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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政法工作计划{整合5篇}

2024-08-03 09:47:01工作计划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1.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年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一是落实好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一次学法制度。全年安排四次集中学习活动,每次30分钟左右,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是抓好全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两次的法制专题讲座。科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由区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实施,上、下半年各安排一次,采用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2.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立法工作。对市政府公布的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及时反馈可行性建议和意见。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3.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市区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科学设定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分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中,并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考评范围。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结果抄送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劳动部门,与奖励惩处和干部任免挂钩,充分运用好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成果。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劳社保局,区司法局

4.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完善我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验收标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积极参与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年下半年对全区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单位将被命名为“市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5.抓好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评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各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6.实行行政听证制度。制定行政听证办法和规则,扩大行政听证范围,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明确规定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听证前信息告知制度、听证公开制度和听证意见反馈制度等。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7.完善依法行政报告统计制度。一是建立依法行政基础能力建设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应将依法行政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基本情况报区政府。二是继续做全区好行政复议、应诉统计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8.继续做好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一是落实好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建立健全以行政复议为主渠道的行政调解机制,加强行政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完善行政复议受理、立案、审理、监督、指导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探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最佳途径。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区政府法制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劳社保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9.做好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认定工作。按照《纲要》和《决定》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清理、确认。重点做好委托执法单位的清理,保留的从事委托执法的单位,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委托的依据,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委托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认定工作应于年6月10日前完成,并向市政府备案,再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10.做好执法依据梳理和职权分解工作。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机构职能调整认定的执法主体资格情况,及时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重新梳理,明晰执法依据,并将法定职责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定岗定责。执法依据梳理和职责定岗定责结果,要以调整后的机构文件印发。执法依据梳理和职责定岗定责情况应于年6月10日前完成,并在本单位网站(含内外网)上公布。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11.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轮训,综合法律知识主要培训内容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区政府各部门会同区政府法制机构制定计划,按系统自行组织实施。轮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未完成年度轮训任务和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不予年审,不予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局根据省、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严格核发。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12.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和清理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备案文件审查率要达到95%以上。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错必纠。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清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违法内容的、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抵触的、越权减免税费以及其他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措施不相符的规定。清理工作在年11月10日前结束。建立有效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解决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逃避监督的问题,纠正当前一些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审查、登记、公布、备案环节中的问题。第二季度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比活动。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13.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各单位要提高对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抓好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对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行政复议机构要提请行政复议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14.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存在问题的研究,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15.重点推进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贯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本级本部门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机制,主动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公开执法投诉案件的办理流程,认真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事项,保障行政执法投诉事项投诉有受理,受理有处理,处理有结果,结果有反馈,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适时完成对《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16.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贯彻落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通过行政执法卷宗评查、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明查暗访等渠道发现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要及时立案查处,分析原因,认定责任,提出整改要求并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违反政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17.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区政府法制局要认真按照市政府要求,借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成功做法,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不履行依法行政职责,导致严重违法问题发生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法制局

配合单位: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18.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和信息工作,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环境,不断扩大政府法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其影响力。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有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所属工作部门,基层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严格管理、考评和监督,促使行政执法活动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实施依据,从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权限和责任,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把街道办事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1、汇集现行涉及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理顺街道办事处内部执法关系,分解执法责任。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执法管理目标、拟定实施配套保障制度。

3、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4、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以涉及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促使在整个街道逐步形成依法治街道的良好氛围。

5、在整个街道范围内掀起学法、普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热潮,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下设办公室(设在综治办):

三、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拟订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具体措施,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2、组织制订并实施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搞好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3、指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培育、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协助企业搞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4、指导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工作,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经济。

5、负责组织编制本街道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本街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6、负责本街道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

7、负责本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协助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计划,负责经费的划拨和核算工作,并指导、协调、监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

9、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建设,建立健全村民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如下:

1、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2、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持证率达到95%以上。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依法定程序处罚正确率达95%以上。对于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正确率达到98%以上。

4、办证人员,对所办的各种证件,准确率达98%以上。

5、对于群众举报或执法人员发现的违法案件,办结率达到98%以上。

6、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的错案必须及时进行纠正,纠正率达到100%,并且必须对错案实行追究,追究率达100%。

7、因当事人不服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诉率达100%,对于复议、诉讼案件的维持率达90%以上。

8、及时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

(一)党政办公室

1、法定职责:

根据党委、办事处工作重点和要求,组织调查研究;协调机关各办、街道所属各单位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大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计划、、保密和机关事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和协调群众团体等工作;负责本街道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老干部管理、党员的发展和培训工作;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管理目标

(1)公文往来收发、登记及时,不出差错,不泄露秘密。

(2)制作公文规范,不乱盖章、乱出证明。

(3)会议记录字迹工整,表述清楚,不漏记、不乱记。

(4)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向党委、办事处提供的信息准确、及时。

(5)接待群众热情周到,来信来访案件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不私自处理。

(6)严守考勤纪律。

(7)准确及时做好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8)完成街道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经济贸易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本街道的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街道农业、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负责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及统计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有关经济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管理目标

(1)劳动管理所做到及时、准确发放就业卡、证,方便群众。

(2)按时准确完成会计、统计的月报、半年报、年报,健全各类表册。

(3)对所属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4)完成街道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农业发展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负责编制本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发展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农用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街道农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有关数据的统计、编报工作;负责本街道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林、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对村级财务经营管理的指导和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负责街道属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2、管理目标

(1)重视农业科技,春秋两季召开农业技术培训会一次以上。

(2)进一步扩大考山片大棚蔬菜种植面积和石溪片黄花梨和龙山片水蜜桃等基地的生产规模,成立相应的技术协会,帮助做好市场流通。

(3)配合县农经委对本街道的农药、化肥代销点和销售点进行严查打假。

(4)按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5)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6)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

(7)积极开展和谐生态村建设。

(8)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并组织实施街道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目标,执行人口计划,努力控制人口增长;制定科、教、文、卫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九年义务教育和幼儿教育,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育设施;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村居初级卫生保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严格控制各类疾病的产生;组织开展村居各类健康有益的科普、文化、体育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拥军优属、社团登记、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等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和就业服务组织,完善社会保险工作;协调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负责社区建设,开展便民利民的村居服务活动,兴办服务事业;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创建文明安全村居;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2、管理目标

(1)实现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

(2)基本杜绝早婚、早育和非政策性多孩出生。

(3)计划生育合格村达70%以上,两检率达到99%以上,政策实现率达100%以上,符合率达90%以上。

(4)计划外出生控制在7人以下,新家庭达标率达75%以上,出生婴儿性别比108:100以下,统计误差率在2%以下,综合避孕率和期内节育率达90%,流动人员验证率达90%以上,发证率达90%以上。

(5)依法行政,全面推行依法管理,无侵权行为,无集体上访。

(6)生育第二胎的,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

(7)协会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争创“一流协会”,完成计生保险任务。

(8)进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教育,普及率达85%以上,各村建立人口分校。建校率达70%以上,街道内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

(9)各村设立服务室,建设率达70%以上。

(10)全面落实四项节育手术措施,提高期内节育率,开展新家庭计划活动,完成新家庭各项任务。

(11)逐步改善学校的教学设施,对于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未接受的采取有力措施。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和青少年中招工或招收学徒必须责令退回。

(13)按规定发放救灾救济款项。

(14)依法做好弃婴问题的处理工作。

(15)完成街道党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负责本街道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协助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教育挽救各种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安置帮教归正人员;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和治保调解委员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完善处理规则,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正当问题。

2、管理目标

(1)保持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措施全面得到落实,公共场所管理严格,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有安全感。

(2)街道与村、企事业单位、部门全面签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3)群众性纠纷,闹事苗头及时发现,并做好化解工作。

(4)街道、村两级民间纠纷调处率达98%以上。成功率达93%以上。

(5)归正人员帮教率达90%以上,改好率达80%以上。

(6)村、企事业单位、部门的综治领导小组和治保调解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发挥作用且报酬落实。

(7)基本杜绝越级上访、进京进省上访。

(8)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和提高。

(六)财政统计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财政统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编制本街道财政预算方案,搞好财政决算;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做好农业税和其他收入的征收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征解工作;合理安排财政支出;指导、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负责街道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办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管理目标

(1)努力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2)定期对所属单位财务进行检查、监督,帮助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3)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励行节约,杜绝浪费,防止腐败现象。

(4)认真办理日常会计事项,做好现金收付,帐务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送会计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

(5)完成街道党委、办事处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建设和国土、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土地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按规定查处乱占滥用耕地和违章建筑;配合建设部门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搞好建设、开发和管理;配合交通部门实施交通规划,发展交通;负责做好街道范围内的村居综合管理工作,创建卫生村居;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2、管理目标

(1)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

(2)搞好村庄布点,扩大中心村的规划调整工作。

(3)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集镇总体规划的论证工作。

(4)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工作片

1、法定职责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掌握村情、民情。

(2)帮助本辖区内各村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工作片经济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开展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各项服务事业。

(3)重视农业生产,落实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做好科技培训指导,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5)依法管理土地、山林,杜绝抛荒和破坏山林事件发生,有效控制违法占地建房。

(6)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积极调处民间纠纷,做好基层调解组织的培训,不随意上交纠纷案件。

2、管理目标

(1)全年组织治保调解干部业务培训1次以上,处理民间纠纷及时,调处率达98%以上,调解率达93%以上。

(2)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确保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均达到计划生育工作承包责任书规定的要求。

(3)配合土管部门,做好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工作。

(4)完成粮食种植面积各项指标。

(5)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6)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实行执法管理目标的保障措施和具体制度

(一)保障措施

1、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贯彻党的精神,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街道”方针的具体行动,是建立行之有效行政执法体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办事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行政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廉政,树立执法权威的实际步骤。为此,我们要按县政府要求,提高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工作。

2、加强领导,保证力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是一项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系统工程,我们在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奖惩挂钩,落实责任,根据本街道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具体制度和措施。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年度执法目标和考核办法,责任到人,奖惩挂钩。

4、明确重点,集中整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县和依法治街道。我们要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违法建筑、计划生育等,要加强执法力度,集中整治,抓出成效。

5、各司其职,保障落实。各办公室、工作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6、积极探索,总结经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新生事物,我们一定及时总结新经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取得成效。

(二)具体制度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规范、有效,将建立以下各项制度:

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廉政建设制度;驻村干部岗位责任主体考核办法;财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土地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分级负责处理民间纠纷工作规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制度;办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方法和步骤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成学习宣传发动、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和考评总结四个阶段。

(一)学习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31日)。

成立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学习研讨会,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召开行政执法动员会。

(二)制定方案阶段(4月1日—4月10日)

1、组织专门人员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整理,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

2、开展调查研究,讨论拟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日—12月10日)

1、举办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题培训班。

2、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及时发现,研究存在问题,修改完善责任制和有关制度。

3、接受县人大、县政府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四)考评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结合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

2、接受县政府的考评。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且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学习、旅游、就医或者因公从事其他活动者除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入的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出的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流出的育龄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出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与流出的已婚育龄人口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四)落实对流出人口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由国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

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十五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三条异地开展工商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自到达现驻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现驻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副本。

末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的,应当自到达现驻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现驻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将副本寄回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待其补办后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招聘、雇佣育龄流动人口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对应当办理婚育证明而未办理的,督促其补办。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发现租(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

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查证确属违反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到现居住地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本人将现居住地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拒不落实奖励措施的,由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育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办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计划生育优胜奖。但计划生育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就近2年来计划生育情况分析:年平均出生人数达1100余人,计划外出生平均每年近30人,计生率平均为97.44,对照市计生局对我们街道计划生育考核的首要指标计生率为97,实际情况已接近市计生局考核指标的底线。有鉴于此,需要我们正视目前街道计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寻找解决的途径,以期提升我们街道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计生政策与群众意愿差距仍然较大,计划外生育法制约束力有弱化的一面。在目前计划生育人性化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对缺少约束力或意识落后的计生对象不能像以往那样可以强制执行,当这类人员计划外怀孕且拒绝引流产时,难以落实补救措施。如果对象铁了心决意要生的,反复的思想工作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很难做好工作。此外违法生育现象呈多元化趋势:①未婚男、女青年依法生育观念淡薄,特别是农村片,未到法定年龄生育现象呈上升趋势,近2年未到法定年龄计划外生育共发生11例。②离、再婚人员不符合特批条件,但有着强烈生育愿望的对象难管理。③经济条件好的少数人员生育二胎的愿望更是强烈。比如近年发生的像教师、医生等宁愿放弃工作也要违法生育。④农转非(属于征地、一居一农)无业人员自由度高,管理容易失控,近2年来发生计划外生育共35例。⑤非婚生育(一方有合法婚姻有子女,第三者非婚计划外生育的)也有增多趋势,2年来已发生3例。

(二)社区的管理幅度与难度日益加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更趋频繁,此外户籍制度改革后,农转非及户口迁移手续比以前简化,所有这些原因造成城镇人户分离数量增多,客观上导致计生管理脱节的状况更为严重,城镇计生面临形势已十分严峻。

1、社区人户分离日趋严重,计生管理的“空洞”增多。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户分离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转制、破产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等户口挂靠在某个社区,但查不到人,无法实行跟踪管理,漏管人员中发生的计划外生育已占相当大的比例,突出的有以下几块:

①人才中心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挂在盘龙山社区的有374人,其中育龄妇女有133人;还有公安局直接挂户在鹳山社区的市心北路58-5号、58号的大中专毕业生,属集体户口约有1000余人,其中育龄妇女有322人。

②农民城户口大部分挂在金桥社区,共有703人,其中育龄妇女有355人,住在**街道范围内的只有30人,其他人员分布在东洲小沙村(已委托接管164人)、岭江村、春江富源村、场口联群村、渔山、上官、胥口等地不等,无法寻找的有101人。

③资产经营公司由原工业、二轻、物资、商业系统合并而成,原归口管理对象有1965人,现实际管理648人,尚有128位空挂人员无人管理,属于假性管理人员:即在计生电脑网名义上还在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下属某单位,实际却不在该单位,或单位已经破产,或已解除合同等等,这些人员由于当时没有衔接好,社区也没有纳入管理。像这类情况各社区还有1200余人。全街道合计有1987位隐性漏管人员。

④社区所辖私人企业集体户、挂靠户、空挂户较多。企业虽然倒闭,而户口却一直存在,如虎山社区的512铜业、城东社区的啤酒厂(已外迁)、丝绸公司(已外迁)、大桥路拆迁户等等。另外像虎山社区的贝尔公司、华威药业,后周社区的三方集团、三狮水泥厂,城东社区的技工学校、金**下岗人员,凤浦社区的飞虹集团等等,这些单位由于招聘人员引进人才或录取学生等原因,致使集体户、挂靠户人员不断增加,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因工作变动频繁或已毕业离校,而户籍仍留在原地,以致户口滞留,日积月累,人户分离日趋严重,这是历史问题,也是街道计生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2、社区计生管理面和管理量增大与计生工作人员相对不足、力量不匹配的矛盾日趋突出。比如鹳山社区,由原城东、城南2个较大的居委会合并而成,从原来的三个计生专职干部减少到目前一个计生管理员,其辖区内有16家大局、单位,需管理的育龄妇女有6161人,相当于二个中等乡镇的育龄妇女,任务繁重、管理面确实太大。像鹳山、镬子山、盘龙山、苋浦等社区,去年平均每个社区育龄妇女信息再调查工作要查找900余人,其中查找一个对象要反复上门好几次,有的也不一定能找到,而目前社区无法查找的有2000余人(不包括隐性漏管人员),这些对象都属于户在人不在,人户分离人

员,找不到住址,查不到人,公安户籍登记的是老地址老情况尚未变更,有些老地址根本就不存在了(如:原属**湾开发区挂靠镬子山社区的市心北路100号,事实上没有此住户地址,又如龙王滩、富新路等地址早已被取消等)。

因此,城镇的计划生育是街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尽管去年育龄妇女信息再调查时我们做了

大量工作,通过不辞辛劳的反复调查,发现实际漏管人员8149人,已查找到5483人,使已婚育龄妇女占总人口比由原来的19.33提高到目前的22.69。但目前止共有4541人无法查找,也无法实行跟踪管理,春、秋二次孕环情检测更是无从谈起,从近年计划外生育情况分析,漏管人员中发生的计划外生育几乎要占总计划外人数的60-70左右,这些漏管对象将给以后的计生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三)计生违法对象逃避或拖赖,使行政执法“有法难执”。一部分已计划外生育对象,一味回避,不肯与我们见面,无法取证立案。另外有些对象,家境确实困难,即使降到底线额度也难以兑现计生罚款,长此以往,根本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现新的难点。主要是管理对象流向复杂,流动频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难以落实。主要表现在:一是三无人员,没有公安协助,无法登记;二是计划外怀孕对象不配合,真正拿下来也存在困难;三是企业、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意识淡薄。

二、对策思考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计生工作提供坚强保证。一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从街道、社区、村、单位层层落实责任制:除与33个行政村、19个社区、67家属地单位签定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外,把计划生育实绩与街道干部、村、社区书记、主任、计生管理员奖惩挂钩,责任到人,强化一票否决制。二是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完善干部包村包户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的同时,加强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配合协助和及时的信息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2、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计生工作要实行根本性的转变,必须切实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从宣传教育入手。从宣传形式、宣传手段、宣传内容上创新,着重要抓住现行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机制、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要做到计划生育宣传内容无处不在。一是组织法律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开展竞猜竞答,激励育龄群众的学习积极性。二是成立宣讲团,宣传计生政策,宣传本街道计生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三是上街开展计生知识咨询服务活动。四是利用“5·29”全国计生协会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日的集中性宣传服务活动,组织育龄群众集会,把计生政策、婚育及避孕节育等常识融入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中,寓教于乐。五是开展座谈和文艺活动,把好人好事或违反计生害国害家的事例原形予以塑造,成为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教育感化群众,形成浓厚的计划生育氛围。

3、夯实基层基础,强化工作制度。一是加强计生干部自身建设。及时安排计生工作人员参加上级计生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常组织街道、村、社区计生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二是计生管理员对辖区内计生对象底子清、情况明、不重不漏,密切关注婚、孕、育动态。一年二次的孕环情检测特别是重点对象的普查,一定要重点普查到位一个不漏。同时要求各村书记针对目前农村计划外生育上升势头,引起足够重视,督促各计生管理员真正落实自己的职责,绝不能徒于表面形式。另外各村户籍要严格把关,防止计划外出生上报户口或外迁户口,以造成不必要的计划外发生。特别对于农村片计生管理员,要密切关注未婚男、女青年的动态,防止未到法定年龄计划外怀孕现象的发生。三是完善奖惩机制。街道已出台了[2006]44号《**街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督促各村修订好计生优先优惠奖励政策,把计生奖惩条款再作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使各级优惠奖励政策能够真正惠泽于民,对本村的计生工作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和促进作用。

4、加大力度,配足力量,扎实做好城镇计生管理工作。一是对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25个主管局推行季会制度,实行计生信息联网,直接管理,以减轻社区负担。二是对已发现的近4541位漏管育龄妇女争取有关部门特别是市计生局、公安局、兄弟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的配合协助,共同承担城镇计生管理工作,查找相关漏管人员,以户籍划分,逐步纳入社区管理。目前我们已出台具体查找方案,分二步进行,首先在19个社区范围内开展查找:4月下旬已在虎山社区先行试点,虎山社区总漏管128人,到5月上旬通过各方努力,已找到88位育龄妇女,到5月下旬,将在其他18个社区全面展开。第二步是争取市计生局的重视和支持,在全市范围内查找:户籍在**街道,且居住在市内其他乡镇街道的育龄妇女,调查结果由市计生局反馈给我们街道。三是通过劳动局养老保险单查找育龄妇女信息,完善育龄妇女信息库。四是进一步健全管理网络,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楼道长计生管理队伍。做到信息掌握及时,管理服务到位,争取社区计生管理新体制初步建立,把城镇片的计划生育工作真正管到边、管到底。

5、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立案率、兑现率、结案率。对历年遗留的案子要彻底做好清查,对当年发生的案子,要及时立案查处,不能兑现的,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决意要计划外生育的违法怀孕对象,及时做好预征手续,在规范执法的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在群众中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在积极主动的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充分借助法院的力量,开展联合集中执法行动,切实提高兑现率和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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