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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评估自查报告(优选5篇)

2024-07-09 11:52: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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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评估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地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能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各种评估形式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方案要力求科学、简易、可行、注重实效,有利于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2024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

第二章合格评估(鉴定)

第七条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

第八条办学条件鉴定的合格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依据,教育质量鉴定的合格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2024学位授权标准的规定和国家制订的2024不同层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学科)的基本培养规格为依据。

第九条鉴定合格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鉴定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名单并发给鉴定合格证书。鉴定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需重新接受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第三章办学水平评估

第十条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第十一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别学校所规定的任务与目标,由上级政府和2024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全面考察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建设状况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和质量。其中重点是学校领导班子等的组织建设、马列主义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状况。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实行监督和考核的重要形式。

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和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综合评估结束后应作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粗改进意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学校应在综合评估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写出改进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主要由国务院2024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通过校际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单项教育工作的比较评估,诊断教育工作状况,交流教育工作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评估结束后应对每个被评单位分别提出评估报告并作出评估结论,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不排名次。对结论定为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的国务院2024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再次进行评估。

第四章选优评估

第十三条选优评估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的评比选拔活动,其目的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

第十四条选优评估分省(部门)、国家两极。根据选优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学校内部评估

第十五条学校内部评估,即学校内部自行组织实施的自我评估,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饿基础,其目的是通过自我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学校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学校内部评估的重点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基础是经常性的教学评估活动。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结论表达方式以及2024政策措施,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设利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2024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内部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2024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并确定2024具体机构负责教育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评估工作或试点;

(三)审核、提出鉴定合格学校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接受并处理学校对教育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额申诉;

(四)2024、整理和分析全国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教育管理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全国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2024文件,制订本地区的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组织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三)审核、批准本地区2024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单项教育工作评估的结论;

(四)2024、整理和分析本地区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2024教育关利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地区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2024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2024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2024文件,制订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审核、批准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

(三)领导和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审核、提出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结论,报国务院2024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

(四)2024、整理、分析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2024教育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理论、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在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可设立新建普通高等学校鉴定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课程教育评估委员会等专家组织,指导、组织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合格评估(鉴定)和专业(学科)、课程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第七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育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学校提出申请;评估(鉴定)委员会审核申请;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鉴定)委员会派出视察小组到现场视察,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简易;评估(鉴定)委员会复核视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必要时报请2024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公布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应认真对待,进行仲裁,妥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育评估经费列入2024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并鼓励社会资助;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使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参照实施。

八五普法评估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评估本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202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以下统称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规章的评估机关。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五条其他行政机关和2024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立法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

第七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

第八条与政府规章实施2024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2024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九条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受委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十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2024、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方案、程序和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评估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专栏,登载被评估规章全文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立法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2024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2024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2024系统,为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三章范围与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制定年度计划。评估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2024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立法后评估主要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政府规章进行评估。

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法后评估的。

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政府规章,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十七条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政府规章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评估机关应当重点对政府规章2024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2024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政府规章与同位阶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第十九条政府规章的实施绩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分析;

(三)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第四章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条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立法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二十二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4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其成立的评估小组和制订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2024政府规章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对2024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四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组织2024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关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文献检索等方法2024、分析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数据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评估单位所作的立法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制定机关批准。

制定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结果与应用

第三十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的,2024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2024行政机关根据立法后评估报告修改政府规章,原则上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政府规章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废止政府规章。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政府规章的,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废止政府规章。

第三十三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2024配套制度的,2024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2024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与政府规章实施2024的行政机关不按照要求提供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2024的材料和数据的,由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2024保密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八五普法评估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2024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规范学校的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地区照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较高,学校管理科学、高效,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教师配备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师资队伍整体水平高,各学科的师资力量均较强,结构合理。

第八条学校办学条件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学校评估总分达到《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附后,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分数。

第九条学校须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其中新建学校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

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

3、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

4、不按颁布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

5、违反国家、省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

6、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有乱收费现象的。

7、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

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10、近3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12、其他违反2024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十一条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需经自评、申报、初审、验收、认定等基本程序。取得称号5年期满还需申请重新复评。

第十二条学校自评达到《标准》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均可提出评估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评估的学校进行复核并确认基本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申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申报时需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表、学校自评报告和2024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实行先初审,后验收的办法。省教育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学校,一般于下半年组织专家组赴学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整改建议。学校依据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整改情况,于次年上半年组织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专家组初审、验收和复查评估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听课、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验收和复评都要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专家组组建与管理按《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附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普通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教育厅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的学校进行抽查,所有评估专家均由省教育厅从省评估专家库抽取,实行异地专家评估。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依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经省教育厅研究批准后,授予“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四章管理与复评

第十七条省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十八条省级规范化学校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通过的,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取消。

八五普法评估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守正创新,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推进依法治理,以做好“七五”普法的收官和“八五”普法的谋划为主线,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让法治宣传教育强起来实起来暖起来,为我区加快“一谷一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重点工作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进一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全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按照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中2024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3.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形成全面自觉守法、共抗疫情的良好氛围。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行动。

4.认真落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及其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交办的任务。认真完成好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中的相关工作任务。适时筹备召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会议,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抓紧开展自查。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省、市和区“七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查找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短板,逐项落实。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区依法治区办和区普法办下发的《2024做好全区“七五”普法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于4月30日将普法自查汇报材料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典型经验材料,纸质版盖单位公章报区普法办公室,电子版报邮箱,同时制作反映本镇街、本部门在“七五”普法期间取得的优秀成果的专题片。

6.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进万家,让宪法宣传天天见、处处见,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会同2024部门积极参与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配合2024部门,加强对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组织开展2024年“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坚持整体联动,形成各镇街、各部门共同学习宣传宪法的浓厚气氛。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7.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推进全民守法普法,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8.开展好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民法,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公序良俗等法治精神。深入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观念深入人心。利用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各种重要的时间节点,加强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生态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9.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结合“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重大主题宣传,开展专题活动。进一步加强“法治扶贫”,以法治助力脱贫攻坚。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非法集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将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校必修课。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按分管业务领域分别明确应知应会法律目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基本任务、法治素养评估基本依据和年度述法基本内容。

11.进一步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贯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各个阶段,分学段分重点开展。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12.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落实《2024推动省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采取网上观看或者现场旁听等形式,安排国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旁听庭审一次。加强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考核检查,探索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普法,形成普法工作大格局。

13.加强法治农村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全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命名。推进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动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2024加强法治农村建设的意见》,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14.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管好用好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让法治文化有形呈现。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精神,制定出台《2024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为全面依法治区奠定坚实的法治思想基础。

15.用好“智慧普法”平台。按照全国普法办平台建设要求,利用好数据分析报告,汇集全区普法优质资源,把“智慧普法”平台打造成全区普法优质资源库。加强大数据应用,充分发挥“智慧普法”平台在“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八五”普法研究谋划中的作用。

16.积极开展对外法治宣传。结合“一谷一城”建设,深化法治交流和区域合作。服务我区企业“走出去”,加强企业“走出去”的法治教育和培训。

17.开展好“七五”普法总结验收。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作出汇报,组织开展好“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检查、评估工作。做好迎接全市检查各项筹备工作。做好“七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2024、报送等工作。

八五普法评估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房地产评估合同范文1委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为 ,特委托乙方对 进行评估。

二、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委托评估房地产所必需的产权证明、证件及其它2024资料交给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资料如下:

1. 上述住宅楼房的确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 其他2024资料。

三、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评估的目的, 对委估房地产的价格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估, 并向甲方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普通房地产价格评估,一般应在甲方提供资料后两周内完成。

四、甲、乙双方对委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尽保密之责,除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外,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五、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按北京市物价局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24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件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见下表)所计算的评估标准收费,向乙方支付评估费。

六、甲方如中途中断委托评估, 乙方不退还甲方预付的评估费。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进行修改。如有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于XX年 月 日正式签定。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评估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一、合作背景

1、应乙方的合作要求,为了更好地整合甲方和乙方的社会资源,共同把 业务做强做大,甲方愿意与乙方合作。乙方在云南省(市、自治区)昭通市(地区)绥江县(区)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

3、乙方为表明与甲方合作的诚意,乙方同意在签字本合作协议后, 支付诚意金贰万元给甲方留存。合作到期(或终止)时,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甲方无意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二、合作期限

暂定壹年,即从 年日起至 月日止。合作到期,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可续签。

三、合作务件

1、甲方以评估资质和已在区级相关银行评估准入及其它社会资源为合作基础。

2、乙方以现有经营平台和在–辖管理部门和银行及周边县市的人脉关系和其他社会资原作为合作条件。由于乙方与甲方合作前与广西国联评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已设置有办公室场所、做有广告牌和购置有办公设备等,为了明释双方合作关系的独立性及乙方之前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商定:

①乙方在量 月 日前终止合作关系,结清所有债权、债务。

②乙方在日前租用的办公场地和已制作安装分公司使用,乙方不得抽离,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分公司不计入财务折旧和摊销。 月 日后,经甲、乙双方认可的日常开支费用,依规在财务中列支、计入成本核算。

四、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①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乙方办好–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资质备案等工作。

②负责理顺–分公司与 分公司、—总公司的业务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③负责监管分公司的财务管理,检查审核各项费用收支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按合同、按约定要求及时划付各项费用和分利。指导分公司财务人员做好建账、核算、报税、年检等工作。

④利用自身关系和资源,协助乙方拓展–及周边县市评估业务。

⑤根据总公司的规范要求,检查、督促、指导分公司的各项工作。

⑥行使股东职权,参与分公司业务发展、内部管理、费用配置、利益分配及其它重大事宜的决定。

2、乙方的责任

①由乙方负责–辖区范围内评估业务市场的客户拓展和关系维护。

②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甲方的监管和指导下进行,账务做到日清月结,透明度高,不弄虚作假,尽可能规避财务风险。

③分公司接洽的辖区内的评估业务,原则上有–分公司派员工进行核收相关资料和进行现场勘察及取证,并按总公司质量控制要求,撰写评估预报告,之后,报请 分公司领取报告编号,并将报告初稿上传 分公司(或总公司),按授权要求逐级审核、签发。

④乙方评估员必须按甲方及总公司的业务流程及评估规范开展评估业务,不得弄虚作假和参与恶性竞争,损害公司形象。特殊情况需提前与甲方请示,经报总公司协调同意后再运作,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业务受理区域界定

实行抵押登记属地受理原则。但如果是–属地客户自主上门寻求 或—总公司评估的,则尊重客户的选择,需要协调时,–要无条件帮忙;反之,如果–分公司拓展到(或受理到)辖区范围外的客户时, 分公司或总公司也应尊重客户的选择。如果受理到非属地客户而2024给属地分公司(总公司)办理的,如成功,受理公司应适当给予2024公司适当的返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严禁恶性跨区域挖掘潜在客户(游荡客除外),否则,甲方按属地原则处置所得。

六、隶属关系

1、行政及业务:–分公司隶属 分公司、—总公司管理,上传下达逐级传递,严禁越级操办。

2、财务核算:既接受上级的监管指导、规避风险,又相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七、财务处理及核算

1、评估收费及结算标准。原则上按总公司评估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不低于区标五折”计收,低于五折的收费应经甲方报请总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收入按五折计提结算。

2、在–分公司没有找到自有国家注册评估师前,暂借用总公司的注册评估师签发报告,乙方需依合同按业务收入的2%向总公司支付签发风险金。

3、由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其受理业务撰写的评估报告,全部由总公司派驻 分公司的专职负责人进行审定和报批,并由评估助理协助做好初审、修整、跟踪、信息反馈、装订合本、报告收发等工作。据此,乙方应按行规给予派驻负责人及评估助理按收入的4%支付材料费、岗位加班费。

4、如果分公司受理的大单(特殊)业务,总公司需派人现场复察的, 分公司每出车一次,–分公司给予出车人 如需用餐,–分公司则尽可能由委托评估人安排。

5、费用开支原则:各项费用总额控制,上头封顶、下不保底,平衡使用,据实列支,超出自负。

6、结算时间。原则上每月一小结,年底总结算。在结算当期,已出报告,但未收齐评估费的,由乙方负责追收并垫付。

八、收入分配

为鼓励双方各自严格成本控制,“睇菜吃饭”,快定收入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每月经双方确认的营业收入总额,在减去营业税5.65%后的余额,按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分配。甲方所得除缴清总公司的20%管理费,还应支付总公司评估师的签字费和助理评估员的加班费,结余为利润。乙方的70%的分成,除给外围经办人员奖励外,还应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及水电费,公关招待费、差旅费,电话网络费及日常办公用品费用等一切。结余为利润。即按比例分成,各自包干,盈亏自理。

九、其他

1、协议签定,各自履行,如有违约,承担责任,终止合作。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共同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评估合同范文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兹就 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评估目的: 提供依据。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评估需要,保证对上列房地产予以客观、公正地评估,最后出具该委托项目的评估报告书,于甲方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并完成实勘后 日内交付甲方征求意见稿, 无异议后, 日内交付正式报告书。

三、甲方应于____20xx___年 月 日以前将委托项目的房地产的产权、经营状况、税务或成本费用等评估所必要的资料提交给乙方,或配合乙方向2024部门查阅,抄录委托项目的评估所必要的资料。

四、乙方在评估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须陪同并应提供方便和配合。

五、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六、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评估服务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文(计价格第971号文)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计算: 元(大写: 整)计费。

七、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评估报告书,因乙方原因每逾期一日未交付评估报告书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评估服务费3%。

八、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前述2024文件、图纸、凭证和资料,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评估报告书的交付时间。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委托评估请求,乙方工作过半,甲方则应付给乙方全部评估服务费的 %,或已预付的评估服务费不予退还,上述两者之中取其高者。

九、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书次日起10日内,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经双方协商,可向乙方提出申请重新分析,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申请重新分析书次日起再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项目评估报告书,交付甲方。甲方逾期不提出者,评估报告书生效。

十、其他: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于_20xx_年 月_ 日正式签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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