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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汇总5篇)

2024-07-06 22:01:01文案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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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体工作目标

到12月底,全市14个传承基地全部达到《*市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创建标准》,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对列入*市第一批、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逐步建立相应的传承基地。

二、具体工作步骤

1、制订实施计划(9月20日前完成)。各传承基地根据各自特色,制订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包括落实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组建传承队伍,落实辅导老师;建设传承阵地,添置活动器具;制订活动计划,丰富传承载体,明确近期和长远的传承活动形式;将“非遗”传承(教学)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和每周课程安排等。

2、组建传承队伍(9月底前完成)。根据创建标准,帮助确定一名以上辅导培训教师。可视各校特色,以组建学生社团的形式落实传承队伍,形成一支人数不少于20人、活动经常的“非遗”传承队伍,在队伍的学生配备上应考虑延续性。

3、建设传承阵地(9月底前完成)。根据创建标准,帮助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阵地,各校可视传承基地的特色,分三块内容布置:图片或文字资料的展示(主要指静态的如白马湖文化、民间故事、梁祝传说等),实物器具的展示(主要指动态的如高跷、*吹打、狴犴龙舞、五香干制作技艺等),作品的展示(主要指动静态结合的如根雕技艺、玉雕技艺、*剪纸、倪元璐书法艺术、越窑青瓷烧制技艺等)。有条件的要设立民俗馆(厅、室、廊),以进一步丰富传承阵地的内容。

4、组织展示活动(12月底前)。各校在制订计划、组建队伍的基础上,设计一定的活动载体,经常性组织、开展活动,展示传承基地的特色。

5、编写校本教材(12月底前)。各校组织教师或聘请校外文艺骨干编写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教材。

6、后续传承活动。

(1)下半年要开展“老少牵手守护精神家园”为主题的系列活动,主要包括民间老艺人走进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讲、辅导培训活动;中小学生走近民间老艺人、服务老艺人的志愿者行动,向老艺人拜师学艺活动。

(2)下半年开展全市中小学生讲*民间故事比赛;开展传承基地学生民间技艺大比武等活动。

(3)在其它文化活动中创设各种载体,鼓励学校开展多种“非遗”成果展示。

7、注重档案建设。各校要将活动计划、人员队伍名单、活动资料、校本教材等进行2024归档,建立完整的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档案。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由市文化馆指定一定的人员分片负责,通过下基层进学校指导帮助学校开展传承基地的创建工作。“非遗进校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具体分工:

陈明负责小越镇中(倪元璐书法艺术传承基地)、小越镇小(民间剪纸传承基地)、春晖中学(白马湖文化传承基地)、驿亭镇小(白马湖文化传承基地)、谢塘镇中(五香干制作技艺传承基地);

柯妮赛负责实验中学(民间故事传承基地)、丰惠镇小(梁祝传说传承基地)、东关小学(玉雕技艺传承基地)、清潭小学(根雕技艺传承基地)、下管镇小(高跷传承基地);

陈四海负责上浦镇中(狴犴龙舞、越窑青瓷烧制技艺传承基地)、华维文澜小学(越窑青瓷烧制技艺传承基地)、滨江中学(*吹打传承基地)、崧厦镇小(*吹打传承基地)。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普教科要与文广新局相关职能科室保持经常的联系与沟通,共同指导学校开展传承基地创建及传承活动。

3、实施一定的经济激励政策。在传承基地创建过程中,对设立民俗馆(厅、室、廊)、编写校本教材、传承活动丰富的学校,将采取一定的经济奖励政策,鼓励学校以多种形式开展非物质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具体考核奖励如下:

(1)申报“非遗”传承基地成功的学校必须建有“非遗”活动室,设立民俗馆(厅、室、廊),“非遗”陈列实物丰富,布置合理科学,资料齐全,面积在30㎡——50㎡的奖5000元;51㎡—100㎡的奖8000元;100㎡以上的奖10000元。

(2)鼓励学校编写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教材。在08年12月底前编写完成,列入学校正常教学计划并实施的学校,视编写质量给予每项目3000-10000元的奖励。

(3)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先进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校,视情给予1—3万元奖励(每年评定一次,在每年的“非遗日”予以奖励)。标准如下:

①组织年度“非遗”传承(教学)大型活动2次以上,并具有较大影响。

②有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开展教育培训活动2次以上。

③创新传承方法与载体,其做法被省“非遗办”肯定并推广。

④设立民俗馆(厅、室、廊),面积在200㎡以上,形式多样,陈列品丰富,*市级及以上领导莅临视察或经由市文广局2024市外单位参观取经的。

⑤传承队伍多次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非遗”展示活动并获奖。

⑥建有一支人数不少于20人,活动经常的“非遗”传承队伍。

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第2篇

一、____年工作总结

(一)组织举办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今年以来,我们不断创新活动载体,精心策划组织了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文化活动,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一是春节期间,举办了包括“龙腾故里”新春灯会、“文化____”大型焰火晚会、民间艺术汇演等内容在内的六届群众文化节,吸引了包括周边县区在内的30余万群众参与。二是组织举办了“古韵流彩”____年____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文艺晚会、“天合牧业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90周年全县青年书画展、“人社杯”滨州市暨____县喜迎____大老干部书画展、庆祝第____届环卫工人节书法作品展、第二届滨州市农民文化节海选等活动;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参加喜迎党的____大主题作品征集活动、组织县京剧票友协会参加滨州市第二届京剧爱好者大赛、选送4块曲艺节目参加第十届中国艺术节文艺作品征集等社会文化活动。三是参与组织了我县第三届农民文化艺术节、“怡水龙城杯”消夏文艺晚会等。四是组织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组织承办“天使杯”____县“送文化、送健康、送和谐”全县巡回演出活动14场、“和谐大舞台幸福新农村”送文化下乡(走进李庄)文艺演出,丰富了城乡居民的群众文化生活。五是坚持“送文化”与“种文化”相结合,组织基层文艺爱好者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培养了一批业余文艺骨干。

(二)重新启动了魏氏庄园维修工程。自去年以来,经过十多次到省和国家文物部门汇报工作,并争取到国家、省文物局专家到我县实地考察,使中断十年之久的魏氏庄园维修工程重新启动。《魏氏庄园修缮保护方案》顺利通过国家文物局专家组评审,并争取到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国家文物保护专项经费521万元,目前已到位200万元。同时,《魏氏庄园维修保护规划》也经国家文物局正式立项批复。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复的方案,对魏氏庄园树德堂院的所有房屋的门、窗、梁、柱、木刻构件、楼板以及旗杆和室内家具进行了全面油漆,对所有房屋的瓦面进行了应急性修补;对院内排水系统进行全面疏通,对地面青砖铺墁,并镶嵌了9块雕花石刻;拆除了两间门卫房,恢复了三间武器库房和一对门枕石狮;更新了硅胶人物、旅游线路说明牌和魏氏家族谱,更正性修复城东南角炮楼、蹬城踏步等,新增景点十余处。同时,对南花园、厨房、裁缝房、影壁共6处遗址进行了考古发掘。魏氏庄园维修工程也被省文物局确定为____年启动的8项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之一。

(三)编纂出版了《____历史文化丛书》。《____历史文化丛书》自____年3月开始调研、策划,确定主题、分册和人员分工,并着手资料2024、整理、创作编辑等工作,先后召开动员会1次,调度工作6次,审定会议2次,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于今年7月底交出版社校核、审定, 9月由山东人民出版社顺利出版发行,并获____年度山东省优秀文化艺术科技成果一等奖。整套丛书包括《古老传说》、《艺苑撷英》、《文物集萃》、《美术赏秀》等12册计247万余字,图文并茂,古今辉映,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展示了____历史文化的发展。9月18日,成功举办了《____历史文化丛书》发行仪式,市、县主要新闻媒体都作了报道。

(四)成功举办了第十届孙子文化旅游节。为举办好今年的文化旅游节,自去年10月份以来,先后赴厦门、郑州等地考察学习,并三次赴京拜访、四次邀请吴如嵩将军来惠现场指导,数十次与滨州学院、滨州武警支队、武韵公司、黄河文化公司等合作单位沟通衔接,精心策划,创新形式,首次成功举办了壬辰年孙子故里祭拜兵圣大典。邀请到省政协的领导和来自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山东孙子研究会、(台湾)中华孙子兵法研究学会等孙子兵法研究界专家学者,各地乐安孙氏后裔代表,以及4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等共计120余人参加。这也是全球首次公祭兵圣孙子,对提高孙子故里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进一步加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一是通过积极争取,____泥塑成功列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二是我局编写的《山东地方戏丛书》(东路梆子卷)正式出版,首次将几百年来口口相传的这一省级非遗项目以文字、曲谱形式记载下来,为这一项目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极其珍贵的资料。三是不断健全我县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体系,成功申报6名滨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20247处滨州市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四是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对全县13名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分年度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五是组织部分非遗传承人参加了多次全国、全省非遗博览会和传统技艺展演等活动。六是成功申报牛保冢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提升完善了现有文化场馆。一是多方筹措17万元,收回了因拖欠工程款8年未交付的图书馆11间房屋,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完整。二是投资5万元对博物馆、图书馆的院内环境进行了集中整治,栽植了1500平方米的草坪和260株绿化观赏树木。三是投资15万元,对博物馆监控报警系统进行全方位的更新和升级,购置了全新的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和消防缸等消防设备。四是积极争取省博物馆支持,添置了8组书画专用储存橱柜。同时加强对文物库房的人防管理,建立了库房 钥匙交接登记制度,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

(七)积极上报推介文化产业项目。一是深度挖掘并积极追踪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完成了全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整理上报工作。今年4月份,在全市文化产业推进大会上,我县鑫辉动漫城项目作为重点签约项目现场签约,同时在会上推出东方朔文化资源开发、____泥塑、孙子文化旅游产业园、火把李庙会、送文化下乡活动冠名宣传、消夏文化广场活动冠名宣传、第十届中国国际孙子文化旅游节、第七届群众文化节等11个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二是积极争取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今年列入50万元,今后随着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为推动____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资金支持。

(八)不断创新文化市场监管举措。坚持规范发展、繁荣发展,创新监管举措,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制度,确保文化市场繁荣稳定。一是对全县71家文化经营单位进行了年检登记。二是根据《全省推进网吧连锁整合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督促我县现有4家单体网吧与连锁企业达成初步协议,提前完成市里要求的任务目标。三是经过积极调度、督促、协调,历时两个多月的时间,圆满完成了全县党政机关办公软件正版化工作。四是争取国家和省支持,争取到图书1万册,争取资金40万元自行购置图书1.5万册,对287家农家书屋进行了充实更新。

(九)立足实际、集中突击,确保文化馆、图书馆顺利通过国家二级馆验收。一是根据省、市要求,迅速制定了工作方案,并报经市局审核同意。二是积极与市两馆进行对接,并到兄弟县区进行考察学习,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三是邀请省、市艺术馆和滨州职业学院专家来我县进行现场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四是加快推进馆舍维修整理、现有资源整合和必备的装备采购工作。五是集中做好内业整理和人员培训工作。

存在的问题。一是受专业人才制约,文艺作品创作几近空白,对社会各类人才的培训职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二是受资金制约,《魏氏庄园维修保护规划》迟迟不能推进,对维修工程项目的争取带来极大困难。

二、____年工作计划

(一)全力推进魏氏庄园维修工程。一是精心实施好____年度维修工程。二是在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推进二期工程维修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积极跑省进京,确保方案顺利通过省和国家文物局专家评审,力争争取资金20__万元,为____年度以后的维修打好基础,保持庄园维修工作的连续性。三是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推进《魏氏庄园维修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探索设立“文化____奖”。鼓励引导全县文艺创好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多出文艺精品,繁荣文化事业。

(三)精心策划各项文化活动。一是精心组织好第十一届孙子文化旅游节和第七届群众文化节两大节庆活动。二是精心策划好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开展送文化下乡、农村艺术团体进城调演等。三是全面推进文化场馆的免费开放工作。

(四)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是聘请全省知名专家给予指导,全力做好孙子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争取工作。二是积极创造条件联合2024部门录制东路梆子剧种的优秀唱段,制作一套完整的音像资料。三是建立____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给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四是继续挖掘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完善非遗数据库。五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

(五)加快培育壮大文化产业。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文化产业的重视程度。二是全面做好产业规划,积极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三是着力打造孙子文化、千年古城、百年古堡等特色品牌,以品牌引领产业发展。四是强化服务支撑,建立文化产业协会和文化产业研究会,为文化产业发展搭建平台。

(六)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一是继续做好我县辖区内田野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对文化遗址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不定期巡查。二是建立健全乡、村两级文物保护组织。三是加强乡、村两级文物管理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四是积极争取省文物局专家支持,做好我县馆藏文物的升级、定级工作。

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第3篇

???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 saflieni hypogeum.tarxien 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 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2024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2024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 2保护体制

???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202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2024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202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 qim,mnajdra,ta hagrat与ggantija)、hal saflieni 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 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 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 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 4保护政策和措施

???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 areas permit 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 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 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宪章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2024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2024。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宪章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协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057-04

自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正越来越多的受到国际性的关注。我国于2004年8月正式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批准的决定》标志着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框架下,有了中国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举措。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少数民族社区、群体或个人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也逐渐得到了认识与关注。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上升为国家意志。“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规划构建连接亚非欧大陆、畅通国际交流的通道,实现各国人民相知相交、和平友好。

鄂尔多斯地区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发展的代表,是开放沿边合作的前沿阵地,是草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中部基地。既有着浓郁的民族文化、历史文化资源;也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储备与跨域交通网络。在“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指导下,鄂尔多斯地区根据国家政策、结合自身实际、依托地区特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助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的政策,在推动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尝试通过对当前“一带一路”战略规划背景下,鄂尔多斯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成就和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能提出当前背景下适宜推行的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协作机制构建的对策、建议。

一、鄂尔多斯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成就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2024要求,组织全市文化工作者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非遗普查、整理、保护等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政府为主导,落实普查统计

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鄂尔多斯市整体列入“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加强地区民族文化事业的建设。截止2015年初,全市已经普查、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76个,非遗资源线索700多项,分布在全市8个旗区。已普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涵盖16个类别,其中传统戏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间习俗类资源最为丰富,分别占调查项目总数的9%、10%、16%和21%;具体数量为:传统戏剧项目24个、民间文学类项目30个,传统技艺项目46个、民间信俗项目59个。曲艺、杂技、其它类资源比较稀缺,均占项目调查总数的1%左右。在项目整理方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各旗区经过几年的努力,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非遗资源数据库。包括:1.纸质档案,全市共编纂文字资料44册计19.2万字,其中编纂市、旗两级普查成果2024本14册,镇级2024本30册;2.电子档案,所有普查形成的文字材料全部录入电脑,电子数据资料共53G,对录入数据的电脑实行专人管理;3.图像档案,对普查的110个项目进行数码照相,共拍摄照片1540余幅;4.影音档案,全市共完成调查项目录音77小时,录像124小时,音像资料139盒;5.实物档案,共2024民间作品、实物257件。①

(二)发掘非遗项目,加强申报工作

鄂尔多斯市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方面加强着力,对全市濒危项目书籍、高价值项目书籍、特色明显项目书籍等30多个项目书籍进行2024、整理和研究,先后出版了《鄂尔多斯民间歌曲》、《鄂尔多斯民间故事》、《鄂尔多斯民间音乐简述》、《鄂尔多斯民族民间舞蹈集成》等成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整理工作贡献巨大。此外,特别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报工作,特别是向高一级单位申报的工作。以鄂尔多斯市某旅游景区为例,该景区以“成吉思汗祭典”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基础,于2013年提出为高水平推进“祭祀文化挖掘保护、旅游品牌宣传促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景观环境持续打造、惠民工作稳步开展、服务功能拓展提升”的六项重点工作, 开始着手将成吉思汗祭典申报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年2月底开展学习、考察“申遗”相关工作,3月初开始准备申报文字、视频资料,按照申报要求落实具体工作,丰富申报材料、深刻文化内涵,并通过实际行动将至今近800年历史的成吉思汗祭典进行保护与传承。2015年,景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强调做好旅游区“双申遗”工作,即“成吉思汗陵”申请世界级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和“成吉思汗祭典”申请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全力开创景区转型发展新局面。

(三)规划特色项目,加强地区宣传

近年来,当地领导集体充分意识到鄂尔多斯地区作为以蒙古族为主的草原文化富集地区的旅游资源优势,积极响应《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5)、《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4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8)、《鄂尔多斯市十二五期间发展规划》(2011)等政策规划,基于草原旅游、文化旅游基础,开发了诸如响沙湾、九城宫等新一批极具地方特色的自然景区。全市各级行政部门也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广泛宣传地区项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从2005年开始,市、旗两级以“文化遗产日”“草原文化遗产日”为契机,通过举办庆祝活动、报刊专版宣传等形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全社会充分重视和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价值和发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区域协作,引入学术机构

成吉思汗祭典作为某景区的重要活动,一直以来都是景区管理部门特别关注的项目。为了能够提高景区知名度,景区管委会积极响应上级单位号召,在市旅游局等单位的牵头带动下与西安等历史古都实现协作发展,成立“西部帝王陵”旅游线路,积极响应“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旅游业发展号召。此外,在地区发展上不作孤立的制高点,依托自身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与较为知名的声誉,协同鄂尔多斯市各旗县景区,共同打造鄂尔多斯草原旅游共同体。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推进,该景区管委会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举全区之力、全市之智,为将景区申报为世界级物质文化遗产,将成吉思汗祭典申报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创建了成吉思汗基金会、成吉思汗研究院、成吉思汗研究学会等学术机构。并引进了一批学术研究方向对口、精通互联网技术的蒙古族青年人才,为申报工作进行学术材料的整理,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学术研究。将旅游事业与文化事业真正的结合到一起,并为景区未来的发展创造了一批不可多得的文献材料,创造了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新高度。

二、鄂尔多斯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协作困境

鄂尔多斯地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与经验,但是面对着机构模式、人力结构、资金投入等地区发展的现实,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面对的困难。

(一)缺乏法制活力,督导力度不足

法律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之一,从国家、自治区到市级机关单位所制定的法律、政策、法规,在宏观层面上实实在在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作出了法制保障。然而,宏观层面的法律、政策却不一定能适应具体情况的操作,例如鄂尔多斯市下辖1个区和7个旗,具有地广人稀的地域特征,且多有沙区、高原,因此在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了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具体表现在:基层旗县缺乏独立的非遗保护机构,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很少且保护人员专业素质薄弱、保护观念滞后,而其中的大部分人员也因身兼多职而无法深入研究单个项目,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极为不利。而资金的下拨、发展模式的审核、工作人员的绩效,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却又是难以找到量化标准评判的。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实施贴合地域性、民族性的配套政策,完善地督导审核机制正亟待构建。

(二)投资结构老化,缺乏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环境竞争下的旅游开发,其景区的投资、运营应该实现一种有效的评级、流转模式,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竞争意识。但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大多数景区由于曾经在BOT模式②中遭遇政府机构的话语权降低、合约商违约等负外部性的影响,正逐渐形成政府管控与私企运作的两种极端投资运营模式的对立。通过调研走访发现,两者在实际运行中的发展基础、方向与水平也有着天壤之别,受制于地区经济转型、资金流速降低等因素,缺乏政策偏移的私企运作景区,其发展缺乏稳定资金来源、客流来源。特别是当前处于金融危机与地方借贷危机的创伤恢复期,面对巨额的偿债压力与新债务风险,缺乏稳定财政投资与政策扶持的很多非政府旅游机构,只有通过提高景区票价的方式缓解运营困境,总体呈现出不公平竞争的状态。

(三)资金来源单一,资本协作不强

结合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势来看,旅游业的发展既要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又需要引导市场资源进入景区以实现资源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从建设初期来看,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宣传还是依赖财政投入为主,部分私企运营的景区由于缺乏财政投入,且目前处于地方经济恢复期,使得这部分景区只能选择自筹资金或申请贷款。加之内蒙古地区已经处于祖国边疆,远离消费需求市场,多重因素制约下更加导致了投资回报率低、周期长。不论是地区投资的回收,还是当地民众的生活水平提升,甚至基础设施的维护,都受到了严重制约。就目前来看,各级政府所做的工作主要是资金上的补助,其中包括每年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助,搜集、整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资料,组建传承基地等。运营投资仅靠政府的宏观把握与支持是不够的,缺乏民间非政府主体的保护助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投资不够深入,就难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及历史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

(四)地处边疆地区,内部竞争同质

鄂尔多斯地区地处祖国偏北,距中蒙国境线直线距离仅300余公里,虽然由于地势平坦、开发难度小使得辖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发达,但却难以摆脱远离华中市场的现实。目前,鄂尔多斯与陕西、宁夏共同组建的西部帝王陵旅游联盟将各地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旅游资源共同推向市场,相对更加接近了华中地区,实现了主动接触、主动宣传,对于地区旅游开发成效显著。以2012年为例,全市接待旅游者592.91万人次,同比增长17.1%,其中入境旅游者34315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25.39亿元,同比增长31.96%,属联盟建成的最近6年以来增幅最大年份。③虽然跨区域合作得到了发展,但针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却忘记了内部协作,许多景点内设项目存在同质化的问题,且微观层面上疏于管理与规范的旅游开发也让部分表演项目的质量存在争议。

(五)缺乏循环协作,风险防范滞后

这里所说的循环协作,包括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从项目申报、招投标开发、建设管理、运营回收、传承沿袭、品牌塑造的整个循环协作机制。当地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仍然缺乏其中部分环节的发展滞后问题。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鄂尔多斯婚礼为例,现今作为一种以舞台剧为表演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在鄂尔多斯地区广为传播,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品牌,而是不同景区各自组织演出。投入市场却盲目竞争的鄂尔多斯婚礼演出,在缺乏统一品牌的情况下,只能是在地区内部竞争,加速内耗。因此,相比于成吉思汗祭典这种有统一地点、统一规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鄂尔多斯婚礼一类的资源在旅游表现上就显得不很成熟。加之景区发展程度不一、资金充裕程度不同,特别是游客接待量的季节性波动明显,使得很多景区在面临市场季节性风险等问题的时候,暴露出了基础不够扎实、风险防范滞后的问题。

三、鄂尔多斯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协作机制建议

(一)完善地方立法,落实各级目标

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遵循的立法原则,本着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防止其消亡,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来进行。首先,行政保护应当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有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下进行。其次,加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的立法。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突破了原有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传统知识产权内容,因此,需要建立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应综合考虑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并创立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针对鄂尔多斯市两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吉思汗祭典与鄂尔多斯婚礼,内蒙古自治区与鄂尔多斯市政府应分别立法具体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倾向性的地方性立法规范,明确在保护上述两项国家级非遗方面的政府责任,促进落实监督。

(二)引进社会力量,实现协同发展

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精神内涵是凝聚于民族群众内心的,在具体的旅游化开发上,必须认真理清思路、辨明主次、认清现实,将景区项目与非遗保护相结合、将地区风情与市场需求相区别,加强鄂尔多斯地区各景区资源的相互整合,以实现一种非改造型的民俗传承表现宗旨。在此基础上的域内协作机制,应该是一种以传承民族文化、展示民族发展、提炼民族精神为目标的模式。承认市场在经济中的决定作用,辅之以政府的调控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发自民族精神的产生一种响应地区发展、传承民族文化的自觉参与、自愿合作机制,从而推进鄂尔多斯地区的整体发展。带动相关社会各方加强投资,加大保护力度,推动国家级非遗成为世界级非遗。

(三)拓宽融资渠道,实现价值转化

针对鄂尔多斯当地具备旅游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是一种基于目前景区基础、结合市场需求与地区特色的开发保护模式。然而,反观鄂尔多斯地区景区的资金来源,主要以财政拨款、门票收入、纪念品收入与餐饮住宿收入为主,个别景区甚至因为归属和景区性质问题,难以在景区内部建设上获得财政拨款的资金。中小景区的发展在得到项目却得不到资金的情况下,只能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若遇经营不善、市场萎靡等情况,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必将发生。因此,如果希望通过景区的开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解决开发的资金源问题,并现成一条循环、健康的资金链。在此,可以尝试将财政支出与景区门票相结合、景点评级与游客量相结合、宏观机构贷款与微观项目众筹相结合、景区收支体系与民众生活水平相结合、融资融券与发展基金相结合的“五个结合”思路,拓宽景区发展的资金来源,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流量稳定,创造奖惩机制与问责评估机制的相互补充。以实现稳定发展速度、稳定资金来源的发展前提,实现旅游价值、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

(四)改变人事结构,加强国际协同

根据调情况分析发现,鄂尔多斯地区内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事业拟合不强,缺乏协同、协作机制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人事制度的影响。当地大体存在的两种表演团体性质,我们暂且称为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其中事业编制管理较为有序,有较好的福利待遇与晋升培养机制,而企业编制由于从属于景区自身的投资、运营方,受限于成本控制往往难以获得收入外福利,或缺乏合理的培养机制。此外,面对当前部分蒙古族青年逐渐淡忘蒙语、不识蒙文的情况,越来越多的私营机构出于成本控制与特色发展的考虑,也开始采取从蒙古国招聘临时演员的方法。为此,应当积极改进原有旧的人事编制,将考评、创新评估纳入晋升考核当中,让目前所属不同编制的工作人员能够实现对向流动,提升彼此活力。此外,针对蒙古族淡忘蒙语、不识蒙文的情况,应该首先考虑的是国内的蒙文化教育的开展,而加强“一带一路”范围地区的人力资源流动,应以地区合作成效为实证,争取国家政策为目标,实现国际协同。

(五)实现流转机制,降低市场风险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协作机制,不仅要完善政策制定、规划制定,更要加强实际运作的督导、考核工作。应该明确地区特色,打造民族品牌,防止地区间的资源出现同质化开发的情况。为此,应加强地区保护意识的构建,逐步推广到品牌构建与项目开发当中。首先,要提高全民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通过提高民众的文化自觉,启发大家的责任意识,增强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其次,应结合地区传统特色构建文化基地,通过文化保护、文化沿袭、文化教育的建设,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构建。再次,因加强专门化人才引进和专业化人才培养,通过理论研究与基地实验相结合的方法,提出符合实际的季节性项目、人员、资金流转供给机制,实现地区和谐发展,降低市场季节性风险的冲击。因此,要不断探索、实践、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使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能够得以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得到合理开发,又能在此基础上构建协同协作机制,反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注 释:

②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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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策划活动方案范文第5篇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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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4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印发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1号)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24〕1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形成稳定的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投入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不断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持续巩固全市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推进贵港经济建设、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承上启下,权责清晰。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科学确定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进一步厘清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充分发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促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以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文化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市本级的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市本级财政按8:1:1比例分担;县(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县(市)财政按8:1:1比例分担;三区的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三区财政按8:1:1比例分担。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市本级、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市本级、县(市、区)级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保障上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2024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2024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确定并由自治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确定并由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和市本级、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确定并由县(市、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24规划,并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24规划,由市本级、县(市、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通过转移支付对市本级、县(市、区)给予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24规划,由县(市、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补助;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县(市、区)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本级、县(市、区)给予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补助;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分担部分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和市本级、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本级、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本级、县(市、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本级、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2024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本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2024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本级财政事权或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本级和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保持现有自治区和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改革涉及的自治区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2024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本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2024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投入保障,强化绩效管理。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市本级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县(市、区)级公共文化事业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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