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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合同范文第1篇
简单版房屋退租协议书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时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号)(以下简称“原协议”),乙方租赁甲方位于【地点】的【号】房间。现乙方打算退租,甲方打算把房屋租给别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退租位于*****,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违约金,并在乙方搬出日后5日内, 在扣除乙方应缴纳的房租后(计算到乙方实际搬出日)退还乙方押金和乙方已缴纳的房屋租金。
第二条 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搬出****。乙方每逾期一日搬出,则向甲方支付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
第三条 甲方须保障乙方在搬出过程中无第三方阻扰,如因第三方阻扰造成乙方无法顺利搬出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乙方搬出之前 须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房租。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日开始原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都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能,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乙方****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
二、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
四、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
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六、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位于 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 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 合同》,上述合同租赁期计至 容,终止执行。
二、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按照原状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物品、设 年 年 月 月 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 年 月 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 房屋总面积 原因方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日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施设备等。返还前,乙方会同甲方对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水电使用等情 况进行验收,乙方承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前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内原有的 基础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乙方撤出租赁房屋后,遗 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四、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 3%的违 约金。逾期达五天,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并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 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 约赔偿金。
六、 若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其他损失,甲方有权 用押金冲抵乙方所欠费用或遭受的损失。
七、原租赁合同终止后, 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双方同意就原租赁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元给甲方作为提前解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退房合同范文第2篇
由于自有产权住房是居民的私有财产,腾退前并不是政府的资产,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腾退自有产权住房管理与运作机制的构建更为复杂。因此,构建腾退自有产权住房的管理与运作机制需要全面权衡、深入思考和慎重抉择。该机制的构建,既要考虑自有产权住房作为私有财产的性质,也要考虑在腾退的管理与运作中,政府与所有权人之间可以形成特定的合约关系;既要考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保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基本住房保障,也要考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源的高利用效率。
一、构建腾退自有产权住房管理与运作机制的基本构想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腾退出来的自有产权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腾退出来的廉租住房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但在具体的管理与运作方式上却存在一些共同之处。构建腾退自有产权住房管理与运作机制的基本构想:遵循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以保护产权所有者和政府的合法权益为约束条件,以实现廉租住房保障资源的高利用效率和腾退住房的高利用率为目标,根据住房腾退具体方式的不同,依腾退住房的具体情况,按照多元化模式,采用多渠道的处理方式,构建起成本低、效率高的管理与运作机制。
所谓多元化模式是指根据住房腾退的具体方式、腾退居民的要求和腾退住房的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管理与运作模式。一方面由于腾退住房的经济价值、居民的产权观念等不同,对腾退住房的权益要求会有不同;另一方面由于住房腾退的具体方式不同和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需要且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总之,腾退自有产权住房的管理与运作模式应该因这些差别而多元化。
所谓多渠道是指在根据住房腾退的具体方式、腾退居民的要求和腾退住房的具体情况,采用持有、出售、出租、变更用途、改造、拆除等多种处理方式。腾退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政府持有。即移交政府管理,如果符合届住条件,可纳入廉租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储备,以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2 出售。如果住房市场供过于求,廉租住房规模过大,或者腾退住房属于结构性过剩的住房,则可将腾退的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出售收益根据协议进行分配。
3 出租。对于符合居住条件的腾退住房,政府可以将其出租,出租对象可以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也可以是其他住房保障对象,可以是非住房保障对象。
4 改造。指将腾退的自有产权住房改造成其他保障性住房,进入其他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
5 变更用途。如果腾退出来的住房不适合居住,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其用途。即将腾退廉租住房用作政府单位公共用房或者划拨为事业单位用房。用途变更后的腾退廉租住房将进入其他房屋管理体系。
6 进行商业性出租或者出售。这是指腾退出来的自有产权住房不再作为住房使用,而是作为非住房,按照市场价格出租或者出售给社会单位。其收益应根据协议分配。
7 拆除。如果腾退廉租住房已到使用年限或者已不能满足居住需要,或者因为城市改造等需要进行拆除,则应予以拆除。
二、构建腾退自有产权住房管理与运作机制的具体构想
1 腾退住房所有权转让条件下的管理与运作机制
无论腾退住房所有权转让采取何种方式,政府获得腾退住房的所有权后,就有权自由支配腾退住房。具体来看,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腾退住房。
(1)腾退住房的持有
腾退住房可纳入廉租住房体系,根据整体计划,安排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储备由政府持有,以供廉租住房分配之用。
(2)腾退住房用于住房消费的出售
如果腾退住房仍适合居住,政府可将其出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腾退住房的出售对象以及出售政策。若属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按优惠价格出售;若不属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则应按市场价格出售。
(3)腾退住房的出租
如果腾退住房仍适合居住,政府可将其出租。出租对象根据廉租住房供应状况来定。如果廉租住房供不应求,则应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执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如果廉租住房过剩或者腾退住房属于结构性过剩住房,则政府可将其出租给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执行相应的保障政策,或者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非住房保障对象。
(4)变更腾退住房的用途
如果腾退住房不适合居住需要,但符合其他用房使用条件,可考虑将其转作政府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或者其他非住房用途(如用作仓储等)。
(5)对腾退住房进行改造
这里的改造是指保持腾退住房作为住房的性质不变,而将腾退住房进行物理上的改造和变更,使其能满足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需要。
(6)腾退住房的拆除
如果腾退住房因物理原因而导致无法实现其基本的使用价值,即不具备居住功能,或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满足居住的功能性要求,或者因城市规划或其他原因而必须拆除,则政府应将腾退住房进行拆除。
(7)腾退住房的商业性出售
腾退住房的商业性出售是指按商业原则将腾退住房出售给企事业单位法人。如果腾退住房确属过剩住房,或者因为使用条件、城市规划等原因,不能再作为住房使用,则可考虑将其进行商业性出售。
2 腾退住房使用权转让条件下的管理与运作机制
(1)腾退住房使用权转让条件下腾退住房的处理方式
若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愿意将应腾退住房的所有权转让给政府,那么政府所能获得的就只是腾退住房的使用权。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可以采用在腾退住房所有权转让条件下可采用的部分方式,但权限受到限制,政府无权自由支配腾退住房。在腾退住房使用权转让给政府的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腾退住房。
①腾退住房的持有
为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保障,政府可以将符合条件的腾退住房作为廉租住
房储备持有,以供廉租住房分配之用。但由于政府只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虽然可以作为储备,但最好及时出租,以提高腾退住房的利用率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
②腾退住房的出租
如果腾退住房仍适合居住,腾退住房的出租应该作为政府处理腾退住房的主要方式。
③变更腾退住房的用途
如果腾退住房不适合居住需要,但符合其他用房使用条件,可考虑将其转作政府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或者其他非住房用途(如用作仓储等)。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也应遵循与所有权人所订立合同的其他约定。
④对腾退住房进行改造
如果所有权人同意,政府可对腾退住房进行改造,使其能满足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需要。
(2)腾退住房使用权转让条件下腾退住房管理与运作的几个问题
①使用权转让的合同规范问题
腾退住房使用权转让应以合同形式予以规范,合同应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责、利。这既有利于保障转让方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受让方的权益。可以说,这是建立规范的腾退住房管理与运作机制的前提。
②腾退住房的维修问题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条件的特殊性,可以考虑由政府承担腾退住房的维修责任,但维修责任应限于维持腾退住房的原状。若维修导致腾退住房价值上升,则可由政府享受使用权受让期间的收益,使用权受让期满,收益可由转让方享有。
③腾退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问题
物业管理费用应该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执行,因此谁使用腾退住房,就应该由谁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如果在受让期间,腾退住房处于储备房状态或者没有出租,那么物业管理费应由政府负担。
④腾退住房利用的收益分配问题
从管理角度来看,不给予所有权人收益分配权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⑤腾退住房的拆除问题
如果腾退住房因物理原因而导致无法实现其基本的使用价值,即不具备居住功能,或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满足居住的功能性要求,或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都应该拆除。不过因为腾退住房并不属政府所有,因此政府无权自行决定腾退住房的拆除,而必须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而且,拆迁的经济补偿应归腾退住房使用权的转让方。
退房合同范文第3篇
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存在的法律缺陷
1.立法体系不健全
任何社会保障制度要发挥其为广大民众服务的作用,都必须依靠严格的立法作为支撑。住房保障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作为其重要组成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规定应当体现在法律中,但当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2024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2024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和《2024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2024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对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主体、条件、程序、管理及责任方面都有所涉及,然而这些大多是政策的宏观指导,在具体实践指导方面只有一部《管理办法》。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具体法规规章,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指导而显得过于杂乱。至于公租房退出方面的规定,很多城市仍处在探索阶段。且无论是《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部委规章还是各地方的具体规定,都缺乏稳定性和强制性,加之法律责任不明确,使得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的执行当中的随意性很大。
2.具体退出标准不完善
《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的正常退出和包括拖欠租金退出、主体不适格退出和违反规定退出的强制退出两大情形,从表面上来看,这两大情形已经覆盖了全部,但具体分析起来每种情形具体设置的退出标准却并不完善。
一是对合同期限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管理办法》中规定,合同期满需要继续租住的承租者,应当在期满之前3个月内提交申请,若未按规定提交的在租赁期满后应当腾退,同时还概括性地规定了最长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各个地方结合《管理办法》对合同期限也都有具体规定,大多将最低年限定为2-3年。笔者认为此设定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各个地区的发展是有差异的,有的一线城市也将合同的最低期限设为3年,这样的合同审查期限相对来说过长,使得部分承租者在经济情况已有所好转后仍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宗旨相违背。
二是对拖欠租金的规定缺乏详细规定。《管理办法》规定,租金拖欠的最长期限为累计 6 个月,若承租者未能在该期限内交纳租金则应退出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笔者认为,拖欠租金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性,应与正常的退出分离开来,而且《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对已拖欠的租金怎样补交和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三是退出标准整体表现僵化。《管理办法》中2024退出条件,在承租期内仅有对家庭住房状况审查的规定,那些经济条件明显转好的家庭只有在申请续租时才被审查,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即部分经济条件转好者在租赁期内不会按规定退出而是租住数年,既影响了公租房的高效流转,也侵害了部分符合保障条件的轮候人的基本居住权。
3.退出的相关制度不配套
一是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既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且数据统计方式落后,虽然个别省市设立了专门的保障房管理机构,但受人员编制、财政等的影响,管理机构往往没有专门针对退出环节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工作中更多是对公租房进行笼统管理,难以发挥实质的监管作用。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一般采用的都是承租人主动申报,工作方式较为被动,加之我国缺乏全面有效的住房征信信息化统计体系,居民住房、购房的相关数据分散,政府部门之间共享信息困难,使得数据统计严重滞后,难以满足退出管理的需要。
二是缺乏配套的奖惩机制。我国对于公租房的退出并没有设置明确的奖惩制度,虽然大多数城市在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措施有一定规定,但力度薄弱。以拖欠租金为例,《管理办法》中仅规定拖欠租赁者应退出公租房,并没有惩罚规定。即使一些地方性规范中有所规定,也基本以补交租金或缴纳一定的违约金为主,惩罚性质较弱,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目前我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中激励政策是空白的,只有上海等少数城市稍微有鼓励措施,由于缺乏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很难起到约束承租者主动退出的实质性作用。
三是缺乏退出后保障制度。《管理办法》中对于三种承租人资格不符的情形人性化地设置了合理的搬迁期限,但设置并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加之各地方并未都规定搬迁期,使得搬迁期制度的运行不规范,难以真正发挥其保障效果。此外,退出后的过渡期也没有相关设定,因此这种没有过渡的体制是有明显缺陷的,容易导致按时腾退房屋者也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应加大完善力度。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的法律建议
1.坚持立法先行,健全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其执行的保证,因此,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立法问题,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建立起一套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从国家的基本法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都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进行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层面来规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从而保证住房保障制度可以在法律规范的制约下稳定运行。
具体到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应明确规定申请人员的范围、申请条件、退出条件、程序和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尤其是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法律责任,要以严格的法律来详细规定各种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区分,针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轻重制定不同的处罚力度,以保证公租房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
2.完善具体退出标准
一是优化合同期限标准。租赁期满退出是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一种正常情形,因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在设定合同的最高年限时要结合地区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情况,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公民收入或住房情形变化也会较快,这些地区的合同期限可适当缩短,反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合同年限可适当加长。
二是补充对拖欠租金的详细规定。应当在《管理办法》中对于拖欠租金进行详细补充,除按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外还应按照拖欠天数缴纳滞纳金,同时应当规定一旦拖欠次数达到3次,即便累计未到6个月也应强制退出。
三是动态调整退出标准。我国经济正处于不断向前发展时期,公民整体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因此,笔者认为,公租房退出相关标准的制定必须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并且实现动态管理,和市场联动,掌握市场规律,合理且适时地调整退出标准。
3.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
一是完善相关的监管体制。公租房制度从建设到分配再到管理和退出涉及到很多领域的工作,要确保此工程有条不紊地进行,除应有专门的保障管理机构对其相关事务进行具体负责外,还应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包括完善公租房管理档案,建立统一的公租房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资格年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等,通过动态监管,使得公租房从建设、分配到后续的退出等阶段都能实现有效管理。
二是制定奖惩结合的配套措施。如对于违反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规定的人员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给予中低收入家庭买房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降低首付比例等,以鼓励承租者主动退出促进公租房的高效流转。
退房合同范文第4篇
Abstract: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policy framework, theoretical researches on a cycle exit mechanism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are still relatively rare. To point out the core of the exit mechanism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through combing analysis to the exit mechanism of Nanjing, Chongqing, Beijing, Zhengzhou, Shenzhen and other cities, is: in the design of element system, starting from the top-level design concept to build a multi-level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in the design of the exit mechanism, to develop a set of norms and actionable exit programs; the design of design constraint system for different violations.
关键词: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要素制度;约束机制
Key words: public rental housing;exit mechanism;elements system;constrai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5-0018-02
1 问题分析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设计的出发点是防止福利固化、推动社会公共资源优化配置,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机制实体设计做到完备合理。从当前我国各大城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条例分析来看,除重庆市外,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多采取“只租不售”的形式,在退出的方式上,主要采用自愿退出与强制退出相结合的方式,在退出标准及罚则的制定上,各省市的规定“大同小异”。
选取上海、南京、重庆、北京、郑州、深圳等城市实证分析,对以上省市当前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循环机制梳理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1 在退出管理方面,惩罚机制设计不科学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条件主要表现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两方面。首先,在部门规章方面,根据2010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实施的《2024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也仅仅是指出对于出借、转租、闲置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退出,但缺乏对处罚力度的规定。
其次,虽然在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均对公租房骗租、转租、闲置、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以及逾期未退出等行为设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机制。例如,北京、重庆、南京、深圳、郑州等采取了补交租金、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不良记录等手段。但现行的惩罚机制对承租者来说,并未起到“震慑”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1.2 尚未设计出一套科学规范的退出程序 一项制度运行效果的好坏不仅需要实体部分做到完备合理,还需要透明、公正的程序安排,这也是实体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虽然各地都在加强退出机制的建设,但仍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退出程序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对于承租期间家庭收入、住房条件或其他要素得到很大提高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缺乏具体的程序性安排。②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的人员如何给予强制性清退或收回住房,缺乏法律规定和具体的程序性安排。③退出后居住实现机制不完善。
2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循环机制设计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循环机制是一个体系,它由要素制度、退出制度以及约束制度三部分构成。如果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循环机制比作一幢大厦,那么要素制度、退出制度、约束制度则构成了这幢大厦的基础、承重墙和梁,只有打好根基,做强支撑这座大厦才能屹立不倒。
2.1 要素制度 所谓的要素制度是指202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功能组成要素的政策规定,包括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主体、保障主体、居住者的权利和义务等,政府要对这些要素进行整体设计并做出妥善的制度安排。
2.2 退出制度 退出制度是202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退出中的各种行为规范,包括进入退出条件、程序、审核、公示等全过程的政策规定。
结合第一部分实证分析,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条件具体应包括:①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不通过;②年审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③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④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⑤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以上的;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⑧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⑨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⑩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1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12}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上述任意情况之一发生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就进入了退出程序。目前,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主要包括两类:自愿退出及强制退出。退出执行程序可安排如图1所示。
2.3 约束制度 约束制度是对各个行为主体履行职能约束的处分规定,包括监督机制和罚则的制定。
针对恶意欠缴房租或物管费等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议采用针对不同承租主体的信用卡制约机制。对于具有稳定工作的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工资卡、房租、物业管理费捆绑制,由相应的合作银行按月定时予以扣除,同时将工资卡缴费记录关联至门禁卡,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欠缴房租或物管费,则门禁卡失效,拒绝其进入,并进入强制清退程序。而针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社保卡或指定银行卡与门禁卡的联动,对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缴纳进行管理。在罚则的制定方面,应就不同的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例如,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或或转租的,需要考虑查出这一行为所付出的制度成本,不仅需要收回公租房,罚款金额应高于审查成本和骗租收益的较大者;对于改变公租房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罚款应包括租期内市场租金与公租房租金的总差额另加额外罚金1万元以上。所有违规行为均向承租人单位通报,严重违规行为利用媒体向社会通报,提高违约成本。
3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循环机制优化
3.1 功能适用型房源设计约束 功能适用型房源设计是指以满足居住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标准确定户型、结构和面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特征决定了该群体的住房标准需求会随自身收入的增加不断提高。当功能不再能满足需求的增长时,就会迫使这部分群体寻求更高标准的住房,从而达到积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目的。
3.2 租金递进制约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维护“夹心层”住房困难群体利益的手段,应发挥阶梯的作用,帮助推动这部分群体向上流动,而不至于掉队。因此,机制的设计不能过于僵化,必须要避免对不符合标准的立即退出的“一刀切”的做法,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退出后能平滑过渡到更高层次的住房体系中。对于那些超过收入标准仍买不起住房的人,可以采取退出过渡期和收入增加缓冲期两种方式保证住户顺利退出。
3.3 促进住房保障的信息化建设 住房保障的信息化建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建立个人收入统计系统;②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③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3.4 完善立法,加强法制建设 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出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整套法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专项法规,从法律层面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 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的来源、退出机制及管理机构等,为建立动态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体系提供法律保障。提升与退出2024的法律法规的层数,通过较高阶位的法律确保退出工作的开展。其二,出台“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政策细则,整合现有的住房保障政策,通过制订“公共租赁住房”住房退出条例,使住房保障的退出有法可依。此外,各地方的退出条例应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地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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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合同范文第5篇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借贷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交付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1、市政基础设施:
2、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逾期交房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三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 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