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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整合3篇)

2024-07-02 00:27:02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上年度的审计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上年度的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浙江省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 审计报告

一、制度背景

根据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2024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2024工作的通知》和《2024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自2011年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纳入试点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2年起,国有控股的主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3年起,非国有控股且总市值和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主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4年起,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均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随着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制度的颁布,对审计报告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研究对象,对报告的总体特征进行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二、浙江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总体披露情况

(一)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信息统计(见表1),2011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共89家,披露201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15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17%;2012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共93家,披露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41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4%;2013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仍为93家,披露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56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0%。浙江主板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3年较2011年增加41家,占总数量的比例增加了43%。

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披露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1年度最多,达到78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6%;2012年度出现下降,只有51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3%;2013年度有所上升,为73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1%。三年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出现增减波动的原因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所以,2011年度实施过内部控制审计的部分上市公司2012年度就不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导致2012年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有所减少。经进一步研究分析,2011-2013年,所有119家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均至少披露了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达成率为100%。

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披露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1年为11家,占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1%;2012年为13家,占总数量的36%;2013年为22家,占总数量的61%。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2011-2013年,36家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33家公司至少披露了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有3家公司(南方泵业、开山股份、温州宏丰)三年间未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审计意见类型中占绝对多数

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年度和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报告总量的100%;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计151份,除2份报告的意见类型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外,其余149份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报告总量的98%,详见表2。由此可见,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分类分批实施,公司愈来愈意识到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控是本公司的重要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财务报告内控的有效性做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占绝对多数。

(三)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同一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

将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2011-2013年度,所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省上市公司,其聘请的实施内控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为其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整合审计比例为100%。

进一步研究,我们还发现,2011-2013年度,浙江省上市公司中变更了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共有2家,分别是中恒电气、艾迪西。为中恒电气实施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应为中恒电气实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艾迪西实施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相应为该公司实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见,即使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仍会聘请变更后的同一家会计师为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审计是一个主趋势。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规范性低于主板上市公司

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的《2024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对不同类型的主板上市公司何时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审计人员对主板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有据可依。2013年度,浙江省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共56份,其中54份为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审计报告,2份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2家公司分别为三江购物和卧龙地产,这两家公司由于未在证监会要求2013年强制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主板上市公司范围内,所以仅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三江购物和卧龙地产的2013年报显示,两家公司都定于2014年起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主板上市公司遵循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较为规范。

浙江省创业板上市公司2013年度披露的22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21份,占95%,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规定基本相符。

但是,浙江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却出现了报告标题多样、审计依据多样、名为审计报告实为鉴证报告等情况。2013年度,浙江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73份,其中审计报告标题为“内部控制专项报告”1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1份,标题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3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48份。进一步分析,48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报告中,真正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审计的仅1份,其余47份均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出具的,审计范围也只是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报告格式与其他标题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报告一致,所以48份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报告中47份属于“名为审计报告实为鉴证报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所以会出现报告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是因为证券交易所虽然颁布文件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具体如何开展以及报告的格式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描述段鲜有提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在报告中增加对该事项的描述。

2013年度,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计55份(主板54份,中小企业板1份),其中仅有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其余54份均未在报告中提及是否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钱江摩托。注册会计师对“钱江摩托之子公司在外销业务中对终端客户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缺乏系统的评价体系以应对相应的经营风险”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但钱江摩托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仅认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并没有明确说是否是重大缺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2024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

四、相关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

从前面的数据分析,我们看到中小企业板虽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较多,但报告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质量远不及主板上市公司。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尚未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又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时间表,或者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定具体实施指南,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

(二)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

内部控制缺陷是反映上市公司内控是否有效的负向指标。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模糊,不利于监管单位、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影响其做出恰当的监管决策和投资决定。此外《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实施意见中均没有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空缺等现象。因此,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明确内部控制各类缺陷的判断标准。

(三)加强内部控制审计人才的培养

内部控制审计不仅涉及公司的财务领域,还涉及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市场营销等众多领域,需要审计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审计人员时,应注意人才的广泛性,形成一个多专业的人才团队,为内部控制审计培养后备力量。同时,审计人员自身也应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专业胜任能力。J

参考文献:

1.吴寿元.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现状及相关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10):90-96.

上年度的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一、透明度报告的内涵与制度背景

“透明度报告”(transparency report)是欧盟范围内负责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法定审计师(statutory auditors)定期公开披露的一类报告,其依据是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2024法定审计的第八号指令》(以下简称第八号指令)第40款。第八号指令要求25个成员国采取措施提高法定审计师的透明度,规定法定审计师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透明度报告。法定审计师披露的年度透明度报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只是其包含了更多的非财务信息,特别是有助于投资者评价审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与能力的信息,包括法律与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内部质量控制、独立性、合伙人薪酬政策等。

透明度报告制度实际上是审计师信息的强制公开披露制度。长期以来,2024事务所的架构、程序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一直鲜有公开披露(罗伯特?霍奇金森,2006)。这一状况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一个极不透明的“黑箱”,社会各界无从了解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客观上助长了审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了审计失败的发生概率。21世纪初爆发的一系列大公司会计丑闻和审计失败案例,使得各国普遍加强了对于审计师的外部监管。然而,过分重视事后调查与惩戒的监管模式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倒闭更是带来了未曾预料的经济后果,包括“四大”市场势力的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审计师选择范围的进一步缩小等。这些事实开始使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审计师监管的目标应侧重于审计失败的预防,引人类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审计师的透明度,被认为可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欧盟第八号指令,各成员国必须在2008年6月29日之前采纳该法令。如今,负责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透明度报告已成为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法定要求。英国政府和职业界在实施该制度方面非常积极,并在审计师透明度制度建立与实施方面走在世界前列。2003年1月,英国政府成立的“会计与审计协调小组”最终报告,建议审计师自愿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决策的关键性信息,这一建议得到了英国最大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响应。在欧盟第八号指令正式生效之前,毕马威(KPMG)、均富(GrantThornton)的英国成员所均在2005年就开始自愿透明度报告。2008年4月,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了《2008年法定审计师(透明度)实施办法》,要求英国负责公共利益实体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2008年4月6日及该日以后开始的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透明度报告,并规定了编制透明度报告的具体要求。英国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团体为了确保会计师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还制定了《审计质量框架》(FRC,2008)、《审计盈利能力披露的自愿准则》(CCAB,2009)等信息披露规则与标准。目前,欧盟(含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监管机构已经或正在修改其监管规定,要求审计师全面提高其信息透明度(IOSCO,2009)。

二、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的理论依据

信息不对称阻碍了资本市场中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管理者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对于缓解信息问题(information problem)和问题(agency problem)发挥着重要作用(Healy and Palepu,2001)。证券资格事务所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提供了独立保证,因此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正如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样,审计师和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并不需要遵循信息公开披露的强制要求,审计师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事实上更加严重。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使得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难以作出最优的审计师选择决策,另一方面则助长了审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审计质量下降。要求证券资格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提供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信息,是一种直接缓解审计师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机制,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有着重大意义。

从审计师选择的角度来看,证券资格事务所透明度报告的具有以下作用:第一,透明度报告能够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审计委员会更好地评价审计师以合理成本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从而使其能够切实行使法律赋予的审计师选聘权;第二,由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向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提供信息,可以节约信息生成和披露的成本,审计师公开透明度报告,可以降低股东或独立董事的信息搜集成本,并扩大其选择空间;第三,审计师透明度报告,使得对审计师进行质量评级成为可能,而这无疑将大大降低审计师聘任出现“逆向选择”的概率;第四,审计师在透明度报告中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充足信息,有助于审计行业的潜在进入者准确评估行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从业者,扩大审计服务的有效供给,降低审计收费水平,这对于投资者而言无疑也是有利的。

从审计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要求审计师披露审计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某些关键性信息,可以帮助监管者、投资者等更好地评价已经完成的审计项目的质量,从而约束审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要求审计师披露其重要客户名单及相应的审计收费信息,投资者可以推断审计师相对于特定客户的经济依赖性,并进而判断审计师的独立性强弱及业务质量高低。又如,通过披露合伙人的薪酬政策,特别是与非审计服务收入相关的薪酬政策,投资者可以了解合伙人是否会过分追求业务量的增长和非审计服务的机会,并因此削弱其审计质量。除此之外,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审计师规范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还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审计师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这些都有利于防范审计师道德风险导致的重大审计失败。

三、“四大”英国成员所透明度报告分析与评价

其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概况。“四大”开始以透明度报告的形式公开披露内部关键信息主要得益于监管机构的推动。2005年9月,英国毕马威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率先在年度报告中自愿披露了与欧盟第八号指令所要求披露的部分信息。2008年,“四大”在欧盟范围内的成员所均已在自愿基础上公布了单独的透明度报告。2009年,欧盟范围内的“四大”成员所年度透明度报告已属遵循法定强制要求,报告在格式和内容上进一步规范化。目

前,“四大”中除德勤外,均在其全球网站上公布全球网络(global network)的透明度报告,“四大”在欧盟范围的成员所则按照各自国家的要求分别披露单独的透明度报告,欧盟以外的成员所一般不单独透明度报告。2010年1月,德勤美国成员所率先了名为《通过透明度提高质量》的美国版透明度报告,首开“四大”在欧盟范围以外自愿公布透明度报告的先河。“四大”全球网络的透明度报告与其各国成员所的透明度报告在内容和格式上大同小异。本文选择了“四大”英国成员所的2009年度透明度报告作为具体分析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英国的审计师行业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第二,英国的审计师透明度制度起步较早,英国包括“四大”成员所在内的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2003年转型为有限责任合伙之后。就开始公布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认为英国证券资格事务所首先实现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第三,英国的审计师信息透明度制度拥有较为明确、具体的披露规则;第四,“四大”英国成员所公布的透明度报告在质量上应属最高,具有代表性。

其二,“四大”英国成员所2009年透明度报告评析。由于英国FRC了《2008年法定审计师(透明度)实施办法》、《审计质量框架》等文件以规范透明度报告的编制,英国“四大”成员所的透明度报告在框架结构上基本上是相同的。其主体部分一般都包括:对于事务所法律结构和所有权的描述、对于事务所网络及其法律与结构安排的描述、对于事务所治理结构的描述、对于内部质量控制系统的描述及2024其运行有效性的声明、2024事务所最近一次接受外部监督的说明、对于独立性保证程序与实务的描述、职业继续教育情况描述、合伙人薪酬政策、公众利益实体(含上市公司)客户名单、财务信息等。表1对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概括。(1)“四大”2009年度的透明度报告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很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第一,内容全面、充实,基本上实现了打开事务所“黑箱”,提高事务所透明度,缓解信息不对称,服务于投资者和监管者决策的目的;第二,报告以审计质量的维持与提高为主线,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者评价事务所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报告中提供的内部质量控制、独立性保证政策与实务、合伙人薪酬政策、上市公司客户名单等信息,是得到广泛认可的、与审计质量评价密切相关的信息,也是利益相关者一直需要但难以获取的;第三,由于英国监管机构实行了与审计师透明度2024的信息披露规则,“四大”2009年度透明度报告具有基本相同的框架结构,所提供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第四,“四大”透明度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事务所的特色与优势,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对于价值观、专业理念、技术方法、质量控制、财务信息的描述上,这些信息对于事务所采取差别化竞争策略应有助益;第五,“四大”透明度报告的表述方式比较灵活、生动,对于较为复杂的问题经常采用图表来辅助说明,报告整体设计精美,令人赏心悦目。(2)“四大”透明度报告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四大”透明度报告表现出明显“报喜不报忧”的偏向性,虽然用语平实,并无自我吹嘘之词,但显然回避了自身治理结构、质量控制、薪酬政策、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这反映出欧盟虽然实现了审计师关键信息的强制性披露,但并没有相关的机制保证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第二,“四大”透明度报告的专业性很强,全篇充满了专业术语,不是相当精通审计的专业人士,很难对报告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也很难对依据透明度报告对“四大”的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的区分,因此虽然“四大”透明度报告实现了向普通公众的公开,但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服务于投资者的决策还有待时间和事实的检验;第三,“四大”透明度报告中虽然包含了较多的事实与数据,但整体仍以定性描述为主,定量信息明显不足,这些信息的主观性较强,难以核实和比较,无法完全消除公众2024透明度报告会退化为“四大”营销和宣传工具的怀疑;第四,虽然欧盟和英国的监管机构对透明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四大”对于披露哪些信息和如何披露无疑具有较大的自和选择性,其结果必然是自身的优势和成就披露得多,劣势和问题有意回避,无关痛痒的信息披露得多,敏感性信息披露得少,“四大”在涉及合伙人薪酬政策的信息上惜墨如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而这无疑会降低透明度报告的有用性。

四、透明度报告制度对于我国会计事务所的借鉴意义

早在2007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就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向中注协报送2024信息,并由中注协通过其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公开。2008年1月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第九章《信息沟通与披露》则要求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自愿披露某些关键信息。因此,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事务所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但采取的模式与欧盟成员国不同,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以在自己网站上透明度报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而是通过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息并在统一的网络平台上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监管机构要求事务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并不复杂,多属事实性、定量化的信息,信息报送和公布都采用统一格式的表格,审计师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并没有多少选择余地。同时,对于投资者关注的与事务所治理结构、质量控制、独立性等方面的信息,我国目前还没有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公开披露。

欧盟(特别是英国)在审计师透明度制度方面的经验可资借鉴,而“四大”英国合作所的透明度报告则可以作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方面学习的对象。首先,我国可要求负责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披露年度报告,其年度报告应包含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欧盟审计师透明度报告要求涵盖的内容。其次,由于审计质量是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焦点,监管机构应要求审计师的信息披露围绕审计质量来进行,那些有助于使用者准确评价审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的信息,应纳入信息强制披露的范围。最后,鉴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经常出现“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以及信息披露可能存在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监管机构应建立审计师信息披露质量的保证机制,包括统一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和标准、要求审计师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其他审计师的审计方能公布、将审计师信息披露的质量纳入监管范围并对蓄意披露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故意遗漏关键信息的审计师进行调查和惩戒等。

上年度的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一)2011—2013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意见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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