 家药品零售连锁公司进行了2 次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企业实施GSP 管理情况,对不符合GSP 认证标准的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了检查情况,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对复查仍不符合GSP 认证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

四是 开展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专项检查。对全市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专营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依法注销3 家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7 家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积极督促、帮助3 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时申报换发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督促20xx 年10 月1 日前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甘肃省经营企业许可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进行整改。依法查处了经营无注册证一次性使用导尿管、避孕套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违规行为。

五是 开展了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的专项检查,以及电疗、磁疗、光疗物理治疗设备和隐形眼镜市场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使用超过有效期体外诊断试剂等违法案件依法进行了查处。

六是 开展了全市口腔科材料及器具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了使用无注册证加工义齿及使用建筑用石膏、化学试剂氧化锌等违法行为。

七是 开展了问题药品紧急清查专项行动。开展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所有注射剂等紧急清查药品专项行动, 清理登记等待召回的双黄连注射液9060 盒。查处了标示为广东万福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肺寒喘胶囊等假劣药品。查处了山西省名太行制药厂生产的茵栀黄注射液,有效防止了问题药品在我市继续流通。

八是 开展了 问题奶粉 患病婴幼儿救治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387 人次,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578 家,抽验药品90 批次,抽验医疗器械7 批次,发现违法案件7 件,并全部立案查处。

九是 扎实组织开展了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开展 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市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周密部署了专项治理工作,与各县区局签订了《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管理知识培训。采取签订工作责任书、印发责任告知书、转发国家局通告、联合发出倡议书、统一制作提示牌、领导深入基层督查和召集负责人座谈等形式,保证了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结合专项督查和明查暗访,组成12 个专项检查组,对全市3218 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出动执法人员9654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909 台次。 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了含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了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确保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效果,保证了管辖区含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规范、安全。会及残奥会期间,全市未发生药源性事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省政协副主席、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栗震亚在我市督导调研工作时,深入民勤县昌宁乡个体药店详细了解监管情况,看到昌宁乡这个地处沙漠边缘的地方治理工作监管措施落实的很到位,对我市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十是 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有效净化了节日药械市场秩序。

20xx年,全市共出动执法干部10348 人次,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3223 家(次),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487 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金额10.99 万元,罚没款37.81 万元,已全部上缴罚没款专户。

2 、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着力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武威市GSP 飞行检查办法》、《武威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管理办法》、《武威市植入性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规定》、《武威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度性文件,为进一步强化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规范经营使用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

全面落实企业是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08 年度市局与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签订了《武威市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全市8 家药品生产企业、5家特殊药品经营企业、7 家配制医院制剂的医疗机构分别签订了《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安全承诺书》;125 家药品经营企业签订了《药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216 家医疗机构签订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承诺书》;28 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积极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四大类产品 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强力实施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 认证,督促指导5 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通过了GMP认证,新开办的33 家零售药店按期完成了GSP 认证。

加强GSP 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全市范围内15 家药品批发企业、3 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97 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GSP 认证后跟踪检查,对7 家药品批发企业和35 家药品零售企业执行GSP 情况 进行了飞行检查,对不符合GSP 认证标准的5 家药品批发企业和3 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实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共审查公示批准登记198 人。

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信用分级管理,20xx年 评定一级良好信用企业27 家、二级良好信用企业171 家、三级良好信用企业201 家、信用警告企业43 家、不良信用企业7 家。

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会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2024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工作的通知》,从目标要求、监督检查、奖惩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修订印发了县、乡、村三级规范药房、标准药库验收细则,制定了规范药房标准药库追踪检查办法;积极帮促医疗机构建章立制,完善管理,20xx年有48 家医疗机构通过了规范药房、标准药库验收,从06 年开始到08 年全市已验收通过96 家。

加强药品抽验工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对行政监督的支撑作用,坚持在监督中抽验,在抽验中监督的原则,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的监督抽验,共抽验药品466 份,经检验不合格286 份,不合格率61.4 %,抽验不合格药品查处率达100 % ;充分发挥药品检测车作用,提高了药品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和覆盖面,药品检测车行程1123 公里,对66家涉药单位的431 个品种901 批次药品进行筛查,发现20 个品种32 批次药品未通过。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测工作,采取实地检查和网上监控等方式,开展了电视台检查和零售药店药械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和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会同卫生、工商部门拟定并报请市批转了《2024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药品发布行为。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643 份,名列全省第二,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98 份。

3 、坚持主导,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

我们把深化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按照建得起,立得住,运行好的工作要求,突出建立健全监管网络。在全省率先了《2024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县区在加强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中的责任;坚持主导,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协管)工作;坚持管办分离,重新聘任三员,明确职责,并规定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人员不再担任协管员,全市共聘任食品药品专(兼)干17 名、协管员218 名、信息员和联络员1373 名;加强三员的培训、轮训和管理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根据省局《甘肃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验收考核标准》,对各县区 两网建设工作进行了督查考核,促进了工作任务的落实,构建起了以行政监管为主体、以社会监督为补充、以技术监督为支撑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和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满足需求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我们坚持不放过任何一个举报,不放过任何一点线索,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切实做到放过。20xx年共受理药品举报案件42 起,查证落实10 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10 件,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核实处理率达到100 %。

(二) 加强协调,稳步推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取得新成绩

年初召开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全面安排了20xx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市领导与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重点成员单位签订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印发了《20xx年全市食品工作要点》,确定了食品六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牵头、抓手作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联系会议7 次,及时研究安排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先后分别就迎战冰冻雨雪天气灾害、抗震救灾、三鹿牌问题奶粉清查等特殊时期食品安全及保障会和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及时下发做好食品工作的通知,会同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牵头组织开展了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奶制品市场、粮油市场、节日食品市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等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使全市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20xx年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中,全市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64940 户(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518 起,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户255 户,查获假劣、不合格食品96495 公斤(瓶、盒、袋),总标值51.64 万元,罚没款17.48 万元。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反应,切实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查和信息2024报告工作,全力以赴组织开展问题奶粉清查和患儿排查救治工作。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1070 人次,检查生产和销售企业31859 户(次),查扣、封存三鹿牌等问题奶粉79025 袋(桶),清理下架不合格奶粉、液态奶37910.6 公斤;累计筛查婴幼儿39904 例,确诊患儿3556 例,未发生患儿死亡病例。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先后于7 月、12 月牵头组织对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20xx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了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9 月中旬对三县一区问题奶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督查考核,进一步促进了食品责任和措施的落实。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区、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凉州区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顺利通过了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评价考核,得到了充分肯定和好评;天祝县被列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有序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三)加强服务,和谐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形象得到新提升

一是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在3 15 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展示销毁及宣传咨询活动中,共销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90634 盒(瓶、代、千克),总标值23.69 万元;散发宣传材料5000 多份,宣传读本4000 多本,设置宣传栏16 个,展示假劣药品标本60 多种,悬挂横幅60 多幅。在4 26 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中,共散发宣传材料2000 多份,发放《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读本》等400 多册。于20xx年5 月 会同门联合下发了《全市食品安全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食品安全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在凉州区西苑小学隆重举行了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启动仪式暨赠书活动,向学校师生赠送《食品安全知识读本》1000 册。在12 月22日 举行的安全用药、健康相伴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上,发放假劣药品识别、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材料3.5 万份,现场咨询1200 人次。

二是加强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 。开通了市局政务网站、武威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及时发布食品药品监管相关工作信息。 及时采编、上报信息,共编发《武威药监信息》16 期、《武威食品安全信息》15 期;市局网编录登载文章信息360 篇(条),食品安全信息网编录登载文章信息240 篇(条)。编报信息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采用7 篇,国家食品安全网采用8 篇;省局网站采用163 篇(条),累计计分362 分,名列全省第一。充分宣传了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动态,展示了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形象。

三是加强药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先后举办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药师注册培训、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培训等培训班20 余期,药品从业人员年受训率达98 %以上,进一步提高了药械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了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

四是强化服务促进医药产业发展。 我们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政策技术服务、培训和指导,积极为武威医药经济发展服务。指导帮促甘肃泰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顺利完成了膏药生产线GMP 认证,武威肿瘤医院、天祝县藏研所等单位顺利取得了新品种制剂注册证书,4 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通过了GMP 认证;积极协调2024部门解决了普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用电、供水、通路、路灯等问题;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国家局、省局汇报、协调,帮助普瑞公司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品原料供应,指导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净化车间进行了改造,正在添置制水设备和产品检验设备,为企业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全面落实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推行集中受理服务,确保行政许可审批公开、公正、高效,共受理行政许可事项129 件,办理129 件,我局政务受理窗口三次被市政务中心评为巾帼文明岗、红 旗示范窗口。 全力配合市人大开展《药品管理法》贯彻执行专题调研, 根据市人大调研意见,制定了整改方案,会同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下发了《2024切实履行药品管理工作职责强化药品市场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药监、卫生、物价、工商在药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职能职责,增强了为民服务 意识。

(四)加强作风能力建设, 科学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监管、保障安全的工作思路,重视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干部队伍理论和业务学习,组织举办了内部公务员培训班, 扎实开展了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20xx-20xx年工作方案》,形成了党组负责、纪检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贯通的党风廉政工作运行体系,形成了以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监督的机制,构建了预防体系。加强预防、监督、教育,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放《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意见反馈卡》,采取动态监督和行政行为结束后的跟踪回访,将纪检监察工作渗透到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完善了《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着力规范局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程序,将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加强财务规范管理, 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财务顺利通过了审计部门的审计。进一步完善决策制度,坚持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积极推行干部轮岗交流,进一步激发了干部的潜能,增强了机关活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省、省局将市局、市药检所和三县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债项目,共争取资金591 万元。 按照国家和省局对药检所实验室抗震设防的要求,委托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我局办公业务大楼进行了加固施工。积极筹措资金,完成了新办公楼供电供暖改造、电话线、网线铺设工作和装修工作,新添置了一部分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于12月份 顺利完成搬迁工作。省局还为市、县(区)局和药检所配备了执法车辆、电脑和摄像机等,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根本改善,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力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局党组向大家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感谢大家的奉献和付出,感谢全系统干部职工为武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所做出的贡献!

二、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刚刚送走了 极不平凡的20xx年,随即迎来了充满挑战的20xx年。我们将面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面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的重大考验,面临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的多重压力。我们要认清形势,正视困难,积极迎接挑战,全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一要正确认识宏观经济形势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影响。 20xx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经济金融形势风云突变、急剧恶化,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保增长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越是在经济困难的时候,越要高度关注民生。应该看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后,食品药品产业的结构调整可能会加快,产业集中度和管理方式等都可能发生新的变化。这是积极的方面。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增多,有的企业为了发展就会从降低成本等方面想办法,一些医药企业很可能就会放松质量管理,在原料、工艺流程、检验、仓储等环节出现问题,可能违反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挑战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在保增长的压力下,保民生、保安全的难度加大,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必须强化质量安全第一的意识,全面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要正视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在药品领域,防控安全风险的产业基础薄弱,产业集中度低,质量保障水平参差不齐,违法屡禁不止,不合理用药现象仍然突出,安全风险仍存在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在食品领域,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依然严重,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假冒伪劣问题比较突出,食品流通经营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矛盾和问题, 时刻提醒我们必须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增强抓巩固、抓深入、抓根本的决心,决不能因为过去取得了一些成绩而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

三要正确看待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和考验。 对国家和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是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体制的重要步骤,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明确地方责任的重要举措。体制调整将会对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直接变化。首先,过去在垂直管理体制下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将面临全新的调整,怎样在新的体制下探索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使监管更加富有成效,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次,体制调整后,干部职工个人待遇方面会受到一些影响,怎样在压力面前继续保持良好的作风,努力适应新环境、新机制、新职能、新工作,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要求,用发展的眼光、辨证的思维,从全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和看待这次机构改革,以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积极投身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坚持做到 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四要看到改进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有利条件。 在民生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食品药品需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经济工作会议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在去年12 月份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标准,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法律追究惩治体系盛省长明确要求,要切实抓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市委书记肖庆平、市长郭承录在相关会议上强调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周晓红副市长多次就加强食品药品工作作出批示,在即将召开的的全市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电、体育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上,周晓红副市长将对今年食品药品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我们务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紧紧抓住党委、高度重视和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机遇,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在思想观念更新、体制机制完善、思想作风改进、部门形象塑造、监管能力水平提高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 三、明确目标,开拓进取,全力做好20xx年各项工作

20xx年是贯彻党的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一年,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面临改革、迎难而上,继续推进食品药品科学监管上水平的重要一年。今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总的工作指导思想是,继续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监管理念贯穿于食品药品监管实践的全过程, 按照抓监管促规范、抓质量促发展的工作思路, 创新监管理念, 破解监管难题, 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健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食品药品水平, 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20xx年主要工作目标是:

牵头组织食品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4 次以上。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年内40 %的乡镇通过验收。

―― 集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行动2 次以上。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检查率100% 。各级医院、卫生院和城镇个体诊所检查覆盖率100% ,村卫生所(室)监督检查覆盖率达98% 以上。

―― 加强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管。药械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 次,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每月不少于1 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和城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 次;重点监管单位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4 次。确保不发生群体性药害事件。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GSP 认证合格率达到100 %;全面完成药品经营企业GSP 再认证工作。加强GSP 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检查覆盖率分别达到100 %和30 %以上。

―― 强化药品分类管理和药师在岗监督管理,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抓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涉药(械)人员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受训率达到98 %以上。

――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年内有90% 以上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50 %的乡镇卫生院通过规范药房、标准药库验收; 高标准、严要求,积极开展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规范药房创建活动。

―― 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率和罚款收缴率达到100% 。

―― 认真受理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 举报查处率达到100 %。

―― 抽验药品480 份以上,其中西成药不少于20 %; 抽验不合格率达到60% 以上,不合格药品查处率达到100 % 。

――继续保持行政许可和执法程序符合率100 %,继续保持错案率的零记录,行政执法案卷合格率100 %。

―― 全年上报ADR 监测报告600 份以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100 份。强化药械监测,违法移送率100 %,对严重违法的药品、保健食品品种及时上报省局申请采取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

――深入推进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00 % 的 乡镇设有食品药品办公室,乡镇 两网履盖面达到100 %。 年内对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至少培训一次以上。

―― 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编发《武威药监信息》12 期、《武威食品安全信息》12 期;工作信息被省局网站采用150 篇以上,被国家局网采用10 篇以上;组织食品药品监管主题宣传活动2 次以上。

落实各项工作目标的具体措施是: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按照和省、市2024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解放思想,紧紧围绕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主题,加强学习培训,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突出实践特色,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食品药品监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做好监管工作、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社会和谐的能力。能力决定成败,没有能力就没有效能和质量。我们要在全系统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特别要转化为科学决策、科学监管的能力,以提升能力推进工作的效能和质量。

(二)积极稳妥推进机构改革,确保 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精神和部署上来,按照省委、省、市委、市的统一部署,支持配合2024部门做好体制调整工作,积极稳妥做好职能调整归并等工作,确保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要按照省上要求继续认真 履行好现行食品安全牵头职能, 一如继往抓好 综合监管工作 。要做好 工作衔接,防止监管工作出现断层、出现缺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三)加大药品监管工作力度,着力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高风险品种,组织开展注射剂、生物制品、疫苗、医院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植入性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体外诊断试剂 等专项检查,严把质量关。

在生产环节, 全面推行质量保证承诺和质量授权人制度、驻厂监督员制度、药品生产飞行检查制度等长效监管机制,监督企业严格落实 GMP 要求和药品质量通则,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辅料及成品检验等环节,把好药品质量检验关;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执行GPP 规范,严把原辅料购进验收关、产品检验储存关,加强对制剂室空气净化、工艺用水、产品检验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制剂质量安全有效;继续完善特殊药品监管的各项措施,积极推进特药监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继续强化治理工作,落实具体工作方案。 全面加强对甘肃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配备制水设备和产品检验设备,尽快达标恢复生产; 认真落实季度检查制度,监督企业把好原料关、生产关和出厂关,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在流通环节, 以 GSP 再认证为契机,检查监督流通企业验收入库及仓储管理等环节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解决管理不规范、入库检查验收不严格导致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非药品冒充药品等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购进、 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出租柜台或转让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加大合理用药宣传力度,推动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加大对处方药销售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零售药店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继续实行 药品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 资格备案登记制度,加强 药品电子监管的入网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实现对四大类药品的流通、库存等实时监控;继续强化监督手段, 严格查处违法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发布行为。

在使用环节,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等环节的监管,特别是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特殊药品及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的储存管护,确保药品质量。继续 推进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建立药品质量季通报制度,着力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督促检查城市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严格按《城市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使用药品,进一步规范小型医疗机构用药行为。

在医疗器械方面, 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的监管,继续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四)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净化药品市场秩序。

在打好日常监管常规战的同时,注重专项整治攻坚战,扎实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拉网式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不法行为,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确保大案要案得到有效遏制、确保药品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要积极探索稽查打假的新领域、新手段、新途径,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抽验(快检)技术,提高抽验、快检的靶向性和准确性,为稽查打假提供技术支撑。要扎实开展好挂靠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植入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中药材、中药饮片、隐形眼镜、邮售药品、狂犬疫苗等专项检查,集中查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案件, 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法行为, 着力解决影响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根本利益。

(五)注重发挥实效,不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长效机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2024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以负总责主导推进、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推进 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发挥两网在基本药物供应和质量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民谋实惠。

(六)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进一步提升 食品安全水平。

继续认真履行好食品安全牵头职能,坚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一是 进一步抓好 食品安全示范县区、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充分发挥 示范带动效应,提质扩面 ,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 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二是 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整顿规范奶制品生产流通秩序为突破口, 围绕群众需求最多、消费最直接、反映最强烈、危害最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加大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和整顿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食品市场 。 三是 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突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着力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全面落实,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诚信生产经营意识。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督导检查,促进各县区、各职能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是积极探索建立食品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定期向公众发布真实客观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晓率,增强食品安全透明度。六是积极适应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与职能调整,加强餐饮环节监管业务学习。

(七)强化服务发展意识,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健康协调发展。

要 始终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融入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之中,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把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统一起来,把优质服务真正落实到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以发展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要不断推进职能转变,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勤政、廉政和优政结合起来,把优质服务贯穿于药品监管的各个环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监管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要立足监管职能,发挥政策、技术、信息等优势,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加快推进企业的项目建设、市场开拓、技术创新,引导和扶持医药企业加快发展。要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注重转变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打击力度,运用法律、经济、行政、道德、等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加强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努力营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药品监管大环境。

(八)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要切实加强全员思想理论学习,用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理论体系武装全体干部职工的头脑;加强干部队伍的业务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全员科学监管能力,要敢于监管、善于监管、精于监管。要大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抓落实、求实效。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成在干部作风,败也在干部作风。我们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切实做到讲、勤学习、有本事、有主张、守规矩、出实绩。讲就是始终保持上的清醒和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和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勤学习就是加强对市场经济、科技文化、法治、社会管理等新知识的学习,加快知识更新,加强知识储备;有本事就是能够担当大事难事,敢于走进矛盾,善于破解难题,在实践历练中提高办事、依法办事的能力,敢做善成、化解矛盾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要敢于谋大事、抓重点、破难点、创亮点,开创工作新局面;有主张就是尊重科学、尊重实践、尊重规律,工作思路清晰,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理直气壮地坚持正确的意见、批评错误的意见;守规矩就是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政策办事,按程序办事,依法办事;出实绩就是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政绩。我们各县区局、各单位领导和各科室科长要在其位、谋其政、忠其职、尽其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定下来的事情就要雷厉风行、抓紧实施,部署了的工作就要一抓到底、见到实效,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卓有成效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抓住反腐倡廉教育这个基础,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上取得新成效。要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加快市药检所内部管理改革及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和绩效考核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工作上水平。

同志们,20xx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面临着压力和挑战,也充满着机遇和希望。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关键时刻,我们要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始终保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谱写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新篇章!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篇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2024、2024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xx年广西平果县公开竞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简章 第十篇

竞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素质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2024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好学,乐于奉献。

3、食品药品类专业要求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食品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加工技术、食品加工及管理、食品生物技术、食品工艺技术、营养与食品卫生、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应用药学、临床医学、制药工程、中药、维药学(药剂方向)等专业。法律专业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必须是财政供养的在职在编人员。

6、具有完成选调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具备能适应竞聘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8、服从组织分配。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能参加竞聘:

1、在党纪处分期内的、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涉嫌违纪违在接受2024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参加工作以来有一年及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幼儿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篇

一、食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和食品卫生法规。

2、保存的库存粮食及制品不得变质,不得生虫。

3、做到生熟器具分开使用,冰箱内食品做到生熟分开,购买熟食后经加热再吃。

4、严格落实食品验收,由管理员、组长对食品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把关,防止食物中毒。

二、药品管理制度

1、每季节针对幼儿常见多发病准备2024药品及外伤处理必备药品,认真做好记录,易混的做好标记。

2、认真进行药品的核对、发放工作,注意对症下药,做到不确诊的病人不擅自用药。

3、认真核对药品的有效期、失效期,不私自从个人处进药。

4、敷料、医疗器械,保持清洁,及时消毒,严格无菌操作规程。

5、严格掌握预防接种禁忌症和幼儿药物过敏史。

6、严格管理剧毒、易燃物品,杀虫剂与常用药物严格分开。

大数据激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探究 第十二篇

摘要:通过介绍大数据技术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应用情况、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揭示大数据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性,其也是食品安全的未来方向。

关键词:大数据;

食品安全;

应用

大数据具有数据量大、数据流转快、数据类型多样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点[1,2]。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数据迅猛增长,形式多样,挖掘分析应用价值巨大。大数据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关系到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筛选、分析庞杂的食品安全数据,从海量的食品安全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准确识别、预测、应对食品安全风险,采用大数据技术识别、预防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监测数据预警风险、跟进预警的改善是食品安全领域研究的热点[3,4]。

1大数据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目前国内外食品企业相继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大数据的研究,采取大数据监控系统实现食品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加强食品安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5]。1.1大数据应用于风险识别。食品安全风险按照产业链分成原料、包材、产品、工艺等方面的风险,按照掌握程度分为已知风险和未知风险,已知风险指已经经过识别和分析的风险,通过计划监测、管理可以实现控制。但是未知风险由于潜在的未经识别,所以是无法管理的,存在隐患。科技信息的发展,产生大量的食品安全数据,通过爬虫2024分析,识别未知风险已经成为未知风险识别的重要手段。首先建立未知风险识别渠道,采用爬虫软件2024信息或者从数据库直接引用,实现原料、辅料、产品中风险项目的识别。1.2大数据应用于风险监测。近几年大数据应用于风险监测的技术快速发展,有规模的大型企业大都建立自动化信息系统,为风险研究奠定数据基础。刘翠玲等人[8]将java技术和实验室管理相结合,建立一种食品安全监测预控系统,该系统2024实验室管理、原始数据管理、基础信息管理。集中管理数据,可以提高科研效率。此外自动化信息采集系统还可以管理原辅料进货查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环境的监测数据2024结果的预警提示,保证产品发生预警后及时溯源。1.3大数据应用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前提基础,风险评估的工作开展需要大量数据,借助大数据分析,避免检测少量样本进行危害分析的片面性,提高了对识别危害因素的准确度。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统计分析、确定风险级别及危险程度,将危险程度等指标量化处理,更准确识别食品安全风险源,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因素转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条件,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9]。使用大数据,建立数据模型,在分析大量食品安全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允许摄入量、样品含量和每日摄入量的关系,自动评价风险级别[10]。1.4大数据应用于风险预警。大数据技术应用于食品安全根本目的是发现问题、追溯原因和及时预防,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建立预测的模型系统,模型通过风险分析规则分析食品安全数据,预测食品安全风险。[5]在基于网络爬虫技术2024食品安全信息与事件,基于供应链的角度进行分类统计,结合网络舆情,建立dematel模型,分析食品安全因素的相互关联性和影响,提炼出核心预警因素。朱佳等[6]人,研究进出口食品和农产品的风险预警,选择enterpriseminer软件挖掘、清洗数据到数据仓,采用关联、聚类算法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发现数据在时间、空间的分布规律,预测数据发展趋势,超过预定值的作为预警信息。肖革新等人[7]揭示一种大数据的思路和方法,将大数据理论方法和食品安全数据特征结合,搭建总体架构,利用食品安全影响因子、网络模型、时空推理模型等手段探索食品安全数据间的复杂关系,实现食品安全态势分析、食源性疾病研究、早期预警等,解决实际业务问题。1.5大数据应用于综合分析风险。食品安全问题关联着复杂的多种信息,例如相关标准、产品数据、原辅料数据、adi值、平均摄入量、食品安全事件、专家评估等,综合分析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借助大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整理,提炼,以科学的提供可参考的分析结果。例如把全球预警信息、供应商预警信息和企业自身预警结合分析,通过系统的模型,有效的对食品安全问题预警[11]。企业不仅可以分析内部监测的大量数据,还可以结合消费者信息,国家监测数据,甚至全球食品安全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企业食品安全更大范围的科学管理。企业应重视广泛2024食品安全全链条相关信息,通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和大数据技术结合分析,提炼关键预警因子,智能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大数据为食品安全提供解决方向,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越来越重要。

2大数据在食品安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大数据应用于食品安全管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的大数据技术和意识起步较晚,导致大数据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中应用还面临许多问题。2.1数据信息公开共享难。大数据技术的基础是数据,共享和开发对于大数据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将有利于打通不同部门和系统的壁垒,促进数据流转,形成覆盖全面的大数据资源,为大数据分析应用奠定基础。目前与企业所面对的首要难题是数据孤岛林立,难以融合。由于技术不足、涉及部门多链条长、数据安全事故、共享标准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大量数据未能公开,而部分已开放的数据因格式标准不同而无法融合。因此国家应加快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建立公共信息资源保护的相关体系[12,13]。2.2大数据技术和认识不足。我国在新型数据计算平台、分布式计算架构以及大数据处理、分析和呈现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虽然我国在大数据发展方面具有极大的市场优势,但目前仍存在些许问题,如应用领域不广泛、应用程度不深、认识不到位等。国家层面要对大数据的关键技术研究和关键领域技术攻关提供有力的支持,并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14]。2.3大数据人才紧缺。大数据具有量大、高速、多样、低价值密度等特征,这决定了大数据人才必须具备强大的综合能力,包括宽阔的视野和全面的综合素质等。目前对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已经远超于信息化和传统管理的范畴,单方面能力突出的人才难以挖掘出大数据的核心价值。有专家指出,大数据人才既要有专业知识,更要具备数据思维。目前高质量的大数据人才非常紧缺,国家应从教育体制上,重视多能力数据人才的培养,建立适合大数据人才发展需求的教育模式[15]。

3大数据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大数据技术是食品安全与大数据交叉形成的新方向,结合目前食品安全大数据的应用现状和存在问题,未来食品安全大数据可能向4个方向发展。3.1加快大数据人才的培养。大数据技术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应用是大势所趋,但是技术运用的关键因素是技术人才对大数据的管理,因此,在食品领域培养数据人才队伍非常重要。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领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食品安全大数据人才的培养模式也将面临极大地挑战。目前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的课程主要是以食品安全相关基础理论为主,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则需要对海量信息的处理和分析能力,因此在专业的教学方面,设置大数据分析专业课程,学习大数据分析工具的使用,着重培养学生快速准确地2024、整理、分析和输出有效数据的能力,培养学生能够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来2024各类资源和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18]。通过创新教学模式、学习内容、培养体系等方式,建立大数据人才培养模式[19],为大数据技术在食品安全与质量方面的应用,输送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3.2国家提供平台和企业自主管理相结合。从“四个最严”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完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国家和公众的关注焦点,我国建立公共查询平台,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不合格信息、网络舆情等,引导企业和公众正确看待食品安全问题。此外还需建立和企业交流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平台,基于双方在食品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开展风险交流,共同提升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建立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企业应该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数据系统,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统一管理数据,做到数据可追溯,注重风险信息和舆情数据的2024和分析,保证风险监测的靶向性,同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工作,共同搭建创新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20,21]。3.3异源数据融合与信息数据共享。食品安全大数据来源广泛、关联关系复杂、具有很高的层次结构,这使得单一的处理技术难以挖掘出海量数据的潜在价值信息[7]。如果将现有的大数据挖掘技术、处理技术与分析技术相结合[2],可以对食品大数据进行有效地挖掘分析。2024海量数据是大数据技术的基础,数据覆盖面越大越有研究价值,因此数据共享是未来大数据应用的发展趋势。虽然、协会等已经开始呼吁数据共享的重要性,并且制定数据开放共享的机制,但是现实和预期仍有较大的差距。原因主要是由于数据共享平台和法规体系还不健全[22],企业担心数据共享会造成数据资产的损失。因此应加快完善法律体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机密数据和隐私数据的保护,企业也应转变“共享即损失”这一观念,提高数据的信任度、共享度[23]。3.4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近几年来,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云计算和大数据都应用于数据的储存和处理,但两者有着各自的特点,云计算通过互联网能够更好的调用、扩展和管理计算能力及资源存储能力,从根本上改变了数据信息的构架。而大数据则是通过挖掘、处理海量数据,建立分析模型,挖掘数据潜在价值。若将两者融合,云计算能够为大数据提供强大的存储空间,并极大地提高大数据处理大量信息的速度,同时两者融合也拓宽了云计算的应用领域[24,25]。人工智能的产生和发展动力来源于社会和技术的进步,实现海量数据的智能、自动化分析,短时间处理复杂、精密的信息,也将不再是罕有的技术。

4结论

本文论述大数据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现状,分析目前大数据在食品安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展望未来大数据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趋势。大数据是食品安全的数字化管理的有利工具,如何把握大数据时代契机,融合食品安全创新发展,推动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是未来食品安全发展的必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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