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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的调研报告【整理5篇】

2024-07-10 13:13: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招投标的调研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于招投标的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项目承揽;课程改革;实践

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其人才培养规律不同于学术人才培养规律,因此高职教育所面临的核心任务是课程的改革,关键是特色创新。在改革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尝试将原来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更名为《建筑工程项目承揽》,其目的是使面向施工第一线的学生学习的目的性更强,走入工作岗位后能尽快适应。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项目教学法在《建筑工程项目承揽》学习领域的实践。

一、学习领域的定位

《建筑工程项目承揽》学习领域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本学习领域分为五个学习情境:建筑市场调查;研读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参加现场开标;签订合同及合同管理。通过学习,学生会研读招标文件,并做出投标决策,编制投标文件,确保中标。签订中标合同后,会应用合同索赔知识获得索赔,并能将其熟练运用于社会实践中。

二、学习领域的目标

本学习领域教学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以能力目标的实现为核心,培养学生具备专业能力、职业能力、社会能力。

专业能力:①能根据需求制定招投标书及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员岗位操作;②掌握招投标基本概念,运用基本理论知识,研读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会用合同管理知识进行索赔。

职业能力:①根据资讯选择不同方案;②利用理论知识结合具体实践编制招标书、投标书;③利用示范文本结合实践编制合同;④利用理论知识结合实践活动进行工程索赔。

社会能力:①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②一定的计划、组织和协调能力;③具有团队意识和一定的人际沟通能力。

三、学习领域内容设计

设计说明:以建筑工程项目承揽《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分析典型的工程施工案例,设计学习情境。以建筑工程项目承揽为导向,设计学习单元。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尝试把该课程分成五个情境来教学,每个情境的描述如下:情境一,建筑市场调查。以市场调查报告为载体,对建筑市场、建筑企业进行了解和研究。通过调查,了解建筑市场、建筑市场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素质,掌握企业资质。会收集、整理、归纳各种资料,编制一份具有说服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市场调查报告。情境二,研读招标文件。以研读工程招标文件为载体,了解招标的一般程序,掌握招标书的基本内容,招标的基本方法。了解投标小组的组建,会申报资格预审。通过学习,使学生会研读招标文件,并做出前期投标决策。情境三,编制投标文件。以编制建筑工程投标书为载体,了解投标的一般程序,掌握投标书的基本内容,投标报价的基本方法以及投标书的编制。通过学习,使学生能根据给定的招标文件具体编制投标文件。情境四,参加现场开标。以编制评标报告为载体,了解评标中标的基本概念及方法,掌握评标计算的基本方法。通过学习,使学生能独立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会编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情境五,签订合同及合同管理。任务一:以合同示范文本为载体,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FIDIC合同条款。通过学习,使学生能了解认知并查阅合同示范文本。任务二: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载体,掌握合同基本原理、建筑工程合同理论知识并能解决问题,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习,使学生能够研读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并对合同提出异议。任务三:以编制索赔报告为载体,了解建筑施工索赔的含义,获得索赔的技巧,掌握编制索赔报告的编制方法。通过学习,使学生能独立编制索赔报告,并获得索赔。

四、教学设计

设计说明:以项目为载体,采取项目教学法通过教师讲解、示范,引导学生学习,使学生会研读招标文件,并做出投标决策,编制投标文件,确保中标。签订中标合同后,会用合同索赔知识获得索赔,并能熟练运用于社会实践中。

为便于组织教学,对各学习情境进一步分析细化,可以设置若干个学习单元,每个学习单元是一个完整的工作任务。在学习的过程中,将学生划分为4组,每组10—15人。在每个学习情境学习完成之后,都以小组为单位上交作业,并推荐1—2名代表进行发言。发言者的材料需做成PPT,其他组员可做补充。在学习的过程中强调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我们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具体采用的教学方法如所述。项目一:市场调查报告。学生做市场调查报告,用调查报告的方式说服投资方对某建筑企业投资,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出现。具体做法可以为:学生作为项目经理,教师作为项目投资代表,双方就建筑企业投资事宜进行洽谈。学生作为项目的负责人交出一份具有说服力的可行性报告让投资代表认可出资。每位学生需做一份市场调查报告,小组派一名同学进行现场答辩,教师做点评。项目二:研读工程招标文件。采用项目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使学生能根据一个招标工程文件,组建投标小组,申报资格预审。具体做法可以为:教师作为建设方,学生作为施工方就给出的招标文件作出投标决策,并组建投标小组,申报资格预审。以小组为单位作出投标决策,小组派一名同学进行现场答辩,教师做点评。项目三:编制工程投标书。采用项目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使学生能根据用户的要求和招标书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具体做法可以为:学生作为建筑公司投标代表,教师作为投资方,学生上交完整的投标书(土建、水、电)。每位同学需做一份完整的投标书,小组派一名同学进行现场答辩,教师做点评。项目四:编制评标报告。采用项目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使学生能独立参加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做法可以为:(1)观看教师放映的开标会议录像。(2)教师作为出资方给出工作背景(投标文件)。(3)评标学生用理论知识评标方法进行互相评标。(4)定出中标人。(5)小组就班级同学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写出评标报告。(6)小组派同学代表现场答辩,教师点评。项目五:任务一,识读合同示范文本。采用项目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具体做法可以为:学生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阅读,教师作为用户进行提问,学生现场答辩。任务二,签订中标合同。采用项目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使学生能独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具体做法可以为:学生作为投标方中标与投资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与投标书相符合,每个学生在投标书后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小组派一名同学进行现场答辩,教师做点评。任务三,编制索赔报告。采用项目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使学生能独立编制一份工程索赔报告,并获得索赔。具体做法可以为:学生作为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教师给出工作背景,学生编制一份索赔报告。小组派一名同学进行现场答辩,教师做点评。

五、项目教学法在该课程应用中取得的效果

1.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通过项目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过程中的三个中心,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由以课本为中心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由以课堂为中心转变成以实际经验为中心,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通过市场调研、编写调查报告、编制投标文件、参加现场开标及评标、编写索赔报告等环节,学生都亲自参与,这样就刺激了他们的好奇心及求知欲,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加了他们对学习的兴趣。

2.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

该门课程运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显得枯燥无味,学生也不愿意去学。通过项目教学法,学生必须亲自参与到整个过程中,而且给予了学生自我展示的舞台。在参与及展示的过程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掌握了如何分析问题,把握关键的点进行展开,并进行归纳总结,最终反映成PPT文件。这些能力对于学生来说是终身受益的。

3.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

都说90后的孩子总是喜欢个性的张扬,以自我为中心。所以,作为一个传播知识的教育者,在教给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对学生的思想进行教育。在进行团队分组的过程中,让他们把握自愿、均衡的原则,学会在一个团队中协调、配合、团结、互助。

4.培养了学生的创造能力

在项目法教学中,每个项目都有相应的学习内容,作为教师不可以面面俱到。比如,最终答辩需要做成PPT,这肯定不属于这门课教授的内容。但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学生就会自己去学习相应的软件,自己去查阅相关的资料寻找解决的方法。在做中学,在学中做,从而不断创造、创新。

六、项目教学法在该课程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传统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的有机结合

项目教学法的实施,绝不是完全抛弃传统教学方法的优点。在重视项目实施的同时,同样不能忽视知识的掌握。要求学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合作交流能力,起始年级中实施难度较大,由于其强调学生自主,容易造成两极分化。其次,虽然项目教学法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但教师并未减负。教师不仅要组织和管理好教学,而且必须具备较强的职业实践能力,规划评价能力等。所以,起初在实施的过程中,尽量将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

2.项目实施前要引导,实施过程中要指导

知识点的讲解要抓重点,避免重复。项目实施的步骤,教师要解释清楚,相关资料要及时给出。要让每位学生都参与到项目中来,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教师要及时给与指导。但在项目活动中教师的指导要恰到好处,尽量做到“授人以渔”。

3.教师应及时、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

客观公正、明确及时的评价信息有利于强化学生的正面行为及表现,抑制负面行为表现,从而为后续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学生每完成一个项目教师都应及时地从知识、技术以及组织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总结,肯定成绩,纠正偏差,指出问题。

参考文献:

[1] 杜绍堂,等.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课程标准[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1.

[2] 李梅.工程制图课程项目化教学改革与探索[J].昆明冶

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

关于招投标的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黑名单”制度是指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黑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县发改委审核备案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中心,下同)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二招标范围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项目1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实行招标采购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以便核准。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发改部门核准。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由发改部门核准。

招标人凭发改部门招标项目核准情况,到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情况告知书。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供货商的;

(九)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但必须招标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招标程序。

三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市招标投标网、县人民政府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的媒介上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招标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县招标投标和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地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制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投标人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者密封不严可能泄露的;

(三)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帐户的。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最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和返还内容,投标人中标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交易确认书前交清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造价的10%。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返还内容,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事项和内容,完全履约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外,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约到位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予以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

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机构主持。

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公开的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过程应在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下进行,重点工程还须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但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全县统一的评标办法,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县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上限和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者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上限或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列入黑名单。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三条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或者否决。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经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进行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

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签发成交确认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场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不平等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醒投标单位若中标后,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不得擅自变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不少于10天,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和监理任务。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做不良行为记录。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并监督其具体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规划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工程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建立工程结算的通报和披露制度。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情况(包括工程款变更价款、调整材料价款)向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六罚则

第四十条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和个人,两年内取消其进入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资格。

第四十一参加招标投标的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关于招投标的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其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以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应对入世挑战,调整整合投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对资源密集型敏感性农产品生产和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支持和保护,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推动产业创新和优化区域布局,培育和构筑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部直属单位农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下称部直属项目),以及需要中央兴办的具有战略意义或全局意义、跨区域性的重大农业基础性、公益性骨干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以下称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受益范围较小、不具有广泛示范引导作用、属于局部地方投资范围的项目。也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1.生产经营性(竞争性)项目;2.投资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3.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费用列支的项目;4.未按规定做完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5.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基本建设资金。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以及年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重点、立项基本原则和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第八条农业部财务司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九条有关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负责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遴选和初步审查,负责已纳入部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本行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另有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除外)。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发展计划司与各行业主管司局之间按照阶段分工、责权一致、相互衔接、互相监督的原则,分四个工作阶段进行分工管理:第一阶段--遴选项目阶段。由有关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和发展计划司提出的农业项目建设重点、立项原则及前期工作计划要求,提出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区域布局、技术规范等意见,报送发展计划司。第二阶段--审批项目、计划平衡阶段。由发展计划司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概预算的审批,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由有关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本行业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第四阶段--监督检查阶段。由发展计划司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司局组织重点建设项目或专项建设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计划(计财)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二条申报农业部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逐项评估论证及审批、进行建设准备、列入年度计划等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全部工作和过程。项目前期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是对要求建设的具体项目进行的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须说明对拟建项目的总体轮廓设想,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筹措、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材料。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可做设计方案比较,下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行业发展规划,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根据可行性研究所获得的资料和信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总论。主要包括项目摘要、可行性研究的依据等。2.项目背景。主要包括项目的由来、国内外相关产业及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可行性、产业关联度分析、承担单位和项目法人(人员及技术力量、现有工作基础及资产状况、所有制性质等)及协作单位概况等。3.市场供求分析和行业发展前景分析。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国内外及本项目区现有生产(业务)能力调查与分析、国内外及本项目区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等;4.项目地点选择和资源条件分析。主要包括项目地点的具置、气候、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交通、通讯、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地点比较和选择意见,项目占地范围、总体布局方案,项目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供应情况及公用设施条件等。5.工艺技术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水平、主要技术工艺流程与技术工艺参数、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型方案比较等。6.项目建设方案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总体思路、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成后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目标或业务能力目标,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质量水平、功能结构等目标)、项目建设规模、逐项详细建设内容(分类量化)等。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以及所需铺底流动资金;明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付方式等。8.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备采购(或研制)、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选择整个工程项目最佳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9.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机制、运行方式、人员编制、培训计划等。10.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主要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运行)与劳动保护措施等。11.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不确定性分析等。12.结论与建议。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方案比较,选择最佳建设方案,提出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及结论性意见。农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具有相应农业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写。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编制项目扩初设计文件。项目扩初设计须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项要求、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以及项目的有关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投资概算和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等。项目扩初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编制施工图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基本建设程序是从建设项目选项、决策,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后评价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及其先后次序。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投资总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七个建设阶段,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组织实施;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主管司局商发展计划司同意,适当合并简化建设程序。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以计字号文同时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主管司局。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等项目材料,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同时抄送行业主管司局。所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用A4纸报送。第十八条项目评估。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由发展计划司组织初评后报国家计委。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由发展计划司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第十九条项目审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由发展计划司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司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发展计划司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的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计划管理部门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发展计划司根据专家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并征求行业司局的意见进行审批。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含10%)以上,或扩初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要按照审批权限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超过批准的扩初设计概算投资5%以上的,须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扩初设计文件。第二十一条中央与地方联建的跨区域或全国性布局的项目,部各行业主管司局应以专项项目形式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项目布局、投资规模、建设期限等内容,报发展计划司审批后,分年度实施。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第二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不搞切块、不定基数,实行按项目安排投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并进行拨款。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在京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须向北京市建委申请建房计划;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必须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财政或金融部门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件),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二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部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方案由发展计划司统一编制。发展计划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农业部确定的投资重点,在国家计委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在综合有关行业主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于每年9月份向国家计委编报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提出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部常务会审批。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司局及有关单位根据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投资重点,负责编制提出本行业年度投资计划建议,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发展计划司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第二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实行分批、集中、统一下达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批计划。各行业主管司局及直属单位要根据部常务会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年度项目计划,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按发展计划司制定的统一计划表式,及时向发展计划司报送准备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表和具体说明,经发展计划司审核、平衡后,报部领导审批签发,统一用计字号文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须经发展计划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第六章招投标管理第二十八条农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司局负责管理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第三十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三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三十二条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及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中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设备购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施工单位的确定,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第三十三条对确有特殊原因不宜进行公开招标或不宜进行招标的,经有关行业主管司局商发展计划司同意,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三十四条招标活动中的有效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须重新组织招标。第三十五条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招标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委托机构进行招标的,所选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招标资格、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对部直属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可根据需要由发展计划司以合法程序组织或委托招投标。对全国性布局的多个相类似的项目中同类大宗仪器设备的采购,可根据需要由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委托有关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统一采购。第三十六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土建工程还须编制工程标底。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标底编制要以计划部门批准的工程概算、现行规定的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须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第七章工程监理第三十七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组织和监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即业主负责;同时,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其监督职责,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第三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但属重要基础设施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择优选择资质合格、执法严格、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队伍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理。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提前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监理单位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项目建设。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要把工程质量放在工程监理的首位,工程质量须经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并签字。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构件,监理人员不得签字,有权要求退换;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和签字的进场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跟班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不予签字。监理要加强项目投资使用控制。审核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审核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变化引起的投资增减;审查工程洽商,核定工程质量及工程款的增减,并认定其对工期的影响;核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等。监理要加强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计划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限期建成。第八章项目施工和合同管理第四十三条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quot;三边"工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在合同签订之前,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组织好图纸会签、技术交底的工作,力求在施工前解决图纸未表达或表达不明确的问题,避免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洽商、设计变更。部直属单位重点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直属单位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建设单位须将合同草案报发展计划司审核。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证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主管司局报告情况,并向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停止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直至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投资。第四十九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派专人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要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要严格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第五十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建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规定,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或浪费损失。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帐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对使用部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联建的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一定坚持先存后用的原则,在项目立项之前应先筹足自有资金并专户存入银行,并在申请立项时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对使用部拨款和地方配套投资联建的项目,在立项之前,地方财政、计划部门必须先出具资金承诺证明;项目立项后,地方投资要先到位后,我部方可下达投资计划。第五十二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第九章竣工验收第五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地方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认真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须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五十五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批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土建及仪器设备采购与安装等);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设计要求投产运行,并生产出合格产品;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6.绘制了工程竣工图;7.工程决算已经审计,工程项目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主要文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第五十八条初验合格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部有关直属单位应按职能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或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主管司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由地方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司局组织的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要在验收或评价后的一个月内向发展计划司报送验收报告或评价报告。由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业项目,要在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向行业主管司局通报验收情况。第五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对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发展计划司、财务司、行业主管司局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第六十一条项目行业主管司局要定期对本行业(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于每年2月底前向发展计划司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监督检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工作,于每年的1月底前按项目隶属关系向行业主管司局或发展计划司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自查自纠报告。第六十三条发展计划司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业、单位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第六十四条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还要定期做好工程中期审计、年度审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对资金不到位、来源不正当、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并核减本单位下一年度投资,停止安排新上项目。发展计划司商有关部门确定中期审计或年度审计项目名单,并委托有关部门具体开展项目审计工作。第六十五条加强社会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舆论监督,对质量好的工程项目给予表扬,对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的项目要予以揭露、曝光。要建立重大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让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第六十六条凡发现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建设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内容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查证有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要停止拨款,问题严重的要追缴(或在下一年度计划中扣回)已拨款项,并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停止安排该单位项目。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地方农业主管部门,都要有相应的机构并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专职机构或人员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就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农业基本建设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第六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农业部的有关要求,就特殊项目和专项(如国债项目、重大专项等)、或项目管理的专门方面和领域(如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是指农业部归口管理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饲料工业等行业,以及科研教育、市场、信息等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有关行业和领域。第七十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农业部归口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及有关工作。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安排农业部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等。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直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局、农机等农业一级和二级厅(局、委、办)。

关于招投标的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一、高校工程项目建设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企业内控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行委托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从实践看,高校工程项目定义与企业内控指引所述是完全一致的。工程项目与高校发展密切相关,周期较长,并涉及大量资金及物资流转,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前高校工程项目建设内部控制的主要缺陷有: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容易导致项目投资失败

目前,高校的基本建设和办学条件建设的资金大部分靠银行贷款解决,有的高校还采取引入社会资金和职工集资的方式进行。能否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但由于高校在项目建设方面,立项前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致使决策不当,盲目上马,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主要表现在:

(1)项目前期和准备阶段的决策过程缺乏可行性目标。项目前期和准备阶段评估是项目建设最重要两个阶段,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能性、可行性,以及投资的目的、何时投资、怎样投资、如何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的过程,它对工程项目长远经济效益和战略方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许多高校往往因为要解决工代会或教代会职工提出的一些议案,在没有充分调研的情况下,仓促决策,导致申报立项的报告材料可行性目标不清,项目投资失败。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缺乏专业知识人才和专家参与论证。由于高校领导对基建工作不熟悉,加上编制或委托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没有专业知识人才的指导和专家参与论证,导致编制出来的项目报告与实际有较大的差异。一些报告缺乏对项目进行分析和需求策划,没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计划和进度,对项目投入的资金渠道、成本控制以及项目执行、风险和变化评估预测不准确,使可行性研究形同虚设。

(3)项目投资缺乏健全的资金投入决策管理机制。目前,由于高校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对于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权责不清,对要求贷款的建设项目论证不充分,不仅造成投资决策失误、资金浪费,还加重了还本付息的压力和增大了高校的债务风险。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脱离实际,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高校工程项目容易出现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极有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有的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1)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高校基建项目从策划开始到项目完成,涉及到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及中介咨询机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财政评审、审计结算等,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往往会造成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一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相互对策和双向选择,双方都会在付出成本进行信息的搜寻和分析,在资质、业绩、报价、信誉、资金实力和能力、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服务等信息进行鉴别和筛选;二是履约阶段即签订承包合同之后,双方在使用人员的素质、材料的质量、建造方法与技术和商业信誉、资金能力、道德风险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性。 这些不对称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达不到平衡或协议约定,很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三是承包商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政策、增减工程结算依据上的目标期望值的差异,也会使项目进度延迟或中断。

(2)技术方案不落实。工程项目有特殊的技术要求,且工艺多、结构复杂。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中,由于每一环节环环相扣,只要有一个环节脱节,有一个技术方案得不到落实,项目的进展就会受阻。主要表现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衔接不上;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选用不明确;质量监督、工期计算和成本控制的措施不落实;人、机、料、工的安排不合理和调配不当;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吸排水系统、电器系统、消防系统)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学生家具、热水系统、厨具等)的配置以及循环经济产品的使用无法及时到位等。

(3)概预算脱离实际。许多高校在基建项目招投标时只作主体工程部分招标,而附属项目一律不作考虑,待主体工程完成后,校方直接将附属项目授予主体承包商,从而大大超出了原预算。例如,项目周边道路、非主体建筑、绿化美化。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中标商在投标时实质性响应的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中出现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准、用料不明、设备的品牌及质量等级标示不清以及缺项漏项等因素影响,由此而增加的部分预算支出,致使项目概预算脱离实际。

(4)工程物资质次价高。目前,许多高校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都采用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包干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于投标人的入围报价(单价)数据计算不准确,不全面。他们经常会在项目综合单价清单上做手脚,主要是将隐蔽工程打高价,在露面及收尾工程打低价。例如,将基础部分工程量增大,而电线、门窗部分打低价,到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方会以低价电线、门窗为理由,与业主谈判,或采取停工,拖延工期的方式逼迫业主响应其所提条件,否则按合同单价购买低廉材料及成品;也有的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非法转包、分包,经常出现大公司在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或分包转手给资质低的企业,导致质量下降。

(5)工程监理不到位。目前,由于工程派出的监理人员职称或执业资格不符合投标承诺要求,加上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对高校工程项目监理不到位,致使工程质量低下。主要有以下方面表现:监理人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缺少有价值的建议和认可意见,包括总承包人选择、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议以及分包人选择的认可;对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包括工程图纸、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没有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通告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和复工等;施工监理设施配备标准低,监督不到位。存在监理人员替代总监签认、监理工作资料不全(缺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联系单、工地会议纪要、工地例会纪要等)、监理资料缺项(缺合同管理类、设计文件类、质量控制文件类、进度控制类及安全监理资料),甚至没有见证取样记录的现象;设计变更没有文件,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与施工进度不同步;防护设施不力,安全隐患大等。

(6)项目资金不落实。一般来说,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归口后勤部门或基建部门,工作中,常常出现项目建设先斩后奏的现象,财务部门往往是到了支付阶段才知道,投资决策与财务预算脱节,项目资金不落实。一旦资金供给不足,项目被迫停工。既加大了资金调度的难度又容易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三)工程在招投标、承发包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导致项目成本过高 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维修工程等)在招投标、承发包过程中,因为专业性强,涉及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投标、监理等环节多,加上利益的驱使容易出现违规操作,导致项目成本过高。主要表现在:

(1)违规建设,导致工程概算失实。按规定,工程项目达到一定投资额,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和核准才能进入招投标程序,但仍有许多高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及核准就进行建设或无立项批文即招标,使工程概算失实。

(2)规避招标,导致工程量增加。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造价达到一定标准,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为达到某些目的,有的领导便利用职权,将工程支解,化整为零,使每项工程都达不到要求,从而通过议标的方式指定施工单位。有的学校故意拆分或隐瞒部分工程,仅将部分项目实行招投标,然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工程变更的形式随意增加工作量。

(3)虚假招标,导致项目成本过高。主要是投标人用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窃取相关标底,内外沟结,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的现象;还有的高校进行表面招标,实际由主持人指定承包人的违规做法。导致项目成本过高。

(四)竣工验收不规范,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隐患大 高校的项目工程投资大。综合教学楼、综合实验楼、学生宿舍和食堂等资金投入动辄上千万,多则上亿元。除主体工程外,还有附属工程,以及吸排水、卫生器具、厨具、电器、空调、电梯、变电工程、实验用具等。由于工程较为复杂,分包项目多。而高校工程项目往往以保新生入住或开学使用而放松竣工验收手续。许多工程项目因为对竣工图、随工记录、变更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把关不严,经常出现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二、高校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内控机制创新思考

针对高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必须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及控制措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一)完善制度源头治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行 高校应通过健全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健康运行。一是设立健全机制,相互制衡。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专司招标管理业务;成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招标采购科),规范项目前期决策、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招标采购程序;设立项目投资融资决策领导小组,规范项目投资评估、筹资渠道;设立物资采购询价小组,规范政府采购前的审计询价和政府采购目录外的校内小额物品购置程序;设立资金支付决策领导小组,规范资金支付程序;设立工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二是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立项、评估、预算、融资、监督、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三是完善项目招标采购相关业务办事程序,提高招标采购工作透明度。

(二)规范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程序,重大项目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高校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内部相关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高校应严格项目预算制度,确保项目建设与资金投入同步。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报经校务会、党委会或工代会等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三)硬化招标采购程序,确保项目“阳光”运作 高校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属于政府明确规定投资额的项目一律执行政府规定的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评标过程中,除评标专家必须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外,还必须规范项目招标采购程序:招标工作方案由校内审计部门审计报所属地方建设工程招标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机构编写项目高校提前七天报所属地方建设工程招标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招标公告;工程招标控制价确定由高校提出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初选意见报所属地方建设工程招标评审领导小组高校得到答复后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价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提出工程招标控制价报所属地方建设工程招标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审定向投标人公布(不作解释和说明);工程招标中标人确定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评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重大项目还应由所属地方建设工程招标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确定成本控制价,在监标人员和参加投标的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拆封,并通过随机抽取号数的方式确定权数,最后以不低于且最接近成本控制价的报价确定工程招标中标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工程预算编制及评审的监管,避免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四)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 高校工程预算造价应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工程师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专用章后才能对外提交。一般来说,工程预算等造价成果文件在编制时,必须明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以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

(五)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 一是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二是实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工程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度报告。三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变更的,应当严格审批。四是对重大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五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高校加强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完善竣工决算,确保项目投资效益实现 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高校必须把工程项目的结算资料送所属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计,由财政部门确认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前,高校必须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高校还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季永华、薛登研:《高校内部招标内控制度建设的思考》,《事业财会》2008年第2期。

关于招投标的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在尽可能多的搜罗了2012年1―4月份期间撰写并的有关国海证券的研究报告后,我们发现,在此期间推荐投资人买入国海证券股票的券商研究所唯有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而颇为诡异的是,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的资金在这段时间内也深度介入了国海证券二级市场的交易,中信建投甚至在大举出货后,分析师即“推荐买入”。

在这些研究报告中,分析师给出的国海证券业绩预测和估值则显得十分随意,同一个分析师在一个月内进行的两次业绩预测,前后差异竟然接近3倍。这也使得原本较为公开透明的券商股估值,到国海证券身上却演变成了一个“迷局”,而“迷局”的背后,则是汹涌的资金暗潮。

暴涨背后的券商系资金

国海证券借壳上市后以2012年1―4月份的涨幅最为巨大,也正是因为这一阶段的巨大涨幅而使其成为券商股中的“明星”。观察这一阶段前后的资金进出,可以捕捉到券商系资金匆匆进出的身影。

国海证券2011年三季度末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并没有券商系资金的存在。至2011年末,国海证券前十大流通股东中,中信建投旗下的“中信建投精彩理财新经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持有120.75万股而位列第五大流通股股东,显示其为2011年第四季度新进入。

至2012年一季度末,中信建投已不在国海证券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出现,从第十大流通股东也仅持有75.5万股的情况来看,中信建投已在2012年一季度全部或大部分出售所持国海证券股票。

同样的,从定期报告的股东变动中也可以看出,2011年末招商证券并未介入国海证券,但在2012年一季度末,招商证券智远内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持有138.58万股国海证券而位列第二大流通股股东,显示招商证券是在2012年一季度介入。

诡异的推荐报告

在尽可能多的收集2012年1―4月期间公开的国海证券研究报告后,我们发现在这期间国海证券研究报告的券商包括中信建投、宏源证券,以及招商证券。但宏源证券在对国海证券的公开增发方案进行分析后,仅给出了“中性”的评级,而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则在研究报告中对国海证券分别给出了“买入”和“强烈推荐”的建议。

在其它众多券商研究所目视国海证券节节上涨而未研究报告,宏源证券也仅在2012年1月份给出中性评级的情况下,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推荐买入”的报告则显得颇为突兀。而如果再结合两家券商旗下资产管理资金在此期间介入国海证券的情形,则更让人难以相信仅仅是“巧合”。

仍以中信建投为例,从上述公开资料中已可判断,中信建投是在2011年四季度建仓国海证券,于2012年一季度卖出,获利相当丰厚。而中信建投在2012年3月28日的研究报告中推荐买入国海证券,目标价为20元;至4月27日的研究报告继续推荐买入,目标价迅速调高到26元。但事实上,至2012年一季度末,中信建投旗下资产管理计划已然卖出了低位建仓的国海证券。

难以理解的估值迷局

国海证券因涨幅巨大而成为券商股中的“明星”,时间是在2012年1―4月份,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一季度报告相继披露。巨大的涨幅下,市场上关于国海证券幕后资金炒作的猜测也此伏彼起。有分析人士指出,在阶段性涨幅超过170%之后,继续不断调高目标价并进行“推荐买入”,亦需要分析师有足够的勇气,因为“需要找到足够的能够支撑估值的东西”。

在国海证券成为热门股后,市场上不乏继续“看多”的理由,诸如“增发融资后创新业务值得看好”、“2011年年报推出高送转方案”等。但在另一个层面上,我们又可以看到国海证券让人难以乐观的财务数据:2011年营业收入同比下滑33%,净利润下滑84.4%,每股收益仅0.12元;201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滑2%,净利润同比下滑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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