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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为做好幼儿园后勤保障工作,使伙房食品采购各环节保持廉洁、公开、高效运行,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杜绝事故和漏洞,真正做到后勤服务促进保教工作,达到降低幼儿伙食费成本之目的,让职工和家长放心和满意,特规定如下:
1、园内食品采购、协调由园后勤部负责,所送食品必须是经园考察后并签有协议的合格供应商提供,与园未签协议的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责任自负。
2、厨房食品、食材采购采用公开、公平原则确定合格供应商向社会采购的方式进行,食品采购的价格应以批发价或低于市场零售价(不得高于9折)。供给的食品必须是新鲜、无变质、无污染的食品。
3、购买食品,做到有计划、不浪费,不积压,贯彻勤俭办事方针。伙房班长配好每天所需食品的品名、数量,并作好记录通知与园签有协议的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必须按品名、数量按时送货到园。
4、保管员是食品的第一验收责任人,伙房所有食品由保管员先行验收,班长复查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保管员验收而擅自加工,凡是保管员未验收而他人擅自加工产生的票据财务不得报销由违章者付款。
5、园财务部是票据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园内每日发生的各类票据进行比对,并有权提出质疑,拒绝任何问题发票入账。
6、厨房班长对每天伙房所需的食品进行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验收进行复查(复查在保管员验收后进行),杜绝变质的和价格高于或等于市场零售价的食品进入伙房,早餐牛奶的票据保管员要现场核实数量经操作人员签字认可。
7、炊事员必须在保管员验收后进行拣菜、洗菜,并注意把好质量关,不得将劣质菜混入优质菜中,对于采购的霉烂、变质、过期的食品,炊事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及时报告。
8、购入食品的发票由保管员接收并送财务室,且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大小写齐全),有供货人(全名)、验收人(全名)、复查人(全名)三方签章(缺一项为无效票,财务不得报销),发票当日验收有领导签字有效(隔日无效),财务人员只对供应商付货款,严禁他人代理或私开发票。对于虚开、虚报,单价有问题的票据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9、严格把好“三关”,即班长把好食品购买关,不买腐烂变质食品,不买“三无”食品(无商标、无厂家、无生产日期);保管员把好食品验收关,对不符合标准、质量低劣的食品拒绝入库;主厨师傅把好食品操作关,对变质食品、低劣食品拒绝操作。若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和食物中毒事件,除追究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0、主管领导、园后勤部、分园长要不定期对食品验收环节进行抽查。伙房班长、保管员必须履行其职责,对伙房的食品购买、入库、操作进行监督,对食堂工作人员操作程序、操作过程及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促,若因失职和管理不力造成的后果,将追究责任。
11、对供应商的考核采用群众监督一票否决制(只要有职工和家长投诉举报即取消供货资格),对幼儿园让利的合格供应商实行鼓励可连续签约。
12、食品采购、验收过程中如有问题,各环节有责任向园领导、园后勤部真实、客观反馈以便及时解决问题,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发生。
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篇
1、各班主任老师及时组织、督促本班学生搞好公共区、教室和寝室的卫生,政教处组织、带领学生会干部按时检查,不合卫生要求的,立即通知班主任组织学生重新打扫,再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或做相应扣分处理。
2、坚持每周两大扫(第一天、第四天的第7节课),每天三小扫(早、中、晚)的卫生制度,一定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到随时可接受检查。
3、实行卫生督促员制度:学生会每天安排6名干部,在教室、寝室、食堂及校园内检查、督促。各班每天安排1—2名卫生督促员,督促本班区域卫生工作。发现乱丢乱扔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处理或跟踪到班级个人。经查实将给予破坏卫生学生所在班级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作相应纪律处分。
4、公共区要求地面清洁,无果皮、果壳、烟蒂、槟榔渣等污染物;花坛、绿化带无污染,无白色垃圾;大扫除后瓷砖擦洗干净、水沟无污物;教学楼楼梯清洗干净。各班负责所在区域内垃圾桶的清理。
5、教室要求保持地面清洁干净,无任何垃圾;桌凳、卫生工具摆放整齐,门窗无灰尘,墙壁无污迹,天花板无蛛网,垃圾桶及时清理。各班对本班教室处所丢的垃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6、寝室卫生按《文明寝室评比方案》要求执行。
7、每月检查的情况作为卫生流动红旗评比依据,期终作为班级评优评先的依据。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篇
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办公室、车间、厕所、走廊、门窗,设备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下料岗位:
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地面无垃圾、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无浮尘,摆放整齐;每日下班清理设备。
排钻岗位:
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地面无垃圾、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无浮尘,摆放整齐;每日下班清理设备。
封边岗位:
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地面无垃圾、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无浮尘,摆放整齐;每日下班清理设备。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卫生间管理由办公室及车间人员负责。
卫生间每日设专人负责。
二、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报修。
三、全天保洁,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五、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_条据书信 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沥青和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条市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2024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道路运输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绿化、水务、财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接受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2024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综合利用
第九条市、区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2024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第三章建筑垃圾处置
第一节许可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持下列2024材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一)书面申请,写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名称;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文件;
(三)建筑垃圾排放量以及可以核算的相关资料;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同意处置建筑垃圾的证明材料;
(五)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六)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
(七)运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八)运输单位具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九)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文件;
(十)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应当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运输单。运输单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名称等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六条零星施工或者因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并将建筑垃圾处置2024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节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当组织运输车辆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车牌号识别灯的照明有效、完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车牌号,字样应当端正、清晰。
车牌号识别灯的样式和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运输单等证件;
(二)实行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用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或者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居(村)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2024定点投放。
物业服务企业和环卫专业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指导下,在管理区域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组织集中清运。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人承担。
第三节消纳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2024部门编制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报市批准。
市、区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临时对外消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三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
(二)因建设项目或者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回填的;
(三)需要堆坡造景的。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建筑垃圾: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四)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周边环境整洁;
(四)记录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定期报告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五)出入口道路硬化;
(六)配置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区2024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2024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和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监督管理等信息;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沿途遗撒、泄漏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非法用地查处等信息;
(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场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设立使用情况等信息;
(七)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市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建设、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机构,科学、合理地制定限制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可以规定临时限制处置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2024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机构工作联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2024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加装车牌号识别灯,故意遮挡、污损车牌号识别灯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车牌号识别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未使用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密闭苫盖装置或者未使用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运输单等证件的,按照每车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进行监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居(村)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实行袋装2024、定点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未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2024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沙石、粉煤灰、种植土和其他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县建制镇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2024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美容院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美容院确信以人为本,任人唯贤的管理,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保证会所之高效用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气氛,并保障员工之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亦希望创造一个员工满意度高的工作环境。唯有满意度高的员工,才会有满意度高的顾客。
第二章、任用
第一条、新进入员经录用后,办理试用手续,建立档案。原则上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转正。成绩优良者或情况特殊者,核准后可缩短试用期或免予试用。
第二条、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服务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立即予以解雇。
第三条、新进人员报到时,应交验下列表件、
1、员工详细资料表。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件复印件。
3、两寸白底彩照2张。
4、健康证明。
5、工资卡一张。
第四条、试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将正式上岗,并注明工作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条、凡在本会所的学员经考核后正式录用交付学费800元,分3个月在工资里扣完。须上班满一年后,在正常情况下离职,本会所全额退还员工学费。如中途离职,学费均不予退还。
第三章、员工准则
第一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奉美容会所的一切规章制度,维护本会所的信誉与威望。
第二条、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企业荣誉感,以及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文化修养。
第三条、以本会所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或从事其它不法利益,凡违反此规定者将严加惩处。
第四条、对人谦和有礼,热忱大方,不得有傲慢、懈怠的行为。不说服务禁语,不能当着客人的面争论或争吵,更不能与客人争吵或产生债务关系,一经发现,即予开除。
第五条、严禁议论客人之隐私及缺陷。努力做好最佳服务品质,培养客户关系,累积最大经营资源。
第六条、客户的疑问与要求,应即时处理,如有未能克服之情形,应立即告知店长协助处理。遇有不正常事情发生时,应适时与2024人员联络。
第七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遇事请假。
第八条、同事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尊重,不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辱骂他人、不做其他任何扰乱秩序的事情。
第九条、下级必须按上级的要求做好工作,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须先执行,更不得有敷衍的行为。
第四章、出勤及考勤
第一条、美容会所实行周6天工作制度,周一中午12点半全体员工召开周会,每位员工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条、会所营业时间为9.30—22.30,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第三条、会所员工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应自觉放弃个人的意志和自由,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
第四条、考勤是会所员工正常上下班的基础,员工必须每天按时考勤。
第五条、若有工作需要加班,员工应全力配合。
第六条、加班可以补休或补加班费,加班三十分钟以内不做计算,加班三十分钟以上按实际时间计算,1小时加班费5元或累计10小时可补休一天。
第七条、补休须提前申请,根据当日营业情况再做安排,补休员工必须听从前台安排。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一条、仪表规范
(一)立姿
A、代表会所精神,应遵守16字原则、“姿势端庄,眼观四方,面带微笑,”“欢迎光临”。标准动作、脚后跟成小八字形,俩手掌相握下垂于小腹,眼睛平视于前方。
B、带领客人要走客人的斜前方,有进出时一定要帮客我将门打开。
C、注意事项、
1、身体不得倾斜在门外或柜台。
2、不得围堆在前台,不得在前台嬉笑打闹。
3、操作时间内不允许打接电话。
(二)坐姿
标准动作、脊背挺直,端正坐姿,双腿交叉或并拢。
第二条、上班纪律、
(一)上班时一律佩戴胸牌,穿统一工作服,工作鞋,前台顾问着黑色皮鞋、,一律用黑色发夹或胶圈挽发髻,禁带闪亮发饰,化适当淡妆,并保持服饰整洁,鞋面亮净。
(二)更换的衣物,必须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不得在会所内随意搁置。
(三)上班时间不得无故离岗,睡觉,更不能为自己做护理,洗澡等项目。
(四)不得破坏本会所环境的整洁、整齐和美观。
(五)不得损坏本会所内的一切公共设施。
(六)不得在会所内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或大声喊叫他人、不得妨碍他人办公。
(七)不得使用接待客人的沙发、洗手台、洗手间,不得使用护理产品、不能坐或躲在美容床上。
(八)节约水电、减少损耗、爱护公物、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九)会所电话用于业务联系和供客人使用,禁止用于私人电话。
(十)下班前如有客人光临,应热情招待,必须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绝不能因下班而拒绝为客人服务或中途离去。
(十一)如发现客人遗忘在会所的物品,应将其交至收银台或主管处并由前台及时通知失主,任何人不得将物品隐匿占为已有。
(十二)交接班时,应做好交接记录。
(十三)每天下班前,必须关闭各种设施电源。前台须将顾客资料,工作单收入抽屉。
第六章、工作服
第一条、除特殊场合外员工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主管上级有指导与监督的责任。
第二条、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样式。
第三条、工作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自费处理。
第四条、工作服丢失,应由本人全额赔偿。
第五条、在辞职、休职等情况下,员工需交还工作服。
第六条、员工正式上班时需交付工作服押金200元,在正常情况下离职,本会所全额退还员工工作报押金。
第七章、安全与保密
第一条、会所的经营方针,财务状况和人事档案等方面信息均属会所机密,所有员工均以维护会所的良好形象,具不得向客户或外部人员讨论会所一切事务。
第二条、未经允许,不得任意翻阅顾客资料,账薄及其它函件。
第三条、如遇工作场所有紧急事故发生,员工被通知时虽不在工作时间内,也应迅速到场,不得借故推诿,应及时到达现场。
第四条、遵守安全卫生法令,维护工作场所及四周环境的安全及清洁,防止盗窃,火灾及其它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
第八章、奖惩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事情这一,酌与奖励、
(一)对业务之改进提出具体建议,经采纳实施结果,如有成效者。
(二)开发新项目,新技术等,经确认对本会所有贡献者。
(三)防范灾然于未然,或遇非常事态能临机应变,处置得当者。
(四)对于舞弊或危害本会所权益之事件,能于事前检举或阻止,使本会所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五)每月无迟到,早退之记录且无事假,病假,旷职者视为全勤,全勤奖金100元。上班迟到30分钟以内扣5元,10分钟以内不计迟到,无全勤,请小时假扣10元/小时。
(六)每月总计迟到、早退达到8次或全月旷工达四天者,做解雇处理。
第二条、请假
(一)事假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休假。事假一天60元,一天未休补助20元,4天未休补助100元,当月累积请假五天不享受带薪年休。
(二)病假一般需预先请假,急发病不能事先请假者需出示医院急诊证明。
(三)店内人员若在当班时间内有事需请假时,应事先找好代班者,并告之店长,以免影响工作之正常进行。
(四)员工每次休假不能超过当日规定人数。
(五)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核准者,视为旷工。
第九章、现金处罚
第一条、未按规定佩戴工牌,一次罚款5元。
第二条、未按会所要求统一着装,一次罚款10元。
第三条、未按规定化淡妆上岗,一次罚款10元。
第四条、耐心听取客人意见,不认真解答客人提问,或因态度不好造成客人投诉,一次罚款10—100元。
第五条、不协调本会所工作安排,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未经主管人员同意私自外出或擅离工作岗位,一次罚款20元。
第七条、未经同意违反2024轮牌制度,一次罚款10元。
第八条、例会迟到按考勤迟到处理。
第九条、例会无特殊情况无故缺席,一次罚款20元。
第十条、代替他人打考勤,委托他人代打考勤,一次罚款20元。
第十一条、每位员工负责范围内清洁不好,一次罚款10元。
第十章、离职
(一)员工离职,分自动离职,辞职、开除。
1、自动离职:每月无故旷工达四日及以上者。
2、辞职:员工因故要求辞职者。
3、辞退:盗窃本院财物,玩忽职守对本院造成重大损失者。
(二)离职程序
1、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自动离职和辞职者,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填写辞职报告书,报本会所领导批准。
2、员工辞职获批准后,方可按本会所规定日期办理工作财物移交手续,交接完毕,才可办理离职手续。
3、离职时应交回的物品不全,本会所有权留部分薪资,待交齐物品后,才予以发放。
4、凡未按本会所规定前一月申请辞职者,本会所将扣除本人当月工资1000元,作为对本会所的赔偿。
5、员工离职时,其在本院内的一切人事档案,方可携离。
第十一章、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一)本会所每月以10日发放工资,并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其它代替。
(二)员工每月实际工资以两种方式计算,可选择:
A、纯提成:面部、身体提成28%、肾根养护做一个提80、龙颜回春提130、全身养护提130。
B、经本会所考核合格正式上牌者底薪800元+提成、(业绩不低于6000元,未完成业绩者扣200元)面部提成10%、身体提成10%、肾根养护一个提60、另赠项目按手工提成,不计手工业绩。
注明:1、产品10%提成;2、办卡5%;3、单次泡澡10元。
(三)1、员工转正工作满一年后,可依下列规定给享有带薪年休(一月内请事假达七天以上者,不享有年休补助)。
A、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者、每年享有年休5日,并补助200元。
B、工作满二年以上未满四年者、每年享有年休7日,并补助300元。
C、工作满四年以上者,每满一年递增一日,但总数不超过10日,最高补助500元。
2、员工转正工作满一年后,可享有年终奖600元,满两年享有年终奖900元,满三年享有年终奖1200元。(不满一年者奖励200元)
3、员工转正后享有生日假一天。
(四)员工每月享有四天休息及法定假日(若有业务需要,法定假日照常上班,组织轮休)。
食堂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一、留样由专人负责,建立食物留样记录。
二、留取当餐供应所有菜肴,每份留样不少于100克,有标签标明菜名,留样时间,置放规定位置,保存48小时。
三、配备专用留样冷藏柜。温度设置为0~10℃。
四、食品留样盛器采用带盖容器,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五、留样置放、相互间有一定距离,不叠放,避免留样食品相互间受感染。
六、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按2024规定处理。
卫生培训
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时间与健康检查的时间同期进行,并且每年复训一次,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除了门有组织的培训以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不定期地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卫生知识培训必须作为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到经常性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从而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条例_条据书信 第七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2024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2024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 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批准。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 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 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2024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2024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宅基地现面临问题1、各地规模浩大的拆村运动,打着各种旗号,例如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小城镇化等。也有对应政策推出,诸如“村改社”、“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等等。各地都在规划着,要在一个很短的期限内,将域内农村“大变样”,民居改楼房。这样的运动热情与各省市对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一项政策的“欢迎”密切相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之前,尝到土地财政甜头的地方,都在辛苦“寻找”土地中。中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用地的矛盾发展到很尖锐的程度。如何“找地”,也成为各地国土部门的首要任务。
3、被夺宅基地的农民,根据国土部的试点管理办法,增减挂钩严禁违背农愿、大拆大建。但在一些地方,强拆民房,强迫农民“上楼”的事例,已有发生。管理办法要求要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的地区试点,现实中,不顾实际情况,“一刀切”拆并村庄的做法,非常普遍。
4、管理办法还要求,妥善补偿和安置农民,所得收益要返还农村,“要用于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在有些地方,拿走宅基地利益的同时,甚至还要求农民交钱住楼房。在江苏省邳州市坝头村,村庄被整体拆迁,当地建设了数十栋密集的农民公寓,要村民补差价购买。因补偿款购买不起足额面积楼房而自杀的现象,20xx年1月当地强制农民上楼,十多人被打伤住院。
以先进性学习教育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篇
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区委的部署和要求,对全局的学习教育活动进行了周密安排。局领导班子一致认为,开局关系全程,起步务必扎实。所以,从活动一开始,我们就把这项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务求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目前看,学习动员阶段进展良好,我们在大胆创新学习形式,突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特点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载体,分类施教,确保学习教育不走过场
这次教育活动的时间长,参加人员覆盖面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活动吸引力,使学习教育卓有成效,其中有大量的文章可做。在这方面,我们结合建设管理局党员队伍现状和工作特点,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在学习形式和教育载体上突出一个“活”字,相对提高了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抓住“一个点”,以组织好离退休老党员的学习带动全局的学习。离退休老党员大多是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年高德劭,虽然工作上不能亲力亲为率先垂范了,但他们较高的党委经过讨论认为,老党员们由于居住分散、身体状况较差,组织集中学习有一定难度,是一个“难点”,但如果组织好了,就可以成为一个“闪光点”,一个“带动点”。为此,除对个别确实行动不便的老党员搞好“上门包帮”外,我们想方设法为老党员提供最大程度的方便,为他们制定专门的学习配档表,安排专门的学习时间和学习场所,配发全套教材、书包、读书笔记本和笔,由专人全程进行组织协调。在这样的精心安排之下,离退休老党员们的学习热情十分高涨,集中学习时即使雪大路滑,他们也都能全部按时参加,用实际行动为在职党员树立了榜样、做出了表率,有效地带动起了全局党员的学习积极性。
(二)盘活“两条线”,切实解决“工学矛盾突出、思想不稳定”的问题。为确保这次教育活动不留任何“盲点”、“死角”,我们结合实际,努力盘活学习、工作两条线,有效解决工学矛盾,使全局党员学有成效、干有成果。一是盘活学习安排这条线。为不耽误正常工作,我们要求党员干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将工作任务完成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每天下班后的5点到7点为集中学习时间,没有特殊情况,雷打不动;对于在京参加全国保卫工作的党员,要求其随身携带学习教材坚持自学,并定期电话汇报学习情况。二是盘活体制调整这条线。当前建设管理局正处于质监上收、城管下放、房管分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重新理顺的特殊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以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全体党员加强党性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三)铺开“三个面”,有效解决“学习内容单调、形式单一、效果难保证”的问题。海绵吸水多,是因为其吸水面大。学习教育也是如此,只有多渠道、多形式、多内容地展开,才能收到更快更好的效果。为此,我们通过铺开“三个面”加以解决。一是铺开学习面。通过网络建立交流平台,以局域网为依托,制作了“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网页,开设了多个栏目,大家既可在这里及时了解活动的最新安排,又可把自己的心得体会发送上网交流。学习教育期间,平均每个党员上网的心得体会都在5000字以上。二是铺开接触面。为拓宽学习视野,我们注意借鉴外地和其它单位的经验,巧借他们创造出来的学习方法和开展的各种活动方式,来活化我们自己的学习。如有的部门和单位开展的“骨干领学”、请身边的典型宣讲、“把服务送上门”等活动,我们感觉非常符合我们的特点,就马上加以学习利用和安排。三是铺开实践面。我们分批组织2024科室的部分机关干部,一方面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方面赴环翠区、蓬莱等地,学习人家的学习教育经验,考察他们在城市建设、管理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先进做法,活化学习形式,加强工学结合,把学习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二、着眼发展,强化服务,努力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服务水平
教育活动中,我们结合本职工作,边学边改,边干边改,任何一个方面的整改都突出一个“实”字,着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做到学习教育和推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一)提高境界,高点定位,围绕“赶超发展”调整城建工作思路。目前,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正待理顺之际,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积极探索适合我区特点的城市管理模式,我们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有利契机,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头深入基层摸情况、搞调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讨论研究,对我区今后的城市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和目标,确定了“建设与管理并举,突出管理;发展与服务并重,强化服务”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城市建设赶市环翠区、城市管理学青岛市市南区、招商引资学蓬莱”的工作目标,制定了“巡查街区、网格管理、综合执法、责任到人”的城市管理制度。具体措施中,要确保城管工作横到边、纵到底,争取在3—4年时间内将城区内所有乱搭乱建项目全部拆除,在城郊有效遏制住乱搭乱建势头,切实将我区建设成为一个整洁、规范、安全、有序的文明城区。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打造城市亮点,以高效率的城市建设检验教育活动的效果。先进性教育成果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从建设局的工作来说,就是要大力加强城市建设,让市民看到城市的新面貌、新气象,看到城市亮点一个个多起来。为此,我们确定今年为“项目建设年”,集中一切力量推进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建设,努力打造城市亮点。主要是积极推进华信家园、万华小区、塔山南小区、芝新大厦等重点城建项目的建设,加快搞好滨海广场、小黄山等区片的开发和通伸、白石区片的环境综合整治,狠抓开元新村B区、福泰小区、大小东夼等区片的整体改造,全年力争完成旧城改造40万平方米,旧村改造60万平方米以上。
(三)以办实事、解难题、求实效为落脚点,切实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在边学边改、边学边干中,我们既“眼光放远”,调整思路,又“眼睛向下”,注重脚踏实地地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服好务。除按区委要求搞好“结穷亲、解民忧、受教育、促发展”活动外,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切实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我们把这一社会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解决作为重中之重来对待。针对春节前后农民工投诉比较集中的特点,提前动手,在《烟台晚报》上公布了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对全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普查,向农民工发放《告芝罘区建筑施工农民工维权明白书》,全面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同时,抽调专人负责个案投诉处理工作,实行了工程总承包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自1月份以来,累计处理投诉案件22起,为100多名建筑工人追讨工资近60万元。二是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教育培训。为增强我区建筑企业的发展后劲,我们对全区建筑业人才队伍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了培训意见,组织90多人参加业务培训班,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为规范企业的施工行为,开展了“把服务送上门”活动,组织人员到基层企业,从法律法规、质量规范、质量隐患预防和处理等方面进行指导,提高区属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健全了环境卫生监督考核、激励奖惩机制,实行全天候巡回保洁,坚持日督查、月考核。为改变人工清扫效果差、劳动强度大的问题,加大了机械化作业的投入,在部分路段推行了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的人、机协调作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死角问题,开展了“把干净卫生送上门”活动,协调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等问题15起,清运垃圾近20吨,大大改善了城市整体形象。
经过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阶段的学习,我们全局党员精神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工作热情、工作干劲有了明显提高,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下一阶段的党性分析、评议,是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环节,我们将围绕“党员受教育、灵魂受触动、后进被警示、党性得提高”的要求,继续严肃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活动质量,确保全局党员的先进性得到进一步提高,确保全局的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动,以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实绩来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效。
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九篇
第一条 学生会各部在使用办公室时,应提前与办公室主任联系,使用时应遵守办公室的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学生会干部不得随意带外人进入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条 未经批准,各部不得随便拿走办公室的任何物品。
第三条 在办公室开会、办公、办刊后,必须将办公室清理干净,各物品应放归原位。
第四条 各位干部在离开办公室时,务必关闭电源开关,关好门窗,反锁大门。
学生会办公室例会制度
第一条 学生会定于每周周一12:10,在学生会办公室召开例会。例会召开前办公室主任要做好议题准备,值班干事要提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做好卫生打扫及各项准备事宜。
第二条 如有特殊情况,迟到或无法出席例会者,需提前向主任请假;无故迟到或缺席例会者,将被记录在案,列入学生干部考核。无故迟到六次或无故缺席三次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条 会议上规范发言,不得嬉笑打闹,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私自交头接耳,严守会议纪律。
第四条 各部门会议,必须作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至办公室处。
学生会办公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学生干部要按照规定时间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第二条 值班学生干部应当佩带工作证,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条 学生干部值班情况将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值班学生干部应处理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及一些突发事件,如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学工办汇报。
第五条 值班的干部负责打扫办公室卫生。
学生会办公室卫生管理条例
每天由值早班的干部打扫,其他人要注意保持办公室的卫生。
打扫标准:
1、不能留有灰尘,纸屑,颜料渍,墨渍。
2、桌椅、柜子表面不留灰尘。
3、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4、窗台、窗框、门框要求保证清洁,正面玻璃要求擦净。
5、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归位,垃圾倒干净
学生办公室干部评优考核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干部的工作,加强学生干部系统的团结协作,鼓励学生干部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在所规定的考核时间内任职过的所有办公室学生会干部。
二、评优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量化考核与正副主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优细则
每位干部有70分的基本分,在这个成绩上进行加减。为体现评优的完整性和灵活性,加分不封顶。
(一)日常工作
1.出勤情况
(1)无故不参加各种工作会议扣5分次,迟到或早退扣2分次,迟到或早退15分钟做缺席处理。
(2)在开会期间做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情扣2分次。
(3)无故不参加由学工办、学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视情节扣3~5分。
(4)能够在考核时间内全部按时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的,加5分。
2.工作情况
(1)工作中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任、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视情节扣10~15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免职。
(2)工作态度不认真,效率低、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有碍学生会工作开展者,每次扣除6分,若造成严重后果者,一次性扣除10分,经教育不知悔改者,予以免职。
(3)不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或对其他部门工作敷衍了事,是具体情况扣6~8分次。
(4)不按时交活动策划或活动总结者,扣3分次。
(5)工作得力,工作成绩名列前茅。所组织的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或得到校领导好评的,加10~15分。
(6)对团总支、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或对本部门工作有较大创新的,加3~5分。
(四)其他
1、有违纪行为或渎职者。扣10分次。
评分办法:
每个学生干部的得分情况每学期进行总结评比。各学生干部的得分将作为每次总结评优的重要依据。
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一)总则
一、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学校文件收发的完整、及时、准确,促进学院内部及学院和上级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各部门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本制度涉及的文件是指以学院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包括请示、报告、决定、通知、意见及规定等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公文,以及各部门上报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文件收发要做到仔细、认真、及时、完整。
(二)收文制度:
1、接收文件应在文件登记表上的作好登记,填写应仔细、如实、及时,并由办公室人员签字确认。登记表须保持清洁、保存完整以备归档之用。
2、联络员在校团委领取的文件应根据校团委的指示及文件内容的缓急,及时将文件送达学院领导或2024部门轮阅,并做好文件传阅记录以备查。
3、传阅文件应保持文件完整无缺,并在相应的时间内归还办公室。
4、分团委各部门每月月初和月末应按时上交当月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如要举办活动,应上交相应的计划和总结,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将按考核制度上的2024规定扣分。
5、各部门上交的计划和总结包含打印稿和电子稿,打印稿应存放在各部门文件夹中,电子稿应存放在办公室电脑各部门的文件夹下。
6、上交上来的打印搞应及时、认真、如实的做好各项登记,查看是否有图片并做好备注,上交电子稿时办公室接收人应确保其能打开并含有相关内容,做好相应的登记。
7、分团委所属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办公室查阅文件,但不得善自改动文件内容,查阅时应经过办公室2024人员的批准。
(三)、发文制度:
1、学院各类文件指在学校内部统一意见、发布通知、决定和沟通信息;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等。
2、欲发放文件应先起草文件草稿,起草完毕后交2024人员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发放。
3、根据文件内容填制统一格式的文件签发单,并将文件按学院统一规定编号在发文登记表上分门别类地做好文件的具体信息的登记,学院任何发送文件都得做好登记,该登记表作为归档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4、文件发送之前应加盖学院相应的公章。
5、对每一号文件办公室都须将文件原稿及文件发放记录按照文件编号顺序完整保存并存放在办公室文件夹下。
注:本管理制度由土建学院分团委办公室制定,并经过相关领导审阅通过。如有改动,以分团委办公室最新制度为准。
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分团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