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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优选5篇}

2024-07-20 20:10: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范文第1篇

审计报告反馈意见书范文

县审计局:

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xx年8月xx日收到审计意见书,根据审计报告发布的内容,对该报告内容存在以下两点异议,现向贵单位提出意见反馈如下,供研究参考:

一、基本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截止20xx年初,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工建设,共实施项目11个,已完工4个。

伊南工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3个(20xx年凿井工程、20xx年自来水xx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20xx年自来水xx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增加),正在建设项目6个(20xx管理房工程、林带工程、道路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滴灌工程)。

中小型企业创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1个(20xx年园区道路)。正在建设项目1个(供水管网及清水池和附属工程)。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园区20xx-20xx年工程建设项目资料不完备。例如,伊南工业园区自来水井工程和伊南工业园区管理房工程,仅有施工合同;自来水xx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含增加)工程仅有施工合同及预算书;园区林带工程、滴灌工程,仅有立项批复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缺失资料为: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图纸文件、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招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工程资料,以上6个项目资料缺失率为80%。其他5个项目也有不同程度的资料不全现象。

反馈意见单位: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盖章)

联系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客户反馈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客户:

衷心的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为了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完善我们的工作,为了给您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致以我们诚挚问候的同时,请您在百忙之中填写以下意见反馈表。我们热切的期盼着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胜感激,谢谢!

为了能及时的收到您的反馈意见及建议,请您把表格填写完整交给我们的工作人员,或将意见发送我们的企业邮箱huanyupower@.com。

再次忠心的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

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拟上市公司;财务诊断;中小板

公司上市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过去监管部门审核的经验来看,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公司不仅要考虑主营业务重组、治理结构规范、历史沿革梳理、业务技术,还要重视规范财务问题。财务方面不符合要求成为大部分拟上市公司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的重要障碍。因此,财务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上市的功败垂成。为有效推进上市工作,财务诊断是上市前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可忽视的环节。决策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对会计基础、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方面进行建设和优化,使会计基础规范、财务管理能力提高、内控机制切实有效,以解决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财务问题,保证公司财务方面符合上市的要求和条件。因此,根据监管部门对公司上市审核的要求,本文梳理财务审核流程的基础上,以中小板上市为例进行研究,以期为拟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提供借鉴。

一、拟上市财务审核流程

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及《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股票发行审批制的结束和核准制的正式施行。核准制是审批制到注册制度过渡的一种中间形式,指发行人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监管机构除进行合规性审查外,还需对发行人的行业、素质、盈利能力及其财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作为是否核准的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日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文件,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工作流程分为十个环节,分别是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既能达到相互配合又能实现相互制约(见图1)。

注:资料来源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股首次发行股份审核工作流程》。

以此流程为依据并结合实际运作,就财务审核而言,主要流程如下:

(一)材料受理、分发环节的财务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对首发上市的财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财务资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财务资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1)通知申请人补正财务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材料;(2)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3)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反馈会环节的财务审核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在发行监管部根据发行核准的财务程序、财务标准和财务纪律进行初步沟通基础上,发行监管部门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阅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后,要从财务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确定发行人需要补充的财务资料、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需要进一步核查落实的有关财务问题。其中,反馈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证监会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形成的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反馈会后,将形成关于财务方面的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预先披露环节的财务审核

在反馈意见落实完毕,拟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同意后(如需,还需征得国家发改委同意),证监会综合部主要审核财务资料是否已过有效期,对未过有效期拟上市公司安排预先披露,包含财务资料在内的诸多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四)初审会环节的财务审核

初审会的财务审核是核准制度下的重要环节,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就财务方面而言,初审会环节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财务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财务问题和解释说明财务问题及其化解财务问题的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生会审核。

(五)发审会环节的财务审核

发审会环节的财务审核是核准制度下最关键的环节,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环节。目前发审委委员共25人,其中有8位是丰富会计和财务管理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发行人接受发审委员的聆讯,聆讯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就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发审会由7名委员参加,独立进行表决,5票同意为通过。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拟上市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

二、监管部门财务审核要点及主要财务底稿

公司不管是在中国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都需要同样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其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

(一)上市公司财务审核的要点

财务资料的齐备性、财务资料的合规性是发审委财务审核关注的基本要点。拟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三性”,即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性,是发审委审核财务会计信息是否能合规、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的依据,尤其是具体要观察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比如关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其中带有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则一般不被认可。

(二)财务审核涉及的主要资料

财务是公司运营的中心,财务审核涉及公司经营大部分业务。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财务审核涉及的主要资料如下:

①募集说明中涉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章节,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会计信息、风险因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募集资金使用和将来的股利分配政策等。②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③盈利预测报告及中介机构关于盈利预测的审核报告。④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⑤历次验资报告。⑥发行人近三年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⑦发行人关于改制重组方案的说明。⑧发行人关于近三年一期纳税情况说明。⑨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⑩主承销商推荐函和中国证监会发行申请文件核查意见以及其派出机构辅导汇总报告。

三、拟中小板上市公司审核通过所需具备的财务基本条件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我国当时资本市场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其是为满足上市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要求的中小企业而设立的,也是创业板的前奏。中小板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或首次募股大约1亿股以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并其市场代码以002开头的板块。尽管于同年6月25日揭幕的中小企业板在现阶段并没有满足市场的若干预期,比如全流通等,且过高的新股定位更是在短时期内影响了指数的稳定,但中小企业板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必然使得这个板块在制度创新中显示出越来越蓬勃的生命力。

拟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财务方面的数据除满足《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条件外,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监管审核中还需要拟中小板上市公司满足以下条件:①股份公司设立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主营业务突出且三年不变,在一年一期内三种关联交易均不得超过交易的30%,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度不低于70%。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⑥拟发行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对于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还需满足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且发行后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除外)。⑦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余额的两倍。⑧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一般不超过20%,如超过这一数字,公司独立董事和主承销商要就公司获取经常性损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持续性经营能力发表意见。⑨税收缴纳、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账务处理要规范。⑩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若预计募集项目实施后累计对外投资额超过其净资产50%的,应调整对外投资比例。以及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主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一贯、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披露是否详尽,关联交易会计处理是否公允、对将来的盈利预测是否可靠。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

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一次审理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审计组将审计(调查)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审理前,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调查)报告等内容,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提出一次复核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组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草稿);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理人员在一次审理过程中,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调查)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审理人员经一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科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一次审理会议一般由法制科科长主持,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法制科可提请总审计师主持一次审理会议,法制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一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一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一次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根据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指出审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一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和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将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及时报总审计师审核,总审计师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审计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计组应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显著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或者建议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的,代拟审计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二次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的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人员在二次审理过程中,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有异议的事项及审计组的核实情况说明;

(二)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修改情况;

(三)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审理人员经二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召开审理会议可区别情况处理:

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次审理无具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模式组织二次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明确提出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研究,认真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修改后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报送分管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中心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业务科室、审计组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审计组补充完书面资料、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稿后,法制科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和二次审理。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审理结束后,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向业务科室临时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人员、法制科及审理人员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的依据。

法制科应当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范文第4篇

一、利用审计成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立足点

(一)利用审计成果有利于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监督只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利用审计成果,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组织人事部门监督管理干部服务;为纪检部门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服务;为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服务。

(二)利用审计成果是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经济责任审计要发挥监督作用,不论要发挥经济卫士、政府谋士、反腐勇士的作用,还是要发挥监督管理干部、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规范经济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都有赖于审计成果的利用。

二、提升审计成果质量,夯实审计成果利用的基础

一要围绕中心开展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用的审计成果。审计应把握以下重点:一是党委政府的经济工作中心,二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四是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政策执行等经济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要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质量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才能被有效地利用。一要依法审计。要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项目立项、组织审计实施、报告审计结果;要依法评价审计事项,按照有关的财经法规,对审计查证的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和评价。二是要明确重点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应围绕权力运行来确定重点内容,如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经济目标完成、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变动等。三是准确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反映工作业绩,又揭露存在问题。责任界定应坚持以权定责的原则,根据权力行使来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做到一分为二,不偏不倚。四是提高报告质量。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结果的载体,直接影响着审计成果的有效利用。形式上审计报告应通俗易懂,简明扼要,方便有关部门利用。内容上不仅要反映存在问题,还要进行问题的原因分析,不仅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还要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揭露问题,提供案件线索。经济责任审计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种有力措施。要加大审计执法的力度,重点揭露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带来严重损失的问题;严重管理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纪检察和司法部门提供重大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三、完善制度,提供审计成果科学利用的保障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联席会议这个阵地,促进审计成果科学利用。一要完善协调机制。联度会议要定期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二是建立重大问题讨论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定性、处理、评价,由联席会议讨论商定。三是健全审计成果利用反馈制度。审计机关要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审计报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有用的信息要加以利用,并反馈审计成果利用情况,以达到资源共享,成果互用的目的。

(二)实行审计报告联签制度。对重大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党政领导干部、有行政审批权或资金分配权的领导干部、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签发,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的一部分增强利用审计成果的主动性,提高审计成果利用效果。

(三)健全审计信息报告制度。审计成果的有效利用,有赖于审计信息的建立和报告。一是重大问题作专题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反映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请示处理的意见。二是同类问题作综合报告。对多个同类型的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要进行归纳分析,找出规律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报告向党委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作分析报告。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加工,注意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委政府报告,为领导决策服务。

(四)建立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制度。审计查出的问题没有得到整改,审计意见得不到落实,审计就失去了作用。一是跟踪检查。审计报告出具后,根据谁主审谁负责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实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二是通报整改结果。对整改彻底,落实审计意见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以严肃财经纪律。

(五)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应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及时将线索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

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范文第5篇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以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对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属备案项目范围的,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二、审批流程

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性质不同,分为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征地)、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征地)等三种情况。

(一)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牵头部门为经贸部门,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1)。

经贸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贸部门在受理后的1个工作日内,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给经贸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贸部门收到环保部门的反馈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准文件。

(二)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2)。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实施。

1、项目核准阶段(经贸部门牵头)。

(1)经贸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联系单”,征求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涉及环评的项目,同时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2)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给经贸部门。

(3)对较复杂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贸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4)经贸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规划方案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

(1)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申请人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方案设计,并将方案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

(3)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按会审纪要要求修改方案设计文本。

(4)涉及环评的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需作初步设计方案的项目,申请人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并及时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按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再由规划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批复文件要明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告知下阶段提交施工图审查及相关审图部门(如消防、防雷等部门)。

3、施工许可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

(1)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进行设计审查,同时送交消防、气象等部门,消防、气象等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2)申请人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5天)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请人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后,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后,即时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3)。

1、项目核准阶段(经贸部门牵头)。

(1)经贸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联系单”,征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涉及用海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2)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供地预审意见,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给经贸部门。对较复杂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贸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3)经贸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规划方案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

(1)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

(3)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方案设计,并将方案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按会审纪要要求修改方案设计文本。

(4)如需作初步设计方案的,申请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方案,并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按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设计文本,再由规划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5)申请人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环评的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政府审批。

3、施工许可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此阶段的审批程序与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相同。

三、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1、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在本部门内的审批、协调及提供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办理下一环节的审批事项。

2、对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件要优先办理。对核准性的审批事项,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能当场办理的当场给予办理。

3、对资料不齐全而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或稍作调整修改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受理。如基本条件符合,申请人承诺在约定时限内补齐材料或修改完毕的,应先予审批,使项目尽快进入下一环节。

(二)充分授权,推行一审一核制。

1、各审批部门主要审批科室要成建制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做到充分授权。窗口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2、凡核准性事项由部门领导全权委托窗口负责人签字盖章,直接在窗口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提高即办件比例。对非核准性的许可事项,由专业人员审核,窗口负责人把关,报部门领导审批。各部门必须确定一个科(室)承担单位内的主要审批工作。

(三)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1、牵头部门需征求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要以抄告单(或网上告知)形式并联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并移交相关资料。

2、相关部门收到抄告单(或网上告知)后,对其申请的项目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要实施联合踏勘的,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3、相关部门对审批项目无论同意与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牵头部门,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四、审批责任追究

为了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按规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或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意作出许可的。

(二)不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受理时没有对申报材料作初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而直至承诺期限到时,才提出需补全的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等问题,导致审批时间延误的。

(三)审批程序外置。没有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内部封闭运作,要求申请人先到部门内部有关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签署意见,然后予以受理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以及接受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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