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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申请报告{整理5篇}

2024-07-22 05:36:02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监理申请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程监理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工程监理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

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办理。

补充申请,是指生产申请和进口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药包材注册场所公示药包材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药包材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注册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包材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第十四条药包材注册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第十五条药包材注册审批作出决定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药包材生产申请与注册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申请的,应当在完成药包材试制工作后,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第十九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提出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新型药包材的注册检验应当在6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和有关意见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连同检验报告书、其他有关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在8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三节药包材进口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进口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和检验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凭检验通知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报送连续3批样品。

第二十六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单和样品后,应当在60日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进口药包材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并抽取样品。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意见后,应当在9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核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药包材生产厂商申请药包材注册的,参照进口药包材办理,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节药包材的注册检验

第三十条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药包材注册检验包括对申请注册的药包材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包材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

标准复核,是指药包材检验机构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的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药包材注册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承担注册检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药包材国家实验室规范的要求,配备与药包材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遵守药包材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包材注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工艺变化导致的质量指标变动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以保证药包材质量的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进行新药包材标准复核的,药包材检验机构除进行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该药包材的研究数据和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该药包材的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诉意见报送该药包材检验机构。

药包材检验机构采纳申诉意见的,应当对复核意见作出相应更正;如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意见,应当将复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诉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和发出注册检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重新制定药包材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该项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包材检验机构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四章药包材的再注册

第三十六条药包材再注册,是指对《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实施审批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原申报程序和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生产现场组织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和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十一条药包材进口的再注册,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进口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进行注册检验。

第四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进口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5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

(一)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药包材;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药包材;

(三)注册检验不合格的药包材。

第四十四条《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的,注销原《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五条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药包材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事项等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第四十六条药包材生产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对受理的申请,不需要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药包材补充申请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提出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和有关意见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连同检验报告书、其他有关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九条药包材进口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十一条变更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变更地址称谓等项目的药包材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包材的补充申请进行审查,以《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形式,决定是否同意;补充申请的审查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如需要换发《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换发新证后,原证予以公告注销。

第六章复审

第五十三条被退审的申请,申请人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批决定后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原报送的资料和样品。

第五十五条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发给相应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监督管理及检查所需的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十八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如有异议需要申请复验的,应当参照《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包材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

第六十一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或者注销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六十三条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六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七条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包材,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新型药包材,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药包材。

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是指《药包材注册证》、《进口药包材注册证》及《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等相关文件。

工程监理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桥梁 桩基 检测

中图分类号:K9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桩基静载试验

根据合同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桩基施工情况,监理工程师应确定破坏试桩和工作试桩的数量、位置和具体要求,据此承包人拟订试桩方案,进行试桩准备。反力架试桩的锚桩设计和施工应包括在试桩准备中。试桩宜选择在有代表性地质情况的位置,并接近地质钻孔。

1.静载试桩申请报告,试桩准备及批复

1)试桩申请报告

承包人应在监理程序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试桩申请报告,详列试桩所在桥名、位置(桩号)以及试桩方案和准备工作情况。试桩申请报告可递交给总监(高级驻地),也可直接向桥梁工程师递交。

2)试桩准备

承包人应就已确定的试桩方式,具体拟订试桩方案。试桩方案应包括:

①加载装置设计、制作和标定、堆载平台、堆载物、反力锚桩设计和施工、反力架油泵标定等;

②确定加载方式、加载值及分级、卸载值分级、回弹量观测;

③桩基变形(沉降)值测试装置的标定安装,注意测试表基座的稳定性、刚度和灵敏度、标定百分表。

3)批复

试桩申请报告应由总监(高级驻地)现场考察准备工作情况后批复,也可直接由桥梁工程师检查批复。

2.试桩

1)按审定的加载方案逐级加载、检查加载值、稳压时间、变形值测读;应注意加载递增要均匀,不准冲击性加载;百分表测读变形应与各表大致同步,如明显不同步时,应找出原因;

2)注意加载中稳定标准和极限荷载的取定;

3)卸载和回弹量观察。

3.试桩报告

1)应总述试桩桥名、位置、试桩目的和性质、试桩装置及方案;

2)用规定表格,详细记载加载值、稳定时间和变形值以及卸载和回弹量值;

3)给出S—P(沉降—荷载)曲线和S—t(沉降—时间)曲线;

4)确定极限荷载。

4.试桩监理方式

1)静载试桩申请报告及批复。

2)静载试桩过程宜由现场监理旁站,检查加载情况,记录变形,参加研究试验中情况处理,并最终审定处理方法。

最后一级限荷载确定,或者连续沉降不停等异常情况,应有桥梁工程师在现场审定处理方法。

3)试桩报告应由桥梁工程师审查签批意见并报告总监(高级驻地)。

二、桩基动力检测

这里所指动力检测(下称动力试桩),一般指的是小应变范围的。若设计有大应变试桩要求,比如PDA试桩也可参考。

1.动力试桩申请报告及批复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范或监理程序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递交动力试桩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

1)拟聘请做动力试桩的单位名称,使用动力测桩技术的名称,使用检测仪器名称、型号、该承担测桩任务单位的测桩资格证书;

2)拟做动力测桩的桩基施工记录、试件强度报告。如果不能提供强度报告,应承包人要求也可测试,但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根据工程进展,可以分批检测已完工的桩基,测桩频率应按合同规范或图纸要求进行。

2.动力测桩申请报告

应由总监(高级驻地)或桥梁工程师批复,但宜实现征求熟悉桩基动力检测的监理人员的意见。

3.动力试桩准备

1)破桩头到设计标高,顶面要求清洁,平整无浮土物,便于粘贴测试元件;

2)附近不宜有强烈的电(磁)场、震动源;

3)提供电源;

4)提供各桩施工记录、地质书面资料(用以配合判读测桩结果)。

4.测桩

宜有熟悉动力测桩的监理工程师参加现场测试。

5.测桩报告审核

1)对测试报告提供的单桩质量判断、缺陷描述以及单桩允许承载力确定,应结合测试波形、计算参数、计算方法、施工及地质资料来考察选定。

2)对于严重缺陷桩,比如断桩,除确有施工记录为旁证依据等情况外,应慎下结论。必要时结合其它手段,比如取芯样试验来旁证。

6.桩基检测若干问题讨论

1)高应变动力和静力试桩比较,具有设备轻便,检测速度快和费用低等优点,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欢迎。

目前,用高应变动力试桩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1)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2)桩身结构性检验;(3)沉桩能力分析;(4)桩机械监控;(5)桩在动载下的特性。

但是,动力试桩是通过短暂的瞬态动荷去推断桩的长期承载力,其精确性依赖于电子仪器所提供的数据和波形。尤其是灌注桩、断面不规则、混凝土材料均匀性差、选用代表性参数较困难,用动试桩法确定承载力及桩身结构性在灌注桩方面的经验不如预制桩成熟。

2)高应变法一般都是用重锤锤击桩顶,使桩土之间产生一定的塑性位移,即桩被打出一定贯入度。当锤击能量不足以使桩土之间产生足够的塑性位移,这时土强度得不到充分发挥,实测提供的承载力小于桩周土实际提供的极限值,动力试桩结果只能给出土强度被发挥的那部分承载力。

3)低应变法动力试桩主要是对桩的结构完整性进行检验,它对轻微缺陷和对浅部缺陷的判断优于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对缺陷的判断和缺陷性质定量判断优于其他低应变法,但该法不能随机抽样检测。瞬态机械阻抗法综合了反射波法和机械阻抗法的优点,可避免单一分析结果的偶然性,使采集数据更加可靠,检测的桩基质量更准确,本方法的有效测试范围为桩长与桩径之比值小于50。

4)动力试桩的精度,动力试桩判断桩身缺陷的误差不应大于±15%。它可以用开挖或取芯办法验证。但目前还难于判断缺陷的尺寸。

动力试桩确定承载力的准确度,唯一办法是和静载试桩结果比较,其误差在±20%范围内。

三、桩基钻芯样试验

根据合同规范和设计文件,或者施工过程中的情况及静载、动力测桩提供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桩基钻芯取样试验。

1.钻芯样试验申请报告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范或监理程序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递交钻芯样试验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

1)拟承接钻芯样检测单位名称、钻芯取样设备型号以及该单位从事该方面测试任务的资格证书;

2)钻芯取样试验的目的及具体测试方案。

2.批复

由总监(高级驻地)批复或者授权桥梁工程师批复申请报告,同时通知要求钻芯样桩位、取芯样直径、深度,包括指定在某桩上具置和其它试验要求。

3.钻芯取样

宜有现场监理旁站、考察。

A.芯样钻取情况;

B.成芯率;

C.注意钻芯考察的专门要求;

D.钻后混凝土重填。

工程监理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为支持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现就公司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见附件)。

(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八)公司章程。

(九)招股说明书。

(十)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三)发行上市方案。

(十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

(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

工程监理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1、建立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其中,审核确认具备基本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可行的企业,准予纳入,可以申请享受宁政发[]73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条件尚未成熟的企业,暂不纳入储备库管理、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2、完善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为入库企业提供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问题,加快企业融资进程。入库企业要按季度及时上报、补充相关资料,及时报告融资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分析,于首月十日内上报)。

3、形成多层次联动推进机制。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计划。认真初审推荐入库企业,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区域内入库企业提供各项政策服务与支持。

二、申请各项融资政策扶持的程序与相关要求

(一)关于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

1、我市拟开展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资本市场融资活动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申请,初审确认具备相关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基本可行后,由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入库。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审核确认后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企业。

2、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报企业入库申请时的主要报送材料有: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拟融资方案、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初审意见)

(2)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拟融资项目相关批文(复印件)

(4)拟上市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

(5)拟发行企业债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债券融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十日前上报拟纳入储备库企业相关资料。

(二)关于申请融资补贴和融资奖励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1、申请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补贴

(1)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入库企业,可分三个阶段给予中介费用补贴共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阶段(上市辅导阶段)补贴7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江苏证监局出具的上市辅导受理文件(复印件)

④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融资服务合同和已付费用收据(复印件)

第二阶段(报会受理阶段)补贴10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的相关受理文件(复印件)

第三阶段(发行上市阶段)补贴3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发行上市批文(复印件)

③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其中,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若转为股票首发上市,则获得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在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给予一次性中介费用补贴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③上市相关批文(复印件)

④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3)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给予中介费用补贴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券商(预)内核报告(复印件)

完成挂牌后再给予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③主办报价券商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企业挂牌公告(复印件)

(4)完成发行额度1亿元以上,且期限在2年以上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的企业补贴5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国家发改委同意发行企业债相关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相关批文(复印件)

③债券发行公告(复印件)

(5)企业完成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根据融资额度和期限,最高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接受注册批文(复印件)

2、完成本地投资申请融资奖励

(1)上市公司再融资后在本地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部融资额1亿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2)入库企业完成期限2年或以上的企业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后在本地投资达到全部融资额的50%或1亿元以上,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6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完成股权融资给予奖励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完成股权融资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3、资金申领流程

入库企业应通过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提出上述各项融资补贴与融资奖励申请。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三、申请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新增税收的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入库企业在融资工作过程中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融资企业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局办理各50%的配套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税收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证监会受理批文(复印件)

3、上市发行批文(复印件)

4、融资公告(复印件)

5、资金到帐证明(复印件)

6、相关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调账相关内容)

7、因资本市场融资原因审计调账新增纳税缴税表)及纳入凭据(复印件)等

四、申请用地与行政费用减免支持等

1、企业依据相关通知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租金评估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已租赁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并提供: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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