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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的心得体会{5篇}

2024-07-13 06:04:01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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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集团公司;财务监管;集中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3-0152-03

[作者简介] 何玉英,襄樊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经贸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学。(湖北 襄樊 441021)

财务集中管理是在网络环境下实现集团公司统一核算制度、统一报告制度和统一管理制度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和模式。财务集中管理可以把企业集团所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全部列入母公司的核算和管理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日趋集团化,目前集团模式的企业已经成为主导社会经济的主体,这些企业集团以母体企业为核心层,或者是以核心管理层为中心,下属组织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若干分部,随着其经营方式走向多元化,许多集团企业的组织结构倾向于扁平化和网络化,跨行业、跨地区的情况大量出现,这些变化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整个集团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监管,而建立财务的集中管理是加强财务监管,控制财务风险、促进集团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目前,财务集中管理模式日益受到青睐,已成为国际上一种流行的趋势。

一、企业集团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1.有利于强化资金控制,实现资金的有效运转,从而提高企业集团的整体信用和筹资能力

企业集团通过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可以实现对所属企业资金的有力控制,从而最有效地使用全集团的存量资金。由于集团统一对外开户,企业集团的整体偿债能力得到加强,信用度提高,企业集团可以较容易筹集到所需资金,其所属企业也可以通过集团公司获取所需的资金。

2.有利于保证集团内部财务目标的协调一致

企业的扩张,必然带来企业层次的增加,同时由于企业文化的差异,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在内部管理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原有色彩和“惯性”,尽管核心企业会实施管理移植、统一企业文化等措施,但如果集团企业财务管理职能分散,必然会导致核心企业监控不力,所属企业必然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严重损害核心企业的利益。实行财务集中管理是改变这一现状的唯一途径,也为落实财务管理措施和集团的重大决策创造了十分有利条件,保证了集团内部财务目标的统一协调。

3.有利于加强管理,降低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本

企业集团一般层次较多,经营战略和规划要分解下达到所属企业,需要各个子系统包括所属企业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系统的有力支撑,在这些系统中如果财务系统反应不及时、反应不统一协调,那将对经营战略和规划的有效执行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将使企业集团的战略规划得到最有力的支持,有力地促进集团的全面统一管理,使集团的各个子系统在有效实施战略规划中产生聚合效应,同时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本。

4.有利于有效实施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层进行绩效管理,从而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控制

由于财务集中管理,可以使公司决策层得到最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而财务信息又是其他各项专业管理活动的综合体现,这就使得集团公司在对下属企业实施绩效考核时有理有据,从而取得预期效果。

5.有利于树立整体利益观,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正因为集团企业实施财务集中管理,财务管理趋于一体化,从而使核心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这样大大提高了成员企业经营协同效率,降低了经营风险。财务集中管理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在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信息沟通、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具有更多优势,同时众多财务管理失败的企业事实告诉我们,在核心企业财务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财务管理一放则乱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无论着眼于学习世界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还是着眼于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适应国家经济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需要,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十分必要。

二、实现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条件

1.企业集团具有集权型的管理基础。集权型的管理基础要求母子隶属关系密切,即企业集团多为非独立法人以及全资子公司组成,集团对所属企业具有绝对管理权和决策权,只有这样,集团总部才能在实施财务制度、调度财务人员、调剂资金使用上顺利进行。相反,若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投资权、财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以及人事权等都不能有效控制,那么财务集中管理只能流于形式。

2.其所属企业地理位置分布比较集中。财务集中管理一般要求企业集团的所属企业同城分布,这样便于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算中心易设在集团的中心位置,便于各企业办理结算业务,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有的企业集团,下属单位分布在不同地域,设立财务中心后,异地存取款很不方便,而且加大了结算成本及资金在途费用,使资金周转速度减慢,效益下降。

3.企业集团本身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集中管理的中心环节是资金统一管理,只有集团整体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经常性的现金流入,较高的银行信用,才能保证资金运作的基础,否则,集团总部既不能从企业得到资金,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从而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要求,资金的统一管理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三、实现财务集中控制的手段

(一)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流转的起点和终点都是现金.其他资产都是资金在流转中的转化形式.因此.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集团的资金管理目标是实现资金均衡、有效地流动,保证企业财务战略的顺利完成。集团公司控制资金,首先是通过资金流入、流出的总控制,对下属公司经营活动实行动态控制,对下属公司收支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其次是通过对资金的统一调配,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节约资金成本。由此,集团公司有必要对各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

资金的统一调配模式共有五种:统收统支、拨付备用金、建立结算中心、设置内部银行与建立财务公司。这五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一般来说,当企业集团初创时,公司总部对下属公司有可能采取统收统支与拨付备用金的资金管理模式,而当企业集团逐渐发展时,公司总部对下属公司就可能采取内部资金结算中心或内部银行的结算模式,每个受控的下属公司都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交易都通过内部银行办理结算.用以监督资金流向.公司的资金余缺由内部银行进行有偿调剂和调度.把闲置资金余额降到最低限度。而当企业集团发展成熟、规模较大时,公司总部对下属公司采取建立财务公司对其资金进行管理。

(二)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让下属公司实现其公司总部提出的保值增值目标的一种有效形式。预算体系把企业一定时期内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所发生的收支全面、综合地反映出来,便于公司总部全面了解下属公司实现其保值增值目标的过程,从而给集团公司提供一种强有力的资信保证,通过预算体系,使企业能全面掌握其实现保值增值的可能限度。同时,预算体系明确界定了各责任主体的责、权、利,使每一个预算责任主体有了自身的利益从而引入动力机制,使每一个预算责任主体有了自身的责任从而引入约束机制。集团公司依据自身组织特点选择集中型、分散型或折中型预算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在实施预算管理时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一般程序和管理循环来推进。

(三)统一主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企业集团的战略协同,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的有序进行.规范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比较其经营成果,降低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制定统一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势在必行。这些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授权审批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担保制度,另外必须统一所属同行业企业的主要会计核算政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司总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为使集团公司的整体战略方针在下属公司得到较完全的体现和贯彻,规范下属公司的财务活动,确保下属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集团公司可依据产权关系,以出资人身份对其下属公司派出财务人员。

委派财务人员负责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加强派驻下属公司进行成本控制,资金合理运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参与下属公司的重大决策,发现公司重大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财务主管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否则认为失职。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述职报告。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

(五)强化集团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集团实施内部监督、事后控制的重要手段。内部审计的主要业务为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专案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对下属公司审计的职责有:一是财务审计,审计的内容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下属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内部控制制度等,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及合理使用。二是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审计,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和堵塞财务漏洞,确保公司的经营方针、策略、政策以及制度的贯彻执行。三是管理审计,采用独立的、客观的分析方法,对整个公司的组织、控制、职能进行检查,审查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控制制度的履行情况,针对管理和控制的缺陷,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协助管理人员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各项活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理使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内部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实施的优点具体表现为:

1.统一了财务管理机构,集中会计核算。集团公司除子公司外,由财务部统一履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职能。

2.实行了财务人员一级管理。除控股子公司外,集团公司所有财务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一律属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调配,工资奖金由总部财务部发放,使会计人员的工资报酬与所在单位相对分离,消除会计人员参与造假的主动性,也使会计人员少一些制约,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财务人员在依法理财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从体制上保证了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的公平公正。

3.制定了统一的财务制度。统一公司主要会计核算政策、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各项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等等,以统一规范各项经营管理行为。

4.实行控股公司财务主管委派制。对新成立的控股子公司一律由财务部派出财务主管(在控股公司属于高管人员),派出的财务主管对控股公司每一笔资金开支的合法性负责,以维护集团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

5.成立融资结算中心,统一资金管理。集团公司成立融资结算中心,各制造部和分公司只能在结算中心开户,只有结算中心才能开设外部账户。每月30日各制造部和分公司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下月资金收入及需求计划,财务部根据总部和分公司的资金来源情况平衡资金收支,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资金收付计划下发各单位,同时将资金额度打入各单位在融资结算中心开设的帐户。

6.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以统一财务机构和人员为基础,财务部在公司范围内推行统一地财务预算管理。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主线,在其他各部门的配合下,各级财务部门编制管理单位的各项财务预算指标,经财务部平衡后报预算委员会讨论批准,下发各单位执行。另外,在财务部的筹划下,将制造部和职能部门员工的绩效工资与成本费用率、存货周转率以及应收帐款回收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四个财务指标紧密联系,财务部每月计算指标供人力资源部考核并计算各部门的绩效系数,使各部门员工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效益。

四、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产生的预期效果

1.初步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手不够长,眼不够亮”的问题。在分散管理体制下,企业集团下属单位往往各自为政,追求各自的财务目标,导致决策的次优化,资源在下属单位之间调动困难,不能优化配置,造成资源配置上的重复浪费。而实现财务集中管理,使财务部的职能得到了最大限度发挥,财务部的触角可以延伸到集团公司任何一个经济角落,为落实财务管理措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可使整个集团资源得到有效使用。避免了由于下属单位管理理念、方法、制度以及企业文化的差异,财务审批权不集中,容易产生大量违规现金支付等情况,损害公司利益。

2.在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中取得信息对称。在分散管理体制下,只有在会计期末,各个会计主体结帐后集团公司才可得到有关下属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而现代企业经营对市场的反映与资金的回收速度要求较高,经营信息必须快速反馈给集团总部,由总部做出经营决策。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下,由于分公司的全部财务人员和业务属财务部管理,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实行了委派,这样使财务信息和财务风险上报的及时性得到了保证。财务信息对称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管理的基础,只有取得信息对称,其他管理措施才能有效。

综上所述,财务集中管理有助于公司统领全局,而又兼顾效率。既保证了各级财务部门的独立性,又保证了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它对于加快集团公司发展、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财务经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大集体时期,还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的今天,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解决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堵住滋生腐败的漏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我镇9个行政村全部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现制度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监督系统化、管理网络化的目标,使村级财务会计核算迈上一个新台阶,现就实行村级委托代理的有关情况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指导思想

? ? 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指导思想: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保障村民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改革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完善村级财务监督机制,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村级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或拆借。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确保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变,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民主自愿的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行政命令,强行代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三是独立核算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按村建帐,单独核算,村级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主要内容

1、代理记帐。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村设立帐簿、帐表等,并根据各村会计上报业务进行审计并作出帐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定期出具内容全面、详实的财务公开材料。

2、代理村级资金。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镇代理中心监管,不得设置帐外帐。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补助资金也必须纳入镇代理中心管理。

3、代理会计档案。镇委托代理中心按村及时整理好会计档案,装订成册,统一保管,购置专用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4、提供会计信息。镇委托代理中心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以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的需要。

四、初步成效

1、村级财务得到了规范管理。原来各村会计由于文化程度不一,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村多面广,乡镇对各村的财务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导致村级财务规范管理相对欠缺。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保证了记帐质量,票据的审查把关比过去严了。从运行情况看,基本杜绝了不规范支出的入帐,村级财务管理明显规范。

2、减少农民经济上访案件的发生。近年来,村务公开工作推行起来难度很大,而村务公开的核心是财务公开,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实行了统一公开,较好地解决了不公开、假公开、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从目前村级委托代理制的实践看,村民对村级财务的信任度、满意度有了较大提高,群众对村级财务问题的上访明显减少。

3、增强了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建立了规范的票证入帐制度,有效的控制了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管理不民主,财务收支少数干部说了算,随意性大,不合理开支增多等现象。因此,农村会计代理中心既是村级财务业务处理中心,又是村务财务监管中心,从源头上遏止了农村一些腐败问题,促进了廉政建设,促使了村干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4、促进了农村会计电算化的推行,规范了会计核算。由于有的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不可能每个村都实行会计电算化,由乡镇代理中心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统一财务报表,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科目设置随意性大,帐簿记录不及时和核算不规范的弊病,使村级会计核算上了一个心的台阶。

财务经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企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会计业务的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全市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第二章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第四条全市村级组织会计业务实行委托服务。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向镇处财政所申请,并与财政所签订委托协议。

第五条各镇处财政所内设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集中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同时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企业财务进行指导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农村财务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各项资金。

(三)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四)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

(五)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委会按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

第六条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会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会计人员配置。中心配备总会计1名,资金会计1名,票据会计1名,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记账会计2-5名,分片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村委会只设置1名报账会计。

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要求。总会计、资金会计、记账会计由熟悉业务、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票据会计由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岗位职责。

总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计、核对记账会计与银行(信用社)之间业务往来;核对资金会计所管的村存入专户资金与银行(信用社)之间业务往来;审核村级发生的各项支出;汇总记账会计的财务月报、季报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及时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和资金运行报告。

资金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规定设置村银行存款账户,核算代管现金和存款以及与村级的资金往来,并及时向记账会计和总会计上报资金流量报表。

记账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分村设置会计帐簿,核算与村报账会计的业务往来,编制各村财务月报、季报表、财务分析及资金运行报告,并及时反馈到村,督促村每季实行财务公开。

票据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设置票据登记账簿,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和保管工作,定期对中心会计人员领用收据予以缴销。

村报账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备用金领取与核销,村级收入、支出计划及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以及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统计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等分户台账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财政所(中心)应实行会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会计人员确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村报账会计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因换届发生会计人员变动,或因不适应财会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经村两委研究,报镇处财政所,按程序办理离任审计移交手续,除此外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心的会计、村报账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会计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章财务预决算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在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处政府和财政所(中心)审批后才能对原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财政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各村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向镇处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凡属村级集体资金必须由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中心应将村集体各项资金全部存入中心涉农专用账户,不得擅自调入其他银行账户,更不得转借、挪用。

第十八条村级集体资金的收缴:

1、村级组织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及时将资金存入中心涉农专用账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中心办理收入报账手续。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按市减负办审批的方案,使用《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由各村自行收取,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执行。

3、村组发包收入以合同签订金额为依据,其它各项收入按收入实现制原则,及时将资金存入中心涉农专户。

第十九条村级支出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日常支出实行审批审核制,各镇处根据村规模大小和村级经营收入实际,依据本办法确定本镇处内各村支出审批审核限额。

第二十条中心根据村级经营收入规模,向村委会发放500元-3000元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

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核定备用金500元;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核定备用金1000元;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核定备用金最高不能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账会计将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中心报账,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账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帐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村应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登记簿、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增减变动时入账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凡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处财政所审核。变卖或核销集体固定资产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处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核销资产及时调整账目。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应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集体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处财政所审核。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体资源管理增效责任制,各镇处财政所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力度。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对造成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者追究赔偿责任,损失较大的,除负责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集体资产和资源采取发包、租赁经营和拍卖经营权等方式,以发挥其效益,增加集体收入。承包者损坏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价赔偿。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集体企业、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各项工程的招标,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处政府审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签订标准书面承包合同,合同由甲、乙双方和鉴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严禁口头约定。所有承包合同一式三份,村、承包(租)方和鉴证方(财政所)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上交收入不得随意变更和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减免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通过决议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工程类承包合同的履行,必须凭发包方验收合格报告单及工程完工结算单,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财政所要督促配合村级组织定期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工作。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财务监控制度。中心应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对票据和账务处理的审核监督,季末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村级财务报表。市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各镇(处)村级财务运转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处中心和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列入财务计划,各村必须将表决结果报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财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实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村民主理财小组由一定数量的村民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并对村财务有知情权、监督权,对村财务收支有审核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第三十三条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中心每季度向村委会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账,供村委会按程序公开,公开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村委会每年年终应按有关规定,将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质询,由中心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答。

第三十四条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村级年度财务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村主要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工作,可以委托基层财政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市审计局每年选择部分村对主要干部开展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抄送镇政府、办事处、市财政局,并向村民公开。

第九章票证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级组织各项收入的收取,除按规定必须使用税务收据外,一律统一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村级取得收入时确需使用税务收据的,必须到中心登记备案,所取得的收入全额存入中心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分为《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和《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两种。其中《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只适用于村集体在经本村代表通过、经市减负办审批后,向本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不能用于其它款项的收取。《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适用于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和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实行“限量领用、以旧换新、定期缴销”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村级组织和中心要妥善保管村级的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档案资料,做好村级经济活动的资料保存工作。

第三十九条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查阅村级会计档案,须经中心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凡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改变集体资产产权,非法以集体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违规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等行为之一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500元罚款。上述各项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镇处财政所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10%至30%的罚款。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经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企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会计业务的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全市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第二章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第四条全市村级组织会计业务实行委托服务。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向镇处财政所申请,并与财政所签订委托协议。

第五条各镇处财政所内设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集中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同时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企业财务进行指导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农村财务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各项资金。

(三)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四)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

(五)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委会按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

第六条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会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会计人员配置。中心配备总会计1名,资金会计1名,票据会计1名,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记账会计2-5名,分片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村委会只设置1名报账会计。

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要求。总会计、资金会计、记账会计由熟悉业务、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票据会计由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岗位职责。

总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计、核对记账会计与银行(信用社)之间业务往来;核对资金会计所管的村存入专户资金与银行(信用社)之间业务往来;审核村级发生的各项支出;汇总记账会计的财务月报、季报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及时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和资金运行报告。

资金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规定设置村银行存款账户,核算代管现金和存款以及与村级的资金往来,并及时向记账会计和总会计上报资金流量报表。

记账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分村设置会计帐簿,核算与村报账会计的业务往来,编制各村财务月报、季报表、财务分析及资金运行报告,并及时反馈到村,督促村每季实行财务公开。

票据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设置票据登记账簿,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和保管工作,定期对中心会计人员领用收据予以缴销。

村报账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备用金领取与核销,村级收入、支出计划及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以及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统计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等分户台账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财政所(中心)应实行会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会计人员确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村报账会计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因换届发生会计人员变动,或因不适应财会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经村两委研究,报镇处财政所,按程序办理离任审计移交手续,除此外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心的会计、村报账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会计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章财务预决算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在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处政府和财政所(中心)审批后才能对原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财政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各村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向镇处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凡属村级集体资金必须由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中心应将村集体各项资金全部存入中心涉农专用账户,不得擅自调入其他银行账户,更不得转借、挪用。

第十八条村级集体资金的收缴:

1、村级组织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及时将资金存入中心涉农专用账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中心办理收入报账手续。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按市减负办审批的方案,使用《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由各村自行收取,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执行。

3、村组发包收入以合同签订金额为依据,其它各项收入按收入实现制原则,及时将资金存入中心涉农专户。

第十九条村级支出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日常支出实行审批审核制,各镇处根据村规模大小和村级经营收入实际,依据本办法确定本镇处内各村支出审批审核限额。

第二十条中心根据村级经营收入规模,向村委会发放500元-3000元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

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核定备用金500元;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核定备用金1000元;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核定备用金最高不能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账会计将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中心报账,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账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帐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村应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登记簿、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增减变动时入账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凡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处财政所审核。变卖或核销集体固定资产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处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核销资产及时调整账目。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应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集体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处财政所审核。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体资源管理增效责任制,各镇处财政所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力度。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对造成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者追究赔偿责任,损失较大的,除负责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集体资产和资源采取发包、租赁经营和拍卖经营权等方式,以发挥其效益,增加集体收入。承包者损坏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价赔偿。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集体企业、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各项工程的招标,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处政府审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签订标准书面承包合同,合同由甲、乙双方和鉴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严禁口头约定。所有承包合同一式三份,村、承包(租)方和鉴证方(财政所)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上交收入不得随意变更和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减免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通过决议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工程类承包合同的履行,必须凭发包方验收合格报告单及工程完工结算单,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财政所要督促配合村级组织定期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工作。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财务监控制度。中心应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对票据和账务处理的审核监督,季末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村级财务报表。市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各镇(处)村级财务运转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处中心和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列入财务计划,各村必须将表决结果报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财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实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村民主理财小组由一定数量的村民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并对村财务有知情权、监督权,对村财务收支有审核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第三十三条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中心每季度向村委会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账,供村委会按程序公开,公开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村委会每年年终应按有关规定,将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质询,由中心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答。

第三十四条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村级年度财务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村主要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工作,可以委托基层财政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市审计局每年选择部分村对主要干部开展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抄送镇政府、办事处、市财政局,并向村民公开。

第九章票证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级组织各项收入的收取,除按规定必须使用税务收据外,一律统一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村级取得收入时确需使用税务收据的,必须到中心登记备案,所取得的收入全额存入中心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分为《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和《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两种。其中《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只适用于村集体在经本村代表通过、经市减负办审批后,向本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不能用于其它款项的收取。《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适用于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和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实行“限量领用、以旧换新、定期缴销”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村级组织和中心要妥善保管村级的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档案资料,做好村级经济活动的资料保存工作。

第三十九条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查阅村级会计档案,须经中心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凡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改变集体资产产权,非法以集体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违规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等行为之一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500元罚款。上述各项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镇处财政所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10%至30%的罚款。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经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经研究,同意《盘陀镇村级会计委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农村集体会计委托工作,规范村集体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明确村级债权、债务关系,提高村级收支透明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和中共省委组织部、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村集体会计委托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会计委托制度是从根本上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是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巩固党员先进性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农村干部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促进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控制腐败行为;有利于提高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性,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资金属于该村村民集体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在坚持“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审核权和村民的监督知情权。

(二)坚持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原则。实行委托制度的村集体原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三)坚持村集体委托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推行会计委托制度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意愿,要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集体与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四条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其业务接受镇经管站指导,对全镇13个村会计财务进行。会计服务中心设立会计,村级设报账员(兼出纳),定期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报账。以村为会计核算单位建章立制。

在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之前,要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清理,对财务比较混乱的村须经审计后,再实行移交。前的村级财务情况由各村自行负责,各村必须作好本村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全面登记工作。未结算的债权、债务要尽快结算清楚,登记入账。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对前各村会计资料档案,封存后由各村保管。

自财务交接之日起村级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有价证券全部并入专户。

第五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分村设立“四账二簿”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农户往来账、固定资产登记薄、低值易耗品登记薄。现金日记账由各村报账员保管。

第二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村级筹集的资金有:

1、“一事一议”筹资的资金;

2、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3、发包及上交收入;

4、土地补偿费;

5、救济扶助款;

6、上级部门拨款;

7、各种代收、借贷及其他资金;

8、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流动资产以及土地资源等都应当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登记入账,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资产账目每季度核实一次,保证账款相符。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所有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村级集体资产属全体村民所有,不得擅自克扣和挤占,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截留,平调和挪用。

对村级干部占用、挪用代征税费及村集体资产的由镇有关部门组成审计小组,查明违纪金额,除责令其限期归还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税费改革前历年形成的农户税费尾欠的清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村级资金的支出,必须遵守勤俭节约,为民办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遵守有关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村级资金的支出,首先保证村组干部报酬的兑现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的落实,如有结余再用于其他支出和偿还有关债务。

严格按照规定确定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由上级负担的仍维持不变。

第十三条村级报账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财务公开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财务公开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公开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公开栏要建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公共场所。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开的账目要按时、真实,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各村应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两委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定期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联络。对财务活动有参与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第四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主任由镇党委政府任命,会计由中心主任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业务熟练并且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镇干部职工兼任,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村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兼出纳),原则由现任会计担任,确因其他工作需要的可以调换。

稳定村级财会人员,村级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由村提名,并征得镇经管站同意后,方可进行。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第十八条镇经管站要会同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认真做好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村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法律和有关政策;教育和督促他们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应支持村级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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