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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安全心得范文第1篇
“中国正在由市场经济过渡到资本经济时代”,永安信董事局主席乔志杰语气坚定地对《融资中国》记者说。显然,作为上世纪90年代入行财富管理的资深从业者,乔志杰对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有过深入、细致地思考,并带领永安信做好了应对的准备。他认为,资本经济条件下,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正在发生巨变,正在由财富创造时代向财富管理时代转变、由财政计划管理时代向财政金融管理时代转变。
冲击财富管理第一股
在深刻洞察中国经济和财富管理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永安信控股着力在财富、基金、资产3个业务版块进行了布局。永安信控股旗下永安信财富、永安信基金和永安信资产三足鼎立、互为支撑。其中,永安信财富又分为财富教育、财富顾问和财富管理3个业务板块。
据《融资中国》记者了解,2014年永安信实现利润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预计2016年利润有望突破1亿元,表现可谓惊艳。据乔志杰透露:“永安信财富将于11月底向股转公司递交新三板申报材料,预计明年初正式挂牌,力争冲击国内财富管理行业第一股。”
众所周知,今年以来A股市场上演了一轮又一轮的过山车行情,新三板更是从2014年的火爆行情一落千丈,转而跌跌不休。不过,在九鼎投资、同创伟业等知名投资机构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类企业已展示出对挂牌新三板的浓厚兴趣。对此,乔志杰认为这些企业并不是A股欢迎的对象,证监会的监管思路就是服务大企业。而九鼎等在新三板的的成功让这些企业看到了希望,因此都涌向了这里。新三板有可能成为未来巨大的金融板块市场。
对于选择新三板的原因,乔志杰指出:这是永安信财富在资本经济时代顺应潮流的必然选择。公司有信心冲击财富管理行业第一股,并借此改变仅仅依靠经营创造价值的局面,通过资本驱动模式创造价值。同时,财富管理行业未来前景巨大,公司希望借助新三板在业界树立品牌、提高影响力、快速做大。
弄潮资本经济时代
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将资产和财富转化为资本,并通过多元化的工具和方式实现资本增值保值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个人、企业、政府财富的资本化,及由资本化过程带来的财富管理和服务需求,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重要的金融服务需求。目前,中国财富管理业者主要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其中,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占到60%、20%的份额。
相对需求,市场所提供的服务却还处于起步阶段。机构财富管理理念初步普及,模式仍以产品销售为主,客户理财规划和大类资产配置等高端服务尚未成熟。产品种类相对缺乏,呈现标准产品多、非标产品少,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场内产品多、场外产品少,通道产品多、主动管理产品少,境内产品多、境外产品少的行业状态。可以说,当前的财富管理市场存在着巨大的供需矛盾,市场需求巨大,供应量小,行业集中度低,大品牌欠缺。
“永安信财富的目标是打造中国第一的财富服务机构,即服务网络第一(500家左右的财富管理中心);服务人数(会员)第一;服务资金规模第一”,乔志杰信心十足地表示,“九鼎投资、中科招商等拥有品牌、业绩、资源的知名金融服务机构做大后开始布局全资产管理,永安信则是先完成布局再一步步做大。归结起来,永安信的优势在于全面和创新。”
“全面”表现为:一、全方位的财富服务。永安信财富通过线上和线下财富服务网络的结合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财富服务。线上方面,永安信财富将着力打造一个全天候、全网络、全终端的服务平台,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登陆永安信财富的服务系统,选择自己所需的服务类型。线下方面,永安信将在已有网络的基础上继续延伸,未来在中国的每一座城市都可以获得永安信的财富服务。二、全系统的财富服务。永安信财富通过针对个人、企业和政府不同对象的差异化需求,建立起了全系统的财富服务能力。小到个人的几千块钱,大到企业和城市的数百亿财富和资产,都能在永安信的平台上获得个性化的财富服务。同时,永安信财富还针对个人、企业和政府对于财富保值增值的不同风险偏好提供不同的财富管理和配置方案。三、全产品的财富服务。永安信财富坚信多元共赢的价值理念,通过自有财富产品和财富产品的结合,丰富了平台的产品,真正搭建了一个以客户财富需求为根本导向的财富服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将多元化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各方金融机构的合作产品无一保留的呈现在客户面前。四、全球化的财富服务。永安信财富已经在全球华人聚集区的国家和城市先后设立了分支机构。
“创新”方面,永安信财富是迄今唯一实现线上线下结合、个人企业政府结合及财富教育、财富顾问、财富管理3种服务方式结合的公司。
永安信建立了“线上+线下”的平台服务模式。乔志杰认为:线上和线下是服务体系的相互补充,相互不可替代且一定产生竞争。线上线下不结合,必然有一个要被淘汰。
永安信财富通过针对个人、企业和政府不同对象的差异化需求建立起了全系统的财富服务能力。据《融资中国》记者了解,永安信已在全国70余个城市建立了财富服务中心,为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推出了“中国城市资本振兴计划”,为政府提供财政资金金融化运作解决方案。
在财富教育方面,永安信通过系列书籍、杂志和报纸,传播财富理念;开设个人、企业和政府相关财富课程,培养相关人才。目前,永安信财富已经与包括清华、北大等在内的全国40余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永安信财富旗下的永安信财富学院和中国?财富思享汇也已经开始在全国各大城市开展财富教育观工作。
在财富顾问方面,永安信致力于为个人、企业和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财富管理和金融能力提升的整体解决方案,包括系统化的金融产业发展服务,如产业基金顾问服务和银行顾问服务;实用性的资本运营服务,如上市前顾问、上市后资本运营服务;专业化的投融资服务,如融资策划、融资和融资顾问服务等。
财产安全心得范文第2篇
私人财富风险如影相随
首先,“网络时代,裸身生存”。高净值人士的资产、投资、企业、婚姻、家庭,无不尽在网内;“房产”、“手表”、“”、“微笑”甚至“你手心里的痣”都逃不过网络的眼睛。舆情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无数财富故事成也舆情败也舆情。
其次,创业屡屡问“原罪”、成名常常被“仇富”。从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追问到积累成长中的“灰色游戏”,从“富豪榜”与“落马榜”的“相应成趣”到财富帝国一夜间的“灰飞烟灭”,高净值人士屡遭人身安全和财富安全的双重挑战。
再次,事业压力、家庭压力和社会压力已经成为企业主和高管们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过劳死已不鲜见,那些企业主和高管屡遭刑责而致使企业易主、财富没收、家庭破败的案例,使高净值人群更加关注职业风险与私人财富的法律逻辑。
第四,婚姻情感,逃不掉的财富大魔咒。真功夫蔡达标与蔡敏峰的恩断义绝;土豆网王微与杨蕾离婚诉讼衍生的“土豆条款”;赶集网杨浩然与王红艳之间“有效离婚”与“无效婚姻”的斗智斗勇;三一重工袁金华与王海燕的天价分手费;日照钢铁杜双华与宋雅红之间的悬疑“被离婚”;龙湖地产吴亚军与蔡奎信托架构下的“预离婚”爱恨情仇背后演绎的是实实在在的财富大战。
最后,富过三代,梦难成真。遗产之争自古不鲜,然近年来遗产诉讼成为高发案件的事实表明,财富传承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当,是许多高净值人士无法挽回的前生之痛。不仅如此,“家族企业平均寿命24年、只有30%家族企业能传到第二代、成功传递至第三代仅为10%,中国家族企业平均寿命更低”的事实,以及屡屡上演的家族遗产大战导致的“传承困境”,已经成为家族企业基业长青的一大难题。
综上分析不难发现,私人财富群体面临方方面面的风险挑战。而在私人财富群体中,富豪企业家和财富女性成为最受关注的“财富弱势群体”。这是因为,富豪企业家一肩担企业一肩担家族,双重责任使得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中国民营企业家囿于生存环境的限制和私人财富保护的欠缺,在缺少规则、缺少保障的夹缝中求生存谋发展,难免触动雷区,甚至“壮烈牺牲”。而对于财富女性而言,年轻和美貌大多已是昨日辉煌,屡见不鲜的婚外情、离婚、再婚、重婚、私生子等等一系列鲜活事例层出不穷,使得她们在婚姻家庭中风雨飘摇。如何守住情感、守住家庭、守住财富,是财富女性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私人财富认识误区多
首先,中国私人财富“快餐式”的迅猛崛起,造就了野蛮成长的态势,许多高净值人士为求财富快速增长,只顾前行,不问后路。财富一路积聚,相生相伴的往往还有陷阱和雷区。
其次,中国私人财富积累及成长的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原罪、灰色交易、产权残缺不全、游走于法律真空地带等等先天“健康不良”的症状和隐忧,风险满目疮痍、切身潜伏而浑然不知。
最后,随着高净值群体迅猛成长、不断成熟,一些有着聪慧财商的人士已经日益认识到财富风险所带来的安全危机。而伴随着家族企业接班高峰的到来,因家族传承失败、财富难以永续所带来的传承困惑、纠结和无奈,也使得高净值人士更加关注财富传承的智慧。然而,知其道,难于行。中国财富的群体性焦虑源于其对财富风险表象的感性认知,尚不能理性地洞悉风险根源,不能从私人财富的产权、结构、制度及法律架构层面进行财富规划和管理,存在着“知”“行”的严重断层。
鉴于上述种种现实,我们认为,中国私人财富群体需要持续的财富教育、专业的财富规划和全方位的财富管理。
私人财富需要养生管理
财富管理是基于风险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架构、财税手段和金融工具,就财富安全、财富增长和财富传承所进行的长期筹划、私密安排和持续动态管理的过程。私人财富管理的核心不仅仅是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更是在不断预防、转移、消灭风险的过程中保持财富的健康和活力,因此,财富管理的终极是养生管理。
我们的财富养生管理包括财富安全规划、财富传承规划和财富健康管理。
财富安全规划意在跨越财富雷区,隔离财富风险。比如,家族企业财富安全管理,就是从明确出资、确定股权、规划控制权、分配利益、退出预案方面进行规划,同时考虑离婚、继承、私生子等或有事件给家族企业财富带来的困境,实现家族企业财产风险的隔离,避免家族出资争议风险、家族股权争议风险、个人债务危及企业风险、家庭婚姻变故导致企业破败风险,从而保护家族企业的安全。再比如,私人财富安全管理,就是规划私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家庭财产、夫妻财产以及代际财产之间风险的隔离,避免因一方出现风险而殃及个人、婚姻、家庭及企业财富,从而保护私人财产的安全。
财富传承规划意在传递财富传递爱,实现财富安全永续。比如,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管理,就是设计家族资产、企业股权、企业控制权的传承方案,就传承内容、传承方法、传承时间、承继人选、职业经理人选任、接班人培养、传承过渡、传承交接、家族信托等进行全方位设计,保障家族财富安全传承、避免家族纠纷、减少传承成本、保障家族财富永续、企业基业长青。而私人财富传承管理,就是通过法律设计、遗嘱安排并结合保险、信托等金融工具及有效的技术手段,对遗产进行提前规划,保护遗产安全,实现私人财富安全、如愿、永续地传承,合理规避遗产税、所得税,避免遗产被瓜分、损毁、灭失、转移,防范亲人争产、他人入侵的风险。
而财富健康管理,则是以风险管理为基点,以法律架构统筹全局,通过财富审计、资产全球配置、金融法律架构设计、财富舆情监测等等,进行综合、全面、动态的财富管理,实现权属清晰、结构科学、风险隔离、传承安妥、预案完备。未雨绸缪,财富人生淡定从容。
财产安全心得范文第3篇
财产安全提示语(热门)
1. 安全警钟时常鸣,防范打锣经常敲。
2. 感情深,一口闷,酒后上班头发昏;上班之前不喝酒,互相提醒够朋友。
3. 最盼的是你的平安,最怕的是你的意外。
4. 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
5. 致富千日功,出事当日空。
6. 防火须不放过一点火种,防事故须勿存半点侥幸。
7. 心中时刻有平安,平安永在我身边。
8. 安全是天,安全是地,没有安全,就没有了天和地。
9. 生产安全保驾,生命安全护航。
10. 你重视,我参与,安全生产一起抓;齐努力,共谋划,生产安全靠大家。
11. 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12. 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13.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14. 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15. 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安全温馨警示语(集锦)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3. 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4. 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5. 我们的城市有你的血汗,你的平安是我们的心愿。
6. 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7. 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8. 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9. 安全万事兴,麻痹人财空。
10. 安全知识要知道,劳保用品要戴好;上班工作多留神,平平安安最开心。
11. 打工千日苦,不酿一时祸。
12.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13. 平安校园我爱你。.心中时刻有平安,平安永在我身边。
14. 安全你一个,幸福全家人。
15. 平安比什么都重要。
16. 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17. 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索,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18. 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19. 安全记在心,平安走天下。
20. 以人为本,平安为先,加快建设平安校园。
安全温馨提示语(最新)
1. 千忙万忙出了事故白忙,千苦万苦受伤害者最苦。
2. 安全谨记心安全永伴你。
3. 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4. 打工在外不容易,安全首先放第一。
5. 生命可贵当珍爱,丝毫麻痹都是害。
6. 过马路,不要急。红灯停,绿灯行。做个平安小市民。
7. 安全第一是真理,全家不能没有你。
8.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9. 事故猛于虎,安全贵如金。
10. 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
11. 容忍危险等于作法自毙,谨慎行事才能安然无恙。
12.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安全两天敌,违章和麻痹。
13. 生命只有一次危险就在一时安全要记一世
14. 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15.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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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安全心得范文第4篇
导语:为了不在家庭财富的安全性、流动性以及收益性上顾此失彼,家庭财富需要整体规划。
对于老百姓的投资理财来说,2009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大“牛”年,这一年里股市涨了、黄金涨了、楼市也涨了,着实是令人惊喜的一年!然而,年底结账审视我们的家庭财富时,又有几多家庭真正受益,获得惊喜?
你是否曾经在投资理财决策上徘徊彷徨过?你是否因为前期的投资理财导致的财富流动性缺失,最终错失2009“牛”年而懊悔?你是否因为忧虑家庭不确定开支,在投资理财上缩手缩脚而彻夜辗转反侧……?
凡此种种,皆因我们的家庭财富安排缺乏整体规划,尤其在财富的安全性、流动性以及收益性上顾此失彼,不能有效地支撑家庭财富去获取收益。新春伊始,我们应该提前做好家庭财富的规划。
财富安全是前提
安全是财富的基石,多数家庭财富一般存在两大安全隐患,一是意外事件带来的家庭财富流失;二是通货膨胀,通胀对财富的侵蚀短期不显著,但长期下来导致的财富流失非常可怕。现在,多数家庭对财富的安全都很重视,习惯于通过预存大量资金在银行或者购置房产来实现财富安全的要求。此种解决方式对财富安全有两点不足,首先,一旦意外降临,意外解决的同时也必将伴随着大量财富的流失,且不说预留的储蓄能否有效解决家庭出现的意外。也需有人会说哪里有那么多意外?确实,家庭意外是小概率事件,导致财富大量流失的可能性较小,但每个家庭都会为此小概率事件提前未雨筹缪,其必然发生的大概率事件是我们的家庭资金被占用浪费。资金被占用浪费后,家庭财富的增值收益就上不去,通胀对财富安全的压力就会上升。
财富安全是财富流动性安排的前提,家庭财富流动性安排中最不确定、最难于安排的开支在于无法预测的意外事件带来的支出。所以,经常出现的情况不是流动性资产预留太多,就是流动性资产预留太少。前者,家里应急备用资金预留太多,资金被闲置浪费,行情好的时候,收益率是不错,但真正到手的收益却少的可怜;后者,资金充分利用,日常开支都得从股票账户里出,结果是亏损时,因为家里急需钱,被迫从股票账户里抽钱,结果也很难赢得较好的收益。事实上,如果财富安全做好,家庭流动性安排也容易控制,毕竟,除了不确定的意外开支,家庭中其他开支安排较容易预见。
财富收益是核心
实现财富收益有三个条件不可或缺:其一是投入的资金量;其二,资金投入的时间;其三,合适的投资工具。因此,要想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首先需要有效的使用家庭资金解决财富安全隐患。目前,很多家庭通过商业寿险来提升家庭财富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年保费支出5000元,交满20年,可获得20多万元的保障。虽然每年有部分额外的保费支出,但相比20万资金的占用,资金的利用效率获得了极大的提升,为实现财富收益,做足资金投入量,节余出了资金,而且,即使意外真的发生时,财富也不会有太多的流失。
家庭财富流动性安排,日常基本开支一般3到6个月的家庭月收入即可,这部分资金最好通过货币基金来安排,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一般比活期存款要略高一点,并且也能保证流动性。
财富的收益性是提升家庭财富效率的核心,也是抵抗通胀,进一步提升财富安全的必经之路。在家庭财富安全和流动性得到合理安排后,提升财富收益的关键到了时间和投资工具的选择环节,并且二者互为制约、互为补充。因为,目前市场上多数投资工具,随着时间的推延,风险收益属性会发生变化。比如,立足于股票市场的投资工具,如果短期来看,风险很大,但如果把时间拉长,放在3到5年,甚至更长时间来看,风险实际上在降低。因此,在进行家庭投资安排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各块资金大概的投资期限,如果期限在一年之内,尽量选择稳健保守类投资理财产品;如果投资期限较长,可重点选择激进类的投资理财产品进行分散配置。
财产安全心得范文第5篇
一、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
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关系密切。夫或者妻个人、夫妻共同体乃至家庭,是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家庭越来越多地投身各种经济活动,民事交易活跃。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负债消费,家庭的民事活动频繁。据首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在我国农村从业人员中,离开本乡到其它地区找到就业机会的有7200万人。(注:《新民晚报》1998年1月13日第1版。)以浙江省为例,改革开放之初就有200万人背井离乡到全国各地经商打工,?目前在外省市务工经商的浙江人超过250万人,?一年推销各类商品数百亿元;截止1998年,浙江省有个体户、私营企业3200?多家,?仅年出口交货值就近60亿元。(注:《新民晚报》1998年12月8日第2版。)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公民个人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夫妻财产价值越来越大。据笔者对沿海某区人民法院1985年至1997年审结的离婚案件的调查,80年代,一般工薪人口,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在5000元上下;90年代初中期则普遍在3~6万元,有7~15万的也不少,超过20?万元的决非个别;90年代后离婚当事人拥有的夫妻财产价值正在快速增长。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1996年全村就实现总产值9200万元,创利税1000多万元。该年底分红后,50辆富康牌轿车驰进了农家。(注:《新民晚报》1997年7月23日第9版。)该省溧水县石湫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全乡3万多人中,常年有劳力在外挣“活钱”;一年至少要挣回2000?万元。全乡近万户人家,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至少有30多家,其中200万元以上的有10多家。(注:《新民晚报》1998年11月26日第23版。)夫与妻不论是个人或者作为婚姻共同体或者家庭的代表参与民事交易活动,其对民事交易安全的影响,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量小力微、不足为道的话,在今天市场经济时代已成长为可将影响渗透到交易每个方面,看不见或不承认其影响的立法,终将不适应现实而为时代所抛弃。
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在民事法领域,交易安全包括动的安全(?securite?dynarnique?)和静的安全(securite?juridique)二方面。静的安全指公民本来享有的利益,法律加以保护,使他人不得任意夺取。因其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者“所有的安全”。动的安全指依自己的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该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使其不归于无效。这种安全的保护,系着眼于利益的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注:有关交易安全概念的解释在学界并无统一。笔者赞同郑玉波先生的主张。参见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第39页,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保证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及所有权人对权利的行使安全。如,保证民事交易双方免受诸如胁迫、欺诈、任意毁约等的危险和威胁,保证交易行为的安全,使交易双方免受财产损失。已婚公民,不论以个人、夫妻、家庭身份或代表从事任何民事交易,均涉及夫妻财产利益。夫妻从事民事交易时,交易的有效与否、利益的享有,离不开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实行何种财产制、夫妻怎样行使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利,不仅关系到夫妻本人的利益,而且同样关系到与夫妻发生种种民事交往的相对人的利益。当夫妻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的身份,甚至代表家庭从事民事交易活动时,交易相对方有权知道“他或者她”有无权利做该项交易,交易是否会受到来自交易者配偶的干涉。而作为交易一方的配偶,也有权了解和掌握配偶从事的民事交易是否涉及本人利益,有权反对或者阻止有损本人利益的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对本人有益的合法交易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中的若干有关规定,远不足以保证夫妻对婚姻财产的权利,无法满足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需要。《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赔偿。”这些规定,当然可以援引解决有关夫妻财产问题。不过,由于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规定过于简陋,夫妻对财产的权利无明文限制,配偶一方主张对方的行为“不合法”,往往难以完成举证责任而无任何效果。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主张配偶对方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罕见夫妻财产纠纷有援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的案例。
婚姻立法对交易安全的关注应具体体现在夫妻财产制规定中。立法应就夫妻对财产制的确认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诸方面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夫妻对本人和配偶有关财产的行为及其后果有可预见性,在行为之前就可以预知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也使交易对方知晓交易的后果,不必担心交易相对方配偶或者国家的干预。综观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静的安全考虑尚有不足,对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几乎未有涉及。对此,未来修订时应给弥补。修订婚姻家庭法,规范夫妻财产制,应针对夫妻行使财产权利,专门设定若干条款,明确要求,以保障配偶的财产权益、保护第三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利益。
二、涉及民事交易安全的若干问题
夫妻财产制涉及交易安全的内容很多。笔者认为,立法时宜侧重关注以下若干方面。
(一)夫妻财产制的确认与变更
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有两种不同类型: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而且在约定财产制下,因约定财产范围大小无法定限制,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内容势必有很大不同。然而,就夫妻确认夫妻财产制类型及作出有关财产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形式或者程序要求。在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下,婚姻当事人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确认、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变更和废止,均是在婚姻内部悄悄地进行,他人无从知道。民事交易一旦涉及夫妻财产,交易本身安全及效果相对人的利益均无保证。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关系到民事交易安全,有关公共利益。为维护正常民事交易秩序,夫妻财产实行何种财产制,不完全属于公民个人隐私,而应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如前所述,夫妻实行何种财产制,不仅关系到配偶本人利益,关系到夫妻共同的利益,而且同样关系到与夫妻发生种种民事交往的第三人的利益。从事民事交易的婚姻当事人一方需要明确其权利与职责范围,避免配偶他方的干涉,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与完成。交易相对人有必要了解与自己做交易的对方,实行的是何种夫妻财产制,依法能以何种身份做交易,以及以何种性质财产进行交易,以使正在进行或者将来进行的民事交易,不致于因交易相对方配偶的干涉而归于无效,或者约定的未来财产利益得不到保障。
法律有必要就夫妻确认财产制明确提出具体形式要求,设定法定程序供当事人完成相关手续。结合婚姻登记制度,对夫妻财产制的确认与变更进行监理,是明智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订立、变更、或者废止。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某种夫妻财产制一旦被确认,一般不允许变更,但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具有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考虑在下列情形之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经法定程序批准改采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依法应给付家庭生活费而不给付的;夫妻一方为财产上之处分依法应征得对方同意而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的;?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分居已达6个月以上时;夫妻一方管理财产显有不当,经他方请求改善而不改善的等。同时,法律应设定严格的法律程序供具有特殊情形之当事人申请变更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以司法途径为好,即具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夫妻财产制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废除原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协商一致的,到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协商不成的,要求变更一方可以向配偶对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夫妻财产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情况特殊、确有变更之必要的,裁定变更,并将裁定书送达原婚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当事人获准变更之前的财产责任,配偶应按变更前的夫妻财产制责任负担;变更后的财产责任按变更后的夫妻财产制承担责任。
夫妻财产契约,非具法定形式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保护民事交易安全的切实措施。世界多数国家民事法律均有类似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确立有非常财产制,(注:《台湾民法》第1009~1010条。)供遇有特殊情形的婚姻当事人适用,以应周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需。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
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来源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此,多年来,众多学者撰文反对将夫妻一方因继承、受赠所得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除了可能违背被继承人或赠予人意志外,还可能损害这类民事活动的安全。例如,某老太将一幢私人房屋赠与幼子甲,并附条件:甲独自承担对老母养老送终义务;若老太认为甲未尽到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权收回赠与物。在这项不动产赠与中,一旦赠与物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受赠人成为该项财产的新主人。如果受赠人甲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则其配偶当然是该项财产共同共有人。此时,无论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幢房屋的性质及其处理,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均等分割原则,甲妻对该房屋有一半的权利。甲依法还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放弃本人应得份额,将该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女方。然而,从《民法通则》规定看,只要老太活着,如果出现甲不尽赡养义务的事实,老太就有权要求收回房屋。如果甲离婚时将该房屋分割,或者放弃本人应得分割份额,房屋的一半或全部产权在分割后变更所有权人,未来时间里,纵使甲未尽赡养义务,老太显然已无法反悔该房屋的赠与。原赠与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从民事交易角度分析,该宗合法交易的安全显然没有保障。婚姻当事人因继承特别是接受遗嘱继承所得财产,处理时会存在同样的困惑。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某种程度地限制继承人将来处分继承所得财产。可是,遗嘱继承人一旦实际完成继承,其配偶就会享有合法的共同共有利益。一旦婚姻解除,仍会涉及该财产的分割。遗嘱人的意志得不到应有尊重。
夫妻财产所有权按期限转化的规定,则与民事交易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生活4年,?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生活8年,?一方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首先,该财产所有权“转化”无物权法或者时效制度的理论依据;其次,无法定具体情形限制的“可以转化”,弹性太大。这种任由法官伸缩自如判案的规定,显然无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以夫妻财产为标的或夫妻财产利益为指向的民事交易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所享有权利的规定。法律应该明确夫妻应如何行使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及其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所有权和处分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规定,对维护夫妻平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婚姻立法强调夫妻平等,凡事相互协商共同解决。然而,夫妻常有协商不成的时候,意见不一致时该怎么办?本来,法律应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纷争,并提供救济途径,以避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中。综观现行立法,找不到夫妻应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的相关规定。夫妻应如何实现对共同财产的平等的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现实生活中不免疑虑多多:以夫妻财产作投资时,该投资的法律文件是否必须得夫妻双方联合签署?对于一方所作的投资或经营,配偶他方能否以配偶身份主张无效?或者以事先未经本人同意不承担有关债务偿还责任?婚姻家庭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疑问,众说纷纭。例如,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妻子不经过丈夫同意甚至在丈夫极力反对的情形下,将巨额积蓄投资于证券等高风险行业,结果血本无归。此时,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妻子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补足丈夫本应享有的一半财产利益?对此,现行法律未作规定;据现行夫妻财产制规定更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作投资经营,投资合同上没有妻子的签名,妻甚至根本不知道这项投资。但是,如果夫经营负债累累,涉及偿还债务责任时,本来是受害者的妻子,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不知情”、“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等,就要承担巨额还债责任。因此,笔者主张,对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当事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确享有平等权利,但应该明确具体管理权由双方行使或者由某一方行使。凡由双方共同管理的夫妻,凡涉及财产的重大管理或处分行为,应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财产责任。法律明确管理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的责任,以防夫妻财产管理人滥用权利,损害配偶他方乃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按笔者的主张,夫妻财产关系是否会回到不平等的过去呢?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立法越是笼统,当事人行事时越无所适从。“大而统”的立法模式的教训已够深刻。法律应该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具体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管理,当然无男女不平等之嫌,即使夫妻共同财产经协商由一方单独管理,也并不意味着夫妻地位的不平等。夫妻用明示方式订立财产协议,可以省却诸多日常经济纷争,明确彼此的财产责任,明确对外的责任,也可以在夫妻财产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后尽快公正处理,节省成本。
(三)有关夫妻债务规定
有的当事人贷款或举债从事经营活动;有的当事人因建房、购房而举债;有的则是借债消费;等等。随着商家允许分期付款的商业促销开展,负债家庭可能越来越多。夫妻债务、家庭债务越来越复杂。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均涉及债务。离婚当事人负债的情形较为普遍。债务金额大,偿还期限长,是当前婚姻债务的共同特点。债务的金额少则数千元,通常有数万元,多的达数百万元之巨。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使婚姻债务问题更加复杂。某些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为达多占夫妻共同财产之目的,在离婚诉讼中随意虚报债务。常见的情形有二种:一是根本不存在债务时无端编造欠债。如有的当事人,当法庭查实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超过百万元时,申报经营之初的投资都是向在港、澳、台甚至是国外的朋友借的,并请该人到法庭作证。对方负担不起请律师赴境外查证或请境外律师查证的费用,为免承担偿还巨额债务,不得不放弃分割商业财产及其经营权益。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夸大债务金额,混淆视听,企图多占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非法为自己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