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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履职报告范文精选{推荐5篇}

2024-07-31 20:47:01工作报告

前言:在撰写法院履职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院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县十四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议对我进行书面述职评议,这是对我的爱护、关怀与鞭策。现将我2001年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任职以来的主要工作

我于2001年3月14日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法院副院,2004年元月被县委任命为党组副书记。按照院党组的分工,轮流分管了院内所有的业务庭、队和法庭。几年来,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始终坚持“团结、稳定、务实”的工作方针,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求真务实,为宁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尽职尽责抓好分管工作,竭力维护社会稳定。

1、突出抓好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保障。我在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期间,正值全国开展集中严打整治斗争的第一年。为了使这项工作有效的开展,及时组织全体刑事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刑事政策,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开展这次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并根据我县的社会治安形势的特点,以打击抢劫团伙犯罪,贩毒犯罪,制假贩假犯罪,明确了以及飞车抢夺等突出性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在严打中,严格依法办案,严把案件质量,对每一件案件的判处都始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在集中整治的两年时间里,审结案件300余件,判处五年以上的占判处总数的35%以上,上诉案件无一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同时,还成功地组织了六次集中公捕公判大会,印发专题布告3000份,把严打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刑事庭被省高院评为先进集体。

2、充分发挥调节和保持功能,化解矛盾保平安。

我在分管民事、行政、审监、林业等各项审判工作中,所审结民事案件1200余件,行政案件40余人,审判监督案件80余件,林业刑事、民事件100余件。无重大改判和信访缠访。在民事、林业审判方面,坚持做到了三个把关:一是严把事实证据关。在审批法律文书时,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一旦发现有疑点,立即找审判人员了解情况,或者亲自调卷审查,排除疑问,尽量使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二是严把适用法律关。民事法律法规政策相当繁多,我在签发法律文件时,必须仔细核对,严防法律适用出现差错。三是严把案件处理关。民、行等案件的处理并从个案来说,尽管从法律上处理是正确的,但如果不以全案件综合考虑,势必出现严重的后果。因此,我认真把准审批法律文书的最后一道关口,尽量不怕厌烦,能调则调使案件的处理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几年来,我主持调处的案件达数件,效果很好。如九嶷山乡山头源林诉九嶷林场山林权属纠纷一案,此案诉讼达十二年之久,双方势不相让。我通阅该案的卷宗后,两次爬上2000米的山上进行现场查看和个别走访,掌握了大量的资料。通过坐谈调解,双方携手言和,拖达十二年之久的老大难案件顺利调结。在行政审判工作方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坚决依法办事,通过依法撤销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15件。同时,对行政机关所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严格合法性审查。用司法权来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威。如在处理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舜陵镇西郊村交出土地一案时,因西郊村的部分群众因利益驱动,拒绝交出土地。县委、政府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我们受理此案后,积极主动地向上级汇报,求得支持,同时,深入第一线,了解情况,通过大量的过细工作,成功地予以执结,有效地维护县委、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起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三是勇于创新,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面临着新的课题,如何控制人口的增长率,如何有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各级党委、政府思考的首要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后,县委、政府审时度势,作出了必须将计生工作纳于法制轨道的重大决策,决定成立计生审判庭,党组明确分工,由我分管此项工作。我接管后,面对全庭人员少,办案无车,乡镇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行政意识太浓等一系列的问题,我并没有退却,在短时间内,全面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以点带面,多重并举,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经过近二年的工作实践,使计生审判庭的工作已全部步入正轨。为乡镇培训140人次,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对象达60余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近40万元,计生法庭现已真正成为乡镇计生执法的坚强后盾。

3、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减少“法律白条”,促进社会稳定。执行工作是法院较难较为复杂的工作。“执行难”在困扰着法院自身的发展。加强执行工作,依法行使执行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我在分管执行工作期间,对全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了理性分析,对本院所有未执结的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澄清了底子,把未执结的案件进行了客观归档。通过分析,反映“执行难”,自身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我提出了“加大年内收案的执行力度,多管齐下,全面清理积案,使案件执结步入良性循环”的工作思路,得到了所有执行人员的认可和赞同,通过扎实有效的执行工作,案件执行率大大提高,特别是久拖多年的执行老案也得到了圆满的执行。如桐山信用社申请执行周××借款纠纷一案,周××先后在信用社借款达80余万在广东清运等发投标修路,因周××欠债较多,一直潜逃在外,致使案件执行长期处于困境。申请人意见很大,我与执行人员共同研究,调查核实,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前后仅用2个月的时间,顺利地将执行标的款85万元从广东扣划到宁远,使此案顺利执结。由于工作突出,被县委通报嘉奖。

(二)、坚定信心抓“企改”,谋求全县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营企业民营化已成为趋势。我县的国有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已失去了优势地位,由于历年欠债较多,纷纷申请破产改制。由于企业破产涉及的政策性相当强,有些人“谈企色变”,认为抓企改无计可施,无政绩可出。在我分管这项工作时,出于一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事业,知难而进,下决心做好这项工作。我利用不长的时间,通阅近年来国家有关破产改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申请破产改制企业严把四关:一严把立案关,杜绝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二是资产评估关。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并由县财政国资部门严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后方可推向市场。三是公开拍卖关。在进行资产拍卖时,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暗箱操作,变价处理。四是职工安置关。企业改制是目的。对每一家破产企业,我都深入到职工当中,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对职工有困难的尽量设方予以解决。几年来,全县共审理破产案件13件,盘活国有资产3000多万元,安置职工2300余人,国有资产增值1400余万元,化解债务1.2亿元,为国家财政新增税收600余万元,未出现一件群体性的上访。

(三)、抓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

一是进一步明确后勤工作的指导思想。我认为,法院后勤工作主要是搞好“三服务”,即“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全院干警服务、为基层法庭服务”。因此,要求办公室的同志一定要坚持这一指导思想,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突出后勤服务工作的重点。机关后勤工作,繁杂琐碎,要求高,任务重。重点是要开源节流、做好经费保障、保证机关工作能正常运转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由于我县财政还较困难,每年给法院的经费预算十分紧。因此,我要求办公室的同志一定要严格经费管理,紧缩开支,注意节约。我们加强车辆管理,减少非公务用车;规范接待标准,减少接待费用;严格审批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措施,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通过上述努力,基本上保证了机关办公、办案的需要,确保了审判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加强后勤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面对新的形势,我与办公室的领导共同研究,以“后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目标,狠抓了后勤工作制度建设。结合本院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6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定稿后以文件形式发到机关各单位,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了办公室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四)、注重自身修养,努力塑造形象

我在接受人大的任命会上曾表态,要“堂堂正正做人,公道正派处事,廉洁自律生活,尽心尽力工作。”几年来,我努力按照总书记对干部提出的“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的要求去做。积极参加院中心组的学习活动,自觉关心时事政治,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用知识丰富自己,用实践丰富自己;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工作中,我还撰写理论文章和心得体会,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我时刻要求自己的言行无论任何时候都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党组保持一致。我特别注重摆正自己位置:一是同“班长“关系。不越权,不越位,全力维护班长的威信和核心地位,工作上自觉服从班长的领导,党组会上积极发言,发表对问题的看法。一是形成决议,坚持服从执行。二是同其他领导成员的关系,坚持思想上多交流,工作上多配合,生活上多关心,其正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步、事业同干。三是同广大干部的关系。坚持平等待人、公正处事、不拉山头、不搞亲亲疏疏。同时在工作中牢固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凡是党组决定由我负责工作,自己能及时根据上级指导精神与有关庭室共同研究工作方案,认真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放手去做、大胆去工作,完成任务后,及时汇报。功不揽,过不推。我牢固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争名于利、争利于市”只求无愧于心,无愧于民。我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和最高法院的“八个不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艰苦奋斗,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要求自己。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年多来,我尽自己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正确领导、监督和其他院领导支持帮助的结果,是分管部门全体同志努力工作的结果。但我清醒地认识到,我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在政治理论学习、调查研究、关心干警疾苦、领导艺术以及工作方式、方法上都存在着不足和薄弱环节。

法院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廉政意识。

1、一年来,我和干警一道认真学习了党的*大精神,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树立廉洁从政意识,公正司法意识、司法为民意识,把自己和干警的思路统一到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上来,并写出心得体会。把党风廉政建设在思想上打下牢固基础。

2、年初与院党组书记院长,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并要求每位干警都写出了《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并对此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发现好的经验、典型、事例和问题,进行讲评,激励先进,警示后人。

二、加强分管部门干警和自己家庭成员的管理教育,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事情发生。

1、对分管部门干警坚持严管厚爱,功过分明。在他们中间大力弘扬正气,抵制邪气。在工作中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一年来所分管的两个庭共办结的353件案件,无超审限,无违法,无错案。干警都模范遵守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带头执行中纪委“两个不准”、中政委“四条禁令”、《法官法》“十三个不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四项制度”和中院的“七项禁律”。一年来所分管部门无发生违法违纪的人和事。

2、经常教育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和儿子,要遵纪守法,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经商办企业,不过问我单位的事情,不以我的名义谋私利,不接待当事人,不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自己干好自己的工作,自己办好自己的事,不依赖别人。

3、教育身边工作人员,不搞特殊化。,照章办事,公事公办,公私分明。

三、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1、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的干部,一名共产党员,一言一行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照党的规矩办事,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励,起到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经常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全院干警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务实重干,艰苦奋斗,勤俭治院,认真解决群众和干警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干警办实事。

法院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这次会议,我们荣幸地邀请到陈市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刘海涛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组织部崔世刚部长,区委常委、区委办熊文辉主任到会指导。陈市长对区人大工作十分关心,今天亲自参加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这对我们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借此机会,让我们向陈市长、刘区、崔部长和熊主任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在,先由我代表区人大常委会,总结*年工作。

一、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认真实施监督法,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一年来,共召开区人大常委会10次,审议议程33项,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6个,形成审议意见6件,检查了3个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是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专项工作报告、关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专项工作报告及区法院关于*年以来民商事案件执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结合“创文”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创文”工作整改情况汇报,促进“创文”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加强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监督。听取和审议了区*年上半年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和批准了区*年财政预算调整报告、*年度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准确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监管等审议意见。同时,关注区经济运行形势,听取了区地税局对税收收入完成情况、面临经济形势的专题汇报。

三是开展执法检查。成立3个执法检查组,检查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送交区政府研究办理。

四是积极配合区委开展依法治区工作。召开了*行政区成立以来首次全区依法治区工作会议,对全区依法治区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加强了依法治区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顺利完成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对我区进行的广州市依法治市“四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检查,确保“四五”规划落到实处。

五是指导和监督村“两委”、居委会换届选举。把指导和监督村“两委”、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领导深入各联系点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法制工委、选联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答换届选举法律问题,推动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六是探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监督法和省人大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关规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顾问小组实施方案,以更好地利用专业人才资源为区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谋和服务,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水平和质量。

七是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坚持把人大信访工作作为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开展监督的重要渠道。一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24件,接待群众来访58人次,进一步规范受理、交办、反馈和督办各环节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和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一是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一年来,共任免国家机关干部19人次,其中任免本会工委办领导2人次,任免区政府组成人员11人次,任免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共6人次。另外,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3名区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受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共补选广州市十三届人大代表2名,接受辞去广州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1名、区一届人大代表职务2名,罢免广州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1名。建立了拟任命人员任前表态发言制度,要求拟任命人员在表决前做任前表态发言,提高被任命人员履职责任感。

二是探索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制定《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试行)》,促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一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共作出决定11项,决议5项。

三、深化代表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不断探索和改进代表活动方式,提高代表工作质量和水平。我们抓好代表培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为代表做监督法专题辅导;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听取“一府两院”半年工作情况和区重大项目进展通报,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调研,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视察“创文”工作进展、惠州大亚湾石化基地、村卫生站改造、旅游业发展、防洪防涝、档案与地方史志、万顷沙镇农民建房试点、到法院旁听等工作,让代表深入了解区情政情。组织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联合视察资讯科技园规划发展、农民增收、现代农业建设、交通网路建设等,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创造条件、做好服务。组织了4名市人大代表、10名区人大代表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增强代表履职责任感和执行职务积极性。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审议通过关于评选表彰区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的暂行办法,以激励区人大代表更好地当政议政、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促进“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水平和效率。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审议通过了区政府议案实施方案,组织代表实地视察了区现代农业发展、村15%留用地开发建设、第三产业发展情况,听取了有关促进农民增收、发展旅游业的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议案的落实。如11月底,*信和百货、沙园电器城、富港商业街、麦当劳、黄阁莲溪商贸街等商业项目正式开业,第三产业发展得到切实推进。区人大常委会还高度重视群众出行难问题,组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将*公共交通纳入广州市统一网络建设的建议》,得到市交委重视并积极落实措施,增设和调整了有关公交线路,方便了群众出行。

四、加强对镇(街)人大工作指导

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季度召开镇(街)人大工作联系会议,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镇(街)人大工作整体水平。积极探索指导镇人大工作的新思路,审议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加强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办法(试行)》规定,在坚持依法依程序的基础上,提出指导镇人大工作的意见,突出创新思路,如向党委提出镇人大工作机构依法履职的年度考核意见,提高镇人大工作机构履职责任感;建议镇人大工作机构成立财经监督代表小组,加强对镇财经工作的监督。探索指导镇人大工作的做法的信息还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办的《中国人大》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人民之声》杂志采纳刊登。

五、加强自身建设

区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始终把自身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学习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重视调查研究,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学习活动中,为破解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科学发展难题,撰写了《关于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探讨》、《关于进一步发挥区人大代表作用的调研报告》,编印《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解放思想学习心得汇编》。加大了宣传力度,积极撰写和报送区人大工作信息,编印《区人大工作动态》,完善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建设。一年来,共有1篇信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办的《中国人大》、有3篇信息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人民之声》杂志上刊登,有28篇信息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办的广州人大工作信息上刊登。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深深感到,人大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区委正确领导的结果。区委的重视和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人大工作置于区委的领导之下,对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活动都做到事前向区委请示,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同时,人大工作的成绩,是全体人大代表、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各镇街人大、各代表联组以及人大机关全体人员的辛勤工作的成果,也是是“一府两院”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9年,我们将在区委的领导下,深入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监督法,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法院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人大代表是选民依法选举出来的,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他们履行职责的行为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些代表是否称职,现在,得由选民评说--代表述职,接受选民或选民代表的监督,成了便捷、有效的检验方式。

代表述职蔚然成风

从2004年起,7月10日成为天津市和平区的“代表述职日”。今年7月,笔者有幸参加了和平区的代表述职活动。

“接待和处理群众信访就有40多件。薛桂英大娘因强行拆迁丢失物品案,一拖4年无结果,在我的紧盯下,今年拿到了区人民法院判决,获得赔偿6400元……”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冯玉明向选民报告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与此同时,作为和平区人大代表的区委书记刘琨、区长李润兰也和188名代表一同参加了述职,接受评议。

2003年9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翁珠悌向该区136名人大代表进行了述职,同时,台江区的4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另外14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分别向全体人大代表报告了5年来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结束后,代表们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作的报告进行了点评。此前,台江区人大代表还分别回到各自的选区向选民汇报了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2000年,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人大代表全部在任期内向选区选民进行一次述职。当年,东城区委书记连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席文启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区人大代表率先到所在选区作了述职报告,受到选民的由衷赞誉。

2002年,深圳市罗湖区组织全区179名代表开展了向选区选民述职的工作。

此外,沈阳、深圳、厦门、郑州等地也陆续开展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各地呈现出了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履行职责的新气象。

在对选民述职的同时,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向选举单位述职也逐渐浮出水面。在不久前召开的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上,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在衡省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工作方案》,以制度的形式要求66名在衡阳市的湖南省人大代表在今明两年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今年4月,重庆市人大代表王崇举和陈一化在南岸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至此,包括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在内,重庆市已有3个区开展了市人大代表向选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的活动。

从向选民述职到向选举单位述职,代表述职已在华夏大地蔚然成风。

述职,监督代表的有效形式

人大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扮演的是监督者的角色,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呢?

对此,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代表郑浩勋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向代表述职;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述职,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提及代表述职,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翁珠悌说,最好的监督来自老百姓,因为从授权和监督关系来看,选举人对人大代表的评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激励;而老百姓同时也是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见证者。

北京联合大学党委书记、人大制度研究所所长席文启认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重要意义在于,选民对“我的代表”的监督了解,有利于人大代表明确自己的责任,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忘了维护选民的利益。通过述职活动,还向人大代表传递了一个信息,选民是自己的“上级”,自己的言行只有向选民负责,才能算是履行了代表责任。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代表选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马巧珍认为,向选民述职,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民代表为人民”要落实在行动上,就要密切联系群众,履行好代表职责,听取群众呼声,把群众意见通过一定的形式反映上去,为群众排忧解难。

浙江大学一位教师认为,制度设计上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促进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激情和作用充分释放。代表述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革,更彰显出权力机关运作走向更加公开、公正的程序要义。

述职,增强了代表履职的活力

述职的过程,就是接受监督的过程,有了这个监督,人大代表就会倍加努力地工作,真正行使好自己的权力,真正当好人民代表。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评议只是手段,代表根据选民意见改进工作才是目的。

“当人民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一种权力,更是一份责任。代表述职有助于变过去的‘荣誉代表’为‘责任代表’。”天津市和平区一位代表在述职之后对笔者说,新形势下,人大代表要由被动履职逐步向主动履职转变,不能只是出席会议时举举手,代表活动时跑跑腿,或只是说一些不关痛痒的话。而应牢记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一个选区的选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真正为人民群众多办一些好事实事。

“经过述职,一些地方的代表履职活跃起来了。代表们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高了;代表们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质量高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为民解忧的多了。”一位长期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同志告诉笔者,由于代表履职积极性的提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也明显多了。他说,各地人大常委会除了在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走访群众和选民,向“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询问、建议和意见外,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代表开展了“代表小组专题活动”、“代表值班日”、“代表接待日”、“代表热线”等活动。代表履职形式呈现多样化的同时,代表履职的内容也更加贴近实际、贴近选民、贴近社会。

法院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改进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要求地方必须依法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可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已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同时更是一项艰难卓绝的法治建设重任。党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为我国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获得了重大成就,然而人大司法监督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也未满足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积极研究自身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一、当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高素质的人大司法监督队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性质表现为:行政性、法律专业性,即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行政工作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但是,由于受到我国地域发展水平的限制,地方人大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足、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这就无可避免地增大了司法监督工作的难度,极易发生监管不到位、不及时的状况。同时,司法监督活动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例如,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诸多的司法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涉及的人员类型比较多、知识层面比较复杂,环节不同则所使用的监督手段和专业知识也不同,这就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此外,司法体制改革所要求的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根本上已经高规格的限制和监督着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工作人员已承受了高度的工作压力及精神压力,若人大还监督其办理个案的质量,势必会大大打击其工作积极性。而怎样判断法院和检察院是否真正落实司法责任,是否正确划分错案责任,只有具备高深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做到明辨是非,若通过外行来对内行进行监督,往往会导致监督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实效[3]。此外,司法工作的特点在于:极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时,往往需要借助类似案例来监督司法工作中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此来确保其能够有效开展司法工作,做到实事求是,找准“病因”,下好药,最终才能确保司法监督工作获得理想的效果。然而在具体的司法监督工作中,人大司法监督相关人员的专业性不足,这就影响了自身司法监督的效果。

(二)欠缺对人大司法监督的正确认识。监督理念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人大司法监督制度是否获得理想的效果、切实地发挥作用。现阶段,关于人大司法监督的理念存在以下四点有失公允的地方:(1)监督的价值目标过于注重追求实体正义,忽视了程序正义(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同时,更加注重司法微观和个体问题,而忽视司法宏观、整体问题;(2)缺乏监督的主动性,认为应由司法机关负责提出监督事项,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只需审查和监督司法机关所提出的专项报告等即可,并未发挥自身的主动引领作用;(3)在监督和支持层面上,过于注重人大的司法监督,而忽视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4)在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层面上,过于注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事中监督[4]。

(三)人大司法监督机制尚不够完善。现阶段,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人大司法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和细化,这就致使司法监督工作仅仅是流于形式、不具备实际行动的意义,严重影响了司法监督的效果。同时,在具体司法监督工作中,监督部门仅仅是按照计划去调查和视察,且会提前通知检察院和法院,这就存在一定的“作假”嫌疑,监督部门到实地看到的往往是精心安排的亮点成绩,无法切实了解到真实情况。此外,监督部门利用质询的方式来进行案件质询,时常会遇到法院和检察院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搪塞或是拖延,造成质询进程无法顺利有效的开展,从而使司法监督无法落到实处。

(四)监督效果有待增强。从以往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来看,存在监督质量有待提高、效果依然较为平淡的问题。且在司法机关监督工作中,仅仅流于形式,欠缺深度,无法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注重弹性监督而忽视刚性监督、注重程序性监督而忽视实质性监督、注重一般监督而忽视跟踪监督、注重工作监督而忽视法律监督等,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司法监督实际作用的有效发挥[5]。在具体的司法监督工作中,人大司法监督力度不足,也就大大影响了自身司法监督的效果。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具体途径

(一)注重提高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队伍的综合素养。为能够确保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得到理想的效果,首先必须注重提高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队伍的综合素养,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1.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主体,应当具备广博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且应具备全局观念和宽阔的视野,所以对人大代表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定期开展法律、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或是通过选派优秀的人大代表到司法机关进行实践学习等方式,然后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评议会等,以此来提升人大代表综合素养,保证其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法律赋予自身的司法监督职责。2.强化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要求地方人大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具备较强专业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人数。同时,应当通过培训、进修和研修等方式来对这些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教育,也可通过从司法部门或是律师队伍中选调符合上述要求的专业人才,从而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队伍,有效提升自身的司法监督能力[6]。

(二)增强司法监督意识。为保证人大司法监督制度能够获得理想的效果、切实地发挥作用,地方人大应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加强:1.坚持党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地方党委在重要议事日程中纳入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注重人大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加大人大建设的重视程度,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方针,且以各种形式的监督来加大对人大工作的支持力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自觉接受和遵循党委的领导,立足于党委中心要求来明确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始终遵循着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行使司法人员的任免权;需严格依据司法改革的所有决策部署来明确司法监督专项工作;同时,针对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案件、重大监督、重大问题,应当做到在事前请示党委,事中及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等。2.转变监督观念。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看似对立,然而两者具备较为突出的统一性,均根植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公正司法;司法独立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司法公正。二者彼此依存,无根本上的矛盾。在价值层面上,两者是统一的,都是为了确保司法活动能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确保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得以实现。在操作层面上,合理适度的监督能够为司法独立提供可靠的保障,并不会对其产生干扰和阻碍。因此,这就需要我们转变监督观念,从害怕监督到接受监督,再到主动接受监督。

(三)构建切实有效的司法监督工作机制。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地方人大应该构建起切实有效的司法监督工作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建立地方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对话机制。人大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将最新的重要决定、人民都关注的法律问题适时输送到法院和检察院,而司法机关应当适时将重大法律案件和关键举措报送至地方人大,以此来进一步强化地方人大和司法机关的联系,彼此了解对方的不足和薄弱点,并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持和帮助。2.构建对司法人员的评议监督机制。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地方人大在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同时,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对司法的过多干预,因此需注重考评法官和检察官的综合素养,弱化对其办理个案的监督,以此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还能够通过考评及时提醒和制止其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关于考评机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司法人员履职评议机制的建立,即地方人大常委会需每季度对法官和检察院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对其办案绩效与公正司法情况进行重点评议;二是司法人员履职档案的构建,即通过完善的履职档案来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以此来实现监督的常态化;三是成立专门的评议监督机构,即通过成立控告申诉调查委员会来对司法人员的投诉进行受理,提高评议的实效性[7]。3.构建司法机关特定、重大案件备案机制。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在于:知情权,由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数量比较大,故而地方人大只需报告和备案特定和重大案件即可,比如民事诉讼中标的高且影响力大的案件、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批捕案件中不予批捕等;关于这些案件的报送方式,可以由法院和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依据“一月一报”的方式来报送至人大司法委员会,完善备案机制。4.实行司法行业监测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其中的关键举措,通过严格遴选标准和程序,差额择优、量能选人,并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这意味着法官的自主性、自决性增强,与此同时,法官的责任也加重了,法官的审判权力的下沉,促进审判的统一,有助于增强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增强司法公正性与司法公信力。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法官将脱离一般公务员行列,在今后法官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方面明显有别于普通公务员。这导致地方人大对法官、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效性削弱了。地方的人大监督机构,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司法参与各方公示分包片区的人大代表的信息,人大代表应及时掌握司法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和需改进的地方。同时,实行行业监测制度,对司法行业的参与方进行监测和动态掌握的情况。这样才能最终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加强监督实效。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为确保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地方人大应做到以下几点:1.充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点,对监督议题进行恰当制定,确保监督工作立项选题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可以获得理想的效果。党的的召开,为能够更好地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地方人大需依据党的战略部署,在司法监督议题中纳入中央关心、社会关注、民众关心等问题。特别是通过及时回应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从而合理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有效提高地人大司法监督的质量,使司法监督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2.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议题分类的不同则应当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监督工作计划,确保监督工作获得理想的效果。还应对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加以有效运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所运用的监督手段包括:一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然后进行视察、检查等;二是将法律赋予的质询、询问、撤销决定、罢免职务等刚性手段充分有效发挥。同时,地方人大应将事后监督作为主体,将事中监督作为辅助工作,切记不可越权,且对监督尺度进行恰当把握。此外,应详细了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开展动态监督,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上报到司法机关,充分结合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效行使自身所具备的司法监督权。3.建立地方人大质询会制度。对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普遍性存在的问题,由地方人大邀请参与司法审判的各方对其中一方的工作进行质询,在人大代表的主持下,听取各方对共同关注方或一方关注的问题对另外一方进行质询,更接地气地了解所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各方在质询会所提出的问题,相关司法审判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详细回答,并对各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汇总、梳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切实可行的司法整改措施或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将司法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效率。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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