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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政协陕西省委员会联谊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联谊组织。
第二条政协陕西省委员会联谊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下,加强同历届(不含本届、下同)政协委员的联系,团结广大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磋商国是,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广交朋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推进我省的改革、开放、稳定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三条联谊会的工作范围如下:
1、组织会员的学习;
2、组织会员参观考察;
3、举办各种报告会、讲座;
4、组织联谊活动;
5、咨询服务,反映社情民意;
6、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四条凡下列人士,身体健康,能参加本会活动,本人自愿并履行一定手续。
1、历届省政协委员;
2、历届在陕的全国政协委员;
3、有关社会知名人士。
符合入会条件人士,由联谊会办公室(或经本人主动)联系表明愿否签写“入会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即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对本会领导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的审议、建议和批评权;
3、对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各项工作以及省政协的工作通过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参观、考察,协同省政协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反映社情民意及有关会员的联谊活动。历届在地、市、县(区)的省政协委员、西安市区以外的全国政协委员,就地参加市、县(区)政协联谊会的活动,无联谊会组织的请吸收参加当地政协的有关活动;
5、联谊会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参加联谊会任何活动者,可视为自动离会。
第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和履行本章程和本会有关规定;
2、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各界人士,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政协陕西省委员会联谊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八条名誉会长由往届曾担任过中共陕西省委的主要负责同志、往届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担任;会长由本届省政协主席担任;副会长由本届一名省政协副主席、不再担任本届政协领导职务的上届副主席担任。秘书长由本届政协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本届一名省政协副秘书长和省政协办公厅分管联谊会工作的领导、联谊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九条名誉会长由本届省政协主席会议提名聘请;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由本届省政协主席会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会议确定。
第十条联谊会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历届仍在陕的政协常委(不含本届)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一般在本年度年初和年终举行,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主持,讨论研究本会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联谊会设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安排日常的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为便于开展活动,可按会员原工作单位的性质设若干小组,如经济组、科教组、文化组、书画组、医卫组等,每组设正副组长一人,负责组织安排本组的日常活动。
第十四条联谊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讨论、决定本会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换届在省政协换届后进行。
第十六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并配备专职干部若干人,负责承办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附则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本次常委会议主要议程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通过提交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关于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审议通过有关人事事项;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有关工作总结、视察考察和出访情况的书面报告。
上午的开幕会听取了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关于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说明,以及有关人事事项的说明。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钱运录、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李铁林分别就上述议题作了说明。
会议开始时,与会人士对第七次常委会议后因病去世的阿沛?副主席表示深切悼念。
在下午的全体会议上,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左己、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江泽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徐冠华、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森、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田聪明、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陈云林、外事委员会主任赵启正、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陈福今分别汇报了本委员会2009年度的工作情况。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主持会议。
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廖晖、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李兆焯、黄孟复、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邓朴方、万钢、、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出席会议。
2月27日,会议分组讨论了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草案)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讨论中对一年来的常委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大家普遍认为,在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政协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始终与党和国家同步伐,与全国人民共奋进,团结动员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齐心协力谋发展,尽心竭力惠民生,凝心聚力促和谐,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家在讨论中认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简洁精练、文风朴实,对去年工作的总结实事求是,对今年任务的部署切实可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报告(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杜青林、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李兆焯、黄孟复、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钱运录、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万钢、厉无畏、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分别参加了小组讨论。
2月28日下午,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闭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并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主持闭幕会。
会议以表决方式,通过了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决定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3月3日召开,原则通过了提交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审议的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决定钱运录为大会秘书长。会议决定增补王正福等13人为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决定增补孙晓群为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黄晴宜为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李长江为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同意骆琳、楼阳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郑重履行职责。大家对2009年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在过去一年里,全国政协常委会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能,各项工作开展得丰富多彩、有声有色。一致认为,常委会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2009年的突出成绩和宝贵经验,明确提出了2010年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充分体现了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思想,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风朴实,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贾庆林在讲话中指出,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对新形势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坚持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任务,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贾庆林强调,要深刻理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准确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点,进一步明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攻方向。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八个加快”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前进方向,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攻方向。要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提高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言献策的成效和水平。
贾庆林指出,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即将开幕。要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一是要认真贯彻指导思想,坚持正确方向。二是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增进团结。三是要精心组织谋划,提高服务水平。四是搞好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环境。
依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会议通过表决方式,同意孙淑义辞去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追认关于撤销、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
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李兆焯、黄孟复、张梅颖、张榕明、钱运录、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邓朴方、万钢、厉无畏、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出席会议。
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2010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秘书长:钱运录
副秘书长:杨崇汇 蒋作君 孙怀山 潘贵玉(女) 陈抗甫 卢昌华 王胜洪 仝广成 陈喜庆 修福金 张宝文 马培华 刘晓峰 王钦敏 黄志贤 宋北杉 林智敏(女) 赵启正 王京清 尤兰田(女) 李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增补名单(13人)
(2010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按姓氏笔划排序)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五)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八)《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____________)个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报价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14.乙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暂停、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2.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限售登记;
3.对甲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4.向协会报告。
(六)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乙方有权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推荐主办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承接其推荐主办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荐主办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作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___________)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附件:甲方股本结构表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单位:股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高管股份
个人或基金
其他法人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57号),规范协会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协会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协会的换届工作
(一)完善协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会的章程、会费标准、理事会的产生等必须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协会年度工作和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我委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事安排以及重大工作事项,都应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规范协会章程修订及核准程序。协会运行中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我委和省民政厅意见。章程修改内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协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我委和省民政厅核准。协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申请。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协会开展活动的依据,亦不得擅自。
(三)选好协会负责人。推行协会民主办会,选好协会的理事长(会长),鼓励行业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协会理事长应从支持协会工作,具有较好社会公信力的企业经营者中选举产生,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信、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协会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重大决议,秘书长人选应热爱协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实行工作专职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其中秘书长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任职年龄的需报我委批准后方可在协会任职。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实际职务。
(四)加强协会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协会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我委、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协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有关部门不予备案。协会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五)增强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协会要积极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省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数要基本达到全省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行业协会要尽快在行业内发展新的会员,增强协会在行业内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六)完善协会的管理制度。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我委将委托审计机构对协会的年度财务状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协会换届工作自查和领导
(一)认真开展协会换届工作的自查。各协会要对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内容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是否完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否按规定选举产生,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协会的换届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正常换届的协会,须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换届工作计划。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我叫李慧星,现任XX市政协秘书长。2008年,我在担任XX县县委书记期间有幸当选为XX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同时也深感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一定要为人民讲实话、传实情、办实事、谋实利。省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和职务,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一年多来,我始终把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发挥人大代表使用与自己的工作紧密结合,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努力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谋群众所谋,反映问题,提交议案,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我就结合这一段时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职的主要情况
1.强化学习,积极为履行职责奠定基础。当好人大代表,仅靠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是难以胜利的。面对新形势、新领域、新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学习新知识,开阔思路,掌握新技能,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此,我把理论学习作为履行代表职责的基础来抓。一是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宪法》、《代表法》、《选举法》、《地方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且注意收集《中国人大》、《人民之友》、《衡阳人大》等刊物中有关代表履职方面的信息,勤做读书笔记,掌握业务知识,使自己对人大代表职责有了明确认识,明确了有关法律程序,为当好人大代表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广泛学习科技、文化、市场经济等知识,面对不断推进的知识经济,我将学习掌握各种社会常识和科技知识作为当好代表的重要基础。平时注重阅读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上的有关新闻报道,积极搜集与代表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知识,不懂就学,学则学精,较好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虚心向其他人大代表学习。加入到省人大代表这个特殊群体之后,我发现其他人大代表有的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有的工作态度积极、方法新颖……,这些都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工作的方向,因此在会议之余、工作之闲,虚心请教、学习,以人之长补自己之短,通过虚心请教,认真学习,使自己较快进入了工作角色,为反映民意、提好议案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