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产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敖山大道55号4栋301室郑俊杰(身份证362228198101100033)、郑俊翔。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野市乡野市大道162号邹中才(身份证36220119690527083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集体土地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左邻毕繁荣家,前面是郑地华家,约一百二十一平方米,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及地下室四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拾叁万元整。乙方一次性在签合同时付清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承诺在八月份交房。房后空地再建车库,不得影响该房采光。
第四条 若将来集体土地可转为国有土地,办房产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出。
第五条 若遇房屋拆迁,集体土地补偿归甲方,房屋补偿归乙方。
第六条 若乙方要转让该房屋,甲方不得干涉,且须保证和第三方重签合同,不得再收费。
第七条 本合同签定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