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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篇】员工离职管理制度是企业规范员工离职流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一个完善的离职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合理、公正的离职程序,确保离职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能帮助企业有效管理人力资源,避免因员工离职而产生的损失。下面,就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离职申请及审批程序
1. 员工发起离职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提交给直接上级;
2. 直接上级根据员工的离职原因、离职日期等情况,评估并批准或拒绝员工的离职申请;
3. 若离职申请获批准,上级将离职申请表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二、离职
1. 企业在获悉员工离职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
2. 企业通过内部、邮件、会议等形式向全员宣布员工的离职。
三、离职手续办理
1. 员工在离职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离职手续申请;
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支持部门的要求,安排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办理离职手续表、结算工资、领取离职证明、清理办公物品等;
3. 人力资源部门将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并及时更新档案。
四、离职面谈
1. 企业应邀请离职员工参加离职面谈,了解员工对企业的评价、提出改进建议,解决员工在离职过程中的疑虑;
2. 面谈结果可作为企业改善管理、提升员工满意度的参考依据。
五、离职调查
1. 企业应委派相关人员对离职员工的离职原因、工作经历、对企业的评价等进行调查;
2. 调查结果可以帮助企业深入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参考。
六、离职补偿及福利处理
1. 员工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进行清算和结算;
2. 企业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以及对企业的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离职补偿。
七、离职后续关怀
1. 企业应建立离职员工信息库,及时与离职员工保持联系,关心离职员工的就业情况和生活状况;
2. 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求职指导和2024帮助离职员工更好地融入新的工作环境。
八、离职数据统计和分析
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离职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了解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和趋势,及时调整招聘和人事培训策略;
2. 通过对离职数据的分析,为企业提供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建议。
以上就是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离职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以确保员工离职过程的公正、公平,同时也为企业及时获取离职员工的意见和反馈,提高员工满意度和企业的管理水平。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篇】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及其子员工的离职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及其子。
第三条离职种类
一、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试用期内离职):指员工在试用期内,或员工个人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满离职):
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员工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三、劳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内离职,包括辞职、辞退、擅自离职)。
(一)辞职:指员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辞退:因下列原因,由提出与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其中: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因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非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④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裁减人员的;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离职:指员工未申请辞职或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离职管理职责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
(一)依据员工副档在《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一)中填入拟离职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与集团员工和子部门负责人(含)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离职面谈,并做好记录。
(三)办理集团员工子部门负责人(含)以上管理人员的离职审批事宜;
(四)办理集团批准离职员工行政类事项的离职交接;
(五)办理集团离职员工的薪酬结算、社保终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团每月的员工离职情况。
二、子办公室
(一)依据员工副档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中填入离职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与本主管(含)以下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并做好面谈记录;
(三)负责办理本离职员工的离职审批事宜;
(四)办理本批准离职员工行政类事项的离职交接;
(五)办理离职员工的薪酬结算、社保终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每月的员工离职情况。
第五条其他部门离职管理职责
一、离职员工所在部门:
(一)接收员工书面辞职申请并提出意见;
(二)提出与所辖员工除辞职外的其它种类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建议
(三)参加与离职员工的离职面谈;
(四)办理获批离职员工在本部门工作事项、工具、资料等离职交接。
二、集团/子财务部:
审核本离职员工借支状况及薪酬结算。
三、集团审计部:
实施子及集团离职高管的离职审计。
第六条离职管理的审批权限
一、子负责人:审批本主管(含)以下员工离职事项。审核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的离职事项。
二、集团总裁:审批集团总裁班子成员以下员工(集团财务部、审计部部长除外)、子主管(不含)以上员工的离职事项。
三、集团董事会:审批集团总裁班子成员和集团财务部、审计部部长的离职事项。
第七条依法辞职、辞退(非员工过失辞退)、合同期满离职管理规范
(一)离职申请规范及要求:
1、辞职:
①合同期内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
②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
③由员工本人以书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门负责人递交辞职报告,部门负责人与离职申请人沟通后,仍决定离职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辞职报告后的两天内,向本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转交辞职报告,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任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交离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
④部门负责人收到《员工离职申请单》在两个工作日内务必与申请离职员进行面谈并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2、辞退:
由拟辞退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任人已填入拟辞退员工基本信息的《离职申请单》中注明辞退原因。
3、合同期满离职:
劳动合同期满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员工所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向员工及工所在(部门)发出《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四):
①如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不愿续签合同,员工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中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项并签名后,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将单交还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任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交离职面谈人。离职面谈人与员工面谈,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上记录签字后,将单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②如或部门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愿续签合同,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中选择不续签合同项,签字后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由人资资源主管部门责任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交离职面谈负责人。离职面谈人应在劳动合同期满日前三十天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并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上记录签字后,将单交还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二)离职面谈规范及要求:
1、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由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离职原因并确定能否挽留。
2、部门提出的离职申请,在申请获批后,由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向员工说明辞退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其违纪事实。
3、离职面谈参与人均应做好面谈记录并签名。
(三)离职审核规范及要求:
1、《员工离职申请单》经相关人员审核后生效,并确定离职日期。审核权限见本制度第六条。离职申请未经批准人签字同意不得办理后续离职手续。
2、高管人员离职申请经批准后视情况由集团决定是否需进行离职审计。如需进行离职审计,则在离职审计完毕后方可确定离职日。
3、因员工原因给造成经济损失,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以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四)离职交接规范及要求:
1、在离职生效日,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通知离职管理相关部门及离职员工办理
离职交接手续,并由相关人员填写《员工离职(异动离任)联审单》(附件二)。如离职交接内容较多,在《员工离职(异动离任)联审单》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员工离职(异动离任)文件物品事项交接清单》(附件三)。离职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所在部门:工作事项、工具、资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
②(集团/子)财务部:对离职员工借支状况进行审核,由经办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签名确认。
③办公室:收回离职员工胸卡、办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离职员工:在员工离职交接表单上,对离职交接内容签名确认。
2、以上部门如未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导致交接不清,给造成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关键或特殊岗位员工离职,除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相关岗位工作交接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员工过失被辞退离职、擅自离职管理规范
(一)离职意见的提出规范:
员工擅自离岗、旷工或违纪事实达到规章制度所订立的辞退条件或擅自离岗事实成立,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出具《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书面材料及及辞退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所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二)做出辞退决定规范: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部门提交的处理意见进行初审,调查,依调查结果对处理意见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后依人事管辖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总裁办公会做出决定并通知工会。
(三)书面通知被辞退离职人规范:
1、辞退决定做出后,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被辞退离职员工告知辞退决定和办理离职的时间及相关要求。
2、书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被辞退离职人当面签收。签收后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签收件原件存档。
②依员工档案所留地址以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寄达。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发信存根存档。
③以登报方式告知。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刊登通知的报纸保留存档。
(四)离职交接规范:
1、按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离职交接规范及要求办理离职交接。
2、如离职员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擅自离职行为造成无法办理离职手续,由所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离职员工所在部门、财务部(管理人员需视情况决定是否需集团审计部参与)对其工作事项、物品、借支项、需赔偿项等进行核查,同时对其非正常离职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做出书面报告报所在或集团。
第九条离职薪资结算和欠公款、经济责任清算规范及要求
1、离职员工薪资结算按集团《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2、由人力资源部经办人会同离职员工及所在部门、财务部对离职员工在离职前所涉及的处罚项、借支项、应交社保款项或给造成经济损失赔偿项、违反服期及竞业限制协议所应承担的违约金进行清算,依实际金额在薪资中扣除后确定最终支付金额。由经办人、离职员工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十条员工离职社保关系转移规范及要求
1、员工离职后,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离职员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规定转移社保关系。
2、如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宜导致社保费用产生,由经办人承担。
第十一条对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提出的,按《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员工擅自离职、因员工过失被辞退等提前中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离职员工未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辞职员工对的赔偿
一、由出资培训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按培训协议规定进行赔偿。
二、竞业限制。
三、依法离职员工其薪资不足以冲抵其应支付款项,差额部分向进行赔偿。
四、员工擅自离职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向进行赔偿。
五、按《劳动合同书》及附件所约定的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六、离职员工拒绝赔偿,将依法向其提起诉讼,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离司和离职证明规范
离职员工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完手续后,方可离司,可以应离职员工要求,开具其离职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1、员工离司后,离职员工所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与在职人员人事档案分离。
2、离职员工人事档案及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保存时间自离职生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离职分析
离职管理主管部门每月应做一次离职员工分析报告,主要从离职员工结构、离职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使员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篇】一、 目的:
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管人完整地接任工作, 特订定本文件。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所有离职的员工。
三、 员工离职区分: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2、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试用期不合格者。
3、开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 3 日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自动生效。
四、 辞职申请日期:
所有离职的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人员提前7天) ,特殊情况由副总经理审批。
五、 离职手续:
1、 员工离职,填写离职申请表,经主管、厂长签名后,由部门文员或统计持《离职申请书》 交到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并协助跟踪交接情况及厂牌、 考勤卡表一并交 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存档。
2、 职员以上人员申请离职,应向部门文员或统计索要《员工离职申请及办理表》 , 经主管、厂长、经理签名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批,离职日期到期由离职者亲自 到人力资源部拿回《员工离职申请及办理表》至各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最后把工衣、工卡、厂牌一并交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存档。
六、 移交手续: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章则、技术资料、图 样)等均应列入《员工离职申请及办理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 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办结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 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事务移交: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除外)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在离职单 经办人栏上签字证明即可。
3、移交期限:科室人员 3 天,车间员工 1 天。
七、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 接收。
八、 各员工所列《员工离职申请及办理表》 ,应由其直属主管详加,不合之处, 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发现财物、资料未交还或对外的.应收 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九、 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
薪金结算如下:
1、 住房补贴,按原方案执行,补充所有生产员工一律 50 元补贴。
扣伙食费;20 天内(包括 20 天)付 50%工资,未满一个月者付 80%工资。
2、 被录用人员上班不够 10 天(包括 10 天)提出辞工者一律不给予结算工资.
3、 20 天内提出辞工者不给予住房补贴,超 20 天但未满一个月辞工者只能发 50% 的住房补贴。
4、 工资规定按原标准或面议执行。
5、 违纪开除者,按规章制度处分或罚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并一次性发放, 若有违法情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未满合同期而辞职者,发给其正常工资,无补助费。
即辞即走者,扣除一个月工资;申请辞职期限不够一个月者,按比例扣除。
自动离职者,不发任何薪金。对人、财、物交接不清而自离者,视情节轻重报 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辞退者,发给正常工资,另按《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助。
6、 辞职人员按发放工资日期发放,辞退及开除人员询情发放。
7、 主管及财物经管人员:
1、 本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办理.
2、 本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主管人员:是指部门主管、厂长、经理、副经理人员。
(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3、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造具《离职移交清单》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娄、图表、文具、印章、车锁等);
(3)应办未办厦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4)其他应专案移交的事项。
4、 主管人员的《离职移交清单》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写。经管人员《离 职移交清单》应自行编写,井均由各2024人员签名,一式三份,一份送人力资 源部,另两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5、 《离职移交清单》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确认。
6、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若因调任、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 自办理的, 可委托2024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7、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时,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来接任人 员无法接收或有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期限补交者,应由接任人员会同监 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徇情不报的,将予以惩处。
8、 接任核对或盘查文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通报上司;倘有隐匿,除予以惩处外,应与前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篇】一、离职管理的目的
为规范日常管理,明确责任,理顺程序,堵塞漏洞,确保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离职管理的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离职定义
以任何方式辞职、辞退不再与发生劳动关系或因事、因病离岗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均按离职对待。
四、离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员工因故辞职或休长假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申请,并从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办理审批事项。审批完成后,将书面申请连同申请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员工辞职或长假申请得到批准后满三个月(以离职申请中最后一个审批人签字日期为起始日计算)及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三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七日内全部办结,超过七日,超过部分按500元/日标准从其本人责任金和工资中予以扣除。超过15天不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将派人或通过法律途径上门解决,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人员工资等均由当事人全额承担。
3、办理离职手续时首先从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表》,按表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部门办理交接、清结手续,其操作流程为:本部门——关联部门——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部。
4、本部门主要负责审定离职人员工作移交情况、业务衔接情况、物品及资料返还情况、日常考核结果、债权债务清结情况等;关联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离职人员与本部门在日常往来中有无未了事项、财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离职人员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无损坏或丢失现象,损失具体价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离职人员办公用品、设施交还与完好情况及文件、资料、相关证件等归还情况、考勤考核情况、奖励处罚情况、保密协议执行情况、其他与相关的特殊事项等;财务部主要负责离职人员财务手续办理情况、借款归还情况、业务账目清理情况等。
5、各项手续完备后,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即可按2024规定为离职者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6、凡对外有经济往来或在重要岗位担任职务的人员,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财务部在发放薪资时必须留取一定额度(责任金全额及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风险控制金,离职后三个月内若未发生新的问题,即可发放清结。试用期内入职不满一月离职的,其风险控制金为实核薪资全额,发放时间必须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例外酌情处理,不受本制度相关条款限制。
五、责任划分与违规处理
各部门在审核时必须从严把关,细致入微,不允许出现任何疏失,否则责任部门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毕后,由部门经理出具结论并签字认定。上一道环节未完成手续,下一道环节不得承接办理,违反者由承接部门承担责任。凡因工作失误造成利益或信誉受到损害者,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和管理责任。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力资源招聘及配臵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员工离职管理,有效履行和员工双方法定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员工招聘、入职及离职管理程序。
第二章招聘及入职管理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应确保招聘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2024制度,并不断拓宽招聘渠道,改进测试评价手段,降低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
第四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内、对外招聘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招聘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
内部招聘是指根据“机会均等”的原则,内部员工在得知招聘信息后,按规定程序应聘,在内部员工中选拔人员的过程。
外部招聘是指在出现职位空缺时,从社会上选拔人员的过程。
第六条在招聘范围上,原则上以招聘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在所在地有稳定住宿的人员。特殊岗位人员招聘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七条招聘渠道主要有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大中专院校的需求见面会及招聘服务、媒体招聘等。
第八条招聘原则和标准
1、机会均等原则:在出现职位空缺时,所有员工享有和外部应聘者同等的应聘机会和权力,具体程序见内部招聘2024条款。
2、双重考察原则:所有招聘确定录用人员,都须经过用人部门和行政人事部的双重考察,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发录用通知。
第九条招聘申请程序
各部门负责人应在制定本年度的工作计划的同时,拟订的部门人员需求计划,认真填写《年度人员需求计划表》,经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批准后在行政人事部备案,作为开展招聘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如有计划外的人员需求或因员工离职需补充人员的,用人部门负责人应填写《部门用人需求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招聘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招聘组织程序
1、内部招聘程序:
(1)根据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或《部门用人需求申请表》,行政人事部发布内部招聘信息。
(2)应聘员工和所在部门负责人做正式的沟通,填写《员工内部竞聘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接到《员工内部竞聘申请表》安排和应聘员工面谈,并在《员工内部竞聘申请表》签署意见。
(4)行政人事部安排应聘员工和用人部门负责人面谈,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后转行政人事部;。
(5)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沟通应聘员工的情况,达成录用一致意见后重新核定员工工资标准并报总经理审批。
(6)行政人事部将员工的岗位调动信息通知员工本人、调入和调出的部门负责人,并督促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8)行政人事部在员工正式调入新岗位前更新员工档案和花名册。
9)如内部应聘未成功,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将结果通知应聘员工。
2、外部招聘程序:
(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臵填写《年度人员需求计划表》和《部门用人需求申请表》,反映部门缺员情况及增人要求及理由,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领导批准执行。行政人事部根据批准后的申请表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并负责联系2024部门进行招聘事宜。
(2)行政人事部选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2024应聘人员简历,根据招聘要求进行初步的筛选,交用人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需面试的人选。行政人事部负责通知初选合格人员进行初试。
(3)行政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协同组织应聘人员的面试工作,由行政人事部、用人部门负责人面试应聘者。面试结束后,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情况进行讨论,认真填写面试意见。
(4)行政人事部将《应聘登记表》及应聘者个人简历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确定是否录用或进行复试。总经理确定录用应聘者后,行政人事部与领导确定录用者的相关薪酬标准。
(5)行政人事部向录用者发出录用意向,通知其办理入职体检相关事宜。确认应聘者体检合格后,行政人事部发出正式的《员工录用通知书》,并确认具体的入职手续办理及正式上班时间,同时将正式上班时间通知部门负责人。
(6)录用人员报到后,行政人事部负责办理员工入职手续,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建立员工个人档案和通讯账户,更新员工花名册,同时协助新进员工办理办公物品领用手续等。
(7)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由所在部门安排业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德”、“能”“勤”“绩”等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行政人事部对新进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跟踪。
(8)新进员工试用期结束前1至2周,行政人事部对其发放《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表》(含附件)。新进员工认真填写试用期间工作总结后将《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交回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会同新进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结合新进员工的工作总结和实际表现,对其“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并认真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
第十二条员工调换岗位申请程序参照内部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招聘费用管理
行政人事部根据各部门的招聘需求,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制定年度招聘费用预算,报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入职程序
1、内部招聘员工入职程序:
(1)签发《员工岗位调动通知单》,报调出/入部门、行政人事部备案。
(2)变动员工花名册、通讯录等。
2、外部招聘录用人员入职程序:
(1)提交入职资料(个人照片、、证件复印件、
体检报告等),填制《员工信息登记表》。
(2)行政人事部登记新进员工信息,更新员工花名册,办理员工共作证等。
(3)新进员工到用人部门报到,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章离职管理
第十五条离职类别
员工离职的类别包括:终止试用、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合同期届满不续签合同等。
第十六条终止试用指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终止试用应提前3天通知员工。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遵守规章制度;
2、按上级要求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3、各方面表现良好,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4、和同事友好相处,能自觉融入团队;
5、工作质量达到确定的工作(岗位)职责标准;
6、招聘通知上列举的其它录用条件。
第十七条辞退是在合同存续期间,因特定情形出现,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形。符合如下条件,可予以辞退: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岗位工作,在内部调整没有合适岗位的;
3、参加岗位培训屡次考核不合格者;
4、工作态度不佳,屡教不改者。
辞退员工由所在部门协助行政人事部办理,所在部门填制《员工离职审批表》,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辞退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辞职指因员工因非原因向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需提前3天、正式员工需提前30天),并经同意的情形。
第十九条中级以下管理人员辞职的,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转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含中级管理人员)辞职职的,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同意后转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开除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2024规定或做出有损于的行为,给造成重大损失,根据2024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有权开除员工: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严重渎职失职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3、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逮捕、判刑的。
4、因个人行为致使蒙受损失的。
5、制度中的其它符合开除条款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告知,或递交辞职申请后未按照离职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员工自动离职的,用人部门须及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行政人事部协同相关部门,办理自动离职员工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一、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此情形指合同期满后,根据相关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2、行政人事部须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
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二、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指合同期届满,员工不再与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合同到期前,员工需提前30天通知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续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员工离职,由行政人事部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以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情况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离职手续办理及工资结算
1、离职员工将所在部门、总经理签字同意的书面辞职报告交到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审批表》及《工作交接表》,按照离职审批表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离职员工办理完离职及工作移交手续后,将《员工离职审批表》及《工作交接表》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签署工资结算、社保增减等意见,报领导批准后于离职当月工资结算日办理离职工资结算。
3、若离职员工相关手续未移交清楚,不予核发离职工资。
第二十五条工作移交及相关责任
一、工作移交包括:工作衔接、文件、资料、档案、客户关系、信息系统权限等,离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对工作交接情况负责。
二、对于员工自动离职而未及时申报的,经行政人事部核实后,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部门负责人须承担责任;对于离职人员未作好工作移交给造成损失的,其所在部门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其它该移交而未移交给带来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解除劳动关系后,离职人员给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其它
1、离职员工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
2、对于开除的人员重新应聘的,不予以考虑。辞职员工重新聘用,间隔时间必须在半年以后,特殊情况应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于20xx年3月1日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