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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活动策划方案(整理5篇)

2024-07-04 08:31:02文案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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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活动策划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台湾地区 产业竞争力 情报服务 ITIS计划

[分类号]G350

1 引 言

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1969年,隶属于台湾“经济部”的原金属工业研究所建立工业经济室,开展机械制造、钢铁冶金等行业的情报服务。1987年资讯工业策进会成立资讯市场情报中心,致力于台湾信息产业的情报研究与服务工作。同时,工业技术研究院、生物技术开发中心、纺织产业综合研究所、金属工业研究发展中心等机构也在开展相关产业的情报服务工作。1989年7月,台湾“经济部”技术处组织协调七家财团法人机构的产业技术情报服务而建立一个跨领域的情报服务平台,即产业技术知识服务计划(简称ITIS计划)。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活动不断调整完善稳步发展,推动了台湾地区的产业升级、经济发展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其中,ITIS计划及其参与机构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这些机构所从事的活动基本能反映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现状,其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都展现着自身的特点,对大陆地区从事相关的情报服务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2 ITIS计划及其参与机构概述

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主要以ITIS计划参与机构为主体,政府2024部门通过ITIS计划进行统筹协调。ITIS计划是一条主线,通过这条主线我们可以对台湾地区进行此类情报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梳理,因此有必要对该计划着重笔墨,其中工业技术研究院与资讯工业策进会又是ITIS计划中最为主要的两个机构,也将重点介绍。当然,台湾地区也存在着一些提业研究报告等服务的私人企业(如龙格企管等),此类以营利性为目的而不是为本地区产业竞争力提升服务的机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2.1 产业技术知识服务计划

产业技术知识服务计划(Industry&TechnologyIntelligence Service),是“经济部”技术处为提升台湾地区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而执行的一项计划,通过组织协调七家财团法人机构的产业技术情报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个跨领域的情报服务平台。“经济部”技术处负责政策与计划督导,并且设立专门的“ITIS专案办公室”,每年政府有专门的经费来支撑该计划的实施。

ITIS计划由七家参与机构具体实施,各参与机构所服务的领域有所倚重,因此该计划会分解成为一些子计划,然后由各个成员单位承担与实施,其中工业技术研究院(简称“工研院”)和资讯工业第进会(简称“资策会”)承担了较多子项目,是该计划的两个主要参与机构,下面将做着重介绍。需要说明的是,ITIS计划并不能涵盖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活动的全部,各参与机构本身也在从事着大量的情报服务工作,如表1所示:

2.2 工业技术研究院

工业技术研究院,为台湾“经济部”于1973年出资成立的财团法人,是一个带有强烈官方色彩的民间研究机构。工研院一方面致力于科技的发展,以“科技创造经济价值”为研究导向;另一方面也将服务触角伸到产业界,从商品检测、技术升级到产业情报服务。

近年来,台湾地区产业对外面临大陆与东南亚低价竞争,对内面临生产要素不具比较优势的双重威胁,工研院于2000年将以往分散在各单位的产业情报服务进行整合,特组织成立了产业经济与资讯服务中心(Industrial Economics&Knowledge Center,IEK),后更名为产业经济与趋势研究中心。

IEK是工研院专门的产业情报研究和服务机构,一方面主要强化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提供专业的情报与顾问服务,为客户创造整合性附加价值及促进产业升级;另一方面致力于产业研究,带动台湾知识型服务业的发展。IEK的角色有两个:不断进行产业政策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专案研究,为企业发展提供顾问服务。

2.3 资讯工业策进会

资讯工业策进会,成立于1979年,是台湾“经济部”为推动岛内信息产业发展而成立的财团法人机构,深入参与台湾信息产业相关政策的制定与产业发展规划,被称为台湾信息产业的“智库”。

资策会产业情报研究所(Market Intelligence&Consulting Institute,MIC)成立于1987年,起初名称为资讯市场情报中心,2009年改为现名,建有产业情报网。MIC全面面向产业需求,专注于信息产业的市场、产品、技术以及竞争态势的研究,重点对亚洲信息产业大国进行深度的区域分析,以协助台湾地区信息产业的规划与发展。

在MIC的自身定位上,一方面作为政府的智库,前瞻产业发展,协助政府规划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蓝图;另一方面又是产业顾问,提供企业稳定严谨的产业情报,协助产业繁荣发展。MIC主要为全球资通讯厂商、金融投资界以及学术研究等机构提供即时的产业决策情报与顾问服务。MIC还通过对全球信息产业内的标杆企业进行研究,并通过各种方式分享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协助岛内企业提升整体竞争力。

2.4 ITIS计划其他参与机构

金属工业研究发展中心(简称“金属中心”),致力于金属及其相关工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的研发与推广。金属中心在企划推广处设有产业研究组,进行相关产业的情报研究与服务工作。

生物技术开发中心(简称“生技中心”),致力于台湾生物技术及其相关产业技术研发、产业政策及市场研究等活动。生技中心设有产业策进处,进行生物技术产业相关政策的研究,协助政府进行产业规划和政策制定,并不断向业界学界提供岛内外生物研发技术及市场咨询服务。

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简称“食工所”),是台湾地区食品科技界最完善的研发训练机构,近年来亦涉及生物产业。食品所建立了“食品产业知识库”,向产业界提供市场咨询、产业评析、产业报告等方面的情报服务。

纺织产业综合研究所(简称“纺织所”),是台湾地区首要的纺织品研发机构。纺织所设有产业资讯与推广部,主要执行ITIS计划的纺织领域部分,进行纺织产业的情报服务工作。

台湾经济研究院(简称“台经院”),主要从事岛内、外经济及产业经济的研究,通过政策研究服务、产业经济资料提供、景气预测资料、顾问咨询等形式向政府以及产业界提供情报服务。

3 ITIS计划参与Sit构情报服务模式分析

ITIS计划参与机构均为政府捐助财团法人,政府捐助财团法人所扮演的就是政府政策的实践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其任务就是为了完成特定的政策目标。

工研院是“经济部”依据设置条例由政府出资创立基金设立,资策会则是由“经济部”与民间企业共同捐助,为促进台湾信息产业发展而创建,金属中心和纺织中心是在原来机构的基础上改制而成的政府资助财团法人,食:[所、生技中心以及台经院尽管是由民间捐助成立,但成立之后受政府资助以及接受政府委托专案。这7家财团法人或多或少都打上了政府背景的烙印,强烈的政府背景也影响着其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

3.1 服务对象

ITIS计划参与机构是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的实践者和执行者,特定的机构背景也决定了情报服务对象,这些机构都无一例外地将自身定位为政府相关产业幕僚以及产业助手。

政府相关产业幕僚,即除了为政府2024部门提供翔实、完整、专业的产业情报服务之外,还进行科技与产业政策研究,帮助政府科技政策的形成与决策,协助政府进行产业发展规划。例如资策会长期以来担任政府信息产业相关政策智库,但凡资讯、通讯、数字内容、数字学习、软件、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等产业竞争力分析、科技法规研究、产业发展方向规划等,资策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供具体建议,促进产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工研院IEK设有政策研究组,进行国际科技政策、产业技术、提升地区创新系统以及台湾地区整体竞争力的相关政策研究。

产业助手,即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各类产业情报,帮助企业掌握岛内外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并进行产业分析人才的培训;另一方面还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工研院IEK、资策会MIC、食工所、金属中心、台经院均建有自己的产业情报网和相关的产业资料库,为业界提供更为快捷方便的情报服务。

总体来说,台湾地区ITIS计划参与机构的产业情报服务对象可以总结为图1:

3.2 服务方式

台湾地区ITIS计划参与机构的情报服务内容与方式可谓多种多样,如表2所示:

3.2.1 政策智库服务政策智库服务根植于这些机构的产业政策研究,通过对相关产业技术以及市场状况的长期监测,强化对科技行政机构的政策咨询服务,提供政策规划与决策支持。政策智库服务的主要方式为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专案,具体来说就是进行课题研究,举办研讨会与专业论坛。

3.2.2产业咨询服务产业咨询服务按照内容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管理咨询服务。立足于解决企业在生产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提高运行效益;协助企业进行顺利转型,以应对岛内外竞争。

?技术经营策略咨询服务。针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专利分析、技术应用与产品市场的分析研究。作为企业研发或技术经营与投资的决策参考。

?前瞻技术发展策略咨询服务。这些机构本身就拥有很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因此可以提供针对新产品的前瞻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提供新产品与前瞻技术发展策略咨询服务。

3.2.3研讨会服务及培训服务这些产业情报服务机构每年都会举办多场技术和市场研讨会,内容多为岛内外相关产业技术趋势以及投资商机等。另外工研院以及资策会每年还会举办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战略管理人员的系列研讨会,进行产业分析等能力的训练,这是一种高层次的产业竞争情报服务。工研院以及资策会均设有专门机构进行科技管理、产业分析、企业运营等方面的课程,进行相关人才的培训服务。

3.2.4专业情报网 台湾地区产业情报服务机构均建有专门的服务网络进行情报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涉及到产业资讯服务、年鉴等出版品、相关研讨会等。工研院、资策会、食工所、金属中心、台经院还建有自己的产业资料库。以工研院IEK产业情报网为例,可以看出该平台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如表3所示:

4 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特点分析

4.1 强化服务内容

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内容涉及多个产业,从ITIS计划即可看出,该计划涵盖电子信息、机械金属、化学民生及生物医药等产业,所涉及产业主要与ITIS计划参与机构所擅长领域2024(各参与机构所专注的领域具体见表1),且这些产业均为岛内经济主导产业。从服务深度上来看,包括产业、产品、厂商、技术四大层面,各研究机构所做研究主题均要对这四大层面做深入的探讨与分析。通过表4可以直观展现各机构的情报服务广度和深度。

4.2 支持中小企业

ITIS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扶植中小企业来促进台湾地区的产业升级。ITIS各参与机构在进行相关产业的情报服务过程中,对中小企业也进行了较大力度的倾斜。ITIS计划“智网”的情报服务对中小企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服务,例如享受ITIS计划“智网”的服务需要一定的“储值点数”,这些“储值点数”的售价对于中小企业(依据台湾地区的相关认定标准)要比非中小企业相对便宜,ITIS计划的参与机构在执行与ITIS相关委托计划时(受ITIS计划委托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也会对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的优惠,并且,在此基础上“ITIS计划专案办公室”还不时推出所谓的中小企业贴心方案,对中小企业进行进一步的优惠。另外,对于一些政府组织的相关产业趋势研讨会等,政府2024部门都会给予参会中小企业相关的会赞补贴或者力度较大的优惠,如“经济部”工业局与资策会联合举办的“绿色科技与能源发展趋势研习班”中,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参会补贴达到50%。

4.3 重视人才培训

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活动中非常重视情报分析人才的培训,ITIS专案办公室的职能之一就是进行产业分析人才的培训,人才培训的参与机构为工研院和资策会。工研院设有产业学院,除了进行工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之外,对产业分析人才的培训和认证也比较重视,工研院IEK也有对产业分析人才的相关培训课程,培训方式以研讨会为主。资策会MIC设有产业顾问学院,自2000年成立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渐进式的、针对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方案和课程规划,总共进行了超过10 000小时的培训,累计培训超过5 000人次,学员涵盖了多个产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在线学习,亦有现场学习和研讨会。

为了配合ITIS计划中2024人才培训目标的实施。政府2024部门和业界共同推动了“台湾亚太产业分析专业协会”的成立,该协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产业分析师、资深产业分析师以及产业顾问的资格认证工作。

4.4 政府作用介入

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之所以为台湾地区产业升级及其经济发展贡献巨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尤其是“经济部”)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贯穿于台湾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情报服务的始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上产业情报服务机构均具有或多或少的政府背景,政府资助或者专案是这些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而由政府出资所成立的法人财团更是接受“经济部”的监督与指导。其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这一点集中体现在ITIS计划,台湾“经济部”设立专案办公室,并提供支撑经费,通过该计划,将分散的各产业的情报服务整合成一个政府介入、产业参与、各服务机构实施的服务体系。

5 结语

政府活动策划方案范文第2篇

一、美国农村发与财政政策法案

(一)美国农村发展成就

美国农村持续发展百年后,已经高度实现了城乡一体化。住房宽敞、生活便利、环境优美成为美国农村社会的一般状态。

在居住条件上,美国城乡差别已不明显。美国革命时期农村人口比重在95%以上,经过农村城市化、城市郊区化的运动,至2008年,已经有82%的美国人口居住在城市化区域[1]。据联合国2005年的统计,美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78% [2]。尽管在非城市化和乡村市郊地区,仍然存在住房贫困问题,但总体上城乡差别很小。乡村和城市的生活方式正在融合,居住条件的差别正在变得越来越不重要。

在生活条件上,美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逊于城市,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垃圾与污水处理、绿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水平很高。20世纪50年代末遍布全国的公路网尤其是高速公路网迅速建立起来。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98%的农村地区已实现了电气化。分散污水和垃圾治理在美国明确也被作为一种永久性的设施建设,除了乡村城市化地区以外,非城市化地区都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站[3]。

“美国通过基础设施的高度现代化,实现了其村镇的高度现代化,使城乡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了许多景观优美、环境优雅、设施齐备的都市化村镇。”[4]

(二)财政政策法案对美国农村发展的规范与促进

美国的乡村发展特色鲜明,这得利于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推动。美国是一个注重法治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常常利用规划法案作为其政策实施的手段。规划法案通过短期立法与中长期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联邦政府短期政策的时效性以及中长期政策的稳定性。在美国,财政政策规划主要体现在美国农业法案中。美国农业法案每五年由美国国会制定一次,对以1938年《农业调整法》为代表的农业永久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美国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就陆续制定实施了从1933年第一个《农业调整法案》到2014年《美国农场法案》一共实行了17个法案。其中1968年《住房和城市发展法案》、1972《农村发展法案》、1980年《农村发展政策法案》、1996年《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2008年《食品、保护与能源法案》和2014年《美国农场法案》对农村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尤为突出。

二、美国支持农村发展财政政策法案的演进

(一)农村城市化发展阶段(1972年前)

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国会先后通过《太平洋铁路法案》和《现金补偿法》支持铁路建设,为推进郊区化,联邦政府通过《资助道路建设法案》,改善州际道路,完善公路系统;各州也发行巨额公路债券,带动城市向郊区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后通过《住房法案》直接介入农村建设。1961年新的住房法第一次对非农就业的农村居民和低收入农村家庭提供住房保险基金,农民住房管理局也参与通过贷款给当地组织资助当地分担建筑成本[5]。至1972年农村住房保险基金已经成为美国农村最活跃的联邦住房政策工具。使农村城市化、城市郊区化及农村非城市化区域可居化。农村发展贷款项目也介入水和废物处置,为美国农村发展的组织和行动提供长期具有影响性的资金支持。

(二)城乡统筹发展阶段(1972―1992年)

1972农村发展法案开创了联邦政策的新时代。农村发展法案明确农村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农村发展法案主要:解决碎片化管理问题,确立农业部的作为跨城乡发展的领导和协调部门;具体扩展了农村发展基金使用方案,增加专门针对农村居民和地方项目的拨款资金,包括增加了水和废物处置贷款和赠款计划。1980年法案要求农业部长制定国家目标和战略,以实现农村发展。里根政府宣布了六点农村再生计划,土壤侵蚀,防洪,供水,以及非点源污染与农业径流等占主导地位的自然资源问题改良很快成为的联邦农村发展政策支持重点。卡特时期,预算保持了对农村支持的健康稳定增加。

(三)可持续社区发展阶段(1992年后)

这一时期联邦政府提出解决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社区计划,创建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理事会,设定美国国家目标为可持续发展。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保持在联邦层面上控制农村发展项目支出,并创建了一个新的方案:农村社区推进计划,即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以在整个项目的资金移动,以更好地满足国家的需要。社区发展计划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三个至关重要的系统性的行动: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提供经济激励和财政援助以及建立多元化伙伴关系。国家承认全球化经济中环保运动的重要,国家越来越关注城乡生活质量问题,把农村景观和开放空间不断增长的价值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

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继续实施农村发展全面战略规划。基础设施、水及废物处理以及宽带网络仍然是农村发展的重要领域。2008年与2014年农业法案,针对农村宽带发展的阻碍,国会通过拨款、贷款和贷款担保实施农村宽带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对美国支持农村发展财政政策法案的审视

(一)紧随农村发展现实制定财政政策

农业立法初期主要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来保护农民收入。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了城市郊区化运动,郊区化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模式和社会意识开始嵌入美国中产阶级的生活。随之而来农村住房保险基金、农村发展贷款项目成为国家财政政策重要工具。20世纪70年代,美国农村城市化发展中农村人口外流乡村贫困问题突出,社会出现“平衡城市和农村”的呼声。为此,美国成立农业部农村发展协调委员会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和活动,创造了社区发展补助金、保本基金鼓励农村地区公共工程投资行为。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发展提出环境保护问题,可持续发展理事会提出宜居社区倡议,呼应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被国会纳入财政政策范围。美国紧跟农村发展现实制定财政政策很好地解决了农村发展的现实问题。

(二)通过立法明确具体的财政政策安排

财政政策立法为美国农村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依据与行动框架,为联邦政府干预和引导农村有序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联邦政府通过立法不断加大对农村道路、水电、住宅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通过立法不断提高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的系统协同,以巩固农业和农村在国家发展中的基础地位。通过立法,把各种农业政策规定都形成法律条款,制定了对农村支持的详尽而具体的措施,避免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随意性,提高了农业支持政策的绩效。同时,美国政策立法过程具有公开性,公民可以听证国会法案讨论,保障了财政政策贴近现实。美国通过立法手段来重点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政策扶持,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制建设的保障作用。

(三)创新财政政策设计发展伙伴关系

随着农村发展目标的变迁,联邦政府逐渐改变角色定位,不断加强与地方和各州政府及私人力量的合作。尽管目前,联邦财政补贴仍然是农村发展进程中稳定、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农村发展的领导权已经转移到地方政府、州政府、区域性组织和私人的手中。在农村发展过程中,新兴的金融机构包括社区发展银行、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循环贷款基金、微型贷款基金、社区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等已经融入农村发展过程中,配合财政政策的实施。

四、对我国宜居乡村建设的启示

(一)促进财政政策法制化

我国对农业和农村支持的政策多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一些重大支农政策的形成过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影响了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必要逐步通过政策性立法,把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目标和支持措施法律化,形成保护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框架。在法律框架下,根据农村发展现实不断调整和完善财政政策设计。

(二)完善支持宜居乡村建设财政政策体系

我国支持宜居乡村建设财政政策体系系统性和整体协调性,主要表现在:涉及农村发展的资金渠道、部门支持政策较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面窄;政策性金融服务薄弱等。我国目前也在进行宜居乡村建设,这对财政支农政策的协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应从科学安排财政政策措施、发挥税收减免政策工具的作用、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出发,协调运用多种财政政策工具,帮助宜居乡村建设市场体制的形成。

政府活动策划方案范文第3篇

一、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思路

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对于投资体制改革我们要抓住一条主线,四个重点。一条主线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四个重点:一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二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四是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

与以前的投资体制对比,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

将企业投资的管理与政府投资的管理方式分开。

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从公共管理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区别两者的依据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特大企业集团批准中长期建设规划后,项目都可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管理,继续实行审批制,对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特殊项目还要批准开工报告;对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本身要办理核准、备案或下级政府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非经营项目实行“代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的业务,打破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一家垄断的局面,采取短名单竞争方式。

明确报国务院核准、审批项目的依据是《报国务院的目录》。

自然垄断性项目、有限布局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业主招标。

科学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投资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投资管理权限。

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将行业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建立科学的投资准入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加强对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管。

建立健全与投资2024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投资体制改革

(一)企业投资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政府对企业投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主要还是沿用的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制定的一些管理办法。虽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调整,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是基本框架没有改变,使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投资主体。

对企业投资管理重事前审批、轻事中和事后监管,如果说事前审批是取代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是“越位”的话,忽视监管则是政府管理的“缺位”。投资监管的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比较普遍。

国有企业投资的责任约束机制仍然有待完善,国有企业投资“软约束”,使企业具有盲目扩张、盲目投资和盲目建设的冲动。

(二)企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改革方案提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2024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取消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分别管理的体制。落实企业投资的决策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政府主要从宏观和项目外部环境方面来核准项目是否可行,通过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资源使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引导企业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企业投资的核准制

1.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是此次投资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核准制和审批制二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

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对于所有的投资项目,不分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2024部门进行审批。改革以后,审批制仍将存在,但审批的对象有了很大变化,只严格局限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测算,今后只有10%左右的项目要继续实行审批制。

实行核准制的关键是要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和投资体制下,政府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时,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方面。这实际上是把自己放在企业所有者的地位、代替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把这些内容全部交给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主要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核准,不再关注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内容。

2.核准项目的范围

政府仅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进行核准,其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2024法规或2024规定执行。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补助的,政府2024部门只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公路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按不同情况区别,凡不是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仅是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不能算企业投资。列入《目录》应是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目录》是相对动态管理,目前执行的是2004年本。《目录》可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3.核准制的实施机关

《目录》中明确了实施核准的行政机关。核准机关包括国务院(《目录》中的四个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1927号文的《报国务院的目录》)、在《核准办法》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其中未特指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由省级地方政府确定在哪一级政府核准。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仅涉及三种项目:中央部门直属单位的限额以下的铁路、机场、社会事业项目,是因这些部门仍有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原来大企业集团的审批权相应取消了。

4.核准项目的程序

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核准办法》规定了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要报“项目申请报告”及“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编制要求;应附的文件,其中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和资源利用初审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等作为前置审查条件;申报的程序依然是,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不能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应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深度应相当于过去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暂行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设定了严格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受理不受理都要告知,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涉及其它部门职能的项目,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5.核准的条件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审查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的2024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之日起,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企业投资备案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备案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1.备案项目的适用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无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除列入《目录》中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属地是指项目建设所在地。境外投资项目中提到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备案是例外。石油、天然气项目也应征求地方意见。

2.备案制的必要性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的关键所在。认真做好备案制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3.备案制的性质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备案制将是今后的主要管理方式。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是事前备案,政府2024部门对企业的项目备案,只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除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地区发展规划、环境污染容量、当地资源(包括土地、水源)状况等,制定较为详细的投资准入标准。对于合规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原则上没有自由裁量权。对此,须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在实行备案制的过程中,既不能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备案制流于形式。

企业投资备案制对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对主要行业和产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资源使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劳动保护标准等等一系列规范,引导企业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我认为备案应是企业做完可行性研究之后。

4.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还应考虑进一步简化;地方政府不得歧视外地、中央企业;应当主动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企业投资备案手续相对于上述行政许可手续比较简单、成本低,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投资备案在土地、环保等其它审批之前办理。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或改为核准)。

5.利用备案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做好具体备案工作的同时,应对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无论是准予备案的项目还是不予备案的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以指导社会投资。

(五)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

1.方案设计的思路

过去的审批制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特别是没有完全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大型企业集团改革试点,鞍钢、宝钢等企业在几年前曾试行,企业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规划中的项目不再报政府审批。在研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时,大型企业集团极力推行这一做法,《决定》给予采纳。

2.特大型企业集团的界定

根据《决定》,享受进一步扩大投资决策权的企业,一是要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属于特大型企业集团。正在制定的管理办法拟考虑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界定。

3.具体操作中的问题

由于企业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难度较大,政府批准规划可能比核准单个项目要费时、费力,因此,是否采用这一条,可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选择。建议对具体地域内的大型煤电联营项目、水电的流域梯级开发项目、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等分期建设的大型开发项目,可以在批准开发总体规划后,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分期建设,只办理备案手续。

(六)积极鼓励社会投资

1.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

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2.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可考虑由政府出资事先做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由中标企业付费,以节约社会成本。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精神,在进行核准、备案时对民间资本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社会投资。

三、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一)当前政府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1.政府投资范围过宽,基层公共投资不足

政府既安排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投资,还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延伸,承担一部分以赢利为目标的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基层政府对教育、医疗防疫、环保等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反之又使企业不得已承担了办社会的职能,从而加重了企业负担。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责权不明

中央与地方的投资事权划分不清,事权与财权不对应,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性和管理效率。

3.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尚不完善,专家咨询的科学决策及公众参与的民主评议都有待制度化。

4.建设实施管理不严格,专业化水平不高

使用单位自管自建,专业化水平不高,超概算、超标准是普遍现象;资金使用方式不够明确、规范,浪费资金、挪用资金常有发生。

5.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建立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人人插手,出现失误无人负责,没有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6.政府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实际上,政府投资的法规特别是中央政府一级几乎是空白。

(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对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主要思路是对政府投资要严格依法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根据《决定》规定的原则、精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政府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中央政府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管理办法》。政府投资体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1.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决定》中指的政府投资是各级政府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投资,但不包括国防、军工范围。《决定》中对政府投资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原则。《决定》没有明确讲政府投资要从竞争性领域推出,但提出,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企业不要办社会,政府也尽可能不要办企业。这应是今后各级政府安排投资时要遵守的一条重要原则。

2.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应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涉及跨地区公共产品的提供;实施再分配政策,实现各地区最低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等等。相应地,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就是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一级地方政府也负责本地区最低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等等。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性,首先应体现在投资需求的决策上。由于政府投资是公共资金,容易出现争要积极、投资无度的现象。部门利益和部门需求成了决策的出发点,行政权力也常常会介入决策过程之中。加之决策中的公开性、民主化程度不高,造成许多工程项目决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未进行充分的论证研究,匆忙立项,出现“形象工程”、“首长工程”、“政绩工程”、“三边工程”和“钓鱼工程”就不足为怪了。

今后,决策过程委托的咨询评估不能由一家机构垄断。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了选择咨询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已于11月1日起实施。还需建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出台之前,应首先作到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制度,即已批准的所有项目,只要不涉及保密,都要向社会公开。

4.规范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当前,政府投资计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是项目的前期工作薄弱,一是忽视了中长期专项建设规划对投资项目的指导作用,二是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重滞后。今年审计署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初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只有60%多。对此,在研究制定《中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时,要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概念,库内的项目按前期工作进度动态排序,只有成熟的项目才能列入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本应是支付计划,是当年要完成的投资。如果项目前期工作深入,能作到按招标结果安排计划,同样的年度总规模,可能可以多安排一些项目。由于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大量资金计划是下半年才下达,长此下去,会使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由支付计划演变为资金承诺计划。

5.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首先,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2024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划分,原则上按照事权和“谁投资、谁决策”来划分。其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2024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划分,也要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2024项目审批,《决定》中明确政府投资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6.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政府活动策划方案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2024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2024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2024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2024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2024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奖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2024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2024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2024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2024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2024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2024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2024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2024法律法规的,2024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2024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政府活动策划方案范文第5篇

需求方创新政策的基本类型

目前,一些学者和国际组织对需求方创新政策进行了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曼彻斯特大学教授雅各布和经合组织(OECD)的研究。雅各布将需求方创新政策分为5类:政府采购、对私人需求直接支持、对私人或公共需求间接支持、需求规范或需求者、生产者沟通规范和系统方法。OECD于2011年出版《需求方创新政策》,将需求方创新政策分为6类:政府采购、法规、标准、消费者政策、用户导向性创新计划和领先市场行动计划。

综合上述两种分类,我们认为需求方创新政策从功能和作用角度可以分为提升公共需求、刺激私人需求、提高创新要求、促进创新供需均衡四种基本类型。

提升公共需求类创新政策,指的是利用政府部门对创新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拉动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创新导向的政府采购、政府首购和商业化前政府采购三种政策工具。创新导向的政府采购指在一般政府采购中将创新作为一个主要采购指标,其不仅要关注采购产品的质量和成本,更要关注产品创新性。政府部门作为首个客户购买企业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不断改进产品性能,并通过政府领先示范作用促进创新扩散。商业化前政府采购指由政府根据其特定需要,承诺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商业化前多个创新链环节(包括研发服务在内的产品创意、方案设计和样机原型制造等)中一定数量产品、服务或者解决方案。

刺激私人需求类创新政策,指的是有意刺激企业与终端用户需求的政策措施,包括直接措施和间接措施。直接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创新券等,通过降低使用或购买创新产品的价格,刺激企业或个人需求;间接措施主要是增加产品创新透明度或提高消费者使用技能,包括设定标签、示范项目、教育培训等。

提高创新要求类创新政策,是指人为从市场角度提高产品要求,促使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相关行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促进创新供需均衡类创新政策,是指促进创新供给与需求协调一致的政策组合。这类政策既包括对各类需求方创新政策的组合,也包括需求方与供给方创新政策的组合。

需求方创新政策的国际经验

近20年来,各国进行了多种需求方创新政策的实践与尝试,经过梳理与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

借助政府采购提升公共需求

目前,政府采购已成为各国政府最常采用的一项需求方创新政策。如芬兰积极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流程和方法,设立以创新为导向的采购基金,并修订“政府采购战略”,鼓励政府部门与供应商一起寻找创新解决方案。德国推出绿色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实用的节能技术,促进环保领域的创新,帮助德国企业成为该领域的世界领先者。

近年来,商业化前政府采购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重视。其采购合同一般不采购现有的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而是直接以解决政府部门的实际问题为导向,需要将其问题转化为相应的创新需求和企业所能接受的技术要求规范。如美国小企业创新研发计划、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智能中小企业市场验证计划、英国的小企业研发行动计划和荷兰的小规模SBIR计划等。为保障采购合同有效地满足政府部门的需求,这些计划往往采用分阶段的竞争性采购模式,并且都将清晰定义需求作为第一个阶段,同时设立专门机构对其创新性进行审核。

运用灵活的财税激励措施刺激私人需求

财税激励措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刺激私人需求的政策工具,一般分为终端消费者和企业两个层面。

在刺激终端消费者需求方面,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如美国购买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最高可减免3400美元的所得税,日本居民购买100多种常用节能设备可获得税收减免,减免额约占购买价的7%;同时,日本对购买混合动力等节能环保汽车的消费者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金额约为混合动力与常规汽车价差的50%左右。

在刺激企业创新需求方面,主要采用创新券政策。政府通过向企业发放创新券,刺激企业用创新券向研发人员购买科研服务?荷兰是最早实行创新券政策的国家,通过三轮试验后,创新券的实施领域不断扩大,已由工业向其他行业拓展。

提高法规和标准要求扩大创新市场需求

制定更为严格的法规与标准,有时会人为地制造出更高层次的市场需求,并提出对企业创新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如上世纪70年代,德国政府在污水排放、垃圾处理、能源生产等领域制定了大量法规和标准,这些措施促使环保企业不断创新,以提供满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推动环保产业高速发展,使德国一举成为世界环保技术出口大国。日本的“领跑者计划”也为汽车、电视、计算机、照明灯和空调等领域的企业制定目前市场上最高能效水平的节能标准,并要求生产商在4至8年内确保其所有产品的平均能效值达到该标准要求。同时,还推出能效标签系统,通过不同颜色的标签标志产品是否达到节能标准,以使消费者获得节能家用产品能效水平的知情权。

运用政策组合促进创新供需均衡

实现供给方与需求方创新政策的协调性与一致性,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创新的绩效。目前,各国创新政策制定者都开始重视运用政策组合来促进创新,如欧盟2006年出台《领先市场战略规划》,在原有的供给方创新政策基础上,加入政府采购、标准、法规等多项需求方政策工具。“美国电子病历推广计划”也是一个扩大市场需求实现供需均衡的典型案例。电子病历的技术已非常成熟,但其应用受到传统医疗模式带来的巨大阻力。2010年7月,美国《经济与临床医疗信息技术法案》,明确规定医生在哪些情况下必须应用电子病历,并推出两类奖金激励政策,分别激励“富有成效地应用”电子病历的医生和医疗补贴患者众多的诊所医生。同时,在获得基础数据、软件应用、使用记录进入临床指令和药物说明等方面建立一整套评价电子病历的标准,资助建立多个“健康信息传播中心”,资助内科医生和医院学习如何使用电子健康记录。通过组合多种需求方政策,促进了电子病历在美国的推广?

加强我国需求方创新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些年,我国创新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对需求方创新政策也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如在2006年推出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中,就提出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首购、首台(套)和消费补贴等激励创新需求的政策,但是,不难发现这套政策仍以供给方政策为主。同时,有些需求方创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美同、欧盟等强烈反对我国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形式来界定采购范围。为此,制定与实施需求方创新政策.不仅要积极借鉴各国需求方创新政策的成功经验,还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应充分意识到市场的难以预测性

大多数需求方创新政策的制定是以预测目前或未来市场需求为基础的,如商业化前政府采购需要确定某一领域未来的市场发展趋势,以确定政府创新采购清单;以创新为导向的法规或标准需要对相关领域的市场发展趋势和技术发展路径进行预测,以设定适当的规则、条款或指标值。但预测市场发展趋势极其困难,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市场需求具有分散化和多样化特性,本质上很难把握,有时连消费者自身都不清楚其真正的需求。同时,创新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预测失误所带来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如上世纪70年代,日本错误地预测“下一代电视将是更高的分辨率的模拟高清晰度电视”。这一预测失误不仅使日本投入长达16年的模拟高清研发无果而终,而且错过了90年代初发展“数字高清电视”的大好时机,使美国占领了数字高清电视的先机。

应注重政府的协调能力和专业技能的提升

需求方创新政策对政府部门和政策制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一些需求方创新政策需要多个政府部门联合推动企业创新,如政府采购政策涉及了创新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和财务预算等多个政府部门。其次,政策实践中需求方创新政策往往需要与供给方创新政策相匹配与整合。再者,为有效挖掘市场需求,需要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等众多利益相关者参与政策制定与实施。这不仅对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和保持政策一致性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政府部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的能力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需要政策制定者具备更多专业技能。需求方创新政策聚焦产业的特征,要求政策制定者具备较深厚的相关产业知识和技能。由于市场需求与企业创新活动之间的动态变化对需求方创新政策至关重要,准确把握这种变化对政策制定者的市场洞察力和敏锐度也提出更高要求。

应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及创新阶段的特殊性

与供给方创新政策相比,需求方创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需要考虑更多产业及市场因素,不仅要根据产业特征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还要根据创新阶段谨慎选择政策出台时机。产业的创新模式和市场需求特征具有很大差异,其创新链体现为不同的供应商模式、产品研发模式以及顾客需求形式,这就要求政府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如在制药、能源和材料等技术推动型产业,市场需求趋同,其创新更多依赖于企业内部的研发,或通过资助大学、研究机构开展所需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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