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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消防安全整改报告{推荐5篇}

2024-08-01 21:59: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物业消防安全整改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物业消防安全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高层建筑呈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是违章停车堵塞消防车道、违章搭盖占用消防登高面的现象越发突出,制约着灭火救援工作,已经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经排查,目前我区存在以下几个影响灭火救援能力的主要因素:一是违法建筑、违章搭盖和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居民住宅区尤为突出;二是市政消火栓建设不到位、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有待解决,严重制约灭火救援持续作战能力;三是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遮挡、封闭建筑外窗,严重影响火场排烟和人员逃生救援;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消防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作为景观绿化、停车场等,影响灭火救援。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工作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加强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形成“整改火灾隐患、加强自防自救”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切实履行职责,扎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分工又合作,扎实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治理工作,迅速在全社会形成全面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的强力态势。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火车站综管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违法搭盖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消防大队要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报告区政府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抄告工商局和城市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局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财政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园林局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工商局和城市执法局要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房管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交警大队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要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存在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的建筑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督促整改,同时报告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消防安全长效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除灭火救援障碍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治理工作中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确有存在灭火救援障碍问题的单位,要依据职责督促整改,同时要启动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抄告相关职权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督促消除隐患的高压态势。二是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建设局要将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评定,对擅自变更消防车通道、且不及时整改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房管局要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等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核定资质等级中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各级监察部门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物业消防安全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全街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防控火灾能力为目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全街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火灾隐患,切实改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消防安全条件,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国60周年庆典活动和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彻底整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火灾隐患;全部关闭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杜绝火灾事故。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将成立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事处林毅主任任组长,卓忠清委员任副组长,张秀华、林炜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间和分工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辖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灭火、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

2、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

3、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建筑和场所是否依法消防审批或备案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经过“三同时”行政审批。

4、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建筑和场所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缺少、损坏。

5、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建筑和场所是否安装防雷保护设施;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是否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是否防爆配套、是否破损;

6、危险化学品仓库是否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是否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

7、汽车加油站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是否做好加油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

普查整治工作从2012年2月5日至6月30日。

(四)专项整治的分工:

1、街道安办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所有普查对象的整治、检查、整改、建档。

2、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查对的整治、检查、整改、建档。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5日至2月10日)

各普查对象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2月11至2月20日)

1、2月16日至5月15日,对普查对象单位联络员进行集中培训,发给《易燃易爆危化品从业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及《易燃易爆危化品从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各普查对象单位采取自查自改、填写《易燃易爆危化品从业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并每月上报街道领导小组一次,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安监局,各普查对象单位要做到五个建立:一要建立火灾信息档案制,即通过自查行动,掌握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建立本企业重大火灾隐患台帐;二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制,即各普查对象单位在本企业内发动全体员工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三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即企业通过自查对排查出的防火分区、消防通道、安全布局等方面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统一认定,在企业内进行全面通报,以提高责任意识;四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即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自己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按时整改,保证消防安全;五要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制。邀请消防专业人员对本企业内火灾防范重点的火灾危险性和灾害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判断本企业预防和处置火灾事故能力,并据此从火灾防范、消防基础设施等方面,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消防功能。

各企业对在自查整改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对能够立刻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立刻整改;对不能立刻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限期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反馈街道及区安监局,确保安全。

(三)排查整治阶段(2月21日至6月20日)

街道消防安全严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各部门联合检查,对全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检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逐一发放《易燃易爆危化品从业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及《易燃易爆危化品从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要按照此次严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逐家检查整治到位。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街道配合区安监局将适时派出督查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街道将组织全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专项行动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企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服务管理理念,充分认识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精力时间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做到不走形,不留死角,要具体做到“六必查”,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必查是否经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齐抓共管,标本兼治。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好火灾隐患普查工作,务求实效,要解决一些长期威胁群众安全的“老大难”火灾隐患。

物业消防安全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物业消防安全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1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物业消防安全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二、火灾隐患包括购物中心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购物中心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购物中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或经部门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1)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5、对一时确有较大困难(时间、技术、资金等方面),确无能力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保安部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由购物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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