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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经营方案【优选5篇】

2024-07-10 09:32:01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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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第1篇

问:保证金台账内涵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三大变化。

变化之一:扩大了限制类商品的管理范围。1996年保证金台账制度实施以来,限制类商品仅为394种,此次将1853种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同时,目前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仅限制料件进口,政策调整后,限制类商品管理将增加对制成品出口的限制。

变化之二:部分改变了对经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A类企业的信誉管理方式。按照现行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管理政策,对A类联网监管企业,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在合理的产能范围内仅作一次性审批;对A类非联网监管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对B类企业则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调整后,将不再区分A、B类企业的信誉类别以及联网与否,对东部地区经营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

变化之三:由全国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变为区域差别管理模式。为体现区内外政策落差,将允许限制类商品继续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为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对中西部地区将采取有别于东部地区的管理政策,拟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的企业不再区分A、B类别均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以企业为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由原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调整为一律按照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问: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的变化主体在哪里?

答: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限制进口类商品编码394个,是2007年之前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编码1853个,均为本次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产品。为此,随本《公告》下发了配套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目录。其管理方式也随之变化:

管理环节的变化。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进行管理的,而新增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方式进行管理。

管理区域的政策差别变化。本次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调整后,对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按不同的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体现了区域间的政策差别管理。

台账保证金的征收企业范围的变化。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均需按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征收台账保证金。对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则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

因此,今后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管理包涵三个层次:

一是〔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35号文”)的管理层次;

二是限制类商品对东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三是限制类商品对中西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问: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管理有哪些原则?

答:《公告》第二条规定了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台账保证金实转的征收和退还、计征方式、不同类别企业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差别管理。具体为: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征收,应要求企业在备案(变更)环节缴纳台账保证金。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退还,应在企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其余情况下一律不予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35号文中的A类企业统一按照《公告》中A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行管理。

限制进口类与限制出口类两种限制类方式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的保证金计算。仍按35号文设定的原则办理。即,将进口料件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率计算所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再按规定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

――对限制出口类的保证金计算。考虑限制出口类商品所对应的进口料件多,保证金计算复杂,在落实对列入限制出口类商品实施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前提下,简化具体计算操作。即,对限制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的比例作为权重,以按此权重计算的全部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为基数,按照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综合税率目前暂按22%计算。

在计算保证金过程中,为实现《公告》第八条对深加工结转的例外,应注意A、B类企业限制出口类商品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并对台账保证金计征金额做相应调整(计算中应剔出)。

《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中,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类进口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中,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非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进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汇率×50%

对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非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出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汇率×50%

C类企业缴纳保证金

C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该条款是指,当某合同中既有限制进口类商品,又用于加工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合同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方式计征台账保证金。

在此,还需注意两点,一是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必须同属中西部地区的,方可适用中西部地区的限制类商品台账管理措施。二是在上报国务院请示同意启用保付保函批复之前,保证金台账实转仅限保证金一种形式。

问:商务部和海关之间的职责怎么划分?

答:《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的职责划分,规范了限制类商品的申请、审批方式,强调海关要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内容予以备案,并计征台账保证金。

问:过渡时期有哪些措施?

答:《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台账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2007年8月23日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虽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主要是由于商务部门未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予以标注,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业务批准证,海关按新的限制类商品管理规定予以备案。

按原规定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满时仍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延期,但可要求企业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对手册进行核销结案。同时,由于系统无法对新增部分的限制类商品单独计征台账保证金,《公告》对按原规定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对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进行变更,但其他项目允许变更(如变更口岸、规格等)。

《公告》前,中西部地区B类企业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在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前不予退还。

问: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如何认定?

答:《公告》第五条主要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增量,控制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存量,即对东部地区新增经营企业不予批准其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对已经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的企业,商务部门按上一年度的数量予以审批。加工贸易企业是否有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资质,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认可,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办理备案手续。

问: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答:《公告》第八条为例外条款,规定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不适用本公告,应按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规定与区外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同样不适用本公告。

此外,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深加工结转也不适用本公告,即是,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入项商品不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出项商品不按限制出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应注意的是,对C类企业,无论是否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均应按全部备案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计征台账保证金。

问:对于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海关将如何管理?

答:按照《公告》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模式已发生变化,不再仅审批经营范围,而是比照合同审批模式,增加审批企业某一时间段内全部(包括限制类及非限制类)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等,同时,为了保证金征收的准确性,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会增加限制类商品的标记和深加工结转情况说明等内容;海关在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要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容计算并征收保证金。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第2篇

一、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产生与运用

义乌小商品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和我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基地。义乌亿元以上商品的数量、摊位数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尤其是市场成交额表现出较大幅度的稳定增长。义乌亿元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占到市场总成交额的80%左右,是义乌商品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增长率每年都保持在较高的增长水平。表1显示了义乌自营出口额及海关监管出口标箱数在2007-2013年的变化状况。从表中可以看到,义乌自营出口额分别在2008年、2009年和2011年出现了同比增幅减少的现象。诚然,美国金融危机的持续和欧债危机的爆发是对其影响的重要因素,但如何继续保持义乌出口的稳定增长,重新建立出口业的新优势仍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义乌小商品贸易具有单笔规模小、交易品种杂、贸易主体多、交易频繁等特征,在商品出口环节上,出口手续多,程序繁杂,耗费时间长的的困局由来已久。因为义乌小商品的出口方式,按照国家规定采用的是“旅游购物贸易”方式,超过了旅游购物者的采购规模就禁止出境,致使出口环节效率低,出口环节成本高,扼制了贸易双方的积极性。

在当前外部需求减少、出口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一瓶颈显得更加突出,也自然强化了商家对改革出口环节的要求,加速了对商品市场出口贸易方式的改革。2011年3月4日,国务院确定义乌为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求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型贸易方式,其核心之一是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在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2012年8月,义乌在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获批的同时,先行先试了部分便利化政策。在先行先试过程中,税务、海关、商检、外管等部门给予参与试行企业相应的便利监管政策和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主要表现在:

其一,允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外自然人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市场采购”外贸公司,并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即可获得对外出口贸易的主体资格并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直接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业务和经常项目外汇的收结汇。这是对市场内合格商家直接从事出口贸易的全面开放,激发了卖家的积极主动性,方便了买家的购买。

其二,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留存备查,可以实行增值税免征免退政策。按现行的“一般贸易”方式,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按商品编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制度,但由于小商品市场的采购商品在单次出货中,可能涉及的品种非常多,退税率各不相同,因此对市场采购商品实行增值税免税免退政策,方便了出口商家的经营。

其三,海关增设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使海关对小商品市场的产品出口有了专门的监管,既有利于小商品市场产品出口数据的采集、统计和跟踪,也是为小商品市场的产品出口开辟了专门的通道。

其四,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在“质量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下,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采取便利通关措施。市场内的出口商家可以在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法检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这是与“一般贸易”方式下,报检单位必须是生产企业的根本不同,虽然这样会增加商检部门的工作量,但商检部门按照自检、验证、核查实施分类检验,可使80%左右的商品实现窗口审单放行,大大提高了放行效率。

其五,允许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户采用人民币结算,这对于常驻市场的国外采购商来说,可以采用常驻国的本币结算无疑方便了贸易双方。

其六,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货物,规定每批次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打破了以前按“旅游购物”每批次出口货物不超过5万美元的限制,这是解除对市场采购商品出口限制的又一举措。

自2012年8月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后,大大释放了商品市场商家的成交欲望,商品出口呈现逆势上扬,出口值成倍增长。从表1可以看到:2012年、2013年义乌自营出口额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36.7%和102.3%,海关监管出口标箱数的增长率也分别达到了9.0%和19.0%。此外,出口有效主体增加,2013年全年新增备案企业1009家。试行“市场采购贸易“对浙江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2012年达66%,2013年对全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41.3%,在当前出口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成为浙江省新的出口增长点。

二、 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市场基础

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广东人敢为天下先的开拓、求实、创新的精神使广东的经济发展起步早,步伐快,经过三十多年的变迁,已发展成享誉国际的世界工厂。制造业飞速发展下的各种特色产业发展强劲,特色产业的发展催生了各种专业流通市场。无论是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专业批发市场鳞次栉比,涵盖食品、服装、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玩具、皮具、箱包、布匹、五金、建材装潢等。

广州三元里-梓元岗皮具批发市场群,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佛山陶瓷市场群,顺德乐从家具市场,东莞虎门服装市场,揭阳日用塑料用品市场等都是享有声誉的专业批发市场。与“义乌模式”的小商品市场相比,它们具有细分程度高、档次层级化、辐射地域广、成交规模大的特点。它们担当着“前店后厂”的角色,为各类专业特色产业提供交易平台,以贸易的便利化促进商品的流通,进而推动特色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为专业批发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近几年,受“义乌模式”成功的影响,广东的小商品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然,这也得益于广东发展小商品市场具有良好的基础:广东制造业发达,工业品质量相对较高,具有非常丰富的上游供货商资源,而且广东已经形成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批发市场的重要集散地,小商品市场在广东的发展繁荣成为必然。目前复制“义乌模式”的小商品市场在广东已得到较快的发展,在广州、惠州、清远、深圳沙井、龙岗、东莞、江门、河源都建立起了“义乌小商品市场”,为品种巨多的小商品提供了集中交易的平台,为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销售商品的渠道,为国内外采购商提供了好的交易条件。

表2和表3分别显示了广东亿元以上商品市场从2007-2012年的市场数量、摊位个数和行业分类、成交额的发展变化状况。广东亿元以上商品市场中,虽然单个市场的摊位数远小于义乌,但亿元以上商品市场的经营规模远大于义乌,而且也表现了逐年稳步增长的良好趋势。这说明如果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也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

无论是广东专业批发市场,还是“义乌模式”的小商品市场,尽管交易的平台无论是对国外采购商是一样的方便,但由于采购商品的出口贸易中同样具有商品品种多,单个品种数量少,仍存在多个贸易主体拼箱组柜的特征,按照目前的“一般贸易”方式来监管外商采购商品的出口,也同样地遇到前述中义乌小商品市场产品出口的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制约着广东市场采购商品出口业务发展的问题。如果广东省能借鉴义乌试行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为商品批发市场的产品出口提供更好的便利化,将肯定大大激发国外采购商与市场经营者的交易欲望,大幅提高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量。

三、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探讨

义乌在集中市场区域中试行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推动外贸出口上取得的巨大成功,已经激发了广东外贸人对市场采购商品出口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欲望。通过消除、减少市场采购商品在出口环节上的障碍,以贸易的便利化刺激买卖双方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市场商品出口的增长,已经形成共识。在今年1月16日召开的广东省第十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培育和壮大“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促进广东出口稳定增长被列为广东省政府2014年的外贸工作要点,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也早已于2012年4月1日开始被允许在广东省试行。如何在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推动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各类市场的特点,探索广东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新方式,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要利用并完善市场信誉评估体系。对所属区域的专业市场或者小商品市场进行规范经营,增强商户的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提升商户合法经营的理念。对出现违法经营的商户除给予相应的严厉处罚外,将不良记录计入商家的信誉评估体系中,对累次违反者,给予逐出市场;对合法经营的商户,开辟绿色经营通道,以好的信誉记录向社会公布,支持合法经营商户的业务发展和壮大。从而形成规范的合格市场。

第二,要根据商家自愿的原则,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登记备案。允许合法商家到外贸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到工商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权登记,并到海关、外汇管理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自主经营出口业务,接受市场属地的相关外贸、工商、检验检疫、海关、外汇部门管理。同时,也允许合法商家只在属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接受检验检疫部门对备案商家出口法检商品的监管;而报关和收汇则借助已在工商部门备案过、允许经营“市场采购贸易”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成。相对于商家自营出口,借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成出口的一些环节,对于出货量不大的商家,付出的出口成本更小。

第三,要鼓励和支持市场属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提供包括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一条龙标准规范化服务的外贸新业态企业,在促进贸易融资、出口便利化、减少出口环节、降低出口成本方面受到中小微企业的欢迎。像深圳“一达通”这样的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跨界取代当地传统外贸企业为中小微生产企业提供外贸出口服务的趋势。市场采购商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为当地的传统外贸企业提供了转型发展的空间,为市场内自营出口条件还不具备的小微商家提供了便利,疏通了渠道、降低了成本。

第四,要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商品,可以不局限于某一个专业市场或小商品市场。只要是合格市场内的合法经营商家,都可以自行拼柜或者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手续。这是针对国外采购商采购商品门类多、品种杂,而一个专业市场、或者一个小商品市场不能够满足其要求,而应该提供其采购、出口方便的举措。

第五,要根据商户自愿的原则选择外币或人民币结算。具有外贸经营资格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商家,可以选择外币结算,也可以选择人民币结算;不具有外贸经营资格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商家,可以选择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外币结算,也可以选择人民币直接结算,最大限度地方便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免征和免退。这一方面方便了商家可以自由选择外币或人民币结算,另一方面,也免去了出口商家因为出口商品繁杂而具有多种不同的退税率,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手续多的麻烦。

第六,积极推行“三个一”通关模式(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无纸化通关模式。因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小商品的品种多,单一品种数量少,拼箱组柜很多)便捷通关显得尤其重要,可以考虑对每批次货物的价值不设限制,这是对采购品种多、体积小、货物价值大的国外采购商提供的便利。虽然“义乌模式”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每批次价值已经放宽到15万美元,但这个货值价值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或取消。

第七,要建立并利用好各专业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的网上商城,方便国际买家通过互联网线上选购。市场采购商品,一般为当面交易。创新外贸出口方式,试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市场采购商品后,出口环节变得便捷。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使得国际买家不用现身于各个线下的实体市场,而只需在线上的各个网上商城选购所需要的商品,通过卖家自身或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办理出口。实现以O2O的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

总之,广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和出口商品,相对以前按“一般贸易”方式比较,无疑会大大促进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便利,对在当下寻找新的出口增长点,稳定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广东省政府联合外贸、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攻关,在总体控制出口商品安全的原则下,按照买卖商家交易的需要,减少或消除出口环节上的障碍,疏通出口通道,让市场采购商品的出口像市场采购商品的国内贸易一样顺畅,使之成为广东新的出口增长点。

参考文献:

[1]张益晓.市场采购贸易:义乌发展新平台[N].金华日报,2013-08 -01.

[2]浙江省义乌市发展改革委.创新对外贸易体制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J].中国经贸导刊,2013(7).

[3]李岚.“世界超市”缘何“井喷式”增长[J].今日浙江,2013(15).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第3篇

外贸出口高速增长。全年实现自营外贸出口总额348.5万美元(不包括富康箱包、百方针织),同比增长104%,再创历史新高。

利用外资突破120万美元。全年外商实际到位资金122万美元。

招商引资实现新的突破。全年引入省外资金1012.2万元,占目标任务的101.2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6亿元。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1233亿元,同比增长19.7%,其中农村增幅达20.8%,高于县城2.2个百分点。

商务经济已成为拉动消费,推动我县经济增长,增加地方收入,带动就业的重要力量。

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

一、做好外贸促进工作

面对国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人民币汇率调整,国际金融危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现实,冷静观察,迎难而上,创优环境,积极应对。一是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加强宣传,提高企业进出口意识,宣传国家及省内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指导企业用好出口政策,增强市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为盛泰寝具,康美达面业,百方针织等7家企业办理备案登记,使我县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达到37家。二是强化资金扶持机制,多次到省厅为企业争取资金扶持,全方位服务企业发展。三是经常对出口企业进行调研,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听取他们在出口方面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帮助分析出口运行情况,研究扩大出口的具体对策,使我县发生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企业达到4家以上,出口额三年翻了一番多,增幅居全市首位。

二、加快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以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为契机,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活跃农村市场,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截至目前共建成农家店304家,覆盖了全县19个乡镇和大部分行政村,保质保量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年被省、市政府授予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受到通报表彰。

三、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继续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积极探索打击私屠滥宰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构建肉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2500多人次,执法车辆500多台次,查处各类案件8起,涉案金额10000多元,取缔私屠滥宰窝点3个,有效地遏制了私屠滥宰和制售不合格肉的不法行为,净化了肉品市场,确保了生猪屠宰规范有序,肉品市场供应稳定、质量安全,有力地保障了全县群众的食肉安全。*年被县政府授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集体。

四、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是针对国内油品市场供应紧张等问题,指导中石化分析市场形势,研究制定对策,较好地保证了我县成品油的正常供应。二是严格年检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加油站(点)坚决不予年审。三是加强督查工作。今年以来,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多人次,对全县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检查,共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站(点)27家,有效地维护了成品油市场秩序。

五、开展酒类流通和再生资源备案登记工作

一是对全县酒类和再生资源市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商务部、省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通告等宣传材料6000多份。三是服务上门,督查到位。今年以来,共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1574家,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82家。

六、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

“*县商务之窗”作为商务部的一个子站,充分利用了商务部网站访问量大、知名度高的优势,在扩大商务工作宣传力度,推动我县招商引资、贸易往来、合资合作,推进商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县商务之窗”2006、*年连续两年获得全省商务网站综合评比第一名,*年,共各类信息7775条,在全省193个商务网站中又名列前茅,受到省商务厅的通报表彰。*年在政府信息公开栏各类信息135条,信息量在县政府各部门中也名列第一。

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外贸出口增幅较大,但总量偏小,全省排名靠后,对推动我县经济增长的作用微乎其微,在三驾马车中,是一条跛腿,内贸流通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消费环境建设滞后,市场供应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监管力量较为薄弱,最突出的是商务局至今没有成立“商务执法大队”。

2009年商务工作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大、*届三中全会,全省商务工作会议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以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和保持外贸稳定为重点,加快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和对外经济合作步伐,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努力实现全县商务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2009年工作打算

1、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以“保存量、促增量、调结构”为主线,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外贸出口。一是做好重点跟踪服务,稳定骨干企业进出口规模。二是赋予更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三是优化进出口结构和进出口发展环境。

2、办好各项展会。邀请外资企业、组织本地客商参加今年举办的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98厦门投资贸易洽谈会,特别是4月份在合肥召开的第四届中部博览会,提供优质服务。力争通过展会实现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工作新突破。

3、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争取再建设改造150家左右农家店,覆盖全县80%以上的行政村。规范农家店经营管理,探索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农村消费。

4、大力开展家电下乡工程。围绕扩大宣传,健全网络、规范运作、加快调度、强化监管等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调研,掌握动态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纠正工作偏差,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家电下乡成功实施,真正实现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企业得发展、商业得市场。

5、搞好市场监测工作。建立市场运行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开展市场运行分析,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分析和预测,健全市场运行预警预测机制。

6、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推动“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行为,保障城乡居民肉食品消费安全,二是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健全企业年检制度,制定供应应急方案,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三是加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四是加强茧丝绸、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管理。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第4篇

截止6月30日,我所辖区共有各类经济主体11350户,其中内资企业1045户,比去年同期增长40.2%,外资企业105户,比去年同期增长4%,个体工商户10200户。新增各类经营主体773户,与2011年相比减少59%;变更666户,同比增长3.3%;注销224户,同比增加5.7%。个体工商户验照3815户,验照率40.2%,同比减少14.1%。企业年检实检749户,年检率83.6%,同比增加11.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120户。查处案件116宗,罚没款70.632万元。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窗口服务助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辖区经营业户众多,一年就新发展业户4000余户,给我所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1、作为分局首个“省巾帼文明岗”的窗口,我所在登记注册窗口全面实行“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模式,推行“六声”的人性化服务新举措,积极打造优质服务的文明窗口形象,做到“资料齐全当场办、资料不齐区别办、紧急项目加班办、重点项目指导办、特殊项目灵活办”。对于优质企业的落户,提前介入,主动上门跟踪服务。由于窗口现有工作人员3人,每天业务受理量都在100人以上,人员少业务量大,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休息时间整理资料,有时甚至晚上和节假日加班。

2、在年检验照期间,我所利用镇的电台、电视台及商会的短信平台,发布年检验照公告,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辖区主干道开展宣传督促引导,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到**皮革皮具城驻点办公,为皮革皮具城及周边业户开展现场面对面验照办证服务。

3、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努力寻求破解方法,针对业户证照办理中出现的前置许可、场地备案难办等情况,我所及时向分局及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情况,与出租屋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在促成区政府形成《关于整顿**镇无证照经营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对除特殊行业以外的经营场所小于100平方米的业户采取先办照后备案的方法,为解决无照经营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从而大大方便了广大经营户,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商标战略及助企工作再创佳绩

上半年,共走访服务企业124户,为企业答疑解惑252次,举办商标培训班2期,培训业户42户次,建立商标档案28份,立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件57宗,罚没款38.64万元。今年2月,我所辖区两家企业2011年申报的“毕斯曼”等两个商标被授予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由我所共同参与的“**皮具”集体商标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审批。辖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已达16户。

(三)无照整治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截止6月30日,我所已摸查无照经营户1097户,查处无照经营户65户,引导办照524户。

1、争取政府支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企业、村委、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走访,切实了解辖区无照经营现状及成因,通过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拟定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积极向分局、镇政府汇报工作思路,争得镇、村两级对我所查无工作的支持与协助。

2、加强协调沟通。在镇、村两级的支持下,在辖区**村率先试点推行了以村为主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模式。积极协调**村委,由村委安排专职人员与屋主协调落实出租屋合同等实际问题。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在该村现场集中设点办公,引导符合条件业户办理相关证照。通过有效地整治引导,该村仅**经济社就引导办照65户,查处无照案件53宗。

3、边摸查边整治。在对原有摸查名单中无照经营业户进行整治的过程中,全面掌握辖区无照经营实情和动态,对新出现、新发现的无照经营业户进行摸查登记。年初,一方面组织执法人员分三组对**大道等辖区内12条城区主要干道作为持证亮照经营示范街进行规范检查。共检查经营业户2014户,其中无照125户,有照1889户,现场发现责令改正通知书125份,查处取缔40户,引导办照85户。另一方面在分局安排的无照经营摸查工作中,我所努力克服人手少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积极推行“一卡一书一纸”的工作方法,着力协调村委、出租屋管理中心等部门的配合,在辖区附城村分组分片分阶段实施了无照摸查工作。

4、整合执法资源。依托综合管理站,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业户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对多次上门促成办照,屡教不改的无照“钉子户”,通过联动执法,联合镇政府整规办等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从严查处。

(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目前,我所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示范市场5个、示范商场(超市)3个。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了6次大规模的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出动执法人员956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452户,各类市场34个,取缔无照经营户83户。

1、由于我所辖区经济户口发展迅速,人员力量不足,加之过去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不够,致使辖区食品台账及索证索票等工作明显滞后。面对实际,我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辖区食品业户了解情况,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积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努力争得充分的支持。通过协调努力,**镇党委政府最终决定在镇直部门选派7名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协助我所专门从事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

2、在辖区监管责任制基础上,对片区进行了调整,设立了市场监管组,专门负责有证市场的监管服务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该组成立一个月以来,基本对辖区主干道及市场周边食品经营户台账及索票索证进行了一次规范检查指导。辖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尤其是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心变强了;食品经营户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变得自觉了。辖区内所有有证市场及周边食品经营户台账由原来的80%不规范转变为现在的95%以上规范。

(五)重点行业监管工作获得了新的成效

今年以来,我所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的企业基本上做到了定期实地检查一次,共实地勘查宾馆、酒店、液化石油气等重点经营户124户,联同镇政府整规办、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查封取缔无照美容美发店6家,检查液化石油气站点44家,食品加工作坊4家,责令1家河粉加工厂限期整改,查扣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冰箱、炉头等一批。检查网吧经营户41户,查处黑网吧30户,查扣主机215台、显示器219台。

(六)消费维权工作赢得了新的赞誉

今年以来,我所切实加强消费教育与监督,妥善处理消费申诉举报,努力改善消费环境,投诉处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共处理各类投诉203宗,办结率及消费者满意率均达到99%以上。其中金信网线索61宗、区长专线转办27宗、消保科转办20宗、处理12315消费者投诉63宗、接待上门及电话投诉43宗。

(七)联动执法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上半年,经过多方协调,统一规范的皮革皮具城综合管理站顺利挂牌,成为我所设立综合管理站的第一个专业市场,至此我所辖区已建立综合管理站10个,所有综合管理站均做到了“八个统一”。同时,我所在综合管理站管理上实行服务前移,每周三安排专人到站现场办公,提供咨询,发放表格,受理登记,接受投诉、举报等工作。通过综合管理工作站的实施,辖区联合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八)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有了新的提升

为切实维护辖区市场经济秩序,今年以来,我所积极主动寻找案源,突破传统办案模式,严谨细致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在办案中,严格执行市局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案管系统中体现适用裁量情况,制定相对一致、相对适当的行政处罚,启用说理式文书。同时,认真学习金信工程等应用软件,开展案件研讨,有效地推进案管系统的使用和完善,案件录入率100%,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率也得到不断提高。至6月30日,我所共116宗。其中商标侵权57宗、无照经营55宗、逾期年检4宗。结案116宗,罚没款70.632万元。

(九)干部队伍形象有了新的改观

我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争优创新”的管理理念,不断提升干部队伍总体素质,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整体效能。以自学和参加业务培训等形式不断充实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让每个人熟悉、熟练工商业务系统的操作和法律法规的运用。在分局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所全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量化了责任分工,建立了《请销假制度》、《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段管员巡查工作制度》、《门守人员工作制度》等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做到责到岗任到人。同时,结合**实际,我所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以组为单位实施巡查监管及执法办案工作,由组长统一安排协调各段区工作,并定期做好总结汇报,从而在工作上给他们压担子,促成他们早日成长。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今年以来,我所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定困难、问题和不足,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主观原因

1、由于辖区皮革皮具行业流动性较大且工作量逐年增加,所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同时,随着**皮革皮具产业发展,辖区经济户口数量逐年增加,窗口工作人员明显缺少,服务质量难以提升;

2、**现有外来人口已达50多万人,辖区环境、人员较为复杂,工商所现有人手偏少,执法人员疲于奔命,容易出现厌倦情绪。同时,所内人员素质与思想动态参差不齐,影响整体工作效能与合力;

(二)客观原因

1、受部分出租屋备案影响和卫生、环保等前置审批限制,辖区监管情况特殊而且复杂,致使巡查监管过程中出现一些“空白”,无照经营格局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2、执法环境较为恶劣。由于辖区经营业户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对监管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出现抵触甚而对抗行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执法人员被辱骂、恐吓、起哄、亮凶器、撕扯等暴力抗法和执法车轮胎被扎破等现象。加之**部分出租屋主为逃避出租税充当无照经营户保护伞,查处无照过程中当地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监管服务及执法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3、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部分综合管理站的办公环境较差,联合执法动力不足。这些问题,我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切实加以解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服务质量,扎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二)帮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发展注册商标,支持引导企业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

(三)依托综合管理站,积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力度,将以村为主的无照整治模式向其他附城村推进,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范文第5篇

到2016年底,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15年,有许多事情值得人们纪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后,中国边干边学,驾驭世贸规则。

公平给予企业贸易经营权

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国政府于2004年修订了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入世3年内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简称贸易经营权),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中央政府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等。

一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而,中国入世前,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入世前后,原外经贸部在各地进行积极探索和试点活动。事实上,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是中国政府取消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实行登记和核准管理制度。中国入世前,企业获得贸易经营权,需要中央政府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就是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款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原外经贸部2001年7月10日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30日出台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2004年修订了《对外贸易法》,中国政府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一方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另一方面,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备案登记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保障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2001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三部涉外企业的基本法律和《企业所得税法》,保障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企业的待遇。

一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关于“外汇(自行)平衡”、“当地含量”等限制。一方面,中国政府1996年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12月1日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1月14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已经允许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可自由兑换。

另一方面,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和第十一条关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在该协议“附件-例示清单”中还明确列出了禁止成员使用的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的投资措施。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中国政府取消这些限制。

二是废止中外合资企业的“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改革开放伊始,对外资进入比较谨慎,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做了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随着中国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已具备一定的竞争条件和能力,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企业如何采购,在一般情况下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与此同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均享有采购与销售的自由权。

三是取消中外合作企业的“企业生产计划备案”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既不适应中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也不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对内资企业不再要求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有这方面的要求,与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

四是统一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1991年4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统一的所得税率。

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规则主要是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争端。中国作为世界最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入世后遭遇到一系列贸易争端。中国在实践中学习、掌握和运用WTO规则。这里以纺织品配额、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件为例,来说明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积极应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件。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坯、钢材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8%至30%的关税。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同年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成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内进行多边磋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4月11日至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六方在日内瓦与美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施,但磋商仍告失败。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此案即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DS252)。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将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并将日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中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盟申请的专家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对于中国来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的第一案。中国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即指责美国的保障措施在这些方面都违反了WTO规则,几乎涉及了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随后的21个月中,中国政府官员经历了WTO争端解决机构规定的主要法律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议。2003年11月10日,WTO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则,八国胜诉。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宣布取消保障措施,此案宣布全部结束。

妥善处理中国纺织品贸易配额。根据世贸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242条款,中国出口的纺织品等数量激增造成其他WTO成员国内市场扰乱,则可根据WTO的《保障措施》进行磋商。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原来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出现了爆发性增长。表1显示,中国入世后,欧盟、美国自中国进口纺织品与服装大幅增长情况。欧盟15国、美国自中国进口纺织品、服装的年均增长率都是两位数,中国所占市场份额都是逐年增加的,年增加幅度多数超过1个百分点。

在中国纺织品强大竞争优势面前,欧洲、美国的纺织业寻求政策上的保护,他们通过行业组织大举游说政府。欧盟于2005年4月开始启动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应急保护调查,并且宣布对中国出口的部分纺织品设立限制,美国也在5月宣布对中国部分纺织品设立限制。因此,中国和欧美之间有关纺织品的贸易争端开始。在此情况下,中国各级政府、行业组织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加强与欧盟的谈判和磋商。

从2005年4月开始,中国与欧盟、美国就部分纺织品出口配额问题进行了多番艰苦的谈判。2005年6月就10种纺织品达成协议,即《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中美之间在历经七轮曲折而艰难的谈判之后,2005年11月8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到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上述备忘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合理确定基数”、“每年合理的增长率”和“克制使用242条款”,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美国确定了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2006年增长率为10%至15%,2007年增长率为12.5%至16%,2008年增长率在15%至17%。

吸取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件失败的教训。2005年初,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管理,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中国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有意进口汽车零部件,然后在中国进行组装,再在市场上销售,从而规避被征收进口整车关税。为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出台《构成政策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等4部委2005年1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25%关税,而对于汽车零部件进口,进口关税税率仅为10%。

欧盟、美国、加拿大认为,中国对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中国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使用国内汽车配件。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正式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4月13日,加拿大也提出了磋商请求。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应欧盟、美国、加拿大的要求,决定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即为“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2008年7月18日,WTO欧盟、美国、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争端案专家组报告,裁决中国实施的三部规章违反了WTO的规则,即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3条第2款、第3条第4款、第2条第1款(a)项和(b)项、以及《报告书》第93条款。三部规章包括《办法》、《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8号令)、《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2005年4号公告)。

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同年9月15日中国就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同年12月15日,上诉机构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做法违反了GATT国民待遇原则。

学习和驾驭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关于贸易救济规则,世贸组织主要有《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贸易救济的法律法规很少,仅有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实施的对外贸易救济案件数量较少,甚至没有。

表2显示,1995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长期成为遭受世界贸易反倾销最多的国家,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达到1123起,占全球的比重超过1/5;遭受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达到820起,占全球的比重超过1/4。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4年3月31日同时修订上述三个条例。与此同时,原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调查局并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组建商务部的贸易救济主管机构,形成现在的贸易救济调查局。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学习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确定国外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幅度,确定倾销幅度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初裁、终裁、复审、价格承诺、(临时)反倾销税等。中国入世后的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发起30起、22起、27起、24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分别实施了33起、14起、16起、24起反倾销措施(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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