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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自我鉴定总结{集合5篇}

2024-07-29 06:17:01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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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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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各种活动都热情的参加,在xxxx年至xxxx年间获校文娱比赛及知识问答比赛等一等奖。大胆创新对校报版面进行改革,使得校报的受视率提高到一个层次。学校的各种活动都热情的参加,在xxxx年xx月获校演讲比赛一等奖。

身为学生的我在修好学业的同时也注重于对社会的实践。本着学以致用,实践结合理论发挥xxxx年暑假我以熟练的计算机技术应聘入揭阳市凌先电脑公司技术部任技术员兼培训部教师。 技术员兼培训部教师。xxxx年暑假我在惠东县亿鹏印刷公司学习名片和小型广告、商标设计,自身对这方面有坚实基础和浓厚兴趣的我用一周时间就熟练了各样设计软件,之后做出了大量出色的设计方案,得到同学及老师的一致好评。

本人具有热爱等祖国等的优良传统,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广泛的兴趣爱好,对工作责任心强、勤恳踏实,有较强的组织、宣传能力,有一定的艺术细胞和创意,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和集体观念。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2篇

?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 1.改革的整体需求

?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 2.改革的主要方面

?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近平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北京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法院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法院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北京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北京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分析,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北京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北京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分析,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北京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法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北京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北京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北京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分析,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代理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代理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代理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北京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代理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分析,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代理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 总体而言,选择“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分析,呼和浩特市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市,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北京市,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和5. 36%。

?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呼和浩特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呼市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法院经费的分配有关。

? 三、几点初步结论

?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和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和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分析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独立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特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和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法正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和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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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3篇

目前我国文物鉴定的理论、观念、方法已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故而导致国家级文博泰斗专家都屡屡走眼误鉴,以致国人对文物鉴定失去信心。近两年来,汶川捐国宝风波和“壶王”事件的余音未绝,又爆“金缕玉衣”巨额骗贷的爆炸性新闻,紧接着曹操墓被质疑是假墓的报道又蔓延全球。当世人困惑不解街谈巷议之时,带着权威专家鉴定证书的汉代“玉凳”被高价拍卖后,又遭受众多质疑非论之声。此声还未消退,“天下收藏”栏目的砸瓷事件又成社会焦点和热议的话题,并被藏家至朝阳法院,事情还未结果,又爆河北衡水“冀宝斋”博物馆藏品全系伪品,被文物局吊销资质闭馆的新闻,与此同时中藏网却又提出完全相反意见在网上广泛传播,到底谁是谁非,已把国人弄得晕头转向不知所措,更不知该信谁为好。一切皆因我国暂无权威文物鉴定机构和技术,使国人无法判断谁对谁错,于是给有些人制造事端、颠倒是非创造了机会和土壤。

不管怎么样,这些事已让文博界震惊,让拍卖行业目瞪口呆,让收藏研究与投资领域混乱!乱到了极致,乱得一塌糊涂!一时间所有人都糊涂了,都弄不明白!偶尔出错和争议属正常,一般专家个别出错或鉴定失误也属正常,可全国各地连续出大错和一件器物屡屡出多种结论就极不正常!所涉事的人都是享誉全球的泰斗级、权威著名专家,让国人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一时间国内人失望、国外人耻笑,已成为中国文博收藏事业的一个损失和耻辱。有教训不可怕,只要坦然面对分析总结,病树前面定是春,沉舟侧畔继续行。可怕的是,目前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未总结教训、深究原因,只是人云亦云。随着人们表象的议论,把一切根由全归到当事人道德层面和皆因钱而起,我认为这绝非是重要的根本原因。事实远非道德与钱这么简单的问题,而是文物管理体制和理论观念、鉴定方法陈旧落后,不能与时俱进而暴露的问题所致。以致国人和所涉文物艺术品的所有单位、企业、从业人员困惑失望,因此形成全国文物保护、收藏、拍卖、投资、交流都因文物鉴定失去了权威性而形成的瓶颈大受影响,并导致混乱无序。甚至已影响到文物保护和征集工作的正常进行,杭州南宋官窑博物馆壶王等事件就是例证。同时也影响到公安、海关、法院对所涉文物案件的侦破审判。因近十余年来文物涉案呈激增趋势,然而执法人员在面对其他案件时都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唯独在面对文物案件时,却失去了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只有借助文物专家协助判断,当请来数位文物专家面对同一件器物鉴定时,却会出现五花八门甚至相反的不同意见,原被告各自聘请的专家,也是各执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这已给司法判定文物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尴尬,更对判案质量和司法形象、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提出了挑战。

在此紧要关头,国家相关部门和所有文博专家、收藏鉴赏家、科技人员本应对此现象总结利弊,深化研究文物鉴定的理论标准及方法,拿出确实有效的鉴定理论与方法,以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以实力和水平证实自己、服务社会。然而现实却是自立门户、各吹各调,封闭自大、互不买账、自吹自擂。搞科检的不承认目鉴结果,目鉴专家不采信科鉴结果,拍卖行无奈只好只信自己,其他所有鉴定结论一概排斥。更有新生成长起来的一大批民间收藏鉴赏家,一改先前对文博专家崇敬迷信的态度,不再相信求鉴他们,继而转向看不起和攻击的极端。同时又俨然以内行专家的行为行走江湖,并都自以为是专家老大,更使鉴定乱象乱上加乱。另更有一批因文物古玩获利的相关利益团体人员,更是趁乱制造事端,极力保护怕失去的利益名声。在此各种乱象之下,各种相关文物艺术品的征集拍卖、交流、买卖、典当、质押的工作仍要艰难继续进行,因为社会要前进,历史发展是不会因各种干扰因素而停滞的。无奈只有依靠多元现有的鉴定方法继续鉴定,但终因鉴定人员方法、理解、水平、地域、切入点、角度的不同,导致信息交流严重不对称,而又产生诸多新矛盾问题,甚至严重影响到许多本该正常进行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交流买卖夭折、停滞,甚至诉诸官司,纠纷和交恶事件更是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所有一切皆因国家无权威鉴定机构和技术而导致。

更有个别专家因思想观念落后于形势,误鉴、误判还情有可原,然而不可饶恕的是拿着国家文博专家的俸禄,挂着国家封给的专家头衔,行走江湖,走穴敛钱。更不能容忍的是只要给钱,就可昧着良心出与事实相反的假证书。于是又给造假者提供了伪造他们证书的良机。一时间专家出的非真实证书,再加上造假者乘机伪造的大量假证书,已彻底把初人收藏行业的大批爱好投资者,搞的一塌糊涂惨不忍睹,甚至还使不少人破产失业倾家荡产。

总之,我国文物鉴定已到了乱极必治的时候。因为从目前所有鉴定乱象看是坏事,而实际也是好事。因为在中国文物鉴定的历史上,各种思维观点从没有像今天这样百家争鸣的活跃。梳理引导这种活跃的混乱,把互不服气、自视老大清高的各派观点统一到一个平衡节点,就会达到极乱而治的境界。

只要我们站在全局的平衡节点,充分肯定各派别的鉴定长处、优点,采取开放、包容、兼容、团结、整合的态度,吸取所有门派鉴定长处,弃之不足,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为指导,提升完善文物鉴定的理论体系体制,我国文物因鉴定而形成的以上诸多混乱,一定会得到有效管制改善并可因此而使文博事业会有一个大的发展空间和黄金高峰期。

我们多年来在与国内一大批著名文博专家、学者、民间鉴定家,特别是一些从事公安痕迹学又是文物鉴定的专家,共同学习,交流探讨中,在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大力协助支持和鼓励下,正式于2012年成立宁夏六维辩证文物鉴定研究所。

二、六维十八步三论文物鉴定法的基本概念

(一)美学观点“穿越”对位,从美术、艺术、精神、书法、笔痕鉴定真伪

此法的基础是:鉴定人必须要学习熟知《中国发展史》《中国美术史》《中国科技发展史》《中国古陶瓷史》《中国工艺发展史》(以下简称“五史”);对美学、书画要有一定的欣赏敏感性。有了以上基础,在面对各朝代被鉴器物时,鉴定人的审美观念也要迅速“穿越”调整到对应朝代的审美标准、习俗,因各朝各代的政治、体制、审美价值取向和习俗等因素必定会反映在当时生产的器物之上,所以要从其综合因素看是否对位符合。

另外,从器物画面上的画技笔法也可辨出真品与赝品,因为当今造假者的画技以及画画时的心态和精神状态与古时的画画人相比,简直是天地之差。一是技法水平熟练老到程度不同,古时凡给宫廷作画或制作器物,基本都是御用画师或专业大师所为,水平造诣绝非一般,即使是民窑作品,也是世代口口相传从事多年、以此为生技艺精湛的熟练工匠所为,他们作画的每一笔走势、功底形态都是当今造假者功底和条件所难企及仿到位的。二是精神状态、心态从本质上就决定了赝品是根本达不到真品的形神意境,因为古时御用画师也好,还是民间工匠也罢,他们在制作物品和作画时,心中就有充分的心理暗示:“此物是给皇帝或王爷要看要用的,所用之人都绝非等闲之辈。”故而格外地认真小心!再加上还要过检验官的层层审验,工匠们在物品上作画时,是抱着对上的敬畏之心和秉着古人做事的认真精神,故而能沉下心,不惜工本代价和时间在从事制作,其画技、质量可想而知。而当今造假者在画画制作时的心态想法,就是为了骗人赚钱,所以作假时的心理暗示是:“购他作品之人都是图便宜想赚钱的贪婪之人!”心中自然没有那种敬畏之心,为利所使,自然更不会有那种认真负责不计工本时间的态度与作风。所以真假仅也可从此做出判断。

因为画是精神作品,作画人的当时精神状态自然就融在画面画风和画技之中。例如,我们最常见的红色收藏品——雕塑、画像,距今三十余年,经历之人为数众多,大家细想一下当时的工艺水平和今天相比,显然是今天要高许多,而为什么眼下所仿的雕塑、画像从形、神完全达不到时的水平,原因就是精神的区别而导致的作品区别。当时凡塑、画像的人都是抱着十分崇敬领袖的心情在做,倾注着发自内心的敬重之情。再加十二分的认真,因为当时凡做与有关的任何事,不允许有丝毫差错闪失,甚至还有随时被打成“反革命”之危。现今仿像的人,能有这种心境和社会环境吗?所以作品可以复制,但历史的痕迹、社会环境、氛围、精神是永远也复制不出来的。我们明白了这个道理,就可从真品、赝品的画技功底中鉴出好坏、真伪。例如,元青花中常有的海水纹、菊叶、竹子等画面我观察目睹了数以万计的仿品元青花,不少都画有这些纹饰,可以负责地说,还没有发现一件能把真品的那种神韵和功底画出来。再如大家都熟知的成化斗彩鸡缸杯,市场现仿赝品多如牛毛,历代后仿作品也不乏少数,但细观察所有仿品,仅公鸡的三根尾毛和母鸡的右腿外撇状,无一件能达真品的神韵功底,再看几只小鸡简拙、灵动的画技,仿品更是难以达到那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神态、神韵,当然前提都是鉴者要大量观看,熟知真品的细部特征和功底笔法,一眼就可从中发现差别,然后做出真假判断。

以上美学穿越对位鉴定法,前提是要求鉴者熟知前文所述各史,以当朝器物的审美标准对位审视,此法才可见效。故鉴定者的功底与鉴别结论是否符合客观是成正比的,所以要求鉴者一定要充实自己,并要在平静、不浮躁、不盲目的精神状态下,极认真自信地做第一维的鉴定结论。(此维具体分三个步骤的鉴定方法与理论另文详述)

(二)集前辈经验智慧、融传统鉴定技法从器物形制、工艺、材质的时代特征察辨真伪

发扬传统目鉴经验的优点,克服其局限弊端,与时俱进地融会总结,从被鉴物的形制、工艺、材质的时代特征察辨真伪是其重要的第二维鉴定程序。

历史上每朝每代都有当时的背景、风俗和不同审美情趣与价值观,再结合当时的劳动生产力和生产工具而生产的所有器物,都带有当朝典型的时代痕迹形状和工艺特征。鉴定者首先必须对历史上的这些情况都要熟知了解,以五史和耿宝昌的《明清瓷器鉴宝》等书籍内容做基础素材,从形制、形态、工艺、材质及纹饰、图案对位、对照鉴定,此法已是近百年来文博界、古玩行约定俗成的潜规则鉴定方法,故我们的鉴定者必须要做到心中有数,在既对传统方法尊重和沿用的同时,但也不能教条套用照搬,而一定要在了解知晓造假的最新动向和最新技艺,然后再结合历史上各朝各代的典型审美观及形制、工艺、材质对比鉴定。当每一件被鉴物呈现在面前及上手细察后就可从中得出结论、做出判断。论述如何区分、细辨其各朝各代产品的形制、工艺、材质的文字量庞大,版面所限不便详述。(此维具体分三个步骤进行鉴定的方法理论依据也另文详述)

(三)用社会自然科学常识和触感,审视鉴别被鉴物真赝

因造假者的作伪行为是违反生活常识和正常规律的,要做到合理和符合自然规律而又不留丝毫痕迹,是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因作伪的痕迹是根本无法掩饰的,这也是能鉴定真伪的一个重要要素。因为作假就势必要先在新器物之上做旧状和沧桑感,而旧状和沧桑感是器物在时间岁月和各种自然环境中,以微积量方式发生的极微量细小变化,是由量到质的一种自然反应状态。而人为在短时间仓促做的旧状和沧桑感自然就会显假,并留下许多破绽和漏洞。而对这些细微之处的破绽观察和发现,往往不是在大面表层,而是在做旧的死角盲区和细微之处,或是只有在空气、微尘、水分子能通过进入之处,因这些地方恰是作假做旧的死穴,从此处详察细观再动脑分析,就会发现可以确定新老真赝的一些直接重要证据。即使造假者知道了这种鉴定方法,他也无力改变和规避,因为犹如让他在复制时间岁月、历史。用此法在无数鉴定实践中屡屡奏效,甚至有已瞒过权威专家眼睛的器物也被此法察之。这种方法的应用要求鉴定者要有丰富的生活经历和识辨知识、方法,从肌肤触感也可察出真赝新老的技巧,同时也必须具备应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辩证唯物论的方法观。

因被鉴物的存世时间不同,决定了器物质地的物性硬软不同,也会使肌肤的触感不同,故触感也就成了鉴定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刚烧制出来的器物,看似光洁的平面,实际在高倍显微镜下呈现凹凸起伏状,人眼直观时,却呈现的是光亮如镜的玻化晶体平面。当手触摸时,其周身密集无数极微小结晶,稍有滞手的涩感。但经岁月洗礼和空气氧化后,这些凹凸起伏状的微小晶体逐步在根本无法觉察到的各种外部因素作用下,渐渐变锉,变圆、渐无,经千百年的氧化渐变,触感就越棉腻柔软。因是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微小变化,这种变化区别和感觉有经验者还是能准确把握感觉到,但新手却还需有一个比较触摸练习体会阶段。

即使器物不被人所触摸使用及外力作用,一直静放千百年,它仍会在空气氧化作用下产生极微的变化,所以有许多宫藏未使用过的器物和入土、出土从未使用过的器物,千百年后都有这种变化,这种极微量的变化又需要百年至千年的积累过渡,要人为模仿这个过程是根本办不到的。人为模仿的结果和岁月磨砺的结果是根本不一样的,即使现在有人加化学添加剂制造这种效果,但用综合对比方法极容易识破。因两种光波效果完全不一样。如果是用兽皮打磨有光滑柔软触感,却会产生疆死呆板的死光效果,与老瓷器应有的内敛灵动宝光效果完全不同。故从生活常识和触感鉴定真伪,也是其综合鉴定的重要一环。(此第三维鉴定的三个步骤和评鉴的具体方法、理论事例另文再详述)

(四)用目前社会诸多仍有局限的科学检测仪器,扬长避短地做辅助参考鉴定

因为目前社会常用的数种检测设备在实践应用以来,严重暴露出了设备诸多的先天不足和极大的局限性(详情事例另叙),故而目前只能做参考。尽管仪器设备鉴定检测不权威,但它却仍有无限的潜在生命力。有待以后在实践鉴定工作中继续总结提高,加强提升完善设备功能后,科鉴的优势定会突显出来。因科技鉴定文物是未来历史发展的必然和进步,只需克服目前的局限与不足,扬长避短,总结提高,必是将来主鉴的方法和手段。

因设备仪器是人类基于对无限的客观世界的有限认识基础之上设计制造出来的,它的准确权威性和性能作用是设计人员对客观事物认知水平的客观反映。由于这些设计人员在设计前虽对相关文物专业知识有所学习和了解,但对文物鉴定的综合性学科和深奥复杂性的了解还是不够深入具体。再加上又没有与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有效学习和深层次沟通,何况我国文物历史的浩瀚深邃、博大源远,即使是最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对其认识也是有极大局限,故设计人员在相对不太精于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仅凭有限的主客观认识水平,综合材料、物理、化学知识的有限设计而制造出目前的设备。所以致使设备一经面世,就没有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出现了目前的尴尬局面。只有不断认识总结再实践,结合各个文物鉴定的权威人士、理化专业人才和各方面相关人才进行有机综合,找到真正的鉴定平衡关节点和更权威完善的方法。在原有设备基础之上,一定能研制出更权威、更实用的科鉴设备,定能做到准确、有效、能经受住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但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发挥目前的优点长处,发挥能准确检测各种物理化学成分数据的优点和相关功能,结合其他五维,做参照鉴定还是极有帮助参考作用。证明支持以上观点的理论、数据、实例,需另文详细论述。(此第四维鉴定的三个步骤和评鉴的具体方法另文介绍)

(五)以气泡学和光学原理,把握认识并熟知各种被鉴物的DNA家族图谱,准确识别被鉴物的家族出处

所有新老瓷器其釉内有气泡是人人皆知之事,但这看似简单的釉内气泡内,却存在着奥秘万千的瓷器身世密码。这是我们瓷器鉴定界只有极少数人关注使用的一个方法,孙瀛洲、冯先铭老前辈也用气泡形态学做过断代参考,是我国用气泡学辅助鉴定的第一代研究开创者。之后若干年以来,又有一些有识之士加入到第二阶段的气泡研究鉴定行列,瓷器真赝身世之谜,也正从气泡学角度开始揭秘。一个新生事物出现到被认可,确有许多坎坷之路要走,因有相当数量的瓷器收藏鉴定者,不了解气泡学,更是不愿用气泡学鉴定,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因认识改变是要有过程的。这主要是他们对瓷器气泡形成原理及岁月的变化变异了解甚少所致,因此我们更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秘。首先必须了解熟知气泡形成、变化、变异的共性规律和个性规律,就自然可以把握、认识、认知并熟知各种被鉴物的DNA家族图谱,并能准确识别被鉴物的家族出处和年代。当然要想利用气泡鉴定真伪、新老,就必须客观深刻了解掌握各个窑系气泡形成的机理和渐变、衰变、消亡的特征及规律(其形成的原理特征另文详述)。要求鉴定者要大量熟知各主要窑系的气泡、釉质、釉色特征,要求能做到在看不见器物全貌的情况下,仅在局部通过显微镜就基本能鉴出器物应该归属的窑系、窑口和新老真赝。故阐述此原理和鉴别方法需大量文字介绍,因版面珍贵,故也需另文系统介绍。(此第五维鉴定的三个步骤和评鉴的具体方法、实例另文详述)

(六)揭秘、认知、把握被鉴物的自然老化痕迹是文物鉴定最终定性的物证依据

任何文物包括瓷器,它们的自然属性均属物质。按物质论的理论概念,物质内在产生运动就是铁定规律。凡是运动就会有运动的轨迹,运动轨迹换言之也就是运动留下的痕迹。也正是这些运动痕迹给我们认识揭秘被鉴物瓷器的年代、物龄、新老、真赝提供了有力的客观物质证据。

因为任何经千百年以上的器物,自它诞生之日,无论存放于水下、地下、地上或动态使用、处于静止状态,都会在岁月时间、空间环境、物理化学的共同作用下,都有程度不同极微量的变化运动,这种极微量的运动在千百年的积累过程中,都会在器物不同位置留下微量渐变到自然质变的痕迹。虽然我们人类从未也不可能始终观察留取这一变化过程,但我们可根据器物本身在变化之中的不同阶段状态证据和对现存世的大量古物进行痕迹物证采集,按统计学原理进行反复分类比对分析,再与新生同类物种比对,得出何谓可靠老化微量渐变痕迹。而这种微量渐变痕迹,又具有人为不可复制的特性,这就为我们分辨被鉴物是古物还是新物提供了有力的物证。当然现已发现有人在赝品之上仿造这种痕迹,试想既是百年、千年极微量渐变形成的微观痕迹,怎是急功近利之徒随便可以仿造企及,我们在微观环境下对各种仿造之器反复细勘之后,发现在微观环境下,人为之痕和千百年极微量渐变形成之痕有天地之差,是人为根本无法做到的,这也正应了“历史的痕迹和历史是永远无法复制的”。

这些微量渐变痕迹在形态和表现形式上,却又千变万化,绝非单一形态,而且是形形的多种形态,不同“家族”不同窑系,不同年代,它的渐变痕迹都不尽相同,既有共性特征,又有个性形态,即使在同一器物之上,也是一种至数种渐变痕迹同时存在。还有一个特点是伪造的痕迹非常单一,就一种至两种极易发现,甚至肉眼都可发现,而微量渐变痕迹都较难发现,需用高倍显微镜,静心细致寻找才可发现。(注:数十种大类别和近百种小类别微量渐变自然老化痕迹的识别特征与方法,另需大量文字阐述。)但如何区分是关键。正由于此法在文物鉴定中显现出的无限生命力,已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度和重视。已有不少人员群体趋之若鹜地加入此领域,这确是好事,但也有诸多让人担忧之处。因为现在不少人,单一用此法已在从事社会鉴定,并已出现误鉴、错判的事例,搞不好很有可能使此新生物夭折,胎死腹中,因为不少人还未把工艺痕迹、人为痕迹、自然老化痕迹区分清楚,更没有把产生这三种痕迹的机理原因弄明白,只知是痕迹,不知为什么是这样的痕迹,故而导致一见器物有痕迹就判定是老器物,故使不少原本对此技术抱有极大希望的传统目鉴专家失去信心,并严重怀疑此技术的可能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使原本对此技术有怀疑和抵触的人更是以此为借口大肆诋毁,以保自己的传统地位。因为从目鉴和已知事实确定是一个新器物,可有人用错误的方法以人为痕迹判定成是老器物。照此鉴定怎能服人,这样下去很有可能会毁掉这个极有前景的新生事物。如果再用此技术办培训班收钱,这更是危险的行为。因为此技术还处在初级阶段,还需继续深化、完善。更需投身于此技术的各界精英反复交流、磋商,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首先要在解决了是什么和为什么两个问题基础之上,再进行传授培训才合时宜。不然会以讹传讹,误人误己更误时间和误文物鉴定事业。如果仅从有限实物、图片和感受概念进行传授,完全会出现望文自生义、望图自生义、听话自生义的各自理解概念,将来社会就会出现同是一件器物同是痕迹专家鉴定却又会出现一件器物N种结论的尴尬局面,如此这样还会被社会和广大业界接受吗?能说此技术权威有效吗?所以说,凡从事此技术者,一定要爱护、保护这一新生事物。

以上仅是对六维基本概念的简单阐述,具体内容概念、操作步骤方法、鉴别的标准要素要用大篇幅文章才能阐明。其中每一维,都有三个鉴别标准,并进行评级,然后在依其三论做出初步结论,最后依六维十八款标准由6-12个相关专业人员分步进行综合勘验鉴定,汇总意见,做出最终结论。六维的创新方案方法,既用了传统方法,又用了创新的几个方法,再结合科检的数据,最后依据权威成熟的刑侦痕迹学技术,参照前五维综合结论,最终以审慎权威,自信有把握的态度,拿出敢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证书。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药鉴定;鉴别手段;中药鉴定课程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1-0121-01

中药鉴定是以传统中药鉴别经验为基础,运用现代鉴别手段,系统研究中药真伪优劣和质量标准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我院制药专业的核心专业课。我院开设本课程仅有十余年,但在我院制药专业的发展中,本课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半年来我院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的背景下,引发了我们更多的专业思考,现以中药鉴定课程为例,总结我们几年来的工作,谈几点思考:

一、示范建设和思想大讨论的背景促进本专业的教学改革

本专业在示范建设中曾作为专业群进行过一定的建设,在几年建设中我们逐渐尝试提高学时总量和实验学时比例及改善课堂教学内容等方面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本专业克服硬件设施台套数紧张,师资力量不足等束缚条件,积极寻找突破口,力求发展为较强的吉林市高职制药专业,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我院的教育力量。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中药鉴定课程于2010年被评为省级优秀课,2012年12月被确立为院级课题,将于下半学期进行理实一体化教学改革项目。

二、原传统课程模式下的中药鉴定课程教学

传统的课程模式是以理论讲授为主,虽然总学时从52学时调整为60学时,但实验与理论比例一直不高于1:1,为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职职业能力培养的教育效果,曾进行的尝试包括以赛促教的药用植物标本大赛和校内药用植物园的扩建,通过对教学效果的评价等来看,教学效果的改善程度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

三、预进行的教学尝试

为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下学期的中药鉴定课程将进行理实一体化改革,相信通过这次改革,必将很大程度上提高我们的教学效果,给学生就业实力的增强提供专业支持。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工作在药房和药厂的学生接触最多的是中药饮片的鉴定工作,所以我们重点增加对饮片鉴定的各方面教学。具体如下:

1.性状鉴定

PBL(基于问题)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相结合。选择代表药进行PBL教学改革,同时借鉴同行成功经验并结合你我院的实际情况安排实施,拟筹建一个药用植物与中药鉴定综合实训室,存放药用植物标本和饮片样本,同时设专业图书区域,并尝试类似图书馆管理的全天候开放管理。在那里,学生可以温习专业知识也可以查阅专业文献资料,还可以将这里当成学生自习室。本实训室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制药社团的重要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同时让中药鉴定的学习成为学生在校期间最幸福的学习过程。

2.基源鉴定

药用植物园更为中药基源鉴定的乐园。在我院已开展的历届药用植物标本大赛和药用植物园管理员大赛的基础上,我们拟举办药用植物园效果设计赛和田间管理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以促进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有利的教学条件,使得本专业可以根据不同月份安排不同的实训内容,同时也可以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专业学习场地。最终的可展示成果可以有药用植物标本,精选观察日志集、药用植物园管理员风采照片集等等。

3.显微鉴定

在我院示范建设经费支持下的显微镜台套数已基本满足教学使用,但离我们设计的同步互动显微教学效果还是硬件设施不足的,我们将积极申请各方面支持,同时也发挥自身现有优势,整合资源,以显微图评比赛等课内活动作为充实手段,尽量让学生充分掌握并灵活运用于中药鉴定工作。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第5篇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20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20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 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二是对鉴定人员没有健全的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还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同时,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技能的提高还需依靠省司法厅或司法部组织办班培训,本市没有师资力量和技术能力。而司法鉴定经费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厅或司法部组织的培训班有时也难以参加,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则难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0xx]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三)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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