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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合同清理审核通知

2024-07-06 07:01:01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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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2024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合同签订行为,加强对行政合同的管理,确定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查。现就2024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和范围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供给的市属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下列合同:

1、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合同;

2、公产公物承包合同;

3、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旅游等资源的出让、承包合同;

4、政府对外合作合同;

5、政府集中采购合同;

6、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7、政府信贷合同;

8、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

9、行政委托合同;

10、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11、城市间的友好协议;

1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合同。

(二)国有企业签订的需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企业分立、合并、重组、股权(股份)转让、投资等合同。

二、清理主体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签订合同的市政府2024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合同签订与履行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的市政府2024部门进行清理;两个以上市政府部门共同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牵头签订的部门会同2024部门进行清理。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财政供给的市属事业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签订单位清理。

(三)国有企业合同的清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政府特许经营;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3、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4、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5、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6、政策信贷;

7、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8、计划生育管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合同的清理标准

1、行政合同的订立主体适格。

1、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2、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3)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4)需要保密的合同;

(5)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6)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四、清理时间步骤

前,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清理。

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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