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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甄选5篇}

2024-08-03 20:02:01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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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范文第1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措施

国家和社会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导,社会人口的数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所以,有效的实施计划生育能从根本上控制人口数量在一定时期内的增长,从而降低社会人员对资源的分配压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分配效率,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人口形势分布不均,新增人口居多,老龄化较为严重,使得社会压力普遍增大,实施计划生育,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减轻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为社会经济的进步作出必要的贡献。

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领导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要将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应用到执法人员的工作当中,首先要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及其意义有其明确的认识,相关人员对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态度要有准确的认知和把握,这样,才能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工作做好,才能将计划生育的宣传进行的井井有条并有一定的执行力度。但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面临的是及其不理想的宣传和实施计划。领导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不够重视,下属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其的认知程度较低,使得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能有效的实施并进行一定的宣传。2.宣传教育人员的素质不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时间较早。在当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户,社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不高,专业水平和技能也有限,使得社会工作执行的效率大大降低,直接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对于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领导而言,也不能对自己的本职工作高度重视,对下属人员的要求不高,其相应的工作培训和任务分配等做的不够到位,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3.宣传教育工作内容没有针对性。在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实施过程中,上一级的领导对工作任务的分配和专业培训直接影响到下属对待工作的态度和完成该项工作的效率。他们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宣传和执行,并没有从其内部发掘更多有价值、有意义的信息,对其实质性的内容认识较为浅薄,在实际的工作中,很难将个人独特的思想和见识表达出来,使其工作变得枯燥乏味,缺乏创新,只是为了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而工作,这样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比具备相应的针对性,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有效实施。

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问题的对策

1.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让计划生育政策入脑入心。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定有其执行的原因和相应的意义所在。面对人口分布不均匀,人口密度过大的社会现实,社会经济的压力日趋加重,如果不执行相应的方针政策,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将逐日递增,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直接受到严重的影响,进而,人民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就容易激发,导致社会混乱,形成社会经济发展恶循环的不良态势。此外,社会人口形势的分布不均匀还体现在人口基数过大,新增人口相对较多,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也在不断的扩大,对于中青年人而言,面临的社会和家庭压力越来越大,面对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儿女要抚养的现状,其压力是来自多方面的且是客观存在又必须面对的。人口的不断增长对社会的就业压力也产生着巨大的压力和影响,社会上所需要的人才和工作岗位很有限,不能顾及到所有的待就业人员,如果社会无业人员的数量较多,只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相当大的负担,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也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内圆满实现。面对种种的人口压力,国家和社会已经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的宣传与实施工作。人口问题的产生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人口问题带给社会的各种压力也并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以及全体公民提高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意识,在较长的时期内用自己的行动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压力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对于做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家相关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将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以不同形式的方法将计划生育有效的宣传出去,并不断注入计划生育实施的新的活力和创新意识,使其能深入人心,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成效。2.提高宣传工作者的个人素质。有效实施计划生育,首先要从其宣传工作做起,有效的宣传工作能使其整个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者对这项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宣传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并在平时的工作培训中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宣传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3.创新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在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宣传的过程中,要将其工作内容有效的利用起来,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创新和贴心的服务。在宣传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媒体、报纸等进行社会宣传,以期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宣传方式,都要对社会妇女的关爱有着高度的重视,通过健康的教育方式,进行健康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从宣传工作做起,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是一个相当长的工作任务,需要全体民众和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并通过具有时代意义的方式进行宣传,以期达到实施的最终目的。

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育政策;社会机制;变迁

中图分类号:C9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6-0119-08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4.06.012

The Adjustment of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nd Changes of Social Mechanism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HUANG Juan

(School of Marxism,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Changsha 410114,China)

Abst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hinese,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our country has experience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wave type. We found that changes in fertility policy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adjustment of social mechanism, from the 1950s mainly by administrative plan and control mode, gradually to the 1990s mainly by guide service and security mode. The current fertility policy, leap the limitations of pure administrative orders, under the care of social mechanism, soften the institutional power single implied in the whole social framework, through the power system of multi level, reconcile the gap between national population awareness and individual reproductive behavior, provide the harmonious strength for population development.

Keywords:family planning policy;social mechanism;changes

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作为人口大国,如何协调人口、资源、发展间的关系,是我国人口政策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随着社会发展的具体形态,出现了适应性调整。学界从社会需求的层面论证生育政策的实效与价值,关注的多是生育政策制定的宏观社会环境,但对政策的具体运行模式、政策与社会机制之间的互动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在分析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理论关系的基础上,尝试从历史视角出发,考察和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和运作模式的不断变化之下生育政策调整的具体形态,进而从社会机制变化的背景和条件来分析生育政策不断完善应有的价值取向。

一、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关系

为了充分说明社会机制的调整与生育政策的变迁,首先要对二者的理论关系进行梳理,从而为评价二者的现实互动确立标准尺度。

1.生育政策的实践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实现

所谓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系统内各要素间的律动或惯性作用联系,这种作用联系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的综合效应[1]。社会机制是构成社会系统的纽带,是社会系统产生综合效应的重要条件。任何制度必须通过社会机制的衔接才能发挥实际效应,并且一经形成就会出现惯性作用。社会活动对社会体制的影响、社会体制对社会活动的影响,都通过社会机制来实现。

生育制度从内容上看主要是以生育行为为调整对象,但生育行为受到自然环境、社会习俗、养育环境、医疗保障、竞争就业等诸多其他结构的影响,因此,生育政策的实践及生育政策的调整都势必通过社会机制的运行才能实现。

2.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变迁会引发互动性的调整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并非静止,而是不断地做出适应性调整。

生育政策是社会整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社会机制通过联系作用,协调联系各个有机部分。当社会机制的运行模式发生改变,各个部分的关系也势必发生变化,从而发生适应性调整。因此,社会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势必会对其他社会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引发生育政策的变迁。

生育政策的不断变迁也必然引起社会机制的不断调整。随着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它与其他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也必然随之调整,在这种互动过程中,社会机制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运行模式的不断转变。

3.社会机制调整的目标是减少生育政策产生的摩擦和代价

人类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整体,客观上存在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生育政策其实就是协调个人生育行为和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而社会机制调整的目的就在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协调矛盾、平衡关系。

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人们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都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从而表现阶段性特点。生育政策作为协调个人生育行为与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终因制度的外在性带来一定的社会摩擦和代价;社会机制则通过不同结构之间的联动利益,协调这种摩擦从而减少社会代价。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均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不论是社会制度的完善还是生育政策的调整,既需要对应的社会基础的支持也必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最终将外在的生育政策融合进社会有机整体当中去,推动社会机制不断走向完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互动

1.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

生育政策内容包括国家意识指导下的各类相关法规,涉及管理和执行政策的机构部门,以及从事技术研究和提供服务的部门。自20世纪50年代生育政策的不断提出与完善以来,尽管价值导向仍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核心,但运行的社会机制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行政―计划式”逐渐转向八九十年代的“指导―服务式”。

“行政―计划式”的机制是指用行政的手段和计划的手段将社会的各个部分统一整合起来并使之运行和发展。“行政―计划式”的机制一般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指标、制定章程、统一拨款,以及由其检查、审核、评估等方式,这种形式是计划经济时代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种机制形式,因此也成为20世纪生育政策运行的重要模式。

“指导―服务式”的机制是指用指导的方式和服务的形式将社会各部分统一起来使之运行发展的模式。在这种运行模式中,管理者主要是提供方法、信息及服务,被管理者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力。进入20世纪90年代,生育政策开始跃出单纯行政命令的简单模式与范畴,权力逐渐开始在其他领域泛化,开始通过一种柔性的、隐形的引导模式改变过去单纯硬性的、显性的政策指导模式。

(1)法规政令内容和形式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出台和颁布了一系列干预人口生育的政策,尽管从政策导向上看有所区别。1949~1953年,以限制节育为主;1953年以后计划生育政策初步提出,20世纪60年代展开以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为重点的计划生育试点,到七八十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以计划生育为主。但至20世纪80年代,所颁行的生育政策法规政令均是以干预生育行为为直接目的的显性政策。据《中国计划生育全书》内容统计来看,1949~1989年,中共中央的相关文件有36份,全国人大的有关文件和法律为34份,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法规25份,共计95份[2]。此95份文件法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分析计划生育对国民经济、农业发展的影响,强调控制人口数量的重要性;②具体规划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各省市计划生育工作安排、科研工作及经费开支问题、避孕流产药具研制与生产问题等;③有关人口变动及抽样调查工作。这些政策或是探讨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或是构筑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人口调查来反映政策的实效,比较完整地勾勒出计划生育政策的主体核心结构,因此也都是直接服务于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个终极目标的。这一阶段的法规政令,从结构层面来看还处于构建强制性的制度性力量;从内容层面来看,几乎都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的,生育从个人行为转变成为带有国家意识和色彩的社会化行为,甚至被当成一种资源进行了集中配置。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政策以高效率态势,在较短的时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生育政策出现显著变化。从政策本身来看,不再局限于该不该生、生几个、何时生的问题,而是开始渗透到相关领域,并立刻得到了其他社会结构的信息反馈,产生联动效应。由于前期积累,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生育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20世纪90年代开始,新颁布生育政策法规的数量有所减少,但从内容上看,却与此前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不仅关注控制人口的数量,更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二是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提高妇女地位和解放妇女身心的角度,探讨生育政策在女性权利、妇女发展方面的隐形作用;三是把计划生育与扶贫攻坚工作相联系,实现生育政策与经济发展、解决贫困的现实联系。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生育政策,开始突破控制人口数量的单一目标局限,从其他社会结构和功能中联系和挖掘生育行为的隐形影响。这一变化不仅表现出生育政策不断走向一种成熟和完善,更反映出生育政策是社会有机整体当中的一个部分,不能被隔绝和独立起来,不论其完善还是推行,都必然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比如儿童教育、妇女地位、扶贫开发,等等。实际上这种变化只是一种现象,其背后真正的动力在于,社会机制有效地将生育政策与社会肌体进行了联系,生育政策不仅扎根在这个肌体之上对人口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而且开始辐射一些相关的领域。

(2)管理机构名称与职能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管理,未设专门机构,节育宣传和技术管理工作由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妇女卫生处负责。为贯彻落实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的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1964年1月15日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至1964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行政领导机构,共有专职人员2000人左右[3]。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检查和促进各地的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合作。后来由于“”的冲击,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停止工作。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同卫生、医药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承办有关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等。随后,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1~1984年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之后,到1986年底,全国有2427个地区(市)、县(市、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62030个乡(镇、区、街道)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4]。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网络,并依托这个比较完整的体系高效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展开。

(3)科学研究与服务重点的变化。20纪世60年代至70年代,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避孕药具研发、流产以及结扎手术改进。从内容上看比较单一,均是直接服务于节制生育的显性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重点均有明显的变化,亦是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单一的“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的表现。

20世纪60年代,我国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既不能适应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又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加强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保证手术质量,努力研究安全、有效、简便、经济的避孕方法”,并成立了计划生育科研专题委员会[7]。此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主要围绕避孕方法及药具的研发、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的改进而进行。

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开始探索新的内容,即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以提高人口的质量。首先,明确优生优育是实现计划生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提出:“要大力开展生殖生理、优生(就是不生育有残疾的婴儿)和节育技术的科研工作,培养大批合格技术人员,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工作,以保证节育技术的安全,减少出生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婴儿[8]。”其次,展开了优生优育的科普工作。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举办了56场优生科普展览,参观人次超过2000万,举办优生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开展优生咨询服务,等等,并制订规划,推动优生工作的持续开展。1983年6月,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部署下,制定了《计划生育一九八六至二零零零年科技发展规划设想提纲》,明确指出:“应以预防性优生研究为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出生缺陷的监督工作和人口质量的群体调查,摸清中国人口素质的基本情况,找出智力低下和智力缺陷的各种疾病原因,为进一步做好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为了制定和执行《优生法》,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还要加强医学遗传学、环境致畸学、围产医学的研究[9]。”

20世纪90年代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推出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同时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了重要的经验:在开展优质服务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健全和完善生育政策法规体系,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以技术服务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完善服务[10]。

主管生育的部门机构的更名与改革在一定层面反映出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进行转变。

2.从“制约机制”向“保障机制”转变

制约机制是指用制约的手段和形式发挥制约的功能,将社会各个机构联合起来,包含了行政制约、法律制约和舆论制约等多种形式。

保障机制是指用保障的手段发挥激励的功能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潜能,发挥引导作用,从形式看包括了提供物质条件、提供观念导向、提供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三种形式。保障机制既是社会机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也是从需求满足的角度实现功能引导的一种管理思维和模式变更的结果。

(1)从政策限制到经济利益导向。从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为推动生育政策实施,政府还将生育政策与个体经济利益挂钩。一是提倡晚婚晚育。卫生部1963年《关于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的方案》中提出:①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一般不录取已婚男女;②中等、高等学校学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③分配工作不照顾爱人关系;④已婚在校生应实行避孕,怀孕女生应立即休学;⑤厂矿、企业、事业和服务行业的学徒、练习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现已结婚的青年学徒应实行避孕,如怀孕应即劝令退学[11]。招工方面,晚婚者也享有优先照顾。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控制初生年龄,对实现晚婚晚育起到了辅助作用。但作为独立的个体,因生育而丧失就学、招工的机会,个人的其他权利显然被压缩。二是对违规超生实施惩罚。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违规超生,要给予适当惩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些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12]。这些政策虽出于特殊社会环境,但无疑损害了因超生而遭受经济制裁的家庭公平享有社会资源的权利。

进入21世纪,生育政策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都有了明显的转变,从孤立的“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从社会制约为主向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结合。实现两大转变的主要标志有三个:一是基本形成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二是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三是基本形成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基层工作机制[13]。

第一,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200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南部西海固山区开展了“少生快富”试点,从单一的处罚多生转变为奖励少生为主。具体做法是:在贫困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的,符合政策只生女孩的,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并与扶贫开发的项目相结合。这次尝试得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促成中央支持宁夏“少生快富”扩大试点项目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西部大开发政策中。2004年3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下发《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广了这一做法。仅以2005年为例,宁夏就有18999对夫妻申请参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兑现奖励资金5768.7万元。宁夏、青海、云南三省从项目试点开始至2004年底,少生23.1万人,落实奖励13.6万户,兑现奖励资金1.7亿元。这一政策仍在向其他省份推广,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湖北、内蒙古、海南、四川等省,惠及更多家庭[14]。

第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2年4月,贵州省余庆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同年10月,《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金管理使用办法》颁布,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农民在年满60后,每人每月发放40元生活费,这一制度广获好评,成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雏形。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持,按每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2004年5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对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据估计,2004年8月,自行试点省(区、市)共有奖励扶助107252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预算5673万元,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2005年,国家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23省,奖励扶助对象达135万人,中共和地方财政投入奖励资金8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加大力度,进一步扩大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范围,并基本覆盖全国,目标人数为185万人,投入专项资金11.1亿元[15]。

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既是新的社会环境下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通过生育政策真正实现控制人口的客观必然,还是社会制度与社会机制不断完善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只有适应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机制和服务体系,才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从孤立政策到配套政策逐步完善。我国的生育政策自20世纪60年代实施以来,逐渐形成一套独立的法规体系。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2年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经历了研究、起草、修改、完善,为形成计划生育专门法体系走出重要一步。国家还公布实施了系列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提供辅助和配套性支撑,强化和明确公共调控人口目标,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依托最高法权体系成为控制人口生育的最高权威。但这段时期生育政策的制度完善,仍然是以政策本身为中心。

进入21世纪后,生育政策开始构建更全面的运行机制,配套政策不断完善。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在19个市(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06年试点扩展到全国。此次综合改革的重点就是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其别强调在城市计生工作中,积极推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开展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社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三、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这种变迁是在与社会活动互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伴随着社会机制的微妙变化,这些影响和变化不但是我们客观评价生育政策的新视角,也是我们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第一,社会的发展带动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进而影响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社会才逐渐形成一种协调的有机体,而非机能模块的简单堆积。将各个不同功能模块有效联接的不是单纯的制度的力量,恰是社会机制的作用。当社会发展程度不高、经济文化水平较低的时候,个人的生育意愿或行为与社会需要的人口发展趋向和模式之间存在落差,我们只能用强制性的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但是,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时,生育行为更多地从个人的行为演变成一种社会的效应,必然受到很多层面的影响,比如养育成本、子女教育、职场竞争、养老保障,等等。用来约束生育行为的便不再仅仅是外在的制度性的力量,而是受到社会这个有机体多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看到,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并通过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展示出来。

第二,生育政策的运行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生育政策和其他一切制度性政策一样,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外化的力量。要让制度所蕴含的发展模式和理念得到认可和执行,就必须让政策能够有效发挥力量和效果。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协调并进是我们制定和调整生育政策的宗旨和目标。但如果仅仅依靠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不仅不能让人们理解政策的本意而且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社会机制恰恰是协调制度性政策和政策对象的剂,它既能够让人们在鲜活生动的现实当中感受政策或者制度的合理性,还能通过利益的连贯性,触动人们进行更深层面的思考,从而不断调整内在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观念,使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之间的间隙不断缩小。

第三,生育政策的新调整必须以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为基础。我国的生育政策历经60余年的检验,已经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协调资源配置、缓解世界人口压力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具体形势的不断变化,生育政策势必需要作出新的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可以说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育政策出现的又一次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也正是在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之下进行的。社会机制的完善,其实指的是在社会这个有机体内,既要让各个零部件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也要兼顾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发展,而这种协调性正是社会机制最重要的使命与价值。当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发展速度和利弊关系均可以得到有效调节的时候,社会机制其实便起到了统筹各类资源的枢纽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衔接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之间的差异。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已经显示出生育政策新的调整取向。对比,或许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之间的规律能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严家明,于真,杜云波,胡永久,张夫林,陶德华,张光均.社会机制论[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4:2.

[2] 彭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1-129.

[3]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史[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7:78-81.

[4] 同[3]177.

[5] 同[3]312-313.

[6] 同[3]700.

[7] 同[3]162.

[8] 同[3]164.

[9] 同[3]164.

[10] 同[3]225.

[11] 同[3]291.

[12] 同[2]18.

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范文第3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制度;单独二胎;政策;解读

计划生育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党的十二大提出实行以来,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逐渐由政策化走向法治化。计划生育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颁发的,其目的就是科学有效的控制人口增长,使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相适应,互相促进,使社会经济朝着和谐、健康、可持续性的方向发展,提高国家整体实力,可以说计划生育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政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计划生育制度的主要内容

1.1生育制度

计划生育制度自颁发至今,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不仅仅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存在,更是宪法中的一项。生育制度是计划生育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我国颁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自身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计划生育制度适用于少数民族。但是对于具体的生育数量的规定,因为各个地方的差异性,根据区域的具体情况由地方性法规对子女生育数量做具体的规定。党的十报告的第七条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十七大报告中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内容相比,十不再强调生育水平的降低,而是更注重的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

(1)关于农村人口生育的制度。首先,依然执行独生子女的生育政策,但是地域不同,农村人口生育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在京、津、沪等省和直辖市的农村依然强调一对夫妻一个子女。其次,在个别区域,如广东、青海、新疆等自治区,虽然也提倡独生子女制度,但是对于有困难的家庭,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生育第二胎。某些区域如辽、吉、湘、闽等省的农村如果第一胎为女孩,如果条件符合可以按照计划生育第二胎。

(2)关于城市人口的生育制度。城市人口要求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但是各个地区又根据特殊的情况制定了若干条二胎生育的细则和条件,如:夫妻二人都是独生子女、第一胎子女有残疾非正常劳动力等。

(3)关于少数民族的生育制度。对于大多数地区的少数民族来说,允许生育两个子女,个别少数民族地区还允许生育三个或者四个孩子。对于边远农牧区,如,不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

(4)单独二胎政策。党的十八届三种全会的《决定》提出将“单独二胎”政策实行,也就是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允许生育第二胎。

1.2计划生育的奖惩制度

在《人口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国家已经将计划生育的惩罚制度纳入了宪法的条款当中,走法治化的道路。在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规章条例中还有补救措施的规定,主要方式为“妊娠终止”。由此可见,为了使计划生育制度有效的实施,采用的惩罚措施主要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行政或者纪律上的处分以及妊娠终止三种主要措施。

2.“单独二胎”政策的解读

2.1我国人口现状的分析

自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来,我国的人口增长速度得到了有效的抑制,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我国人口的发展现状来看,在人口结构方面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生育率的下降。我国的生育率呈下降趋势,人口增长的速度已经趋于缓慢。第二,人口结构问题突出。劳动年龄的人口数量自2012年以来逐年降低,而且降低趋势日渐明显。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的老年人占有很大的人口比重,参照国际标准来衡量,我国已经像老龄化社会迈进。人口性别比率不平衡,我国的人可性别长期以来呈偏高的状态,男婴和女婴的出生比率不平衡。第三,家庭规模缩小。现有全国独生子女家庭数量不断增加,“四二一”的家庭结构明显,独居老人不断增加。第四,生育观念的转变。随着人们计划生育意识的提高,少生优生的观念不断深入,加之育儿成本的增加和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现今社会很多家庭持低生育的观念。

2.2“单独二胎”政策的解读

党的十《决定》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单独二胎”新政策的出台,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广泛关注。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单独二胎”还是“单独两孩”的问题。

对于社会上对“单独二胎”政策的疑问,国家卫计委明确指出:“单独二胎”和“单独两孩”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等同。对于计划生育的新政策严格来讲,成为“单独两孩”更加清晰准确。《决定》中明确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下去,同时将“夫妻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启动实施。也就是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对夫妇最多可生育两个孩子,如果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即使是“单独家庭”,也不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的条件。可以说,计划生育新政策控制的不是生育的胎次,而是孩子的数量。在原有的计划生育制度中也对夫妻第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有所要求,一直执行着双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规则。

3.计划生育制度实行“单独二胎”政策的意义

实施“单独二胎”新政策,对于调整劳动力规模的合理性发展,缓解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对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性发展创造优质的人口环境十分有利。对于家庭来说,新政策对于扩大家庭规模,增强家庭功能,提高家庭风险抵御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家庭的幸福度的提高十分有利。另外,新政出对于人口发展的均衡性有促进作用,促进人口、社会、经济以及环境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湛中乐.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137-141.

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范文第4篇

【摘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为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我国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状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不足,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革新计划生育宣教理念等是当前计划生育宣教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问题与对策

计划生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国策,自实行以来对我国的人口控制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的日益加深,农村人口和经济结构也发生了显著改变,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也随之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1]。经调研,农村计划生育宣教工作存在一些不同层面的问题,新形势下,广大计生干部应认真分析探讨基层计生宣教工作存在的现状并积极探索计生宣教工作的革新,在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的同时,如何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宣教工作的效率已成为当前基层计生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本文就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宣教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如下:

1农村计划生育宣教存在的问题

1.1宣传形式不足 经走访观察,农村计划生育宣教多局限于张贴标语,设置流动咨询台,没有树立明确的宣教目的且宣教形式枯燥、单一。另外,还没有做到对于不同人群进行个性化的宣传教育。因部分群众理生育念守旧,难以理解计划生育的这一国策的长期作用和意义,宣教形式应更为人性化。

1.2宣传内容的不足 经调研,以往农村基层计划生育的宣教内容多以宣传手册的形式发放至适龄生育群众,且多为理论政策性较强内容的读物,往往是经不起权威的考核和实践的评价,缺乏使育龄群众更易接受的新颖性内容。

1.3宣传时间的不足 计划生育是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制定出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需要广大干部群众长期、认真的贯彻落实。而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宣教方面常常会出现松懈情况,比如部分干部不注重宣教工作的长期性,仅仅只是在是形式上的工作,如仅仅在部分节日或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的阶段大费人力、物力进行表面宣教,没有使计划生育宣教的理念深入人心,这样往往不能得到较好的宣教效果。

1.4宣教投入不足 基层计划生育宣教工作中往往是计划生育部门在单独操作,由于人力和物力的不足,征对广大农村,很难建立起长效的、有力的宣教机制,难以形成各部门群策群力、齐心合作的局面,因此,宣教工作也仅仅只能停留在表明宣传,形式宣传等层面上。

2加强农村计划生育的对策

2.1宣传方法创新 计划生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相关部门应紧密贯彻落实与时俱进的时代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时念,首先应革新宣教工作的形式,比如可以借助现代媒体高效、便捷的宣传效果更多的进行宣教,还可以主动与基层企事业单位合作,走进各单位进行实地宣教,扩大计划生育的宣教力度,但杜绝仅限于表明形式的宣教工作,应明确宣教目的,切实做到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宣教;其次,应针对不同育龄人群制定不同的宣教方式和内容,宣教内容应生动,容易理解,避免生硬的政策理论性内容,使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再次;广大宣教干部应相信经过长期的宣教,计划生育的持久性效力终会显现。总之,征对农村计划生育宣教存在的形式不足、内容不足和时间不足的现状,宣教方法的革新蓄势以待。

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3-0060-02

2004年11月1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1]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组织管理,教育部于2011年1月19日又印发了《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其中明确指出形势与政策课要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教育教学要点来组织教学。[2]然而,通过调查问卷发现,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经过多年建设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未能跟上其他几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发展步伐,其课程规范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基于此,拟以《通知》和《标准》为依据,来讨论“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内容的合理化

合理化的教学内容是高校“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科学编选适宜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作为教学内容,才能达到“形势与政策”课的教育教学目的。

目前,教育部已经加强了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教材和教学资料的建设。每年制定两期“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要点,并于春、秋两季学期开学前将教学要点印发全国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作为教学参考资料。与此同时,教育部在每年两期“形势与政策”课骨干教师培训班上,聘请国内专家就相关专题作报告,从而为“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的选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素材。此外,教育部还组织编写制作了及时反映国内外形势最新动态的《时事报告大学生版》(含VCD)作为学生学习辅导资料。可以说,在“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的选取方面,教育部已经有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各高等学校应该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合理取舍。

笔者认为,就具体内容来看,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应该涉及:国内外时事政治、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其趋势、国内外形势与发展趋势、始业教育、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行业形势教育、就业指导等。就理论形态来看,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应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是国际与国内形势教育;三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与政策等政策教育。

二、师资队伍的多元化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是打造一支理论功底扎实、专兼职结合的多元化师资队伍,即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为骨干,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为主体,以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为兼职。首先,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及方法论来分析国内国际的热点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主要由学校相关领导、行政党群职能部门领导、院系党总支书记及学校辅导员教师组成。最后,“形势与政策”课内容的多学科性、宽领域性、广范围性的特点要求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为兼职队伍,根据形势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学生做形势与政策讲座,不断增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教学安排的常态化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建设的首要前提是教学安排常态化,即教学任务有计划、教学活动有场所、教学时间有保障。首先,将“形势与政策”课列入教学计划,公布教学计划进程表,并纳入学籍管理。“形势与政策”课应该合理规划学分和学时,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根据教学计划进程表来规范完成“形势与政策”课的理论教学及实践教学。[4]其次,教学活动有场所。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室、实践教学环境、多功能报告厅等。应该依托学校和教师资源,建立形势与政策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在学校大礼堂、专门教室集中观看专题影视,组织学生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参观考察,引导学生到企业或社区进行专题调查,加强大学生对形势与政策的理解。最后,教学时间有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完成“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任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与学生接触的时间较多,应该保障实践教学的时间。建立定期学生形势报告会制度,提前安排好专家学者的专题讲座时间,使教学时间得以保障。

四、教学方式的多样化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一是系统讲授与形势报告、专题讲座相结合。形势与政策的基础理论具有系统性、连续性、宏观性等特点,要从宏观上把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基本内容,应该系统讲授。针对社会形势的热点以及学生关注的焦点问题,还可以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党政领导来校举行专题讲座,并且建立定期形势报告会制度,与课程教学内容形成互补。

二是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请进来”就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先进集体领导干部等到学校给大学生做形势政策的报告和讲座。“走出去”就是授课教师结合“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和要求与当今社会热点问题、本地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实践考察,在实践中了解国情,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是课堂教学与课外讨论、交流相结合。对于“形势与政策”课基础理论内容,需要通过课堂教学来系统的学习,课堂教学可以让学生掌握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方法。同时课外讨论、交流,特别是数字化互动交流对学生的形势与政策观有重大影响,是“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不可缺少的教学方式。

四是正面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相结合。教师要联系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实际,及时对大学生进行正面的形势观和政策观教育,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同时,通过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自主收看电视、读书看报、座谈和网络学习等,引导学生自主关注国内外形势与政策,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补充作用。

五、教学考查的科学化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建设的必要环节是采取科学的考核方式,即将传统的综合性试题考查与撰写专题论文、报告会心得、社会实践调研报告等形式相结合。

第一,传统的综合性试题考查。将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相结合,作业考核和命题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查学生分析国内外形势与政策的能力及理解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考查学生宏观把握“形势与政策”课基础理论的情况。

第二,专题论文考核。根据“形势与政策”课的基础理论内容给出选题范围,鼓励并指导学生把课堂教学内容作为论文撰写的理论基础,引导学生结合国内外形势与政策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撰写论文。

第三,报告会心得体会考核。在学生听取报告会前,教师指导学生重点记录“形势与政策”报告会的主题、思路、报告方法、切入点、解决的实际问题等。报告心得体会考核,可以综合了解学生的整体素质,能够提高学生的知识理解与运用能力。

第四,社会实践调研报告考核。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社区、农村、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并设计合理的问卷调查,用实证的方法获取第一手资料,并对调研考察过程进行总结,最后形成调研报告。

六、教学管理的制度化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制定和落实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即以制度作保障,以管理作依托,对整个“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教学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一,加强各个教学环节管理。一是建立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讲课质量评估制度,规范提高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二是建立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和督导的工作,对教学环节进行监督。通过有着丰富经验的专家们对“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教学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对提高“形势与政策”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加强教学保障管理。包括: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和教师培训制度;建立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制度;建立教材建设的质量制度;建立教育经费的投入制度;建立形势报告会制度;建立实践教学制度等等。

第三,加强考试环节管理,即构建完整的“形势与政策”课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细化考试环节,避免考试考核的随意化。这就要求明确“形势与政策”课的考核原则、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建立试卷考核、论文考核、实践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察制度。

七、教学研究的专业化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建设的驱动力量是加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化,有利于增强“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的敏锐性和时效性。

教育教学研究是规范“形势与政策”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研究既有利于教师把科研成果直接转变为教学内容,又有利于教师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这不仅能够提升“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的理论深度,而且能够增强“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效果。因此,高校“形势与政策”课任课教师应该重视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研究,通过学术研究活动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科研素质,以达到以科研促进教学、以教学带动科研的目的。学校应该鼓励和组织“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研究提供必要保障,如把“形势与政策”课纳入学校学科建设体系规划中,设立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研究的科研项目等等。

总之,“形势与政策”课规范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构建一套成熟稳定的综合性机制与结构性范型。[5]只有实现了教学内容的合理化、师资队伍的多元化、教学安排的常态化、教学方式的多样化、教学考查的科学化和教学管理的制度化,才能说“形势与政策”课程建设真正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N].人民日报,2004-12-18(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EB/OL].[1998-08-16]..

[3]文军.普通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建设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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