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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总结(推荐5篇)

2024-07-07 20:49:02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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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总结范文第1篇

幅员33平方公里,镇地处西郊9公里。下辖6个行政村、1个场镇居委会,总人口2.3万人。

镇党委、政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声势浩大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坚持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作风工程来抓,着力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认识、周密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突出表现在一是彻底结束了镇近20年来场镇交易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的历史,商品交易分类、规范、有序进入了指定区域;二是彻底结束了镇主要干道万丰大道(也是过境公路-县道德孝路场镇段)长期以来逢场即堵、拥挤不堪的历史,如今的万丰大道,宽阔通畅;三是无条件全部拆除了场镇商铺林林种种、千姿百态的遮阳棚、遮阳伞及各式各样的广告牌,各条街巷重现宽敞明亮;四是及时添置了一批环卫设施设备,加快建设了一批环卫基础设施,不断强化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硬件保障;五是镇城镇及各村组的五乱”现象得到强力整治,清洁化、优美化、秩序化初见成效,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明显的成效,镇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关键在于镇党委、政府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镇实际,敢闯敢试,探索建立了一系列长效机制,把全镇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逐渐引入了制度化、有序化、科学化的轨道。

建立干群联动机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第一。坚持实行“干部带头、全民参与”一是干部带头。主要指镇全体党政领导带头宣传,深入大街小巷、田间院落,向广大群众宣讲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意义和要求,让大家理解、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带头清扫,镇党政主要领导定期带领党政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打扫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带头碰硬,梳理出全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多年来屡治未果的痼疾顽症,逐一研究制定处置方案,由镇党政主要领导率领由交通、公安、建设、工商、畜牧、卫生等2024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重拳出击,强力攻坚,群众拍手称快;带头承包,每一位党政领导均与签订责任书,联系承包了场镇某一区域、某一村居或某一方面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其实施指导、督促,其成效与个人全年目标考核挂钩。二是全民参与。主要指广泛深入地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景区“七进”活动,分别举行启动仪式,以一系列主题活动为载体,通过党政领导和机关干部的表率带头作用,激发、吸引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中来,形成了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热潮。

建立督查问责机制。一是加大督查力度。成立了由镇分管领导牵头的全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查组,第二。每周不定期深入城乡第一线开展2次以上的明查暗访,对正反两个方面摄影、拍照,制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题片,定期组织镇村干部集体收看、评议,同时,向全镇各单位编发督查通报,表彰先进,鞭策落后,纳入全年目标考核。二是设置曝光台。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全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热线,安排专人负责接听、登记;醒目位置张挂了专用举报箱;镇广播站设置了曝光台,定时对通过督查组、举报热线、举报箱等各种途径2024到问题进行曝光。凡被镇本级及上级党政、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其联系承包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将按相关细则被处以定额罚款,直接上缴镇财政。三是实行约谈问责。对经督查、举报存在问题的单位,第一次由联系承包领导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二次由镇纪委书记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三次则由镇党政主要领导直接问责该单位的联系承包领导,并给予通报批评和定额罚款。

建立环境保洁机制。一是加强教育。清扫容易保洁难”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保洁之所以难,第三。主要是因为很多群众环保意识淡薄,尚未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针对此,镇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七进”活动,采取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结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着力加强环保教育,培养大家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努力从源头上促进保洁工作。二是加强巡查。针对一些经营户和个人乱倒垃圾比较严重的现象,张挂宣传警示牌的同时,建立场镇管理办公室巡查制度和社会举报制度,对经巡查和举报发现的乱倒垃圾者,一律按相关规定给予强制清扫或处以罚款的处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三是组建保洁队伍。城镇,聘请了4名保洁员,分片分段负责相应区域的保洁工作,既及时制止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又及时清除各种垃圾。农村,各村分别聘请了1-2名保洁员,主要是对沿道路、沿沟渠等重点部位实施保洁。目前,镇党委、政府正考虑引入市场化机制,着手研究将场镇清扫保洁,以及将各村垃圾2024到镇垃圾中转站等事项,整体承包给劳务公司,以便将政府从沉重的保洁清运压力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抓好灾后重建、推动经济发展。

建立垃圾处置机制。一是采取“户集-村收-镇运-市区处理”垃圾处理模式。场镇,第四。由场镇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聘请人员,将场镇各处的垃圾,用机动三轮统一运往镇垃圾中转站由镇处置;农村,各农户将2024的垃圾倒入本院落垃圾池,各村聘请专人进行2024或运往镇垃圾中转站由镇处置,或运往本村填埋场由村处置。镇政府花钱买服务,与市环卫处签订垃圾清运处置协议,由市环卫处按照每天一次的频率,派专车到垃圾中转站,运走垃圾并予处置,彻底解决了全镇垃圾清运难、处置难的问题。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总结范文第2篇

一、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状

以江苏省为例,当前,涉及基层管理区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截至2014年初,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实现了市县区全覆盖。目前,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在向建制镇等基层延伸。

在乡镇交通运输、农林水利、文体旅游、市场监管等城市管理以外的其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乡镇交通运输领域,江苏省政府批复同意由各县(市、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依法集中行使原由县级交通运输局以及运输管理、航道、海事、港口等机构在乡镇辖区内行使的公路、航道、水陆运输和内河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2016年以来,江苏省政府结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批准如皋市、泰兴市等地区在农林水利、文体旅游、市场监管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拓展了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范围。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综合执法。2010年10月,江苏在全省20个经济发达镇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在试点镇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镇政府职能机构,以镇政府的名义在试点镇辖区内行使上级政府“交办”的行政执法权。

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截至2016年6月,江苏省共有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815个,是当前推进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2014年11月,江苏省政府同意常熟市可以在各建制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在镇域范围内集中行使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镇容镇貌、城镇建设和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016年7月,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常熟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了第三方评估。这是江苏省对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首次积极尝试,即在基层镇域范围内,除了必要的派驻、委托执法外,可以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法律路径,减少多层多头执法,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执法权责统一。

开发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目前,江苏省在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开展行政执法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授权执法,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二是派驻执法,即政府部门在开发区派驻机构开展执法;三是委托执法,即由政府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对大多数区域而言,主要是后两种执法模式。2016年6月,江苏省政府批准扬州市在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集中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管理、文物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目前除了在20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常熟市各建制镇可以以镇政府为执法主体,在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实际管辖区域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为执法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外,江苏省在乡镇、开发区等基层管理区域,特别是远离城区的基层管理区域实际开展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主要是将县(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开发区延伸,即由h级城管执法部门向下辖的建制镇、开发区等区域派驻城管执法中队,以县级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在镇域、开发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二、当前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乡镇政府:“看得见的管不着”,容易发生乱作为现象。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一级地方政府。当某具体领域发生纠纷或者违法行为时,乡镇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看得见管不着”、“欲为无职、不为失职”的执法困境:一方面,由于乡镇政府不是执法主体,发现违法行为只能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唯有向有执法权的县级部门反映,使得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责任人,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保障诉求和上级政府“一票否决”的考核压力,即使明知自身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仍然不得不采取变通办法“查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往往必须冲在第一线,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等乱作为的风险极大。

县级部门:“管得着的看不见”,存在难作为、不作为现象。受我国现行的以制定单行法律为主的立法体制以及单行法律主要由部门负责起草的实际状况的影响,各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主体均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下设的执法机构,亦即通常所称“条线执法”、“部门执法”。由于县域范围内乡镇、村“点多、线长、面广”,部门执法人员在接到乡镇反映或者群众举报后赶赴现场,常常面临“人去楼空”、无法调查取证的情形;加之受城乡二元结构的惯性制约,县级部门的执法精力主要投放在城区,极少在乡镇范围内主动开展日常巡查,对各类投诉举报很少能够做到立即调查处理,导致执法不作为现象长期大量存在。

开发区:作为“派出机构”的主体地位与直接享有区域行政执法权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相对于乡镇,开发区行政执法体制除了与乡镇政府共有的问题外,还有管委会法律地位缺陷带来的权限授予障碍。开发区管委会定性为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是“派出机关”,尽管可以“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现行的相关规定都清晰地将开发区作为功能区域而非行政管理区域。在这种行政主体不明、管委会缺乏合法权利来源的情况下,必然会影响到开发区的管理和发展。伴随着开发区推进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强劲步伐,开发区的实际管辖区域和管理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相应的行政执法体制未能及时有效地适应这些变化。以位列“全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最具投资潜力百强县”两个第一的昆山市为代表,希望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主体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认为现有的派驻执法和委托执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甚至制约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壮大,要求“辖区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省直管县改革下放给昆山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这对于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专业执法为内容、以能够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部门为主体的传统行政执法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执法力量:不足与分散并存、素质亟待提高。“人手少、任务重”,执法力量不足,是基层普遍存在的问题。县以下执法力量配置呈现“双向分散”的特点:一是横向分散。在一个县域范围内,县级部门工作人员的总数并不少,但分配到每个部门的人员相对就少了。有的部门在本部门内部,由于执法门类繁多,各门类实际分配到的人手更少。二是纵向分散。具体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少,从事乡镇执法的人员更少。这一现象在执法部门中带有普遍性,部门工作人员被分割在机关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无论从机构设置、编制配备,还是人员的实际使用上,都存在误区,片面认为机关人员不执法,执法等于处罚,处罚是下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导致实际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偏少,“头重脚轻”。此外,由于乡镇等基层一线受地域、人员身份、多年难以补充新生力量等因素所限,执法人员更新、流动难,使得人员素质越到基层越弱化,人员结构越到基层越老化,法律专业执法人员越到基层越稀缺,也成为基层实际使用执法力量时感觉人手偏少的原因之一。为了应对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不相适应的难题,基层谭ㄈ挝裰氐那域和部门聘用了大量的执法辅助人员,其中最典型的是公安部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江苏省聘用警务辅助人员达十余万人,超过了执法人员总数。如何对这部分人员予以规范,同样是推进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同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改革需求: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影响,地区差异较为明显。以江苏省不同地域为例,在苏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改革需求迫切,希望从有利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角度,对现有执法体制从主体到权限、机制、责任进行全方位转换和变革。在苏中、苏北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改革需求相对滞后,相关管理层级对改革的认识不够统一,既有改革措施尚且需要落实。

三、深化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深化乡镇、开发区等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已开展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建制镇:进一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开展乡镇综合执法。以江苏省为例,这部分乡镇目前主要是但不限于苏南各镇、苏中部分建制镇。其中,对于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可以列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试点的镇,在经批准列入扩大试点范围后,以镇政府为执法主体履行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执法职能,开展执法工作;对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以及扩大试点的镇相近、但受数量限制未列入试点的建制镇,如全国重点镇、特大镇等,除依法必须由县级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或者专业性较强不宜集中的行政领域和事项外,可以根据各镇的实际情况,经报省级政府决定,通过相对集中县级部门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执法权限的途径,由镇政府统一行使镇域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解决目前执法权主要集中在县级部门导致有权执法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对于其他已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建制镇,如苏南、苏中的部分镇,特别是具有较好区位优势、对周边地区具有一定辐射能力、执法重点比较集中的区域重点镇、中心镇等,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执法主体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经报省级政府决定,在已经集中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外,适当扩大集中的权限范围,仍以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体开展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核心的综合执法。当然,这些建制镇也可以按照一个县域穷尽原则,依托全国重点镇、特大镇等,采取前一种方式依法相对集中执法权。

未开展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其他乡镇: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推进城管执法向建制镇延伸。以江苏省为例,对于苏中部分、苏北全部的建制镇,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以外,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2024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新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县(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经报省级政府决定,建立以县级城管执法部门为执法主体、在建制镇派驻执法中队的行政执法体制,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集中行使原由县级其他相关部门行使的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改变目前执法主体混乱、多头执法等问题。

开发区:区分主体条件,采取综合执法、扩大城管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优化执法机制等多种方式推进改革。其中,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有条件通过机构改革在开发区管委会以外另设区域执法机关,如××(区域)综合执法局,或者增挂区域执法机关牌子的开发区,由于其从根本上解决了主体资格问题,经报省级政府决定,可以重点集中与其开放型经济发展功能2024的行政执法权限,由区域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同样,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流域管理机构等其他区域性执法主体,可以参照这一类开发区的改革模式,开展区域综合执法;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尚无条件设立区域执法机关但有基本对应的区、镇政府等行政建制的开发区,可以在“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的前提下,依托所在区、镇政府,还原其被弱化的行政管理职能,经报省级政府决定,以区、镇政府为主体,相对集中符合开发区改革需求的行政执法权限,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综合执法。对于其他开发区,如确因经济快速发展对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求较为迫切,可以经报省级政府决定,通过派驻开发区的城管执法队伍,以县级城管执法局为主体,在已经集中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外适当扩大集中的权限范围,开展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核心、以与开发区发展密切相关的建设、房产、文化、知识产权等行政执法为重点的综合执法;而对改革需求不高的开发区,可以在现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创新执法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措施,使现有改革举措发挥更大效用,提高执法效率,达到深化改革的目的。当然,在上述途径之外,还可以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主体性质的新界定,尝试直接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主体,依法相对集中执法权。

县级部门:结合机构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精简执法队伍。县级部门在乡镇、开发区等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既是改革所涉执法权限的主要来源,也是有效整合基层管理区域执法力量、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生力军。从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求出发,县级部门的执法体制应当与基层管理区域执法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可以采取两方面改革措施:一是整合部门之间执法职能,解决多头执法。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县级部门大量的行政执法权限被依法集中给乡镇政府和开发区行使,县级部门的执法范围缩小到城区,执法任务随之减少,客观上为整合部门机构和执法职责提供了有利条件。县级政府应当把握时机,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部门之间机构和职责整合,可以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综合设置机构,加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管理等领域机构和职责的整合力度,也可以在不改变机构设置的情况下,将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招投标等领域的执法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减少执法主体,提高执法效能;二是整合部门内部执法职能,消除部门内部多层多头执法。乡镇、开发区等基层管理区域依法集中行使县级政府和部门的执法权限后,执法范围缩减至城区或者执法职能转变到业务指导、监督督察的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等县级部门内部,原先存在的多个执法主体、多支执法队伍、多层多头执法的情形,已经缺乏现实必要性,也不符合精简、效能原则,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2024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56号)、《中央编办2024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等规定,以及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新要求,进一步深化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改革,除承担不同性质执法职能的执法机关外,推行同一部门只设一支行政执法队伍或者不设专门执法队伍,集中力量综合行使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权。

3.协调完善:把握改革的配套措施

行政执法体制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组织管理形式等多方面的总称,其改革是涉及全局的重大工程,须有一整套的制度架构加以规范,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同时,要切实加强基层管理区域执法力量、强化执法能力建设,为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力、智力支撑。

完善制度建设:开展地方立法、修订相关依据,为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深化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离不开制度引领和支撑。以江苏省为例,当前,特定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综合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与之紧密相关的执法辅助人员规范工作亟待强化,为进一步巩固、规范和提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深化以基层管理区域为重点的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制度经验和规范引导,根据国家2024要求,在省一级,应当积极推进制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设区的市一级,可以充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采取个别授权的方式,依法授予本行政区域内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管理区域执法体制改革提供适格的主体条件和系统的监督保障。

加强执法力量:消除多层重复执法、整合现有执法资源,为深化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人力保障。加强基层管理区域执法力量,既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改革应有的成果。深化各层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盘活现有执法资源,做到减事减人、增事增编、人随事走,是当前形势下补充基层管理区域执法力量、保证执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可以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消除多层重复执法。结合机构改革,整合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队伍。对属于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级部门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已经设立的要逐步取消;设区的市和区级部门不重复承担具体执法职责、不重复设置执法队伍。各层级执法队伍精简后,节余的编制资源充实到基层一线。二是下移县级执法力量。通盘考虑县级部门“瘦身”与基层管理区域“强身”,县级部门通过整合执法主体、精简执法队伍节余的编制和执法人员,以及依法向基层管理区域相对集中执法权所涉及的编制和执法人员,应当随基层管理区域行政执法机制改革相应下移,达到精简、高效的改革目的。三是统筹现有执法力量。鉴于上级部门节余的编制和执法力量可能受种种因素限制不能及时、完全到位,乡镇政府和开发区等基层管理区域应当立足自身实际,依托现有编制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精简内部机构和管理层级等措施,统一调配依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集中力量应对改革后大量增加的执法任务,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总结范文第3篇

主题词:乡镇 行政执法 机构改革 建议

当前,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权责脱节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责不匹配,或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通俗地说就是:“管得到的看不到,看得到的管不到”,而乡镇政府又必须为其辖区内的所有事物“负总责”,这是典型的权力与责任脱节、管理与监督缺位、职责与职能错位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体系设计有缺陷、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与职责的配置不恰当。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权所应当发挥的基本功能。如何弥补这些制度性的缺陷、划清乡镇行政执法权限、明确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力度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根据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现行管理体制和既有的工作模式,笔者建议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创设一个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直接领导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思路是:

一、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执法机构

(一)机构设置

利用乡镇现有的行政执法框架体系和既有的工作模式,在乡镇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整合乡镇辖区内现有的(包括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设置的“七所八站”)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财政等资源,通过清理界定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等形式,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创设一个崭新的直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由其代表本级政府在辖区内依法行使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

1、机构名称。新机构的名称可定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站”等。

2、行政级别与性质。为副科级(或正股级)乡镇行政执法单位。

3、内设机构。可根据其监管领域内设:“公共安全监管股(组)”、“市场秩序监管股(组)”、“人口资源环境监管股(组)”和“办公室”等股(组)室;如果整合的机构较多和涉及的范围较大时,其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还可进行相应的统筹考虑。

4、编制和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序列,可根据乡镇地域面积的大小和人口数量的多少以及整合机构的数量、涉及范围的大小来设定所需编制和人员的数量。为保证其正常的执法需要,建议平均每个股(组)配备2名以上执法人员;另配备领导职数1—3名,即1名正职、1—2名副职。所需编制、人员原则上可在乡镇现有的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编制、人员(包括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设置在本辖区内的机构中的编制和人员)中整合调剂解决,并将其划归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5、村级综合协管员。在各行政村,还可考虑在村“两委”当中设置一名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本村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村级综合协管员”,也可由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村当中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治员”改任或兼任。

6、经费保障。在既有的财政体制基础上,整合省、市、县与乡镇现行的财政分配关系,并同时整合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辖区内的机构中的财政分配关系,确保新机构的正常运行。省、市、县财政还可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乡镇政府支出基数以及向乡镇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与予统筹考虑,确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落实到位。

(二)法源依据

1、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应当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以及具体事项、范围、标准和要求,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

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可由以下两个渠道来解决:

(1)部门委托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2024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法定权限内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即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如: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方式等。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人民政府以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在国家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有着一定的立法空间。故建议省级人大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出台2024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2024规定制定地方性规章,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与其责任相适应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

鉴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有其相应的程序,需要相当的时间才能完成,故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以部门委托执法的形式较为主,同时将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工作纳入相应的日程。

(三)监管领域

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在本辖区内的下列领域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乡村道路安全、船舶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水政、综治等的行政执法。

2、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工商、产品质量、经贸、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农资、动植物检疫等的行政执法。

3、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市政(含村镇规划建设)、土地、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的行政执法。

由于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在确定各地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管的领域和范围时,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侧重,但原则上应以能够与乡镇人民政府所负的“总责”相适应为宜。

(四)管理职责

1、职责。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和部门委托执法的委托权限在本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权,负责做好本辖区内2024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协助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履行协助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义务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

3、联合执法。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可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乡镇行政执法格局。

4、执法责任。委托机关对受托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托乡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政府自行承担。

二、跟进配套措施,确保正常运转

(一)队伍建设

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乡镇现有队伍中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新的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注重对其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二)制度建设

(1)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省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执法公开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应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事项、处罚标准等内容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3)案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于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定期向上级政府和2024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备案;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立即向有权查处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做好对违法人员(行为)的监控。

(4)罚没管理制度。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5)执法考核制度。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以及相关委托执法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专项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执法的事项、权限,并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办法,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监督、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与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监督管理

(1)开展执法检查。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对乡镇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2024案卷或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反馈给被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2)进行行政问责。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和2024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在执法活动中的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启动追责程序,追究乡镇行政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促进乡镇行政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乡镇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

(3)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委托规范、指导及时、监督有力、追责到位。

(4)乡镇政府可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及时进行纠正。

三、摆上议事日程,适时予以推进

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可以说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和机制上的创新,它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载体和运作平台,且与党的“十七大”2024“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和“加快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精神十分吻合,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强烈建议上级2024部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予以推进。

(一)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进行的考虑

常言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可是那么多已穿过这个“针鼻儿”的“线”里恰好就缺少了几根行政执法的“线”。国家在建立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方面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如:修订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并在编制、经费、设备等各方面长期进行了巨大的投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广大的农村这个最根本的落脚点上看,它所应有的作用和最佳的效果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虽然,从制度的设计上看,我国的每一部行政法律或法规,基本上都有一个与其相对应的机构和队伍做为执法的主体,似乎可以确保这些行政法律或法规的贯彻执行,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历史上的诸多原因,国家对各个执法主体在机构、编制、投入和管理等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例如: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仅仅设置到县一级就算到了终点,以致于这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始终难以真正达到广大的农村,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问题的行政执法如环保、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等更是如此。与此相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设置在乡镇的机构,由于其分工过细、职能过于单一,工作任务实际上处于“半饥饿”状态,在“职能法定”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扫一扫自己的“门前雪”,并不能兼管他人的“瓦上霜”。而当地的政府空守着许多由各上级机关直接掌管的行政资源却无力将其拢合起来并发挥其潜能,这是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整合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将其改造成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可以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这一变革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会牵动一些部门(主要是已经在乡镇建有所、站的部门和其中的工作人员)的利益,需要做大量的动员、解释、说服、教育和协调工作。但实施这一变革又有巨大的优势:无须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可大功告成,也无须“伤筋动骨”,且“后遗症”小而短,所需的仅仅是政策层面的东西和领导的决策以及各级各部门的具体行动。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少数省份如重庆直辖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成功的经验理当为我所用。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

(二)从部门执法层面上进行的考虑

目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某些通病:他们做为职能较为专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不可能完全满足各地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开展行政执法时,他们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以日常巡回监管为例,一个县的某行政执法部门的稽查队,如果以每天跑一个行政村来计算,一年都难以跑完全县所有的行政村。所以,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有时只能进行“蜻蜓点水”式的检查或采取临时突击的办法开展执法,难以运用长效的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监控,效果并不理想。遇有紧急任务时,往往是穷于应付、疲于奔命。而此时,一些在乡镇设立了所、站即所谓“有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虽有“帮衬”的条件和时间,但限于法定职能,却无法进行增援,只能作“壁上观”或“隔岸观火”。那些无力在乡镇设立相应的“所、站”即所谓“没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确保履职到位,则另辟蹊径加以应对。他们利用当地的各种人才作为自己的“协管员”和“信息员”、利用当地的某些组织作为自己在乡镇的“腿”,形成“自己的”监管网络,以求能够将触角延伸到乡镇和行政村(目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两网”,即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该“两网”已覆盖全国98%的行政村,村民们可以放心的使用药品)。这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笔者以为,在乡镇机构的设置上一味的强调上下对口是极不现实的、也是极不可取的、更是极不可行的;而在乡镇机构的职能上寻求和建立一个上下对应的“链接点”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因而也是完全可取的。从目前上述各“没有实力”的部门想方设法建立的各种“网络”来看,它其实并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更无基本的经费保障,恐非长久之计。而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使上述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且还是在现有条件下比较可取、且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不但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能方面有了一个可以上下对应的“链接点”,而且又使乡镇人民政府有了一个可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平台;不但激活和用活了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又使更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得以在乡镇延伸,并通过乡镇这个“链接点”一直延伸至最基层的行政村。——这完全是一个多赢的选择,很值得2024部门深入探讨和积极推行。

(三)从乡镇职责层面上进行的考虑

就乡镇人民政府而言,由于自身没有综合行政执法这样一个机构,因而难以在行政执法方面真正负起“总责”来。例如:自2007年7月份在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来,许多会议和工作任务都是直接贯彻和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的,而且都要求包括乡镇在内的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有其它方方面面的许多事务)“负总责”,但由于乡镇并没有“技术质量监督站”等一些相关的机构,使得乡镇“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在组织开展这项活动的时侯,没有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也没有一个可以运用的具体“抓手”,任务虽然是抱回来了,但在分解和布置这些任务时,却很有一点“老虎吃刺猬——无从下手”的感觉,因而显得十分尴尬,这个“总责”如何负的起来,的确成了一个问题。可以预见,这个平台一经建立,乡镇那些长期在旧体制下形成的许多弊端必将得到明显的改观,如:不但可以使“条条”垂直管理与“块块”统一领导互相分割、“政府负总责”与“行政执法权限”相脱节等现象立刻成为历史,而且还可以使乡镇政府长期存在的“权责分离”的状况得到基本解决。

这种放权于乡镇、还政于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于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出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了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一是可以改变乡镇站所“三权在上”、“各自为政”的格局,使乡镇政府的统筹调节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二是扩大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自主权。以往乡镇政府在抓工作时常常是“上级说抓啥就抓啥”、“照葫芦画瓢”,穷于应付。通过整合,可以使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辖区内重大事务有了更大的决策权,能够集中精力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全面有效的统筹规划和统一指挥;三是完善了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措施和手段。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使之在抓工作时可以综合考虑依法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各种措施和手段进行有效的处置。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乡镇人民政府创设一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和一个可以运作的“抓手”,正是众多乡镇首长们求之不得的“奢望”。

(四)从机构改革层面上进行的考虑

2024乡镇机构改革,以往已经有过许多理论探讨和实践,但大多都仅仅局限在机构的裁减、编制的压缩、人员的分流上想“点子”,“抠”人头,不仅工作难度极大,更重要的是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困扰。而在乡镇人民政府中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有效避免重蹈覆辙。

1、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这个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通过运用整合现有行政资源等综合治理的办法把它真正落到实处,从体制上改变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

2、真正触动了乡镇政府过去那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的基本格局,进一步的明晰了乡镇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使乡镇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得到极大的改观。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总结范文第4篇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职责定位。乡镇政府在我国五级管理体制中地位特殊,概括来讲,它具备服务前沿、管理首站和执法一线的特征。围绕上述职责定位,东营市在深化改革中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工作重点。一是突出“便民性”。在推动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求大王镇及其他9个市级试点强镇整合优化服务资源,将审批窗口统一入驻便民服务大厅,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二是体现“规范化”。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省较早编制完成了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进一步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初步转变了乡镇政府“权责不对等”“有责无权”的现状。三是强化“管控力”。根据新形势下基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重点加强相关领域监管和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有力提高了基层安全监管水平。

(二)理顺县乡关系,形成管理合力。一是下放县级管理权限。根据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2024要求,组织县区通过委托、授权和服务前移等方式,集中下放了一批基层建设发展亟需的管理权限。截至目前,东营市5个县区共下放试点强镇县级管理权限1100多项。二是加强派驻机构管理。按照2010年乡镇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了乡镇与派驻机构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派驻机构的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乡镇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得乡镇党委同意。三是完善一线执法配合。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县区在组建综合性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统一向乡镇派驻了执法中队。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基层执法平台,负责统一协调调度区域内执法力量,与派驻执法中队进行联合执法,切实加强了基层管控合力。

(三)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运行效率。一是规范机构设置。根据乡镇机构改革2024要求,对乡镇党政工作机构、事业单位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改变了“七站八所”的混乱格局,乡镇机构设置更为精干高效。根据基层管理服务实际,对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机构进行综合设置,部分乡镇(街道)与省级经济开发^实行“镇区一体”管理模式,切实减少了管理层级,提高了服务效率。二是科学核定编制。按照省定标准,综合考虑乡镇总人口、财政总收入、行政区域面积等因素,在对乡镇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科学核定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三是完善职能配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了乡镇人大、政协工作力量,完善了建设工程质量、道路交通安全等监管职责,乡镇政府职能配置更为科学合理。

二、存在问题

通过上述改革,乡镇政府职责定位更为清晰,机构设置更为科学,管理服务更为高效。但改革成效并不能掩盖基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实践,目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职责定位与功能发挥不相符。一是服务型“小政府”定位与基层发展实际存在偏差。从管理理念上来讲,打造服务型小政府,符合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但目前对东营市大部分乡镇来讲,人口分布、社会结构以及城镇化水平暂未发展到一定水平,农村人口迁移、社会结构变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带来的矛盾和问题,与基层加快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社会稳定等任务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乡镇一级政府面对的普遍格局。在此情况下,如果忽略基层对“管控力”的需要,简单用先进国家或地区的“扁平化”“小政府”模式设计乡镇管理机构,难免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二是街道办事处职责定位不清晰。虽然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同处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层级,但从本质上来讲,两者应有不同的职责定位。乡镇政府应侧重于服务“三农”建设和推进区域化小城市发展,街道办事处则更应侧重于城市生活环境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提供;与之相对,乡镇、街道的管理机构就应该体现出各自的职能特色。当然,有些刚刚由乡镇调整为街道的地区,其管理机构可暂参照乡镇政府进行职责定位。但从长远来看,根据管理服务的环境和对象不同,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机构进行区别定位、科学设置,更有利于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实际运行不相符。一是工作开展不按机构设置运行。前期改革我们对乡镇党政工作机构、事业单位进行了优化调整,如果从规范机构设置、整合管理资源角度来看,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运行中,这种多条块的整合却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乡镇一个党政办公室往往要根据工作需要加挂应急管理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委员联络室等3-4块牌子,这样的设置虽然将职责整合到了一个机构,但相关工作开展却还是相对独立的;如此一来,“大部门”式的设置反而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部分乡镇为了便于工作,仍然按照先前“七站八所”式进行分工和工作,现行机构设置实际上成了摆设。二是机构设置缺乏弹性。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实行的限额管理虽然也为基层预留了一定空间,但4-5个机构限额相对一个行政层级来讲,确实非常有限。这导致了很多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职能无法体现在机构设置上,例如,碍于机构个数限制,很多经济发达、企业较多的乡镇无法设置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这为基层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人员编制与管理任务不相符。一是总量不足。从减少管理层级、推行社会自治角度来讲,为乡镇核定少而精的编制是合理的。但从当前基层管理的实际来看,受历史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精细化、点对点服务可能更加符合广大农民和群众的习惯;加之,目前扶贫、应急、拆迁、维稳等工作,更是需要大量人员力量深入一线、走村入户;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镇的人员编制仍是7年前机构改革时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情况核定的,这些编制除去领导职数占用的,分到各口的多则十几个、少则几个,根本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二是结构性缺编。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府的要求逐渐从解决温饱、提高收入向服务高效、环境优美以及治安有序等转变,乡镇政府面临的监管压力越来越大。虽然,我们在环保体制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也试图通过派驻或划片执法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但总的来讲效果不够理想。例如安全生产领域,广饶县大王镇拥有驻地企业近300家,这么大的监管基数,仅靠派驻执法难以满足需求;然而,目前乡镇的行政编制十分紧缺,不得已使用的大量事业和临时人员,又没有合法身份和执法资质,这为基层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同时也埋下了不少隐患。

(四)下放权限与实际需求不相符。一是存在选择性放权问题。近年来,按照扩权强镇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要求,各县区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确实下放了不少权限。但目前来看,由于基层政府话语权不足,在下放权限过程中,个别县区直部门存在选择性放权问题。例如,部分县区将“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初审权”等权限下放到乡镇,这些权限在县区直层面也很少被使用,放到基层实际上就成为了“僵尸权限”;相对而言,乡镇建设发展亟需的城市管理、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方面的权限却没有得到及时下放,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扩权强镇的效果。二是存在放权不放人问题。乡镇对部分管理权限有需求,同时也对权限行使的各类人才有需求。但在实际放权过程中,部分县区直部门却出现了“甩包袱”现象,将那些责多利少、程序繁杂的事项下放给基层,下放权限的同时又不下放人员,这不仅导致了乡镇人员编制更为紧张,而且也使原本设计规范的程序增添了环节,为基层群众办事带来了麻烦。

三、几点建议

(一)放宽机构设置限额,探索推行N+X模式。综合考虑乡镇发展阶段的差异和管理服务职能的不断扩大,建议:适当放宽乡镇党政工作机构设置限额,探索实施必设机构(N)+特色机构(X)模式,赋予地方更多管理自,以满足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满足事业发展需求。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三农”建设的深入推进,乡镇政府的管理内容、服务对象和工作重点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建议:根据基层发展实际,按照中央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新精神,调整优化指标体系,重新核定乡镇人员编制,进一步优化基层编制资源配置。

(三)扩大下放权限范围,提高基层服务水平。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2024要求,为进一步满足乡镇发展需求,建议:一是在前期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县级管理权限下放的范围扩大到一般乡镇,进而从面上p少管理层级、优化审批服务。二是选择部分经济、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镇推行“镇级市”试点,从省级层面依法直接赋予重点镇部分行政审批和执法权限,切实提高乡镇政府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基础管理层级,乡镇政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一线,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是发展趋势,建议:一是根据乡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监管等重点领域工作需要,下达一部分专项编制,用于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问题。二是省级层面完善制度安排,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统一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总结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齐抓共管,为实现县委提出的“两型引领、工业带动、领跑、进军五强”的战略目标,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平安乡镇、平安单位、平安村(社区、居委会)、平安家庭等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平安县”建设的整体目标。为全县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通过3年左右的平安建设,全县范围内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乡镇、村(社区、居委会)开展平安建设活动的覆盖率达到100%。今年要确保平安家庭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平安村组的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平安单位、平安学校、平安企业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今后两年内,巩固率达到90%以上,新增率达到10%以上。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不断增强。在全省公共测评活动中,群众对政法队伍和其他党政干部队伍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公众安全感满意指数达到80%以上,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和公正执法状况结果排名在全省前40名之内,县级综治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三、工作措施

(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乡镇综治办的规范化建设。明确乡镇综治办机构,按辖区人口万分之一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综治办主任,综治维稳专干(副科级)。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三年内在城区新增一个派出所。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为主(农村以村为主,单位以法人为主、城区以社区为主)”措施。加强村(社区)治保会、调委会的建设,着力提高村(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规范村(社区)综治室建设,必须明确1名综治员。建立综治宣传栏,开展常年宣传。健全村(社区)义务帮教员、义务巡逻员、义务调解员、义务信息员、义务宣传员和义务户籍员等“六员”队伍并规范管理,确保村(社区)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防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有效开展并发挥实效;企事业单位综治组织健全,内部保卫、治安防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措施落实。落实好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措施。

(二)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按照《县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潭办〔2010〕17号)要求,深入开展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严密掌握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和基本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分析排查。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爆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和“两抢两盗”等多发性犯罪,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和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从严打击处理,始终保持严打整治的高压态势。

(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按省、市要求建设好县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并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乡镇驻庭所、县级驻“两院”调解室建设,加强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建设,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受理、统一排查、统一分流、统一调处的联调联动机制,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研判机制,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和完善“三调联动”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

(四)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规范设置城区道路、小区、楼栋、门户的标志标牌;着力抓好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高危人群的管理监控。建立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村(社区居委会)、社区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五位一体”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制。实现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网络化服务管理,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服务管理模式;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控措施;努力推进未成年人道德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水平。建立县级救助机构;加强交通、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

(五)进一步落实治安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乡镇专职治安巡逻大队、村(社区)义务治安巡逻分队的建设。逐步推进技防建设,在县城区、重点集镇、主要交通干线、专业市场、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建立适宜的技防设施和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在三年内,建立乡镇中心镇区视频监控系统与县级指挥中心联网。切实加强单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治安防范能力。把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城区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到位;推进住宅小区物业化管理,规范并监督落实物业管理企业治安防范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根据市委“转变职能抓服务、转变作风抓落实,切实增强执行力”的要求,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大力推进作风转变,切实增强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服务群众”的主题活动,力求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进一步加强综治维稳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结合工作实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树立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七)强化工作保障。强化组织保障。县成立“平安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任顾问,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联系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领导和公、检、法三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协法制群团委、县委610办、县直机关工委、县农办、县广电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县安监局、县煤监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房产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和办公室:宣传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指导协调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严打整治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工作督查组(由县委督查室牵头),办公室设县综治办,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平安建设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对乡镇按辖区常住人口人平5元的标准给予投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各级各单位要将综治维稳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八)健全考核奖惩机制。按照“平安”标准严格考核评定。对连续三年获得“平安”单位称号的按一定等次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严格落实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保证平安建设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九)深入宣传发动。县委、政府召开大会进行部署动员,宣传组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县级媒体开设专栏,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永久性宣传牌,编印平安建设手册发放到农户。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按照《“平安县”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5月底前层层召开动员会,要利用横幅、标语、门板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事业单位要书写一条永久性标语;各乡镇要在辖区内主要路口竖立或书写不少于10块永久性宣传牌或宣传标语,各村(社区、居委会)在辖区内人口相对集中处书写不少于5幅宣传标语。大造“平安县”建设的舆论声势,使“平安县”建设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县形成“平安县”建设的浓厚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2010年为夯实基层基础年。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5月20日前制定下发整体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动员大会。二是全面宣传。6月底前县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宣传牌,乡镇、单位、村宣传标语(牌)到位,5月底前县级媒体设立专栏,8月底前将平安建设手册发放到农户。三是组织网络建设。8月底前完成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完成乡镇综治办机构建设。四是基层庭所建设。新建基层法庭5个,改建基层法庭3个;新建5个基层司法所;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增设响塘派出所。完善驻法院、检察院、易俗河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建设。五是完成5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示范乡镇”(河口镇、射埠镇、石潭镇、排头乡、梅林桥镇)、3个“示范社区”(牛头岭社区、凤形山社区、吴家巷社区)建设。六是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管理,5月10日前全面启动排查整治工作。

(二)2011年为活动深入推进年。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活动,强化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和考核。建立适时检查、季度通报、半年讲评、年终考核等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机制。全面规范乡镇综治维稳中心、规范社区建设。平安建设的覆盖面不断深化扩大。

(三)2012年为活动深化提升年。提升巩固平安建设成果。认真总结前两年平安建设中的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在“严打”整治、治安防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方面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平安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平安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执政为民、保一方平安的政治任务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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