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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范文2024(甄选5篇)

2024-07-05 01:44:01合同范本

前言:在撰写固定单价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一、引言

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1984年以来,国家颁布了《2024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2024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2024问题的通知》(计设[1987]619号)等一系列文件,开始在国家层面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等专业工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是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应用却不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规制度仍不健全,国内市场难以适从。2024传统施工总承包,从《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而2024工程总承包多为纲领性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准入等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常有方枘圆凿之难。除上述法律法规制度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在工程造价相关制度中进一步明确。比如,在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对工程的要求不甚明确,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的变更要求,承包人较难针对变更增加的费用提出价款支付请求;又如,总包单位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价款的哪些范围……此类问题层出不穷。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2024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2024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而后,各地方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文件,积极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的背景下,上述问题亟待解决。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涉及工程造价的基本问题

可分为基本问题、招投标环节的相关问题、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情况下争议的处理问题等。其中,基本问题主要包含工程总承包造价的构成问题、工程总承包价款类型的问题以及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价格形成的问题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涉及招投标环节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不同模式应当如何选择、工程总承包招标前应当达到的条件、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准备以及工程总承包价格清单的形成与效力问题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风险分担应当如何约定、工程总承包风险发生后的调价方式应当如何约定、工程总承包中业主权限应当如何约定以及工程总承包的期中付款应当如何约定等;此外,还包括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情形下的争议处理问题。本文重点围绕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涉及工程造价的基本问题进行讨论。

(一)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构成

相对于传统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职责,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以完成项目建设。在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通常要求的报价组成包括设计费用、采购费用、施工费用,而从承包商角度考虑,需考虑项目的设计成本、采购成本、施工成本、利润和风险费用,通常前三项可对应业主要求报价,而利润和风险费用应平摊至前三项费用之中。国际上,工程总承包通常采固定总价合同。我国部分地区正在探索工程总承包下非固定总价的合同类型,由于工程计量的风险仍由业主承担,这种合同模式并无不妥。但在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模式下,将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列入“暂列金额”并不符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理念。工程总承包将造价、工期风险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转移,以控制造价和工期。在风险发生时,承包人需要承担增加的相应成本;而若风险未发生,承包人应当有权享有对应的收益。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类型和计价方式

1.固定总价模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更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这种模式下,承包商承担全部或大量的设计责任,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直接掌控能力。如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完成时对实际工程量重新计量按实结算,承包商很可能在设计时就朝着工程结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实施,这一点不符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理念,很容易产生纠纷。且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在业主追求固定价格、固定竣工日期的情况下产生的,对工程造价的确定性有着很高的要求,总价合同显然也更符合业主需求。相较于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也更易于双方结算。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俗称“黄皮书”)中,合同价格虽然默认为固定总价,但部分工作仍可以采用单价计量的方式进行结算,黄皮书的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中都对此作出了说明。1999黄皮书通用条款第14.1款规定:“但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数量或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支付,计量和估价应专用条款中的规定进行。应相应确定合同价格,并按照合同进行调整。”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俗称“银皮书”)则采用了严格的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发生变更、索赔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再变化。此外,黄皮书和银皮书中均没有对工程量清单(或类似价格清单)的定义,工程量清单(或类似价格清单)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虽然有着上述优势,但在我国工程总承包推广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我国并没有可以普遍应用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采用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计算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经常与实际差距过大,存在审计风险。二是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所要求的招投标准备、磋商时间过长,不适用于投标期紧张的项目。

2.固定单价模式

在我国的实践摸索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有部分项目采用了固定单价模式,即工程量清单或定额下浮计价的价款类型。所谓模拟工程量清单,是业主以初步设计(或可研、方案设计)和类似项目为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均为估算,没有实际约束力,是虚拟的。投标人针对各项目清单报出相应单价,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的合同签约价。如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模拟清单相近,则按照合同签约价进行支付;如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模拟清单差距过大,则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这实质上是一种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相较于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有一定的优势:一是避免了审计风险,以及决策者的腐败风险;二是可以减少招投标的时间,适合于招投标时间不足的工程总承包。但这种方式也有其缺点:一是承包商通常会向着最终造价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进行设计,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二是无法调动承包商设计优化的积极性;三是固定单价合同下,业主对工程投入的管理成本较高,需对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结算也比较复杂。

3.固定单价取费下浮模式

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部分项目采取固定单价取费下浮模式,即按照特定的定额和取费标准固定单价,在工程完工后据实结算,承包商在报价时需要报相应的下浮率。这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优缺点与前一种方式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定额下浮方式计价又回归了政府定价的形式,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不利于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针对据实结算合同下合同造价难以控制的风险,部分项目采用限额设计的方式,即以某种标准计算出投资上限作为合同价款的上限,在上限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据实结算,超出此范围的造价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工程结算价款不再增加。部分项目采用目标激励的方式,即以特定价格作为工程造价的目标,据实结算。在总价低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由业主和承包商按约定比例分享;在总价高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也由业主和承包商按约定比例分担。分享或承担的比例较为重要,需根据项目特征进行确定。这两种方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承包商趋利设计的风险,但不能避免建设单位对工程过度控制带来的争议风险,且在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过多的情况下难以确定限额及目标如何变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适用于投标准备期不足、工程评价指标比较单一的项目。

4.不同价款类型和计价方式总结

通过之前的对比可以看出,不同的价款类型都有其优缺点,而国际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用固定总价的价款类型,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类型在国内是一种尝试,投标时间准备不足、工程评价指标较多的项目更适用于这类合同。不过,无论是固定单价模式还是固定单价取费下浮模式固定单价模式,据实结算的工程总承包都无法将工程造价的风险与收益真正转嫁给承包商,无法调动承包商设计优化的积极性。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价格形成

与传统模式下招投标环节有详细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在招标时仅有部分设计文件或仅有工程规模、工程功能等要求,这就使得工程总承包模式无法像传统模式那样确定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而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为固定总价合同,要求业主和投标人在确定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投入一定的耐心,并采取合理的方式。通常,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业主负责的前期工作较少,招标文件中的信息不完整,因此有的业主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或对业主的设计进行深化,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完整,需要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地质、水文条件的风险也通常由承包商负责),如果业主提出的要求存在不清楚的地方,需要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要求业主进行澄清,并将这些文件留存下来,作为招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在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业主要求中的错误风险通常也由承包商承担)。在经过现场勘察,与业主多次沟通,确定现场条件、业主要求后,投标人要对全部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设计文件及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估算指标或经验计算和复核工程量,最终确定报价。在1999版银皮书导言中有这样一段话:“(雇主)应允许并要求投标人对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并做好任何必要的调查研究,还应进行任何必要的设计和他将提供的专用设备和生产设备的详细说明,应允许他提出最适合于他的设备和经验的解决方案。因此,招标程序需允许在投标人和雇主间,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进行讨论。所有这些事项达成协议后,将成为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在EPC或DB模式下,可能有工程量清单或类似的价格清单,也可能没有。如果有,则相应的清单应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在银皮书与黄皮书的通用条款中均没有规定工程量清单或者类似的价格清单,但在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中,银皮书提到:“为了对变更进行估价,可要求投标书随附详细的价格细目表,包括工程量、单价和其他估价资料。此类资料也可用于期中付款的估价。但此类资料可能不是竞争性的报价。因此雇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决定是否接受投标人的报价细目的约束。如不是,他应确保其代表具有对可能要求的任何变更进行估价的专业知识。”不过,如合同采用据实结算的价款约定,上述过程便不再重要。

(四)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结算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结算与传统模式下的结算有着以下几点不同:

1.合同价格类型不同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通常为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否则合同价格不再发生变化,中标或签约时的合同价就是最终的结算价。而EPC模式下的固定总价更纯粹,DB模式则有部分工作单价计价的情形。

2.价格组成不同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价格包含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费用,而传统模式下的工程造价仅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

3.风险分担不同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风险通常由承包商负责,而其他风险则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且多数都由承包商负责,在这些风险发生后,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而在传统模式下,这些风险通常多数由承包商承担。相对的,EPC承包商所需承担的风险比DB承包商更多一些。

4.调整方式不同

传统模式下,合同通常附有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或价格清单),在合同出现变更时,可以按照工程量清单(或价格清单)进行估价。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招投标或合同签订环节没有详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因此不可能得到具体、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或价格清单),即便合同附有工程量清单(或价格清单),这个清单也是相对不准确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无法像传统模式下那样对变更进行估价,因此需要合同双方对变更估价进行详细的约定,以防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三、总结

工程总承包造价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因此,对于工程总承包造价法律问题应当尽可能以法律法规或规范形式对民事行为加以引导,促进建筑市场结构和模式的升级、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一是建议在《合同法》中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并列提出。二是建议出台工程总承包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三是建议出台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办法,引导业主与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就工程总承包的工作范围、主要设备等对工程造价有巨大影响的内容进行确定。四是建议出台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由于EPC合同并不适用于房建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新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多参考FIDIC黄皮书而非银皮书。

参考文献: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菲迪克文献译丛[M](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指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陈勇强,吕文学,张水波等.FIDIC2017版系列合同条件解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4.

[3]张江波.EPC项目造价管理[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24.

[4]张建平,张宇帆.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24.

[5]杨俊杰,王力尚,余时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板及操作实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第2篇

为严格工程建设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全县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且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农业开发、土地整理、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县政府融投资项目工程。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要配备两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对项目从立项审批、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结算等五个阶段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及时2024、取得、保管工程建设过程中真实合法的规范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我县统一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2024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文件)。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方式有两种,一是固定价格报价,二是可变价格报价,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为建设单位经合法程序选聘的招标机构,我县统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方式,机构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其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由县审计局在3—7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0—5%之间),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来规定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四)工程项目招标中的暂定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招标控制总价的10%。最后结算时涉及到的材料单价应不高于吉安市工程信息造价站的同期的材料单价。

(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严格按照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非特殊情况,材料预算单价应低于吉安市工程信息造价站的同期的材料预算价格,吉安市工程信息造价站没有的材料预算单价,要按公平合法的程序取得其市场价,并经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定。利润、管理费属于可竞争费用,计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及重点工程投资评审小组按照合理最低的原则予以确定。

(六)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前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查,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进行核查,尤其对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应严格审查,对核查后需修改原清单的内容,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招标结束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文件(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刻录盘)保存至行业主管部门、审计局及建设单位。

三、合同签订规范及要求

(一)对于工期较长且在招投标或签订合同时图纸不完善的项目,可在签订合同时对清单投标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等按规定来约定合理的调整方法,但综合单价的调整需执行投标时承诺的让利幅度,其综合单价调整结果应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审查。

(二)工程签订合同时必须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具备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或工程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完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需要约定工程包干范围、内容和风险范围,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核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的误差。

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在竣工后据实核算。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应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未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其建筑材料涨幅的调整方法则按省建设厅《2024加强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文件执行或行业主管部门2024规定执行。

四、施工过程中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一)清单项目漏项或因设计变更而新增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照“计价依据”中的规定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执行。

3、单项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仅就变更部分确定其综合单价,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按第(1)、(2)点的方法确定,

(二)对未经招投标增加的附属工程和零星项目,应比照已中标的主体工程的计价方式及材料价格来确定计价方式及材料价格,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如非法承包、转包的,不计取各项费用,且对建设单位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予以处罚。

(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产生影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若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直接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核并经审计机关确认后调整。

五、招标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一)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中应约定: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发生较大误差(以设计施工图纸为准),如误差超过±5%,不支付编制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追究2024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该招标机构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招标市场。

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时,则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核查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如遇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误差较大,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机构进行复核。如误差范围超过±5%时,复核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编制单位承担。

(二)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做好地质勘察设计和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地勘遗漏或错误,导致隐蔽工程发生较大变更增加造价,建设单位不支付地质勘察设计费,该地质勘查设计单位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地质勘察设计市场。

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图纸进行严格审查,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误差和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支付设计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该项目设计单位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项目设计市场。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202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监理职责,做好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并对项目质量、变更及签证把关,工程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和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送一份至审计机关备查,监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及虚假签证的,建设单位不支付监理费,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追究监理等人员的法律责任。该监理单位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监理市场。

(四)建设单位应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投资,严格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把关,不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凡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建设单位应报准原批准部门进行重新调整概算,对超概算严重,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个人的责任。

六、设计变更、资金支付及工程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权限报批标准及审批程序:单项项目概算额10万元以下变更,应在5天之内经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吸纳专业人员、监理做好论证、经济技术分析等,经建设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后,交由原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和施工单位施工;单项项目概算额10—50万元变更,应在15天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吸纳专业人员、监理做好论证、经济技术分析等,经建设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再报告项目领导小组(如无项目领导小组,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交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再进行施工;单项项目概算额50万元以上变更,应在20天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吸纳专业人员、监理及进行专题论证、经济技术分析等,并经建设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后,经项目领导小组和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并报县政府决定,再交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重大设计变更核准程序,施工单位再进行施工。

(二)行业部门管理的专项工程项目(主要为向上级争取投资的建设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隐蔽工程的签证按县政府2024规定办理。

(四)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程序及进度应严格按照县政府《2024印发吉安县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县府发〔2007〕13号)执行,对已全部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经县审计局决算审计后支付30%,决算后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有资金缺口且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在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经县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后两年内付清,每年各支付50%。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取得质量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将工程的结算资料完整地报送给审计部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县审计局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征求意见书,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时限。

1、50万元—1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工作日内。

2、100万元一10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工作日内。

3、1000万元一30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工作日内。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第3篇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2024的所有材料,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以鉴代判,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指导不力,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难以服众。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应结合司法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24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2024规定。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在是固定不变了,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因此,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

司法鉴定的范围,应严格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内容执行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第4.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书”,因此鉴定单位和当事人对此规定都要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所鉴定的内容应为且仅为委托书要求鉴定的内容和范围,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应紧紧围绕鉴定范围进行,决不能擅自扩大鉴定范围,引起新的法律纠纷和诉讼。3.3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淤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合同无约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时常会碰到的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既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也有审计机关就同一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述2个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不同应采用那个价款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呢?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计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采用的专题请示的答复([2001]民一他字第2号)中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对工程的结算的时间、结算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且约定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的表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只有约定不明确或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其他结算方式和方法对双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价款的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对自己难以确定的事项或超出确定权利的应根据案情提出鉴定参考意见和结果供委托人参考,决不能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应由法官定性的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实争议的签证等证据的采纳判断等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否则就是以鉴代判,程序违法。

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签证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合同和签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结算、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纲领性文件,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的权利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合同价款条款(包括价款调整)应严格按合同执行。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的标准,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但选择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证明,其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按着“有约定从约定的,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内容和费用,如果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是应该直接采用的,而不能抛弃当事人的约定以有权机关的标准作为鉴定的标准。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筑市场;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24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个人见解进行初步解读探讨,期望以此抛砖引玉。

1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发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理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违法分包人”应是指包工头,因其没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证书,而“转包人”应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级分包人。

工人起诉包工头和转包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且未限定起诉事由。为了主张权利(英语的主张权利claim就是建筑业的“索赔”),工人可以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但没有说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可能是为了避免政府被起诉的缘故,而社会发包人不能豁免。另外,该条款未规定“违法分包人”可以起诉。

我国法律承认代位权。如果甲欠乙1万元,乙欠丙1万元,而乙不积极向甲讨债,丙就可以“代位”起诉甲。由于“违法分包人”受法律约束,由工人行使代位权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是合理的法律安排。

2垫资施工合法化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支持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这表明垫资合法。多年来,我国2024行政规定一直禁止垫资施工,但《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涉及建筑市场的法律都没有禁止垫资的规定,所以,垫资施工并不违法。

垫资合法化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招标人将垫资作为商务评标内容之一,甚至加大其评分权重,以至投标报价竞争变成了垫资能力竞争。

(2)招标书没有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自愿垫资到工程竣工,以此优惠条件争取中标。

(3)垫资施工使业主支付担保显得不必要,承包人也没有理由既要垫资施工,又要提交履约债务担保。

(4)层层垫资,例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30%,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垫资50%,分包人要求工人垫资70%.。

建筑市场出现大量垫资活动,可能会导致三角债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为规范垫资施工活动,可能有必要规定:发包人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保证担保;承包人也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付款担保,以保证支付工资、材料款等。

3固定价无须鉴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由于法律不支持对固定价进行鉴定,从而无法推翻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因此,造价管理文件和审计报告都无法影响合同固定价的结算,除非得益一方同意妥协。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工程项目增减等调价条款,否则,如果施工中取消了许多项目,承包人有权获得全部固定总价;反之,如果增加了许多项目,承包人也不能获得固定总价以外的支付。

(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项目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例如工程量清单中的大理石项目,如果合同不约定大理石材料可以调价,双方只能按固定价结算,即使大理石的采购单价比合同高一倍或者低一倍。

4合同结算条款优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工程价款取决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是造价管理文件,双方应详细约定结算条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时也应注意约定调价条款。

(2)签定施工合同后,只能按合同条款结算。当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与造价管理文件矛盾时,法律上应按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

(3)由于审计部门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结算审计,因此,政府工程应强化事前的合同管理,而不是强化事后的结算审计。

5无书面签证亦可结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的影响是:

(1)我国法律承认口头合同,但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施工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上述条款明确:只要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工程量就不一定需要书面签证,并且,既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也没有要求以书面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慎防无意中一句话就增加了工程量,对有争议的签证应签署本方意见而不应拒绝签字。

(2)对于合同以外的工作,如果没有图纸等证据,承包人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取得书面指示,作为同意施工的证据;但抢险等紧急情况除外,因为,如果承包人不采取应急措施,无权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提出索赔。

6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部分,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豁免质量缺陷的处罚。但验收合格不等于免除保修责任,除非发包人擅自使用造成损坏。

(2)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承包人要“终身”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保修人应及时维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但业主使用造成的损坏应自负维修费。超级秘书网

7其它要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还有以下需要注意的要点:

(1)无论合同有否约定,拖欠工程款都要支付利息;

(2)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3)承包人拖延工期,发包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4)发包人收到结算后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5)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6)合同无效而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须付工程款;

(7)工程返修后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付款;

(8)签定的“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因此垫资条款应列入备案合同,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9)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既是说: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打官司,这也是国际惯例。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洋石油工程陆地建造分包管理

一、工程项目加强分包管理的必要性

前几年以往工程项目中,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以总承包企业为主体利用自有人力和机械设备,自行采购材料来完成的。而近几年分包业务所占比例的不断增大,给总承包商的分包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分包管理体系。分包管理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帮助企业控制规模,甩掉低端生产资料,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突出项目总包管理,集中精力采用更科学更市场化的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降低由于管理不当引起的资源浪费,帮助企业从生产型向经营管理型的管理方式转型。

二、分包管理模式

就分包模式而言,可分为多专业整体分包和单专业分包两种模式。

1.多专业整体分包模式。

由于海洋石油工程涉及结构、机械、配管、电气、仪表、通风、舾装、保温、脚手架、喷涂等多个施工专业,有些专业之间的关联性很强,如机械和配管专业、电气和仪表专业、通风和舾装专业等等,一个专业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直接影响到与之相关的其他专业的施工。采取多专业整体分包这种模式,有利于资源的重组与整合,减少专业之间不同分包商的管理界面,降低承包商的管理成本,有效规避管理风险,加强专业之间内部互通互联,避免不同分包商间的相互推诿扯皮,提高效率,实现优势互补。缺点是,具备多专业整体实力的分包资源相比具体单专业能力的资源较少,从资源获取能力和渠道上受限,从招标竞争性上略显不足,但从近几年资源的整合和分包资源自身能力的发展情况来看,这个问题已经得到很大改观。

2.单专业分包模式。

是指结合一定时期一个或几个单专业人力缺口的实际情况,就单个专业进行分包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分包商的可选择空间较大,资源的获取渠道较多,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降低专业分包成本,同时有利于发挥专业分包商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专业施工质量。缺点是,由于各专业之间的管理界面较多,推诿扯皮的现象严重,专业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较大,管理成本较高,宏观上对成本控制不利。目前的海洋石油工程发包方式采用以多专业分包和单专业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三、分包计划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海油工程公司已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转,需要分包的工作也日渐增多。然而,以往那种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直到施工阶段再报批分包的做法,已不能满足生产的实际需求,容易形成分包工作的积压,影响工作效率,没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招评标,不利于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在资源获取方面也会造成捉襟见肘,应对不暇,不利于分包成本的有效管控。因此在项目前期对工程项目制定合理的分包计划就尤为重要。制定分包计划的好处:

1.可将项目的工作进行细化管理,更为合理地安排人员、设备。

2.提前对分包资源信息的有效2024提前锁定资源,简化后期工作。

3.根据进度适时分包,使工程的整体施工更加流畅,对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有很大帮助。分包计划是与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工作分解结构、责任分工矩阵紧密结合的。生产部门可以在下达生产计划后,就着手拟订项目分包计划,对那些没有制造能力的分部分项工程,初步确定工作内容、数量、开竣工时间等。经营部门按生产部门提供的分包计划提前做好分包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依据完善后的工程详细计划对分包计划进行修正、补充和细化。

四、分包商的选择

一项工程的分包,很重要的一步就是选择分包商,选择分包商参与招投标的前提条件是分包商必须是海工分包商网络体系内的企业。目前海油工程已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和稳定的分包商网络体系。分包商网络内的企业,与海油工程均有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分包价格也相对合理。对于他们的选择主要是通过招评标,从技术、商务和价格等方面综合评价,折优选取。但是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和业务量的不断扩大,需要不断补充新鲜血液,海油工程在过程中也建立了新的分包资源的引进和扩充机制。对于需要引进的新的分包资源,需要组织由经营、项目管理、技术和生产等相关单位人员构成的考评小组,从技术、装备、人员、施工能力、业绩、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细致、客观的评估,并按制度流程进行报批后方可进入合格分包商网络。

五、分包合同方式的管理

在海油工程陆地建造分包合同的常用类型按计价方式划分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种。总价合同,一般是投标者按招标要求,与招标方达成一个总价,在总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内容。总价合同分以下几种:一是总价固定合同:这是在没有大的变化情况下,以固定不变的合同总价发包的方式,适用于工期不长,工程施工内容明确的项目,固定总价合同对于甲方的风险最小,分包商需要承担工作量以及价格变动等的风险。二是总价调价合同:这是双方约定在项目过程中,允许因通货膨胀、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合同方式。单价合同,一是固定单价合同:以估计的工程量为依据,投标者只填报单价,而计算出的合同价格的发包方式。项目结束后,单价固定不变,按实际量结算。二是变动单价合同:是双方约定在项目过程中,允许因通货膨胀、材料价格等因素变动,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的合同方式。单价合同是一种在项目前期工作量不确定的情况下锁定分包资源比较有效可行的合同方式。

六、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

合同的执行阶段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其实质主要是监督分包生产的过程,努力促使合同卖方按合同要求认真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

1.质量管理。

海洋石油工程陆地建造项目分包工程具有任务型工作的特点,它区别于工厂的重复性作业。针对分包工作的质量管理,应以目标管理的方式,贯彻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将目标融入过程,以过程实现目标。

(1)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

针对不同专业分包工作有的放矢地制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是分包工作的质量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是分包商执行分包合同以及总包方质量管理和控制的基准。如果基准制定不好,可能有些分包商就会为获取最大利润,以次充好,选择性能上相近,但品质价格上相差很远的材料,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大打折扣,因此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分包工程的质量影响因素,考虑业主需求和资源条件清晰合理地制定,以便双方的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质量的过程控制。

分包工作实施过程中,分包商不按施工流程和技术规范等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施工,将为工程埋下隐患。这就要求总包商在分包商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施工验收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动态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和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计划,实施并敦促承包商实施改进。

2.进度管理。

分包进度管理是复杂的系统性管理工作,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进度计划要求的实现,因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目标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管控尤为重要。

(1)制定目标计划。

分包商只承担了工程的某一个部分的工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分包的工作可能是间断的,所以总包对分包设置的工期目标或进度计划也应该是动态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2)整体协调。

总包商在制定计划时,必须整体协调,不能专注于某一项,在时间上、空间上与其他施工单位系统协调,这是总包在项目管理中必须要做好的管理义务。

(3)动态检查管控。

进度管理的基本工作就是进度检查、纠偏。“加快进度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缩短进度检查的时间间隔。”项目进度在不断变化,只有动态地检查进度、找出偏差原因并及时纠偏,才能控制进度。分包进度检查不应局限于完成工程量上,应包括分包商的人力设备投入、材料供应、工作面的协调等方面。因为分包商工期拖延的原因很多,一般来说,双方都有原因:总包方可能整体计划缺陷,工作面没有创造出来,协调不够;分包方可能人力物力投入不足,人员、机械周转不及时,管理不善。针对有可能拖延的工程,总包应了解实际的情况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赶工措施,包括激励和惩罚措施;充分沟通,谋取各方的理解支持。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海洋石油分包工程的特点是规模较大、工艺复杂、工序多、高空以及危险作业多,作业位置多变,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涉及范围面广,管理风险和难度较大,由于分包商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健康等方面重视不够,推卸逃避责任;有的对工具、材料和工作面独占使用等等给项目的全局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责任和目标:

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健康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和标准。

(2)注意过程检查和控制:

对分包商的施工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健康等,总包方应现场专人负责勤检查、勤督促,并要求分包商按规模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采用奖励、惩罚等激励及监督手段,强化分包商主动配合总包商管理的行为,教育分包商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3)作好系统综合管理:

对有多个分包商的项目,多分包商同时施工,容易交叉影响。因此必须清楚地明确各方责任,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一家的破坏,使其他分包单位受影响,挫伤积极性。

七、分包商的考核管理

在对分包商的考评上,海油工程公司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分包商考评体系,从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几个大类进行综合的绩效评估,每一大类分别设置不同的个性化考核指标,并设置相应的权重,最后加权得出分数。每月考核按不同的专业进行当月以及累计分值排名,并将考核结果向分包商进行通报。考核的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在后续分包商的选择上给予激励。进度及相关报表、文明施工、投诉由生产项目管理中心结合分包责任单位反馈信息以及自身掌握的信息综合填报。安全、质量、综合治理由QHSE部门结合分包责任单位反馈信息以及自身掌握的信息综合填报。根据考核结果,对连续6个月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分包商增加后续分包招标工作的机会。对连续12个月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分包商颁发《优质分包商证书》。对连续3个月分值小于70分的分包商,将其纳入黑名单。

八、结束语

总之,海洋石油工程国际化、专业化的不断发展,离不开分包外取资源的支持与支撑,由此加强分包管理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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