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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甄选5篇)

2024-07-09 22:47:05合同范本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文第1篇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的____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2024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2024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2024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2024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情况。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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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发展

(一)1988 年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科技论文。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同年,根据《宪法修正案》,又对《土地管理法》相应修改,将原《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从而正式将土地租赁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

(二)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2024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详细规定,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因不具有营利性,实践中相关纠纷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问题。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权、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2024此,目前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农民出租住宅的,但是否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呢?从实务上看,因农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请到免费的宅基地,从而很少存在承租别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法理上看,既然法无禁止,应理解为是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而且允许出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从而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科技论文。

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是否也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而必须达到一定开发程度呢?如前所述,本人还是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与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同,前者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因此,不宜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时的开发程度过多限制。

至于农村居民出租住房,从上述规定中看不出对承租人资格条件的任何限制,从现实看,农民将住房出租与城市居民、本集体外村民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于乡镇经济发展的人流与物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农村居民出租住房并不因此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因此,本人认为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农村居民出租住房。

(二)2024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相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则更具有市场性,它对农村工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2024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仅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且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有众多分歧。

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首先,必须弄清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二者之间的区别。所谓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其承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科技论文。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小于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在原租赁期限内转租与次承租人,且不丧失其作为原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地位的法律行为。该两者存以下区别:前者的转让人要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经过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后,受让人成为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直接附有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享有转让人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后者的转租人不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仍然是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附有缴纳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义务,接受转租的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2024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五、2024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高为多少呢?可否适用《合同法》2024租赁合同期限的2024规定呢?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最高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值得立法界进一步明确。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文第3篇

一、集体资产范围的界定及承租年限

1、集体资产的范围,是指村(社区)以及各经济平台(包括下属板块、公司、事业部及对外投资等)由集体资金投资形成的工业标准厂房、三产商业用房、土地资源及其他设备、设施和固定资产等,包括返租的工业厂房、三产商业用房、土地资源等资产,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2、集体资产的对外租赁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无特殊情况,同等条件,则原经营者优先承租。

二、常规集体资产出租操作流程

1、各产权单位在其集体资产对外租赁时,应对照集体资产承租人资格,在经过对拟承租人资质、信誉及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洽谈,初步确定租赁意向,并在出租签订合同前,严格按照《镇集体资产出租审批表》(详见附件)确定的内容进行填写,重点陈述出租载体基本情况以及招商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并签署相关出租意见;

2、由产权单位携带《镇集体资产出租审批表》及相关招入项目资料上报所在平台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3、经所在平台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确认后,上报镇经管委审核把关;

4、经镇经管会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审批意见确定的租赁范围、年限及年租金标准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需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则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招标形式确定承租对象,并督促和协助承租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及税务登记等手续,双方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以及引入企业(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四份,由申报单位、所在平台及镇经管委资产办、镇财务办各备案存档一份。

三、凡重大事项或大型项目的出租

由经管委提前向镇党委、政府进行专项汇报,经集体讨论研究批准。

四、2024要求

1、承租人必须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条件,无不良诚信记录。

2、各类租赁载体的月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全镇同期同类载体的标准,并逐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需扶持的产业例外)。

3、承租人原则上不得任意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结构等,合同期满如不再承租的,承租人应完好如数把所租赁的房产或土地移交给产权单位,其所进行的装饰不作补偿且不得拆除,自行添置的设备等由承租人处置。

4、承租人确因项目或经营需要对所租赁的房屋结构进行改造的,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镇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承租人投资实施,合同期满后应恢复原样或无偿移交给产权单位。

5、承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或土地等擅自对外转租,一经发现即视违约,产权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所出租的房屋或土地。

6、承租人确有富裕面积对外转租的,需征得产权单位批准同意,且符合产业或业态规划定位,并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合同期满后应与其他租赁房屋等一并移交给产权单位。

7、为确保按期征租金,防止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等,承租人应向产权单位预付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凡承租人租赁期间不能按期交纳租金,或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纠纷等,由产权单位代为支付,并可提前终止合同。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文第4篇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2024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 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2024变更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2024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 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 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 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2024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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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 现行 农村 宅基地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容易被侵害、农民无法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融资、宅基地被闲置、“小产权”房纠纷不断、扩大城乡差别等。宅基地的私有化或国有化都是与现行 法律 相悖的,也是难以推行的,而借鉴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改革我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的核心是在集体 经济 组织、农民和农房买受人之间形成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既有利于宅基地使用价值的充分实现,又便于城乡之间的经济流通与互补。

引言:问题的症结

农村宅基地问题的核心是流转问题,即是否允许其在不同主体之间自由流通,而这一问题显然又涉及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即土地的公有制,涉及到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涉及到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此一来,这一问题的解决就不仅仅是一个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问题,而是关乎整个农业与农民利益的法律政策选择问题,它也就成了《物权法》使命的不能承受之重。但是,熟视无睹只能是暂时的选择,民法和物权法最终必须现实地回应这个问题,并提出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或许,在崇山横阻的情形下,绕道而行是一种智慧的选择。

一、现行宅基地制度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与困惑

我们现在已经清楚地知道,现行集体土地公有制包括宅基地制度事实上是 政治 运动的产物,而不是经济 发展 的必然结果,其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能够稳如泰山地存在,而在市场经济如火如荼的今天,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引发出诸多现实的问题。举其要者如下:

(一)农民宅基地权利受侵害现象严重

一方面,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在制度设计上无法确定真正的权利主体,从而使得貌似权利主体的村委会、乡政府得以实际控制和支配农村的土地资源,包括农民的宅基地,农民不能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另一方面,由于宅基地形式上被十分严格地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流转,这种禁止性规定最终事实上只能是限制农民对宅基地进行转让的权利,而实际控制土地资源的村干部、乡干部却能够让土地资源包括宅基地成为商品,并且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而农民成为最终的牺牲品。此种状况绝非个别现象。导致此种极不公平和极不合理的现象当然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现行土地政策,但法律制度设计的空白或无所作为亦难咎其责。目前在农村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侵害农民宅基地的几种情形是:以新农村建设为名义,通过村庄整治和旧村改造,动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以农村城镇化或居住郊区化名义,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在农民宅基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城乡一体化为名,将农村建设用地国有化,[1]等等。在此种种情形中,最终的受害者都是农民。

(二)农民的融资渠道受阻,资金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对很多地方的大部分农民而言,无论是做点小买卖的启动资金,还是供养子女上学的学杂费,抑或看病求医的支出,在没有多少积蓄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贷款或融资的机会几乎为零,而仅有的一份不动产就是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宅基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出租、出典,更不能转让,这对很多农民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雪上加霜。加之,农村 金融 环境本来就不宽松,资本经营者如银行大多是嫌贫爱富,由此造成的资金短缺不仅成为影响农民生活安排的因素,而且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三)农民不能将宅基地置换为进城资本,城市人不能在农村合法置业

严格禁止宅基地的流转,特别是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生活,这种做法从政治意义上而言人为地加剧了一个国家公民之间的身份差异,扩大了城乡差别,制造了身份歧视;从经济上而言不利于城乡之间的资金流通,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的置业需求,不利于农民以有利的市场价格置换自己的产业。[2]这一问题目前看起来还不是十分紧迫和普遍,但事实上已经显露端倪。由于诸多原因,大部分农民进城是为了挣钱养家糊口,而不是为了到城市定居,学者将其表述为“候鸟式迁移”,进城务工的农民不能在就业所在地城市取得正式身份,只能取得一个带有身份歧视性质的“暂住证”,农民只是在农闲时、年轻时进城务工,在农忙时、年老时、失业时再返回家乡。[3]但是,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城市居民中去,其在农村的房宅的处分必然成为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向往绿色田园生活或者有叶落归根情结的城市人也越来越多,他们希望退休后能够远离由混凝土砌成的城市而回农村以亲近大 自然 ,颐养天年,或者在繁忙的城市生活中能够在农村有一处放松心情的住处。而所有这些作为公民的基本愿望都会因为目前的土地政策和宅基地制度而无法实现。

(四)宅基地的隐形交易市场大量存在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

(三)法定租赁权理论与立法例

直接规定土地法定租赁权的立法例见于我国 台湾 地区的民法典。1999年4月21日修订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第425条第1项规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属一人所有,而仅将土地或仅将房屋所有权让与他人,或将土地及房屋同时或先后让与相异之人时,土地受让人或房屋受让人与让与人间或房屋受让人与土地受让人间,推定在房屋使用期限内,有租赁关系。其期限不受第449第1项规定之限制。前项情形,其租金数额当事人不能协议时,得请求法院定之。”;第449条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10年。前项期限,当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不适用第1项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因为自由买卖而导致土地和房屋由同一人所有变为分别由不同人所有时,在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推定就土地存在租赁关系,这一关系是由 法律 明文规定的,称为法定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享有法定租赁权。

法定租赁权的法理依据是:土地及房屋为各别的不动产,各得单独为交易之标的。惟房屋在 自然 性质上不能与土地分离而存在,故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同属一人所有,而仅将土地或仅将房屋所有权让与他人,或将土地及房屋同时或先后让与相异之人时,实务上见解认为除有特别约定外应推断土地受让人默许房屋受让人继续使用土地,但应支付相应代价,故其法律关系之性质,当属租赁,明定当事人间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内,除有反证外,推定有租赁关系,且其期限不受法律2024一般租赁合同租期之限制。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于任意买卖的情形,适用法定租赁权制度;而对于强制拍卖的情形适用法定地上权制度。(台湾地区“民法”第876条规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筑物,同属于一人所有,而仅以土地或仅以建筑物为抵押者,于抵押物拍卖时,视为已有地上权之设定,其地租由当事人协议定之;协议不谐时,得声请法院定之。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筑物,同属于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筑物为抵押者,如经拍卖,其土地与建筑物之拍定人各异时,适用前期之规定。”)我国《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意味着立法上没有设计出统一的地上权制度,而是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设计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地上权制度是有重大区别的制度,并且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的情况下,抵押物只是限于房屋,因此,任意买卖与强制拍卖不宜区分,而都以法定租赁权制度加以规范。即便将来宅基地使用权能够自由流转了,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制度仍然可以适用。

法定租赁权的性质是债权而非物权。正如学者指出的,在法定租赁权的制度框架下, 农村 房屋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对于房屋的宅基地并非取得作为物权的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是取得作为债权的“宅基地租赁权”。[10]基于该债权性质的租赁权,房屋买受人可以占有并使用宅基地,达到对宅基地用益的目的,这一结果并非出于农村房屋买卖双方的自由意志,而是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结果。同时,租赁的标的物是宅基地而不是宅基地所有权。

(四)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构想

1.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含义。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基本含义是指:由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非集体成员,而在非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之间产生对宅基地的使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法律规定该非集体成员对该房屋下的宅基地在房屋的通常耐用年限内享有的法定租赁权。本集体成员推定适用法定租赁权。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集体组织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决定。法定租赁期限不受《合同法》20年最长期限的限制,但是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通过改建或其他增强房屋质量的方式以延长房屋使用期限。建立的基础是农村房屋向本集体以外的主体转让或抵押,当然非集体成员以继承或接受遗赠或赠予方式获得农民房屋所有权也会获得对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

2.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意义。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房屋所有权摆脱宅基地使用权的束缚,实现房屋的 经济 价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实现房屋的抵押担保功能,解决农村经济 发展 借贷资金匮乏的瓶颈;同时,增加宅基地的利用率,减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闲置率,减少从农用地转作新宅基地的数量,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此外,法定租赁权的设定只是在宅基地上增加了一方权利人,此一权利人对于宅基地享有的是债权,宅基地的物权仍然掌握在集体和集体成员手中:农村集体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农村村民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所以不会改变宅基地的公有制性质;并且,宅基地只能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有效存在,房屋买受人不能对房屋进行改建,因而宅基地的用途没有发生改变。

3.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效力。法定租赁权的效力体现在:在宅基法定租赁期间,宅基地使用权处于休眠状态,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但可以据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所收租金或直接向买受人收取租金,这就是法定收益权,之所这样,是为了保持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应该说,在宅基地上农民应该享有利益,而不是集体。这符合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一旦农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非集体成员,而宅基地未同时转让,则依法形成法定租赁关系,从而形成三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其一方面作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代表,同时作为宅基地的出租人;二是农户或农民,其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时为房屋出卖人;三是买受人,其一方面为房屋买受人,同时为宅基地承租人。这是法定租赁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典型形态。在将房屋转让(包括出卖、继承、赠与等方式)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情形下,同样适用法定租赁权,即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产生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关系。

4.法定租赁权的变更。因为法定租赁关系是由房屋买卖而产生,因在内容上不会有多大变化,可能发生的变更是:宅基地法定租赁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再次转让给第三人,而发生主体的更变,此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该第三人为该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则其将代替原来的宅基地法定租赁人而成为新的宅基地法定租赁人,第三人在房屋可使用的期间享有宅基地的租赁权,并有义务向村民(亦即宅基地使用权人)支付法定费用;第二,如果前述第三人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则宅基地可以同房屋一同转让,不过第三人应当向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成为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法定租赁权人退出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取而代之的是第三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关系。当然,如果身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第三人只想购买房屋而不打算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不宜作强行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如同第一种情况一样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法定租赁权的消灭。导致法定租赁权关系消灭的原因有: (1)房屋灭失; (2)房屋由原所有权人买回; (3)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解除而归于消灭; (4)房屋买受人抛弃房屋; (5)宅基地灭失或被国家征收或征用。如果发生上述前四项事由之一,则法定租赁关系消灭,原法定租赁权人自动退出三方权利关系,宅基地使用权复苏,权利义务关系又回到农村房屋未出售前的状态。如果发生第(5)项事由,则宅基地上原来的各项法律关系归于消灭。6.法定租赁权理论在农村房屋抵押中的应用。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但是可以允许其随同房屋一同抵押,这样一方面开辟了农村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宅基地的固有属性。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一种从权利,是从属于债权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并不采取占有的方式,因此,抵押人仍然可以和以前一样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当然必须按正当用途以保证抵押物的价值不会发生不正常的减少,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见台湾地区“民法”第876条。)也应该本着善意的原则以市场价格处分,并且将所得收益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但是在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就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抵押而言,当抵押权实现时,即抵押权人依法拍卖变卖作为抵押物的农村房屋时,按照法定租赁权理论,就不会对受让主体做出任何限制,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其他农村集体的成员,抑或本集体的成员,都完全可以作为受让人依上述2024以法定租赁权拍得农户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与该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的集体之间产生法定租赁权关系。法定租赁权使得房屋可作抵押物担保贷款, 金融 机构的债权有了实现的现实保障,因而会乐于贷款,从而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贷款难的难题。法定租赁权的构造是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为前提的,目的是在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转让的情况下,解决农村房屋的流转,既可以维护宅基地制度的稳定,又可以促进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充分利用,减少纠纷和土地浪费,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当然,在条件具备时,国家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能够自由流转,从而赋予权利人完整的物权,以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出现房屋和宅基地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人,法定租赁权就没有适用的必要了。

结论

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 规律 性要求,宅基地使用权在权利性质上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同的,都应当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上,国家应当顺应 工业 化和城市化的客观要求,通过在宅基地流转要求比较强烈的发达城市城乡结合部及近郊农村、风景名胜区的农村进行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推广。在坚持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让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处分权利,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同时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处分加以规范。而法定租赁权制度在保证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发生改变、不突破现有土地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农民房屋的自由转让、抵押,从而充分实现了宅基地的经济效用,满足了农民融资的需求,拓展了城市居民的投资空间,淡化了城乡之间的身份差别,是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问题的明智选择,并且有可能为将来整个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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