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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自查整改报告(整合5篇)

2024-07-09 14:40:02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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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项规定为指导,以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以深入整治“”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坚持自检自查与立行立改相结合,明查暗访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解决问题与推动工作相结合,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作风建设问题,深入开展正风肃纪工作,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环境,努力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扶贫移民建设管理部门。实现精神面貌明显改进、服务效能明显提升、群众认可程度明显提高、行业新风逐步树立,以解决问题、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正风肃纪工作范围

县扶贫和移民局领导班子及全体干部

三、目标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文风会风等形式主义问题整治。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和县委十项规定,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方法。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完善学习制度,认真落实理论学习考核办法。

2.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员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简化会议程序,减少出席会议领导人数;解决深入基层少、调查研究不够,工作浮在上面、不沾地气、缺乏指导性等方面的问题;解决没有实质内容、没有实际作用的会议、文件、活动、评比表彰等方面的问题。

牵头领导:

责任股室:办公室牵头,计财股协办

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学风文风会风,从严控制检查评比活动。

(二)“三公”经费支出,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等问题整治。

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各项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不得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以工作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杜绝好面子、喜排场、讲规格的现象。

2.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强化公车维修、油料等实物定额管理和费用管理。

3.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4.定期开展“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审计工作,认真清理检查“小金库”,推进“三公”经费信息公开,修订完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相关制度。

5.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严肃查处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2024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严肃查处违规公务接待,坚决纠正安排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问题,坚决纠正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等行为。

牵头领导:

责任股室:计财股牵头,办公室协办

目标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杜绝不必要的公务开支,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

(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整治。

整改措施:

1.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行政行为监管,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坚决整治作风粗暴、行为,坚决查处在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一律轻车简从,不得要求迎送和陪同,不得接受超规格接待,不得收受土特产品,严禁给基层添麻烦,影响正常工作。

2.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提升干部职工为民服务的意识和水平,深入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坚决整治衙门作风,着力解决办事毛糙、态度生硬、遇事推诿、缺乏耐心等官本位问题。强化督查督办力度,实施效能问责,大力提高机关行政效率。

3.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业务培训,优化办事流程,严把受理关、审查关,努力提高行政运行事项按时办结率、现场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积极创建人民满意窗口。

4.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强化组织纪律、责任意识和工作执行力,实行定期绩效考核和业务评价,杜绝人浮于事。

5.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导向,强化机关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工作,按照县委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走基层活动。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在服务群众、转变作风方面的具体意见,边听边改、边改边做。

牵头领导:

责任股室:各股、室、中心

目标要求:进一步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质量和水平,优化办公秩序,着力形成政简风清、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

(四)超标配备公车、超标办公用房等享乐主义问题整治。

1.坚决查处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车牌照等行为,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2.全面清理领导干部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等问题。

牵头领导:

责任股室:办公室牵头,计财股协办

目标要求:努力实现公务用车总量和公车运行费用只减不增,公车和办公用房管理严格规范。

(五)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深入整治接受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专项整治。

整改措施:

1.开展会员卡清退专项活动,对隐瞒不报、收多报少、边退边收,以及清退活动结束后个人再持有、收受或使用清退范围内会员卡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集中整治接受商业预付卡行为,加强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等各环节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收卡受贿、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领导:

责任股室:计财股

目标要求:肃清接受会员卡、商业预付卡违规行为,实现干部职工“零持有、零报告”。

(六)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整治。

整改措施:

1.强化规划管控,强化扶贫移民项目审批和管理,在重点扶贫移民项目预审环节严格把关。

2.严格执行中、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坚决叫停违背扶贫移民发展规律的行为。

3.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查处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问题。

牵头领导:王向阳陈刚

责任股室:计财股、扶贫股、后扶股、项目中心

目标要求:对不遵守扶贫移民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进行督促纠正。

(七)违规选用干部问题整治。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中组部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和新制定的《2024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督促严格执行用人标准、原则、程序和纪律,端正用人导向,规范用人行为。突出问题导向,对选人用人方面举报反映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满意率低的、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用人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2.新任用干部应就遵守政治纪律、正确履行职责、坚持优良作风、保持勤政廉洁等在适当范围内作出公开承诺。任职承诺的主要内容要以书面形式,经本人签字后存入档案。定期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考核评价,对结果明显偏低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责令整改。

牵头领导:

责任股室:局办公室计财股

目标要求:把解决违规选用干部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坚决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八)乱发钱物问题整治。

整改措施:

1.按照“逐步统一、分步实施”的原则和中省市县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员津贴补贴。

2.计财股根据工资基金编制人员经费预算,确保县财政局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挤占或挪用公用经费、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其他专项经费及下级部门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发放钱物。

3.继续完善“小金库”常态化治理工作,坚决堵塞津贴补贴经费开支的不合规渠道。

牵头领导:陈刚

责任股室:计财股

目标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巧立名目乱发钱物、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钱物等问题,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增强财经法纪观念。

(九)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问题整治。

整改措施:

1.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赌博敛财,作为改进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廉政短信提醒工作,开展廉政谈话,明确政策界限和纪律要求,促使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筑牢廉政防线。

2.制定完善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书面向局党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操办事宜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等,并作出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2024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占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厉行节约、注重社会影响、不大操大办等廉洁自律承诺。事后要报告承诺执行情况,并及时上交未能按照规定谢绝或退还的礼金礼品等。把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3.将切实解决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和赌博敛财问题纳入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明察暗访、约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加强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占用公共资源、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严格问责。

牵头领导:

责任股室:局办公室计财股

目标要求:狠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严明纪律规范,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四、主要措施和2024要求

局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按照相关的要求,针对当前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治督促检查,推动我局正风肃纪工作深入开展。

(一)抓好责任落实。正风肃纪工作由局正风肃纪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按照方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措施,认真完成好所负责的工作任务。

(二)坚持查改并举。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对照检查我局作风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边查边改,边整边改,立行立改。

(三)开展专项举报。为使正风肃纪工作有效推进,我局开展专项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持有诉必查、查实必处、绝不姑息。举报电话:。

公务用车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一、整治目标

把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质量低劣、造成车辆行驶安全事故及严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汽车配件的销售企业和配件市场,打击非法的报废汽车回收和非法旧机动车交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通过专项整治,遏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使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有所提高,用户投诉明显减少,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回收秩序得到好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活动。依据国家2024政策法规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我县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户)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汽车配件市场或门市,向社会公告经清理依法取缔的汽车配件销售企业。

(二)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对汽车维修企业(包括个体维修户)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责令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许可;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责令停业,按规定补办经营许可。对一、二类维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质量检查人员,从业人员未能持证上岗,对超技术级别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照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汽车且维修质量低劣的,使用有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维修汽车的,采取欺骗行为坑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未按规定执行维修价格备案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多收费、乱收费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暂扣、吊扣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后依法取消经营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三)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2024规定,我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县回收报废汽车唯一的合法企业。此次整顿要加强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企业(包括个体拆解户)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总成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机修业重点检查伪造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和改变车身颜色的违法行为;对报废汽车回收业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检验机动车报废证明,是否有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汽车问题。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后依法取缔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成立*县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相关文件,进行工作部署。

2、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至8月下旬)。成立县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提出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并于8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县整治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县整治领导小组报告。

3、全面整治阶段(9月)。针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各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到位、查处到位。同时,作好准备,迎接州整治协调工作组来我县检查。

4、总结验收阶段(10月)。各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31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整治领导小组。县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整治目标,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孟龙任组长,县*局局长张自政、县监察局局长刘明尧、县政府办副主任谢成都任副组长,县经贸局、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交警大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以及麻栗场镇、团结镇、民乐镇、龙潭镇、茶峒镇、*镇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谢成都兼任办公室主任,龙长生、罗天春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公务用车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乡人民政府现有编制人数39名,实有人数39人(其中副县级2任,科级以下干部29任,退休人员16人)。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落实,深入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和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我乡迅速成立以乡长任组长、纪委、财政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此次自查活动做了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办公用房清理和公务用车管理,我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通知2024规定,逐一排查在办公用房使用、公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三、核查内容

(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

经过自查,全乡现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93平方米,符合应配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相关规定。

(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公务用车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国家税务总局2024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40号公告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2024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2024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就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2024问题进一步补充说明。

2024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Ⅱ号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40号公告2024规定执行。即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2024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024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40号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11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202411号公告执行时间

11号公告是对40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因此’苴执行时间应与40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24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2024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的2024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2号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了《管理办法》及2024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二)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

(三)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12号公告中一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二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三是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

(四)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H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2024资料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二是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三是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是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12号公告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2024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12号公告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3.将《国家税务总局2024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2024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12号公告。

(二)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2024规定

1.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2.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3.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同时为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进行退(免)税正式申报。

4.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相济管理的指导思想,12号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三)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

1.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2.增加了退(免)税、免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免税申报时,需将2024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3.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4.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要将经营货物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朋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6.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四)增加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2024管理规定

1.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12号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细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遵从度;二是可以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

3.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12号公告的执行时间

12号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12号公告规定有一些资料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因此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善之前暂报送纸质资料,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成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24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2024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2024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4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4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24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2024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完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应用国产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和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合格证电子信息)的2024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传输与管理

(一)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之间通过MQ中间件进行合格证电子信息和相关数据的传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合格证电子信息自动下发顺利完成。

(三)车购税征管数据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二、合格证电子信息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包括车辆信息、税务总局已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等内容。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时,应使用专用扫描设备扫描车辆合格证(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车辆合格证”)二维条码获取车辆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含申报资料)、车辆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电子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等2024业务。(扫描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略)

(二)车价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在采集车价信息时,除采集税务总局已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的车辆价格信息外,还应采集本地区接收税务总局清分的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车辆价格信息。

(三)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

《通知》中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纳税人)通过工作机构指定网站(WWW.vidc.info)填报、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见附件2,略)。

(四)已完税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合格证电子信息不能重复使用。已完税车辆因异地办理登记注册或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等原因,需使用合格证电子信息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向税务总局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重复使用申请。合格证电子信息数据恢复后,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因车辆已登记注册,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原件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原车购税征管档案中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二维码,获取车辆信息。

(税总发[2013]17号,2013年2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24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24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87号)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41)退税。

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五、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及时交换与退税相关的信息。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4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公务用车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委相关领导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办公(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日常协调、督查指导、工作调度和信息传达等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对排查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客运企业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依法处理到位。

交通安全宣传有一定氛围。三)汽车客运站管理进一步规范。

及时消除道路客运安全隐患,四)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努力打造平安客运企业。

三、任务分工

加强责任倒查和追究。加快推进动态监管系统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辖区道路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填报交通运输系统专项行动整治情况;严把营运客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严厉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对所有客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营运客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与客运企业交通违法抄告机制。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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