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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合同范文第1篇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注销合同范文第2篇
某汽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自然人许某于2001年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02年经市公证处公证。但出租方公司于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出租方在公证时提供手续不完全,公证处未完全尽到核实义务。此后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承租方履行完毕交付房租义务,出租方也于租赁期间提供房屋供承租方使用。此时研究问题如下:
1. 出租方公司于合同签订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进入清算程序,此时签订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 该公证书是否应当撤销?
二、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及无效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2.结论
根据《民法通则》以上202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法人在终止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只有在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时才终止。根据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公司的解散中并未提及吊销营业执照。虽然2006年修正的《公司法》中将吊销营业执照认定为公司解散事由,但2002年应当适用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故,该公司不能根据《公司法》认定为解散,也不能根据《民法通则》认定为终止。
综上,2002年时,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律并未明确提及其性质,也并未认定法人终止。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未终止的企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2002年时,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及论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与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为该合同有效。
三、公证书是否需要撤销?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2024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2.《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1991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三)公证书内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2024规定备案。
(二)结论
《公证暂行条例》并未对撤销公证书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该项公证申请日期为2002年6月24日,出证日期为2002年6月25日。
注销合同范文第3篇
摘要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而虚增收入,形成了虚假的会计信息,给注册会计师审计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本文阐述了公司作虚假收入的手段,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对策,对发现2024作假行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作准确批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虚增收入识别应对
长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融资、保上市资格、业绩考核等目的,利润造假案例层出不穷,花样百出,如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等。虚增销售收入是公司利润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一、 收入作假的主要手段
(一)虚构订单虚构收入
公司通过虚构客户或通过现有客户,按正常销售程序进行假账真做,如伪造销售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发票等,人为扩大销售量。尤其利用真实客户虚构收入,存在客户“配合”公司操作收入的可能性,销售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往往真假难辨。
(二)利用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方创造销售收入
公司将产品或原材料销售给与其无关联的第三方,再由其关联公司从第三方购回。这样既可增加销售收入,又能避免公司内部收入的合并抵销。第三方与公司虽没关联关系,但能与公司达成私下协议。
(三)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期,调节销售收入
由于会计分期假设的存在,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确定的归属期。公司为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对销售期间进行不恰当的分期,提前或延后结账,以达到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目的。
(四)对有附加条件的发出商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通常产品发运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的标志之一,但产品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入能够确认。如附有安装调试义务的商品销售合同。此时安装调试工作是商品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商品已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未必能流入公司,只能将该商品计入“发出商品”,但公司为了增加业绩却在该产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
(五)对未转移风险和报酬的售后回购交易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分两种情况,一是回购价格是按回购时的公允价格确定,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公司可确认收入。二是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应确认收入。但公司会故意混淆两种类型的售后回购交易,达到创造收入的目的。
(六)在未转移资产控制权的情况下确认收入通常销售方将资产移交给购货方,即转移了资产所有权,就可确认收入。但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车辆等的交易,如未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则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相关收入不能确认。公司会在相关资产未转移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二、虚增收入主要审计对策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除了查阅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外,应特别注意以下程序的实施:
(一)询问公司内部人员
询问管理层及其他不同岗位、级别的人员,是注册会计师了解公司及其内部控制环境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可为识别收入作假风险提供不同视角。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评价,管理层待遇是否与业绩挂钩,管理层是否遭受异常的压力,关键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是否稳定;公司股票市场形势,公司产销形势和季节性特征,公司所在行业状况等。
(二)查阅销售合同、会议记录、内审报告等相关文件
销售合同、会议记录、内审报告等文件,往往能为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提供不同角度的佐证。要特别关注销售合同对客户有利的非正常条款,如较长的付款期限、不合理的退货条款等。要关注会议记录中内部绩效考核指标的下达、评比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特殊的销售政策等。要关注内部审计人员对内控的评价等。
(三)进行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可以通过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分析,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项目的意外波动。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收入审计时,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产品的成本费用结构比等指标进行分析,在横向上将本公司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将本公司不同时期的资料进行比较。
(四)进行应收账款函证
注册会计师对收入进行审计时,可以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重点关注大额或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以前期间函证中有重大差异的应收账款,以及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应收账款,检查应收账款的赊销审批手续。执行该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实施积极式函证,须控制函证的整个过程,并对未回函、询证函被退回、回函确认数与公司账面记录不一致等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考虑予以扩大审计范围。
(五)进行存货监盘
销售行为的发生,必然引起存货数量的变动。公司虚构销售业务,可能根本不涉及存货的流转,所以注册会计师可通过实施存货监盘程序证实公司存货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如果存货的实存数大于账面数,注册会计师应查明有无已确认销售而未发出存货的情形存在,并进一步查明是否为虚假销售。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六)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退货情况
虚假销售,往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表现为销货退回。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的退货、换货、价格折让,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上年虚假销售的部分。另外,可以通过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银行进账单等收款凭证以及应收账款收回记录,进一步证实报告期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注销合同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伪劣产品 数罪并罚
我国在1979年《刑法》中便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24惩治假冒商标的补充规定》对其进行了重要的补正,1997年《刑法》修正,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构成了较为体系化的商标刑法保护框架。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2024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2024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明晰了相关规定,并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便如此,理论中2024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判断问题依旧没有统一的说法。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数形态学说概述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及处罚主要有四种说法:数罪并罚说、法条竞合说、想象竞合说、牵连犯说。
数罪并罚说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同一主体的基于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故意,所分别实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个独立的行为,客观方面也造成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与国家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种不同的法益,应当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说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法条,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断,即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想象竞合说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而“伪劣产品”是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也有解释说依照“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并不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但是事实上触犯了另一个法条时属于想象竞合”判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不是必然的会触犯侵犯注册商标罪,从而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说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实际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方法行为或者说是手段行为,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上述学者及观点随着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发展是有所变化的,但是,2024罪数和处断的分歧仍然是存在的。分歧主要体现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实质的一罪还是数罪存在不同的观点,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该种情形应当以一罪还是数罪论处。可见,更为基础的分歧是罪数问题。笔者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两者在形式上均构成犯罪时,应当以实质的数罪进行认定,数罪并罚。
二、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学说辩驳
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有着清晰的界限的。从立法的目的来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为了打击犯罪,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侵犯注册商标罪则更为核心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从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后者是国家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后者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行为。同一主体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时是基于一个同样的“牟取暴利”的目的,毋庸置疑,但在这同一的犯罪目的之下,存在两个犯罪故意: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未经许可,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依旧进行生产或销售。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对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行行为和犯罪构成,两者具有独立的定罪模型,且在犯罪构成上并不是完全包容的,仅仅是存在交叉的可能性。另外,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是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而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基于两个故意,所侵害的对象和法益也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而非同一。
现有的学说中,更多的倾向于想象竞合说和牵连犯说,两者在实质的罪数上便存在着分歧。想象竞合说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内涵出发,认为“伪劣产品”包含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以假充真”的行为。如果该说法是成立的,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可以评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淡化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独立价值,两者有着不同的构罪模型。更重要的是,这种说法是对“伪劣产品”的不合理解释,此处的伪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不合格产品,是与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直接相连的,其中以假充真是从产品的性能的有无为出发点的。另外,想象竞合说是以“一个行为”为基础的,更不会存在在该种情形中。
牵连犯说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方法和手段行为,或者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实现“牟取暴利”这一犯罪目的的主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行为。而所谓的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要求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这么来理解:牵连犯在实质上相当于数罪,但在罪质上一个是另一个的手段或原因,或者另一个是一个的目的或结果豖。我们很难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的手段和原因,或者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是并列的存在的:伪劣产品所带来的低成本和假冒注册商标所带来的品牌和价格共同构成“谋取暴利”这一目的的方法。
三、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的价值
探讨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和处罚问题的意义在于如何认定该行为能够更合理的实现以“罪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更好的保护合法权益。想象竞合犯说、牵连犯说、法条竞合说等多从竞合的角度“以一罪论处”为处罚意见,而数罪并罚说从“数罪”的立场出发,认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是更为合理的。无论对罪数做何种学说的区分,其背后的价值判断则是比形式区分更为重要的。罪数的判断其本质上就是一个价值平衡的过程,而其背后的标准在大陆法系中就是“充分但不过度的评价”,简言之,便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要求禁止过度评价,同时禁止不足评价豗。数罪并罚是对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充分评价。
1.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评价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解析,具体的行为分别满足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两罪有着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评价为任何其一,不能够完全涵盖两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两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交叉,但不存在重叠。
2.对事实行为的充分评价
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为直观的是实施行为的不同,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仅认定为一罪不能够对另一行为进行评价,不存在一个罪名足以评价所有的事实行为。
3.是否过度评价的检验
注销合同范文第5篇
1引言
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各国的电子商务活动越来越活跃,微博营销由于其高效双向互动并且多数注册微博用户受教育程度高、地处富裕地区、对互联网新产品兴趣大以及可支配的收入相对较高等特点逐渐发展成为企业整体营销战略中的重要模式。衡量评估微博营销绩效大小是运营微博营销的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对企业微博营销绩效理论进行了综述。
2企业微博营销的营销学理论
2.1企业微博营销
赵洁(2011)指出企业微博营销就是企业运用微博客这样的自媒体平台,进行包括企业产品营销,公关营销等一系列的企业营销,从而实现企业目标。胡为夕(2011)则指出,企业微博营销是企业把微博作为整体营销战略里的一个新工具,把有价值的信息发布在企业微博上,然后与其用户进行对话沟通并建立高度信任的关系以达到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的的行为。惠平平(2011)也指出企业微博营销就是企业把微博客作为企业建立长期市场营销战略的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企业开展包括发布用户有兴趣的信息等一系列的营销行为,使得用户成为企业微博的追随者,进而最终实现企业与其追随者的高效双向互动。郑娜(2010)认为企业微博营销实质是以Web2.0为基础构建一个双向互动平台,企业利用这个平台向用户发布企业的信息来达到企业的营销目的。
上述四种阐述都指出了企业微博营销的本质就是企业把微博客这个互联网新产品作为企业营销战略的一个新的平台,通过推送信息与粉丝建立高效互动的平台,最终实现企业的产品销售和品牌传播等功能的营销行为。
2.2企业微博营销的营销学理论
微博营销的营销学理论可从四个方面分类总结:
2.2.1营销组合理论
Robert F.Lauterborn(1990)提出了4C理论,市场营销组合被该理论设置成下面四个因素:顾客、方便、成本、和交流沟通(Consumer、Convenience、Cost和Communication),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导向放在第一位是4C理论和其他营销组合理论的共同特征。4C理论是营销理论的又一次飞跃,因为它以顾客为导向,而不是以产品导向(产品导向是4P营销理论的中心导向)。基于此,Don E. Schuhz又提出了4R营销理论,该理论把市场营销组合重新设置为:关联(Relevancy),即最大程度提高消费者忠诚度以及促进企业和用户一体化;关系(Relation),即建立与消费者用户发展长期关系市场营销的理念;反映(Respond),即企业时刻关注消费者用户的一切动向并及时作出反应;回报(Return),即树立把对消费者用户的回报设置为企业全部市场营销活动的起点的理念。此后4S营销理论又出现,该理论认为市场营销组合的因素包含:满意(satisfaction),即企业的首要准则是消费者的满意;速度(speed),即要最大程度提高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速度;服务(service),即企业要满足消费者全部需求;诚意(sincerity),即企业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时要有极大的诚意。4S营销理论后的4V营销理论则又提出四个组合因素:“差异化(Variation)”,即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用户的有形服务(如产品质量)以及无形服务(如售后服务)等的独特性;“附加价值(Value)”,即不仅重视提供给消费者的有形服务价值,也重视像售后服务这样的无形服务的价值;“功能化(Versatility)”,即对于不同的消费者用户区别对待,不再使用相同功能组合的产品;“共鸣(Vibration)”,即用尽一切手段使得信任与价值观等的共鸣发生在企业与消费者用户之间。
如上所述,市场营销理论经历了若干个发展阶段,其提供需求方式从提供一致性需求向独特性需求转化。企业市场营销理念越来越注重建立企业与消费者用户之间高度双向互动和推送信息的价值,并且消费者需求导向是所有企业树立市场营销理念的目标点。而微博客的许多优势如即时性等形成了微博营销的病毒式营销功能,而这刚好填补了了传统营销手段的空白区。
2.2.2病毒式营销理论
KennethE.Clow.认为病毒式营销本质上是口碑式营销,企业运用这种营销时是通过电子邮件这个互联网工具向消费者用户发送企业的广告,收到广告的消费者再向该消费者的个人圈子推送广告,通过这样连续传播就形成了病毒式营销。
病毒式营销与病毒传播扩散不同之处就是传播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信息,后者是病毒,两者相同之处就是传播的方式是一样的,都是一个向多个个体传播,这多个个体再向多个的N次方个体传播。信息传播的媒介除了电子邮件还有快速发展的社会化媒体(包括微博),KennethE.Clow.的概念中传播工具虽然有局限性,但是指出了病毒式营销的最重要特点:网络和用户的口碑传播是其依赖的工具。与此同时,病毒式营销的重要性也被重要的消费者行为模型所印证,如在新的消费者行为模式AISAS模型(由日本企业电通公司提出)把消费者行为依次经历的五个环节设置成:Attention(引起注意)―Interest(引发兴趣)―Seareh(实施搜寻)―Action(实施购买)―Share(与其他消费者用户共享),Share这个环节在此模型中发挥了为延续消费者行为提供动力的作用,它为病毒式营销提供了传播发散的持续动力。
微博客可以对病毒式营销的运营进行最佳的注释,第一,运用微博营销的企业在其微博上可以推送企业文化价值理念与品牌形象等信息,其追随者收到信息后,可以加深用户理解企业文化价值等;第二,企业信息的传播运用微博的诸多功能特别是转发功能可以形成最佳的病毒式传播功效,转发评论微博信息的次数越多,企业的注册标志就会互联网上出现越多,企业的形象也会在用户中得到加强,微博客极大地加强了病毒式营销的效果,同时也加强了AISAS模型。
2.2.3湿营销理论
Tom Hayes在其著作《湿营销:最有破坏性的营销革命》中首次提出湿营销:在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社会化媒体中,逐渐形成许多内部个体之间具有不同程度信任性的群体,企业运用高效双向互动的对话等方式取得这些群体的信任后引导他们成为企业的关注者,并引导关注者主动传播发布企业的信息,以达到最终实现企业战略的诸多营销行为。Clay Shirky认为各种社会化媒体中的互相关注以及双向互动对话不是建立在规则制度基础上,而是靠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与兴趣联系在一起(也即互联网世界是湿的)。企业进行湿营销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获得用户主动积极的口碑式传播以提高企业产品的销售。而微博等各种社会化媒体的出现准确地解释了湿营销理念,在微博世界中,运用微博的企业推送的信息在被关注者收到后传播发送会产生病毒式扩散的效果。微博的转发与评论功能为建立用户间以及用户与企业间的高效互动机制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微博的这种属性特点和湿营销的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2.2.4整合营销传播理论
Don E. Schultz(20世纪90年代)等提出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企业在发布信息前,应该先把与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全部的市场营销行为2024的所有传播行为一体化,然后在此一体化基础上把企业的信息优化整合为统一的模式对外发布。许多学者分角度给予了阐述:如特伦奇?希姆普认为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就是将企业实行的面对用户的全部传播方案制定一个计划。唐?舒尔茨把整合营销传播理论看作是对企业品牌传播计划实施连续四个步骤的完整过程:设置、优化整合、行动和评估;美国广告公司协会认为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就是企业要注重建立企业与消费者用户间的高效双向互动与交流机制,企业要充分运用全部传播资源为之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企业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企业对发布传播信息的要求尤其是对传播目标的精准性越来越高,即有潜在需求的用户群能直接收到企业发布的信息,在企业运营的微博上可以很好地运用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来满足企业的这个需求:首先,企业把不同的诸多官方微博(如技术微博和销售咨询微博等),企业各个管理层的微博与企业员工的微博等转化为成“一种语调”对企业关注者推送信息;其次,综合运用企业微博和其他传统媒体,来发挥传播影响效果,例如,充分利用微博发布信息的及时性把微博和官方网站官方博客同时运用起来。
此外,网络外部性理论也是微博营销的一个理论来源,网络外部性是指消费者用户对某种产品的需求受其他消费者用户对该种产品需求影响支配,也即随着消费者用户对某产品需求量的增加,该产品的价值也越来越大,这一特征又加剧了消费者用户对该产品的需求量的增加。微博的发展充分地验证了网络外部性,以新浪微博为例,2011年4月注册用户不到1亿,截止2014年12月,微博用户规模已达2.49亿。
3企业微博营销绩效理论
各种社会化媒体营销(包括微博营销)强调的是在企业与消费者用户间建立高效的长期双向互动关系,因此企业在评估社会化媒体营销(包括微博营销)绩效时,不仅要观察如市场增长率,销售收入等常用的指标,而且还要看到企业微博与消费者用户间的双向互动质量高低即双方沟通交流的效果大小以及是否建立积极地可持续发展关系。衡量这些社会化媒体营销(包括微博营销)绩效需要我们对这些双向互动质量进行量化,但很难找到一个精确的量化指标来衡量这种双向的沟通效果和长期关系。目前学术界对包括微博营销在内的社会化媒体营销绩效的衡量尚没有统一的概念。
学术界对包括微博在内的社会化媒体营销绩效度量综述如下:胡为夕(2011)指出:基于微博营销注重与用户建立长期互动关系,评估度量社会化媒体营销(包括微博营销)绩效通常用投资回报率(ROI),也有些企业用微博营销的应用效果来度量评估微博营销绩效。Jason Falls(2008)指出:度量双向互动质量与度量社会化媒体营销ROI(投资回报率)是同一个问题。Tamar Weinberg(2009)认为企业运营社会化媒体营销时很难度量评估ROI,社会化媒体营销的效果没有办法立即测量出来,因为在线交流互动的质量无法用数值来衡量;而且多种营销策略同时运用时更难以判定社会化媒体营销策略带来新顾客的数量。同时他认为以下5个指标可以估算投资回报率:(1)到达率;(2)访问频率和流量;(3)影响力;(4)转化率和交易率;(5)持续性。Chris Murdough(2009)认为衡量社会化媒体营销效果是相当不成熟的,并提出了一个社会化媒体营销效果评估体系,该体系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前者有用户讨论的中心内容及用户评论的看法等,后者2024注者数量、评论和转发数量、参加促销活动的关注者数量、下载企业产品运用薄的数量等。Richard Pentin(2010)认为消费者用户被社会化媒体通过四个连续阶段影响:Awareness(关注)-Appreciation(理解)-Action(行动)-Advocacy(提倡),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可依据不同特征分别确定每个阶段的社会化媒体营销关键指标,该模型不足之处是划分社会化媒体营销的阶段不全面。唐兴通(2011)设计了包括网络流量、追随者参加比例、双向互动度、品牌信息曝光比例等众多的社会化媒体营销绩效评价指标。DCCI发布的《中国社会化营销蓝皮书》(2012)提出了“关注者双向互动质量”与“运用关注者关系度”两个概念,前者指微博营销等活动中社会化媒体与关注者、关注者与关注者之间的互动的质量高低;后者指在微博营销等活动中社会化媒体使用真实的关注者关系网络的程度。该蓝皮书同时也指出企业在运用社会化媒体营销时应该最大程度使用“关注者双向互动质量”与“运用关注者关系度”这两个指导原则,以达到关注者与关注者、社会化媒体与关注者之间高效互动,达到生产出越来越多的原创新话题,也更加着重强调度量评估微博营销等社会化媒体营销效果时可选用社交对话质量作为关键指标。王睿(2012)认为企业微博营销效果度量指标可分为短期指标(包括信息推送、追随者行为和销售额变动幅度等)、中期指标(包括用户忠诚度、被搜索引擎排名情况以及媒体曝光度等)和长期指标(包括追随者收入状况和企业品牌无形资产等),中期指标和长期指标是大量的短期指标的集中表现,同时指出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微博营销活动是由众多的短期营销活动构成,只有少数企业的微博营销活动处于中期指标阶段,达到长期指标阶段的企业更少。
Donna L. Hoffman(2010)进一步指出,在微博营销等社会化媒体营销中,消费者是生产和运用在线内容的源动力,该源动力包括联系(connections),生产(creation),运用(consumption)和掌控(control),这几个动力不断循环反复,驱动消费者持续使用各种社会化媒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