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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账公司销售工作总结(汇总1篇)

2024-07-10 09:42:02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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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账公司销售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案例1]应付账款核销隐藏的秘密

在对某公司应付账款进行审计时,审计小组发现了这样两笔业务:

2008年4月份60号记账凭证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20000

――乙公司19000

贷:营业外收入

――无法支付的账款39000

摘要:无法支付的账款转营业外收入;

附件:应付账款核销明细表(由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批示)

2008年4月份61号记账凭证

借:营业外支出

――无法收回的账款

18000

贷:应收账款

丙公司18000

摘要:无法收回的账款转营业外支出;

附件:应收账款核销明细表(由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批示)

从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看,公司对这部分无法收回的账款由于没有聘请中介机构做财产损失鉴定,也已经做了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从这里看,这样处理也是正确的。

审计人员初看这两笔记账凭证分录,感觉这家公司财务处理很及时,初步感觉挺正规,因为,在实务工作中鲜有企业会及时的对无法支付的账款和无法收回的账款做核销处理。

然而,审计人员在接下来审计工作中又出现了两次,这家公司怎么这么多的往来款收不回来、付不出去呢?这有点儿不合常理。

再看企业每个月的销售额和所交的增值税款,每个月都比较均衡,一般在1000~1200元之间,每个季度的增值税税负也达到正常水平。从这里也看不出公司存在异常情况。

那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要追本溯源,查查这两笔应付账款是怎样形成的。

接下来,先查应付账款明细账,查到这笔应付账款是在去年形成的,通过查询去年的账册,得知2007年12月24日和25日分别购入甲公司和乙公司库存商品150000元(含税价)和182000元(含税价)未支付货款,形成了这两笔应付账款。从发票来看,发票上开具的数量分别为59.09吨和74.09吨,和入库单数量也完全相符,再看价格,发现了疑点,发票上的开票不含税价格分别为2169.66元/吨、2099.55元/吨,明显高于当期销售的平均单价和最高单价,从销售给其他客户所开具的发票来看,加权平均单价经计算核实为1876.98元/吨,价格最高的为1890.20元/吨,从这里看,有可能对方开具的发票数量是正确的,金额却是虚增的。按平均单价来计算,甲公司价税合计为:1876.98×59.09×1.17=129765.56(元),乙公司价税合计为:1876.98×74.09×1.17=162706.56(元),与发票价款150000元和182000元分别相差20244.44元和19293.44元左右。

据此,审计小组推断,甲公司和乙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很可能是不实的。可能虚增的金额分别为20000元和19000元,如果按这两个数推算,甲、乙公司的含税价款应该分别为130000元和163000元,再推算甲乙公司的不含税单价应该分别为130000÷59.09÷1.17=1880.3708(元/吨)、163000÷74.09÷1.17=1880.365(元/吨),考虑开具发票小数位数进位的问题,含税单价应该相同,均为1880.37×1.17=2200.033(元/吨),一般开具发票时根据销售人员提供的单价应该为整数,即此两笔业务的含税单价应该都为2200元,两笔业务发生日期相邻,价格是由对方销售人员和该方购货人员商谈的结果,价格相同也在情理之中。

分析到这里,再看该公司每个季度的税负基本相等,这表面正常的背后是不是隐藏着内在的异常呢?审计人员认为,该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额也有可能是人为操纵的结果,而并非企业实际真实的购销业务反映的结果,之所以让对方虚开金额是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以调节应交增值税额。而第二笔分录也可能是该公司给客户虚增的金额,以使对方调节应交增值税,这种情况发生在当月该企业没有开具多少销项发票而又想达到税负的情况下。可以初步断定,为了调节增值税款,这几家企业可能存在相互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那推断是否正确呢?这种情况和对方核实肯定难度比较大,对方也肯定不会承认。仓库的入库单据数量又完全和发票一致,上面也没有划价,该公司入库出库单仓库只负责登记数量,财务部负责划价。寻找直接证据遇到了难度。

为了证实审计人员的推断,避免企业财务人员引起警觉,使核实此笔逃避纳税的业务更加困难,审计人员决定不漏声色,和公司财务人员座谈,首先称赞该公司财务处理非常正规,账表一致,凭证、账簿、报表装订整理很整齐统一,财务处理基本没有什么明显的问题,公司会计听到这里,非常高兴,以为审计小组没有发现问题,马上就要收兵了,放松了对审计小组的警惕。慢慢的谈到公司的产品,审计小组说去年产品销路好,价格一直都在涨,公司盈利却不是很多,是因为公司没有抓住机会,还是什么别的原因,挺可惜。听到这里,公司会计误以为审计小组怀疑去年公司的盈利太少,所得税交的不够,于是接着告诉审计小组,去年产品销路并不好,价格一路下跌,9月份2520元/吨,10月份2440元/吨,11月就成了2350元/吨,去年年底才2200元/吨,为了证实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情况,会计还从电脑里调出了公司销售部门编制报送的去年销售产品价格变动表。看到这份销售价格报表,审计人员真是如获至宝,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真可谓:“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趁此机会,审计小组问起去年12月那笔业务,会计人员解释不清,最终不得不承认:由于当期进项税额较少,需要交增值税6800多元,当时效益并不太好,老板不想交这么多税,于是利用几个同行开具了这几份金额不实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2024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规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

另外,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货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要取得抵扣权,必须符合货物、发票、货款相一致,否则,是不能抵扣的。

由此可见,该笔业务符合高院解释中的第(2)条之规定,在具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不按实际销售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按规定此笔业务应补缴增值税额为(130000+163000)÷1.17×0.17=42572.65(元),相应需补交城建税及其附加税,缴纳税收滞纳金。(需要注意:不要误解为补缴增值税额为(20000+19000)÷1.17×0.17=5666.67(元),因为该公司取得的甲、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其全部增值税税额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不仅仅是虚增税额部分不能抵扣。)

由于2007年12月这些产品并没有销售,因此并不影响该企业2007年的利润,不用调增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8年实现销售时,此笔业务会导致产品成本虚增,影响2008年当期利润,审计小组提醒该企业应该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这个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审计人员不要被公司账务处理正规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要敢于怀疑,敢于推断,善于分析,发现账面漂亮的外表下隐藏着的违法行为。

[案例2]从“应付账款”和相应科目发现的秘密

在审查某公司“应付账款”科目时,发现有几笔“应付账款”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库存商品”,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兴趣,这家企业是一家中型规模的工业企业,有自己的生产车间,都是自行制造生产产品再进行销售的,为什么还直接从其他企业购入产品进行销售呢?是产品供不应求,自行生产量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量?还是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审计人员找到了“外购产品”的6张记账凭证(1)[见下面分录(1)],附件有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均与记账凭证相符,单从此笔业务看不出什么问题,再看这批购入的商品是如何销售的,但这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仅仅从发票上是不好确定哪些发票是“外购产品”销售的,哪些发票是自行生产的产品销售的。这时,审计人员突然警觉,这是不是该公司为丁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要是代开的话,那么销售单价应该和购入单价金额差不多,接下来的思路就是检查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果然,接下来对公司开具发票的审查有了重大发现,某些发票开具的产品的销售单价竟然和购入单价相同,而且这些发票都是开给戊公司的。为了查找迅速,审计人员找到了“应收账款――戊公司”的往来明细账,然后找到了本月的4张2024凭证(2)[见下面分录(2)],将附件中的与外购单价相同的发票加总得出,共销售给戊公司产品86吨,价税合计金额146800元,这时发现“应付账款――丁公司”有一笔款项也恰好为146800元,找到1张相应记账凭证(4)[见下面分录(4)]。

说明:4张2024凭证(2)中与购货单价不符的发票是自产品销售开具的,不必管它,只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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