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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督察报告

2024-07-10 04:49: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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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第1篇

县按照市委、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撤销了县直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40个,维持乡镇纪委9个,保留公检法纪委、纪检组3个和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8个。秉着“职能相近、业务相关”和“毗邻相近、方便工作”的原则,组建了3个面向乡镇(场)、4个面向县直单位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于2010年11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7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由县纪委两位副书记分管。县纪委监察局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科室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面向单位既是指导与被指导,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设行政编5个,工勤编1个,目前全县7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均设有书记1名,副书记兼监察分局长1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两报告一巡查”制度开展工作,“两报告”指乡镇(场)、部门单位要每月定期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每月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一巡查”指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不定期地对所面向的乡镇(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巡查。

二、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纪工委监察分局主要履行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等工作职责,各项工作都处在“边摸索、边推进”阶段,没有更多的经验可借鉴,加之新的工作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和完善。

(一)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一是没有理顺与纪委监察局各科室的关系。纪工委是正科级机构,而各科室却是副科级机构,要“副科级”向“正科级”进行指导并安排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机关科室众多,比如各地的纪委监察局都普遍设有10余个科室,而每个纪工委只有2-3名干部,如果同时有几个科室向纪工委安排工作,纪工委根本无法应付。二是没有理顺与所面向单位的关系。每个纪工委所面向的单位比较多,一般都辖20余个单位,很难熟悉各单位的情况,做不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实施监管。大多数纪工委的主要领导都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提拔的干部,担任领导岗位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威信不够,不敢主动监督。加上纪工委与所面向单位同属于正科级机构,在还没有形成具体监管制度的前提下,难以起到约束作用,有些单位在研究和实施“三重一大”问题上不会通知纪工委参加。

(二)监督检查实效不高。纪工委监察分局没有适合自身高效运转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只能以参加会议、走访座谈和上门督查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不够,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也不强,难以真正融入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工作中。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知情权、参与权小,而且大多采取“派而不驻”的方式开展工作,没有真正的进驻单位,存在着裁判员远离比赛场地的窘境,监督的实效性不高。

(三)查办案件能力不强。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职能。由于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时间短,人员少、业务不精、经验不足,很难独立查办案件。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大都是从其它单位调入的,有的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既缺少党纪、政纪和法规等知识,又缺乏谈话技巧和突破案件的能力。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缺乏查办大案要案的经验、技巧和敏感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只停留在表面上,不善于发现一些深层次、实质性问题,造成件成案率不高,导致大要案案源流失。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性、法规性、原则性都很强,要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在较短时间内精通业务不太现实,必须通过大量的党纪法规学习、办案理论培训、跟班学习和实践锻炼等方式才能真正提升办案能力。

三、县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主要做法

县主要针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履行职能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了精干力量进行了专门攻坚,并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创新了一系列适合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方法和体制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可以总结为“一一四六”模式。

突出一个重点,量化重大事项,破解监督难题。县以监督“三重一大”事项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重点,要求各单位“三重一大”会议必须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参加。为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够准确把握某项工作是否属于“三重一大”范畴,县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予以明确和量化,明确了凡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中层以上干部的任用、新进机关干部的选调、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都属于“三重一大”范畴。各面向单位在召开“三重一大”会议时,必须提前向纪工委监察分局发出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在列席会议时,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对不符合党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的事项,列席的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不通知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会的单位,按回避监督论处。

设立一个机构,加强沟通联系,提升工作效率。在纪委设立协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干部管理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任主任,干部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协管办是密切县纪委监察局与各纪工委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有两项职能:一是负责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任务的统筹、协调和分流,做到科学安排工作,避免了科室与纪工委职能交叉重叠或因科室下达纪工委任务过多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形成了纪委与纪工委,各纪工委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的工作合力。二是代表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监督管理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监督纪工委领导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勤政廉政、机关作风和环境卫生状况等,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高效型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机关。

建立四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促进规范运行。一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体制》,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性质、工作任务、管理体制,与县纪委监察局、所面向单位以及各纪工委之间的关系。二是《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检查、受理举报、调查核实、督促指导等具体职责。三是《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权限》,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的职权范围。四是《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制度》,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报告制度和重点检查制度。将四项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并以图片展板的形式悬挂在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醒目位置,做到了制度上墙入心。

创建六本台帐,形成全面监督,强化监督效果。实行“两报告一巡查”制度的同时,在全县各单位指导建立了6本台帐,把日常监督与外部监督融为一体,涵盖了监督检查的各个方面。据统计,全县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共接受“三重一大”事项报告83次,列席所面向单位“三重一大”会议63次,建立干部廉政档案658份,监督“三公”经费支出1291万元,接受工程项目备案57件,受理举报24次,参与查办案件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

(一)紧扣“准”字,建立重大事项台账,在明确监督重点上求突破。明确了各地各单位凡中层以上干部的任用、新进机关干部的选调、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等都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各地各单位凡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时,应提前向纪工委监察分局发出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按需要派员参会。列席会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对于未提交会议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纪工委监察分局要进行专项检查。对于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不通知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会的单位,按回避监督论处。各地各单位在每月25日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重大事项报告表》,要求详细填报本月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和落实等情况。

(二)突出“细”字,建立工程项目台账,在防治工程腐败上做文章。要求各地各单位每月25日向纪工委监察分局上报《工程项目报告表》,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招投标情况;工程项目的准备情况;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情况;工程面积、造价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工时间;工程进展情况等,内容涵盖了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各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有效禁止了干部插手工程分包,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发生。

(三)强化“责”字,建立举报台账,在化解矛盾纠纷上促和谐。各地各单位在受理举报过程中,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对于本单位难以化解的纠纷及时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处理,并将举报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举报情况报告表》上,在每月25日报纪工委监察分局。纪工委监察分局对较突出的举报事项明确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努力从中发现深层次、实质性问题,避免大要案案源流失。

(四)立足“严”字,建立“三公”经费台账,在控制财务支出上出新招。各地各单位每季度向纪工委监察分局上报一次《“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报告表》,着重监督本季度各项“三公”经费较去年同期的增减幅度、新购车金额、公款接待干部数及客商数、出国事由及回国日期等情况。对“三公”经费增长明显的单位,要求其说明原因。认为存在问题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可以立即审查票据等资料。

(五)注重“防”字,建立干部廉政台账,在加强干部廉洁自律上敲警钟。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最大限度防止干部违纪违法,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面向乡镇(场)、部门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建立了《干部廉政档案》,要求干部填报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干部收入情况、干部住房和车辆购置情况、干部收受礼品(礼金)上缴情况和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等。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廉政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采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存档、查询、移送和更新。

(六)着眼“广”字,建立工作报告台账,在规范纪工委管理上下功夫。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两报告一巡查”制度的要求,每月28日向县纪委干部室上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报告表》,内容涉及其所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事项;受理对所联系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案件检查以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理的申诉;对所联系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巡查;本月工作开展等情况。

四、几点启示

(一)要继续健全政治保障。要继续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将纪委机关科室由副科级升格为正科级,强化机关科室对纪工委的指导效果,充分发挥业务科室的指导作用,努力破解下级不敢监督上级的难题,促进县纪委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维护政令畅通,促进科学发展。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第2篇

2003年1月22日上午8点,邓世平和往常一样去新晃一中体育场工地上班,身上仅有人民币两百元,他中午没有回家吃饭,下午也没有回家吃饭,晚上也没有回家睡觉。同月23日,邓世平妻子急忙去工地找,没有看见人,又去亲戚朋友家找了还是没有看见人,后来邓世平儿子又到新晃一中去了解,才知道邓世平中午以后没有下过山(未离开该校体育工地施工现场)。2003年1月25日、2月11日,邓世平的妻子及弟弟先后向新晃公安局报案。。但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迟迟没有立案,直至2024年4月,新晃县晃州镇杜少平等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在强大的政策法律攻势下,经公安机关审讯深挖,杜少平及其团伙成员罗某某、高某某供认其杀害邓世平及埋尸的犯罪事实。邓世平家人称,怀化市教育局案发时还接到一封匿名信,反映新晃一中操场修建中的经济问题,这封信转到了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杜少平(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外甥)怀疑这封信是邓世平所写,所以对邓世平更加嫉恨,产生了杀害铲除邓世平的念头。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罗光忠(均另案处理)在新晃一中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杜少平安排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至于杜少平为什么要杀害邓世平?其实原因并不复杂,就是因为邓世平当了杜少平的财路。当时邓世平是学校跑道工程的监工,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而杜少平则是工程的包工头,负责施工。相当于一个甲方,一个是乙方。邓世平这个人,向来讲究原则,而且十分负责,眼睛里揉不得沙子。然而他所监工的这个工程却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包工头杜少平为了多赚钱,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这个工程就被邓世平给卡住了,迟迟不能验收,杜少平自然也就结不到款。于是,被挡住了财路的杜少平恼羞成怒,将邓世平残忍的杀害,然后埋尸与操场跑道工地。由于没有找到尸体,所以邓世平一直被认为是失踪,直到十六年后,有杜少平同伙向警方举报,说邓世平的尸体被埋在操场底下,警方随即派人进行现场挖掘,邓世平的尸体才得以重见天日。2024年6月23日,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DNA检验鉴定,确认新晃一中操场挖出的尸骸为2003年失踪人员邓世平。在省公安厅组织指挥和怀化市委统一领导下,怀化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已由主要领导带队,并抽调精干力量加强专案组,加大审讯力度,加快案件侦办,全面2024固定证据,并对杜少平及犯罪团伙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进行深挖。现已查明,杜少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杜少平与其舅舅黄炳松(新晃一中原校长)找到杨军(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为其包庇罪行,又伙同杨荣安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杨军、黄炳松明知杜少平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结,共同故意包庇;邓水生(怀化市公安局原侦查员、法医邓水生)、刘洪波(新晃公安局原副局长)、曹日铨(新晃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守钿(新晃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领(新晃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原侦查员)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杀害邓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故意延迟对现场提取血迹的送检,未按上级要求对疑似埋尸的两个土坑深挖清查,对相关证据不及时勘验、送检、查证,向上级汇报时隐瞒重要证据和线索,将案件定性为失踪案,不予立案;杨学文(怀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蒋爱国(新晃公安局原局长)在办案过程中接受黄炳松及他人安排的请吃后,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轻信邓水生、刘洪波等人的汇报,同意将邓世平被害案以失踪案处理,导致该案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查,杀害邓世平的凶手杜少平、罗光忠长达十六年未受追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4立案监督制度的思考

总的来看,整个案件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就是一次普通凶杀案,杀人动机也很清楚,利益关系网络也十分明显,破案难度并不大。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硬是被拖了十六年,如果没有人举报,或许邓世平的遗体还会一直被埋在操场底下。这起失踪案竟然长达16年都不立案,除了背后强大的保护伞外,我觉得还是立案监督制度不够完善所导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其四,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从操场埋尸案的涉黑保护伞来看,主要是公安机关内部将该案定性为失踪,失踪为事件,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故连刑事程序的最开端受理案件、立案审查都没启动。邓世平在2003年1月22日失踪前系新晃一中教职工,在校主要负责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邓世平的女儿认为,其父是因捍卫学校工程质量,遭到黑恶势力暗算。她说,学校操场的工程质量由邓世平签字把关,针对“已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邓世平坚持原则,曾与杜少平闹过矛盾。“父亲说,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会在验收单上签字。他在验收一段用石头砌好的墙时,发现质量不合格,拒不签字。”邓世平的女儿介绍,当时,邓世平还找来杜少平的舅舅、当时担任新晃一中校长的黄炳松一起查看。邓世平家人称,怀化市教育局当时还接到一封匿名信,反映新晃一中操场修建中的经济问题,这封信转到了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杜少平怀疑这封信是邓世平所写,所以对邓世平更加嫉恨。“正是因为与杜少平的矛盾,导致邓世平被害。”但是邓世平“失踪”后,2003年1月25日,邓世平妻子谭某到县公安局报案。邓世平家人表示,报案后,新晃侗族自治县、怀化市公安机关都先后介入调查,但在他们看来,都是“不了了之”。也就是邓世平的失踪很有可能是因为发现新晃一中操场修建中的经济问题而遭来杀身之祸。邓世平家人只能是寄希望于警方以及更高级的部门单位,所以他们不断的上访,报案。即使公安机关不受理立案,但是幸运的是还有立案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难道不会是邓世平的家属没有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的申诉吗?反观该案保护伞的判决,没有检察机关的人员涉案。那就应该反思立案监督制度是否完善和合法合理性。邓世平的母亲找到县检察院,当时的检察长直接告诉她,黄炳松关系太硬,他们不敢帮忙。当然了,其言外之意是根本找不到证据,查了也白查。最终邓世平家人将材料寄到省公安厅,省里倒是比较重视这个案子,让市里派专人调查。但是,调查的结果并不理想。当时负责此案的邓警官是有着一定经营的,一下来便将矛头指向了学校,并把目标定在了杜少平身上。但是,他并没有行动,说因为没有证据,需要先扫清外围,最后才能找杜少平。就这样,他扫了十六年的外围。

首先该案公安机关立案环节出了问题。对于一件高度可疑的人口失踪案件,公安并没有什么合理理由拒不立案。目前从公开渠道无法查到2003年公安部门是否已2024于人口失踪案立案标准的规定,但至迟到2005年,公安部已经制定了《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应当立案侦查的人口失踪案件,与本案2024的就包括“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和“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两种情形。即使是根据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也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根据本案案发前存在举报的情况,公安应当具备基本的判断力,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再就是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新晃县检察院没有履行立案监督职责。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也早已规定了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予以监督。

一、尚需牢记刑事立案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二、尚需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2024规定和司法中的实际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被发现并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或者足够的怀疑线索,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注意划清“没立案”和“不立案”的界限。“没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正在审查,还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只有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来办理。当然,要防止刑事立案主体以“没立案”假象掩盖“不立案”事实的行为。

三、尚需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四尚需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一)、要加大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撤案的监督力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机动侦查权。

(二)、要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增加或者明确检察机关对立案机关的立案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手段。

(三)、要明确立案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义务,由监察委介入调查,追究不接受检察监督的立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第3篇

人大评议工作自查报告范文(一)××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进行评议,是对我院检察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阅,充分体现××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激励和鞭策我院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我院高度重视人大评议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情况

贯彻执行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我院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使命,认真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二是树立依法正确履职的观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监督为本的观念,立足强化法律监督,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三是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共同维护执法公信力。通过上述工作,我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贯彻落实××委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旗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步。一是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截止×月,我院审查批捕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4件4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28件38人;公诉部门受理起诉案件54件83人,审查后提起公诉48件67人;批捕准确率与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率均为100%。二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截止×月,我院控申部门共受理举报线索12件,受理申诉案件3件,已初查完6件,正在初查6件;自侦部门共立案3件,其中纳贿案1件2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滥用权力案1件2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我院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加强贿赂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规范管理,共开展了20次涉及278个投标单位的贿赂犯罪查询。三是诉讼监督工作。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7次,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件。在刑事审判监督中,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用率达95%以上。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提请市院抗诉1件。在民事执行监督和调解监督工作中,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5件,办理执行和解案件1件。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方面,完成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建设,做好创建与申报“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工作。

三、贯彻执行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人大代表仪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我院完善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一是建立履职情况汇报机制。每半年将我院职能职责履行情况向旗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不足,规范执法行为,接受人大监督。二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于事关我××经济建设大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及人大代表等重大案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人大支持。三是严格贯彻××人大2024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人大的支持和监督下正确履行职能。四是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自觉接受检查与监督。积极办理人大建议案,百分之百落实建议案办理的责任科室,百分之百经过调查研究后办理好建议案,百分之百向代表答复办理结果。

四、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和工作绩效情况

我院依法履行职能职责,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来努力提高工作绩效。一是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坚持在××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对于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诉讼违法问题,开展询问、查询、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调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及时发现、核实、纠正司法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坚持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疑难案件协调研究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共同研究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理顺法律监督的工作关系。四是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照2024规定,推进法律监督向前延伸,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拓宽法律监督渠道。五是健全完善依靠群众强化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接访和积极参与地方大接访活动;健全举报宣传长效机制,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健全公开听证和说理答疑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此夯实法律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

五、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和办事效率,服务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情况

我院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和办事效率,服务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强化检察干警理想信念教育,提升干警思想政治素养。二是争创“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党组织”,增强检察干警工作业务素质,提升工作本领。三是严格机关考勤制度,上班时一律实行指纹签到制,开会、学习时实行会议、学习签到制,每月对考勤情况通报一次,对干警的考勤纳入到全年业绩考评之中。通过上述工作,有效防治机关“懒、散、慢”的现象,提高服务效能和办事效率,切实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六、执行各项纪律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勤政廉政情况

我院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勤政,加快各项工作发展。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严格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卡》、《廉洁自律卡》、《执法监督卡》的“一案三卡”制度。《权利义务告知卡》由自侦部门工作人员发给案件当事人,并告知该卡的内容,调查结束后,由当事人在卡上填写内容并签名,交办案部门负责人审签,存入检察内卷备查。《廉洁自律卡》由办案人员如实填写拒礼、拒贿、拒请等廉洁自律情况并签字,交部门负责人审查认可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执法监督卡》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的执法执纪情况,呈送2024院领导审核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一案三卡”制度强化了内部监督,保证了自侦案件的廉洁自律。

七、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素质

队伍建设是根本,只有建设一支纪律作风优良、办案技能精湛、能力素质高强的检察队伍,才能提升机关执法公信力,赢得百姓认可,人民信任。我院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加强考勤和督查工作,努力解决队伍中存在的懒、庸、散等现象,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二是抓好素质能力建设,坚持以考促学、以赛促学,通过举办模拟法庭、开展岗位练兵等活动形式,提高干警的业务能力。三是全力抓好年轻干警的培养和教育工作,为年轻干警搭平台、压重担,激发年轻干警的工作热情,磨练年轻干警的意志,提升年轻干警的素质。四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把办案安全问题常记心中,贯彻始终,确保办案安全,进一步提高公正规范执法水平。

以上是我院人大评议自查基本情况,在自查中,我院也找出了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并已逐步落实整改措施,加以改进提高,但肯定还是有一些不足问题。为此我院恳请旗人大常委会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不足、找准问题,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检察工作。我们将端正态度,虚心接受,切实整改,提高检察能力与检察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大评议工作自查报告范文(二)根据《××市××区人大常委会××年评议工作实施方案》(×人常综[××]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被确定为××年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对象。在区人大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按照统一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发动,层层落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务求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我局把评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评议工作的要求,强化领导,及时召开了局务会专题研究、部署如何做好评议工作,并召集全局机关干部学习评议工作的文件和通知要求。成立了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区安监局迎接区人大常委会××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我局迎评工作扎扎实实、有条不紊开展。

二、××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

××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2024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了省会核心城区的安定稳定。我区安全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态势,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总控制数内,××年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再次获得全市第一名,责任制考核获全市第三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狠抓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有效夯实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2024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职责内容及相应责任。持续推进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督促各街镇、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保“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了区、街镇、社区到单位的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是建立了合理、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托各街镇网格化管理平台,以网格为单位,利用网格“三员”的作用,及时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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