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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可研报告{甄选5篇}

2024-08-01 03:14: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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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可研报告范文第1篇

在银行的报告中,他们被称作“高净值人士”;在老百姓的眼里,他们叫“中国富人”,

2012年底,中国建设银行与波士顿咨询公司联合了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报告,该报告的调研范围为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中随机抽取的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1900多名高净值客户,

中国富人主要分布在哪里?他们在2012年主要进行了哪些投资?财富的来源有哪些?他们从事何种职业?学历是什么?他们在海外投资主要选择哪些国家?

北京富人最集中

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超过73万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14%,截至2012年底,预计高净值家庭(可投资资产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将达到174万户,较2011年增长17%,

报告预计,2012年中国高净值家庭数量将达到174万户,较2011年的148万户有了17%的增长,其中,1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的家庭数目超过了600万-1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的家庭数,成为高净值人群的主要组成部分,

报告统计显示,这174万户高净值家庭多数分布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其中,北京、江苏、上海、浙江、广东五省市的高净值家庭数量将超10万户,这五省市的高净值家庭总数也占到了全国的40%以上,

对每万户家庭中高净值家庭数量的统计显示,北京超过了200户,高净值家庭密度最高,可谓中国富人最集中的地区,这些家庭的可投资资产总额超过了5.6万亿元,平均每户超过3000万元,为全国之首,

安徽富人增速最快

2012年,中国经济增长整体趋缓,私人财富市场的增速进一步放缓,受此影响,高净值家庭的增速也逐渐放缓,富裕省市如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的高净值家庭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广东和浙江受企业主资产缩水和所拥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高净值家庭数量增幅不足10%;山西、内蒙古等地受煤炭行业下行影响,增速也相对较慢,

与上述地区相反,内陆欠发达地区却保持了很高的增长势头:甘肃、湖南等地高净值家庭数量增长超过30%,四川、陕西等地增速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安徽省更是以超过60%的高增长率领跑全国,

财富回归实业

报告统计,中国富人的年龄主要分布在40~49岁,男女性别比例较为均衡1.27:1,大专或本科的教育程度占到六成以上,同时,中国富人中只有1%是“钻石王老五”,99%已婚,他们绝大部分已经育有儿女,占比高达96%,

在被调研的高净值人群中,企业主占56%,他们最重要的财富来源是创办实业,其中六成企业处在成熟期,市场开发较充分,收入和利润较稳定,相对的,他们的可投资资产也较高,

由于房地产调控的因素,与2011年相比,通过投资房地产获利的人群占比明显出现下降,由14%降至9%,这也是个人资产缩水的重灾区,有28%的高净值人群资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中3%的房地产投资获利者资产缩水超过30%,

而财富靠工资和福利累积的提升到第二位,这部分人群主要是以医生、律师为代表的企业高管或专业技术人士,报告指出,这样的变化充分说明快速暴富的机会越来越少,只有代表产业升级的高附加值领域才会是未来财富的新增长点,因此,在未来新财富的来源方面,高科技和医疗保健行业最被看好,

投资更趋保守稳定

2012年,中国整体经济形势趋缓,上证指数一度跌破2000点大关,股票和基金市场较为低迷,在这种趋势下,高净值人群倾向于稳定、风险较低的投资产品,固定收益类和信托类产品受到高净值客户的追捧,对这两类产品的投资兴趣均超过60%;紧随其后的是储蓄和现金类,投资兴趣度超过了40%,与2011年相比,股票类产品的投资兴趣则从36%跌至24%,

鉴于此,高净值人群的投资显得更为保守,据统计,高风险资产配比下降了10%,减少的高风险资产中有70%都转移到了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产品中去,由此,低风险资产的配比提高了七个百分点,

通过对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分布的研究,报告指出,以稳健著称的商业银行在经济趋缓中成了资产的避风港,钱包份额从2011年的79%提高到2012年的85%,

海外投资首选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

2012年,高净值人群资产加速向海外配置,在被调研的1912人中,有25%拥有海外资产,比2011年提升了8%,在海外,他们偏向购置房产、债券和股票,三者合计占到海外投资总额的四分之三,

海外投资可研报告范文第2篇

证监会8日就扩大融资融券试点工作作出安排。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正在就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扩充展开研究。在总结分析前一阶段融资融券试点进展情况的基础上,证监会就下一步扩大试点工作作出了3项安排。

一、核准了申银万国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和银河证券这5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申请。二、适当降低试点准入门槛。证监会决定按照“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30亿元以上”的条件和标准,再增加一批证券公司开展试点准备工作。三、抓紧研究转融通业务方案。证监会将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对转融通业务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论证,适时推出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配套的转融通业务。

社科院:预计今年二季度后或将进入政策调整敏感期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组织编写、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0)》(金融蓝皮书)在京正式发行。 蓝皮书预计,2010年第二季度以后将出现市场比较敏感的政策调整期,其形势可能与2007年下半年比较相似。

为了避免经济硬着陆,保护前期经济振兴成果,需要根据中国经济在2003年以后的运行发展状况,符合实际地对经济走势作出判断,防止简单地以“过热”冠之。决策层有可能采取相对温和的调控措施,控制政策调整的力度和节奏,以促进稳定与增长这一目标的实现。可选择的政策手段包括:增加央票发行数量,提高发行频率,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加强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加强查处违规放贷、用贷行为,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和担保行为等等。

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市场初步方案已完成

央行8日《2009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其中的上海市金融运行报告透露,目前,已完成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金融市场的初步方案,央行上海总部还在积极研究扩大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的试点。

建立境外人民币回流渠道是人民币进一步国际化的关键环节。不过《报告》未介绍上述方案的细节。对于境外人民币的回流渠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曾建议,可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外国的中央银行作为合格的投资人投资于债券市场;也可允许境外人民币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形式进入境内股票市场。

此外,报告称,上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展顺利,截至2009年末,上海市的结算量达21.35亿元。此外,贷款转让市场筹建工作也已启动。央行上海总部还扩大了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推动境外机构和法人外资银行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票据专营机构集聚,努力把上海建成全国票据业务中心。同时,报告透露,目前已完成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洋山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在沪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试点等工作。

海外投资可研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并购 矿产 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资源类企业海外并购区域更多地选择了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丰富,法律条文健全,这也是吸引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时选择澳大利亚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30年来,民营企业在我国正不断地崛起,发展壮大。民营企业正成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新生力量,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1.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案例导入

我国某民营企业于2011年初看中澳大利亚某铜矿,准备对其实施并购,目前并购尚未最终完成。现将其投资并购历程进行剖析。

1.1并购模式选择

澳大利亚的投资并购模式非常成熟和发达。该民营企业在并购澳大利亚铜矿时,选择了同时投资上市公司(壳公司)和项目公司(实体公司)的模式。在澳大利亚本土设立一个上市公司(空壳公司),但该公司既没有营业,也没有业务和业绩,因为还处在勘探阶段,股票价格也很低,低至每股1、2角,散户很少,基本上是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下面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是真正的实体企业,探矿许可证由它去申请(澳大利亚政策比较灵活,母公司也可以联合进行申请)。投资者一般在选择投资上市公司时,同时也会投资项目公司,这样便能在两个公司都获得收益。一个是股票的价值,即:股价的波动(资本收益),另一个是矿产的收益。该民营企业采用了资本运作加上实体产业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上市公司没有属于自身的实质业务,其业务就是营运项目公司,上市公司的所有投资便注入了项目公司。

该民营企业在并购澳大利亚铜矿时,先签订了投资并购协议,即框架协议,然后再去做净值调查。按照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国外公司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其股份不能超过20%。但也有特别规定,即: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和证券交易所认可,并经其备案后,可以超过20%。所以,该民营企业在最初进行并购时,股份仅占到19.9%。但该民营企业最终希望持有33%的股份,剩下的13%的股份将通过期权授予的形式,在股票市场上进行购买,但每年购买限额不能超过6%,即:剩下的13%的股份将分成3年,通过期权的方式逐年购买。

在澳大利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程序非常规范,探矿经理首先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根据当时市场上的金属价格,得出是否可行的结论。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初步的可行性报告、中间的可行性报告和最终形成的银行可行性报告。银行可行性报告包括经济可行性和环境保护可行性(环评),银行将根据银行可行性报告进行资金支持。此外,在这方面做假的可能性不大。

投资并购前需要做银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仅投入几百万元到上市公司,如果可行,再投项目公司;如果不可行,就不投项目公司,这样损失的只是公司买股票的这部分投资。但如果一开始就投资项目公司,就将白白损失几千万元。目前,前期已经投入了2300万澳元。同时,可行性研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主要是做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报告。由专人来做,对样本框进行分析,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等。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环评报告,需花经费去做环评报告。

跨国投资并购,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政府审批。目前,澳大利亚政府审批已经做完。公司正在进行内部审批流程,提前一个月发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需股东大会同意。国内审批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商务局或商务厅审批、外管局审批等程序。目前还未做完。

1.2并购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现有公司有3名董事,打算交割后派一名中国董事;再等投资项目公司银行出了保函之后再派一名董事。“控制”按有没有董事席位来算。

2.澳大利亚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不管是国内并购还是海外并购,都涉及到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及并购审批问题。澳大利亚是英美法系,意思自治很明显。它把专门的外资并购立法与特别法相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2.1澳大利亚外国并购法的相关规定

澳大利亚规制外资并购行为的专门立法是1975年生效的《外国并购法》(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该法规定:外资并购需要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由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负责实施《外国并购法》,并成立一个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为其机构,财政部审查跨国并购申请并向财政部提出有关咨询和建议,但最后批准权属于联邦财政部;对跨国并购超过5000万澳元的交易,并购双方必须提交有关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场所地址、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主要附属机构和分支机构、最近一年的财务信息、最终并购公司的国籍等材料。

但在特殊的行业,澳大利亚的法律对于外资并购做出了特别的限制,有关这些特别限制体现在一系列的特别法之中。如:澳大利亚对包括石油、天然气开发、铀矿及其它矿物的生产开发,规定了股权限制;对于与铀矿有关的项目,不仅要经政府审批,而且澳大利亚资本要控有75%的股权及控制权;对于与铀矿无关的其它自然资源项目,澳大利亚本国资本必须参股50%,并在董事会享有50%的表决控制权。

2.2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律法规中的收购审查制度

澳大利亚仿效美国反垄断法,于1974年制定了《商业行为法》。该法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形成了澳大利亚特有的竞争法模式。按照该法及澳大利亚行业改革和监管的法律规定,外国公司收购澳大利亚公司,根据不同的产业,要遵循不同的规定。对于一般产业,如果收购澳大利亚目标公司的总资产超过500万澳元或其附属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2000万澳元,则要事先申请。

澳大利亚在跨国收购审查中采纳了综合审查标准——公共利益或净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或净利益的审查标准最主要的是:是否有利于在相关市场提高竞争和在经济方面提高效率和进步。

根据该法及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并购的一些政策,澳政府对中国投资并购持审慎态度。审查类似备案,律师都是按照操作规定来做,一般按照20%的规定来做,主要是把合资企业摘要(核心条款)拿出来做一个申请报告,提交上去,一般都会批准。

2.3澳大利亚公司法等交易法律规范

对外国公司收购活动进行市场监管的交易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年修订)、公司条例及证交所的一些规定。并购时涉及公司治理,如董事任职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进行直接监管的规范,包括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公开要约收购制度、协议收购制度等。

2.4澳大利亚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制

环境保护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纷纷立法予以规范,各国大都规定有毒物、废弃物及其他危险物质设置于环境中造成的污染责任由污染源投放者负担。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需要环境部的环评报告。有了这些环评报告,才会发给采矿许可。

2.5澳大利亚劳工法的相关规制

澳大利亚人力成本特别高,我国该民营企业想派矿产工人进驻,但澳大利亚不允许中国派普通工人过去,且要求中国公民雅思成绩达到6分。但可以派管理层,如勘探主管,但不是批量的,也就1-2人,而且不是工作签证,只是临时签证。因此,只能使用当地的工人,人力成本特别高。

2.6澳大利亚土著文化

即相当于从我国的文物局角度来考察。如:开采的矿是一百年前或二百年前的金矿遗址。能不能在那附近开采,需要多少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定,否则就开采不了。

2.7澳大利亚土地法的规定

澳大利亚土地是私有的,要与土地所有人达成协议,可买可租。签订采矿租约。承诺出产以后,给土地所有权人多少租金;此外,还有采矿区域必须有安全距离的要求,因为涉及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等。

3.我国民营企业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启示

从对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案例的分析,及对澳大利亚外资并购立法状况的研究,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立法理念上,内外有别。澳大利亚对国内收购和跨国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审查部门。有关国内的收购审查由竞争管理当局负责,适用国内的竞争法律,而对跨国收购的审查则由外资管理部门负责,适用外资管理的法律。在立法模式上,采用了专门立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规制方面,一是保护某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领域,二是反对并购可能导致的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收购审查。在体现执法力度方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通过对澳大利亚有关外资并购法律法规的剖析,对我国企业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建议是:

3.1了解澳大利亚外国并购法等相关立法规定

了解澳大利亚外资并购法等有关外资并购的行业准入规定,包括了解澳大利亚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以及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以免遭受反垄断收购审查。

了解澳大利亚公司法等有关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资并购的股权比例或资产比例。澳大利亚对于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明确规定了外资的持股比例。在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对外资的投资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2合理采用投资并购交易结构

我国国内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并购时,有的直接进入项目公司,风险相当大,有可能投资并购几千万都成了泡沫。

因此,应该合理采用交易结构。通过对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案例的分析,笔者以为:不能单纯投资项目公司,如果直接投资矿产,风险太大。如果投一部分在母公司上,则风险相对降低,因为股价是变动的,可能有损失,但可以用脚投票,抛售股票。

3.3遵守澳大利亚环境保护法、劳工法等法律法规,注重土著文化

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国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因此,我国国内企业在进行跨国收购时,应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劳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土著文化。在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时,我国国内企业应作一个彻底的事前环境评估审核。尤其是收购目标为一个生产型企业时,更须注意此程序,以便作为日后主张免责的证据。

基金项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及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项目,项目号:PHR201108304。

参考文献:

[1]刘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问题研究——以公司治理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2]蒋晋辉.《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3]刘晖.《跨国收购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9月.

海外投资可研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 会计信息质量 透明度

一、机构投资者与信息披露透明度

许多学者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信息披露透明度成正比。信息披露透明度可以从企业会计信息、接收、解读和扩散四个角度进行定性分析。是指企业披露信息的数量及频率,如果企业信息多、频率高,这说明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较高;接收是针对外部投资者而言,我国的外部投资者主要以散户为主,但散户的专业性相比机构投资者较差;解读是投资者对企业披露信息的解读。相对于一般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性更强,他们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以及信息分析能力,对于管理层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他们的甄别和解读能力要高于一般投资者;扩散是指机构投资者通过网络、电视和报纸等渠道将自己的研报传递给一般投资者。经过机构投资者分析后的信息更容易被一般投资者接收,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另外,上市企业为了再融资,往往会企业经营业绩优异的信息,向市场传递经营状况良好,进而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加入。Shleifer和Visliny(1997)发现机构投资者会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投票要求企业披露信息。丁方飞等(2009)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持股规模和参与持股家数能提高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

二、机构投资者与财务报告可靠性

财务报告可靠性主要与盈余管理程度有关,盈余管理涉及到企业的会计操纵,一般来讲,盈余管理程度越高,财务报告可靠性越低。会计盈余信息是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重要参考指标。从国内外不同学者对盈余管理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在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过程中存在多种盈余管理形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这与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中的中立性是相对的。对外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原则就是中立性,盈余管理背离了企业的中立性原则。邓妍娑(2005)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在各行各业普遍存在,行业间并无明显差异。我国资本市场利润操纵行为较严重,引起了学者的重视。王化成等(2006)认为我国盈余管理程度之所以这么严重,是因为缺少机构投资者。我国集中的股权结构,导致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都由少数几个大股东觉定,甚至是绝对控股股东决定。这些大股东有能力也有动机操纵上市公司盈余信息。王琨和肖星(2005)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关联方资金占用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经营运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刘立国和杜莹(2003)以被通告舞弊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等方面,对公司治理与财务舞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执行董事比例、内部人控制度与财务舞弊正相关。

国外对机构投资者与会计信息质量之关系的研究起步较早。Grier和Zychowicz(1994)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财务杠杆呈负相关关系,他们认为这是机构投资者的潜在监督在起作用。Brent(2002)研究认为,机构股东倾向于发起和参与股东议案,有较强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愿。其持有的股份客观上可以减少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

海外投资可研报告范文第5篇

6月16日,2016年美国城市土地学会亚太峰会在上海举办,来自世界各地的500多名房地产及土地使用领域的专业人士共论城市建设和发展。

有80年历史的美国土地组织

怎么看中国

城市土地学会分属在美国国家房地产基金名下,成立于1936年12月14日,是一家独立、非营利性质的教育研究机构。现任全球主席是兰德尔(Randall K. Rowe)。该学会致力于提倡负责任的土地使用及促进全球活力社区的建立和持续发展,以会员为核心进行研究与教育,目前在全球拥有超过38000名会员,其中包括亚太区的逾2000名会员。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城市土地学会亚太峰会至今已举办五届。此次峰会的主题是“把握新常态”。以“在由人口和经济转变、环境问题及科技进步引发的迅速变化的时代,如何发展及重建城市”为焦点,探讨“亚洲资本流动和投资趋势”“共享经济及房地产商业模式”等话题。

城市土地学会亚太区首席执行官John Fitzgerald表示:“经过时间洗礼,城市土地学会这一信息共享的传统得到全世界的认可,我们将持续探讨如何使我们的城市更加宜居,更能适应后代的需求。”

中国依旧是外流资本的最大贡献者―占亚洲商业地产海外资本的25%

在此次峰会上,城市土地学会(ULI)和普华永道(PwC)联合推出最新版《亚太区房地产市场新兴趋势报告》(以下简称《新兴趋势报告》),提供了有关整个亚太地区房地产市场投资和开发趋势、房地产金融和资本市场、物业管理领域、大都市区以及其他房地产问题的展望。

《新兴趋势报告》指出,目前的亚洲房地产市场是近8年来全球央行宽松货币政策的产物。全球机构投资者在亚洲房地产市场中分配更多的资金,其结果是更多的资金追逐更少的资产,抬高了大多数市场的资产价格。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新兴趋势报告》,今年从亚洲转移到世界其他地区的资金量甚至超过去年的破纪录的高位,而且这种资本外流没有放缓的迹象。

据了解,今年的资本区域流动的大趋势是从亚洲市场流向世界各地的房地产资产,因为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希望分散投资并追求更高利润。投资者似乎更乐于在美国和欧洲购入新物业。根据《新兴趋势报告》统计,外流资本的最大贡献者依旧是中国,目前占所有亚洲商业房地产海外资本的25%左右。

据地产经纪公司世邦魏理仕统计,2015 年上半年从中国流入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资金达 37 亿美元,几乎比2014 年同期高了4倍。据了解,美国受到资本垂青的部分原因是对其货币升值的预期,另一方面是因为欧洲不良资产投资机会基本上不复存在。

在亚洲,中国的机构、企业和私人资本主要涌入澳大利亚和日本购买资产。

一位分析师表示:“在一定程度上,中国已经在澳大利亚完成了投资部署,现在中国开始把目光投向亚洲其他地方,特别是日本。”

同时,《新兴趋势报告》认为,如今中国的开发商热衷于和国外资产合作,主要是由于不断变化的行业格局要求他们改变自身的运营模式。“和著名的外方合作还可以提高自身的可信度,有利于他们在外国市场的运作,因为中国的品牌在外国还不是很有名。而对外方来说,在中国这样复杂的市场上能够找到公司层面的合作伙伴明显也会获得很多利益。首先,外方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高品质交易,如果不和中国伙伴合作,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其次,这会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一定程度的安全感。”

高房价是上海城市规划的最大问题

根据《新兴趋势报告》,2016年上海在中国各城市中最具房地产投资及开发前景,并在报告所覆盖的所有亚太市场中排名第九位。城市土地学会亚太区首席执行官费约翰(John Fotzgerald)称:“上海自建市以来一直处于更新建设中,最新一轮的规划有三个维度:城市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魅力,目标是建成开放、绿色、幸福的新型城市。”

乔治城大学城市与地区规划研究生项目执行主任乌韦?布兰德斯(Uwe S.Brandes)认为,目前上海在城市规划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高房价。布兰德斯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造成上海高房价的最大原因就是没有更多的土地。当上海把能拆的房子都拆了,供给就停止了,但还是会有更多的人涌入上海,需求会越来越大,这就会导致房价越来越高。所以上海现在如果想让房价降下来的话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控制进入上海的人口,另一个是计算好到底盖多高的楼才能满足需求。当然这些是城市规划的问题,城市规划合理就可以创造房地产市场。”

同时,布兰德斯认为由于上海政府对土地拥有掌控权,因此可以借鉴波士顿的40B法规:如果房地产商愿意在有限盈利的条件下建经济适用房,他们可以申请到特别的地皮,在相对小的地面密集建房,房地产商的盈利受到限制,房价得到平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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