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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报告{整理5篇}

2024-08-03 16:14: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监事会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监事会报告范文第1篇

2009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列席了2009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并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2009年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圆满完成了年初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公司的盈利计划。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不违规操作行为。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在2009年里,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次会议,各次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1、2009年1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责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报告》和《××*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2、2009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和《××××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监事会对2009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公司于200××年××月通过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元,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扣除上述投入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应为××××元,实际余额为××××元,实际余额与应存余额差异××××元,原因系:(1)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元,尚未用募集资金补回流动资金;(2)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项目计划,无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09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的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3、关于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公司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设备,转让价款××万元,该项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2)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大楼,从事出售索道票、各类旅游商品及部分办公用地。该项交易租金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

(3)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索道配件,合同预算分别为××元和××元,需支付的手费××××元和××××元,本期支付预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8人座单线循环脱开式抱索器吊箱索道,报告期内向××××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元,其中包括100万元费。上述交易按市场定价,交易公平、合理。

(4)根据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服务协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服务,报告期内共支付水电费××元。报告期内××××投资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车,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车款××××元。

4、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监事会报告范文第2篇

20*年,市联社监事会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一道,促进本联社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积极参与和监督理事会重大决策活动

20*年,监事会作为市联社的监督机构,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决策过程,并在参与中体现监督作用。一是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了每一次理事会会议,并对有关决议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市联社章程赋予的工作职责。二是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先后深入卸甲、八桥、临泽、天山等14家信用社,围绕社内资金平衡运用、信贷档案动态管理、违规违纪人员思想动态、授权授信管理设想及可行性等,进行专题调研,为理事会决策和主任室经营提供了多项参考意见。三是参与理事会的决策过程,联社理事会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增资扩股,在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科学授权授信、规范行为,在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灵活经营机制、促进发展,在稳妥落实扶持政策、申请央行票据、化解包袱,在推进电子化建设、优化服务功能、提升形象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监事会全程参与,为全市农村信用社在更高的平台上起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监事会认为:联社理事会20*年的一系列的重大决策,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程序规范、合法有效,切实履行了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全体在岗理事能够认真履职,工作卓有成效。

(二)、全力支持、配合和监督主任室经营管理活动

20*年,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思路,市联社主任室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强化管理,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主任室工作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市联社监事会积极支持与配合,并在支持配合中发挥监督作用。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按时列席主任办公会等重要活动,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实施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措施的有效性,确保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年度目标的实现。一是各项业务指标较为理想,年末各项存款15.*亿元,上升25979万元,增幅20.9%,完成省联社任务的101.1%;各项贷款9.12亿元,增加13594万元,“三农”贷款39259万元,占比43.1%,完成省联社增幅任务;全年业务收入7433万元,增长率10.28%,综合费用率37.6%,实现帐面利润492万元。二是票据兑付目标基本实现,不良资产39832万元,较年初下降5682万元,占比23.54%,较年初下降6.06个百分点,其中不良贷款12422万元,较年初下降5906万元,占比为13.62%,较年初下降10个百分点;对社员股金,按银监部门的要求,进行了重新规范,资本充足率达10.43%,年底达到了申请兑付人民银行票据的要求,已向人民银行申请兑付。三是内控管理不断加强,实现了“三会”运作的基本架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初步形成了一

整套的内控管理制度,这必将在20*年实施的“内控管理年”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四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在省联社的指导下,实现了全省数据大集中,在全辖范围内开通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同业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全市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得到快速提升。

监事会认为:主任室一年来的工作,通过全体班子成员以及职能部室的共同努力,全市农村信用社和改革与发展事业取得了良好成就,较好地完成了省联社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主任室的工作符合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要求,运作行为扎实规范,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都能勤勉尽职,工作成绩较为突出。

(三)、积极实施科学、有效和规范的监督

监事会报告范文第3篇

促农信用社健康、快速发展

*****监事会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同志们:

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委托,我代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作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2024年监事会具体工作情况

2024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以助推改制、提质增效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

(一)制定方案、明确目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监事会的首要职责就是监督,如何真正履行好监督职责,更好地将监督与促进业务发展有机集合,为确保监事会工作有序开展,2024年我社共召开监事会议四次。一是向全体监事汇报**联社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二是对 2024年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并确定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全面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授权委托**联社稽核审计部对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履职审计;四是授权**联社稽核审计部对联社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和财务活动等进行审计。五是根据**联社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责进行条理化,明细化,让监事会成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切实认真履行。

(二)强化监督职责,着力重要岗位、部位

本着对全体社员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联社的业务发展、财务管理,理事会、经营层等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是对理事会、高管履职进行审计。为监督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规定,委托稽核审计部对我社理事会、经营层2015年履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认为我社理事会、经营层勤勉尽责在执行单位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开拓进取,经营中未发现违规操作行为。二是履行检查、监督财务活动职责。加强资本监管,强化财经纪律,提高内控管理的规范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风险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资本能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组织稽审人员对我社的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真实性及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专项审计。三是根据**联社章程及联社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要求,监事会认真履行对理事会重大决策监督。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通过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监督有关重要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并对理事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建言献策,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体现了“有效制衡、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促进**农信审慎经营、稳健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协助推进制度落实,全面完成目标任务(财务数据未出、还未改)

联社监事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切实履行对联社经营班子的监督,在联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强化管理、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过程中,监事会服务改革大局,积极支持与配合,并在支持配合中发挥监督作用,做到“补台不拆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监督督导的及时性,努力实现联社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一是实现了业务指标稳步推进。积极配合联社理事会和经营层切实抓好各项业务工作,截止2024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亿元,较年初增加***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4%,完成审计中心下达任务的134.65%;各项贷款余额26.02亿元,较年初增加**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1.8%,完成审计中心下达目标任务的69.07%;五级不良贷款余额**亿元,较年初上升2174万元,不良率为4.89%,较年初上升0.39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1.24%,拔备覆盖率为163.04%。

二是合理进行督导、助力农信改制。

根据农商银行改制工作会议要求,对涉及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为落实责任部门,进行有效督导,对各部室分解任务进行详细登记,认真分析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工作进度。一是对1391其他应收款和2621其他应付款共123项工作做好登记,确认工作完成进度,并拟出工作完成情况表;二是对清理工作中,存在清理工作不重视、进度慢、清理处置不及时等问题,相应提出督导要求,要求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加快进度;三是对不良贷款完成情况及零星股金清退工作进行分析,指出形势严峻,任务艰巨,需加强工作力度和措施;四是提出督导要求,加快相关工作清理处置进度,要求任务要清晰,清理要到位。通过督导,找出工作存问题和差距,从而达到整改和推进作用。

(四)依法依规从严治社是根本

进一步拓展思路,积极推进以真实性、合规性为主的内部常规审计逐渐向专业性、目标性的专项审计转型,把内部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发展、促管理、促进提高效益、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上,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取得的明显的成绩。稽核审计共查阅相关资料***册,其中:各类登记簿**本,制度会议记录33本,各种账簿36册,传票47册,信贷档案**笔。

一是抓好常规稽核审计工作,促进合规经营管理。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全面稽核。完成对白果、六曲、平山、雉街、双坪5个营业机构开展全面审计;完成对****部7个营业机构开展信贷专项审计;二是根据《****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办发[2013]191号)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16人/次,其中:联社中层干部3人、联社机关工作人员2人、信用社主任1人、委派会计2人、综合柜员8人。三是开展各类专项审计。为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内部控制,对我社2015年工资执行情况,非信贷资产内控管理的规范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新一代核心系统建设项目信贷类数据清理情况,2015年呆账核销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信息科技CCIS柜员管理,当年审批发放大额贷款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等9个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扎牢纪律的笼子、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无论监督工作做的怎样好,都不如自己心中有把戒尺,**联社监事会与联社纪委密切配合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采取有力方式加强教育,让员工自觉做好党风廉洁工作,营造一个清正廉明的工作环境。

一是防止“四风”反弹,逐一组织员工签订《党风廉洁及反腐倡廉工作责任书》、《信访维稳目标责任书》、《员工拒收拒送礼金礼券购物卡承诺书》、《不参与不操办违规宴席承诺书》、《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建立中层干部《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表》及高管人员廉洁档案表;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期间强化员工思想意识,严格相关纪律和要求,加强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二是履行监督责任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按照《省联社党风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试行)通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积极深入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对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进行督促;二是为防止出现责任虚置、责任不清的现象,对各党支部及营业机构在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党风廉政教育不明显,制度落实和检查不够规范等现象进行提示。并要求联社党委办要逐级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细化到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到所属单位、部门直至工作岗位和具体人,使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明确自己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担负的责任,做到人人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三是严肃党的纪律推进约谈常态化。为加强中层管理人员日常教育,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积极推进党员、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约谈常态化,对风险、财务两个重要岗位部门负责人进行预防提醒谈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积极落实“两学一做”学习贯彻活动,督促员工及时开展学习。根据联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黔农信党发〔2024〕1号和赫农信党发〔2024〕7号文件精神,号召全体员工自觉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认真研读《论述摘编》,做好集中学习,切实把学习纳入学习计划,并进行了两期《准则》和《条例》的测试,要求全体员工真正学,内化于心,外化开形,学出效果,学出亮点。五是开展员工异常行为及“九种人”排查。根据联社案件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方案(赫农信发〔2024〕43号),纪检监察室组织全辖营业机构、部室按季度对员工进行 “异常行为”专项排查,根据各营业机构、部室上报情况统计,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人员1109人,实际排查人员1109人,排查面均为100%,在排查中均未发现员工存在相关异常行为情况。六是开展“九种人”排查工作,应排查人数为305,实际排查人数为205人,排查结果为员工中在行社贷款人员为147人,占比达48.19%。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在省联社及联社党委的领导下,在理事会、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联社监事会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紧紧围绕联社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虽然监事会的工作对促进联社的制度建设、业务发展等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与省联社及章程规定的职能职责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是明确职能定位,严格履行职责。监事会的工作认识还不到位,监事会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联社监事会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所有职权的内函,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滥位。做到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过度作为,更不能胡乱作为。

二是监事会自身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工作方式还须创新改进。联社监事长和纪委书记一岗双责的情况下,专职监督人员只有我一人,就降低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度和力度,下步将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为切入点,以组织专项审计、跟踪检查、质询、约谈等为手段,不断创新改进工作方法。

三是密切联系广大员工不够,调查研究还须细致深入,需要在未来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2017年度的目标计划

2017年***监事会将紧紧围绕联社的经营目标,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创新监事会工作方式,坚持以重大经济活动、关键管理环节以及重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主,全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规章制度学习、完善自身建设。

结合国家政策、形势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习使监督工作建立在“全面监督、重点突出、合法有效、监督有力”的基础上。从思想认识、制度完善、素质提高、措施加强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业务经营合规化、规范化。

(二)完善监督职能,更好服务大局。

树立“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并重”“财务监督与重大事项监督并重”改进完善监督模式。一是针对职能部门中出现的问题,如固定资产、低质易耗品及风险易发环节等组织专门力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向理事会和经营层提交整改意见;二是密切配合理事会、经营层,督促相关决议的落实,监督相关决策的顺利执行;三是提升监事会对“三重一大”等事项的监督能力,着力纠正存在的问题,将形式上的监督转变为实际意义上的监督。

(三)净化环境、纯洁队伍、护航业务发展。

按照省联社和联社党委的安排布署,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四种形态”把纪执律和规矩的笼子扎得更牢。 一是认真抓好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和省联社的工作要求和布署上来,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和推进制度建设和落实,督促责任机构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抓好制度的制定、健全和执行。四是协助抓好作风建设、让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落地生根。

(四)加大违规问责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由于农村信用社基础较差,许多问题需要在发展中来规范和解决,所以监管机构和上级管理部门对此都特别包容,长期以整改代替处罚,而且联社机关部室对违规问题好人思想严重,处罚不到位,导致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现象严重,形成责任人违法成本较低,下一步将加大违规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问题严查重处、绝不姑息,切实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威慑力。

监事会报告范文第4篇

一、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的现状

2001年以来,在市属国有企业“两项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后,采取了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方式,先后授权了6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6家企业集团(除事业单位授权的广电、杭报、地铁、运河集团外),并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其中包括委派外部兼职董、监事(注:指相对于企业内部产生的董、监事)和财务总监等。这些年来,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行良好,国有净资产年收益率均在8%以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到位。市委、市政府在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批复上,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明确要求必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规定了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主要职权和职数。12家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按要求相应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

2、“双向进入、交叉兼职”作用明显。实行了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双向进入、交叉兼职”的体制。据初步统计,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15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领导人员交叉兼职面达到了91.25%,理顺了企业内部领导关系,促进了内部制衡机制的形成。

3、监管机制不断推进。委派了部分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市管领导干部,兼任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委派国资监管部门部分中层干部,兼任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出台《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财务总监,向所有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加强对企业财务的即时监管。

4、工作制度比较健全。自1999年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等规定与制度,以及一系列有关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的会议纪要,逐步规范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

2004年以来,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文件)精神,市委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了清理,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兼职监事会主席和董、监事也作了彻底清理。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董(监)事会运行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1、董、监事缺员严重。目前,市国资委监管的15家企业,董事缺员39名,占总数的31.7%;监事缺员42名,占总数的50%;12家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主席全部空缺。这影响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带来了国有资产安全营运新课题。

企业名称董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

应有现有缺额应有现有缺额

青春宝集团761541

信息科技541541

华东医药770541

交通资产752505

商业资产945505

工业资产752523

西湖电子945963

杭氧集团770523

汽轮集团972918

投资控股707532

城建资产972505

商业银行19118770

旅游集团734505

工商信托550330

百大集团990550

合计1238439834142

2、外派兼职董、监事作用不够。在目前情况下,外派兼职董、监事由于受工作精力、专业知识、对企业情况熟悉程度、实际工作经验等影响,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履行参与重大决策和监管职责方面,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3、管理制度更新滞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董、监事管理上曾出台了一些办法与意见,但与尔后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新修改的《公司法》对照,有些方面已显相对滞后。特别在董、监事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职责权力、考核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尚无规范的规定与办法。

二、兄弟城市董(监)事会建设的基本做法

1、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基本做法。一是人员来源,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基本上以企业内部董事为主。国务院国资委去年在宝钢等6家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了委派外部兼职董事试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也选择了1-2家大型国有企业试点外派兼职董事,目前仍处探索之中,尚无很成熟的经验,因此,对外派兼职董事都十分慎重。二是委派方式,大多数城市按照资产关系,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由市委研究决定后,市政府委派,并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也有少数城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委研究,市政府委派;董事由国资委委派。三是管理办法,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基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董事会日常运行相关制度大多尚在探索之中。

2、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基本做法。一是委派外部专职监事。许多城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的做法,根据国有企业的数量设若干个专职监事组织(称呼:监事会、监事会办事处等),每个监事组织由1名专职监事会主席、1-2名专职监事组成,担任2-3家国有企业的专职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北京市在国资委设立了监事管理中心(为行政机构),中心下设9个监事会办事处,每个办事处由专职监事会主席(正局级)、办事处主任(副局级)各1人,专职监事(处级)3名,共5人组成,负责监管4家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上海的监事会主席兼任党建工作督查员,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督查,位列企业董事长之后、总经理之前。二是外部专职监事的来源。监事会主席人选主要来自党政机关,一般从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局级领导干部或原国有企业负责人中选调或聘用。每届任期3年,任职期满到龄的按公务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专职监事从机关选拔的(级别从副处到副局不等)保留其公务员身份,任职期满原则上回原单位;从企业选拔的(副总以上)保留其级别;也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三是专职监事的管理。专职监事会主席由组织部门统一选拔、调配,年龄在60岁以下,由市委管理;处级以上或从其他机关调任的专职监事由市委组织部统一选拔、调配和管理;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业务指导,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四是专职监事的报酬。大部分城市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监事任职期间在原单位领取与级别、职务相符的工资,每月另补贴1500-2500元,由市国资委统一发放,与所监管的企业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联系。上海监事会主席实行年薪制,收入水平为全市董事长平均收入的70-80%,其中60%按月发放,40%考核后发放。同时,各地在监事会运行方面,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精神,制定了有关办法与规定。

三、加强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建设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配齐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监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行,是加强国资监管的重要内容。而配齐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监事是加强企业董(监)事会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此,需要探索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解决董事缺员问题

国有独资企业往往存在国有资产委托链过长,容易导致“出资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运作,是确保决策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解决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缺员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委派外部董事。从兄弟城市委派外部兼职董事试点情况看,效果不明显。主要因为外部兼职董事难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受聘企业,在企业决策中发挥作用不大,而且,由于董事会决议必需每位董事签字,他们的精力不到位影响了决策效率。应该说,委派外部董事对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目前尚未形成专职董事队伍与市场,委派外部专职董事的效果难以充分体现。因此,可以选择1-2家企业进行这一试点。二是聘请独立董事。国家证监会曾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都要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旨在增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防止大股东恶意控制、损害小股东利益。但对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来说,不存在小股东利益问题,再加上聘请独立董事存在与外部兼职董事同样的问题,因此目前也只能作为试点。三是增补企业内部董事。现有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均由市政府委派,是国有产权的代表,且大多是市管领导干部,综合素质比较高;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兼职”,企业运作总体上规范、有效;内部董事对企业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实际经营状况比较熟悉,决策效率比较高;企业重大投资、重组等决策,要经层层论证与审批,安全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控性;目前企业董事会的决策内容,主要涉及到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人事安排、薪酬分配等,可通过其他手段来实现监控。当然,内部董事在视野、信息量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借鉴兄弟城市做法,我们认为以增补企业内部董事为主配齐董事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按《公司法》规定产生。这样可以既配够授权经营国有企业董事会人员,发挥董事会的应有作用,又不影响企业的决策效率,增加决策成本。同时,可在委派外部兼职董事、聘任独立董事方面做些试点与探索。

(二)解决监事缺员问题

国有企业监事会承担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职责。针对现状,需要解决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监事会缺员问题,同时搞好有效的制度安排,以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配齐监事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委派外部兼职监事或增补内部职工监事。内部职工监事由于其个人切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直接挂钩,且所担任的行政职务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为上下级关系,发挥监管作用有限;外部兼职监事受工作精力、专业特长、信息不对称等所限,也难以真正履行监管职责。因此,目前企业监事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作用发挥总体上不够理想。二是委派外部专职监事。外部专职监事与企业没有切身利益关系,且工作精力有保障,便于发挥作用。专职监事通过列席企业董事会、查阅与研究企业各类报表,掌握企业的运营状况,又不影响企业决策效率,企业也容易接受。同时,外部专职监事可以兼任2-3家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的监事,有利于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综上所述,借鉴兄弟城市做法,我们认为增补外部专职监事的方法比较可行,既能解决目前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监事缺员较多的问题,又能确保企业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管。

(三)解决专职监事来源与政策规定问题

委派外部专职监事,还需要解决好人选来源、政策规定和管理等问题。一是在来源上,市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对象是董事会、经理班子主要成员,是市管领导干部,监事会主席应该具有相应的资历和素质、能力。但从目前人才储备情况看,除市管领导干部这一群体外,很难在短期内选拔或培养一批既具有相应资历与能力,又能专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选。二是在有关政策规定上,委派专职监事既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又要符合派出人员要求保留公务员身份的实际。

监事会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腰三角形力码;香港交易所进行了座谈,了解其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人数,公司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数量;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宣告破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司之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信息的申请、审核、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限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第五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标准。

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上市公司作出不实、或者严重误导的评论,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监管警示函;

(三)责令改正;

(四)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在整改完成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类申请事项。必要时,可以移交其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理。

保荐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第六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上市公司做出失实报道,误导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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