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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心得体会【优选5篇】

2024-07-10 15:04:01心得体会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水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水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保护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面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我们应当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水污染治理基础之上,加强政府职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改革经济刺激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保护完善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水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一、出台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取得了积极进展。与2006年相比,2010年国家控制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增加了13.4%,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了16.9%。具体来看,松花江、淮河流域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辽河流域由重度污染改善为中度污染,巢湖湖体水质由中度富营养改善为轻度富营养,太湖环湖河流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太湖湖体由中度富营养改善为轻度富营养。

“十一五”专项规划实施以来,虽然流域水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区域间实施不平衡、治污效益体现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十二五”期间又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这主要表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继续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间格局将面临新的变化;有机污染尚未完全消除,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风险污染行业布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跨界纠纷时有发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面临严峻挑战。

二、扩展解读

解读一:兼顾水环境改善需求与可达性,合理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标。不仅要解决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与群众感觉不一致的问题,还要在未来切实推进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而不是某些指标或局部区域改善。

《规划》提出了“以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为框架,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依据,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的综合防治战略,制定了水质目标:到2015年,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总体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Ⅰ类~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10%,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10%。滇池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总体水质由重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辽河、黄河中上游、巢湖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松花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为良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良好,淮河、太湖流域总体水质在维持轻度污染的基础上持续改善,海河流域重度污染程度有所缓解。

在检测标准上,将评价因子由12项增加到21项,即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21项指标(不包括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进行评价。对于巢湖、滇池等湖库特点突出的流域,出于防治富营养化的需要,总氮也作为重要水质指标之一。水质全指标评价,不仅解决了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与老百姓感觉不一致的问题,而且也是为了切实推进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不是某些指标或局部区域改善。由于“十一五”期间该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注重“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消除了一批劣Ⅴ类水体,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各断面水质将进一步提升。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表示,为实现各项目标,《规划》设置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6大重点任务。将重点流域划分为315个控制单元,其中确定了118个优先控制单元和197个一般控制单元,实施分级防治,确保水污染防治取得实效。这反映了流域生态逐步向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

综合分析规划期内重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划》筛选了骨干工程5998项,估算投资约3460亿元。同时,要求各省(区、市)组织筛选本辖区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库。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夏喜全介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目前,中央基建投资加上各类环保单项资金总额已经达到每年600亿元。“十二五”期间,将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如果加上《规划》外的太湖以及丹江口的治污投资,重点流域治污投入将达5000亿元,远远超过“十一五”的3000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环境处处长黄微波认为,投入如此巨大,各地还需拓宽渠道,多元化投资。筹措资金中将积极邀请社会和企业参与。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暂无征收水污染税、环境税的考虑。

在目标考核方面,赵华林表示,环境保护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地方暂停项目环评审批。赵华林介绍,与以往的规划仅考核主要污染物相比,这个《规划》的考核最为严格。

“除了以往的区域限批等手段,有没有更严厉的惩处措施?”面对疑问,赵华林再次强调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意义。“惩处手段都是迫不得已,我们不希望采用。要让地方政府明白,这不是要求做的事,而是地方政府应主动做的事。”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方面。“十一五”期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主要指标是化学需氧量(COD),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影响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污染指标来看,氨氮已成为河流型水体的首要污染指标,湖库型水体总氮、总磷超标也较为严重。《规划》根据全国水质改善的需求程度、污染排放统计数据完整性、污染物减排可行性等实际情况,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作为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对于太湖、巢湖等湖库特点突出的流域,明确提出降低入湖总氮、总磷等污染负荷的要求。在削减率的确定上,由于“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已有较大幅度削减,经测算后,基于实事求是原则,将“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削减率目标确定为:到2015年,排放量为713.2万吨,比2010年削减9.7%。同时,由于氨氮(工业和生活)排放量第一次进入国家层面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经测算后,减排潜力相对较大,削减率目标确定为:到2015年排放量为88.0万吨,比2010年削减11.3%。其中,重点流域的削减率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解读二:分区防治是提高污染防治科学性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实施分级防治和分类指导的基础,因而是“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着力实现的技术特点。

《规划》出台后,不少官员认为实施起来难度较大。首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继续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间格局将面临新的变化;其次,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最后,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风险污染行业布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跨界纠纷时有发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面临严峻挑战。

为此,环保部确定了精细化管理的战略。

一是建立分区防治体系,体现水污染的空间差异。重点流域“十二五”规划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植被覆盖程度等不同,决定了水污染特征和水环境问题的空间差异性。为提高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实施分区防治策略十分必要。为此,《规划》要求“明确各重点流域的优先控制单元,实行分区控制”。这一要求包含两个层次的空间单元:一是流域,二是控制单元。流域决定了产汇流以及污染物迁移转化的基本格局,是最高层次的空间单元;而控制单元则根据流域内不同区域具体水环境特征而划分,是层次相对较小的空间单元。实际上,由于各级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为便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以及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在流域与控制单元两个层次中间还需要增加一个层次,即控制区层次。控制区边界一般根据省级行政区边界与流域边界相切割而确定。“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构成了“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基础空间格局。其中,流域层面重点把握水污染防治的宏观布局,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协调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区的防治工作;控制区层面重点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任务;控制单元层面针对更为具体的水环境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取得实效。根据实际需要,控制单元下面可进一步划分控制子单元。以此分区体系为依据,可将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逐级细化落实,为实现水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分区防治是提高污染防治科学性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实施分级防治和分类指导的基础,因而是“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着力实现的技术特点。为此,《规划》在深入分析各重点流域经济社会与水环境特征的基础上,花费了较大篇幅来详细阐述各重点流域的防治策略,力求实现“一河(湖)一策”。此外,各重点流域的防治策略还蕴含着“点、线、面”全面推进的防治思想,即各重点流域要着力抓好重点城市(点)、重点支流(线)和重点农业面源(面)的水污染防治。

二是实施分级分类指导,突出水污染防治重点。《规划》明确要求各流域要确定优先控制单元,这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原则的体现。同时,《规划》还明确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则是在控制单元中,综合考虑水体敏感性、水环境问题重要性、排污量大小、水体受污染程度、环境风险高低等因素,进一步划分为优先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实施分级防治。优先控制单元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承担着流域总量削减、水质改善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任务。要加大投入,制订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力求水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要根据各单元水污染状况、水环境改善需求和水环境风险水平,将控制单元分为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三种类型,实施分类指导。其中,现状水质较好的控制单元,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重点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工程,维护良好水环境质量;现状水质较差的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城市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风险较大的控制单元,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加强沿江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解读三:城镇饮用水源地三年内将全面达标。

我国水质按水质标准分为五类,Ⅰ类、Ⅱ类、Ⅲ类水质可以饮用,Ⅳ类水是工业用水,Ⅴ类水是农业用水。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目前,部分城市水体水质仍劣于Ⅴ类水。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仍有约7%的饮用水水源地达不到功能要求,部分城市尚无备用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安全依然存在隐患。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于琪洋介绍,2010年监测评价的3902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6%;17.6万公里河流中,38.6%的河水水质劣于Ⅲ类水;339个省界断面中,有48.7%劣于Ⅲ类,直接威胁城乡饮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总理专门做出重要批示。经过江苏省及无锡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的共同努力,这次事件得以及时化解,供水已经恢复正常,但防治*水污染绝不可掉以轻心。今天召开这次座谈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温*总理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号)精神,总结*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经验教训,坚决防止饮用水水源再次被污染,并研究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刚才,专家代表和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负责同志分别做了发言,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谈了意见。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水面面积约2400平方公里,是我国第三大淡水湖,是江南的一颗璀璨明珠。*流域物华天宝,历史源远流长,文化底蕴深厚,自古以来是国家财赋重地,被誉为“人间天堂”。*流域面积36900平方公里,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12%左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5倍,城镇化比率达到70%左右,是长江三角洲的核心地区,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美,美就美在*水”。长期以来,*不仅是上海、苏州、无锡、嘉兴、湖州等周边城市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而且对保障附近地区工农业生产用水、调蓄防洪、航运、旅游、气候调节、生态平衡,都产生了巨大作用。*水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

*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国家环保工作的重点,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三年前,在这里召开过一个现场会,介绍和推广*五里湖水污染治理的经验做法。在流域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和“十五”计划相继实施,*水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成了一批治污设施。实施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修复、面源治理等255个项目,完成了其中的224个项目,占规划的87.8%,在重点流域治污项目建设中走在前列,对治理*流域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加大了污染减排力度。围绕污染减排,在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十五”时期,*局部水体中一些污染物指标基本稳定或有所好转。五里湖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三是引入了市场机制。目前,*地区污水处理费达到每吨1.1元左右,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江苏省建立了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在全国发挥了带头作用。

四是强化了科技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了水污染控制和水体修复技术示范、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底泥生态疏浚方案优化、水生植被恢复示范等科技项目;水利部门连续六年组织实施了“引江济太”调水实验,对治理*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流域水污染治理仍然滞后于经济增长,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水环境容量,水污染严重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改变,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在城镇生活污染方面,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处理率不高;部分污水处理厂不具备脱氮除磷功能,氮、磷尚未得到控制。

在工业生产污染方面,*周边还存在许多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医药等小企业,部分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一些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企业转移到农村,工业污染顺着河网进入*。

在农业面源污染方面,化肥农药过度使用,耕地平均施用化肥量大大超过发达国家水平,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农村改水改厕后配套措施未跟上,面源污染对*水质造成很大影响。尤其需要高度重视的是,东*大面积围网养殖,大量投放饵料,直接影响*水体。同时,密集的围网阻隔湖区水流,加剧湖泊淤积,削弱了*的自净能力。

近年来,虽然湖体中化学需氧量(COD)有所下降,但氮的含量在上升,磷的含量也没有控制住,导致水体富营养问题突出。据环保部门20*年监测,*湖体总氮含量每升约4.3毫克,按此评价为劣五类水质;总磷含量每升接近0.1毫克,按此评价为四类水质。这两个指标分别高于0.2毫克、0.*毫克的富营养化控制标准,湖体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北部水域、环湖水域污染更为严重,属于重度富营养状态。此外,环湖河流有30%的水体水质劣于五类。周围地区因水污染而引发的投诉、上访、诉讼事件时有发生。

这次蓝藻暴发引起饮用水污染,有今年气温偏高、光照充足、降雨偏少等偶然因素,易于蓝藻暴发,也有*水体中总氮和总磷含量上升、富营养化加剧等必然原因。蓝藻对水体危害极大。一方面,蓝藻吸收空气中的氮,加重水体污染;另一方面,蓝藻大量产生并死亡后,会使水体变浑缺氧,破坏水生生态系统,导致水环境恶化。

从国内外防治水污染的经验看,治理湖泊污染相当复杂,治理富营养化更加困难。日本治理琵琶湖,花费了180亿美元巨额资金和很长时间。我国治理滇池污染,已经花了50多亿元,至今还难以解决问题。*是一个浅水湖泊和缓流水体,营养物质本底值高,流域内人口密集、工业集中,污染负荷重,治理起来难度更大。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国家重点防治“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下了很大功夫。但现在看效果还是局部的,COD下来了,氮磷又上去了,存在的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据专家分析,目前*的富营养化有可能到了一个临界点,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湖体水质可能呈加速度急剧恶化。真要到了那一步,*水环境将难以逆转,治理起来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也将会对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

*是江南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摇篮。*的环境状况,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流域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污染的严重性和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充分认识治理*污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防污治污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痛下决心,加大力度,打一场*治污的攻坚战。

20*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一轮上升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流域经济发展更快,走在了全国前列。但老百姓收入水平提高后,如果喝不上干净的水,呼吸不到清新的空气,吃不到放心的食物,还不能算群众生活有明显改善。*流域实现全面小康,要看人民生活质量是否普遍提高,看生存环境是否全面改善,看*水质是否变清变好。东部沿海地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往前走,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真正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因此,我们必须以更高的标准、下更大的决心、以更多的投入,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加快解决*污染问题。江苏省和无锡市提出,从我做起、铁腕治太,有信心、有决心还*一湖清水,应当充分肯定。

进一步治理*水污染,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环境保护放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不懈地对*流域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污染治理。

二、切实防止蓝藻再次暴发,保障城乡居民饮水用水安全

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前一个阶段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蓝藻再次大规模暴发,防止*无锡水源地和其他水源地发生污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继续开展打捞蓝藻作业。蓝藻打捞不仅是减少湖体污染负荷的有效手段,而且是简便易行的应急措施。一些发达国家长期开展湖泊蓝藻打捞作业,既改善了水环境,又用蓝藻制作农业肥料、生产沼气、加工成工业原料,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无锡市对沿湖的蓝藻实行“日产日清”,这种做法很好。环湖地区都应借鉴,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打捞蓝藻。要把打捞作业形成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组织专业队伍,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打捞效率。对打捞上岸的蓝藻,要进行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要加强对水源地的环境监测预警。这次水源地污染的形成机理和漂移规律还没有完全弄清,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密切关注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提前防范污染。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增强应急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不仅要做好饮水安全应急工作,而且要应对各式各样的污染以及极端气候可能带来的灾害。

三要做好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制度,是保障城市安全供水的有效措施。要科学划分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适当扩大保护范围。无锡市提出,将水厂取水口向湖中心前移等方案,要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加快实施。从长期看,大城市仅有一个水源地是不安全的。因此,无锡市要加快第二水源地建设。以*作为饮用水源的其他城镇,也要做好供水应急保障工作。要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完善自来水深度处理和净化措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对人民群众负责。

四要继续实行调水引流。水利部门实行“引江济太”调水、梅梁湖泵站抽水引流等措施,加速了水体流动,改善了水质,发挥了应有作用。要继续做好调水工作,增加入湖水量;加强科学调度,搞好湖水引流,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防止蓝藻再次暴发。时值汛期,还要统筹全流域防洪和供水安全,密切关注水情雨情和水污染状况,切实做好应急调水和流域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汛、安全供水。

五要切实整治重点污染源。当前,要下决心取消*围网养殖,我们不能在自己家的水缸里“洗澡”、“养鱼”。云南洱海也搞过围网养殖,现在已经全部取消,改善水环境的效果很好。江苏省提出,到20*年底全部取消围网养殖。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紧落实。对入湖河道两边的严重污染企业,要采取严厉措施,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关闭。在蓝藻高发期,要严格执行入湖河道的关闸措施。

三、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

根治*污染、改善*水环境,是一项重要紧迫而又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加快完善并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统筹协调、系统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市场运行,依法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采取控源、截污、补水、修复等多种手段,大力推进水污染治理,力争用5到10年时间,基本解决*水污染问题,还*“水美”的本来面貌。

首先,要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生活污染排放的氮和磷,是*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必须加快治理。20*年6月底以前,*流域所有城镇,都要有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有完备的污水收集管网,做到雨污分流,做到城镇生活污水不直接向环境排放。今后,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20*年6月底以前,已建污水处理厂包括企业污水处理厂,都要完成脱氮除磷改造。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要进行尾水生态处理,还要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今年年底以前,*流域所有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稳定达标运行。要全面提高*流域等发达地区的各项环保标准,包括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氮、磷含量标准。这项工作请有关部门抓紧推进,争取在今年以内完成。

第二,要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产生的氮和磷,严重污染了*水体,必须加大治理力度。要引导农民积极调整种植结构,发展有机绿色农业,扩大有机肥应用覆盖面,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减少污染排放。测土配方施肥,既能减少化肥用量,又有利于作物生长,应加大技术示范力度,扩大应用规模。对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在饮用水水源周围要全面禁止;在其他地方要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实行与工业污染源一样的污染防控。今后几年内,*流域大的集镇和人口多的村庄,也要建设生活污染治理设施。还要采取严格措施,控制船舶污染。

第三,要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流域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比较多,污染排放也比较多。江苏、浙江等沿湖地区,都有这种情况。要适应新形势,结合环境保护,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加快形成节约、环保、高效的产业体系。前不久,湖南省关闭了洞庭湖周边234家小造纸厂,使洞庭湖水质有了很大改善。这方面工作中部欠发达地区能够做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更应该做到。今年年底以前,*流域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都要停产整顿。20*年6月底以前,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要坚决关闭。江苏省提出,近期关闭*流域的2000多家“小化工”,要抓紧落实。同时,要按照新的排放标准,提高新建企业环保准入门槛。今后,凡向*流域排放含氮含磷污染物的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和建设。

第四,要积极推进生态治污。湖底清淤有利于改善生态,是一项重要的治污措施。要巩固成果,选择时机,科学实施,积极推进。水量与水质密切相关,要统筹协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证湖体生态用水。*水体自我循环能力差,仅靠望虞河“引江济太”工程,已经无法满足改善水质的要求。江苏省和水利部门提出,再开辟一至两条“引江济太”河道,引清释污,促进形成“一湖活水”,要抓紧研究论证。还有同志提出“芜申运河”的方案,也有必要进行论证。此外,建设生态湖滨带、前置库、湿地等工程,是治理水环境的有效措施。在*流域,可以选择适宜的湖湾、主要河道入湖口等地方,加强生态屏障建设。河流整治不宜搞水泥驳岸和护坡,避免硬化河床。

第五,要加大科技治污的力度。湖泊治污非常复杂,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发挥科技进步的作用。要注重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加强对*富营养化形成和消除机理、湖体氮磷污染控制、蓝藻生长和暴发规律、水体自然生态修复等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为科技治太提供支撑。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要把*作为一个重点。

第六,要进一步完善治污机制。*流域经济发达,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不断增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以保证脱氮除磷等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健全和完善投融资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治污。同时,要加强政策引导,研究采取有关财税政策,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环保的投入,东部沿海地区要走在前面。此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筹集治污资金、提高治污效率的一种办法,可以在*流域先行试点。还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指标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政府的环保责任落到实处。要完善环境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进污染治理走上法治轨道。

根治*污染,是全流域共同的责任。*流域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治理*流域水污染,由省级政府负总责,把治污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防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指导和配合。*治污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工程,要打破条块分割,解决“多头治水”的问题,搞好区域统筹和部门协调。请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水利、环保、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在已有规划基础上,抓紧编制*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包括*治污目标及排污标准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治污设施建设、生态保护措施、资金筹措安排、治污监督管理等方面,于今年年内提出具体的行动计划和政策措施,并及时组织实施。还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和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强舆论宣传监督,形成有利于治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去年以来,国务院对“十一五”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做了部署。刚刚公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又对COD减排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限期扭转水污染加剧的趋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其他江河湖海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都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根据新的形势,完善治理规划,加大治理力度,力争尽快取得成效。

水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国家环保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以后,环保总局理所当然地要主动站在解决问题的第一线,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统一思想,果断行动

面对事件,环保总局党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班子成员对于处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意见保持高度一致,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形成了全局上下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的局面。环保总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按照具体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为确保对整个防控事件的正确舆论引导,办公厅归口管理各部门关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确定的时间和时机以及各部门向总局报送信息的时间、频次和内容要求;科技司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开展水质监测,科学准确地掌握水质动态信息,研究削减水体中硝基苯的工程技术方案,并展开松花江水污染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针对冰冻后污染物吸附、滞留等问题提出预案;国际司负责加强与俄方水质监测、污染控制等方面的合作,法规司负责研究可能发生的理赔标准、准则等问题……全局上下都把处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当做首要任务。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华南环科所、南京环科所派专业技术人员奔赴松花江佳木斯一线,取得第一手数据。吉林、黑龙江两省的环保工作者更是在冰天雪地的松花江面忘我工作,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塑造了新时代的中国环保精神。正是这种精神确保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成功解决。

环保人时时牢记着总理在视察时的嘱托――“决不让一个人喝不上水,也决不让一个人喝上污水”。环保人没有任何理由辜负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只能化压力为动力,迎难而上,为国分忧,为民解难。

12月4日晚,环保总局党组召开会议,重点传达了华建敏同志在应急指挥中心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的精神,深刻领会了加强松花江水污染趋势科学分析与预测以及加速减污、治污工程论证决策等重要指示,重点研究了落实措施,达到了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的目的,并决定立即赶赴黑龙江,现场论证工程措施,强化监控工作,协调落实松花江生态修复方案,尽快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同时决定召集有关技术人员,立即对污染带何时到达中俄边境,以及到达时的浓度等情况进行计算,确定最终结果。

12月5日,我率环保总局工作组抵达哈尔滨后,与黑龙江省有关领导就筑坝工程施工建设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商讨和交流。未及休息,便直接赶赴松花江污染防控前线佳木斯市。火车上,黑龙江省环保局局长向工作组汇报了松花江污染防控的最新进展。

12月6日,工作组赶到远离佳木斯市500多公里的抚远水道拟筑坝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12月7日,工作组先后赶赴同江市环境监测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松花江流域同江水质自动监测站,并慰问了坚守在工作岗位的环保工作者。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派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专家并从各地抽调优秀监测人员,在松花江上布设了50多个监测断面,出动水质监测采样车7000多台次,行程十几万公里,监测数据3600余个,及时、准确、有效地监测和预测污染带移动位置和时间,有效监控污染带的形成及其特征、状况,为沿江群众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他们长时间在冰天雪地、寒风刺骨的环境里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确保监测与防控工作到位,其事迹可圈可点,其精神可歌可泣。

随后,工作组又赶赴富锦市环保局、富锦监测断面,听取专家汇报。在佳木斯市前方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为主的专家组,在现场和实验室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理论上成立、技术上合理、工程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的硝基苯削减工程方案。

削减松花江水污染物工程,是相对复杂和较难决策的一件事情。通过前线走访、调研和现场勘察,广泛听取省、市、县政府领导及群众意见,经过对工程的必要性、风险性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研究,最终决定在充分肯定科研人员工作热情和对松花江污染防控所作贡献的同时,暂时放弃进一步试验和工程的准备工作,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筑坝以及监测与防治工作。随后,向国务院领导作了第一次关于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12月8日,工作组同志在佳木斯市召开了机关、学校、企业、街道以及乡村代表座谈会。座谈会上,我们了解到,当时群众对松花江污染带过去之后的一些生态环境问题心存疑虑,有的甚至顾虑重重。比如江中的鱼还能不能吃、水还能不能喝、开春后能不能用江水灌溉和养殖、底泥里还会残留多少硝基苯等等。

在污染带监控措施全面落实以及沿江群众饮用水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国家环保总局有必要调整工作重心,对松花江水污染后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价与评估,有必要编制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开展治理行动,要尽快对事关人民群众生产发展、生活安全的问题作出科学与明确的答复,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决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将科研力量集中到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上来,并明确此项工作为当时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的重点,以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攻关。

动态评估,科学决策

12月10日,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深化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全面展开。

工作组集中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40多名科技人员,并邀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利部松辽委、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中国水力科学研究院、华南环科所、南京环科所、哈尔滨工业大学等部门和单位的科研人员一道,确定了《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与修复技术方案》,决定由张力军副局长坐镇黑龙江,重点开展“污染事件对松花江经济鱼类食用安全性影响”、“沿江两岸用水安全性”、“污染事件对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的影响”、“污染事件特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风险性”、“特征污染物在水体层中的分布与影响评估”、“主要污染河段底质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污染事件的生态损失”等15个方面的评估与研究,尽快为群众生产生活和沿江两岸的经济发展预测风险、作出评价、提出修复措施,为各级政府实施风险管理、危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并将评价与评价结果、风险程度与修复办法等情况和技术知识以通俗化、形象化、科普化的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力求

做到家喻户晓,有效消除群众疑虑。

与此同时,为防止类似污染事件发生,环保总局及时召开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开展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派出5个督察组分赴10个省市进行督察、督办,共排查全国环境安全隐患两万多起。

12月10日,环保总局向国务院领导作了第二次关于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12月23日,环保总局收到外交部转来的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主席伊沙耶夫就松花江水污染问题致吴邦国委员长的信,针对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国务院领导作了第三次报告。在报告中,涉及松花江水污染已采取的主要措施时,写道:“污染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协助吉林、黑龙江两省政府落实应急措施。12月3日晚,国务委员华建敏到环保总局召开现场办公会后,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密切监控污染带推进情况和沿江两岸饮用水水质,确保沿江群众饮用水安全。环保总局继续坚持每天两次向中央主流媒体和俄方通报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过外交部多次向俄方提供相关信息,邀请俄方代表团、新闻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调查组现场采访考察。向俄方派出联合工作组,提供分析仪器和活性炭,在抚远水道筑坝、导流、防护哈巴罗夫斯克饮水区,签署并执行《中俄关于松花江水污染事故水质应急联合监测方案》,释疑解惑,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俄罗斯的影响。同时,加快实施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影响与对策重大项目,制定来年春天江面解冻时的水质监测方案,编制松花江污染防治规划,努力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吉林、黑龙江两省环保局发出《关于加强冰封枯水期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两省环保系统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冰封枯水期污染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环保部门的首要任务之一,加强环境监管,严密防范措施,防止水污染反弹,切实保障城乡人畜饮水安全,并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对于以松花江干流事故点、下游沿江以及浅层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城乡水质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对居民饮水、养殖安全的指导和宣传,认真做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善后工作。

集合群智,启动规划

为了更好地巩固松花江水污染防控成果,从长远考虑松花江的治理,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组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主动与有关方面协调,积极组织社会资源,广泛听取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争取将松花江与“三河三湖”一样,列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

2006年1月6日―7日,为制定好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环保总局牵头,在哈尔滨召开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区域和专家的意见。沿江三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相关领导及专家等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形成了广泛共识。

2006年1月8日,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调整后的规划有四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把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放在与“三河三湖”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全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持之以恒,抓出成效;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工作的重点;三是把环境监测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四是明确责任,实行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的“五到省”责任制。

1月16日,环保总局向国务院领导作了第四次关于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1月17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历时65天,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此时已近春节,环保总局宣传部门抓紧设计印制一批宣传年画,通过这种方式给沿江两岸的人民一个交代,让他们过一个放心年。

1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新闻会。在新闻会上,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三步走”的战略部署,通报了松花江水污染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就全面推进松花江水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具体方案。会上,还就广大群众所关心的饮用水、灌溉、养鱼、会不会形成第二次污染等问题作出了回答,消除了国内外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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