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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自查报告{集合5篇}

2024-08-05 02:24: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启动“一站式”纳税服务,搭建全程服务平台。以资源整合为基础,以业务流程优化、集中统一受理为核心,建设“一站式”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经济、高效、透明的纳税服务,简化了办税程序、减少了审批环节,最大限度的方便了纳税人。对纳税人到地税局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最大限度地交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对需要报送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立即给与办结,不能及时办结需要进行内部流转的限5个工作日办结,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多头找、多次跑”的问题。截止目前,共计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管理事项2162项。

推行网上办税“服务厅”,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办税服务,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功能架构上,以“一号通办税、一网通审批、一览式导税、一键式查询、一体化服务”为标准,实现网上办税“快易通”。工作人员实行AB岗制度,保证办税服务“无缺位”,积极推行POS机刷卡缴税,实现办理税款“双减负”。截至目前,已有956户实行了网上办税,有效解决了排队拥挤的问题。在开展网上申报的同时,积极开展了网上咨询和维权举报工作,使“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得到了提升。近期,还计划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手机短信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纳税人不受空间、时间和地点的影响,随时可以进行涉税业务的办理。

提供多方位个性化服务,搭建亲情服务平台。按照“醒目、简捷、实用、和谐”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办税设施,整合办税窗口,在办税服务厅配备叫号机、电子显示屏、税收制度宣传栏等设施,设置办税区、等候区、纳税咨询辅导区和自助办税区,分门别类展示涉税表单样本和办税指南。办税等候休息区设有电视机、机场椅、便民箱、饮水机、报纸、税务杂志和税收政策宣传资料等,让纳税人安心等待,轻松办税。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办理税务事项,提供了绿色通道;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务的,实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人员牢固树立“微笑+效率”的服务理念,严格做到“四多四少”:即“多说一句话,让纳税人少跑一次路;多一分微笑,让纳税人少一分紧张;多一分解释,让纳税人少一分误会;多一分勤快,让纳税人少一分等待”,打造地税服务品牌。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分局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中纪委二次会议精神,坚持按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方针,研究部署了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1、预防为主,抓源头、治根本、标本兼治,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江总书记指出:“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是教育。无论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还是防范腐败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都要坚持教育在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抓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是关键,只有通过广泛深入的教育工作,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反腐败作为他们的自觉行动,才能从根本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为此,我分局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这一主题,在分局开展党纪法规学习教育活动,重点对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分局认真组织党员干部通过集中学习和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等方式,学习《》《廉政准则》、《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对学习的成果进行检验。通过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清形势,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意识、大局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了党员干部自警自励、拒腐防变能力,营造出了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

2、完善措施,俱全机制,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党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完善党的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将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党员、干部,我分局在与区局签订的《党风廉政与纠风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与全体党员、干部签订了《党风廉政纠风目标目标管理责任书》,把责任制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推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到人,执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构建责任网络,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运作机制;加强检查、考核,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奖惩机制。

3、重视发挥廉政监督员监督作用。继续在监管服务对象及我局退休老职工中聘请行风监督员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谈心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分局选购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都扎扎实实进行整改。这使我分局的作风得到明显转变,有效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了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领导重视,班子率先垂范,切实落实廉政责任制度

1、落实我局党组、机关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为我分局工商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在年初就制定了党风廉政工作由分局党支部书记负责,并作为党风廉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制度,结合分局实际,研究制定了凉亭分局**年度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分局领导班子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等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洁从政,洁身自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未在公务及其他活动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为我分局广大党员干部做出了表率。

三、强化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意识,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分局深刻认识到空谈、浮夸、吃喝、攀比、粗暴等“五风”的存在,将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伤害群众感情,严重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因此,分局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狠刹“五风”作为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每位党员“常思贪欲之言,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能”,主要是做到了以下几方面:一是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说清制等,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二是把措施定扎实、定具体,要结合与区局签订的《党风廉政责任书》和《“**先锋”工程政治思想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加以落实,不搞那些操作性差无法落实的东西。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结合网格化管理,切实转变作风,在网格巡查工作中,充分运用网格责任人对网格情况熟悉的优势,在巡查过程中,访企业,知其情,做到促发展;访市场,知其需,做到有事帮办;访项目,知其盼,做到雪中送炭;访就业,知其难,做到作风转变。

四、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

在认真执行区局各项工作纪律、“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分局人事管理制度、学习(会议)制度、考勤制度等,同时,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了分局党员干部廉政档案,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如:本人情况、工资收入、配偶、子女收入情况等都纳入廉政档案登记的内容,对党员干部的廉政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实行干部动态科学考核。此外,制作了党员干部违纪提示通知单,对党员干部的违纪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向其发出“违纪提示通知单”,告知其在“党风廉政、仪容仪表、禁令遵守、执行公务、工作纪律、财会纪律、会议纪律”等方面涉及的违纪事项及有关处罚,接受批评、教育和处理,决不姑息纵容。

五、全面推行阳光政务工程,提高工作透明度

推行政务公开,对外公开的内容包括:个体办照程序、收费标准、行政执法依据、消费者申、投诉受理电话以及五项党风廉政承诺,面向监管服务对象发出树廉政风气、做自律表率的党风廉政“六不准”公开信。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说清制及“六公开”:即公开办事职责、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纪律、公开办事结果。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2024年,税务机关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同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5号),进一步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包括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改为“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税务总局的上述措施,说明税务机关“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并非完全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只是税务机关不再留存,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目前,部分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的留存就是取消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如果企业有能力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且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我们应当予以认可。

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无论企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专项报告,我们都必须对资产损失情况在报告中进行陈述,并填报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企业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应当取得中介机构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并在报告中披露中介机构名称、报告文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自行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的,应当取得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并在报告中陈述如下:

贵公司上述资产损失事项,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妥善保管,并书面申明(详见附件)资产损失事项真实、合法和计算正确。

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因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产生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人民币XX元,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人民币XX元,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人民币XX元,其他资产损失[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原因等]人民币XX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经公司依内部规章制度审批同意于20XX年度核销,现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规定向贵局申报税前扣除。

我公司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对上述企业资产损失事项之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24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24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24]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4]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4]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4]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24]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24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24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24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24]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4]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4]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2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24]160号、京财税[2024]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24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24]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24]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24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24]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24]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为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更好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工作,我办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一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下发各区局,从组织领导、评估范围、时间进度、工作要求等方面全面部署,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此次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我办建立了纳税评估办公室工作联系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分别挂点联系各区局,促进评估工作的上下交流和联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深入开展纳税评估

本次专项评估,我办采取由市局发起、区局开展的形式,以零申报、连续亏损、税负偏低以及虽经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汇缴但仍存在疑点的企业为评估重点对象,根据数据来源的不同,分设三个子项目进行评估。各区局评估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迅速统筹规划,严密部署,稳步推进,将专项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疑点户案头评估工作

各区局根据我办下发的数据来源及有关基础数据,对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和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结合基础数据进行纵、横向比较和分析,确定相关疑点,拟定重点疑点企业,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工作,对疑点户2006年至2008年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实施实地核查,展开深入的评估。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一方面能仔细审阅有关企业的财务帐册资料,审查其有否超标准列支费用、错误核算成本等情况,又能根据各企业的行业特点,有的放矢地重点核查其关键指标和数据,例如对于房地产业,重点核查其“其他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和银行现金日记帐,审查其有否收取售楼预收款但不入帐的情况;对于铝型材生产行业,重点核查其生产设备的型号、棒径以及用电量、原材料耗用量等基础指标,再结合其申报的生产销售数据来综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突破口。由于措施得当,本次专项评估工作成绩显著。

(二)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户评估工作

根据我办下发的评估方案和选户分配要求,各区局从2008年度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中选取各自管辖的企业开展案头评估,筛选出拟开展评估的企业名单,评估人员对经办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无按规定、据实为企业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进行了初步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部分业户的实地核查工作。从各区对选取企业的纳税评估情况来看,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简单,相当一部分查帐报告都是集中反映企业几个相同或类似的存在问题。部分中介机构只从效益的角度出发,能简就简,能省就省,不去考虑质量、风险、信誉等问题,执业质量状况不容乐观。

二是审核的工作以费用审核为主,至于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审核基本没有在报告中反映;有的报告所提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仍沿用原企业所得税的折旧方法;企业列支的个人费用在审核后没有要求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过分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对其一年账务处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的复查,有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比较注重业务的真实性,按自己习惯的财务处理方法处理账务,到汇算清缴时要对照税收政策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就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有的是为了安全问题,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问题时,推卸责任,好向老板交代;

四是企业不作账务调整。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意见企业只作汇算清缴报表的调增调减,企业只关注是否要补税,企业的账务不作调整,这就会出现企业每月报出的财务报表与年度的报送的财务报表有差异。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汇算清缴时只注重企业账务中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的列支和折旧的计提,对企业账册的审查还不够全面。

(三)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全面审核疑点户评估工作

根据市局税政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文,以“先经评估后作调整”为原则,各区局对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进行年度申报资料审核,审核面达百分之百。评估人员根据基础数据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的分布情况,选定疑点户,对疑点企业主要实行落户实地核查为主,实地核查时基本以检查企业的帐册、凭证、报表、合同等经营资料,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

三、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努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通过开展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评估,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很好地发挥了市、区二级专业评估机构和市、区、基层三级评估岗位的作用,达到了以评促收、以评促管的效果;在堵塞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全面提高征管质效的同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非主观性的错误和问题,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达到征纳和谐的目的。总结各区在此次专项纳税评估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主要有几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工作的执法地位不明确。评估人员进行案头分析,对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疑点进行推理。但这仅仅是对纳税人违法疑点的一种可能性推理,对纳税人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要确认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仍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证处理。这样,就会造成纳税评估工作的执行乏力;

(二)纳税评估工作量之大与评估人员编制不足之间的矛盾。由于管辖的纳税户数太多,而评估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无法及时、全面对所有的疑点户进行纳税评估。这就需要我们评估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更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创新工作技巧,在当前紧张的形势下更好的适应高强度的工作,以使领导宽心、纳税人放心,以求建立公平公正、和谐发展的纳税环境。建议在目前情况下适当调整税务管理员及纳税评估员工作岗位(此建议不妥,可否改为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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