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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精选5篇}

2024-08-04 07:14: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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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决策的前置程序和必要要求,力争做到在项目实施之前,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都要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最大限度的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评估范围

2014年移民后扶整村推进示范片项目中,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建设、巴山新居建设等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工程建设。

三、责任主体

移民后扶整村推进示范片各项目村是各村移民后扶整村推进示范片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移民后扶整村推进示范片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发展,民生为先,稳定为重,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开展的前置程序,切实做到科学评估在前,有效预防在先。

四、评估内容

1.项目实施的合法性。一是项目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二是项目所涉及的政策调整、收益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是否合法。三是项目实施出台是否符合有关议事决策程序。

2.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一是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二是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三是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四是项目实施的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

4.资金的组织和使用。一是资金筹措渠道是否合法可靠。二是所需资金总额是否能按计划、按时足额到位。三是资金能否做到专储、专账、专管、专用。

4.涉及的环境问题。一是是否坚持了可持续发展观,对生态环境有何重大影响。二是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三是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污、环保配套措施。

五、实施步骤

2014年移民后扶整村推进示范片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以下方法和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对象。移民后扶整村推进示范片项目在实施前必须报告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其工作方案项目村提出,报送县维稳办,在县维稳办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的评估报告,且确定责任主体的第一责任人后,由责任主体责任人对拟定出台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并掌握所评估的对象的相关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步:缜密分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项目的第一手资料,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

第三步:制定预案。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及较大隐患,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

第四步:编制报告。根据前一、二、三步的工作结果,编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报告。

第五步:严格审定。预测评估报告形成后,报县维稳办。在县维稳办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项目村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工作,把它作为源头防范工作的重点抓手,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内容,纳入计划,统筹安排。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一、评估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十一五”规划执行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并评价实施效果,根据发展环境和形势的变化,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与此同时,总结新时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二、评估原则与方式

(一)全面评估,突出重点。要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突出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和实施效果。

(二)定量分析,定性判断。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有机结合的方式,通过对评估内容发展程度和数量关系的定量分析,着重对评估内容的发展性质和方向做出准确判断。

(三)充分比较,明确结论。根据分析和判断,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即:进展超前,可以提前完成的;进展良好,可以如期完成的;进展较慢,需要加速推进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四)创新机制,社会参与。要创新规划评估机制,可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评估、委托评估、开放式评估、专家论证等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可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深入的公众调查和咨询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社会参与度。

三、评估范围

(一)《自治州州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基础性作用的州直“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包括:种植业、林业、水利、铁路、公路、煤炭、石油化学工业、土地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等14个专项规划。

四、评估内容

(一)“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时点,为2006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完成实绩,以及到年年底和2010年的预计完成情况。

(二)评估目标实现程度。对规划中主要指标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做出说明,并视其实施程度及对后两年的判断分析,提出是否调整计划指标建议。

(三)评估发展任务完成情况。对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规划空间布局等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等。

(四)评估《纲要》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

(五)评估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对规划中的重大项目进度、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实施成效进行评估,项目包括列入“十一五”规划的重大在建项目、前期项目以及未列入“十一五”规划但前期工作已启动,有望提前在“十一五”时期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六)提出调整建议。针对规划的主要发展目标和重大项目预期与实际存在的偏差,结合已有的发展基础和当前的发展形势,提出目标和重大项目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建议。

(七)提出“十一五”后两年的工作思路和举措。根据评估和预测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保证规划目标任务完成的工作思路和举措。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分工

1.《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进行,并负责起草《州直“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2.各部门要对照《分工》中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本部门落实《纲要》的中期评估,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协助。

3.14个重点专项规划由各自编制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其他专项规划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

4.各县市和规划试点市市参照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做法,对本县市规划《纲要》进行评估。

(二)时间安排

1.从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试点市市和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针对相应的评估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于11月10日前完成本部门落实《纲要》的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州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在11月10日前,起草完成各自专项规划评估报告,报送州发展改革委。

2.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州发展改革委起草完成《纲要》评估报告初稿。

3.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州发展改革委做好《纲要》评估报告初稿与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的衔接、协调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纲要》评估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4.各县市于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十一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抄报州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和试点市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组织分工,确定1名领导牵头负责,组建工作班子,切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确保进度。各县市和试点市市、各部门要及时安排部署规划评估工作,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海丰,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发展、改革与稳定三者关系,注重从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牢牢把握维稳工作的主动权,进一步营造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开发和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是否支持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2、坚持科学发展。把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着力预防和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民主法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推动科学决策相结合,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逐步形成有效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坚持权责统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重大事项决策的相关管区、村、部门、企业,要切实担负起防止源头产生矛盾和化解矛盾的责任,努力把社会稳定风险消除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点领域

各管区、村,各部门和企业在制定出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实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举办大型活动时,都必须要先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稳定风险评估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具体有:

1、涉及企业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重组改制、收购兼并、破产清算、职工权益等;

2、涉及城市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城市规划调整、公用事业管理、重大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安置等;

3、涉及“三农”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村“两委”换届、新农村建设(合村并居)、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及征收征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

4、涉及民生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房屋管理、公共交通、工商管理、环境保护、教育、计生、民政、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等;

5、涉及机构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等;

6、涉及公共场所的重要活动,包括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7、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对出台重大决策(政策)、推行重大改革举措、实施重点工程和举办大型活动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要是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五个方面的评估。

1、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2、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意愿;是否统筹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个别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事项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意见,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能否确保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适时;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4、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事项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否存在引发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5、可控性评估。主要评估事项是否制定出相应预警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和对策措施。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推动及责任主体

(一)组织推动。

1、各管区、村,各部门、企业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各管区、村,各部门、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主管领域、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3、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责任主体。

1、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项目的报建、活动的主办管区、村或部门、企业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2、涉及到多个管区、村或部门、企业智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时,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牵头评估责任部门。

3、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专门评估机构。

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本程序

1、确定评估项目。由责任主体自行确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也可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指定牵头评估责任部门确定。

2、制定评估方案。根据评估项目的内容,由评估责任主体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评估工作有效开展。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项目,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有序组织评估。

3、组织开展评估。对拟定评估事项进行公告、公示、听证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4、形成评估报告。责任主体在对评估事项全面分析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所涉及评估内容的基本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化解稳定隐患的工作预案、对评估事项的综合评价或意见建议等。

5、确定实施意见。决策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有关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后,责任主体应及时将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突出问题及联席会议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

6、落实维稳工作措施。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重大不稳定情况,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调整完善相应维稳措施。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对属于国家重点项目必须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相对较大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制定完善好预案措施,确保不出现大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1、各管区、村和部门、企业要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制定出台有关决策的重要环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风险评估机构,负责搞好本管区、村,本部门、企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主要负责同志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管负责同志对涉及稳定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协调督促分管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抓实抓好。

3、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部门要建立涉稳信息直报制度,设立维稳信息直报点和直报员,并及时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向联席办、综治办报告。

4、要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纳入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维稳综治工作年度考核。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审计(评估)工作,是指对经省国资委研究确定的企业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的工作。

委托审计(评估)工作,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与企业规模、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相适应原则,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对上年度固定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在职人数不少于1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不少于12名),且业务收入达到400万元以上,以及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纳入社会中介机构库实行管理。

社会中介机构库随着社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和执业诚信度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的委托审计(评估)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中介机构库中通过公开的招标投标活动选定。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投标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具备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在规定工作期间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照省国资委委托审计(评估)工作要求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评估)工作任务;

(四)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通报的记录,并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评估)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七条省国资委将确定的委托审计(评估)项目及应具备的条件等以公告的形式,在社会中介机构库范围内向社会中介机构发出招标邀请。

参与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省国资委。

第八条投标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省国资委委托审计(评估)的统一工作要求,在投标书中对以下方面做出明确的承诺或陈述:

(一)提供与承担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同意承担招标书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审计(评估)实施方案及保证措施;

(三)项目审计(评估)小组组成、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简介(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评估)项目的工作实绩,项目负责人从事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的实绩及经验等)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所拟定的审计(评估)项目费用总预算(包括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评估)准则的需要,确保审计(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在社会中介机构按规定投标后,由省国资委密封保存,并在评标开始前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标。

第十条省国资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在对参与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初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比较和评价。

第十一条评标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初审,确定废标与有效标;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比较与评价投标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评分;

现场统计投标人的评分情况,对投标人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出名次,并当场公布中标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迟报的投标文件;

(二)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四)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五)投标人有其它违法情况的。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向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接到省国资委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省国资委签订《业务约定书》;省国资委同时向企业下达《委托审计(评估)通知书》。过期不签《业务约定书》的,视为该社会中介机构弃权。省国资委将根据第十一条排出的投标人名次,由高至低依次替补。

第十五条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评估)范围和目的;

(二)审计(评估)的完成时间和要求;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审计(评估)收费;

(五)审计(评估)报告的使用责任;

(六)约定书的有效期;

(七)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委托审计(评估)工作,应严格遵守审计(评估)准则及省国资委有关委托审计(评估)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出具符合委托审计(评估)工作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在实施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有权更换社会中介机构:

(一)在投标中有故意隐瞒与投标书不符的重大事实的;

(二)将所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

(三)中标后,发现该社会中介机构不符合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符合委托审计(评估)工作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后六个月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约定书》有关费用条款支付相关审计(评估)费用。

第十九条被审计(评估)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委托审计(评估)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票等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委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招标投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为加强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观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和紧迫任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开展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写、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三、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四、认真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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