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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自查整改报告{集合5篇}

2024-08-01 18:44: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煤矿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煤矿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编号:

________铺位:

依消防管理部门及本商城管理要求,我市场工作人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你经营场所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经营场所存在下列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1、在场内吸烟且不听劝阻。

2、在场内烧水、烧饭。

3、电器产品的安装或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4、货物乱堆放超高、超量。货物压住开关、灯线。不符合堆放货物的“五距”要求。

5、乱拉乱接电线插座。

6、在市场内烧香拜佛。

7、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8、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9、在市场内使用明火。

10、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11、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商城管理规定,现责令你店铺停业整顿_____天(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你需在此期间内前往新亚洲市场部接受处理,逾期未前往市场部处理,本商城将收回你承租的______铺位,另行安排处理。

签收:_________

市场部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会计整改通知书】

___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xx]11号),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___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___〕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___〕8号),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所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

一、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你所出具的“新疆新保投资有限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015号)、“巴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016号)、“巴州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1066号)3份审计报告,均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底稿、控制测试工作底稿、进一步审计程序工作底稿、报表项目审定表、其他项目工作底稿和业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

(二)管理*声明书内容不完整

你所出具的“新疆新保投资有限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015号)、“巴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016号)、“巴州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1066号)3份审计报告,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声明书中无声明日期,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无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三)未履行质量控制程序

你所出具的“新疆新保投资有限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015号)、“巴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016号)、“巴州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1066号)3份审计报告,均未履行质量控制程序。

(四)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所出具的“新疆新保投资有限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015号)、“巴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016号)、“巴州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1066号)3份审计报告,未编制审定表和重要报表项目的实质性分析程序底稿;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抽查凭证样本量过低;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巴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016号)银行存款未达账项未予以关注;对“巴州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众会审字〔20___〕1066号)现金未实施盘点程序,未对其他货币资金予以关注。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___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___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___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___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你所出具的“巴州安迅快捷物流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巴众会事验字〔20___〕1010号)未编制验资计划,未对实施的审验程序进行记录。

(二)审验证据获取不充分

你所出具的“巴州安迅快捷物流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巴众会事验字〔20___〕1010号)未获取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银行对账单、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验资事项声明、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等重要审验证据,未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20___年1月至20___年5月,你所共出具审计报告317份、验资报告90份,专项审计报告___份。经统计:有232份审计报告、63份验资报告业务收费低于指导价20%以上。

存在审计收费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规定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

你所20___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12,489.31元,未按规定以10%提取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111,248.93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责令你所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一)对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未按标准收费的问题,责令你所今后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收费标准控制在上下浮动20%以内。

(三)鉴于你所未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责令你所依法整改,补提20___年度职业风险基金,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相关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___年10月28日

【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

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督查检查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___〕165号)要求,20___年12月1日至10日,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第八督查组(以下简称省第八督查组),对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检查,现将有关督查整改意见反馈如下:

一、督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省第八督查组先后到盘县土城煤矿、月亮田煤矿、山脚树煤矿、新起点煤矿、红果煤矿、中纸厂煤矿、红旗煤矿、小河边煤矿、六枝六龙煤矿、播雨村煤矿等10处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省第八督查组共查出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87条,其中重大隐患1条。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查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立即停产,隐患整改完毕方可恢复。

盘县松林煤矿“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两地县委、县政府能够快速反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布置开展专项检查,并要求辖区煤矿企业立即停产停建开展自查自纠。其中盘县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县煤矿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六枝特区要求全区副县级以上干部立即对所包保煤矿进行检查。省“1128”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两地党委、政府均立即组织学习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各有关部门、广大领导干部能够结合自身工作,按照会议要求,紧急动员起来,认真履职,扎实工作。

二、督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省第八督查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发现盘县和六枝特区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盘县政府未认真吸取湾田煤矿“41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玉舍煤矿“5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六枝新兴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事故教训,在全省开展“六打六治”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期间依然发生松林煤矿“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二)个别县(特区)对省“1128”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范围不广、领会不深,部分煤矿企业未收到相关文件,尤其是一些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认识程度不够,领会不深。

(三)部分煤矿企业守法意识不强、依法办矿理念差。个别煤矿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于不顾,视煤矿工人的生命如儿戏,胆大妄为、弄虚作假,井下布置多头多面、超层越界,蓄意逃避监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四)部分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意识不强,未深刻认识“红线”、“底线”理论的重要意义,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

(五)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仍有差距,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部分煤矿企业仍存在瓦斯频繁超限、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到位、探放水工作不落实等问题。

(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整体水平和采掘机械化程度不高,煤矿基础管理水平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足,责任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依然是制约煤矿安全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督查整改意见

六盘水市要深入贯彻落实11月28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煤矿事故教训,尤其是深刻总结六盘水市今年煤矿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今年后20天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一)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扭转安全被动局面。六盘水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深挖事故根源,痛定思痛、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瓦斯治理,严防再次发生事故。

(二)扎实开展检查,严格落实“五真”要求。结合省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六盘水市要认真开展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全覆盖分类监管和隐患整治,扎实开展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专项工作,严格落实“真查、真停、真改、真验、真盯”。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保持高压态势,涉及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形成震慑作用。尤其是对弄虚作假,包括打假钻、做假账、绘假图、打假闭行为实行零容忍,予以严厉打击;对蓄意逃避监管,井下布置多头多面,不服从监管的企业一律重处重罚,以儆效尤。

(四)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企业投资人和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尤其是落实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监管职责,督促集团公司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前沿哨兵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五)实施分类监管,抓住重点企业关键环节。对全市煤矿企业按照A、B、C、D四类进行监管,对C、D类矿井加强监管。对安全条件差、违法行为多、整改不及时的煤矿实施重点监管,突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落实等主要系统、关键环节的检查。

(六)结合兼并重组,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六盘水市要进一步加大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力度,以此为契机,结合习水全省煤矿机械化现场会精神,持续推进煤矿机械化、信息化水平,从物质保障和硬件水平上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扎实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全市煤炭产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

煤矿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周群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各相关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

三、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各类煤炭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20**年淘汰、关闭矿井。

四、实施步骤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5月25日)。

1.紧急动员。各相关区(县)政府及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立即安排部署,紧急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及时有效开展。

2.强化学习。要立即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9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明确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排查治理隐患的方式方法。

3.周密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隐患排查要分级分类管理和监控,逐类进行。一般隐患按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安全培训等分类;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分类。

(二)煤矿企业自查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9号),对矿井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针对自查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分级并登记建档,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区(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要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落实。环鹏公司矿业分公司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备案。

(三)整改治理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对于一般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指导整改负责人立即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对于需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煤矿要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行为,煤矿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审批,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对照整改标准,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向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四)监督检查阶段(6月21日—7月21日)。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矿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的8条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和20**年已被淘汰、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组织生产、建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要求再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产申请,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规定程序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类矿井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经济处罚情况、停产整顿情况、关闭情况以及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和总结。

(五)检查验收阶段(7月22日—7月28日)。

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随机抽查等方法,对各相关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将责令重新组织,限期达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相关区(县)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动员,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严格排查,落实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按照辖区具体行动部署,立即组织技术力量,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制度,依法加大投入,在隐患自查的基础上,落实隐患治理整改项目、资金、责任和进度,切实查处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隐患和违法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督察指导力度,严格、规范、有序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严把检查、整改和验收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并落实督办人。对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专项行动中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针对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详细的执法监管计划。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要严格审查,对整改结果要严格督察,对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标准。对资金投入不足、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和经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要对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地查找、整改、治理,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切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突出重点,严大隐患。

一是重点排查治理瓦斯隐患。必须保证瓦斯监控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通风、机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正确处理矿井采掘接替关系,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要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是重点排查顶板隐患。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采煤工作面顶板不能保证随采随冒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对辖区内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矿进行检查,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治理方案,切实消除顶板隐患。

三是排查水害隐患。煤矿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老空水、地表水和岩溶水等隐患的排查,建立水害防治长效机制。要落实井上下防排水设施、设备和专职水害防治人员,制定并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周边水害情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四是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各相关区(县)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区(县)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档案,并纳入监控、监管范围。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煤矿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煤炭开发技术深度融合,助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283号、《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4年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进行验收管理,也适用于其它智能化煤矿进行验收管理。

第三条智能化煤矿必须满足验收标准中的必备指标,有任何一项必备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为二级及以上,并且本年度内没有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煤矿,方可申请智能化煤矿验收。

第五条井工煤矿采用分类建设、分级达标的方法,将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为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验收指标进行综合评分验收。露天煤矿、选煤厂根据技术工艺与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分验收。

第二章验收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智能化煤矿验收程序分为企业自验收、国家验收、综合评审三部分。

第七条企业自验收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涵盖矿井各主要应用系统的相关专业,人数应不少于7人,根据矿井智能化建设类别及相关评价指标进行逐项验收。

第八条企业自验收应由专家组出具企业自验收报告,企业自验收报告应包括煤矿主要系统建设情况、矿井建设条件分类评价、矿井主要系统智能化建设与应用效果、效率与效益情况、智能化煤矿分级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企业自验收可以依据验收标准对煤矿的建设现状进行分级评价,企业自验收报告应由专家组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对自验收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完善,若在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则应详细说明理由,整改后方可申请进行国家验收。

第十条国家验收由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国家验收分为材料初审、现场考核,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验收。

(一)材料初审。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在收到煤矿企业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验收。

(二)现场考核。智能化煤矿验收专家组由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各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赴煤矿现场进行验收,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煤矿主要系统建设情况、矿井建设条件分类评价、矿井主要系统智能化建设与应用效果、效率与效益评价、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待所有煤矿完成专家组验收后,由国家统一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公示公告。

(一)综合评审。由国家能源局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对验收专家组出具的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智能化煤矿验收考核结果。

(二)公示公告。对会议评审合格的智能化煤矿,在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通过验收考核的智能化煤矿,可根据验收结果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和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煤矿,可以经过一年的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煤矿,可以在一年后进行升级验收。

第三章附则

煤矿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全市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立足于治隐患、抓整治、打非法、压事故,全面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强化基层,打牢基础,着力构建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消除一批重大煤矿安全隐患,整治一批煤矿违规开采、违法开采突出,采矿秩序混乱,事故隐患多的地区和矿井,依法查处一批煤矿安全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全市煤矿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遏制一般事故。

三、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25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督查检查、总结评估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宣传发动。市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月日至月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组织煤矿企业逐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企业自查工作必须做到3个100%,即:矿井安全检查率达100%,采煤工作面检查率达100%,掘进头检查率达100%。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报告;市属国有煤矿自查情况由各矿业公司向市能投集团和市国资委报告。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完成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定点复查、定期复查、重点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复查情况要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报告。

(三)检查督查阶段(年月日至月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煤矿企业必须达到30%。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启动行政问责制。

(四)总结评估阶段(年月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7月25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年7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整治内容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能投集团及各煤矿企业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情况;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情况;“一通三防”制度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12本台账建立情况,特别是干部带班下井和安全调度值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情况;金属支柱、壁式开采、三人连锁放炮器等技术运用推广情况;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等。

(二)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组织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检查、登记、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矸石山垮塌等事故灾难隐患情况等。

(三)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工作。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情况;开展瓦斯示范区县(自治县)和示范矿井建设情况;瓦斯监测监控制度落实情况;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是否建立瓦斯固定抽放系统,探头是否完好有效,数量是否足够,布点是否合理等;瓦斯超限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做到瓦斯超限及时停产、及时断电、及时撤人、及时处理等;瓦斯抽采和利用情况;矿井通风系统畅通情况;“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等。

(四)做好汛期安全措施落实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情况;汛期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加强三类停产矿井监管。停产整顿矿井、事故整改矿井、停产检修矿井等三类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整顿整改措施和规定,是否落实了任务、资金、时限、责任、验收等工作要求。

(六)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区县(自治县)“打非”工作责任主体是否落实;“打非”工作机构、人员、装备是否落实到位;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情况;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情况等。

(七)严肃处理已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责任人。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认真进行了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今年以来已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针对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立足超前防范,确保安全生产。各煤矿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认真开展煤矿安全自查自纠。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切实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国资委、市能投集团要制订工作方案,对市属国有煤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强化督查和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检查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煤矿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一、工作思路

2014年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按照省、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努力完成好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抓安全发展为基础,以行业管理制度为准则,以抓技改建设为重心,增强信心、下够决心、增添措施、落实人财物保障,继续夯实煤炭行业基础,持续改善矿井生产安全条件,实现全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完成煤炭产量150万吨,完成煤炭过杆量120万吨。

(二)确保全年煤矿死亡事故不突破市上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完成兴委〔2014〕13号文件下达的煤矿技改项目推进目标任务。

1.完成6个煤矿竣工验收。

2.完成9个煤矿进入试运行或力争竣工验收。

3.加快4个45万吨∕年煤矿技改建设进度,完成下达的具体进度目标任务。

(四)完成市政府下达关闭4个煤矿的任务。

(五)按照省、市要求,全面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

(六)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及建设行为。

(七)按照兴委办〔2014〕2号文件要求,配合县安监局完成新建1个采煤、掘进机械化矿井和1个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力推进煤矿技改建设工作。为加快推进全县煤矿技改建设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兴委〔2014〕13号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帮助业主树立投资信心、加大投入;二是及时了解煤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排忧解难,切实帮助企业推进工程建设;三是加强煤矿技改进度考核力度,落实技改煤矿约谈机制和约束措施,将煤矿技改完成情况纳入乡镇工业经济奖项考核内容;四是加强建设项目监管、指导和服务,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所在乡镇通过专家现场会诊、部门督促检查、企业现场学习交流等形式推进项目建设。

(二)严格采掘头面核定管理工作。按照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联合印发《市地方煤矿采掘头面核定(暂行)管理办法》(宜市经信发〔2012〕401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县安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全县煤矿采掘头面核定管理新规定(即:兴经商信〔2012〕268号文件),各产煤乡镇、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执行。

1.采掘头面核定程序。一是煤矿复产(工)验收时核定。煤矿企业在验收时不再专门申报采掘头面核定申请,待验收合格后,按验收组认定的作业点、作业班次、入井人员、炸材消耗和出煤量等为依据,县经商和信息化局对煤矿采掘头面进行批复(春节前经省专家组验收合格以后我局批复的头面核定文件今年仍有效,不再批复,若头面发生变化的,我局另行批复)。二是验收后直接申报核定。煤矿企业在验收复产(工)后需要变更或新增采掘头面的,由企业编制《采掘头面核定报告》,经所在乡(镇)经发办、安监站初审签字盖章后,上报县经商和信息化局、县安监局。由我局牵头,会同县安监局、乡(镇)经发办、安监站到矿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现场填写《县煤矿企业采掘头面现场审核表》,依据填写的《县煤矿企业采掘头面现场审核表》出具头面核定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征管办、所在乡(镇)经发办、安监站。

2.申报头面核定资料要求。各煤矿企业上报《采掘头面核定报告》内容必须阐明头面新增或变更的原因、矿井“三量”及可采期、头面名称、风量分配、火工产品消耗量、月出煤量、作业班次、单班入井人数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同时要编制规范的、符合实际、具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具备瓦斯抽采系统,要申报煤巷掘进或采面回采的(指突出煤层:b3、k6、11号),必须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经防突治理后检测达标的依据(申报区域实施了保护层开采的可除外),所施工区域水患严重的,必须附治理后消除水患的依据。

3.落实头面监管职责。各产煤乡(镇)经发办、安监站要按照兴经商信〔2012〕26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采掘头面监管力度,对已核定的采掘头面,要严格按核定内容及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对发现煤矿未经核定私开头面、擅自启封密闭、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情况,要立即制止,责令撤离人员和设备,并上报县经商和信息化局、县安监局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各煤矿企业必须于2014年3月底前将年度采掘接替计划表上报县经商和信息化局,对未上报采掘接替计划的煤矿企业,我局将不予核定采掘头面。

(三)抓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今年,市政府下达我县关闭4个煤矿的任务,要求2014年4月底前实施关闭。目前,我局已制定完善《县2014年关闭煤矿补充方案》,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等工作将按市上要求按期推进。各乡镇经发办、煤矿企业要提前抓好煤矿关闭前的相关工作,煤矿实施关闭后,各乡(镇)经发办要积极主动协调好煤矿关闭遗留问题,确保不出现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已关闭煤矿死恢复燃。

(四)继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较好态势,我局将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继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结合日常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查处力度,对检查和举报属实违规违法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工)整顿,同时乡镇也要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活动。

(五)加强厂社矛盾协调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县煤矿技改扩能的不断推进,涉及技改征地、矿山采掘影响人畜饮水、拉裂房屋、污水排放等问题,导致厂社矛盾发生,直接影响了煤矿生产发展环境,同时因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推进,煤矿关闭后出现了一些遗留问题。各乡(镇)经发办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积极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开展协调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为企业生产和发展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六)健全行业管理相关制度。

1.密闭管理制度。为夯实煤炭行业基础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煤矿非法违规生产、建设的行为,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我局转发的《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指导严格煤矿井下密闭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兴经商信〔2013〕54号)文件要求完善矿井密闭管理制度,认真对井下密闭进行编号并实施挂牌管理,将井下密闭情况上图标注,建立密闭管理台帐,做到牌板、台帐、图纸和实际四对口。煤矿不得私自启封密闭,启封密闭应当经县级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启封。各煤矿每月底前必须将当月密闭管理台帐加盖企业公章,经乡(镇)经发办、安监站审核签章后报送我局。

2.交换图制度和收尺制度。为加强煤炭行业技术基础管理,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建设动态情况,按照宜市经信发〔2013〕23号文件要求,我局将强化矿井交换图制度和收尺制度。交换图含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三种图纸,必须按测绘规程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应当标注与周边矿井的关系、采空区和水体情况、各节点的标高、每月末的采(掘)止线、密闭等,并附采、掘工作面参数表。采煤工作面参数表内容包括“工作面名称”、“储量”、“剩余储量”、“工作面长度”、“走向长度”、“采高”等;掘进工作面参数表内容包括“工作面名称”、“工程量”、“剩余工程量”、“断面形式”、“支护形式”、“净宽”、“净高”、“坡度”等。井上下对照图应当标注井下巷道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等设施的上下对应关系。通风系统图上应标注主要通风机、在用局部通风机的相关工作参数,测风站、测风点断面、风量,各头面风量分配情况,矿井通风设施等。矿井要落实专人掌握采面推进和掘进面延深情况,实行每月收尺,每月上图。煤矿所在乡(镇)经发办要会同安监站,每月对辖区内煤矿采掘面推进情况进行核查,在煤矿每月上报的交换图上签注核查意见、加盖公章后在月末转报我局。

3.技改进度约谈制度。为加快推进煤矿技改建设进度,我局将按照兴府办函〔2012〕1号文件要求,继续实施煤矿技改进度约谈制度。每月末各技改煤矿要将当月井巷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及累计完成情况报送所在乡(镇)经发办,各乡(镇)经发办经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技改进度核实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月底前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各煤矿企业当月井巷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对当月技改进度滞后的煤矿及所在乡镇进行约谈,同时以项目组办公室名义报告县委、县政府,并进行全县通报。

4.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今年,我局将重点抓好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落实情况的督查,按照川经信〔2010〕517号文件要求,通过专项督查、日常行业检查、头面审批等方式对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现场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煤矿在复产(工)验收前必须将本年矿级领导调整情况上报我局,同时在每月底前将下一月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计划送乡(镇)经发办,由乡(镇)经发办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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