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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案

2024-07-11 05:01:01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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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健全政府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守法管理的监管体系;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经常性监督;以执法部门各负其责履行监管职能为主,以联合整治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辅;对生产经营者依法监管,违法必究,惩罚从严,对行政执法主体落实各负其责,失责追究;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尽快提高我市食品安全质量水平。

二、监管重点

(一)重点品种:粮、油、酱、醋、饮料、酒、糕点、奶制品、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蔬菜等十二大类食品。

(二)重点环节:包括农业种养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

(三)重点事项:治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条件、无证照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滥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用原料或有毒有害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无标识或不依照标准生产、未经检验检疫和进出口食品等问题。

三、工作目标

长远目标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重点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的食物,杜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合格食物,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年目标是:

(一)全市建立和完善对大型蔬菜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网络,并使城乡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平均下降3—5个百分点(目前市农业局抽检的超标率是13%)。此目标主要由市农业局负责。

(二)全市市级以上学校食堂、餐饮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50%以上(此项工作目前未启动)。此目标主要由市卫生局负责。

(三)全市建立和完善畜产品“瘦肉精”的监测网络,定点屠宰场生猪宰前“瘦肉精”检出率达到省市要求(此项工作目前未启动)。此目标主要由市农业局负责。

(四)全市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较大型的商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90%以上(目前索票索证率约30%)。此目标主要由市卫生局负责。

(五)开展食品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此项工作未启动)。此目标主要由市工商局负责。

(六)初步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制度。此目标主要由市食药局负责。

(七)全市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食品的大中型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QS认证)的持证率达到100%。此目标主要由市质监局负责。

(八)全市基本实现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安全准入(QS认证)上市。此目标主要由市质监局负责。

(九)面粉、肉及肉制品、儿童食品等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肉类注水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此目标由市质监局(生产加工企业)、市卫生局(餐饮单位、集体饭堂)、市工商局(查处注水肉)负责。

(十)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此目标主要由市食药局负责组织。

(十一)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及控制。此目标主要由市卫生局负责。

四、监管职责

(一)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食品生产者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下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

2、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本地生产、上市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饲料管理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的监督监测,查处生产加工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等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食品卫生的监督监测;负责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

5、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集贸市场落实食品卫生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销售假劣食品、虚假食品广告等各种违法行为。

6、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厂(场)设立的审核;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7、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8、市公安、海洋与渔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检验检疫局**办事处、市消费者委员会、市打假办公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有关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具体工作与组织实施

(一)食品生产加工监管

1、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管

⑴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有条件的镇要通过政府引导,将分散的农户与定点的生产基地合作,推行“龙头企业(公司)+农户+标准(科技)+基地”的模式,促进农业生产管理科学化、规模化、标准化,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

⑵农业投入品监管和技术培训。一是加强对农资的质量监管和使用监管,重点是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流通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和使用环节禁用药物、滥用药物的监管;二是大力整治蔬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加强农药、饲料和兽药市场的准入监管,逐步建立其生产经营的可追溯制度;三是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依法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四是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水平。

⑶积极培育和扶持创建农产品名优品牌。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推进农产品包装上市,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管理。

⑷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协调整合现有的检测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能力,逐步实施农产品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定期农产品监测结果,使我市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得到有效控制。

⑸推行具有本市特色的农业标准体系。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主题,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为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互有侧重,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农业标准体系。

以上五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

2、食品生产加工监管

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做到:①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加工食品。②建立食品安全跟踪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要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成品的检验记录,并留有样品。所留样品应当按照品种、批号分类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内。③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或者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检,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出具卫生检验合格证书。④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卫生安全管理工作。⑤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请卫生行政部门参加。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⑵严把生产加工企业卫生准入关。按照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从生产条件、卫生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严格核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对获证企业,要加强经常性监管。在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逐步在乳制品、饮料等行业实施GMP(良好食品生产工艺)及HACCP(危害性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

⑶严把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准入关。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的质量准入(QS认证)展开全面检查。严格按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条件者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经常性监管,凡不具备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要退出市场。

以上三项工作由市卫生局、市质监局组织实施。

⑷加大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保证依法完成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抽查的频率和覆盖面。对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查处;对多次抽查不合格和问题严重的企业立即责令停止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责令退出市场。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检测机构建设,逐步整合检测资源,发挥现有检测机构的最大效能。要统筹协调好抽检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抽检,以提高检测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⑸加强禽畜屠宰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管,要建立和完善生猪购入登记、检验和猪肉销售记录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尽快实行牛定点屠宰。全面杜绝注水肉、病害肉上市。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对集贸市场经营注水肉、病害肉的监督查处,由市工商局负责。

⑹整治豆制品生产销售市场。在全市推广和扶持一批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豆腐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提高豆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水平和豆制品的卫生质量。

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⑺对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计量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组织实施。

(二)食品销售经营监管

1、加强健康证发放和“五病”调离管理。食品生产和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上岗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五病”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2、建设规范的新型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超级市场。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标签和质量追溯监管模式,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经营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改超市、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步伐。

3、实行食品市场经营者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市场内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责任是:

①配备与食品市场规模和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设备和专职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②配置与食品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

③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守法经营;

④组织食品经营业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销售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

⑤核验、登记场内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⑥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食品的安全保证向顾客作出承诺;

⑦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以上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4、全面实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质量追究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索取进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化验单,建立购销台帐,不得经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本市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经政府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不得采购、销售、经营有毒有害、过期、伪劣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和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其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对全市学校食堂的检查,并对校园周边地区饮食摊点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及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摊点。

6、加强巡查检测工作。主管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监管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的各类食品实施巡查检验检测。要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依法封存,并及时送食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三项工作由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7、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要认真履行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职责,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严厉查处走私和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等违法活动。

此项工作由**海关、**检验检疫局**办事处、市经贸局、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8、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监管。坚决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品种安全质量准入的监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凡是食品经营主体,必须证照齐全,否则,要退出市场和受到惩罚;凡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必须经过检疫,符合国家、省、市卫生质量安全要求,不得经营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三)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强化食品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企业重视企业道德规范和企业信用,充分发挥信用的警示和惩戒作用,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

推进食品行业诚信建设。推荐一批省、市食品的名牌品种和企业,通过名牌带动,促进我市食品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免检。

大力表彰诚信企业,不定期公布曝光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营造讲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四)加强食品安全联合整治行动

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不同时期食品卫生质量状况,及时组织食品安全联合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食品生产企业滥用添加剂、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儿童食品中色素和甜味剂、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二乙胺四乙酸)铁钠等的使用,用吊白块加工米面制品、腐竹、干果、干菜,用工业双氧水、甲醛加工水产品,用农药加工咸鱼制品,用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白酒产品、生产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白酒产品、生产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酒类产品、食用酒精类产品等违法行为;全面整顿豆制品、乳制品(特别是奶粉)生产企业;依法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实施。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对假冒伪劣食品和违规企业进行曝光,引导消费者选择放心安全的食品。

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中心组织实施。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学校和工厂食堂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强化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集体食堂)、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企业)、市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商场)组织实施。

(六)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1、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定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通报和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政府提供动态的决策依据,为市民消费提供可靠的信息指引。

2、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月报制度。各个具体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每月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报送一次监管情况,包括证照发放、经常性监管(巡查、抽检、检测)的频次和覆盖面、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和监控监测结果等内容。

3、建立我市食品安全网站。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的动态信息,做到信息统一共享。

以上三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统筹组织领导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各镇相应成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领导任组长,镇工商所负责监管的牵头工作。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实行条块负责制,行政执法部门对条条监管职能负责,各镇政府对辖区监管效果负责。

(二)强化责任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能,各相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独立完成纵向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必须主动沟通,信息共享,紧密配合,保证整体工作顺利进行。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不能互相推诿,总的原则是:谁核发证照谁监管,包括对已获证照主体的经常性监管和对无证照经营主体的查处;证照许可的条件是什么就监管什么;行政职能是什么就监管什么;市政府协调分配的任务是什么就监管什么。市、镇两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要及时统筹协调,增强监管合力,组织联合整治,解决重点难点,保证辖区内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如果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工作不到位,失职失责,就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事项落实。本方案明确了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27个具体工作事项,并明确了各个事项的组织实施部门。各责任部门要针对担负的具体事项,逐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凡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事项,均由排列首位的部门牵头召集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实施办法,按各自职能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紧密配合,保证事项落实。凡是目前未启动的事项要在今年底前启动,已启动而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事项,要迅速完善和提高。市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将定期检查督促各个工作事项的实施。

(四)强化社会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食品安全监督联席会议,邀请人大、政协、食品行业协会派员参加。市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汇总食品安全监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信息。传媒部门大力表扬诚信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大力抨击揭露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市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在各镇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设立市、镇两级食品安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布于众,广泛接受各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和假冒伪劣食品。凡举报属实者,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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